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告以要旨))是。」、「(你當時跟調查員講時,你是否確 實這樣認為?)當然是有實際從事才可以領。」、「(現在你 是否還這樣認為?)現在我個人認為不這樣,只要有從事,包 括任何廳舍都可以。」、「(為什麼你會改變你的認為?) 回 去看了以後,之前一直延續人家領3千元就3千元,6千元就6 千元,不是說故意放縱他們。」、「(為什麼你會改變你的看 法?)我回去看相關法令後,等於找公文出來後才這麼認為。 」、「(製作印領清冊時,廖曼辰把清冊陳給你,你會不會作 什麼核對的動作?)不會,因為基本上如果請假就會顯示出來 。」、「(除印領清冊外,廖曼辰還有無呈什麼資料給你看? ) 就印領清冊,其他沒有。」、「(印領清冊上是否會記載請 假情形?)裡面有註記。」、「(所以你只看印領清冊?)對。 」、「(你會不會要求把外出登記簿拿給你讓你核對?)沒有 ,我在調查站講是因為以外出登記簿為依據,但最主要還是 有掌型,差勤的管理及人事管理都是相關。」、「(你知不知 道廖曼辰這印領清冊是依據什麼製作出來的?)我不清楚。」 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7-40頁)。
7、證人廖曼辰於審理中結證稱:「清潔獎金的部份如果他是實 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的話,就可以領到這筆錢,那當然是 要經過主管同意。」、「(那你們怎麼確認他們有無實際從事 廢棄物清理工作?)他們有無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應該 是由單位主管去做認定。」、「(該筆獎金在95年底到96年清 潔獎金清冊是何人製作的?)是我製表。」、「(製表的依據 為何?)第一個是看他的出勤狀況,差勤有沒有請假。」、「 看他有沒有請假,我就可以去做出他的工作天數,要不要扣 錢的部份,還有就是那段時間,應該說92年的時候我們就有 簽准過,協辦文書人員是領一半,所以這個部分是固定的, 協辦文書人員就是領3千元,其他人是以最高6千元來算,有 請假的話就扣錢。」、「(所以你們製表的依據只有請假數跟 出去作的天數,那有無實際去從事這項工作,你們如何認定 ?)有無實際從事這個工作由隊長去認定,不是我認定的。」 、「製表的人是我,因為我只要把這些人,把我們隊裡面所 有的人名字都一併列上去,然後扣除請假的部份,這樣我就 呈上去給隊長看。」、「(當初妳在製表時妳也不清楚到底實 際上工作人員做了哪些事情?)不曉得,就算我們出去也都是 各自出去。」、「(96年1月份時清潔獎金的印領清冊製作, 你是否記得?)記得,這個表是我做的。」、「(為什麼後來 會有另一份特定有關於蔡素禎、朱憶湘、廖珠玄、陳梅青、 張家瑜等5名的請領獎金資料?)因為他們96年有外調出去, 也就是說有一些同事他們是外調出去到其他單位,據我所了
解的規定是清潔人員不得外調其他單位,否則不得支領,有 這個規定,所以當時我有問蕭標才隊長,我說外調人員的清 潔獎金要不要做,因為其實人事費包含的很廣,人事費就是 包含獎金、薪水、加班費、出差費都算是人事費,所以我當 時有問隊長要不要做給他們,隊長跟我回了一句「那就不要 做」,出去了以後,上面有批示要給,所以隊長又拿給我說 ,妳再幫他們補做吧。」、「(上面的人是誰?)白紙黑字, 就是上面有批准的,就是鄉長寫的,誰誰誰給多少錢。」、 「(為何鄉長會就這幾個人去具體的指名要給多少錢?)我不 清楚。」、「(妳從何時開始製作大雅鄉公所的清潔獎金印領 清冊?)92年7月到縣市合併99年12月。」、「(妳有無跟人事 室、秘書室、政風室、或是主計室等主任講過清潔獎金名冊 可能有問題不能核發?)我沒有跟他們講,但是他們有來問我 ,他們說這些外調人員事實上是不能領,鄉長說要給,我們 都知道,很無奈沒辦法,他們也都知道,人事也知道,財政 也知道,主計也知道。(提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書函及相關 的公文)」、「(依照哪個規定為何妳說他們不能領,妳的表 冊上面主計、政風、人事、財務等單位是跟妳講外調的哪些 人不能領?)當時外調的部份有蔡素禎、李淑芳,李淑芳是後 來2月份的,當時是有蔡素禎、陳梅卿、廖珠玄、朱憶湘、張 家瑜,我記得是這5人。」、「(她們都不能領,妳的依據是 什麼?)我的依據剛才已經提出了,在臺灣省各級清潔機構清 潔隊員、司機、技工、工友管理要點,第11條裡面有提到各 清潔工不得調往其他單位或專擔任勤業務,否則除其用人費 不予核銷外,各該主管人員應受管理不實之處分。」、「.. 人事行政局書函這邊提到很清楚,他是清潔人員他就應該在 清潔隊,不得調往其他單位,也就是說他除了在清潔隊上班 以外,不能到其他單位裡面去工作。」