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支給有問題,所以我曾停止發放該等獎金2個月,之後我 就有去瞭解所示獎金支給要點,並指示蔡、李二人因沒有全 日在清潔隊服務,所以獎金減半核發。」、(〈提示同前〉所 示95年4月份清潔獎金印領清冊中,主任秘書王建平於95年5 月2日要求「請函文環保上級單位解釋蔡、謝二員請領清潔獎 金之法令依據,依該解釋文同意具領與否」,原因為何?) 〈詳視後作答〉因為時間久遠我已經不記得了,依所示資料 來看,文中所指「蔡、謝二人」應該是指隊長蔡文龍及佐理 謝彤昌,因為他們二人是清潔隊裡僅有的正式編制享有公保 及職等的職員,其餘隊員均係勞保身分並無職等,所以主任 秘書王建平才會有這樣的意見,但實際情形還是要問王建平 才清楚。」、「(〈提示同前〉為何主任秘書王建平於95年5 月2日要求函釋後,次日旋表示按臺中縣環保局環廢字第0000 0000000號函說明二: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之清潔隊員及實際 辦理廢棄物回收相關文書人員等,依文釋隊長及佐理屬實際 從事廢棄物回收支領獎金應為妥適,前述函文係針對「資源 回收獎金」發放對象說明,非指「清潔獎金」發放對象,何 以如此?)〈詳視後作答〉這部分要問主任秘書才清楚,我當 初也沒注意到。」、「(〈提示:96年1月份清潔獎金印領清 冊〉所示清潔獎金印領清冊中你批示「該獎金蔡素禎、朱憶 湘、廖珠玄、陳梅卿應核支每人3000元,張家瑜1500元,其 五人不能領取資源回收獎金」,原因為何?所示清潔獎金印 領清冊中你批示「該獎金蔡素禎、朱憶湘、廖珠玄、陳梅卿 應核支每人3000元,張家瑜1500元,其五人不能領取資源回 收獎金」,原因為何?)〈詳視後作答〉因為蔡素禎、朱憶湘 、廖珠玄、陳梅卿及張家瑜等人都是清潔隊隊員,但蔡素禎 在鄉長辦公室、朱憶湘好像在農業課幫忙、張家瑜好像在工 務課幫忙,而廖珠玄及陳梅卿二人則是清潔隊辦理文書工作 ,都是沒有全職辦理清潔業務,所以我才減半核發清潔獎金 ,另張家瑜可能到職未滿一個月所以又再減一半。」、「(〈 提示:96年5月份清潔獎金印領清冊〉既然你前述清潔隊文書 業務人員蔡素禎、朱憶湘、廖珠玄、陳梅卿等人都是沒有全 職辦理清潔業務,所以才減半核發清潔獎金,何以你卻於96 年5月份清潔獎金印領清冊內親自將蔡素禎、張如穗、廖曼辰 、紀美惠、朱憶湘、張郁芬、呂莉薇、曾淑貞、廖珠玄、張 純菁、陳梅卿、張家瑜、李淑芳領取清潔獎金改為全額6000 元,與其餘實際專職從事廢棄物清理業務人員相同?)〈詳視 後作答〉在我上任大雅鄉長後,一直陸續有人檢舉清潔獎金 ,所以才會將沒有全職從事清潔工作的清潔隊員減半核發清 潔獎金,後來經過請示上級機關又有調查單位調查後,認為
規定上是說實際從事清潔工作,而沒有明確表示需全職從事 清潔工作,所以基於照顧員工的考量,在沒有違反相關法令 的情形,從寬給予獎金。」、「(〈提示:96年6月份清潔獎 金印領清冊〉所示清潔獎金印領清冊,為何你於96年7月2日 指示「(一)暫不予發放。(二)文請示後在予發放。」 後,9月7日又准予發放,依據為何?)〈詳視後作答〉我會在 9月7日又准予發放六月份清潔獎金,是我在研閱相關規定、 函釋後,發現規定中只明白表示需實際從事清潔工作的人員 才可以領取清潔獎金,而沒有明確表示需全職從事清潔工作 的人才可以領,也沒有規定未全職從事清潔工作的人員要減 額發放,所以我才在二個月後核准發放清潔獎金。」、「( 半日從事廢棄物清理相關業務可領取半數清潔獎金之依據為 何?曾否請示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函釋,僅有規定需實際 從事清潔業務才能請領清潔獎金,並無明文規定半日從事廢 棄物清理相關業務領取半數清潔獎金,我並不清楚印領清冊 備註欄內登載「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半個月,發給半個 月獎金」之依據來源,只是在我就任鄉長以後,陸續有人對 此表示意見後,我有要求清潔隊長去請示,但是我印象中相 關人員給我的資料也只有前述要求實際從事清潔工作才能支 領清潔獎金的相關規定,並無可否支領半數獎金的明文規定 或函釋。」