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145號
TCDM,102,訴,145,20131230,1

2/3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具變動性、進步性、時效性與不可預測性,先進國家多不 以一般採購方式來規範,以利科技研究發展,故我國乃於88 年1月20日制定公布「科學技術基本法」,以求因應。該法 第6條第4項規定(於100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公立學 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第1項政府補助 、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 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考其修法目的乃為提升科技創新 ,鼓勵研究機構之積極作為,特別於受政府補助或委託進行 科研採購之情況下,不論採購金額與補助比例為何,明示排 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以追求科學研究之彈性與便利。據上 ,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及程序從新原則,公立學校、公立 研究機關(構)接受國科會等委託機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 費所辦理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不論其金額大小,均排 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3.按「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國科 會於101年5月11日修正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 辦法」)第5條規定:「政府補助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 (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應於補助契約訂明受補 助者應遵守本辦法與補助機關所規定之事項及違約責任,並 得約定科研採購之方式。」亦即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 費所辦理之科研採購,因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故國科會與受 補助學校於補助契約得另外約定科研採購之方式,但此乃雙 方契約「約定」而非「法定」,是縱使於專題研究計畫補助 合約書中合意約定:「於執行研究計畫辦理採購時,依政府 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亦僅係謂採購方式之程序事 項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並非因此而成為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 採購行為。是本件由國科會訂定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 理原則、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等,固有訂定未盡 事宜部分、依政府有關規定或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等條 文(參處理原則三之㈩、作業要點第27條),然亦不足作為 認定本件各該科研採購行為即為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採購行 為。
4.綜據上述,被告莊賦祥雖係國立大學聘任之教授,惟大學延 聘其所從事之主要工作為授課、研究及輔導(大學法第17條 第1項規定參照),難謂係代表或代理國家或地方機關處理 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之人員,自非刑法第10條第2項 第1款前段所定之公務員;又其於本件所為如犯罪事實欄所 載之各項採購行為並未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而無執 行公權力之情事,再各該採購行為,亦經科學技術基本法予



以明示排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則依前揭說明,被告莊賦祥 顯無從認屬刑法所規範之公務員,其於本案所為即難認成立 「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公務員登載不實 罪」;至被告趙偉智雖與被告莊賦祥共同實行本案各該犯行 ,然被告莊賦祥既非刑法規範之公務員,被告趙偉智自無從 依刑法第31條身分犯之規定而認應該當於「公務員利用職務 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
㈡按刑法第214條所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 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 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 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 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又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會計事務及有關會 計憑證,應屬會計法之範圍,而依會計法第3條第4、5、6、 8款之規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現金、票據之出納、 移轉,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歲計餘絀之計算,其他應 為會計之事項等,應詳確之會計。公立學校關於上揭相關財 產事項,自應依上揭會計法規定為詳確之會計,其所屬人員 之聲明或申報,更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 得為一定之記載者,是聲明人或申報人縱持不實文書向會計 人員等為聲明或申請,亦不能論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 上開說明,本件虎尾科大、交大辦理財產採購及經費核銷之 人員,既有實質之審查權限及義務,則被告莊賦祥趙偉智 二人縱持上揭不實文書向前開公立學松所屬財產採購及經費 核銷人員等為聲明或申請,亦不能論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至中州大學為中州學校財團法人所捐助成之科技大學,另 成大研發會則係財團法人,核均非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機關,被告二人共同以不實採購事項登 載在職務上所製作之請購單,以及將不實採購驗收事項登載 在職務上所製作之支出憑證黏存單,分向中州大學、成大研 發會辦理核銷程序,自亦不該當於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罪,附此敘明。
㈢按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 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 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商業會計法第23條、第33條、第3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 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