、「..因為環保局、 環保署一直不斷來公文解釋說,只要你是清潔人員一定要在 清潔隊上班,你一定要從事清潔隊清理廢棄物工作。」、「( 妳是否明知不可給前述所講的那5個人清潔獎金,而故意做不 實的文書,是或不是?)不是。」、「我要做的時候我已經問 過隊長了,我已經問過人事管理員了,人事管理員還是跟我 說不能領,所以每個月做出去人事管理員還是有簽註意見。 」、「因為人事管理員蔡春風有跟人事主任報告,人事主任 把我叫去了,他說因為蔡春風在上面寫了意見,所以被鄉長 叫去罵。」、「(你們的外出登記簿是否要作為請領清潔獎金 的依據?)外出登記簿只是一個外出的依據,讓主管找得到你 ,你去哪裡,人事室那邊會去做登錄。」、「(妳做出的清潔 獎金清冊是否有根據外出登記簿製作?)沒有。」、「(請提
示99年他字7387號偵卷第194頁,6月9日外出登記簿,這個外 出登記簿跟支領清潔獎金有無關連?(提示並告以要旨))這 個外出登記簿剛剛已經講過了,是你去哪邊你只要外出,離 開辦公室你就填一下外出登記簿,這個外出簿我填的是我去 買藥品,這個是勞工安全裡面的一部分,他們急救箱裡面的 東西都是我買的。」、「(這外出登記簿跟妳製作的印領清冊 有無關係?)沒有關係,但是我們出去一定都會拆廣告。」、 「(廢棄物清理的清潔獎金支給,譬如說政府機關行政區跟非 政府機關行政區來做不同該不該給清潔獎金,清潔隊員從事 清潔工作,會不會因為妳說在清潔隊部、鄉公所而不給清潔 獎金,而在清潔隊部、鄉公所以外才給清潔獎金,會或不會 ?)要不要給清潔獎金不是我認定,公文上面規定很清楚,不 得外調其他單位,這個也很清楚。」、「(清潔隊員在清潔隊 部或鄉公所做清潔工作可不可以領清潔獎金?)這個不是我認 定的。」、「(蔡素禎跟李淑芳,蔡素禎要不要做鄉長室的清 潔維護?)她要不要做跟我沒有關係,我不知道。」、「(在 妳製作清潔隊印領清冊時,蔡素禎跟李淑芳的職缺是否還是 清潔隊員身分?)是。」、「(妳剛才提到外調的人依規定不 得領清潔獎金,這五人除了蔡素禎是否還包括陳梅卿、朱憶 湘、廖珠玄、張家瑜?)對。」、「(後來妳說因為上面有指 示,所以妳把他們列上去了?)對。」、「(依妳現在的看法 ,陳梅卿、朱憶湘、廖珠玄、張家瑜她們可不可以請領清潔 獎金?)我剛剛已經講過了,我是依據公文要點的規定來跟隊 長報告,隊長說不要做我就不要做。」、「如果按照我這樣 子解讀下來的話,是不能領。」、「(照妳剛才所講,是鄉長 的指示讓妳去製作可以領?)對。」、「(所以不只蔡素禎領 其他4個人也都有領?)對。」、「(妳剛才回答林瓊嘉律師的 問題的時候,妳說清潔隊員能不能請領清潔獎金不是妳能夠 認定的,是否正確?)正確。」、「(包括妳在調查站以及剛 才妳一直強調說哪些人能夠領取清潔獎金,哪些人不能領取 清潔獎金,妳是根據什麼身分來說的?)我個人的看法。」、 「(妳在製作清潔獎金清冊之前,蔡素禎有無拜託妳將她列入 清冊內?)沒有。」、「(妳在製作獎金清冊時,是否都把隊 長還有清潔隊的助理員都納入清潔獎金清冊?)是。」、「( 妳在製作獎金清冊時會不會去查外出登記簿?)不會。」、「 (所以外出登記簿有時候會到人事室,有時候會到隊長那裡? )對,不會到我這邊。」、「(請提示99年他字第7387號卷二 第305頁證人調查站筆錄)妳既然沒辦法看到蔡素禎在鄉長室 的作為,也不知道她有無外出,那妳為何在調查站的時候說 她不可能外出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提示並告以要旨))這
是我個人的主觀意識,因為她在那邊就是每天要送公文,然 後客人來要倒茶,所以她不能離開那個地方。」、「(在96年 妳有說當時有主計人員還有人事相關人員跟妳說,為什麼蔡 素禎這些人可以領取獎金請妳過去解釋,以妳所述當時他們 認為是否認為是不能領的?)是。」、「(請提示鈞院卷三第 150頁背面100年4月22日證人張婉娟筆錄,證人張婉娟說她是 專職在那邊,專職的話不行,本件他們不是專職做這樣的事 情,所以她的意思是說蔡素禎、李淑芳是可以領清潔獎金, 對證人張婉娟的證述與妳所述不同有無意見?(提示並告以 要旨))沒有意見,那是她的認知。」、「(妳剛剛說如果只 是單純清潔隊部或是公所行政區域的打掃是不能領取清潔獎 金?)...可不可以領不是我認定的,那是我的看法,如果是 純掃地,譬如說這個地方是辦公廳,所以是純打掃、掃地的 話,這根本就不算是廢棄物清理工作的,這是環保署認定的 部份。」、「(協助辦理清潔隊的文書業務,像妳這樣,如果 只單純做清潔獎金清冊的文書工作,這樣可不可以領取清潔 獎金?)不行。」、「(依照蕭標才、賴伯川、張啟湖分別在 102年4月29日跟102年5月6日審理中所講的,他們都說自己沒 有實際去清除垃圾,只是說監督還有辦一些清潔隊上的文書 ,他們還是可以領取清潔獎金,妳對此有何意見?)