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99年度,4號
TCDM,99,選訴,4,201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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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日重陽慶生會將發放禮金之通知單,且於其後即開 始分別由各小組長將通知單交付予各組會員;9月底或10 月初俱樂部幹部參加重陽餐聚會前會議時,會長洪雪將此 情告知幹部並徵詢意見,一起討論發放禮金之細節,被告 江洲坤於當日因另有餐聚故最晚到達會議現場,抵達時幹 部們已討論完畢,由會長洪雪及該組小組長謝朝銓將通知 單交予被告,被告此時始知悉10月3日重陽慶生會將發放 禮金以代禮品贈送此情,且全部已拍板定案,被告無置喙 餘地,由上可知,被告江洲坤並未參與發放禮金之決策過 程,且係事後始被通知,顯見被告並無藉由發放重陽禮金 以行求賄選之犯意。而被告江洲坤雖是受會長洪雪之邀而 擔任長壽俱樂部總幹事一職,但兩人交情並非深厚,僅於 有事時雙方始會連繫,一個月也頂多見一次面,而同案被 告江思涵洪雪雖然認識,但亦不熟稔,江思涵參與里長 選舉洪雪也只贈送蘭花祝賀,並無任何輔選行為,更非競 選總部之幹部成員,以洪雪和被告江洲坤江思涵間之普 通交情,洪雪並無可能也無必要動用俱樂部之結餘款發放 禮金藉以幫江思涵賄選。再者,該俱樂部之會員橫跨4個 里民,非僅限於起訴書所載之頭汴里、聖和里及東汴里, 禮金發放對象更未限縮在某特定候選人的轄區,且其中亦 有被告江思涵之對手,即現任頭汴里里長張阿卻的血親或 姻親,甚且俱樂部成員及幹部亦有不少係對手陣營的輔選 人員或支持者,例如發放禮金之第3組組長李梅花,以及 前任俱樂部會長、現任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賴來生及其妻 ,即為江思涵選舉競爭對手張阿卻之核心助選員,若被告 江洲坤欲以發放重陽禮金予全部俱樂部成員之方式以行求 賄選,並委由對手之助選成員發放行賄款項,實違經驗常 理。末查,從俱樂部會員曾榮、吳秀英、陸林儉張清森 、賴美雲、葉青隆之證述可知,俱樂部會員於收受該係爭 重陽禮金時,並無人請求他們投票予特定候選人,亦未懷 疑此筆禮金係賄選之對價,甚且亦有會員當時並不知悉江 思涵或劉朝東有參加里長選舉,渠等並無認知被告等對其 有何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更未影響或動搖投票 權人投票之意向。綜上,揆諸最高法院裁判所示,被告等 人顯不該當行求賄選罪甚明,檢察官起訴被告,顯屬冤抑 等語。
七、經查:
(一)本件被告江思涵係99年度大臺中直轄市三合一選舉臺中市 太平區頭汴里里長選舉之候選人;被告劉朝東係99年度大 臺中直轄市三合一選舉臺中市太平區聖和里里長之候選人



,並擔任長壽俱樂部之會計;另被告洪雪係長壽俱樂部之 會長;而被告江洲坤則為長壽俱樂部之總幹事,並為被告 江思涵之父;又該長壽俱樂部之會員包含台中市太平區頭 汴里、聖和里及東汴里等里民,但大多數為頭汴里及聖和 里之里民。暨被告洪雪江洲坤劉朝東3人有於改制前 之臺中縣太平市農會取款憑條上蓋印,交由被告劉朝東於 99年9月30日持以提領長壽俱樂部存放於該3人名下第0000 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內之存款14萬400元,再分別 交由長壽俱樂部各組組長謝朝銓曾金雄李梅花於99年 10月3日,在長壽俱樂部所舉辦之重陽節慶生會中,發放 予各組會員每人600元之重陽節敬老禮金等情,業據被告 洪雪江洲坤劉朝東江思涵迭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 