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 類。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 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憑證、支出憑證及轉帳憑證三 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而營利事業銷貨 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 一種。又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 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 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 自應優先適用。良以商業會計法第33條明定:「非根據真實 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 錄。」倘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不實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 冊,即符合本法第71條第1款之犯罪構成要件,立法認上開 行為當然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不待就具體個案審認其損 害之有無,故毋庸明文規定,否則不足達成促使商業會計制 度步入正軌,商業財務公開,以取信於大眾,促進企業資本 形成之立法目的,反足以阻滯商業及社會經濟之發展。從而 ,商業會計人員等主體,就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一有填製 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不因事後該事 項之發生或成就,而得解免罪責(最高法院92年台上第3677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㈣核被告莊賦祥趙偉智二人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所為係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 罪嫌部分,尚有未洽,惟其社會基本事實相同,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檢察官起訴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併予敘明。
㈤按刑法之共同正犯,係採客觀主義,以共同實施構成犯罪事 實之行為為成立要件,雖共犯相互間祇須分擔一部分行為, 苟有犯意之聯絡,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又現行刑 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 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 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 2253號、22年上字第1713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係因身分而 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此項身分,依刑 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以共犯論。被告莊賦祥趙偉智



人,就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刑 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犯行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至被告莊賦祥雖非奕偉公司等公司之負責 人,然其與共同被告趙偉智共同實施上開犯行,依刑法第31 條第1項規定,就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部分,仍應論以共同 正犯。
㈥被告莊賦祥趙偉智二人共同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各次 犯行,均係利用不知情之學校助理、研究生等而為上揭各犯 行,皆為間接正犯。
㈦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 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接續犯之所以僅成立實質上一罪,非 僅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尚由於其所著手實行之自 然意義上數行為,或因係於同一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 所為,在時空上具有密切關係,且侵害同一法益,即學理上 所謂「重覆性接續犯」,或因係組成犯罪行為之各動作,先 行之低度行為,因尚未能完成其犯罪,而再繼續後行之高度 行為,以促成其犯罪結果,致先行之低度行為應為後行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即學理上所謂「相續性接續犯」,其各行為 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所致。故重覆進行之數個同種類 行為,需具有足令社會上一般人均認其不具獨立性,而應將 之視為單一犯罪行為予以評價之時空上密切關係,始得認係 重覆性接續犯(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4332號判決意旨參 照)。被告莊賦祥趙偉智二人分別向虎尾科大(附表一編 號1至20部分)、交大(附表一編號21、22部分)、中州科 大(附表一編號23、24部分)、成大發展研究基金會(附表 一編號25、26部分)所為如附表一所示多次以虛偽統一發票 作為憑證而據以詐取財物之行為,上開分向同一學校、基金 會行使不實統一發票等之數次舉動,均為實現同一詐取財物 之單一目的所為,宜認定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較符合 社會通念之經驗法則。被告二人所犯開具不實發票之登載不 實會計憑證及詐欺取財罪等,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二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登載不實會 計憑證罪處斷。
㈧被告莊賦祥趙偉智二人分向虎尾科大、交大、中州科大、 成大研發會所犯各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侵害法益



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㈨被告莊賦祥趙偉智二人分向虎尾科大、交大、中州科大、 成大研發會詐得款項後,由被告莊賦祥就其中之1,240,987 元,用以支應如犯罪事實欄二之㈠、㈡、㈢所載之回填自行 支出等,其餘之216,645元,則由被告趙偉智以稅賦支出、 後續核銷等名義予以扣除,而納為己有等行為,核屬單純處 分贓物之不罰後行為,於本院已認定之上揭各犯罪行為之成 立並無影響,併此敘明。
㈩爰審酌被告莊賦祥為國立大學教授並曾為系所首長,被告趙 偉智則為被告莊賦祥之產碩專班受業學生、民間科技企業負 責人,被告莊賦祥為求研究計畫得以完成暨產碩專班之開班 順利等,而先夥同學生即被告趙偉智共同以假發票詐欺經費 用以支應上揭各計畫等支出開銷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渠等共計詐取費用達1,457,632元,所生損害非微,惟犯罪 後渠二人均坦承全部犯行,並已全部繳交、返還犯罪所得與 各該學校、基金會等,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第1、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 執行刑,以資懲儆。又被告二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 等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經此偵審教訓當益知戒慎而無再犯之 虞,本院認前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 緩刑4年,以勵自新。又本院審酌被告2人行為造成之損害, 為使被告於緩刑期內能有所反省,並對社會有所貢獻,爰依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5款規定,分別宣告:被告莊賦祥應 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 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至於義 務勞務之執行方法,核屬執行事項,應由檢察官執行),再 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命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被告趙偉智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國庫支付如主 文第2項所示金額;以稍事彌補其等行為所造成之國家社會 資源浪費。又被告二人如拒不依上開緩刑所附條件履行而情 節重大時,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 請撤銷對被告之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被告趙偉智開立不實發票):
┌──┬─────┬───┬────┬─────┬──────┬────┬──┬─────┐
│編號│經費科目、│買受人│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名、數量及│發票金額│商家│犯罪行為之│
│ │金額 ├───┤ │ │單位 ├────┤ │被害人暨相│
│ │ │請購人│ │ │ │貨款匯入│ │對應之科刑│
│ ├─────┼───┤ │ │ │銀行之日│ │內容 │
│ │製表申請 │驗收人│ │ │ │期、帳號│ │ │
│ │經費日期 │ │ │ │ │及金額 │ │ │
├──┼─────┼───┼────┼─────┼──────┼────┼──┼─────┤