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7387號卷三第111-119頁); 嗣於同日偵查中且供明:「(你於96年2月為何決定要發放蔡 素禎3000元的清潔獎金?)我在95年3月上任後是要核定2月的 清潔獎金,後來有人檢舉不實核發清潔獎金,當時臺中縣調 站有查,我也有叫當時的清潔隊長賴伯川請示,結果清潔隊 長就拿之前臺中縣環保局92年3月20日函轉環保署於92年3月 18日關於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所稱之實際從事廢棄物相 關工作之人是指實際有從事之清潔隊員,但我今天接受調查 官約談時,才知道之前的函文是關於回收變賣款項的運用。 」、「(蔡素禎、李淑芳的清潔獎金都是你要廖曼辰編入的? )我有簽沒實際從事的人就領一半,所以撥給他們3000元,我 有叫他們實際從事才能領。」、「(所以你也認為清潔獎金必 須有實際從事清潔工作之人才可領取?)對。」、「(你何時 知道這件事?)95年就知道了。」、「(依你所知,蔡素禎、 李淑芳實際上未從事清潔工作,為何你卻還是撥發給他們?) 我在95年間是依上開環保署92年的函釋,才決定發放清潔獎 金給蔡素禎、李淑芳,但當時他們都有受領清潔獎金。 」、「(蔡素禎在清潔隊還可領清潔獎金也許還有依據,但蔡 素禎在你辦公室送公文、處理庶務及清潔工作,已與實際從 事清潔工作無關,為何還撥給蔡素禎清潔費3000元?)因為蔡
素禎做一半。」、「(蔡素禎、李淑芳本來依廖曼辰製作的印 領清冊,是沒有列為請領人員,你為何加列蔡素禎、李淑芳 可請領3000元?)因為他們沒從事清潔工作所以發一半。在95 年間我剛把蔡素禎調來鄉長室,把李淑芳升為清潔隊員時, 有一度他們還是有領清潔獎金,因為有人檢舉,我才把他們 清潔獎金停掉。」、「(為何要停掉?)因為有人檢舉我違法 核發,所以我才請清潔隊長找法規給我看,我要查好再發。 」、「(清潔隊長及主計室主任在印領清冊上一再表明要實際 從事清潔工作之人才可請領,為何還是讓蔡素禎、李淑芳繼 續請領,而未處理?)因為鄉長室清潔工作都是蔡素禎在維護 ,而且她也有出去巡視。」、「(你完全沒理他們是否實際從 事,卻核撥清潔獎金給他們,是否有循私的意思?)是個人認 定的不同,因為蔡素禎要負責鄉長室清潔工作,所以我就認 定蔡素禎他們有實際從事清潔工作,而且我有叫她們去巡公 廁、拆廣告。清潔隊在外面可領6000元,我借用蔡素禎的能 力來鄉長室工作,她沒領這樣也說不過去。」、「(所以這些 清潔獎金是補這部分你認為對蔡素禎、李淑芳的虧欠?)不是 ,我是認為她們有從事才給一半。」、「我知道他們沒全部 從事,但我有叫他們者做拆廣告的工作。」、「(既然知道他 們沒全部從事,為何還是核撥清潔獎金給他們?)所以我沒全 部核撥,而是撥給一半。」、「(撥這一半有法源根據嗎?) 他們沒全部從事所以減半3000元。」、「(可以減半3000元領 取的依據為何?)我知道要確實從事,而且她們也確實去從事 。」、「是我照顧部屬太過份。」、「(你把未實際從事清潔 工作的蔡素禎、李淑芳的清潔獎金從3000元調6000元,不是 會引來更大不滿?)我是全面性的,如果我這樣調動是圖利蔡 素禎、李淑芳,那其他有變更的也都是。」、「(你所謂的清 潔隊的檢舉是否因為蔡素禎的關係嗎?)是。因為廖曼辰與蔡 素禎有吵過架,廖曼辰的妹妹廖珠玄也調到代表會,而且也 有領3000元清潔獎金,我就一次幫他們調高。」、「(也就是 說96年5月從3000元調到6000元都是被外調的人嗎?)有些是 ,其中朱憶湘調到農經課,張家瑜調到工務課,其他紀美惠 、張郁芬、曾淑貞、呂莉薇、廖曼辰、陳梅卿者都在清潔隊 擔任文書工作。」、「(所以96年6月後就按照這個標準發放 ?)他們提上來我就蓋了,我改完他們就照抄了,到我這我也 沒意見。」、「(為何照抄?)因為他們想說是我改的就依我 的意思下去做了。」、「(你有無更好的作法,比如就不要發 給蔡素禎、李淑芳各3000,把這6000元省下來,或自掏腰包 來彌補他們,這樣整個清潔隊的爭議就平息,而且也不用在 浪費其他公款,也不需要把好幾人的3000元調高為6000元,