理時均供承不諱,並據證人即長壽俱樂部第1組組長謝朝 銓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見99選他第421號卷(一 )第125至127頁、第139至142頁、本院卷第136至140頁) 、長壽俱樂部第2組組長曾金雄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 時(見99選他第421號卷(一)第117至122頁、本院卷第 140至143頁)、長壽俱樂部第3組組長李梅花於警、偵訊 中及本院審理時(見99選他第421號卷(一)第92至96頁 、第100至105頁、本院卷第145至148頁)、長壽俱樂部總 務呂隆源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見99選他第421號 卷(一)第111至116頁、本院卷第143至145頁)及參加長 壽俱樂部於99年10月3日所舉辦之重陽節慶生會之會員葉 清隆、賴美雲、張清森陸林儉、吳秀英、曾榮分別於警 、偵訊中(見99選他第421號卷(一)第182至194頁、99 選偵第58號卷第191至203頁),均證述明確,且有長壽俱 樂部第一、二、三組會員名單(含姓名、年籍、住址,見 99選他第421號卷(一)第4至13頁、第195至204頁)、太 平市農會第00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存摺影本(見99選 偵58號卷第55、56頁)、前開帳戶開戶資料、客戶往來交 易明細(見99選他421號卷(一)第175至177頁)及長壽 俱樂部99年10月3日舉辦慶生會之通知單(見99選他第421 號卷(二)第23頁)可資佐證,上開事實洵堪認定。(二)又長壽俱樂部之經費來源除會員所繳納之會費外,尚有補 助款、顧問團之捐款及長壽俱樂部幹部或其他社會人士之 捐款乙節,業據被告洪雪於警詢中(見99選他第421號卷 (一)第52頁)、劉朝東於偵訊中(見99選他第421號卷 (二)第4頁)均陳明在卷,並據證人呂隆源於警詢中( 見99選他第421號卷(一)第111頁背面)及長壽俱樂部前 任會長賴來生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見99選他421



號卷(一)第173頁、卷(二)第15頁、本院卷第129頁) 均證述綦詳,復有上開太平市農會第00000000000000號活 期存款存摺影本、長壽俱樂部98、99年度經費收支登記簿 (見99選偵58號卷第57至56頁)及長壽俱樂部開立之各項 收入憑據(見99選偵58號卷第71至151頁)在卷可按,此 部分事實亦堪予認定。而依上開經費收支登記簿及各項收 入憑據所示:長壽俱樂部自98年3月起至99年9月止,除被 告洪雪曾於98年5月份捐款1萬元及被告江洲坤曾於98年10 月份捐款1萬元外,其餘並無被告4人捐款之紀錄或資料; 且長壽俱樂部存放於上開太平市農會帳戶內之存款於99年 5月25日止尚有31萬7千733元,核與長壽俱樂部99年5月份 經費收支登記簿所載該月結存金額相符,並迄被告劉朝東 於99年9月30日由上開帳戶內提領發放重陽節禮金之款項 前,除有存款利息119元轉入外,並無其他款項存入或支 出,嗣後除99年9月份(計算至99年10月3日前)結餘款項 16萬210元【含每位會員所繳納之99年度下半年度會費600 元及應交付予往生者家屬之互助金600元、退會會員原應 領取之重陽節禮金、謝慶潤等人之捐助款(並無被告等4 人之捐款),扣除重陽節慶生餐會支出及轉交予往生者家 屬之互助金後結餘之款項】及台中縣政府補助款8萬5千元 外,亦無其他款項存入或支出,此均有上開太平市農會活 期存款存摺影本及經費收支登記簿附卷足憑,實難遽認本 件重陽節慶生會中所發放之600元禮金來源與被告等4人有 何關連。是縱長壽俱樂部會員所繳納之會費不足以支應長 壽俱樂部各項支出,然既無證據足認被告4人有為本件所 發放之禮金而捐贈任何款項予長壽俱樂部,即無從遽推論 本件重陽節慶生會中所發放之600元禮金與被告江思涵劉朝東參選里長選舉有何關連,公訴人此部分論述自難認 有據。