這個在臺 中縣環保局的時候,廢棄物管理科的科長就有講過,隊長的 部分他們是可以領的,因為蔡文龍隊長92年來的時候他說他 不要領,他不要領,科長就打電話來說大家都有領,你不能 不領,這樣好像跟大家不一樣不行,後來蔡隊長就跟我講說 你幫我做一半就好,因為我還是有從事文書工作,那這樣我 跟你們出去做稽查,拆包檢查的時候,這個就是廢棄物清理 工作,所以他自己說他要領3千元就好,那蕭標才隊長進來的 時候,我還問他說,隊長我現在要做清潔獎金,我是一樣做 3千元還是6千元,蕭標才說可以領6千元我當然要領6千元啊 ,賴伯川的時候我也有問過他,賴伯川他也是說我領3千元就 好。」、「(有關科長打電話的事情妳為何知道?)因為蔡文 龍隊長有講。」、「..而且剛領3千元的那段時間,前幾個月 的部分他知道清潔隊沒有攝影機,也就是說我們要去拍誰亂 丟垃圾,就是定點,晚上都有人偷偷拿去那邊丟,他還把那 筆錢拿出來叫我們去買攝影機,然後請一個隊員晚上固定在 定點那邊拍。」、「(妳製作清潔獎金印領清冊時需不需要跟 每個請領的清潔隊員確認和核對?)不需要。」、「(妳製作 清潔獎金印領清冊這段期間,是否大雅鄉公所對於清潔獎金 發放金額慣例就是兼辦文書業務的人領一半,全職外勤的人 領全部?)是。」、「(剛才妳有提到有關於外勤工作的清冊
部分不是當做你們請領獎金的依據,可是依照你們97年的支 領辦法有一條,每個月以實際出勤的日數發給獎金,那你們 怎麼去認定?)那個時候事實上只有認定說全職是6千元,兼 辦文書的部份就是一半3千,就是只有這樣子而已。」、「( 所以這個辦法之後印領清冊製作方式就是專職的就是6千元, 半職的還是一樣3千元,但是你們會去看他那個月有沒有請假 ,有請假就要扣掉,你們並不是依照他們出勤幾小時去算, 而是用扣的,有假才扣,不是去算他出去多少小時來計算, 是否這個意思?)對。」、「(那你們兼職人員跟外調人員如 何區分?)協辦文書人員也不算兼職,就是隊長有給我們工作 的,這些人就是領3千元。」、「全職人員就是6千元,外調 人員的話就是跟我們一樣。」、「(96年1月那次,就是妳認 為她們不可以領的,後來鄉長指示說還是可以領,之後你每 次製作清潔獎金印領清冊,是否所有的清潔隊員,不管是全 職、兼辦或是有沒有外調,你都會把他列入印領清冊內?)是 。」、「(金額就是區別只有一種,全職6千元跟兼辦文書3千 元的區別?)對。」、「(從頭到尾妳製作印領清冊會不會去 拿外出登記簿來核對他這個月到底做多少時間的清潔工作? )不會。」、「(大雅鄉公所有沒有工友?)有。」、「(工友 負責什麼業務?)工友都是負責協辦業務,也是辦公的意思。 」、「(那鄉長室跟主任秘書室的清潔工作是誰在做?)應該 是小姐做。」、「鄉長室就是蔡素禎。」、「(主任秘書室是 誰?)就是李淑芳。」、「(那工友有無負責打掃部分?)工友 只有負責公共區域,收垃圾時間到的時候就推著推車,一個 大垃圾袋到各處去收辦公室垃圾桶的垃圾,這個時候他們可 能就會把辦公室的垃圾就交給那個臨時工。」、「(所以鄉長 室有沒有特別負責鄉長室的工友?)沒有。」、「(主任秘書 室呢?)沒有。」、「(妳剛才提到外出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 ,有時候有排班,有時候沒有排班,有排班的話是否一定要 依照排定的時間出去,如果我那個時間沒有出去,可否另外 找時間出去?)可以。」、「(如果我沒有辦法按照排班出去 ,我另外找時間出去要不要跟誰報告?)沒有,不需要。」、 「(沒有排班的時候我什麼時候要去清掃,是否都自己決定, 就看業務時間?)對。」、「(你們有每天都出去?)我們幾乎 每天都一定要去,除非你那天說要開會或者是你請假,你不 在。」、「(為何每天都要去,是有要求嗎?)我們給自己的 要求。」、「(所以是你們自我要求,不是有什麼規定?)對 ,一開始蔡隊長就有跟我們講,你們既然要領一半,就至少 每天一定要做有半天,如果說你當天沒有辦法的話你就平常 有空就要出去做,所謂規定也算內規,以往的蔡文龍隊長的
時候就這樣要求我們了。」、「(有關妳製作清潔獎金印領清 冊每個人的數額,就是只有6千跟3千區分,後來有調整的也 是看請假的日數扣除,是否如此?)對。」、「(清潔獎金印 領清冊自始至終跟外出登記簿無關?)對。」、「(妳把清潔 獎金印領清冊送出去的時候,妳需不需要去調外出登記簿來 看?)不用。」、「(需不需要將外出登記簿一併呈上去?)不 用。」、「(是否跟外出登記簿無關?)無關。」等語(見本院 卷十一第67頁背面-90頁背面)
(四)第查:
①、被告吳顯森於95年3月間起擔任大雅鄉鄉長後,95年4月份清 潔獎金印領清冊即經當時之主任秘書記載:按環廢字第0000 00000號函說明二:指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之清潔隊員及實 際辦理廢棄物回收相關文書人員等,依文譯,隊長及佐理員 屬實際從事廢棄物品收相關文書人員,支領清潔獎金應為妥 適等語,有該月份之印領清冊在卷可考(見100年度他字第73 87號偵查卷一第64頁)。
②、被告廖曼辰於96年2月間製作96年1月份之清潔隊獎金印領清 冊時,鑑於蔡素禎業已調至鄉長室,認其未實際從事廢棄物 清理相關業務,不符合清潔獎金請領資格,遂未將蔡素禎及 具相類情形之朱憶湘、廖珠玄、陳梅青(應為卿之誤)、張家 愉(應為瑜之誤)等4人,均認其未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相關 業務,不符合清潔獎金請領資格,遂未將蔡素禎等5人列入 96年1月份之清潔獎金印領清冊中,經當時承辦員被告賴伯 川層報清潔隊長蕭標才、清潔隊人事管理員蔡春風、財政課 課長洪慧真、主計室主任陳阿秀、主任秘書張雪霞(另為不 起訴處分)等逐級審核同意後,該獎金清冊旋陳送被告吳顯 森核定,被告吳顯森則令蕭標才應將蔡素禎等加入請領名單 ,並指定蔡素禎、朱憶湘、廖珠玄、陳梅青當月之請領金額 均為3000元,張家愉請領金額為1500元。蕭標才、賴伯川乃 指示廖曼辰,另行造冊,將蔡素禎等5人均依上開被告吳顯 森核定之金額納入請領名單中,請領獎金3000元、1500元, 經層報被告吳顯森後,被告吳顯森予以核可,財政課、主計 人員自該鄉公所會計科目18.2.43「水肥垃圾處理費、人事 費」項下支付3000元、1500元獎金予蔡素禎等5人。俟被告 李淑芳於96年2月間擔任清潔隊員後,被告蕭標才、賴伯川 及廖曼辰乃延被告蔡素禎之例,於同年3月間,將上開蔡素 禎等5人及李淑芳等人,均列入清潔獎金印領清冊(1因李淑 芳係該月14日始到職,而得清潔獎金1500元)。此後,自96 年3月起之清潔獎金,被告蕭標才、賴伯川及廖曼辰即均延 此例為之,惟該公所人事管理員蔡春風認為此舉違法,遂自
96年2月起至同年9月間止遭吳顯森調職前之期間內,均在前 月份之清潔獎金印領清冊之「人事管理員」意見欄中,載明 :「清潔獎金之支給對象,指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人員 ,冊列人員是否實際從事前開工作,請業務單位本於權責認 定,並依支給規定辦理」等語,其間,就96年5月之清潔獎 金被告吳顯森且將被告蔡素禎、李淑芳及兼辦文書業務之清 潔隊員包含張如穗、廖曼辰、張純菁、陳梅卿、張家瑜等人 之清潔獎金均由廖曼辰所製作之3000元均更改提高為6000元 ,被告吳顯森且在其更改處蓋章以示負責,被告吳顯森嗣於 96年6月份之清潔獎金印領清冊上復批示「暫不予發放,文 請示後再予發放」等語,迨至同年9月7日始又在該96年6 月 份之清潔獎金印領清冊所批示「暫不予發放,文請示後再予 發放」等語下方,予以批示「准予發放0907」,旋於96年9 月12日起所製作之96年7月以後之清潔獎金即延96年6月之金 額即6000元製作等節,業據被告吳顯森、賴伯川、廖曼辰、 證人蔡文龍等人於調查局人員詢問及偵審中分別陳明無訛, 且有大雅鄉公所96年1月至12月清潔獎金印領清冊在卷可憑( 見99年度他字第7387號偵查卷三第200頁-222頁,其中被告 吳顯森上開批示文字部分見該卷第200頁、210頁),已堪認 定。
③、又大雅鄉公所為平息清潔隊清潔獎金發放不公平之爭議,乃 於94年4月間之97年4月份第2次鄉務會議通過「大雅鄉清潔 隊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辦法」,由被告吳顯森親決執行。 其中第2條之規定,清潔獎金之支給對象係指「實際從事廢 棄物清理工作人員」,且於同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並定明 :「每月以實際出勤日數發給獎金,每日計發280元…」等 規定乙節,亦為被告等7人所不爭執,復有「大雅鄉清潔隊 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辦法」在卷可按(見99年度他字第738 7號偵查卷一第59頁),亦堪認定。
(五)且查:
1、臺灣省各省轄市暨鄉鎮縣轄市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 一條規定:「臺灣省政府為激勵省轄市及鄉鎮縣轄市清潔人 員(以下簡稱清潔人員)工作情緒,增進工作效率,特訂定本 要點。」,第二條規定:「本要點清潔獎金之支給對象,係 指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人員」等語,且該要點就「實際 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人員」之範圍則未再做進一步規定,有 該要點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67頁)。又下述97年4月份第2 次大雅鄉雅務會議通過之「大雅鄉清潔隊清潔人員清潔獎金 支給辦法」第二點亦僅規定:「本要點清潔獎金之支給對象 ,係指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人員」等語,該要點就「實
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人員」之範圍亦未再做進一步規定, 亦有該要點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68頁)。2、再者,檢察官所舉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年7月17日局給字第 0000000000號函,係謂:是否符合臺灣省各省轄市暨鄉鎮縣 轄市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二條規定一般廢棄廢棄物 之清理工作人員,由各縣市政府依規定覈實認定等語(見99年 他字第7387號卷一第7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4年4月15日環 署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99年他字第7387號卷一第17頁) 係謂:依據臺灣省各省轄市暨鄉鎮縣轄市清潔人員清潔獎金 支給要點第二條規定:「本要點清潔獎金之支給對象,係指 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人員」,清潔隊員擔任各項環境清 潔工作可否領取清潔獎金,仍請就其所處工作環境與性質是 否有直接接觸垃圾及清理、收集清運等因素確實依上開規定 本權責卓處等語(見99年他字第7387號卷一第17頁);臺中縣 環境保護局87年3月26日-八七環四字第06007號函係謂:有關 清潔隊員「調任」「專辦行政內勤工作」,不得支領清潔獎 金等語(見99年他字第7387號卷一第14-15頁)。然查,臺灣省 政府環境保護處87年6月函文亦謂:清潔隊員兼辦清潔相關行 政(業務)工作,可否支領清潔獎金,係屬事實認定事宜,另 清潔隊長、分隊長、幹事、技士、書記等,是否得予支領清 潔獎金,係屬事實認定事宜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46-48頁)。 且清潔獎金之支給,尚與工作時數無涉,亦經環保署於91年9 月20日以環署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在案(見本院卷二第73 頁)。此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5月10日局給字第00000 00000號函(見本院卷二第65頁)工明欄三內所載:「...茲以 清潔獎金發給之意旨係為獎勵、體恤『於惡劣工作環境中』 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者之辛勞;是以上開人員得否支領 清潔金,仍請本上開發給意旨核實認定。」等語,其中就「 於惡劣工作環境中」等語之記載,顯係該局於函釋時自行增 加「臺灣省各省轄市暨鄉鎮縣轄市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 點」第一條規定:「臺灣省政府為激勵省轄市及鄉鎮縣轄市 清潔人員(以下簡稱清潔人員)工作情緒,增進工作效率,特 訂定本要點。」以外之要件,則行為人如不依該函此部分函 釋意旨,而回歸「臺灣省各省轄市暨鄉鎮縣轄市清潔人員清 潔獎金支給要點」第一條規定意旨為核發要件,縱其自己主 觀上之認定與相關上級行政機關所為函釋意旨不同,亦難遽 認其主觀上具有不法故意。
3、況被告蔡素禎、李淑芳於本案遭起訴期間確均為編制內之清 潔隊員,業據被告等一再供陳無訛,且清潔隊長在任務編排 上,亦有編排任務內容,而就調至其他科室之清潔隊員亦在
其他臨時勤務欄內編列為兼任其他科室,例如被告蔡素禎即 註明(兼鄉長室),被告李淑芳即註明(兼秘書室),且該勤務 分配表亦載明:為執行本鄉各單位一般行政工作,致業務量 增加時,鄉長得調用隊員兼辦行政業務,本勤務表未排定而 與環境保護有關之其他勤務,鄉長均得臨時指派隊員執行等 語,亦有勤務分配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75頁)。從而, 被告吳顯森辯稱:蔡素禎、李淑芳均非屬「調任專辦行政內 勤工作」等語,尚堪採信。
