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11年度,10號
TCDM,111,原簡,10,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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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卷卷一第245頁至第252頁、第265頁、偵40236號卷卷二 第382頁至第387頁、第396頁至第397頁、第412頁至第420頁 、第431頁至第432頁)、戰點娛樂城網站頁面、成本報表、 返水佔比截圖、會員名冊、遊戲種類資料(見偵27321號卷 卷四第487頁至第515頁)、朕天下賭博網站首頁、會員列表 、代理管理及推廣連結、會員額度紀錄、遊戲分類報表(見 偵27321號卷卷四第515頁至第539頁)、朕天下娛樂城網站 頁面(見偵27321號卷卷一第227頁)、工作職缺及報酬表、 員工分組表(見偵27321號卷卷一第229頁至第230頁)、被 告酉○○與被告申○○間Telegram通訊軟體訊息翻拍照片(見偵 40236號卷卷二第367頁至第369頁,被告申○○稱被告酉○○為 「闆娘」,並依被告酉○○要求傳送後臺洗碼、報表、派彩資 料給被告酉○○、為被告酉○○請款代繳房租、且向被告酉○○詢 問餐費請款流程)、文心路牆上白板照片(見偵40236號卷 卷二第457頁)存卷可考。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朕天下娛樂城、戰點娛樂城之關係:上揭2個機房查獲之   人員幾乎都是同時為此2個賭博網站工作,且依被告丑○○ 所稱:2個網站差不多類型,如果客戶已經加入其中一個 網站,我就會介紹另外一個等語,核與被告丑○○與員工「 宇量」之對話紀錄照片(見偵27321號卷卷一第247頁至第 250頁)中顯示被告丑○○以暱稱「龍貓」之帳號(按:被 告甲○○、癸○○、午○○3人均證稱「龍貓」即為被告丑○○) 向員工「宇量」傳訊陳稱:「朕天下也是我的,直客也都 是我在管…戰點也是」等情可佐。顯示2個賭博網站應為同 一集團所經營,上游金主始會僱用同一批人一同為2個網 站推廣或從事客服工作。
(二)被告丑○○雖否認為2個機房之總管理者,辯稱:我也是負 責推廣,我不知道2個機房的現場管理者是誰,只是因為 我比較資深,所以我負責做一些雜事云云。惟查: 1.其坦承文心路機房所用大批電腦設備當初物流人員送貨來   時係送來給伊收貨、機房現場每日負責維護環境之值日生 亦係伊排定後寫在白板上等情。且被告癸○○供稱:平常是 被告丑○○會交待工作,且我進公司第1天是被告丑○○帶我 的等語;被告寅○○供稱:110年8月22日我由被告丑○○面試 而加入公司等語;被告丙○○供稱:機房現場是被告丑○○控 制等語;被告甲○○供稱:我們部門可以下達命令的是被告 丑○○等語;被告壬○○供稱:現場負責人是被告丑○○等語; 被告午○○供稱:被告丑○○,是現場負責人,在現場指示我 要做何工作等語,顯見被告丑○○確為文心路機房之管理者



,其係基於指揮、管理之角色為之,地位與其他基層員工 並不同。
2.且由上述被告丑○○與員工對話紀錄照片(見偵27321號卷 卷一第247頁至第250頁)中,被告丑○○以暱稱「龍貓」之 帳號向員工「宇量」傳訊陳稱:「朕天下也是我的,直客 也都是我在管」、「(宇量詢問:朕天下平台是老闆自己 的?哇我都不知道耶)嗯嗯,戰點也是」、「(宇量詢問 :老闆,之後工作是會換地方嗎?)會,都在附近而已, 北區、北屯,公司都在這兩個區域」等語,接下來之訊息 則顯示被告丑○○安排時間與新進員工面試事宜;而宇量詢 問:「老闆還是我等等直接帶她上來面試,順便讓她看一 下?」等語,被告丑○○乃制止而回覆:「別,我沒有在帶 面試參觀的」、「你妹,明天來,坐小傑旁邊,也就是阿 凱位子」等語,顯見其具有管理門禁、並安排新進員工座 位之責任。而上揭訊息紀錄中顯示員工稱呼被告丑○○為「 老闆」乙情,亦與員工即被告申○○於Telegram通訊軟體群 組中稱呼丑○○的太太即被告酉○○為「闆娘」等語(翻拍照 片見偵40236號卷卷二第367頁)相符。 3.綜上,顯見在員工的角度,被告丑○○為與老闆相同地位而 具有絕對管理權之人;且被告丑○○向員工陳稱朕天下、戰 點都是伊在管等語;及被告丑○○還會負責面試新人,顯見 其地位並非如其所述「只是比較資深」的員工,而係現場 最高階之管理人員,並獲有上游金主之授權得直接決定僱 用新進人員,自係機房之指揮者。