│ 1 │94D008-2光│虎尾科│97年5月1│ZZ00000000│ITO導電玻璃(│92,000元│奕偉│虎尾科大 │
│ │電產業研發│大 │日 │ │5歐姆):50片│ │公司│(如附表三│
│ │碩士95: │ │ │ │、玻璃封裝膠├────┤ │編號1) │
│ │600材料費 │ │ │ │EU-668E:10 │97年5月2│ │ │
│ │;92,000元├───┤ │ │瓶、玻璃封裝│0日匯款 │ │ │
│ │ │莊賦祥│ │ │膠EU-552E: │91,970元│ │ │
│ │ ├───┤ │ │10瓶、點膠裝│奕偉公司│ │ │
│ │ │莊賦祥│ │ │用針頭:5盒 │於大眾銀│ │ │
│ │ │ │ │ │、點膠裝用針│行南屯分│ │ │
│ │ │ │ │ │筒:5盒、套 │行帳號:│ │ │
│ ├─────┤ │ │ │頭組件:10組│00000000│ │ │
│ │97年5月6日│ │ │ │ │610號帳 │ │ │
│ │ │ │ │ │ │戶 │ │ │
├──┼─────┼───┼────┼─────┼──────┼────┼──┤ │
│ 2 │94D008-2光│虎尾科│97年5月5│ZZ00000000│光學耐熱塑膠│94,000元│奕偉│ │
│ │電產業研發│大 │日 │ │基板20cm*20c│ │公司│ │
│ │碩士95:60│ │ │ │m:20片、光 ├────┤ │ │
│ │0材料費; │ │ │ │學封裝膠 │97年5月2│ │ │
│ │28,741元、├───┤ │ │EU-552D:10 │6日匯款 │ │ │
│ │94D008-2光│莊賦祥│ │ │瓶、特殊針頭│93,970元│ │ │
│ │電產業研發├───┤ │ │32G:10盒、 │奕偉公司│ │ │
│ │碩士95: │莊賦祥│ │ │點膠裝用針筒│於大眾銀│ │ │
│ │600材料費 │ │ │ │:5盒 │行南屯分│ │ │
│ │;65,259元│ │ │ │ │行帳號:│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610號帳 │ │ │
│ │97年5月19 │ │ │ │ │戶 │ │ │
│ │日 │ │ │ │ │ │ │ │
├──┼─────┼───┼────┼─────┼──────┼────┼──┤ │
│ 3 │96B112照明│虎尾科│97年6月 │ZZ00000000│UV膠EU-668E │52,500元│奕偉│ │
│ │系統用高功│大 │23日 │ │(30g):20 │ │公司│ │
│ │率發光二極│ │ │ │瓶、UV膠EU-6├────┤ │ │
│ │體封裝透鏡│ │ │ │59F(30g):│97年7月1│ │ │
│ │之光學: ├───┤ │ │20瓶、特殊針│0日匯款 │ │ │
│ │300業務費 │莊賦祥│ │ │頭32G:10盒 │52,470元│ │ │
│ │;52,500元├───┤ │ │、點膠裝用針│奕偉公司│ │ │
│ │ │莊賦祥│ │ │筒:10盒 │於大眾銀│ │ │
│ │ │ │ │ │ │行南屯分│ │ │
│ │ │ │ │ │ │行帳號:│ │ │
│ ├─────┤ │ │ │ │10 │ │ │