4、證人蔡文龍於審理中除結證稱:伊自92年7月初起至95年7月 底止,共三年1個月時間擔任大雅鄉公所清潔隊隊長。鄉長室 跟主秘室,是由蔡素禎跟李淑芳自己去負責打掃。大雅鄉清 潔隊之隊部環境清理,是跟廢棄物清理有關,可因此領取清 潔獎金,也就是說他如果是在隊部做週遭環境整理就可以領 取獎金等語外,並結證稱:「(那同樣的情況跟你請教,那如 果在那個鄉長或是那個主任秘書室,也就是鄉公所行政區內 ,他做廢棄物,比如說打掃廁所,或是說倒垃圾,這些是不 是跟廢棄物清理有關的業務?是或不是?)你說隊員在裡面工 作嗎。」、「(不管是誰,只要是做倒垃圾,或是打掃廁所、 掃馬桶,或是做清潔窗戶的清潔、或收果皮紙屑的工作,這 些算不算跟廢棄物有關的業務?)算。」、「(那你擔任清潔 隊長的時候,你有沒有領取清潔獎金?廢棄物清潔獎金,有 或沒有?)一開始我是拒領,是沒有領,大概有將近半年的時 間我沒有領,『後來縣政府環保局科長說勸我說:你還是要 領,不要破壞制度,你還是要領。匯款科的科長他跟我講說 :你還是領好了。因為每個人都在領,隊長每個都在領,只 有你一個人沒有領,很奇怪。所以好,那我就領一半』。當 初是這樣子。」、「(你剛剛說,清潔隊員清潔隊部的環境, 還有整理垃圾都算廢棄物清理業務?)算。」、「(李淑芳及 蔡素禎清理公所內部環境清潔算不算廢棄物清理業務?)如果 是清理環境環境清潔打掃,算,算是廢棄物清理工作,清潔 打掃的工作,一般都是內部員工自己在打掃,打掃打包後再 由工友收。」、「(關於清潔獎金內部管考的層級為何?誰製 作清潔獎金名冊?誰蓋章?)實質審查是隊長。」、「(當時 你職掌範圍之內,誰作這清冊?)廖曼辰。」、「(做完之後 呈給誰蓋章?)如果有分隊長就送助理員逐級核章,隊長核章 ,然後送到鄉公所人事管理員,裁處單位,主計主任,財政 課,主任秘書,鄉長。」、「(在你擔任清潔隊長任內,清潔 獎金誰可以領,誰不可以領,是誰決定的?)清潔隊長審核, 最後決定權是鄉長。」、「(哪一個清潔隊員可以領多少金額 由誰決定?)清潔隊長是第一個,最後決定權是鄉長。」、「
(你剛才說一開始你拒絕領清潔獎金,但主管科長跟你說請你 要領不要破壞制度,所謂制度所指為何?)每一個隊員,臺中 縣21個鄉鎮市,21個鄉鎮市都有一個隊長,只有我沒有領, 我們有隊長聯誼會,一個月開一次。」、「(所以制度是說, 隊長是有領的,叫你要領,是否如此?)對。」、「(你當初 拒領的原因是什麼?)我認為這是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採 狹義定義,有一個範圍,是要實際接觸垃圾或聞到垃圾,或 一天到晚跟垃圾為伍,這很狹義定義範疇非常小,包括清理 溝渠,這些我當時覺得不要去跟隊員爭這個錢,給人留點好 印象。」、「(你是認為不要去爭這個錢,還是依法不能領? 兩者不同?)依法可以領。」、「(既然清潔隊長沒有實際從 事廢棄物清理,為何依法可以領?)事實認定的問題,因為要 到現場督導,這是一個團隊,團隊裡面有人作指揮監督的工 作,也親自下去幫忙,這樣隊長沒有領很奇怪。」、「(你出 去督導,你有無在外出登記簿上登記這個月你出去多少時數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3頁背面-127頁),足見未 實際「外出從事廢棄物清理」之清潔隊長,依向來行政慣例 亦均為清潔獎金核發之對象。
5、且按高雄市政府92年11月11日高市○○○○○0000000000號 函(高雄市政府公報92年冬字第24期48-49頁)修正核定之「高 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獎金支給要點」,記載:「主旨: 行政院修正核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獎金支給要點 」如附件,自92年12月9日生效,修正前之第4點第7款,並自 90年1月1日失效,而該修正後「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 獎金支給要點」亦明載如下,有該函及該函附件在卷可稽:(1)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員工服務辛 勞,激發員工工作情緒,以增進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2)本要點所稱員工,以實際從事一般廢棄物清理工作者為限, 其對象如下:
①清運垃圾人員。
②清疏水溝人員。
③清掃道路人員。
④清運水肥人員。