4.況被告丑○○顯非現場最資深之員工,例如被告辛○○、李沛 儒所述開始工作之時間即比其早上許多,亦足認被告丑○○ 上揭所辯顯不可信。
5.而被告丑○○雖否認其亦為北平路機房之管理者云云,然於 北平路機房工作之被告李沛儒亦供稱被告丑○○為老闆,請 假都要跟被告丑○○請假,薪水也是被告丑○○發現金給我等 語,被告申○○亦供稱北平路之機房係依被告丑○○的太太酉 ○○按月繳房租、依酉○○指示找下注輸贏的資料並傳給酉○○ 等語,顯見被告丑○○及其妻子酉○○在北平路機房同樣處於 高階管理人員之地位。
(三)被告酉○○亦否認自己為2機房之管理者,辯稱自己只是依 被告丑○○之指示製作報表、傳訊息,都是丑○○叫我這樣回 、這樣傳的,不知道丑○○看完要幹嘛云云;被告丑○○亦迴 護被告酉○○而供稱:「(檢察官問:你老婆常常去現場幹 嘛?)在那邊發呆,因為現場有女生,我老婆缺乏安全感 ,所以就跟我去公司看」云云。惟查:




  1.依被告酉○○申○○間Telegram通訊軟體訊息翻拍照片(見 偵40236號卷卷二第367頁至第369頁),被告申○○稱被告 酉○○為「闆娘」,並依被告酉○○要求傳送後臺洗碼、報表 、派彩資料給被告酉○○、為被告酉○○請款代繳房租、且向 被告酉○○詢問餐費請款事宜(被告申○○詢問:「闆娘,猴 子休假,我叫飯的話,錢我是跟你請,還是要先跟猴子請 ,然後她跟你一起講?」等語,被告酉○○回稱:「都一律 先跟猴請款,不過要叫猴把明細傳給我」等語),顯見被 告酉○○本有指揮員工做事之權限,員工之報帳事宜亦需向 其請示,始能為之。
2.況依被告酉○○之手機訊息照片以觀(見偵40236號卷卷一 第234頁至第253頁),被告酉○○指示被告辛○○稱:「老闆 主要是要妳們推戰點,這樣對你們薪水來說比較划算」等 語,被告辛○○回稱:「我會多注意,謝謝」等語,顯見被 告酉○○會指示員工優先推廣戰點娛樂城;且被告酉○○對被 告徐名衫回傳之會員投注報表,還會修改而回稱:「27號 前,你是60支,你剛剛傳上來的是的是9支」、「我晚一 點幫你重算一次好了」等語,顯見被告酉○○不只是機械式 的統計、紀錄報表,還要實質核對每日營收及註冊資料; 被告酉○○並向被告李沛儒傳訊稱:「哈囉,今天還習慣嗎 」、「因為一開始真的是會比較無聊,不過熬過了這段時 間就會開始代理之路囉!如果有遇到任何問題,身旁的學 長、學姊,都可以問嘿,加油」等語,顯見被告酉○○會於 員工第一天上班時,以主管之姿態關心、教導新進員工; 被告酉○○並告知被告丑○○:「你密小山跟小傑,他們是倆 倆一組,不過他們最後一天假都排同一天」等語,而有主 動複核是否准許員工排假之行為;被告丑○○詢問:「我可 以問一下(按:新進員工福利)私人派彩是什麼嗎」等語 ,被告酉○○回稱:「自己送彩金跟客戶,有補助,讓你們 做人情給客戶,超標要自己全額負責」等語,被告丑○○回 稱:「喔~了解」等語,而有就機房之員工福利制度教導 被告丑○○之情形,亦顯見被告酉○○對該工作之了解比被告 丑○○更深;且被告酉○○並傳訊指示客服「洗碼」、並要求 客服大量查詢手機門號所對應之網站帳號、及會員代理是 何人,而係直接向其他員工下達指令之角色;被告酉○○並 有與欲應徵之「fang小米」告知此工作之內容及規定,如 「客戶群是臺灣人」、「月休6天」、「辦公室可以穿拖 鞋、進出大樓不能穿拖鞋」、「記得帶自己手機的充電線 ,要用自己手機連網路」等語。
3.綜上,均足認被告酉○○與被告丑○○一樣,都是發號司令



