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2227號
TCDM,91,訴,2227,2006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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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消費?】答:是的,調查員有提示給我看,我 在核對過。」;「【問:這些飲食店事實是有女陪 侍之酒店,你是知情,且有實際消費?】答:是的 ,但章雖不是我蓋的,但我有授權給秘書蓋。」; 「【問:為何有時出場小姐有三個、四個、五個? 】答:事實上是有帶出去KTV唱歌。」;「【問 :我們問過酒店小姐,你們在酒店並未談公務只是 聊天、消遣,有何意見?】答:酒店小姐不一定知 道,我們是否談公務」等語。共同被告蔡文雄亦供 稱:「【問:調查員提示由你報出酒店的消費款項 ,是否均由你去消費?】答:只要由我簽名者均由 我去酒店消費。」;「【問:為何消費的次數與金 額為何那麼多?】答:有時議長、副議長、議員在 場消費時,均叫我去簽帳。」;「【問:有否你單 獨去吃由你單獨消費、簽帳?】答:從來沒有,均 由議長、副議長叫我去簽帳。」;「【問:你到酒 店的簽帳,有包括小姐的坐檯費,你為何沒有將此 部分除去,而報入公帳中?】答:有去酒店是事實 ,而酒店均以消費總數叫我簽,因酒店就包括酒菜 、坐檯、出場整套的,沒有切割開來的,反正,我 去就叫我簽帳。」;「【問:調查員陪你看的新芳 玉酒家消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客戶姓名『張敏威 』部份即是你簽帳的?】答:對,我簽帳是簽在本 票上,即新芳玉酒家之本票。」;「【問:凡是『 張敏威』部份即為你所消費?】答:對。」等語。 查共同被告張清堂、蔡文雄對於前往上述有女子陪 侍之酒店、酒家召公關小姐坐檯、帶出場等消費行 為及簽帳之事實均供認不諱,此部分核與上述酒店 、酒家之經營者、會計、訪檯幹部、公關小姐等從 業人之證詞相符。而共同被告蔡文雄、張清堂在與 顏清標共同消費之場合,共同被告顏清標既然「沒 有談什麼公事」,共同被告蔡文雄、張清堂即足為 相同之認定。至共同被告張清堂雖辯稱:「酒店小 姐不一定知道,我們是否談公務」等語,但綜合前 開所臚列之事證,仍無以為其有利之認定。
⒊綜上所述,本院認共同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 等人,以前開情詞辯稱渠等與黏貼憑證所載人員前往 前酒家、酒店消費之後,所支付之坐檯、帶出場與打 賞等費用,與議會事務有關及被告癸○○庚○○乙○○己○○辯稱渠等分別係奉臺中縣議會議長顏



清標、副議長張清堂或主任秘書蔡文雄之命,從事公 關事務之宴請,且到宴客現場都是基於公關事務,並 非單純前往飲酒玩樂等語;被告丁○○辯稱係在上開 飯局進行議事運作協調等語,並不足取。
㈣按預算法第五條第一項前段明定:「稱經費者,謂依法 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被告癸○○、辛○○、 丁○○庚○○乙○○己○○丑○○與共同被告 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等人前往上開酒店、酒家消費 之後,所支付之坐檯、帶出場、打賞費及宴飲費用,既 難認與議會事務有關,自難認係屬於法定用途與條件得 支用之金額。縱使被告丁○○丑○○與共同被告顏清 標、張清堂等人為民意代表,臺中縣議會亦為民意代表 機關,並無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而不受同法第五條「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 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之拘束,惟共同被告顏清標、張清堂對於依法編列之 臺中縣議會預算,仍有依法執行之職務,此並為渠等主 管之事務。共同被告顏清標、張清堂徒以其民意代表之 身分,辯稱可以至酒店、酒家從事前述娛樂活動,即逕 謂得以此項消費利用公款支應等語,尚不足採信。在有 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消費,與公務無關,不得報公款 核銷,並有下列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詞及相關行政規定可 憑,即:
⒈經手核銷業務之臺中縣議會前總務組組員劉炳炎證稱 【參酌證F二十】:「【問:議會人員或議員可否與 有女子陪酒之酒店的單據報銷酒帳?】答:應該不可 以」等語。
