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提高並折算為新臺幣後,得以新臺幣3百元以上新臺幣9 百元以下折算1日,較之新法規定為有利於被告等人,此 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
(七)刑法第11條原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者 ,亦適用之。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經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 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亦即為使法規範明確,將「法令」修正為「法律」以符 合法律保留及罪刑法定原則,復就解釋上認為「有刑罰之 規定」包含保安處分部分亦予以明文化,是以此一修正並 未涉及實體國家刑罰權之有無暨其範圍之更迭,非屬與罪 、刑有關之「法律變更」,應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此 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
三、論罪科刑:
(一)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規範意旨,在於防堵政府採 購行為中,參與投標之廠商間,利用合意等方式,相互借 牌進行圍標行為,破壞政府採購競爭機制。且行為人以前 述之意圖及手段,已達致使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結果 。核被告己○○、卯○○、戌○○、午○○、巳○○、戊 ○○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 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公訴意旨 雖認被告等6人所為係犯同法第87條第3項之非法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結果罪,惟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規定, 係以:「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 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人 須施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手段,致其他參與投 標之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始 構成犯罪。而該罪所稱之「詐術」乃例示性之規定,而其 他非法之方法必須與「詐術」等同觀之,即指詐術以外之 一切非法方法,足以使人無法投標或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始足當之,例如廠商為達到得標目的與審標人員勾 串,塗改他廠商標單造成無效標,足以使人無法投標或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始足當之。而上開增訂之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5項之非法借牌投標罪,係用以處罰單純借用他 人名義投標及出借牌照陪標之非法行為,顯見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3項之原規範意旨,並未將借牌投標、陪標之行 為,列為「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之處罰範圍甚明,若 行為人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則出借名 義之人既同意行為人以其名義參與投標,其投標之主體仍 為出借名義人,於行為人得標時,出借名義人即為契約當
事人,當然負有履約責任及一切損害賠償責任,且無阻絕 他人投標情事,此與冒用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偽造、變造之 文件投標之情形不同,尚難逕認行為人係施用詐術,或開 標有何不正確之結果。