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2793號
TCDM,106,訴,2793,2019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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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793號
公 訴 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原嘉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松律師
      黃鼎鈞律師
被   告 林芝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鄭智文律師
被   告 王定子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邦哲律師
被   告 陳紘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格明律師
被   告 苗民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松律師
      黃鼎鈞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4031 、27205 號、106 年度偵字第29187 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原嘉犯如附表一編號5 至8 、附表二至十七、附表丙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 至8 、附表二至十七、附表丙所示之刑(含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林芝宇犯如附表一編號5 至8 、附表二至十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 至8 、附表二至十七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苗啟民犯如附表一編號5 至8 、附表丙編號3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 至8 、附表丙編號3 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苗民被訴如附表乙編號1 (即附表一編號1 至4 )部分均無罪。
王定子陳紘至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劉原嘉林芝宇係夫妻,2 人共同經營三立會計師事務所、 「劉原嘉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成拓工商顧問有限公 司,劉原嘉亦為附表丁編號1 至5 所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苗啟民王榮吉林錫鏞柴文章王榮吉林錫鏞、柴文 章業由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793號協商判決判處罪刑)則 分別係附表丁編號6 至10所示公司之實際責人,上述各公司 實際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 之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劉原嘉林芝宇 另接受如附表丁編號12至15所示客戶之委託代為申報稅捐等 稅務、會計事宜,係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詎劉原嘉林芝宇苗民王榮吉林錫鏞柴文章等人 竟為下列行為:
(一)劉原嘉林芝宇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劉原嘉苗民王榮吉則各基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劉原嘉林芝宇分別於附表乙編號1 、3 、4 、6 、8 所示之發票 (即附表一編號5 至8 、附表三、四、六、八)申報前( 即各該發票月份之次月15日前,如1 、2 月份發票即於3 月15日前),開立上揭發票,作為附表乙編號1 、3 、4 、6 、8 所示收發票之公司之進項憑證,劉原嘉苗民王榮吉再分別於各該發票月份之次月15日前,持以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分別致附表乙編號1 、3 、4 、6 、8 所示之收發票之公司,逃漏如附表乙編號1 、3 、4 、6 、8 所示之營業稅額。劉原嘉並向王榮吉收 取各該發票金額的8%為代價。
(二)劉原嘉林芝宇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乙編號2 、5 、7 、10所示 之發票(即附表二、五、七、十三)申報前,開立上揭發 票,作為附表乙編號2 、5 、7 、10所示收發票之公司之



進項憑證,劉原嘉再分別於各該發票月份之次月15日前, 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未發生逃漏稅 捐之結果,各如附表乙編號2 、5 、7 、10所示)。(三)劉原嘉林芝宇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背信之犯意,王榮吉林錫鏞則各基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劉原嘉、林 芝宇分別於附表乙編號9 、11所示之發票(即附表九至十 二、附表十四至十六)申報前,開立上揭發票,作為各該 收發票之公司之進項憑證。劉原嘉林芝宇即以前揭方式 違背其受附表丁編號12至15「營業人名稱」欄所示客戶委 託之任務,致生損害於上揭營業人之利益。王榮吉、林錫 鏞取得上揭發票後,再分別於上揭各該發票月份之次月15 日前,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分別致附 表乙編號9 、11所示之收發票之公司,逃漏如附表乙編號 9 、11所示之營業稅額。劉原嘉並向王榮吉收取各該發票 金額的8%為代價、向林錫鏞收取各該發票金額的7%為代價 。