為何不這麼做?)當時沒想那麼多,我沒這樣做是我的錯。」 、「(你有為鄉長,你的處事、做事能力絕對在一般人之上, 你這樣做是否為了保留蔡素禎、李淑芳清潔獎金的撥發?)不 是。他們其他清潔隊員在那領6000元,但我把蔡素禎、李淑 芳調來公所做事,他們卻沒辦法領,我覺得說不過去。」、 「(本件是否承認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 物罪嫌?)我認為是認知的問題,如果我的處理方法有錯我承 認。」、「(你一開始如果不給他們與事實不符的獎金就沒事 不是嗎?)我只能說好人不能做。」、「(這些錢都是國家的 錢,你這樣處理你認為妥當嗎?)是我處理不當沒錯。」、「 (既然知道不當為何硬做下去?)當時沒想到這樣是違法。」 、「(你在96年11月13日已有明白揭示核發獎金的精神,可見 你認為也要核實處理,卻對蔡素禎、李淑芳特別寬鬆,原因 為何?)不只他們2人。」、「(你發給他們是為何公平?)是 。我並不是為了蔡素禎、李淑芳做這些事。」、「(有何意見 ?)有犯罪請從輕發落,我只是善意,並不是為了個人。」等 語(見99年度他字第7387號偵查卷三第153-165頁)。3、又99年12月25日臺中市縣合併前,臺中市大雅鄉公所之辦公 廳舍垃圾清理及環境清潔工作係由該所員工及清潔隊協助辦 理,均未外包處理。而前鄉長室及主任秘書辦公室週邊環境 工作係分別由被告蔡素禎及李淑芳負責等節,有臺中市○○ 區○○000○0○00○○區○○○0000000000號函1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三第4頁)。
4、證人廖珠玄於審理中亦結證稱:「(就妳所了解清潔隊如果協 辦行政工作的人他們要不要負責這個行政區域的清潔環境, 就以妳為例,妳如果調協辦到代表會那邊,妳要不要負責代 表會的清潔工作?)要,清理工作都是由我在做。」、「做哪 些工作?)早上過去的話就是倒垃圾、掃地、拖地、吸地板, 然後杯子使用過的都要去清理,包括掃廁所。」、「(所以清 潔隊員協辦行政事務的人到各行政區還是要做這些工作就對 了?)我的部分我有做。」等語(見同上卷第137頁背面-144頁 背面)。
5、本案清潔獎金之核發過程係由被告廖曼辰依例製作清潔獎金 印領清冊後即遂層由相關承辦人員核閱簽註意見,最後方由 鄉長即被告吳顯森決行,業如前述,整個核發過程要與外出 登記簿無涉等節,業據被告廖曼辰、蕭標才、賴伯川、張啟 湖等分別供明在卷,互核相符,且與證人張婉娟(即大雅鄉公 所主計室主任)於審理中結證(另詳後述)、證人張家瑜於審理 中結證(另詳後述)情節;及證人蔡文龍於審理中結證稱:清 潔獎金係廖曼辰製作清冊後送助理員逐級核章,隊長核章,
然後送到鄉公所人事管理員,裁處單位,主計主任,財政課 ,主任秘書,鄉長,最後決定權是鄉長等語相符,則依上開 清潔獎金核發流程,亦確難認被告吳顯森有為何「蒙蔽」情 事,被告吳顯森辯稱其並無為何「蒙蔽」行為等語,堪可採 信。茲詳述證人張婉娟、張家瑜於審理中證述內容如下:(1)證人張婉娟於審理中結證稱:「(妳什麼時候擔任大雅鄉公所 主計室主任?)我是民國96年7月24日到職。」、「現在我還 是大雅區公所,現擔任會計部主任。」、「(妳在大雅鄉公所 擔任主計室主任的時候,清潔獎金的核發妳有沒有發現異常 或違規的情況?)沒有,它們一般都是照往例在發,它是例行 性的發放。」、「(請求提示99年度他字7387號卷㈢第35頁 以下印領清冊)例行性的發放,可是我們在清潔獎金的核發 意見,所有的公文裡頭都有註記到說是否實際從事到廢棄物 清理工作由業務單位依有關規定負責審核認定,印領清冊通 通都有寫到這段句子?每一個月領的時候你們都有這一段話 ,這是不是因為你們發現有舞弊,所以趕快把它註記將來查 清楚?(提示並告以要旨))這個不是,那樣的句子是從以前 前任會計就都是會有留,這個從以前就一直都這樣寫,而且 我一到任,之前的主計也都這樣子寫,這個變成一個慣例, 這個部分在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 工表裡面,就有很明確的指出誰該負責什麼,會計的部分是 針對說預算有沒有、預算可不可以容納、相關人員有沒有核 章,還有一個算、總是否正確,這部分是會計人員的權責, 這個本來就是在權責分工表裡面就有業務單位應該對這部分 的實質審核的部分負責。」