⒉經手核銷業務之臺中縣議會總務組組員王遠來證稱【 參酌證F二一】:「【問:去酒店有女人陪酒之消費 單據能否報銷?】答:不可以,用餐才可以」等語。 ⒊臺中縣議會會計室主任丙○○及該室組員甲○○,於 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共同接受調查員訊問時,一致 證稱【參酌證F二】:「【問:臺中縣議會編列八十 九年度預算時,餐費之編列額度若干?係在何科目項 下?】答:餐費之編列係編列在『業務費』項下,期 間為一年半,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編列額度約有一億二千零四十四萬五千元 ,其中含有動支預備金三千萬元,以及山、海、屯三 個議政中心的經費一千三百五十萬元在內」;「【問 :經本組調查結果,前述一億餘元之餐費核銷中,絕



大多數之營業人均為有女陪侍之酒家或酒店,你等會 計室人員是否知悉?若你等知悉上情,是否會讓其審 核通過?】答:我等僅就單據上作書面審核而已,是 否為有女陪侍之酒家或酒店,我們並不知情,若我等 知情,絕對依法予以剔除、退回。但實際上我等會計 人員並無法知悉實際內情,方會讓渠等矇騙過關」; 「【問:依據會計、審計法規之規定,前述有女陪侍 之酒店或酒家之單據或發票,是否得以辦理核銷?依 據為何?】答:不可以,依據『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 新實施要點』、『審計機關配合行政院革新要求加強 審核各機關費用注意要點』中之規定,『會計單位應 嚴格控制預算,覈實審核各項經費支出,防止假借名 目,移作其他用途』、『各機關設宴招待之應酬支出 ,除政府所規定之正式宴會及招待外賓,或因業務聯 繫有特殊需要,得以便餐招待者外,應予以剔除追繳 』」;「【問:(提示臺中縣議會議長顏清標、副議 長張清堂、主任秘書蔡文雄等人赴金錢豹、海派、假 日、松園、新芳玉等酒店消費一覽表)經本組調查結 果,前述臺中縣議會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主 任秘書蔡文雄等人赴金錢豹、海派、假日、松園、新 芳玉等酒店消費,並持用該等酒店發票憑證核銷餐費 金額中,有包含高達一、二千萬元之陪侍小姐坐檯費 、出場費,你等有無發現?若知悉上情,是否准予核 銷?】答:【經詳視後作答】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 清堂、主任秘書蔡文雄等人赴金錢豹、海派、假日、 松園、新芳玉等酒店消費後,其單據係先送至總務組 辦理請款,總務組再依前述程序檢附發票辦理相關程 序,並無附上實際消費明細清單,以致我等未能發現 上述不合規定情事,始讓渠等欺瞞通過審核;惟若知 悉有包含高達一、二千萬元之陪侍小姐坐檯費、出場 費,我等必定不會同意而予以退回」;「【問:依會 計審計法令規定,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主任 秘書蔡文書等人赴金錢豹、海派、假日、松園、新芳 玉等酒店消費時,有招徠陪侍小姐坐檯、出場,是否 與公務有關或因業務所需?】答:無關。渠等赴酒店 消費招徠陪侍小姐坐檯、出場,絕對與公務無關,也 絕對非業務所需,更不符合前述會計審計法規報銷項 目之規定」等語綦詳。證人丙○○於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更審時亦證稱:「議長、副議長、主秘到酒店 消費的的錢【包括坐檯費、打賞費、出場費等】,我



認為不可以用公款支出。案發前議長、副議長、主秘 等人從來沒有問我上開錢可否用公款支出。至在第十 三屆議員之前臺中縣議會是否也有這些情況,我不知 道。」、「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到臺中海派 系列酒店、金錢豹系列酒店、假日酒店、豐原新芳玉 酒家、松園KTV酒店去消費時,我並沒有去,他們 說我也有去是亂講的」、「因為從憑證上是看不出來 ,我並不知道有上開情形,所以才沒有制止這種行為 」各等語【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一)卷(一 )第二三九頁至第二四一頁】。經核均與臺中縣審計 室第一課審計傅志芳【參酌證G一】於調查筆錄中證 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渠等所提出之「審計機關配合行 政院革新要求加強審核各機關費用注意要點」、「支 出憑證證明規則」、「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 施要點」等相關行政法規足稽。況行政院主計處於九 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亦以處實二字第Z○○○○○○ ○○○號函覆法院稱:「預算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政 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是以各機關各項經 費之支用,應以合於預算所定用途為前提,惟所取得 之單據是否合於預算所定用途,則由經費支用機關本 權責認定。