│ │97年7月2日│ │ │ │ │810039 │ │ │
│ │ │ │ │ │ │610號帳 │ │ │
│ │ │ │ │ │ │戶 │ │ │
├──┼─────┼───┼────┼─────┼──────┼────┼──┤ │
│ 4 │97D005-2電│虎尾科│98年4月8│FA00000000│光學耐熱塑膠│95,000元│奕偉│ │
│ │機資訊學院│大 │日 │ │基板20cm*20c│ │公司│ │
│ │光電與半導│ │ │ │m:50PCS、光├────┤ │ │
│ │體產業研發│ │ │ │學封裝膠EU-5│98年4月2│ │ │
│ │碩士97: ├───┤ │ │41F(30g):│2日匯款 │ │ │
│ │600材料費 │莊賦祥│ │ │30PCS、特殊 │94,970元│ │ │
│ │;95,000元├───┤ │ │針頭25G:40 │奕偉公司│ │ │
│ │ │莊賦祥│ │ │盒、深琥珀色│於大眾銀│ │ │
│ │ │ │ │ │專用針筒:10│行南屯分│ │ │
│ │ │ │ │ │盒 │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 │ │
│ │98年4月14 │ │ │ │ │610號帳 │ │ │
│ │日 │ │ │ │ │戶 │ │ │
├──┼─────┼───┼────┼─────┼──────┼────┼──┤ │
│ 5 │0000-000機│虎尾科│98年9月 │JA00000000│自動點框膠機│125,000 │奕偉│ │
│ │械及設備- │大 │25日 │ │:1台 │元 │公司│ │
│ │學校經費( │ │ │ │ ├────┤ │ │
│ │本年度預算│ │ │ │ │98年11月│ │ │
│ │)125,000元├───┤ │ │ │10日匯款│ │ │
│ │ │莊賦祥│ │ │ │24,970元│ │ │
│ │ ├───┤ │ │ │及99,970│ │ │
│ │ │莊賦祥│ │ │ │元,共計│ │ │
│ │ │ │ │ │ │124,940 │ │ │
│ │ │ │ │ │ │元至奕偉│ │ │
│ │ │ │ │ │ │公司於大│ │ │
│ │ │ │ │ │ │眾銀行南│ │ │
│ │ │ │ │ │ │屯分行帳│ │ │
│ │ │ │ │ │ │號:1081│ │ │
│ ├─────┤ │ │ │ │0000 000│ │ │
│ │98年9月29 │ │ │ │ │號帳戶 │ │ │
│ │日 │ │ │ │ │ │ │ │
├──┼─────┼───┼────┼─────┼──────┼────┼──┤ │
│ 6 │98B055廣視│虎尾科│99年1月 │LA00000000│ITO導電玻璃(│97,000元│奕偉│ │
│ │角散熱型上│大 │29日 │ │5歐姆):50PC│ │公司│ │
│ │發光有機發│ │ │ │S、玻璃封裝 ├────┤ │ │
│ │光二極體立│ │ │ │膠EU-935(30│99年3月3│ │ │