(四)劉原嘉林芝宇柴文章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林錫鏞 則基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劉原嘉林芝宇、柴 文章分別於附表乙編號12所示之發票(即附表十七)申報 前,開立上揭發票,作為附表乙編號12所示收發票之公司 之進項憑證,林錫鏞再分別於各該發票月份之次月15日前 ,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附表乙編號 12所示之收發票之公司,逃漏如附表乙編號12所示之營業 稅額。
二、劉原嘉分別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 犯意暨與苗啟民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詐欺取財之犯 意,分別於附表丙編號1 不實401 表期別欄所示各期別之次 月15日後(如9 、10月份即於11月15日後)數日內及附表丙 編號2 至4 申請貸款日期欄所示時間前之某時,在不詳處所 ,以虛增金有利生化公司、金有利開發公司及燈旺公司等如 附表丙所示期間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表(下稱401 表 )之銷售額,並將真正401 表上之財政部北國稅局、中區 國稅區之「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剪下再黏貼至上述虛 增銷售額之401 表上之方式,偽造用以表示金有利生化公司 、金有利開發公司及燈旺公司等確有相當營業所得,並已依 法申報、繳納營業稅意思之屬公文書性質之文書後,復分別 於附表丙編號1 不實401 表期別欄所示各期別之次月15日後 (如9 、10月份即於11月15日後)數日內及附表丙編號2 至



4 申請貸款日期欄所示之時間,持以向如附表丙所示之銀行 核備以維持分期給付之利益或申請貸款而行使之,足生損害 於稅務機關管理公司營運及銀行核發貸款業務之正確性,附 表丙編號2 、3 部分,因被告劉原嘉苗啟民嗣後撤回申請 ,銀行並未核貸而未得逞。
三、嗣於105 年3 月28日8 時50分許,經法務部調查局中市調 查處(下稱中市調查處)調查官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 劉原嘉位在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4樓之2 住處 等處所執行搜索,並扣得金有利生化公司、俊昇公司、柏克 萊公司、燈旺公司等公司103 至105 年度進銷項憑證、客戶 名單、電腦檔案(光碟)、行動電話、成拓劉原嘉會計事務 所代收客戶稅金及帳款明細等物(如附表十八所示),始悉 上情。
四、案經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暨指揮法務部調查局 中市調查處移送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被告等於本院之答辯:
(一)被告等坦承部分:被告劉原嘉林芝宇苗啟民對上揭客 觀之犯罪事實均不否認,被告劉原嘉並承認有虛開發票之 主觀犯意、行使偽造401 表關於準私文書部分之主觀犯意 (見本院卷一第111 頁正反面、第113 至115 頁、第123 頁、第162 頁反面、本院卷四第71頁、第82至92頁),且 主張渠才是附表乙編號3 、10所示期間柏克萊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見本院卷三第11頁反面),被告苗民承認有行 使偽造401 表關於準私文書部分之主觀犯意(見本院卷一 第115 頁)。
(二)被告等否認部分:
⒈被告劉原嘉否認有逃漏稅、幫助逃漏稅之犯意及結果,亦 否認上開偽造之401 表為準公文書,辯護人並為被告劉原 嘉辯稱:逃漏稅捐屬結果犯,虛開之發票均有繳稅,否認 逃漏稅、幫助逃漏稅,401 表僅是準私文書,另附表丙編 號4 部分是以車子為擔保,行使401 表不生影響云云(見 本院卷一第111 頁、第113 頁反面、115 頁、第162 頁反 面、本院卷四第71頁、第82至93頁、第97至103頁)。 ⒉被告林芝宇否認有虛開發票、幫助逃漏稅之犯意,並否認 與被告劉原嘉有犯意聯絡,辯護人為被告林芝宇辯稱:被 告林芝宇依被告劉原嘉指示記帳、報稅,主觀上對於發票 不實乙節不知情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11 、123 頁、第16 2 頁反面、本院卷四第82至93頁)。




⒊被告苗啟民否認有逃漏稅、否認上開偽造之401 表為準公 文書,辯護人並為被告苗民辯稱:逃漏稅捐屬結果犯, 虛開之發票均有繳稅,否認逃漏稅,401 表僅是準私文書 (見本院卷一第111 頁反面、第162 頁反面、第164 頁、 本院卷四第81頁反面至87、89、90頁、第97至103 頁)。二、經查:
(一)本案客觀事實及被告劉原嘉苗民上開承認有主觀犯意 部分,有被告劉原嘉苗啟民林芝宇於調查、偵查及本 院準備程序中(見104 他4773卷第145 至151 頁、第3 至 4 頁、第6 至8 頁、第54至55頁、第57至59頁、105 偵27 205 卷一第61至69頁、第133 至141 頁、105 偵14031 卷 第167 至177 頁、第199 至200 頁、第203 頁、第63至67 頁、第116 至117 頁、第121 至122 頁、第180 至184 頁 、第186 至187 頁、本院卷一第111 頁、第111 頁反面) 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王榮吉林錫鏞、柴文 章於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5 偵14031 卷第108 至11 0 頁、第112 至113 頁、第190 至192 頁、第195 至196 頁、第154 至155 頁、第158 至159 頁、105 偵27205 卷 一第204 