至縣【市】議會議員之公關應酬得否編列 預算,說明如次:⑴在「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 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尚未制定前,並沒有規範 縣市議會得編列縣市議員之公關應酬經費,惟縣市議 會因應執行業務需要,得編列機關機要費。⑵八十九 年一月二十六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九OOO二一一六號 令制定公布「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 助費補助條例」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已法制化 ,依上揭條例第五條規定,縣【市】議員因職務關係 ,得由縣【市】議會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 保險費、郵電費、文具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 。至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又依行政院 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院授主實一字第O九二OOO 三七八號函復中華民國縣市議長、副議長聯誼會,有 關縣【市】議會應議事運作業務需要,以機關名義接 待饋贈參訪民眾、機關團體及外賓,或贈送花圈、花 籃、匾額及輓聯等相關經費支用,於完成行政程序後 ,自九十二年度起,可由地方立法機關百分之十額度 之議事業務預算項下核實支應。⑶綜上,不管在「地 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尚未制定前或制定後,各縣【市】議會均不得編列議 員個人之公關應酬經費。」等情【見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更(一)卷(二)第二三四頁至二三五頁】, 益證被告癸○○、辛○○、丁○○庚○○乙○○己○○丑○○等與共同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 文雄在上開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之高額消費,以 政府預算核銷,自非法之所許。
㈤就證人丙○○所證上情,本案被告癸○○丁○○、庚 ○○、乙○○己○○、劉松松及共同被告顏清標、張 清堂、蔡文雄雖辯稱:臺中縣議會之會計主任丙○○有 明確向被告顏清標告知酒帳【含坐檯、帶出場與打賞等 費用】可以前開預算科目報支,渠等並無違法性之認知 等語。惟證人丙○○自接受調查站人員訊問時起,以迄 偵、審中均矢口否認此情,並證稱:如其知悉前開「便 餐」費用含有坐檯、帶出場與打賞等費用,會予以剔除 、退回等語。證人丙○○身為資深會計人員,對於預算 應該依法動支,顯屬知之甚詳,當不致會誤認酒家、酒 店之坐檯、帶出場與打賞等費用,可以前開預算科目支 出。其主觀上既難期其有此認知,則證人丙○○豈會向 被告顏清標為此告知?且共同被告顏清標在檢察官初訊 時,亦僅辯稱:「會計主任及承辦人員都沒有跟我講不 可以這樣報,近三年來他們都沒有講,我也不知道不可 以報」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 字第三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二七頁】,而共同被告張清堂 於調查站調查時,亦僅以:「我認為這屬於公關交際之 範圍,所以可以用公關費報銷」等語置辯【見同上偵查 卷宗第五六頁】。是本案雖有證人蘇麗華、曾祥益、詹 淑霞等人指證臺中縣議會之會計主任丙○○曾同往上開 酒家、酒店消費,另證人陳清祥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證 稱:「【丙○○主任】曾去過酒店,所以他應該知道用 餐飲店報酒家的帳,他以前酒量非常好,有邀他上酒店 ,他幾乎都會去,直至去年【即八十九年】他們去宜蘭 縣議會回來時,差點心肌梗塞,以後就不敢喝太多酒了 ,事實上他知道這些報銷太浮濫,他也常在我面前罵」 、「對這件事情,【他】應該知道,只是沒有阻止」等 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 四二號偵察卷宗(三)第一七九頁】,且有記載丙○○ 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同往「天富飲料店」、八十七年 八月五日同往「天富飲料店」、八十七年十月三日同往 「汎金飲料店」消費之臺中縣議會黏貼憑證及在統一發