│ │體顯示: ├───┤ │ │g):20PCS、│日匯款 │ │ │
│ │300業務費 │莊賦祥│ │ │PET封裝膠 │96,970元│ │ │
│ │97,000元 ├───┤ │ │EU-858(30g │奕偉公司│ │ │
│ │ │莊賦祥│ │ │):20PCS、 │於大眾銀│ │ │
│ │ │ │ │ │點膠裝用針頭│行南屯分│ │ │
│ │ │ │ │ │(盒/50PCS)│行帳號:│ │ │
│ │ │ │ │ │:10盒、點膠│10 │ │ │
│ │ │ │ │ │裝用針筒(盒│810039 │ │ │
│ ├─────┤ │ │ │/20PCS):5 │610號帳 │ │ │
│ │99年2月22 │ │ │ │盒、套頭組件│戶 │ │ │
│ │日 │ │ │ │:15組 │ │ │ │
├──┼─────┼───┼────┼─────┼──────┼────┼──┤ │
│ 7 │98B163L E │虎尾科│99年1月 │LA00000000│導電銀膠( │95,000元│廣明│ │
│ │封裝非球面│大 │29日 │ │GA-29): │ │公司│ │
│ │凹透鏡發散│ │ │ │100PCS ├────┤ │ │
│ │光型設計與│ │ │ │ │99年3月9│ │ │
│ │製造: ├───┤ │ │ │匯款 │ │ │
│ │300業務費 │莊賦祥│ │ │ │94,970元│ │ │
│ │95,000元 ├───┤ │ │ │廣明公司│ │ │
│ │ │莊賦祥│ │ │ │於大眾銀│ │ │
│ │ │ │ │ │ │行南屯分│ │ │
│ │ │ │ │ │ │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 │ │
│ │99年3月2日│ │ │ │ │413號帳 │ │ │
│ │ │ │ │ │ │戶 │ │ │
├──┼─────┼───┼────┼─────┼──────┼────┼──┤ │
│ 8 │DA03產碩專│虎尾科│99年2月2│LA00000000│薄膜太陽能電│97,000元│廣明│ │
│ │班結餘款- │大 │日 │ │池導電銀漿(│ │公司│ │
│ │光電所:30│ │ │ │GA-6588): ├────┤ │ │
│ │0業務費388│ │ │ │10000g、薄膜│99年3月4│ │ │
│ │0元、96D00├───┤ │ │太陽能電池導│日匯款 │ │ │
│ │-2光電產業│莊賦祥│ │ │電銀漿(GA-9│96,970元│ │ │
│ │研發碩士97├───┤ │ │588):10000│廣明公司│ │ │
│ │:600材料 │莊賦祥│ │ │g、薄膜太陽 │於大眾銀│ │ │
│ │費26,686元│ │ │ │能電池導電銀│行南屯分│ │ │
│ │、97D005-2│ │ │ │漿(GA-9688 │行帳號:│ │ │
│ │電機資訊學│ │ │ │):10000g │00000000│ │ │
│ │院光電與半│ │ │ │ │413號帳 │ │ │
│ │導體產業研│ │ │ │ │戶 │ │ │
│ │發碩士97:│ │ │ │ │ │ │ │




│ │600材料費 │ │ │ │ │ │ │ │
│ │66,434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年2月22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9 │T97I103北 │虎尾科│99年4月7│MA00000000│玻璃封裝膠 │95,000元│廣明│ │
│ │科大-第三 │大 │日 │ │S-112(30g):│ │公司│ │
│ │年97年度技│ │ │ │50瓶、PET封 ├────┤ │ │
│ │職校院技術│ │ │ │裝膠S-125( │99年4月2│ │ │
│ │研發中: ├───┤ │ │30g):50瓶 │1日匯款 │ │ │
│ │300業務費 │莊賦祥│ │ │ │94,970元│ │ │
│ │95,000元 ├───┤ │ │ │廣明公司│ │ │
│ │ │莊賦祥│ │ │ │於大眾銀│ │ │
│ │ │ │ │ │ │行南屯分│ │ │
│ │ │ │ │ │ │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 │ │
│ │99年4月15 │ │ │ │ │413號帳 │ │ │
│ │日 │ │ │ │ │戶 │ │ │
├──┼─────┼───┼────┼─────┼──────┼────┼──┤ │
│ 10 │T97I103北 │虎尾科│99年4月 │MA00000000│PES基板2.9*2│95,000元│奕偉│ │
│ │科大-第三 │大 │14日 │ │.9mm:60組、│ │公司│ │
│ │年97年度技│ │ │ │鋁基板2.9*2.├────┤ │ │
│ │職校院技術│ │ │ │9mm:50組 │99年5月4│ │ │
│ │研發中: ├───┤ │ │ │日匯款 │ │ │
│ │300業務費 │莊賦祥│ │ │ │94,970元│ │ │
│ │95,000元 ├───┤ │ │ │奕偉公司│ │ │
│ │ │莊賦祥│ │ │ │於大眾銀│ │ │
│ │ │ │ │ │ │行南屯分│ │ │
│ │ │ │ │ │ │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 │ │
│ │99年4月26 │ │ │ │ │610號帳 │ │ │
│ │日 │ │ │ │ │戶 │ │ │
├──┼─────┼───┼────┼─────┼──────┼────┼──┤ │
│ 11 │T97I103北 │虎尾科│99年5月 │MU00000000│去膠劑TP-205│83,500元│瓏茂│ │
│ │科大-第三 │大 │18日 │ │:10kg、洗板│ │企業│ │
│ │年97年度技│ │ │ │劑NX858:10k├────┤社 │ │
│ │職校院技術│ │ │ │g、噴砂玻璃 │99年6月2│ │ │
│ │研發中: ├───┤ │ │蓋板30mm*30m│日匯款83│ │ │