至207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關棨中徐春錚、徐 瑩玲、洪舜仁張文林王金福林竑蔚、王國權簡瑋 汝、張淑惠、陳真玟、游育竺於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述(見 105 偵14031 卷第81至82頁、第84頁、第73至74頁、第76 至77頁、第88至89頁、第91至92頁、第94至95頁、第97至 98頁、第100 至101 頁、第103 至104 頁、第125 至126 頁、第128 至129 頁、第128 至129 頁、第134 至135 頁 、第137 至138 頁、第140 至141 頁、第147 至149 頁、 第143 至145 頁、104 他4773卷第71至74頁、第92至95頁 、第181 至183 頁、第187 至189 頁、第175 至176 頁、 第177 至179 頁、105 偵27205 卷二第1 至3 頁、第106 至109 頁、第134 至135 頁、第152 至153 頁、第188 至 190 頁、第91至93頁、第11至14頁、第41至43頁、第55至 58頁)大致相符,並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監察室105 年6 月16日中區國稅監字第105040162 號函文檢附稅務系統BG M400查詢單6 紙(見105 偵14031 卷第15至21-1頁)、陽 信商業銀行中分行105 年11月30日函文檢附燈旺公司放 款明細資料報表(見105 偵14031 卷第42至44頁)、國泰 商業銀行復興分行105 年12月5 日(105 )國世復興字第 1050000178號函文檢附金有利生化公司貸款申請書及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見105 偵14031 卷第45至58頁) 、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106 年10月11



日0000000000號函文檢附證人洪舜仁之貸款申請書及提出 之文件(見105 偵14031 卷第207 至221 頁)、三立會計 師事務所不實進項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法務部調查局卷 第18至29頁)、成拓劉原嘉會計事務所代收客戶稅金及帳 款明細(扣押物編號二九之2 、二九之3 、二九之4 )、 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明細表等(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73頁 至102 頁)、三立會計師事務所客戶名單(扣押物編號十 四)(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70至71頁)、證人游育竺電 腦檔案(光碟片)檢視證物- 谷德赫斯開給久瑋發票明細 (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103 至106 頁)、燈旺公司開票 明細及103 年3 月至104 年12月銷項發票明細(見105 偵 27205 卷一第107 至117 頁)、金有利生化公司不實進銷 項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118 至11 9 頁)、俊昇興業公司不實進銷項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 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120 頁)、燈旺公司不實進銷項統 一發票明細統計表(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121 頁)、頌 曜公司不實進銷項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122 至123 頁)、柏克萊公司不實進銷項統一發票 明細統計表(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124 頁)、金有利開 發公司不實進銷項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125 頁)、弘昌、中公司不實進銷項統一發票明 細統計表(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126 頁)阿丹公司不實 進銷項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126 至127 頁)、谷德赫斯公司不實進銷項統一發票明細統計 表(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128 頁)、久瑋公司不實進銷 項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129 頁) 、東聯貨運行、東聯果菜行、福邑公司、惟瑞商行、首侖 公司、吉成、東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130 頁)、美耐石工業公司不實進銷項統 一發票明細統計表(見105 偵27205 卷一第131 頁)、游 育竺電腦檔案- 燈旺公司開發票明細(扣押物編號28)( 見105 偵27205 卷第4 至7 頁)燈旺公司與美庭公司103 年9-10月銷項發票明細(見105 偵27205 卷三第11頁)、 林芝宇電腦檔案(光碟片)- 東聯貨運行- 弘昌公司104 年7 月至10月發票開立明細(見105 偵27205 卷三第97至 99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監察室105 年5 月26日中區國 稅監字第105040140 號函文檢附金有利生化公司、俊昇興 業公司、燈旺公司、頌曜公司、柏克萊公司、金有利開發 公司相關統一發票進銷項交易明細表及進銷項明細資料表 23紙(見105 偵27205 卷三第100 至163 頁)、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監察室105 