被告等6人上開圍標犯行,應無從 成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公訴意旨認應成立該 罪,尚有未洽,惟基本事實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 告己○○、卯○○、戌○○3人間就如附表一所示虛偽比 價圍標犯行;被告己○○、午○○、巳○○3人間就如附 表二所示虛偽比價圍標犯行;被告己○○、戊○○2人間 就如附表三所示虛偽比價圍標犯行;各互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己○○等6人上開多次意圖 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犯行, 各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 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論以一 罪,並均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己○○身為鄉長,原應依法本諸公平、公正、 公開之原則指定限制性招標之投標廠商,以謀求鄉民之最 大福址,卯○○、戌○○、午○○、巳○○、戊○○等人 承包公共工程亦應依循合法程序為之,其等6人竟共同為 前開虛偽比價違法圍標情事,其等虛偽比價之工程各如附 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數量頗多,且工程發包金額 非少,但念其等6人於本案行為時,均無前科,素行尚佳 ,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並未圖有 法利益,及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 否認卸責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又被告6人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 年 7月16日施行,查被告6人本案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 4日以前,且其等所犯之罪,復合於減刑條件,應依同條 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各減刑如主文所示,並均依同條 例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至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與被告6人本案犯罪尚無直接 關連,且均非屬違禁物,爰均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
(一)被告己○○與卯○○、戌○○、午○○、巳○○、戊○○ 等人除前開有罪部分外,其等以前開「圍標」或「借牌圍 標」之方式,以便降低得標之成本,增加承作之利益。而 己○○亦認為配合其等發包公用工程,對於個人政績評價 、人脈關係建立、鄉公所與代表會間之和睦等,均屬有利
,遂決意與其等勾結,乃共同基於圖私人不法利益、偽造 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 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 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 爭之相關資料。」,亦明知該期間內共有110件小型工程 ,分別係由被告午○○、巳○○;被告卯○○、戌○○; 被告戊○○及其所屬之人所建議施作,且部分之上開小型 工程均由渠等事先依土木專業能力予以切割設計,並將預 算金額控制在公告金額以下,再向大安鄉公所建議施作。 詎己○○竟基於上開犯意,指示不知情之大安鄉公所秘書 申○○及總務壬○○2人,簽擬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 、第23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 定,採限制性招標之簽稿,再由己○○指定同集團之2或3 家如附表所示之廠商參與比價。復指示壬○○將指定參與 比較之廠商名稱,全部列於大安鄉公所通知各別比價廠商 之函文上,再經己○○審核後發文,以此方式洩漏職務上 應秘密之比價廠商名單,使各比價投標廠商午○○、巳○ ○、卯○○、戌○○、戊○○等人,得以確認其競爭廠商 ,均係由自己借用或使用牌照之廠商,而得以施作自己建 議之工程,並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提高工程所能獲 取之利益約1至2成,使其等分別出具工程押標金及填具平 均達工程底價約98%(以上開期間內,該公所唯有之1件公 告金額以上之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之工程而言,其決標金 額與預算金額之比率約66.3%,兩者相差則高達約3成2, 一般正常比價下,兩者比率約為7成至9成間)標價比之標 單,以此方式圖利上開廠商,因認己○○、卯○○、戌○ ○、午○○、巳○○、戊○○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款之 借牌圍標罪嫌;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起訴書原均引 行使罪之起訴法條,惟蒞庭檢察官業於補充理由書中均將 行使部分加以刪除更正如上)等罪嫌云云。