│ │300業務費 │莊賦祥│ │ │m:10片 │470元瓏 │ │ │
│ │83,500元 ├───┤ │ │ │茂企業社│ │ │
│ │ │莊賦祥│ │ │ │於大眾銀│ │ │
│ │ │ │ │ │ │行南屯分│ │ │
│ │ │ │ │ │ │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 │ │
│ │99年5月26 │ │ │ │ │614號帳 │ │ │
│ │日 │ │ │ │ │戶 │ │ │
├──┼─────┼───┼────┼─────┼──────┼────┼──┤ │
│ 12 │98D009-3電│虎尾科│99年5月 │NA00000000│顯影劑KU-985│99,000元│廣明│ │
│ │機資訊學院│大 │19日 │ │2:20kg、螢 │ │公司│ │
│ │光電與半導│ │ │ │光粉YO-2523 ├────┤ │ │
│ │體產業研發│ │ │ │:2000g、特 │99年6月1│ │ │
│ │碩士99: ├───┤ │ │殊點膠針頭 │日匯款 │ │ │
│ │600材料費 │莊賦祥│ │ │27G:200PCS │98,960元│ │ │
│ │;99,000元├───┤ │ │ │廣明公司│ │ │
│ │ │莊賦祥│ │ │ │於大眾銀│ │ │
│ │ │ │ │ │ │行南屯分│ │ │
│ │ │ │ │ │ │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 │ │
│ │99年5月21 │ │ │ │ │413號帳 │ │ │
│ │日 │ │ │ │ │戶 │ │ │
├──┼─────┼───┼────┼─────┼──────┼────┼──┤ │
│ 13 │98D009-3電│虎尾科│99年6月3│NA00000000│顯影劑KU-985│44,000元│廣明│ │
│ │機資訊學院│大 │日 │ │2:10kg、螢 │ │公司│ │
│ │光電與半導│ │ │ │光粉YO-2523 ├────┤ │ │
│ │體產業研發│ │ │ │:1000g、特 │99年6月1│ │ │
│ │碩士99: ├───┤ │ │殊點膠針頭 │5日匯款 │ │ │
│ │600材料費 │ 空白 │ │ │31G:50PCS │43,970元│ │ │
│ │;44,000元├───┤ │ │ │廣明公司│ │ │
│ │ │莊賦祥│ │ │ │於大眾銀│ │ │
│ │ │ │ │ │ │行南屯分│ │ │
│ │ │ │ │ │ │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 │ │
│ │99年6月4日│ │ │ │ │413號帳 │ │ │
│ │ │ │ │ │ │戶 │ │ │
├──┼─────┼───┼────┼─────┼──────┼────┼──┤ │
│ 14 │98B181高效│虎尾科│99年8月 │PA00000000│UV膠EU-668E │70,500元│奕偉│ │
│ │能薄膜太陽│大 │17日 │ │(30g):30P├────┤公司│ │
│ │電池之研製│ │ │ │CS、UV膠EU-6│99年8月2│ │ │