(三)再長壽俱樂部於每年重陽節前舉辦重陽節慶生會是每年例 行性之聚會,且依慣例於該聚會中會致贈會員敬老禮品乙 節,業據被告4人陳明在卷,並據證人賴來生於偵訊中及 本院審理時(見99選他第421號卷(二)第15頁、本院卷 第129頁)、長壽俱樂部副會長吳秋琳於本院審理時(見 本院卷第125、126頁)均結證明確,且有長壽俱樂部於97 年10月5日舉辦重陽節慶生會之通知單、邀請函各1份(97 年間長壽俱樂部會長為賴來生,見本院卷第65、66頁)及 長壽俱樂部98年10月份之經費收支登記簿(該月收支載明 有重陽節餐聚及敬老紀念品之支出)在卷可資佐證。雖99 年度重陽節慶生會未照往例致贈敬老禮品,而改發放敬老



禮金600元,然被告等人供稱係因長壽俱樂部每年於重陽 節所發放之禮品,常有人不滿意,因而決議於本次改發放 重陽節禮金等語,此情並據證人李梅花於偵訊中(見99選 他字第421號卷(一)第108頁)、呂隆源於偵訊中(見99 選他421號卷(一)第115頁)、曾金雄於警、偵訊中及本 院審理時(見99選他421號卷(一)第118、121頁、本院 卷第140頁)、張清森於警詢中(見99選他421號卷(一) 第187頁)、吳秀英於警詢中(見99選他421號卷(一)第 191頁)、吳秋琳於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第126頁)、謝 朝銓於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第137頁)均證述明確,足 徵被告等人此部分所供並非無稽;復參以前任會長賴來生 曾於其任內之97年4月間致贈每位會員價值為687元之毛毯 1條及於同年10月間致贈每位會員價值為700元之再煮鍋1 只(此為97年度重陽節所發放之敬老禮品)等情,亦據證 人曾金雄於偵訊中(見99選偵58號卷第40頁)、賴來生於 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第132頁)及長壽俱樂部前任會計 張木興於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第148頁)均結證屬實, 並有97年度長壽俱樂部經費收支表1份在卷可按(99選偵 58號卷第154頁);再參酌證人賴來生於偵訊中所結證稱 :慶生會大部分是發放禮品,價值約500至700元間等語( 見99選他第421號卷(二)第15頁)及張木興於本院審理 時所結證稱:長壽俱樂部致贈予會員之禮品價值是要看經 費結餘有多少而決定,並沒有一定要送多少價值之禮品, 大約所送禮品價值約6至8百元間,伊任會計任內,因於96 年間沒有送禮品,所以於97年度送了2次禮品,97年12月 間,因經費有結餘,再加上幾位幹部之樂捐,所以有再送 會員資生堂禮品,所送之禮品確實有人說不合用,也有些 說很好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49頁);參以長壽俱樂部迄 99年6月間尚有結餘款31萬7千852元,且至被告劉朝東提 領發放重陽節禮金之款項前,並未有任何款項之支出,此 有上開太平市農會活期存款存摺影本可按,是長壽俱樂部 於99年下半年度確有足夠經費結餘得以支應每位會員600 元之敬老禮金,綜上足認本次重陽節慶生會係長壽俱樂部 依慣例所舉辦之活動,雖未依慣例致贈敬老禮品,而改致 贈敬老禮金,然被告等人所供之緣由並無顯悖於常情之處 ,且致贈之價額與97年度相比亦無顯然偏高之情事,並與 前任會長及會計上開所證述其等決定致贈會員禮品等情節 亦無顯相扞格之處,故自難僅以被告等人將依例所會致贈 予會員之敬老禮品,改致贈同值之敬老禮金,即遽認被告 等人所為確與99年度所舉辦之選舉有關。至公訴人以被告