票上記載「金錢豹」三字之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天富 飲料店」、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天富飲料店」、八十 七年四月十九日「天富飲料店」、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六 日「天富飲料店」、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天富飲料店 」、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晉啟飲料店」等統一發票 等證物附卷可稽,復經證人張麗妮於法院訊問時,證稱 :丙○○有到金錢豹酒店很多次,平常均稱呼其為財神 爺,且曾向其探詢何時可以撥付消費款等語。惟丙○○ 主觀上既不可能會誤認酒家、酒店之坐檯、帶出場與打 賞等費用,可以前開預算科目支出,縱使共同被告顏清 標有向其探詢,要只是取得不予舉發之默契而已【此部 分應另由檢察官偵辦】,尚難認定臺中縣議會之會計主 任丙○○會向共同被告顏清標告稱此為合法。是被告等 此部分辯詞,尚難採信。又依據臺中縣議會分層負責明 細表所示,收支憑證之審核係由議長核定,此從卷附之 黏貼憑證,無不由議長核定,亦可證實此為議長之主管 事務。雖依會計法之規定,會計人員有內部審核職權, 惟此所謂之內部審核,依照「臺灣省各機關普通公務單 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第三百二十六條所示,此項內 部審核,在原始憑證方面,應注意事項均係關於:申請 開支款項,是否符合預算所定用途、分配預算餘額,是 否足敷容納、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付款單據有無檢 附核准之案據、單據之抬頭與本機關是否相符並書明日 期、有無跨越會計年度、出據商號及負責人之印章是否 齊全明晰並書明地址、黏貼憑證有無填列具體用途等形 式事項之審核,此於會計法第一百零二條亦有相同規定 。參以行政院主計處就法院所函查關於⒈臺灣省各縣市 議會會計人員就該縣市議會員工之請款核銷有無實質審 核及調查之權限?⒉其權限與各縣市議會分層負責明細 表所載「收支憑證之審核由議長核定」,有無關連等情 ,亦函覆法院稱:「員工之請款核銷,其單據係屬原始 憑證,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係依據會計法第一百零 二條之規定辦理,其審核內容係以機關內部財務處理程 序,及憑證之形式要件為主;另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第三點規定,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 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又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三條第 二項規定,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 ,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 部份負責辦理。同時依會計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單位查閱簿籍、憑證 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 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細之答復。會計人員審 核員工請款,係依上述規定為內部審核。另依據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第九點規定,各機關審核支出憑證時,應由 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簽名,至於究應由機關長官或 其授權代簽人核定,則依各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 辦理」等情,有該處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處實二字第Z○ ○○○○○○○○號函一份附卷可按【詳附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更(一)卷(二)第三九頁至第四O頁】, 益見臺中縣議會會計人員尚無實質審核及實質調查之權 限。況縱臺中縣議會會計人員有實質審核及實質調查之 權限,亦不能因此而變更「收支憑證之審核係由議長核 定」之事實。共同被告張清堂辯稱:會計主任於憑證之 審核及准否核銷,實有絕對之權力,機關首長之蓋章只 是形式,臺中縣議會之正、副議長對於公款之核銷,自 屬並無准否權限云云,亦難採信。
㈥被告癸○○、辛○○、丁○○庚○○乙○○、己○ ○、丑○○及共同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應自行 支付酒店、酒家之消費,而以公款支付報銷者,乃取得 財物之行為:
經查,本件關於被告等前往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 家消費以公款支付核銷,其方式有三種,即「代墊」、 「預借現金」、「簽帳」:
⒈代墊:被告等如前往上述酒店、酒家消費後,先自行 支出現金,請其所消費之店家提供發票、收據,再由 公務員作為消費之憑證,據以申報公款核銷,公款核 撥後,直接交給被告等消費者。此種情形,被告等既 實際上領得財物,而在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 之消費係本應自行支付,不得報公款核銷,其竟因此 而報銷得逞,由公庫撥款給申報核銷之公務員,自係 「取得財物」。況被告等所「代墊」之消費亦有真假 之分,前者係上述不得用公款報銷之實際消費,報公 帳核銷,例如戊○○【參酌證F十五】證稱:「【問 :扣押物編號二之三號,空白黏貼用紙記載議長墊付 ,陳秘書墊付、李慶堂墊付是何意思?】答:表示他 們先墊付,所以款項撥下,存入他們個人銀行帳戶, 不是撥入餐飲店的帳戶。」等情是;後者則係公務員 根本未在上述酒店、酒家【或餐廳】消費,而利用機 會取得其發票或收據,佯稱是其所消費代墊之支出,



而據以報公帳核銷,於公款撥下時,直接存入其指定 之私人帳戶,則其詐取財物之情節尤其明確。
⒉預借現金:即上述證人子○○【參酌證E一】證稱: 共同被告張清堂、蔡文雄等人在松園KTV酒店及新 芳玉酒家消費之前,先向店家預借現金作為發給現場 之公關小姐、少爺、樂師等人之小費所用等語,而酒 店或酒家即將其預借之現金加上其他在現場實際之消 費額,開立發票、收據,據以向臺中縣議會請款,上 述公務員再據以申報核銷是。因在上述有女子陪侍之 酒店、酒家之消費本應自行支付,不得以公款申報核 銷,渠等既預借現金在先,並予以花費殆盡,事後又 毋須付款,其之前所取得作為小費發用之現金,自係 其取得之財物。至於渠等預借現金外,所加上其他在 現場實際之消費,則係後述⒊簽帳所取得財物之情形 。
⒊簽帳:被告等在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之高額 消費,本應自行支付帳款,但於消費後先行在酒店或 酒家之簽帳單或本票簽名,或由其所授權之人代簽名 ,表示付帳;但實際上卻要求上述酒店、酒家持向臺 中縣議會申報公款核銷,將其本應自行付款的私人消 費,以公款申報核銷,而從國庫申領支出與其消費數 額相同之核銷金額後,以指示交付方式,直接藉由不 知情之臺中縣政府財政局承辦人,簽發公庫支票匯入 與各該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係關係企業之「餐飲 店」,而清償其債務。就其申報公款取得與其消費數 額相同之核銷金額,並依指示交付之方式清償渠等私 人債務而言,亦係取得財物。此觀證人丙○○於偵訊 中證述【參酌證F二】:「【問:申請核銷的這些錢 應該是給申請人嗎?】答:應該是給申請人指定之廠 商,即申請人拿他所消費場所之發票來申請,再請縣 政府撥款給廠商。」、「【問:如果申請人沒有消費 的話,你們可能撥款給餐廳嗎?】答:不可能。」、 「【問:所以這些錢事實上是給申請人的,但是因為 他又事先消費,所以才經過申請人拿他的發票來申請 ,再由公庫開支票付給申請人所指定之餐廳負責人? 是否如此?】答:對。」、「【問:申請人事實上是 用掉這些公款的人,是否如此?】答:是。」等語自 明。
㈦被告癸○○、辛○○、丁○○庚○○乙○○、己○ ○、丑○○與共同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等人之



行為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⒈詐取財物: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在行為者欺罔他 人,使其陷於錯誤,而為交付,從而取得本人或第三 者所持交之財物是也。故本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 不法而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 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其結果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 損害。故詐取財物須行為人有施用詐術致他人陷於錯 誤,而為處分財物行為,而由行為人取得其所詐取之 財物。被告等該當上述之構成要件事實,詳如後述: ⑴施用詐術:所謂施用詐術,不論係以語言、文字或 舉動,均可該當本罪之行為,例如:陳述虛偽之事 、或以言詞與動作之配合,使人把錯誤之事信以為 真,或把本不存在之事誤為存在;或隱瞞事實,並 百般阻礙他人得知事實真相;或利用他人錯誤而行 詐;或斷章取義,或故意漏述重要情節,而使人陷 入錯誤等均是。