、「(在你任內有沒有發現吳顯森 有特別要求妳在清潔隊某些人要給錢,某些人不該給錢,有 沒有對妳做這個指示?)沒有。」、「(請求提示99年度他字 第7387號卷㈡第15頁環保署0000000000號函文)環保署在民 國91年9月20日環廢字0000000000號函,它這函裡頭談到有2 個問題點,1個清潔獎金的支給跟工作時數無關依照這個公文 這種解釋來看,依你主計單位的專業來看,清潔獎金核發跟 工作時數是否有關?(提示並告以要旨))這函文明顯就已經 有寫說清潔獎金支給與工作時數無涉。」、「(所以要不要工 作4個小時才能領半天或者全天這種情況?)這個部分在我們 會計的部分,我們並不做這部分的審核,我們在支給清潔獎 金的時候是依據我們的清潔獎金發放要點,業務單位做評核 以後造冊,然後我就針對我剛剛說的部分做審核,這個實際 的認定的部分應該是業務單位來認定,那函裡面就已經有明 顯規定它是無關的。」、「(具領清潔獎金在6千元範圍之內 ,各機關首長可不可以依照他的財政還有人員工作情況核之
酌給?)我們的審核是依據上限,我只要不超過上限,然後它 的評核標準是我們自己有訂的,他們依那個標準去認定,只 要不超出標準,我們沒有什麼特別的意見。」、「(這個函文 裡頭從妳們主計單位來講,機關首長可不可以依照財政情況 審酌增減給付清潔獎金支給?)可以,但不可以超過上限,就 是在上限的額度內他可以再看。」、「(他們在清潔獎金支領 過程當中有沒有依照清潔隊員的外出登記簿來做查核?)沒有 。」、「(妳們主計單位同意核給清潔獎金會不會要求調閱外 出清潔隊外出登記簿來看是否有在外出登記簿上登載?)不會 。」、「((請求提示99年度他字第7387號卷㈢第228頁)妳 在調查站的時候曾經提到,調查人員問妳說:大雅鄉清潔隊 員協辦文書人員如每日僅外出數個小時從事廢棄物清理的工 作,可否領全額或半額的清潔獎金?妳答:不行,依照這個 支給辦法每個月應以實際出勤日數發給獎金,每日計發,我 要問的是前面已經談到,剛剛也提示環保署的函給妳看,妳 說這個支給獎金跟工作時數無關,可是筆錄裡頭妳又講到說 必須出勤才給,前後不一樣,到底是哪一個講的才對? (提示並告以要旨))因為剛剛給的那個文是上級我們自己有 訂比較嚴謹的一個,大雅鄉的清潔獎金支給要點,它支給要 點有明確的規範,況且那個時候我寫不行的原因是講說他明 明用數小時跟領全月或半月那本身比例原則就是不符的論調 ,而且從事清潔工作不一定是外出才算清潔工作,這個清潔 工作的認定應該是業務單位在認定,它明顯提問我說4小時的 廢棄物清理工作跟領1個月跟半個月,這樣子我的直覺反應就 是它這樣子根本就不符合比例原則,也不符合我們大雅鄉的 清潔獎金發放要點。」、「依照妳主計單位認知如果在大雅 鄉行政區內,譬如說公所裡頭,從事清潔工作也是算可以領 清潔獎金嗎?不是去外面,是在大雅鄉公所裡頭,包括掃廁 所、倒垃圾、環境的整理,可否領取清潔獎金?)那個認定上 應該是由清潔隊的隊長去認定,這權責單位不在會計,我們 也辦法去跟它認定,而且這個應該附有相當多的情形,應該 是他們自己認定的,我們並不會去跟他認定說他有沒有實際 從事工作,這個部分,他實際從事什麼工作、這個工作算不 算廢棄物清理工作,這個部分是業務單位來認定。」、「( 妳們在清潔獎金核發的會章過程當中,吳顯森先生擔任鄉長 時有無要求您把會辦意見劃掉或註銷掉?)沒有。」、「(依 照民國96年大雅鄉公所清潔獎金的印領清冊,就是每個清潔 隊員扣除掉他的病假或是事假的情況,實際上他領的數額不 是3千元就是6千元,這樣的情況下是不是大雅鄉公所它們實 際發給清潔獎金的標準,就是半數跟全數來做一個區分?)這