管理者,角色地位不比被告丑○○低,且依上揭Telegram通 訊軟體訊息照片顯示被告酉○○至遲於110年1月即為上揭賭 博網站工作(於110年1月29日即有對被告申○○下達上述指 令之訊息紀),遠早於被告丑○○所述自己於110年7月初至 該公司工作之時間,自非如被告丑○○所述其妻子只是在自 己工作之後陪同自己來公司看、來公司發呆云云。故被告 酉○○辯稱自己只承認幫助賭博罪云云,顯不可採。(四)被告丁○○矢口否認不法犯行,辯稱:我只是聽說那邊(按 :北平路機房)有錢賺,去那邊詢問工作,沒有上班,我 在警方搜索當日的晚間7點左右剛到云云。然同辦公室之 被告巳○○亥○○李沛儒等3人均陳稱被告丁○○的工作與 渠等一樣,被告巳○○供稱被告丁○○約110年8月10日開始來 上班、被告亥○○供稱自己於110年8月10日上班前,被告丁 ○○就已經在該處上班,且自己於搜索當日是下午5時10分 到公司,被告丁○○當日亦更早來等語;被告李沛儒供稱自 己與被告丁○○已一起工作1、2個禮拜(即自110年8月中旬 開始)等語,顯見被告丁○○上揭所辯係謊言。(五)被告乙○○亦謊稱自己於查獲當日第一天剛去上班,只把自 己的手機網路連接電腦云云,惟被告壬○○指稱被告乙○○前 2天已來機房,並從事招攬客戶工作等語;被告徐名衫指 稱被告乙○○也是在拉客人,做了約2個禮拜;被告午○○指 稱自己於110年8月21日以前就在該機房看過被告乙○○,被 告乙○○是做開發等語,亦顯見被告乙○○所述顯然不實。(六)綜上,被告21人上揭犯嫌應均堪認定。三、適用之法律:
(一)論罪:核被告21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
(二)共同正犯:被告21人與戰點娛樂城及朕天下娛樂城網站之 上游金主、及其他技術部門員工,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累犯:被告丙○○前因4起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10年3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考,故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 案應無需量處最低度法定刑,否則所處刑度會過度干預人 身自由之情形,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丙○○ 加重其刑。
(四)抽象求刑:被告丑○○前因類似情節之共同經營網路賭博機 房案件,甫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109年2月3日以108年度



花簡字第47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給予緩刑之 機會,緩刑期間自109年2月3日至111年2月2日止,有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考,然被告丑○○卻無視法院給予之 緩刑寬典,於緩刑期間再犯罪名相同之本案(本案不構成 累犯),且其無視自己遭警查獲,又卻持續再犯相同罪名 之犯罪,亦顯見其藐視法律秩序,且其犯罪利益應遠大於 遭查獲之成本,始會如此,本案自不應再度輕縱;且本案 其角色係現場總管理者,情節嚴重,犯後供詞避重就輕, 浪費司法資源,犯後態度難認良好,請予從重量刑。至其 餘全然否認犯行或部分否認犯行之被告,亦請與自始坦承 犯行之被告,在量刑上有所區隔,以充分評價各該被告所 展現之不同犯後態度。
(五)沒收:各該被告有獲得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部分,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對其宣告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 案之電腦螢幕61臺、電腦主機41臺,為賭博機房所有之犯 罪工具,為刑法第38條第2項所定之得沒收之物,且因體 積龐大不便保管、且有會隨時間經過快速貶值之情形,業 經檢察官經被告丑○○同意後於偵查中拍賣,並變價得新臺 幣(下同)13萬3500元現金,有檢察官命令、本署贓證物 款收據(附於變價字卷)存卷可考,請就變價後之替代物 即上揭現金宣告沒收。