年4 月21日中區國稅監字第10504010 0 號函文檢附東聯汽車公司、東聯果菜行、弘昌交通公司 、中交通公司、谷德赫斯公司、久暐公司、首侖公司、 惟瑞商行自100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進銷明細(見105 偵 27205 卷三第164 至204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 年 9 月26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1060011475號函文並檢附法務 部調查局中市調查處105 年11月21日中法豐字第105605 80770 號函文及刑事移送書(見105 偵27205 卷三第299 至307 頁)、被告王榮吉所提出有關弘昌公司之中區國稅 局裁處書、中區國稅局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營利事業所 得核定稅額繳書、灣土地銀行代收款項證明聯(見105 偵27205 卷三第319 至325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 中區國稅局)106 年3 月28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61006122 號函文及函附金有利生化公司、俊昇公司、燈旺公司、柏 克萊公司、久暐公司、谷德赫斯公司、金有利開發公司、 弘昌公司、中交通公司等9 家公司進項憑證明細資料及 銷項憑證明細資料電子檔光碟等(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 4 至6 頁、第309 頁)、中區國稅局106 年4 月13日中區 國稅四字第1061004781號函文、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 6 年4 月18日南區國稅新化銷售一字第1062543147號函及 電子檔光碟(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10至48頁、第309 頁 )、首侖公司103 年1 月至104 年6 月之進銷項明細表及 100 年迄今營業稅稅籍檔(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13至19 頁)、燈旺公司、金有利生化公司、金有利開發公司、谷 德赫斯公司、久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20至48頁)、戶越營造公司、頌曜公司、燈旺公司 、東聯汽車公司、東聯果菜公司、惟瑞商行、俊昇興公司 營業稅稅籍資料(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59至85頁)、中 區國稅局106 年4 月24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61007170號函 文及函附惟瑞商行進項憑證明細資料及銷項憑證明細資料 電子檔等(見106 核交卷一第90至122 頁)、金有利生化 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及彰化銀行支票 存款送款簿存根聯(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129 至131 頁 、第132 至133 頁)、金有利開發公司之帳號0000000 號 之交易明細(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134 至137 頁)、俊 昇興公司支出憑證簽收及黏存單(金有利生化公司)(見 106 核交393 卷一第153 至156 頁)、俊昇興公司之新光 銀行存摺及內頁影本、燈旺公司之灣企銀存摺及內頁影 本(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157 至163 頁)、俊昇興公司 支出憑證簽收及黏存單(燈旺公司)(見106 核交393 卷



一第164 至167 頁)、QA00000000至811 號統一發票影本 (久暐及惟瑞商行)(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206 至207 頁)、證人林竑蔚提出之統一發票21張(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216 至236 頁)、被告王榮吉提出之弘昌交通、 中交通之交易資料(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247 至278 頁 )、中交通公司及弘昌交通公司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明細 (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280 至304 頁)、被告苗啟民提 出之統一發票31張(見106 核交393 卷二第9 至49頁)、 金有利生化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見106 核交393 卷二 第87頁)、柏克萊公司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明細(見106 核 交393 卷二第88頁)、谷德赫斯公司開立不實銷項憑證明 細(見106 核交393 卷二第89頁)、首侖公司開立不實銷 項憑證明細(見106 核交393 卷二第90頁)、俊昇公司開 立不實銷項憑證明細(見106 核交393 卷二第91頁)、俊 昇公司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明細(見106 核交393 卷二第92 頁)、燈旺公司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明細(見106 核交393 卷二第93頁)、燈旺公司開立不實銷項憑證明細(見106 核交393 卷二第94頁)、金有利生化公司、燈旺公司、金 