個部分,我記得他們一直在修正發放要點,修正當然都是在 合法的範圍內作修正,我記得也有做他的出勤評核、服務態 度的評核,按分數來評比也有這樣的情形,他們如何去計算 的部分,就是如何打分數、考評的部分,我就沒有去涉及到 。」、「(依妳剛所述,假設今天清潔隊員在公所裡面從事清 掃工作,妳認為這不是廢棄物清裡範圍,但是鄉長認為說這 是廢棄物清理業務,這個時候妳認為是依何為主?)依業務單 位的認定為主,因為在印領清冊裡面有相關的權責單位人員 ,他有就各該負責的部分負責核章,他們都認定沒有問題, 我的部分僅就我剛剛有序列的算總有沒有錯誤、加總的部分 ,然後權責單位有沒有核章、預算可不可以容納,這就是我 的權責,所以他們基本上是業務單位已經認定它是才會造冊 ,這樣子。」、「(妳有沒有曾經聽聞過大雅鄉公所在吳顯森 任內清潔獎金的核發,當然有我說的是例外,可能他有請病 假、請假或是有特殊惡劣事績、事項排除外,他們是不是以 兼職的就是領半數,全職的就是領全數的清潔獎金,有沒有 聽過這樣的事情?)我不知道她們的兼職跟全職怎麼去認定, 可能他們會認為他們派的工作性質來分,這個部分,你問我 ,我也只能跟你說我的權責不在那個部分。」、「(假設妳知 道裡面某一個清潔隊員他明明沒有每個月每天都外出從事廢 棄物清理工作、業務,他還是領6千元,如果妳知道有這個情 況,妳還會同意發給他這部分的清潔獎金嗎?)『現在有一個 重點是廢棄物清理工作是否一定要外出才做』,我知道的話 我一定會跟業務單位反應,我會再簽註意見,如果知道我要 有合理的證據,我才能做我該做的事情,我可能會提供你們 有人沒有這樣做,你差勤管理是不是不恰當。」、「(所以你 的意思是說就於廢棄物清理業務的認定,妳就原則上會計就 是尊重鄉長的裁量?)答不是,這是業務單位造冊,人事核章 ,差勤管理在人事,業務指派是業務單位的事情,他們2個單 位認定是O.K的話,那跟鄉長的指派無關。」、「(剛妳有提 到說妳是從民國96年7月14日就到大雅鄉公所擔任主計室,後 來變會計室主任,你這段時間是每個月都有核發所謂的清潔 隊的一個獎金嗎?你有去審核過這部分的金額嗎?)這個獎金 的發放是一個例行性的部分,這個審核的部分一般我們都是 我們裡面的科員做加總、算總的確認,然後我再做異常性的 審核而已。」、「(所以妳每個月都有核發?)每個月都有核 發,到縣市合併以後清潔隊劃歸環保局才沒有。」、「(妳在 任內有核發過清潔隊的獎金的時候,妳都審核了哪些資料? 講仔細一點的,要檢具什麼樣的東西送到妳那裡去?)第1個 一定要有印領清冊,印領清冊也一定要有相關人員都核章,
這個才可以支領,第2個我會看預算他們有推算簿,然後我們 要審核他們的預算可不可以容納,還有我們就是對加總,數 字的加總有沒有錯誤。」、「(什麼數字的加總?)他們會核 說這個人要給多少錢,它是怎麼來的,加總下來總數對不對 ,橫加、直加對不對。」、「(照妳剛剛講的,所以基本上妳 就是審核3個部分,1個就是有關於印領清冊,這請領清冊是 誰製作的?)請領清冊他們是由業務單位那邊造冊的。」、「 (全部所有的人都在上面嗎?還是1張1張由各自人的去造冊? )它那個是全部的人造冊在一起,可是1張如果不能容納就是2 張。」、「(業務單位他們全部總合自己單位所有的成員跟每 個月要請領的錢?)對,一起。」、「(不是由清潔隊員自己1 個1個來聲請?)不是不是,是統一造冊。」、「(妳剛有提到 大雅鄉公所有關於清潔獎金支領的辦法,那邊有那個支領辦 法,妳們會去審核有沒有符合那個支領辦法嗎?)那個支領辦 法在制定的時候,大家會討論這樣制定合不合理,有沒有違 法的部分,制定以後基本上他們是依據那個規定來造冊,我 們不會再逐條去看了。」、「我們並不涉及實質審核,只是 審核那個加總部分,直接這個部分而已,關於人事費的部分 是這樣子。」、「(那妳們支領的單位是什麼,是以天數還是 以小時來算?)支領是我們在編的時候是每個月預算多少錢, 當然我們再編列預算的時候都會以上限來編,然後『每人每 月6千元的上限來編預算』,在實際執行的時候,他就會依照 他的考評或是依照他們的支領辦法裡面該扣的就會減少。」 、「(你們應該有一些基礎的標準說每個月6千元怎麼算出來 給的,不然怎麼知道有沒有人沒領到,是怎麼算的?)我們是 每人每月6千元是上限,然後再規定他們什麼情況要支領多少 錢、怎樣的情況要扣錢這樣子。」、「(扣錢是要用小時扣嗎 ?還是扣天數?)按每月出勤多少天算,他們可以計到半天。 」、「(提示99年度他字第7387號卷㈢第227頁)妳在調查局 訊問的時候有提到如果主管沒有依規定,使用不當核銷費用 ,那妳們就用人費的部分就不核銷,是不是這樣子?這段話 指的是什麼意思?(提示並告以要旨))它是說法令明文規定 ,如果他完全沒有從事那項工作的話,應該不能支領,依法 規定不能支領的情況下,當然不可以領,法有明文規定的時 候要依法,在他們的認定上表示可以才會造冊。」、「(提 示99年度他字第7387號卷㈢第227頁筆錄)問:大雅鄉公所違 反前述規定指派清潔隊員蔡素禎、李淑芳擔任鄉長室、秘書 室助理,其用人費是否即應不得發放,為何得不加以制止, 答:會計部只要是負責核銷這個上述數字的算總,筆錄中有 提到說如果清潔隊員調到其他單位如鄉長室、主任秘書室依