劉朝東於本院羈押訊問時之供述及證人陸林儉張清森於 偵查中之證述而認長壽俱樂部過去所致贈之禮品價值較本 次致贈600元禮金之價值顯然偏低等情,然此核與上開事 證所顯示之97年間所致贈之禮品價值不相符合,是被告劉 朝東與證人陸林儉張清森上開所述是否屬實已有可疑, 況縱認其等所述係指97年度以前所致贈之禮品價值,然被 告洪雪為使會員福利於其任內與前任會長任內不致差異甚 大,而比照前任所致贈之價額辦理,亦符常情,公訴人此 部分論述實難認為有據,附此敘明。
(四)另被告江思涵劉朝東均有於長壽俱樂部所舉辦之上開重 陽節慶生會中請求長壽俱樂部會員予以支持等情,業據被 告江思涵於警、偵訊中(99選他421號卷(一)第32、35 至37頁、99選偵58號卷第158頁)、洪雪於警、偵訊中( 99選他421號卷(一)第54、81頁)、劉朝東於偵訊中( 見99選他第421號卷(二)第8頁)均供承明確,核與證人 李梅花於警、偵訊中(99選他第421號卷(一)第94、104 頁)、呂隆源於警、偵訊中(99選他421號卷(一)第113 、115頁)、賴來生於偵訊中(見99選他第421號卷(二) 第16頁)、葉青隆於警詢中(見99選他421號卷(一)第 183頁)、賴美雲於警詢中(見99選他421號卷(一)第 185頁)、曾榮於警詢中(見99選他421號卷(一)第193 頁)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長壽俱樂部99年10月3 日慶生會現場照片(見99選偵58號卷第152至、153頁)在 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固堪予認定。惟於活動中有請求支持 某候選人之行止,是否已構成投票行賄罪,仍應依前揭四 所示之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意旨所述之法律尺度,視整體 活動之實質內容及行為人與在場人之主觀認知綜合判斷之 :查本件長壽俱樂部所舉辦之重陽節慶生會係每年例行性 之活動,已詳如前述;且於本次活動中除被告江思涵、劉 朝東外,亦有其他候選人到場請求支持乙情,除據被告江 思涵於警、偵訊中(見99選他421號卷(一)第32、35頁 、99選偵58號卷第185頁)、江洲坤於偵訊中(見99選他 421號卷卷(一)第26頁)陳明在卷外,並據證人李梅花 於偵訊中(見99選他第421號卷(一)第104頁)、呂隆源 於警、偵訊中(見99選他421號卷(一)第112、115、116 頁)、賴來生於偵訊中(見99選他第421號卷(二)第16 頁)、賴美雲於警詢中(99選他421號卷(一)第185頁) 、張清森於警詢中(99選他421號卷(一)第187頁)均證 述明確,並有上開長壽俱樂部99年10月3日慶生會現場照 片可資佐證,足認本件活動並非為了選舉或為支持某候選



人而特別所舉辦之活動,且候選人利用該活動之公開場合 到場尋求支持亦屬選舉期間之常態。再者,本件重陽節慶 生會中,發放敬老禮金之對象僅需具會員資格即可,並無 其他限制乙節,已據證人吳秋琳賴來生謝朝銓、曾金 雄於本院審理時均結證明確(見本院卷第128、134、140 、142頁);且於發放敬老禮金及舉辦慶生餐會過程中, 被告等人並無要求會員需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亦未提到 有任何人贊助本次餐會或敬老禮金等情,亦據證人李梅花 於警詢中及本院審理時(見99選他第421號卷(一)第94 頁、本院卷第146頁)、曾金雄於警詢中及本院審理時( 見99選他421號卷(一)第118頁背面、本院卷第141至143 頁)、謝朝銓於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見99選他421號卷 (一)第141、142頁、本院卷第140頁)、葉青隆於警詢 中(見99選他421號卷(一)第183頁)、賴美雲於警詢中 (見99選他421號卷(一)第185頁)、張清森於警詢中( 見99選他421號卷(一)第187頁)、吳秀英於警詢中(見 