(二)被告己○○、卯○○於88年10月間,基於上開共同之犯意 聯絡,為圖利「中建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中建公司,址 設大安鄉○○路155巷71號,負責人為子○○),即依卯○ ○所請,於該公司之廠區○○○○道路,鋪設混凝土路面 。乃卯○○與己○○均明知該工程均位於中建公司之私人 廠區內,係專為該公司而設,有利於該公司通行,己○○ 即指示不知情之庚○○(業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進行規劃、設計,名為「中庄、東安、福興零星工程」(
附表一編號16),再逐層呈由己○○核可,並由己○○選 定同屬卯○○所有之長立集團之長立土木包工業、乾揚土 木包工業(負責人為李聰乾)、盈富土木包工業(負責人 為甲○○)等廠商,進行形式化之比價,使之表面上能合 乎法令之規定,實則上開3家廠商均操控在卯○○手中。 嗣後再交由不知情之壬○○辦理採購發包,而由長立土木 包工業以72萬5000元得標,隨之於該公司至聯外道路間, 鋪設長約154公尺、寬約5公尺之混凝土路面,專供該公司 通行使用,被告己○○、卯○○即以此方式圖自己及中建 公司私人之不法利益。迨於該項工程完工後,中建公司負 責人子○○即在廠區○○○道路間之路段設置大門(廠區 ○道路長132公尺,大門至南安路155巷口長22公尺),排 除其他人之通行,因認己○○、卯○○連續涉犯貪污治罪 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嫌云云。
(三)被告戊○○竟未得證人未○○之同意(證人未○○原僅應 允將協勝土木包工業牌照借予戊○○對保),基於上開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偽以協勝土木包工業之名義, 與其使用之永宏集團各廠商共同進行圍標,而得以施作工 程,並使承辦公務員誤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招標、開 標及決標等文件上;又證人李聰乾原僅應允將其所經營之 乾揚土木包工業牌照借予被告卯○○、戌○○夫婦,擔任 工程得標後之保證廠商,被告卯○○、戌○○夫婦竟未得 證人李聰乾之同意,偽以乾揚土木包工業之名義,與其所 使用之長立集團各廠商共同進行圍標,而得以施作工程, 並使承辦公務員誤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招標、開標及 決標等文件上,因認被告戊○○、卯○○、戌○○均涉犯 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所謂 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 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 ;苟積極之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 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 第3105號、30年上字816號等判例意旨參照);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
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 違法,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亦著有判例意旨可供 查考。又依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認: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三、公訴人認被告等人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 之舞弊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等6人分別於調查局、偵查中之 供述及證人申○○、壬○○、癸○○、辛○○、庚○○、寅 ○○、鄭永龍、未○○、丙○○、丑○○、李聰乾、陳明宗 、吳耀欽、甲○○、陳振豐、蔡松山、蔡泳村、阮騰輝、丁 ○○、辰○○、酉○○、詹炳煌、子○○分別於調查局、偵 查中之證述,並有如附表六所示之書證為其論罪之依據。惟 訊據被告被告己○○、卯○○、戌○○、午○○、巳○○、 戊○○等人均堅決否認有此部分之犯行,被告己○○辯稱: 大安鄉工程建議來自大安鄉鄉民、村鄰長、村民大會決議、 鄉民代表大會決議、鄉民代表等,且建設課承辦人及課室主 管,均有專才,實難於建議時,即得事先將工程切割或控制 在公告金額以下。再者,大安鄉以小型、零星工程居多,罕 見大型工程,且並非僅有村長、鄉民代表建議之工程,方為 發包興建;地方人士之建議,如果經建設課承辦人員評估有 施作之必要性,大安鄉公所亦會予以發包興建。是以,被告 己○○並無法全然知悉工程建議事項,亦無法知悉工程建議 施作地點、範圍,何以去限制、控制、切割各個工程在公告 金額以下?被告己○○並無指示辦理發包人員壬○○將指定 參與比價之廠商,全部列於大安鄉公所通知各別比價廠商之 公文上。被告己○○並不知悉大安鄉公所之發包程序、方式 ,被告己○○簽妥採限制性招標工程案後,即交辦發包中心 ,大安鄉公所如何通知廠商前來比價,如何審標、開標、決 標等均由發包中心自行規劃辦理。再者,通知廠商參與比價 之招標通知,並不需由鄉長決行,祕書申○○即可決行。亦 即鄉長同意工程採限制性招標後,工程之發包、驗收等祕書 申○○即可決行,換言之即招標通知之公文不須再行簽辦至 鄉長。安鄉鄉公所秘書室總務壬○○關於投標通知所擬辦之 函稿,其上正本處雖載明全部比價廠商之名稱,惟此乃一般 公文內部簽辦之程序與方式,大安鄉公所實際發文時,招標 通知上僅記載各個比價廠商之名稱,被告己○○並未洩漏其 簽核、批示之比價廠商予長立集團、政垣集團與永宏集團。 又被告己○○未曾至「中庄、東安、福興零星工程」「南庄 村南安路155巷AC路面鋪築工程」之施作位置勘查、驗收, 且本工程設計人員庚○○或其餘監督管理人員、驗收人員也