│ │:300業務 ├───┤ │ │59 F(30g) │6日匯款 │ │ │
│ │費70,500元│莊賦祥│ │ │:30PCS、特 │70,470元│ │ │
│ │ ├───┤ │ │殊針頭32G( │奕偉公司│ │ │
│ │ │莊賦祥│ │ │50PCS):10 │於大眾銀│ │ │
│ │ │ │ │ │盒、點膠裝用│行南屯分│ │ │
│ │ │ │ │ │針筒(20PCS │行帳號:│ │ │
│ ├─────┤ │ │ │):10盒 │00000000│ │ │
│ │99年8月20 │ │ │ │ │610號帳 │ │ │
│ │日 │ │ │ │ │戶 │ │ │
├──┼─────┼───┼────┼─────┼──────┼────┼──┤ │
│ 15 │98B181高效│虎尾科│99年9月 │PU00000000│導電銀膠GA-6│97,000元│瓏茂│ │
│ │能薄膜太陽│大 │14日 │ │588:10000g │ │企業│ │
│ │電池之研製│ │ │ │、導電銀膠 ├────┤社 │ │
│ │:300業務 │ │ │ │GA-9588:100│99年9月2│ │ │
│ │費97,000元├───┤ │ │00g、導電銀 │9日匯款 │ │ │
│ │ │莊賦祥│ │ │膠GA-9688:1│96,970元│ │ │
│ │ ├───┤ │ │0000g │瓏茂企業│ │ │
│ │ │莊賦祥│ │ │ │社於大眾│ │ │
│ │ │ │ │ │ │銀行南屯│ │ │
│ │ │ │ │ │ │分行帳號│ │ │
│ ├─────┤ │ │ │ │:108204│ │ │
│ │99年9月23 │ │ │ │ │14614號 │ │ │
│ │日 │ │ │ │ │帳戶 │ │ │
├──┼─────┼───┼────┼─────┼──────┼────┼──┤ │
│ 16 │99AF06高玻│虎尾科│99年9月 │QA00000000│ITO導電玻璃(│97,000元│奕偉│ │
│ │璃轉移溫度│大 │21日 │ │5歐姆):50PC│ │公司│ │
│ │(Tg)有機│ │ │ │S、玻璃封裝 ├────┤ │ │
│ │材料與最佳│ │ │ │膠EU-852D( │99年10月│ │ │
│ │化元: ├───┤ │ │30g):20PCS│4日匯款 │ │ │
│ │600材料費 │莊賦祥│ │ │、PET封裝膠 │96,970元│ │ │
│ │97,000元 ├───┤ │ │EU-552D(30g│奕偉公司│ │ │
│ │ │莊賦祥│ │ │):20PCS、 │於大眾銀│ │ │
│ │ │ │ │ │點膠裝用針頭│行南屯分│ │ │
│ │ │ │ │ │(盒/50PCS)│行帳號:│ │ │
│ │ │ │ │ │:10盒、點膠│00000000│ │ │
│ │ │ │ │ │裝用針筒(盒│610號帳 │ │ │
│ ├─────┤ │ │ │/20PCS):5 │戶 │ │ │
│ │99年9月27 │ │ │ │盒、套頭組件│ │ │ │
│ │日 │ │ │ │:15組 │ │ │ │
├──┼─────┼───┼────┼─────┼──────┼────┼──┤ │




│ 17 │98B181高效│虎尾科│99年11月│RA00000000│薄膜太陽能電│97,000元│廣明│ │
│ │能薄膜太陽│大 │17日 │ │池導電銀漿 │ │公司│ │
│ │電池之研製│ │ │ │GA-7882:100├────┤ │ │
│ │:300業務 │ │ │ │00g、薄膜太 │99年12月│ │ │
│ │費97,000元├───┤ │ │陽能電池導電│1日匯款 │ │ │
│ │ │莊賦祥│ │ │銀漿GA-8820 │96,970元│ │ │
│ │ ├───┤ │ │:10000g、薄│廣明公司│ │ │
│ │ │莊賦祥│ │ │膜太陽能電池│於大眾銀│ │ │
│ │ │ │ │ │導電銀漿GA-9│行南屯分│ │ │
│ │ │ │ │ │875:10000g │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 │ │
│ │99年11月23│ │ │ │ │413號帳 │ │ │
│ │日 │ │ │ │ │戶 │ │ │
├──┼─────┼───┼────┼─────┼──────┼────┼──┤ │
│ 18 │100I016綠 │虎尾科│100年9月│WT00000000│ITO導電玻璃(│97,000元│奕偉│ │
│ │色電子與無│大 │1日 │ │5歐姆):50片│ │公司│ │
│ │線通訊之整│ │ │ │、玻璃封裝膠├────┤ │ │
│ │合型技術發│ │ │ │EU-935(30g │100年9月│ │ │
│ │展中心: ├───┤ │ │):20片、 │16日匯款│ │ │
│ │300業務費 │莊賦祥│ │ │PET封裝膠 │96,970元│ │ │

2/3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南和路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億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力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