⑤其他有關各廢棄物處理場、溝渠清疏隊、水肥處理廠及各 區清潔隊之「內部員工」。
6、從而,臺灣省各省轄市暨鄉鎮縣轄市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 要點及大雅鄉公所之支給辦法既均僅規定:「本要點清潔獎 金之支給對象,係指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人員」等語, 而未就「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人員」之範圍再做進一步 規定,而改制前臺中縣政府環保局行政實例上就所謂「實際
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人員」之範圍亦顯然不限於「實際『外 出』從事廢棄物清理」」之工作人員(此觀之未實際外出從事 廢棄物清理工作之清潔隊長亦例均有支領清潔獎金即明),是 部分證人、被告等依其自己主觀上認定,認應限「實際外出 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人員」方為清潔獎金發放對象云云,自 不足採為不利於被告等之認定。
(六)且查:
1、按鄉公所與清潔隊員間之勞雇關係,應適用勞動基準法,業 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87年12月31日臺勞動一字第059606號 函釋在案。且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屬私法上之僱傭關係(臺灣高 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7號、132號、第10號、最高行政法院 94年度裁字第02776號均同此見解。)。又雇主就工資、工作 時間等勞動條件,及勞工應遵守之服務紀律,訂有共通適用 之規範,俾受僱人一體遵循,此規範即係工作規則。該工作 規則除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團體協約外,當然成為僱傭契約 內容之一部,觀諸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71條規定即明。次 按雇主為統一勞動條件及工作紀律,可單方訂定工作規則, 其變更時亦同,是工作規則如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不問勞 工是否同意,皆能發生拘束力。雇主就工作規則為不利勞工 之變更時,原則上雖不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但雇主為因 應勞動條件變化,就工作規則為不利益變更,如符合多數勞 工之利益,同時亦滿足企業經營之必要,具合理性時,自不 宜因少數勞工之反對,即一味否認其效力。故於有此情形時 ,勞動基準法第71條之規定,應為目的性限縮之解釋,即雇 主於工作規則為合理性之變更時,為兼顧雇主經營事業之必 要性及多樣勞動條件之整理及統一,其雖違反團體協約之約 定,應無須勞方之同意,仍屬有效(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 第220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 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 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 與均屬之;工資應由勞資雙方議定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 款、第2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工資之議定、調 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 約內訂定之,亦為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所明定。是工作 規則中如定有工資給付標準部分,該工作規則如欲為不利於 勞工之變更,除雇主為因應勞動條件變化,符合多數勞工之 利益,同時亦滿足企業經營之必要,具合理性時,始得就不 同意之勞工亦向後發生拘束力,然並無溯及發生變更勞動條 件之效力,至屬當然。而臺灣省各省轄市暨鄉鎮縣轄市清潔 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係為激勵省轄市及鄉鎮縣轄市清潔