未曾向被告己○○報告該地之現況,僅有該工程制式化簽稿 及工程預算書。是以被告己○○實不知悉,亦無從知悉該工 程是否施作於中建營造有限公司之廠址內,遑論圖利中建營 造有限公司,被告己○○並無基於圖中建營造有限公司或卯 ○○不法利益,且並無與其他共同被告卯○○等人有何偽造 文書之犯行等語。被告卯○○辯稱:大安鄉公所為何指定長 立土木包工業參與比價,此係大安鄉公所內部之作業,其 並不清楚,其係依據自身之工程經驗,並參酌鄉公所以往發 包之工程,對照本次之工程項目及數量,估算工程金額,參 與比價,並無任何人洩露底價或圖利自己之意思。又中建公 司前道路原本兩旁為農田,道路施作完成後可供公眾通行, 其才為公眾利益請求大安鄉○○○○○道路,且施工過程中 ,中建公司並未施設圍牆及大門,其主觀上認為該道路係供 中建公司及附近農民通行,亦無與被告己○○為起訴書所指 共同基於圖利中建公司之犯意聯絡,另關於偽以乾陽土木包 工業名義參與比價一事,其並不清楚,因關於借用牌照參與 工程投標比價部分係由被告戌○○負責與其他廠商接洽,其 負責工程施工事宜,故乾陽土木包工業與被告戌○○究竟如 何約定,其實不瞭解等語。被告戌○○辯稱:長立土木包工 業所承攬之工程,均由被告卯○○負責施工,伊僅負責銀行 押標金承購、投標資料領取、製作及投遞、協力廠商之契約 保證及投標廠商牌照之借用。故關於大安鄉公所規劃之工程 ,工程預算金額為何多在公告金額以下,及鄉公所為何指定 長立土木包工業參與工程比價,係鄉公所內部之作業,伊並 不清楚。且伊係依據長立土木包工業之工程經驗,並參酌鄉 公所以往發包之工程,對照本次之工程項目及數量,估算工 程金額,參與比價,並無任何人洩露底價或圖利長立土木包 工業之意思。又關於偽以乾陽土木包工業名義參與比價,伊 是基於同業間有相互借牌及互為保證之默契,未再向乾陽土 木包工業確認,直接以其等名義參與工程比價,此係伊一時 疏忽,伊坦承錯誤,惟伊前曾於88年間發生同樣錯誤,經本 院以92年度訴字第984號判決偽造文書罪刑確定,本件與該 案應為連續犯,此部分應為免訴判決等語;被告午○○、巳 ○○均辯稱:大安鄉公所規劃之工程,工程預算金額為何多 在公告金額以下,及鄉公所為何指定被告之政垣營造公司參 與工程比價,此係鄉公所內部之作業,被告午○○、巳○○ 並不清楚。其等係依據自身之工程經驗,並參酌鄉公所以往 發包之工程,對照本次之工程項目及數量,估算工程金額, 參與比價,並無任何人洩露底價或圖利自己之意。又其等施 作之工程,均依規定辦理驗收,雖有部分瑕疵未於驗收過程
發現,然此係因驗收時,無法全部項目一一檢驗,而有疏漏 ,並非被告與鄉公所承辦人員間有何勾結不法情事,相關承 辦人員並無圖利其等之意思等語;被告戊○○則辯稱:本件 依起訴書所載,伊是被告己○○圖利之對象,因雙方係立於 對立關係,伊自非被告己○○圖利之共犯,且伊並未有建議 施作或切割工程預算之情形,此由起訴書附表㈢建議施作者 未有伊列名在內可證,伊既未曾建議,自更不可能知悉工程 預算如何編列,又伊確係向證人未○○等人借牌,既經渠等 同意,則所為投標內容之記載均無不實,自不該當刑法偽造 文書之罪責等語。
四:經查:
(一)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部分: 1、借牌虛偽比價圍標部分:
㈠按被告行為後,因刑法法律之變更,致其規定之犯罪構成 要件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時,必其行為同時該當修正前、 後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均應予科處刑罰時,始生刑 法第2條第1項之比較適用問題。故被告之行為,依行為時 之法律規定,應成立犯罪,但依裁判時之法律已不加處罰 者,即屬「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範疇,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之規定諭知免訴;反之,依裁判時 之法律規定雖應成立犯罪,但依行為時之法律無處罰明文 者,即應本於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規定予以無罪之諭 知。不得先就新舊法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予以比較適用 有利於被告之法律,或逕依新法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為 審認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之準據。