99選他421號卷(一)第191頁)、吳秋琳於本院審理時( 見本院卷第128頁)、賴來生於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第 132至135頁)及呂隆源於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第144頁 )均證述綦詳;參以99年10月3日亦有到場參加本件重陽 節慶生會之聖和里另一里長候選人王龍文於本院審理時亦 結證稱:未聽到任何人反應發放紅包是要支持特定候選人 ,亦無聽到所發放之重陽節禮金及舉辦之重陽節餐會係由 何人出資贊助等語(見本院卷第150、152頁),足徵被告 等人主觀上應無投票行賄之意思,否則豈會全然未當場宣 佈被告等人有贊助之情事,以使在場人得以知悉而影響渠 等投票意向?況實際上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人確有贊 助乙情,且本件重陽節慶生會中所致贈之禮金價額與往例 所致贈之禮品價值亦無顯然不相當之情事,均已詳如前述 ,亦難認被告等人客觀上有交付具有對價關係之賄賂之行 為。此外,再參酌證人陸林儉於偵查中所結證稱:伊有參 加99年10月3日長壽俱樂部之慶生會,但不知道此次為何 沒有發紀念品,而改發放600元之紅包,慶生會上好像沒 有候選人拜票,要伊等支持何人,亦不知道劉朝東要參選 聖和里里長等語(見99選偵58號卷第192、193頁);證人 曾榮於偵查中所結證稱:伊有參加99年10月3日長壽俱樂 部之慶生會,但不知道此次慶生會為何改發放600元紅包 ,伊未聽到他人談論,自己亦未加以詢問,紅包是組長交 予伊的,交付時組長並沒有說甚麼話,慶生會上亦沒有候 選人要伊等支持何人等語(見99選偵58號卷第194、195頁



);證人葉清隆於偵訊中所結證稱:伊有參加99年10月3 日長壽俱樂部之慶生會,長壽俱樂部之前都是發放禮品, 此次則是發放600元之紅包,好像是因發放東西太多,所 以改發紅包,紅包是謝朝銓小組長交予伊的,交付時沒有 說甚麼話,伊亦未加以詢問為何改發紅包,因伊認為那是 一種福利等語(見99選偵58號卷第196、197頁);證人賴 美雲於偵查中所結證稱:伊有參加99年10月3日長壽俱樂 部之慶生會,當日有領到600元之紅包,亦有繳納會費, 長壽俱樂部之前未曾發放過紅包,都是發放紀念品,曾發 放過鍋子,伊不知道此次為何改發放紅包,紅包是謝朝銓 交予伊的,交付時沒有說甚麼話,伊亦未加以詢問,伊不 知道何人參選頭汴里及聖和里里長選舉等語(99選偵58號 卷第197、198頁);及證人張清森於偵查中所結證稱:長 壽俱樂部99年10月3日所舉辦之慶生會有發放紅包,因為 之前發的東西都不合用,所以此次改發紅包讓會員自己去 買,賴來生亦有宣布是要讓大家去買東西,此次是第一次 發放紅包,但伊對此行為並無任何懷疑,慶生會上伊記得 江連福有敬酒,劉朝東亦有敬酒,但沒有聽到有關拜票的 事,伊沒有看到江思涵於慶生會上致詞或敬酒等語(99選 偵58號卷第202、203頁),堪認到場參與本件重陽節慶生 會活動之會員並不知本次其等所領取之敬老禮金與被告江 思涵及劉朝東參與99年度選舉活動有何關連,亦顯無從認 其等已有認識被告等人行賄之意思表示。綜上,本件被告 等人雖有於本次活動中請求投票支持之舉止,然依本件活 動之實質內容觀之,被告等所為並未逾越社會相當性之範 圍,且亦無證據足認被告等人有何行賄之主觀意思或客觀 行為,而到場參與活動之會員主觀上亦無認識所領取之禮 金為賄賂,按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意旨,實無從遽 認被告等所為已構成投票行賄罪。