有利開發公司、俊昇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 1 )(見106 核交393 卷三第21至37頁)、金有利開發取 得不實進項憑證明細(見106 核交393 卷三第39頁)、弘 昌公司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明細(見106 核交393 卷三第44 至49頁)、弘昌公司開立不實銷項憑證明細(見106 核交 393 卷三第50頁)、柏克萊公司開立不實銷項憑證明細( 見106 核交393 卷三第51頁)、久暐公司取得不實進項憑 證明細(見106 核交393 卷三第53頁)、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裁處書、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及灣土地銀行代收款項 證明聯(弘昌公司)(見106 核交393 卷三第147 至149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 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及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弘昌公司) (見106 核交393 卷三第151 至152 頁)、中區國稅局 中分局106 年7 月14日中區國稅中銷售字第1062160015 號函及函附金有利開發公司- 中區國稅局營業稅違章補徵 核定通知書、中區國稅局裁處書等(見106 核交393 卷三 第166 至168 頁)、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6 年7 月21日 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1060105661號函(見106 核交393 卷三第169 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06 年7 月24日 中區國稅沙鹿銷售字第1060454315號函(見106 核交393 卷三第170 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06 年9 月6 日 中區國稅沙鹿銷售字第1060455439號函(見106 核交393



卷三第188 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6 年9 月12日 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1060607675號函(見106 核交393 卷三第189 頁)、被告苗啟民所提出金有利開發公司103 年3 月至8 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01)(104 他4773第9 至12頁)、中區國稅局監察室105 年3 月4 日 中區國稅監字第105040058 號函及函附資料(104 他4773 卷第75至80頁)、中區國稅局監察室105 年3 月4 日中區 國稅監字第105040058 號函及函附資料(見104 他4773卷 第142 至143 頁)、臺灣銀行太平分行105 年1 月19日太 平營字第10500002321 號函及函附資料(見104 他4773卷 第81至85頁)、臺灣銀行太平分行105 年1 月19日太平營 字第10500002321 號函及函附資料(見104 他4773卷第15 9 至163 頁)、陽信商業銀行台中分行104 年10月8 日陽 信台中字第104028號函及函附資料(見104 他4773卷第86 至90頁)、陽信商業銀行台中分行104 年10月8 日陽信台 中字第104028號函及函附資料(見104 他4773卷第100 至 109 頁)、陽信商業銀行台中分行104 年10月8 日陽信台 中字第104028號函及函附資料(見104 他4773卷第164 至 168 頁)、中國稅局監察室105 年3 月4 日中區國稅監字 第105040058 號函文及函附金有利生股份有限公司、燈旺 公司100 年2 月迄今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相關 辦別真偽方式等(見105 偵27205 卷三第14至26頁)、營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金有利生化公司)(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28至30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谷德赫斯公司 )(106 核交393 卷一第42至45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 詢(久暐公司)(見106 核交393 卷一第46至48頁)、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中分局107 年3 月2 日中區國稅中銷 售字第10701521 43A號函文並檢附法務部調查局中市調 查處105 年11月21日中法豐字第10560580770 號函及附件 (本院卷一第172 頁至181 頁)、財政部北國稅局107 年3 月12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二字第1070852159號函文( 本院卷一第182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7 年3 月1 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1072602562號書函並檢 附俊昇公司104 年11-12 月及105 年1-2 月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見本院卷一第186 至188 頁)、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7 年2 月23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 1071101566號函文並檢附久暐公司與谷德赫斯公司、惟瑞 商行營業人當期申報及繳納營業稅明細附表(見本院卷一 第192 至193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7 年3 月1 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1072101936號函文並檢附