㈡被告等人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業於90年11月7日修正, 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自原定「對於主 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且規定未 遂犯罰之(同條例第6條第2項),經修正為:「對於主管 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刪除未遂犯之處罰。申 言之,現行圖利罪之成立,應以行為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 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 利益,並因而獲得利益為構成要件。其犯罪構成要件較舊 法更為嚴謹,並已修正改為結果犯,且不處罰未遂犯。依 首開說明,本件此部分自應審酌被告之行為是否同時該當 修法前後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另90年11月7日修正 前、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
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罪,所稱之「圖利」,均指圖得 不法利益而言,故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或 監督之事務所圖得之利益,如非不法,即不得以該罪相繩 。是倘得標廠商縱有向其他廠商借牌承包工程,或經辦工 程之公務人員,遇有工程發包,均先通知特定廠商參與投 標,固有違反行政上之禁令,但其得標當時之工程標價既 均在合理報酬範圍內,亦確已依規定完成所承包工程之施 作而無舞弊情事,則其等自各該承包工程款,縱有合理利 潤,仍難謂係不法利益。
㈢被告己○○夥同被告卯○○、戌○○、午○○、巳○○、 戊○○等人分別為前開虛偽比價圍標大安鄉公所發包之小 型工程之犯行,固據本院認定係共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 價格之競爭罪,業如前述。惟公訴意旨認被告卯○○、戌 ○○、午○○、巳○○、戊○○等人事先依土木專業能力 將部分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小型工程予以切割設計,並 將預算金額控制在公告金額以下,再向大安鄉公所建議施 作,並以借牌虛偽比價圍標之方式,以便降低得標成本, 提高工程所能獲取之利益約1至2成,使其等分別出具平均 達工程底價約98%之標單而得標,相較於大安鄉公所於同 期間內辦理唯一1件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發包案,採行公 開招標方式辦理結果,其決標金額與預算金額之比率約 66.3%,兩者相差高達約3成2,一般正常比價下,兩者比 率約為7成至9成間,被告己○○配合以此方式圖利上開廠 商云云。經查:
①大安鄉公所工程規劃及設計,係由建設課負責,先有預算 ,再針對地方人士的建議去實際了解、批示,再由建設課 規劃、設計,88、89年間,建設課有技士辛○○、約僱人 員庚○○及寅○○等人負責工程設計及監造,大安鄉公所 會依據地方鄉民代表、村長等地方人士針對地方需求所提 之建議,派員赴現場實地勘察後,會依實際丈量的數據、 施工所需原物料單價等估算確定該工程預算,工程施作範 圍會依地方人士所建議的需求範圍進行評估,如果單一需 求範圍較大則可以將該單一需求範圍設計成一個單一工程 ,如果所提需求範圍零星就依工程性質併成一個工程案, 以免金額太小難以發包,一般工程承辦人員在設計時以鄉 公所人力設備嚴重不足,爭取時效,配合地方需求,避免 緊急事故發生為由,而將工程經費金額設計符合政府採購 法第23條及第18條第4項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 標辦法第2條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工程一般由工程承辦
人設計後,遂層陳核給技士、課長、秘書、鄉長審核後, 由鄉長批核,工程皆依實際需求估算,設計時沒有考量公 告金額及招標方式,88到89年間大安鄉公所工程規劃在 200萬元或100萬元之公告金額以下,是技術人員去現場勘 察後做的規劃,是照需求及補助款去發包,沒有刻意配合 公告金額規劃在100萬元或200萬元以下,沒有把同一工程 分段設計,有時候設計人員沒有考慮到時間、地點及位置 等情,業據證人即當時大安鄉公所建設課課長張耀東(原 為該課技士)分別於調查局、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 卷,核與證人辛○○、庚○○、寅○○等人證述情節大致 相符,足見本案工程係依地方人士的建議,由大安鄉公所 建設課承辦人員實際了解後再加以設計、規劃者,係依地 方上之需求往上呈報,並非由鄉長或民意代表主導由上往 下安排甚明。公訴意旨認係由被告卯○○、戌○○、午○ ○、巳○○、戊○○及其所屬之人所建議施作,且部分之 上開小型工程均由渠等事先依土木專業能力予以切割設計 ,並將預算金額控制在公告金額以下,再向大安鄉公所建 議施作等情,容有誤會。