扣案之各該被告之個人手機,因相 關被告招攬、聯絡客戶,係將辦公室電腦連接到自己手機 ,再透過自己手機連接網路之方式為之(此情甚為異常、 刻意,應係避免遭查緝始不使用室內光纖網路),此觀被 告酉○○向新進員工傳訊稱:「記得帶自己手機的充電線, 要用自己手機連網路」等語(見偵40236號卷卷一第234頁 至第253頁)、被告乙○○供稱是要用自己的手機網路連接 電腦等語自明,故各該被告經扣案之個人手機,亦應為本 案之犯罪所用之物或預備所用之物,亦請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告訴暨報告意旨另認被告21人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之罪名等語,然此係因告訴人林俊霆報案陳稱於110年 6月23日遭Line通訊軟體暱稱「魔人普烏」之人邀約至戰點 娛樂城加入會員並儲值,然其於110年8月15日凌晨1時14分 、2時2分、2時13分、3時32分許再匯款4筆款項(各5000元 、1萬元、2萬元、1萬5000元,共計5萬元)至戰點娛樂城後 ,卻遭網頁將其帳號點數歸零等情。然本案被告21人中,未 見有暱稱為「魔人普烏」之人,且大部分被告均辯稱:網站



是真的可以出金等語,並有戰點娛樂城返水佔比截圖(見偵 27321號卷卷四第503頁)可資佐證,尚難認戰點娛樂城係自 始為有意設局詐騙賭客儲值金額、而本無法出金之詐欺網站 ,告訴人所述之匯款情形,若不是網站出錯、或許係遭特定 員工侵吞,然尚難認被告21人就上揭詐騙犯行有犯意聯絡或 行為分擔。而倘無以施用詐術為手段,賭博機房即非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義之「犯罪組織」,故被告21人亦無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罪名之適用。因之,此部分應 認被告21人犯罪證據不足,然如成立犯罪,與上揭提起公訴 之賭博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 而屬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檢 察 官 洪佳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徐佳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告姓名 工作內容 加入日期 已獲得之報酬 供述要旨 1 丑○○ 總管理者 110年7月初 2萬9000元 (雖稱月薪2萬9000元但全未領到薪水云云,然已工作近2月,連第1個月的薪均未領到顯不合理。又其為管理者,領薪與其他員工一樣亦非合理,故此金額應已低估) 坦承推銷朕天下娛樂城、戰點娛樂城等賭博網站,惟矢口否認自己為總管理者,辯稱:自己只是文心路機房最資深的員工,伊一樣是做推廣工作云云,亦否認有管理北平路機房,辯稱:不知道那邊的管理人是誰云云 2 酉○○ 管理者(亦兼帳目、報表製作) 至遲110年1月起 (依偵40236號卷卷一第236頁之訊息紀錄照片,被告酉○○於110年1月29日即有指示員工被告申○○之工作訊息;且被告申○○回覆稱109年8月即已搬到北平路機房) 20萬3000元 (其稱全未領到薪水云云,故以丑○○所稱自己薪資推估其犯罪所得,計算1月至7月共計7個月) 坦承其先生丑○○從事線上網路賭博「朕天下娛樂城」,且伊有製作博奕會員報表,員工每天要回報會員遊戲點數的報表給伊,惟辯稱:我不曉得負責人是誰、我只是被拉進群組的,我是陪我老公去北平路機房、手機訊息中伊告訴申○○說房租費用明天拿給他、伊傳送給朕天下客服的點數報表,都是被告丑○○叫我這樣回、這樣傳的,我不知道被告丑○○看完要幹嘛云云。並以書狀向本署陳稱:願意就幫助賭博認罪云云 3 癸○○ (癸○○及以下被告均係在文心路機房遭查獲) 廣告圖文製作、客服 110年7月底 稱全未領到 坦承為朕天下娛樂城、戰點娛城等線上博奕網站製作博奕遊戲的圖文廣告,並邀請客人、指導客人下注、回覆客人訊息 4 辛○○ 賭博代理(按:指至向客人推廣、邀約加入上揭賭博網站) 110年2、3月間(並自110年7月間搬到現址工作) 約20萬元 (於警詢中謊稱自己全未領到薪水,經檢察官訊問時質疑此事時,改稱領到約20萬元薪水) 坦承為朕天下娛樂城、戰點娛樂城等線上博奕網站拉客人註冊 5 丙○○ 賭博代理 約110年8月10日 稱全未領到 坦承為朕天下娛樂城、戰點娛樂城等線上博奕網站拉客人註冊 6 甲○○ 推廣人員(應等同於其他人所述賭博代理) 110年7月20日 約1萬元 (供稱月薪為2萬9000元然全未領到薪水云云,然其工作既已破月、已工作至隔月,應至少領到7月之1/3個月薪水始合理,故以此推估其犯罪所得) 