據前述管理要點其用人費不予核銷,你當時這樣講正確嗎? (提示並告以要旨))他是專職在那邊,專職調過去的話,那 法明文規定不行的部分,那人事單位跟他們裡面業務主關單 位就應該不能造冊,『本件她們又不是專職做這樣的事情』 。」、「(不然她們是屬於什麼樣的性質?)她們都還有做清 潔工作,他們認定一直都說是清潔隊員從事清潔工作,只是 兼任接電話。」、「法有規定是專職,我的認知是我就曾經 在樓梯口、電梯口那邊遇到她們全副武裝要出去,我就這樣 認知,認定她們這樣子還是有出去外面做清潔工作,她們只 是兼接電話工作。」、「(如果李淑芳跟蔡素禎她做的工作只 有在鄉長室或是主秘室裡面,那做的工作包括清潔鄉長室、 主秘室辦公處所或是浴廁,這樣子如果照妳們會計單位來看 ,她們這樣子有沒有違反條例?)會計單位不會去認定它有沒 有違法,因為基本上會計的立場不在這個部份,除非很明顯 的,我已經知道它是違法,我們當然會做自己的動作。」 、「很明顯就是說,她是不符合法令的規定就是說她是專職 ,沒有涉及到清潔隊的業務,我的認知裡面,她確實是完全 都沒有,那我當然是不能說都不作舉發的動作或是都默默不 做,不然至少也要跟人事室通報,這是這樣子,因為我看到 的、接觸到,我沒有天天看,可是我就曾經看過她們這樣子 全副武裝戴帽子、口罩、袖套整個一起出去,所以我的認知 她們都有出去。」、「(妳認識李淑芳的時候,李淑芳是在哪 個單位工作?)應該是單工,還不是清潔隊員。」、「(你是 什麼時候認識蔡素禎的?妳認識蔡素禎的時候,她在哪個單 位工作?)應該是在鄉長室,我認識她的時候她已經在鄉長室 了。」、「(妳認識蔡素禎的時候知道她在鄉長室,妳知不知 道她是清潔隊員?)知道。」、「(那妳有沒有質疑清潔隊員 為什麼會到鄉長室工作?)沒有,因為有時候都會兼派一些工 作,因為鄉長室也是要有人在,編制就是這麼小。」、「(她 在鄉長室做什麼事情?)倒茶、擦桌子、洗杯子。」、「(依 妳當時的認知,蔡素禎做的事是跟清潔隊隊員的工作有關嗎 ?)依當時的認知,我沒有特別去想這方面,我曾經遇過她們 去稽核,去外面,裡面算不算清潔工作的部分,隊長在指派 人員的時候他應該說這是不是他管的,如果他管的應該是屬 於該處理的清潔工作的一部分。」、「(李淑芳呢?李淑芳後 來在主秘室這邊的時候妳知道她是清潔隊員?)後來調升的時 候知道。」、「(妳有沒有瞭解她在主秘室做的工作跟清潔隊 的工作有沒有關係?)她應該是跟素禎一樣的情形,有關無關 不是我認定的,『你們一直叫我認定有關或無關,我認為清 潔隊長派的就是有關』。」、「(妳們核發清潔獎金的時候,
需不需要看到外出登記簿?)不需要。」、「(妳知不知道清 潔隊他們那個外出登記簿是在登記什麼事項的?)它只要離開 辦公處所都會登記,應該大家都一樣,不管哪個機關如果有 外出,它是便於差勤管理。」、「(就有關本件李淑芳、蔡素 禎她們這樣的情形到底符不符合核發清潔獎金的事情?在本 件案發前,有沒有任何人向妳提過或是詢問過?)倒沒有人問 我合不合規定,他們都沒有。」、「(妳有沒有跟任何人提到 過或問過說她們2個人這樣的情形,質疑說這樣會不會不符合 規定,有沒有?)沒有,這部分我沒有去做到這部分。」等語 (見同上卷第145頁-152頁背面)。
(2)證人張家瑜於審理中結證稱:「(請求提示99年度他字第738 7號卷㈢第258頁筆錄)在調查局的訊問筆錄,調查人員問: 為什麼妳們文書行政人員需要於外出登記簿登載外出從事廢 棄物清理相關業務,妳回答:我不清楚,我只知道要填外出 登記簿是有清潔隊外出執勤安全考量,這所謂外出執勤安全 考量是什麼意思?(提示並告以要旨))那個所謂的外出安全 考量是因為說我們有時候都要騎機車出去拆廣告,有時候我 們這樣在行進中,在交通上怕會有問題,假設說如果不小心 發生擦撞的話,才會有個依據,我們就是出去執行公務。」 、「(妳們外出登記簿是由哪單位在管理?)我們那時候是我 們寫完的話就是要拿過去人事室他要做登錄,會送上去給主 管簽。」