②按政府採購法第18條規定:「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 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 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 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 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 不經公告程序,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1家廠商議 價。」,足見公開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係不同之採購程序, 前者金額較高,且對象係廣大不特定之廠商;後者則金額 較低,且係邀請特定家數之廠商為之,從而廠商於參與前 述2種不同競標行為時,在決定投標金額時,是否有不同 考量,實無從得知,檢察官就此並未舉出一般公務機關辦 理限制性招標時,其決標金額與預算金額之比率究為若干 之統計數據或其他相關證據,以佐證其說,本院尚無從依 公訴意旨關於標價比之論述,遽認被告己○○有何洩漏工 程標案底價情事。
③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己○○有指示證人壬○○將指定比價 廠商名稱,全部列於大安鄉公所通知各別比價廠商之函文 上,再經己○○審核後發文,以此方式洩漏職務上應秘密 之比價廠商名單,而為此部分貪污圖利犯行云云,然遍查 全卷,並無任何大安鄉公所通知各別比價廠商之正式函文 可供佐證,且證人壬○○於94年9月23日偵查中及本院97 年5月6日審判時已分別證稱:比價廠商在簽呈上及公文函
稿時是寫在一起,但發公文給比價廠商時是個別通知的, 在正式公文上只會記載發文對象廠商名稱,不會記載其他 廠商名稱。被告己○○並無在函稿上指示要載明參加廠商 名稱等語,且觀之卷附證人壬○○所掌之承辦案件登記簿 (工程)第4冊影本登載之發文紀錄,亦係採個別通知之 方式發文,當無公訴意旨所謂被告己○○指示證人壬○○ 將指定比價廠商名稱,全部列於大安鄉公所通知各別比價 廠商之函文上,而洩漏職務上應秘密之比價廠商名單情事 甚明,公訴意旨於此亦容有誤會,不得遽為不利被告等人 之認定。
④又本案借牌圍標內定之得標廠商即被告卯○○、戌○○、 午○○、巳○○、戊○○等人皆係以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 ,有前開決標紀錄表可按,其等所獲之工程款,應屬承攬 工程並依約施工後所獲之合法對價利益,尚不具不法性。 又如認被告己○○自前開虛偽比價圍標之過程中有圖得不 法利益,其利益為何?數額多寡若干?且未見檢察官就此 舉證加以證明,自難逕認被告等人有何圖取「不法利益」 之犯罪事實。
⑤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圖利罪,屬於 身分犯,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為犯罪主體,若無此 身分者,與公務員共犯該罪時,必以該無身分關係者與公 務員朝同一目標,共同圖公務員自己或其他私人(第三人 )不法利益,始能依同條例第3條規定,論以共犯;倘公 務員圖利之對象即為該無身分關係之人,因係處於對向關 係,該無身分關係者,除涉犯他項罪名外,尚不能遽依公 務員圖利罪之共犯論擬。此觀無身分關係者,向公務員行 賄,而公務員對之圖利時,關於職務上行為賄賂,僅處罰 公務員受賄罪(因受賄為圖利之特別規定);關於違背職 務行為賄賂,則就行賄者與受賄者,分設不同之處罰規定 ,該無身分關係者,均不與該公務員論以共同正犯。若謂 無身分關係者未行賄,僅公務員單純對之圖利時,對於該 無身分關係者,反而論以圖利罪之共同正犯,顯然失衡。 準此而言,被告卯○○、戌○○、午○○、巳○○、戊○ ○等人既未具有公務員之身分,亦不能遽依公務員圖利罪 之共犯論擬,而令負該罪之刑責甚明。
2、中建公司道路工程部分(即中庄、東安、福興零星工程) :
㈠證人庚○○於調查站時已結證稱:中庄、東安、福興零星 工程,係於89年2月間,由大安鄉鄉民代表卯○○、周定 加建議施作,是中庄、東安、福興之版橋拓寬、排水、路
面等零星改善工程,由伊負責規劃設計並完成工程預算書 ,呈層批核後,由被告己○○決行,係係依照民眾的要求 設計等語;又於本院97年5月13日審理時結證稱:「.. .現場是卯○○代表陪同我去,那時地方人士沒有在現場 ,當時路面不是很平,所以鋪碎石、柏油,卯○○代表反 應碎石要先鋪,所以AC並無設計,這是好幾個工區一起 ,不是只有這條路,要鋪碎石的還有其他地方...我們 去都是農地,地方人士會說都是農機具在使用的農路。( 選任辯護人楊佳勳律師問:當初你在設計時,有無圖上大 規模的廠房跟圍牆?)答:沒有,也沒有圍牆。(選任辯 護人劉憲璋律師問:你有鋪設柏油的設計?)答:是。( 選任辯護人劉憲璋律師問:你在測量時,中建公司有無裝 大門?)答:沒有,且我也不知道那是什麼公司。(選任 辯護人劉憲璋律師問:你的設計圖,有無在私人廠區內? )答:我們去現場的情形全部都是農機具在使用。... (辯護人劉憲璋律師問:你是按照農民所走的整條路都設 計?)