坦承為朕天下娛樂城、戰點娛樂城等賭博網站招攬賭客、擔任推廣人員;該公司有分「客服部門」、「技術部門」、「推廣部門」 7 壬○○ 賭博代理 110年8月1日 稱全未領到 坦承為朕天下娛樂城線上博奕網站拉客人註冊、並將今彩539的牌路報給客人、教導賭客下注 8 子○○ 客服 110年8月初 稱全未領到 坦承為朕天下娛樂城、戰點娛樂城等賭博網站擔任客服,指導客人如何註冊、下注、回覆客人的訊息 9 寅○○ 賭博代理 110年8月24日 稱全未領到 坦承為朕天下娛樂城、戰點娛樂城等線上博奕網站拉客人註冊 10 乙○○ 賭博代理 110年8月中旬 稱全未領到 陳稱知道該處是在為賭博網站工作,並用自己的手機網路連接電腦等情,惟辯稱:警方查獲當日我第一天去上班云云 11 戊○○ 賭博代理 110年8月21日或22日 稱全未領到 坦承為線上博奕網站朕天下娛樂城拉客人註冊 12 未○○ 賭博代理 110年8月24日 稱全未領到 供稱警方搜索前剛到機房工作約2個小時而已等語,惟坦承知悉是做賭球版工作,並已拿到工作電腦使用等語,故其應仍為賭博罪之共同正犯 13 卯○○ 客服 110年8月12日 稱全未領到 坦承為朕天下娛樂城邀約賭客前來註冊 14 午○○ 廣告圖文製作 110年5月31日 (其雖稱110年8月上旬始開始工作云云,然依偵40236號卷卷一第243頁之訊息紀錄照片,其於110年5月31日即向被告酉○○傳送每日派彩報表) 5萬8000元 (其稱全未領到薪水云云,然其至少已工作2個月,全無報酬、做白工仍繼續任職顯不合理,故以其他人所述底薪每月2萬9000元推估2個月之犯罪所得) 坦承為朕天下娛樂城、戰點娛樂城等賭博網站製圖美工,製作廣告圖片以吸引會員加入賭博網站、並將賽事分析及相關圖片貼在臉書上;朕天下網站運動彩券的臉書粉絲專頁是其負責管理 15 戌○○戌○○及以下被告係在北平路機房遭查獲) 發廣告(應等同其他人所述賭博代理) 110年7月底在文心路機房工作,自110年8月初換來北平路機房 稱全未領到 坦承負責在通訊軟體群組中貼朕天下娛樂城、戰點娛樂城等賭博網站網址給客人,而推廣、邀約客人註冊 16 庚○○ 賭博代理 110年8月初 稱全未領到 坦承負責在通訊軟體群組中貼朕天下娛樂城、戰點娛樂城等賭博網站網址給客人而邀約客人註冊 17 巳○○ 發廣告(應等同其他人所述賭博代理) 110年8月8日 稱全未領到 坦承負責為朕天下娛樂城傳送網址給賭客、張貼網站廣告 18 亥○○ 發廣告(應等同其他人所述賭博代理) 110年8月10日 稱全未領到 坦承負責為朕天下娛樂城、戰點娛樂城等賭博網站在社群軟體上張貼廣告、招募賭客 19 丁○○ 賭博代理 110年8月初 稱全未領到 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我只是聽說那邊(按:指北平路機房)有錢賺,所以去那邊詢問工作,我沒有上班,我在搜索當日晚間7點左右剛到云云 20 李沛儒 發廣告(應等同其他人所述賭博代理) 110年5月14日 (其稱110年6月始開始工作云云,然依偵40236號卷卷一第239頁之訊息紀錄照片顯示被告酉○○於110年5月14日已詢問其:「哈囉,今天還習慣嗎」等語,顯見其於110年5月14日即開始工作 6萬元 坦承負責為朕天下娛樂城、戰點娛樂城等賭博網站拉客、教導遊玩 21 申○○ 推廣(應等同其他人所述賭博代理) 110年1月(其稱110年8月中才開始工作云云,惟依偵40236號卷卷一第236頁之訊息紀錄照片,被告酉○○於110年1月29日即有指示其工作之訊息;且被告申○○回覆稱109年8月即已搬到北平路機房) 20萬3000元 (其稱自己全無領到薪水云云,然其至少在北平路機房開始工作7個月,卻均做無薪工作,顯不合理,故以其他人所述底薪2萬9000元乘以7個月,來推估其不法所得) 坦承負責推廣戰點娛樂城賭博網站;且該處為伊幫被告酉○○繳房租、並按月繳房租;且伊依被告酉○○指示找下注輸贏的資料並傳給被告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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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