中交通公司、惟瑞商行與弘昌交通公司當期申報及繳納營 業稅明細附表(見本院卷一第194 至195 頁)、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107 年3 月2 日中區國稅大屯銷售字 第1070501620號書函(見本院卷一第225 頁)、財政部南 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7 年3 月2 日南區國稅新化銷售一 字第1072542112號函文(見本院卷一第226 頁)、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107 年3 月12日中區國稅東勢銷售 字第1070400472號書函(見本院卷一第227 頁)、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7 年4 月26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 字第1071603588號書函(見本院卷二第26頁)、刑事陳述 意見(三)狀(見本院卷二第28至30頁)、灣土地銀行 匯款申請書(弘昌交通匯入302 專戶)(見本院卷二第48 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中分署107 年5 月29日中執廉 106 年營稅執專字第00000000號通知及擔保書(久暐公司 )(見本院卷二第54至56頁)、三信商業銀行匯款回條( 柴文章匯入302 專戶)(見本院卷二第66頁)、國庫機關 專戶存款收款書(林錫鏞繳款302 專戶)(見本院卷二第 68頁)、102 年10月8 日、104 年11月16日柏克萊公司公 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二第79至83頁)、柏克萊公司之 103 年1 至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本院卷二 第84至89頁)、成拓工商顧問公司103 年1-12月稅款明細 表影本(見本院卷二第90至103 頁)、柏克萊公司之103 年1-12月結算營業稅明細表(見本院卷二第104 頁)、柏 克萊公司之天狗支出成本分析表(見本院卷二第105 至10 6 頁)、柏克萊公司之103 年1- 12 月進項發票明細表( 見本院卷二第107 至123 頁)、台灣銀行太平分行107 年 11月5 日函文及附件(見本院卷三第160 頁)、合作金庫 西屯分行107 年11月5 日函文及附件(見本院卷三第167 頁)、陽信銀行中分行107 年12月3 日函文(見本院卷 三第238 頁)、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107 年11月12日函 文(見本院卷三第234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107 年11月8 日函文及附件(見本院卷三第195 頁)、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7 年11月9 日函文及附件( 見本院卷三第232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10 7 年11月9 日函文及附件(見本院卷三第193 頁)、財政 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107 年11月12日函文及附件(見 本院卷三第191 至192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 107 年11月7 日函文及附件(見本院卷三第194 頁)、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07 年11月8 日函文及附件( 見本院卷三第181 至190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



徵所107 年11月14日函文及附件(見本院卷三第233 頁) 、臺灣銀行太平分行107 年11月5 日太平營字第10700063 31號函文(見本院卷三第160 頁)、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 行107 年11月5 日合金西屯字第1070004647號函文(見本 院卷三第167 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107 年11 月12日國世復興字第1070000225號函文(見本院卷三第23 4 頁)、陽信商業銀行中分行107 年12月3 日陽信台中 字第107082號函文(見本院卷三第238 頁)在卷可稽,及 扣案如附表十八所示之物可佐,是上開事實,應堪認定。(二)至被告林芝宇、被告劉原嘉苗啟民及其等選任辯護人為 其等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院應予審究者,係:⒈被告劉 原嘉、苗啟民有無逃漏附表乙編號1 、3 、4 所示之稅捐 ?⒉被告劉原嘉於附表乙編號3 、10所示之期間是否為柏 克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⒊被告林芝宇就起訴之相關會計 憑證不實或虛報等事實是否知悉,而有主觀之犯意?⒋被 告劉原嘉苗啟民就附表丙所示之行為,是否該當刑法行 使偽造準公文書之構成要件?⒌被告劉原嘉苗民就附 表丙所為,是否另有相關詐欺犯行?⒍被告劉原嘉、林芝 宇如附表乙編號9、11所為是否為背信犯行?經查: 1.被告劉原嘉苗民辯稱有繳稅云云,無非係以如附表乙 各編號所示開發票之公司均已依法完稅,無欠繳為渠等上 開辯稱之依據。