答:對。...(檢察官問:依你所述,中庄、東 安、福興零星工程與南庄村南安路155巷路面工程(按: 附表一編號21),哪個範圍比較大?)答:我們是看反應 建議人建議什麼,範圍點來說可能較零散。...因建議 人或地方代表反應時間不一樣,所以設計時間會不同。本 來是有碎石在AC,旁邊有鐵皮搭起來,當時有人怕我們 鋪完AC,他們在施作會把路面弄壞掉,所以我們才作碎 石。...(檢察官問:施工前就有道路雛型?)答:是 。(檢察官問:碎石鋪設是在有雛型道路上作何設計?) 答:先在此道路上鋪設碎石,之後再鋪瀝青。(檢察官問 :現場柏油道路,為何鋪設時剛好都是在花圃的外緣?) 答:當時在鋪設柏油時沒有花圃,也沒有大門。...( 檢察官問:一般在鋪設道路設計時,是否要先給地籍圖以 確認施作是在公有地,還是私有地?)答:我們當時都沒 有這樣做。...(檢察官問:本案中你沒有先取得土地 所有權人同意書,為何自來水廠新闢農路工程會事先取得 所有權人之同意書,為何會有此差異?)答:沒有規定一 定要事先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我們的慣例是 若有同意書就拿,沒有同意書也沒關係。... (審判 長問:為何要切割為南安路155 巷AC與中庄、東安、福 興零星工程等工程?)答:並不是切割,那時是反應的時 間不一樣,所以才不同件。...(審判長問:原來中庄 、東安、福興零星工程是否包括南安路155巷要鋪碎石的 工程?)答:對,當初反應是碎石與柏油在一起,但當時
有人蓋鐵皮,怕破壞路面所以先鋪設碎石,後來又反應碎 石不夠要加AC,因圖畫出去就無法拿回來改,才有AC 的工程,我們在畫圖蠻快的,碎石、AC都是卯○○建議 的。...(審判長問:當時鋪的路是彎的直的都有?) 答:對,是如圖第27頁A到C,B到D都有,是算一整條 。(審判長問:之後子○○為何把路圍起來?)答:我不 清楚,是審計室查時才驚覺被圍起來,設計完之後的事情 我都不知道了」等情,
㈡證人子○○於94年6月14日偵查中證稱:「(問:你是大 安鄉○○路155巷71號工廠的負責人?)答:是,工廠是 (中建公司),修理自己的工程機械。(問:該廠房的道 路是何時爭取舖設的?)答:我88年間買該廠房時就有人 爭取舖設了,我是跟一個姓曾的買的,該廠房建地原為農 地,我有申請非農業使用證明。(問:圍籬係何時圍上的 ?)答:道路舖設當時我只有在該地堆放東西,等舖好之 後才蓋圍籬。(問:公用道路你為什麼加蓋圍籬?)答: 那是私有地(庭呈地籍圖謄本影本)。(問:私有地為什 麼鄉○○○○○路?)答:不知道,那是別人爭取的。( 問:你把該路圍起來並設大門?)答:是。大門晚上才會 關」等語;再於94年9月23日偵查中證稱:「(問:你的 中建公司之廠房係承接何人的?)答:我自己蓋的。(問 :路做好才蓋的還是之前蓋的?)答:我買好土地後自己 做水溝,廠房裡面的路都是我自己做的,只是沒有鋪柏油 ...(問:你廠房的進出都是工程車輛居多?)答:多 半是工程車或貨車。(問:鄉公所為什麼到你廠房裡鋪柏 油?)答:不知道。(問:鋪設柏油當時廠房蓋好沒有? )答:廠房蓋好了,只是烤板還沒有好。(問:是什麼人 幫你爭取的?)答:鄉代表卯○○叫我退地給農民播種、 割稻的機具好行走。周定加沒有幫我爭取。(問:你說退 地是退你門口的地?)答:是,給車子迴轉的。(問:退 地是供你自己廠房車輛使用?)答:不是,我自己的車子 不用在該處回轉。(問:農業機具並無須退地到6米?) 答:這是卯○○要求的。(問:你有沒有給卯○○什麼好 處?)答:沒有。我跟卯○○自小就認識了。」等語;又 於本院97年5月13日審理時結證稱:「...路是我自己 開設的,當時開設道路是要堆置自己的機具,要開路時就 想要設廠房在那邊。...(檢察官問:設置土路時,除 了你自己使用還有給誰用?)答:我自己用,還有隔壁農 民使用。(檢察官問:農民使用這條路,會用這條路開農 用機具下去?)答:也是有。(檢察官問:鄉公所在89年
間在你開設的道路上鋪設碎石及柏油,你知道?)答:那 時是道路旁的排水溝我們已經打混凝土,想圍圍牆,若圍 牆圍起來,周邊的農民說這樣就沒有迴轉路,鄉民跟代表 反應,代表才去建議,我的部分才往內縮,這是八十幾年 的事情。農民跟鄉代說的時候柏油還沒有鋪,代表(指被 告卯○○就說要我退到裡面去,路讓鄉民有一個迴轉的地 方,鄉公所並沒有跟我談條件,是代表卯○○跟我說不然 順便幫你把柏油鋪起來。...(檢察官問:柏油在鋪設 時,為何就預留好一部分空地讓你日後設置花圃?)答: 原來就有土路,且土路旁就預留空地。(檢察官問:依你 所述,之後為何要設置圍籬及工廠大門?)答:怕小偷去 拿東西。...(選任辯護人劉憲璋律師問:你圍了大門 、圍牆後,農民還可以進出?)答:白天有開啟,農民、 一般老百姓都可以進出。(選任辯護人劉憲璋律師問:你 有要求卯○○幫你鋪設柏油或碎石?)答:沒有。... (審判長問:原來沒有路,農民如何出入?)答:原本的 路只有到舊有房屋前面而已,我再把路延伸進去。(審判 長問:路延伸好後有在使用?)答:有,是放東西,農民 也開始使用。...(審判長問:當時卯○○如何跟你說 ?)答:他說退縮進去讓大家的路都能走,並沒有說要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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