人員(以下簡稱清潔人員)工作情緒,增進工作效率所訂定, 此觀諸系爭支給辦法第1條規定至明。又該支給要點已明定可 領取系爭清潔獎金之人員及資格,核屬就其受僱人獎金發放 所制訂之規範,自屬工作規則。而審酌系爭支給要點之內容 ,並無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團體協約,是自為兩造勞動契 約之一部分。清潔隊員所領取依上開支給要點按月所核發之 清潔獎金,自屬工資之一部分,亦堪認定(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勞上字第7號、132號、第10號判決意旨參照)。2、被告吳顯森於100年8月3日調查局人員詢問時即供明:「(你 是否認識蔡素禎、李淑芳、呂育誠、賴怡君、張啟湖、王瑞 仁、廖文潭、李政峰、蔡春風,交往關係為何?有無金錢往 來或私人怨隙?)蔡素禎、李淑芳如我前述分別為鄉長辦公室 及主任秘書助理,但是編制上是屬於大雅鄉清潔隊隊員,.. 。」、「(蔡素禎、李淑芳係自何時起至鄉長室、秘書室服務 ?職掌為何?工作時數及地點?)在我95年3月任大雅鄉鄉長 時,鄉長室只有我一人,後來因為業務上及鄉長室人員進出 管制的需要,所以我就想要調一個人進來幫忙,但是因為民 政課人手不足無法支應,後來我與李政峰及蔡素禎到各村開 村民大會時,發現蔡素禎能力不錯,所以就商調她進鄉長辦 公室幫忙,正確的時間我記不清楚,應該是在我就任後半年 左右,至於李淑芳在我就任前就一直都在主任秘書辦公室工 作,蔡素禎及李淑芳實際的工作就是幫忙遞送公文及接待訪 客,另外因為她們的編制仍在清潔隊,所以還是需要出門從 事稽查及拆除違規廣告等業務,至於蔡、李二人何時出去執 行稽查及拆除違規廣告等清潔業務,則由清潔隊隊長負責分 派並管制,我並沒有插手,因為我習慣每天先巡視轄區,一 般9點才進鄉長室,在用中餐前將手邊的公文批決,下午我大 多都不在鄉長室,所以我並不清楚蔡、李二人在辦公室及清 潔隊出勤的確實時數,但是我每天上午在鄉長室的時候,蔡 素禎都會在我的辦公室,只有幾次她有告訴我因為清潔隊有 事,所以要離開辦公室。」、「..就我所知,李淑芳升任清 潔隊員後,確實有參與相關清潔隊的清潔業務,但詳情我不 是很清楚。」、「內政部長期對鄉鎮公所的總員額實施管制 ,而大雅鄉人口數增加到9萬餘人超過沙鹿鎮〈人口僅5萬餘 人〉,公所編制上沙鹿鎮卻比大雅鄉多4、50個員額,所以業 務上確實人手不足,像大雅鄉編制上僅有3、4個村幹事,卻 要負責15個村的事務,所以我不可能從民政課拉人手進鄉長 室幫忙,而清潔隊卻可以依人口增加數報請縣府核准增加員 額,像大雅鄉每增加1200人可以增加一名隊員,而豐原市每 增加1000人就可以增加一名隊員,因此幾乎全國各鄉鎮首長
考量法令限制及實際業務需求,也都是自清潔隊編制隊員借 調或兼辦行政業務,像蔡素禎編制上在清潔隊,卻在我任職 前就長期在辦公室辦公具有處理公務的經驗,我才會調她來 幫忙,就我所知,蔡素禎目前也是借調至臺中市政府辦理人 事業務,編制卻還是在大雅區清潔隊。」、「(〈提示:94 年4月21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地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94 年7月26日行政院環保署環廢字第0000000000A號函、臺中縣 環保局94年7月29日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示函文指示 及「臺灣省各級清潔機構清潔隊員、司機、技工管理要點」 第11條規定,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員應專責從事廢棄物清理 工作,不得調往其他單位或專辦內勤業務,否則「屬機關首 長人事行政權之不當使用」,除其用人費不予核銷外,各該 主官(管)人員應受管理不實之處分,你是否知悉該等規定? 你等有無依指示辦理?)〈詳視後作答〉相關規定我雖然知悉 ,但如我前述,幾乎全國各鄉鎮首長考量法令限制及實際業 務需求,也都是自清潔隊編制隊員借調或兼辦行政業務,如 目前的臺中市政府也是如此。」、「(〈提示:臺灣省各省轄 市暨鄉鎮轄市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大雅鄉公所97 年 4月訂定之「大雅鄉清潔隊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辦法」〉所 示規定你是否知悉?)〈詳視後作答〉我是因為有人檢舉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