(五)至長壽俱樂部於99年10月3日重陽節慶生會活動上未如往 例發放敬老禮品,而改發放敬老禮金一事係由被告洪雪與 證人呂隆源先行決定後即印製通知單發放乙節,固據被告 洪雪於警、偵訊中供承明確(見99選他字第421號卷(一 )第53、80頁);然被告洪雪亦陳明:伊原是向呂隆源提 議不收99年度下半年會費,然呂隆源說老人家要給他一點 紅,伊方同意其說法而決定仍收下半年會費,但改發放60 0元紅包等語,核與證人呂隆源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 時所證述略以:洪雪跟伊說這次長壽俱樂部財務有結餘, 每次都送同樣東西,有時送的東西也不合用,也不知道要 再送什麼東西,想不收下半年的會費,但伊建議仍要收費



會,不然老人家不清楚有沒有收,並提議發600元紅包讓 老人家高興等語相符(見99選他421號卷(一)第111、 112、115頁、本院卷第143頁);參以被告洪雪與證人呂 隆源商討後,曾於舉辦本件重陽節慶生會前,由被告洪雪 召集總幹事江洲坤、會計劉朝東、總務呂隆源、三組小組 長曾金雄李梅花謝朝銓至其住處詢問其等是否均同意 此次重陽節慶生會改發放600元禮金乙節,亦據被告洪雪 於警、偵訊中(見99選他字第421號卷(一)第53、81、 275頁)、江洲坤於警、偵訊(見99選他字第421號卷(一 )第15頁、第24頁、99選偵58號卷第33頁)、劉朝東於偵 訊中(見99選他第421號卷(二)第7、8頁)均陳明在卷 ,並據證人李梅花於偵訊中(見99選他第421號卷(一) 第103、108頁)、呂隆源於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見99選 他421號卷(一)第115頁、本院卷第143頁)、曾金雄於 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見99選他421號卷(一)第140、 141頁、本院卷第140、141頁)及謝朝銓於本院審理時( 見本院卷第136、137頁)分別證述綦詳,足見本件發放敬 老禮金一事並非被告洪雪所起意,而被告江洲坤劉朝東 更僅係被徵求同意者,實難憑認被告等人有何共同謀意假 發放敬老禮金之名,而行行求賄選之實之情事;況被告洪 雪雖未經長壽俱樂部幹部開會決議即先行決定重陽節改發 放敬老禮金,然於實際發放禮金前已徵得大部分幹部之同 意,且所發放之禮金金額與慣例致贈之禮品價額亦無顯不 相當之情事,縱認被告洪雪所為有所不當,亦無從據此推 論其所為係為行求賄選,公訴人此部分所論亦難認有據。 至被告劉朝東於警詢及偵訊初訊中否認被告洪雪曾開會徵 詢長壽俱樂部幹部同意乙節(見99選他第421號卷(一) 第40 、41、45、49),不惟與其事後所供顯相矛盾,亦 與上開證人之證述不相符合,顯非實在,自無從採信,附 此敘明。
八、綜上所述,本件尚缺乏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人確有行求賄選 之主、客觀行為,雖被告等有於本件重陽節慶生會中請求投 票支持之情事,然既無證據證明被告等所為已該當於違反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事實,即遽難以 該罪相繩之。從而,檢察官既不能舉證證明被告4人確有行 求賄選之犯行,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被告4人有 罪之認定。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等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 揆諸前揭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自應為被告4人無罪 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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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