本件被告等既已明知渠等在上述有 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之高額消費應自行付費,不 得申報公款支出核銷,倘渠等以上述有女子陪侍之 酒店、酒家名義出具之消費憑證申報公款支付,依 規定將無法核銷,有如前述。為支付如附表壹所示 高額之消費款,渠等遂以不實記載之發票、收據, 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以表面 上合乎規定之消費憑證,實際上隱瞞在有女子陪侍 之酒店、酒家消費之真相,而依行政程序申報公款 核銷,致使核銷之會計單位及核發公款之單位陷於 錯誤,如數交付公款存入私人帳戶【指「代墊」之 情形】,或將公庫支票依指示交付之方式交給或寄 給上述名為「餐廳」、「飲料店」、「企業社」等 ,實為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而以行使內容登 載不實之文書,作為核銷公款之工具,茲分述如下 :
①行使登載不實之發票、收據報銷:
為免渠等前往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消費,被 會計、審計單位因不合規定而退件,要求業者配 合以下列方式申報,而:
出具內容不實之發票、收據:
A店名不實:
B內容不實:
C切割消費額:
證據:




被告等非但以上開內容登載不實之發票、收據
,供作渠等前往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
消費申報公款核銷,且明知渠等消費憑證之發
票、收據上所登載事項之內容不實:
A人證:
B物證:扣案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等附
結論:以行使登載不實之私文書作為詐取財物 之方法:
A共同被告蔡文雄於偵查中供稱:「實際上,
B共同被告張清堂於偵查中供稱:「【問:為
C共同被告顏清標於偵查中供稱:「【問:你
D小結:被告等既經常親自前往上述有女子陪
②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及附件內容與事實不符 :
消費之原始憑證之資料不實:
被告癸○○丁○○庚○○乙○○、呂志
峰、丑○○及共同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
雄均明知不得以酒店、酒家之消費,申報以公
款核銷,並藉上述「店名不實」、「內容不實
」、「切割消費額」之發票或收據報銷,隱藏
實際消費內容,已如前述。被告等以此等內容
不實之發票、收據作為消費憑證,用以製作臺
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之附件,據以申報支出
公款核銷,並經由「經手人」、「驗收證明人
」、「總務主任」、「會計審核」、「會計主
任」、「議長」等相關公務員層層核章,所製
作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性質上屬公文
書無疑。既該粘貼憑證所根據之發票、收據內
容不實,則所製妥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
,其登載之內容,即與被告等實際上消費之情
形不符。
申報之消費用途內容不實:
被告等在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消費後
,以簽帳之方式,使業者切割消費金額,持其
等消費之紅單及金額均在十萬元或五萬元以下
之統一發票,向臺中縣議會請款。製作臺中縣
議會粘貼憑證用紙時,並配合在「用途說明」
欄虛偽記載:「業務聯繫逾時用餐」或「臺中
縣議會大屯區議政中心業務聯繫逾時用餐」等
,與事實上前往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




從事娛樂行為不符之用途說明。
消費者之名單內容不實:
由於被告等在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高
額消費後,於申報以公款核銷時,在臺中縣議
會粘貼憑證用紙上,記載不實用途為「業務聯
繫逾時用餐」,致須進一步製作用餐名單,方
符合所記載之用途,故被告等於申報業務聯繫
逾時用餐時,另須提供「用餐人」之名單,於
是經議長室助理戊○○、副議長室助理壬○○
等人請示被等等,由渠等告以與實際在酒店、
酒家消費不符之參加人、人數,經戊○○、張
靜芳據以製作議事運作協調及公共關係聯繫逾
時用餐之名單。
證據:
A人證:
B物證:如扣案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及
其附件等。
小結:被告癸○○、辛○○、丁○○庚○○乙○○己○○丑○○及共同被告顏清標
、張清堂、蔡文雄既以上述「消費之原始憑證
之資料不實」、「申報之消費用途內容不實」
、「消費者之名單之內容不實」所製作之臺中
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據以申報公款,以核銷其