、「(送到人事室,為什麼不是送到清潔隊呢?)因 為那時候我們辦公室還沒合併,就是跟區公所在一起的,就 是出勤方面都是人事室在做登錄的。」、「(所以妳們出勤登 錄,在外出登記簿,最後是送到人事室,不是送到清潔隊就 對了?)對。」、「(外出登記簿妳是在清潔隊拿的?)對,有 時候會是在人事室拿的。」、「(那是每個人都去外出登記簿 那邊簽到嗎?)對,你只要有外出就一定要簽到。」、「(妳 剛跟我講說妳是民國96年1月份進入清潔隊,民國96年1月份 妳有領到清潔獎金嗎?)有。」、「(妳領多少錢?之前在調 查站的時候妳是說1千500元?)是。」、「(妳還記不記得那 個月的錢,請領的費用當時的依據是什麼?怎麼算出來這個 錢的?)依據我倒不清楚,但是因為我是從民國96年1月16日 ,就是等於說1月的中間才進去的,所以我想說我是領1千500 元的話,是不是因為我是1月中才進去當隊員這樣子。」、「 (妳們外出登記簿是有固定放在哪裡嗎?)如果有人拿去寫的 話,會放在清潔隊,如果人家寫完,就會放在人事室那邊。 」、「(放在清潔隊也是固定的地點嗎?)沒有,大部分都是 在人事室。」、「(人事室是固定的地點嗎?是不是?)對。 」、「(在妳們隊內的全職的外勤的清潔隊員,就是沒有作協
辦文書的清潔隊員,外出要不要在外出登記簿上簽名?)只要 有外出工作的話就都要寫。」、「..我只知道說只要有外出 就必須要寫外出簿。」、「就是這樣規定,就是說出去的話 因為如果妳突然跑出去的話,大家也不知道妳去哪裡。」等 語(見同上卷第128頁背面-137頁)。
6、外出登記簿之記載內容是否屬實,既本與清潔獎金之核發無 涉,則揆諸首開三(一)部分之說明,縱認被告蔡素禎、李淑 芳於外出登記簿上所填載之外出情形有所不實,亦難據此而 認被告蔡素禎、李淑芳犯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7、被告蔡素禎、李淑芳於前揭期間既確為編制內之清潔隊員, 且至少確有分別負責鄉長室(含廁所)及主任秘書室及週邊會 議室等之清潔工作,且清潔隊長在任務編排上,亦均有編排 其等任務內容,則於此一情形,被告蔡素禎、李淑芳可否領 取清潔獎金既非無討論、解釋空間(按類此情形本院88年度訴 字第1036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637號、臺灣高 等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93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 2093號刑事判決,均係為無罪之判決,且臺灣高等法院101年 度勞上字第7號、132號、第10號民事判決,均認定類此情形 之清潔隊員業已支領之清潔獎金,縱然違反預算法等相關審 計規定,亦非無法律上原因,而均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所起訴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為敗訴之判決,此有上開民、刑 事判決在卷可參)。而被告吳顯森既為大雅鄉鄉長,則其就業 務功能取向並認為在鄉長室及主任秘書室之被告蔡素禎、李 淑芳既有負責鄉長室及主任秘書書之清潔工作,而在主觀上 裁量認定在鄉長室及主任秘書室之被告蔡素禎、李淑芳既有 負責鄉長室及主任秘書書之清潔工作,亦屬適用上開支給要 點之「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之人員」,而核發清潔獎金 ,且其為相關指示時、更改時,亦均有簽名、蓋章以示負責 ,益徵其一再辯稱其並無何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等語,堪可 採信。而被告蔡素禎、李淑芳既確為大雅鄉公所清潔隊員, 且至少確有負責前揭鄉長室及週邊、主任秘書室之清潔工作 ,而前揭清潔獎金核發程序其2人復未曾參與,且與其2人於 外出登記簿上填寫內容是否屬實無關,自均難遽以貪污治罪 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相繩。六、本件清潔獎金印領清冊,既係被告廖曼辰等相關承辦人本於 地方首長即大雅鄉鄉長被告吳顯森之裁量決行,而依據被告 吳顯森之認定,將被告蔡素禎、李淑芳等人同列為得支領清 潔獎金之人,自難認被告等有何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載於職 務上掌管之公文書之犯意。且被告吳顯森一再辯稱:其有要