惟附表乙各編號所示開發票之公司,是否 真有因本案相關虛偽交易之發票申報,而遭課相關營業稅 ,實不能僅以上揭公司均已依法完稅,無欠稅之情釋明。 一家公司最後經稅捐機關核定營業稅均依法完稅,無欠繳 ,可能是無實際交易之公司,如本案中之頌曜公司、可能 另有溢繳可以抵稅,如本案之俊昇公司、可能如「銜尾蛇 」般,是循環虛偽開立發票,如本案燈旺公司虛開發票給 俊昇公司,俊昇公司又虛開發票給燈旺公司,當期可能有 需繳納之稅額,但可用他期虛增進項之溢繳抵扣,不一而 足。則被告劉原嘉苗民是否實際上有因附表乙各編號 所示開發票因已繳納所虛開發票之營業稅,故持以申報之 公司無逃漏稅之結果,根本無法以各該公司已依法完稅, 無欠繳來釋明,被告劉原嘉苗民上開所辯,初已難認 為真。且事實上,附表乙各編號開發票之公司與收發票之 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已如前述,既無實際交易,則即便此 部分各該開發票之公司有因此遭課相關營業稅,此亦屬各 該開發票之公司是否重需重新核定稅額,有無溢繳,得否 抵扣之後稅捐之問題,與附表乙各該收發票公司取得虛偽 發票申報抵扣營業稅逃漏稅乙情,並無關係。易言之,各



繳稅人應繳之稅額,應依各自實質交易之情形分別核定, 不能以違法、虛偽或脫法行為抗辯,此方是稅法實質課稅 之真義,被告劉原嘉苗民及其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以 違法行為並混淆不同繳稅義務人間之義務辯「最終結果」 有繳稅云云,顯有誤會,實無足採。據此,本案附表乙編 號1 、3 、4 所示之收發票公司,以相關虛開之發票,申 報扣抵營業稅,致逃漏各期實際應繳之營業稅,認定已如 前述,被告劉原嘉苗民為各該逃漏稅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並故意為之,自屬確有逃漏各期相關稅捐行為無訛。 2.就被告劉原嘉於附表乙編號3 、10所示之期間是否為柏克 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乙節,經查,證人即被告陳紘至雖前 於調查處詢問時及偵訊時均曾證稱:伊是柏克萊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云云(見104 他4773卷第60頁反面、第67頁正反 面),惟被告陳紘至於本院審理時已否認上情,辯稱:伊 當時不是負責人,也不知情等語(見本院卷四第85頁), 是證人即被告陳紘至上開供、證述實前後矛盾,應依其他 事證判認,何者為真。而被告劉原嘉於調查處訊問時供稱 :伊是柏克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語(見104 他4773卷第 14 6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供稱:伊是柏克萊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紘至在104 年9 月或10月後才是實 際負責人等語(見105 偵14031 卷第167 頁反面、第173 頁)、於本院審理仍一致證稱:本案案發期間,伊是柏克 萊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相關俊昇公司、柏克萊公司的交易 事項均是伊在指示,被告陳紘至並不知情等語(見本院卷 三第11至13頁),就被告陳紘至不知情部分亦核與證人即 被告陳紘至調查處詢問時及偵訊時均證稱:相關不實發票 應該是成拓工商顧問有限公司偷開的等情(見104 他4773 卷第62頁反面、第68頁正反面)相符,是被告劉原嘉始終 一致供、證述渠才是附表乙編號3 、10所示之期間柏克萊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紘至非實際負責人,對此亦不 知情,而被告陳紘至亦始終一致供、證述對於虛開發票乙 節不知情,應是成拓工商顧問有限公司(即被告劉原嘉) 所為,佐以本案確有如附表乙編號3 、10所示柏克萊公司 虛開發票及以虛開之發票為進項憑證報稅之行為,認定已 如上述,是此部分應以被告劉原嘉上開證述較合於事實, 而得採認。又被告劉原嘉既於附表乙編號3 、10所示之期 間為柏克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坦承有為如附表乙編號 3 、10所示相關行為,則被告劉原嘉此部分犯行,亦堪認 定。
3.被告林芝宇雖否認對本案犯行知情,辯稱係依被告劉原嘉



指示所為云云,然查:
⑴證人林金福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伊是惟瑞商行實際 負責人,不認識久暐公司、弘昌公司的人,與該2 家公司 沒有實際交易,也沒有開發票給該2 家公司,惟瑞商行的 帳給被告林芝宇處理,空白發票放在被告林芝宇那,要開 發票時才告知被告林芝宇相關資料,由被告林芝宇直接開 立相關發票,有時候被告林芝宇會跟伊說有退稅,並拿錢 給伊,伊沒有核對文件,均是被告林芝宇那邊說了就信等 情(見105 偵14031 卷第94至95頁);於偵訊時並具結為 一致之證述(見105 偵14031 卷第97至98頁);並於本院 審理時一致證稱:伊發票、大小章均是交由被告林芝宇處 理,沒有交代被告林芝宇開立發票給久暐公司、弘昌公司 ,均與三立會計事務所均是跟被告林芝宇接洽,不曾跟被 告劉原嘉接洽,均是以電話或LINE(通訊軟體)聯絡,沒 有用傳真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頁至第19頁反面),是證 人林金福明白證稱關於惟瑞商行之報稅及開立發票事宜, 均是與被告林芝宇接洽,並非被告劉原嘉,惟瑞商行之發 票既係由被告林芝宇負責保管及開立,並由被告林芝宇與 證人林金福接洽,則被告林芝宇就渠開立之發票有無交易 憑證,究係真有交易抑或虛開發票自然知之甚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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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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