等前往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之高額消
費用,顯有以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作為詐取
財物之方法。
③至共同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所辯解,關 於:酒店、酒家業者以其他飲料店、餐廳之名 義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之品名記載為「便 餐」,每紙發票金額均經切割在十萬元以下等 各節,均非受渠等指示,與渠等無關;並進而聲 請調查包括證人廖秀華、吳國禎、賴靜馨、張岳 臣、曾祥益等酒店、酒家之從業人員,擬證明: 酒店業者本身無以酒店之名義開立營業稅百分 之二十五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統一發票之品 名記載為「便餐」,乃酒店方面向來之作法, 其等未指示將發票金額切割在十萬元以下等各點 ,儘管證人多為有利於被告之供述。惟從上開事 證可知,被告癸○○、辛○○、丁○○庚○○乙○○己○○丑○○及共同被告顏清標、



張清堂、蔡文雄對於渠等在有女子陪侍之酒店、 酒家消費之金額,不得申報以公款核銷乙節,相 當明瞭;又酒店業者方面,因被告等不肯自費支 付帳款,故須持紅單及統一發票向臺中縣議會報 銷屬於被告等之消費款,整個請款、核銷之過程 ,緣於被告等所致,而共同被告顏清標、張清堂 復為最後之決行者【詳見後述】,自不能認與渠 等無關;但事實上不論商號之名義為前述之「聯 繕餐廳」、「中美餐廳」或「保菖飲食店」.. .等,不知情者不可能推演出此乃在上開有女子 陪侍酒店之消費額;且「便餐」一詞,能否顯示 於入夜後在酒店、酒家從事前述消費之事實,望 文申義,任何人均無從肯定,亦即將上述在酒店 中之四項消費金額,以「便餐」表示,用向臺中 縣議會報銷,不知實情者,無從查悉,事實上遭 到隱瞞。既然用以報銷被告等在上述酒店、酒家 中之消費,係以此種餐廳、飲料店所記載「便餐 」之統一發票為憑,而以公款支出被告等高額之 「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及宴飲費 用等酒店消費,在客觀上被告等即有以不實內容 之統一發票欺瞞臺中縣議會承辦人,而取得公款 之行為,此至為明確。酒店業者有無領用營業稅 額百分之二十五的統一發票,其統一發票上品名 之記載是否一律為「便餐」,對於被告等上開行 為之評價,不生影響。遑論證人廖秀華、張岳臣 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作證時,仍證稱受吳麗 美、壬○○之指示,將發票金額開立在十萬元以 下;證人吳國禎亦仍稱因共同被告蔡文雄之指示 ,將每張發票金額開立在五萬元以下。尤其共同 被告蔡文雄受偵訊時,更坦承:「【問:戊○○ 、丙○○、甲○○前之筆錄,其中戊○○、王月 玲有談你報帳有用酒店的統一發票報帳,但最後 是改用餐飲店的發票核銷有何意見?】答:我有 交待議長室吳小姐說,他們退了就讓他們退,但 後來收帳人員拿出有飲料店的單據出來,會計單 位就准報支了。」;「【問:這件事議長、副議 長是否知情?】答:他們應該均知道。」;「【 問:根據顏議長的供述,他說你都沒有告訴他不 能報,他說主秘都未向我說明不能報支酒店的帳 款,是否如此?】答:這件事情議長知道。」;



「【問:有關報帳事議長確實知道酒店消費報帳 之事否?】答:我有反應給議長,說酒店的報銷 會計室有點意見,議長講說再溝通一下」等語綦 詳在卷,足證酒店業者確無受到被告等之指示配 合請款。
⑵致他人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
①由於被告癸○○、辛○○、丁○○庚○○、朱 為中、己○○丑○○均明知渠等在上述有女子 陪侍之酒店、酒家之高額消費,由業者提供「店 名不實」、「內容不實」、「切割消費額」而登 載不實之發票、收據,前來臺中縣議會請款,復 由渠等臺中縣議會之部屬根據各該內容不實之發 票、收據,製作「消費之原始憑證資料不實」、 「申報之消費用途內容不實」、「消費者之名單 內容不實」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而在臺 中縣議會預算科目「議事業務-業務費用-業務 費」項下提出申報公款核銷,用以支付渠等酒店 、酒家之高額消費。因而使臺中縣議會承辦之會 計人員甲○○、會計主任丙○○陷於錯誤,予以 核章;並審計人員及臺中縣政府財政局之人員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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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杜霖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