求兼辦其他科室業務之清潔隊員也要利用時間出去做,其並 非整日在鄉長室辦公,尤其下午通常不在,其不知蔡素禎、 李淑芳在外出登記簿上所填寫之內容是否屬實等語,參諸系 爭外出登記簿之格式(見99年度他字第7387號偵查卷一第159 -162頁),亦僅經清潔隊長核章,未經過鄉長即被告吳顯森 審核,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吳顯森與被告蔡素禎、 李淑芳間,就被告蔡素禎、李淑芳2人外出登記簿之填寫行 為,有何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載之犯意聯絡,自難遽認被告 吳顯森有何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載於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之 共同犯意聯絡。而外出登記簿係屬人事室職務上所掌管,並 非被告廖曼辰、蕭標才、賴伯川、張啟湖、蔡素禎、李淑芳 等人職務上所掌管,業據被告廖曼辰、蕭標才、賴伯川、張 啟湖、蔡素禎、李淑芳等人分別供明在卷。且環保署94年9 月19日環署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容記記載:另為避免清 潔獎金支給困擾,建議貴府或鄉鎮市公所(人事單位)加強人 員出勤管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3頁),益證系爭外出登記簿 確係人事單位職務上所掌管,而非被告等人職務上所掌管, 公訴意旨誤認外出登記簿係被告蔡素禎、李淑芳所職務上所 掌管云云,尚有誤會。是依據首揭三(二)部分之說明,縱認 被告蔡素禎、李淑芳於非被告蔡素禎、李淑芳、蕭標才、賴 伯川、張啟湖、廖曼辰等人職務上所掌管之外出登記簿上填 寫之內容有所不實,亦難以刑法第213條之罪相繩,起訴意 旨遽認被告蔡素禎、李淑芳(見起訴書第7頁(二)第2-3行)就 此部分涉有刑法第216條、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 罪嫌。
七、綜上所述,被告等7人本案犯嫌均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 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則在該合理懷疑尚未剔除前, 依據上開說明,自難遽為被告等7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94 年度臺上字第203 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既不能證明被告 等7人犯罪,即應為其等7人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9656號
100年度偵字第22181號
被 告 吳顯森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素禎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1人選任辯護人楊玉珍律師
被 告 李淑芳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標才 男 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
巷00號
現居臺中市○○區○○巷0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