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洪富蓁提出之黃色牛皮紙袋照片1張、志誠公司台北 富邦銀行金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各類存款歷史 對帳單(見J2卷第48頁至第49頁、第93頁、第98頁)、高 山青器材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封面及 存摺內頁、瑩喬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封面及存摺內頁(見J5卷第106頁至第109頁)、高山青 器材社統一發票、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採購案之公開招標 公告及決標公告、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採購案之公開取得 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及決標公告(見J6卷第5頁、第7頁、 第16頁至第18頁、第19頁至第24頁)、如附表一編號7所 示採購案之公開招標公告及決標公告、如附表一編號6所 示採購案之決標公告、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採購案之公開 招標公告及決標公告、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採購案之公開 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及決標公告、投標須知、裝備器 材規格一覽表(見J3卷第24頁至第27頁、第51頁及背面、 第90頁至第98頁、第264頁至第278頁)、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採購案之公開招標公告及決標公告、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採購案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及決標公告( 見J6卷第16頁至第24頁)、盛泰公司永豐銀行五股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永豐銀行 支票存根、上揚公司出貨資料、志誠公司台北富邦銀行金 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據(見A6卷第38頁至第40頁、 第107頁至第111頁、第114頁至第116頁、第122頁)等件 在卷可考,是以被告林釗文、洪富蓁、劉彩倩上開任意性 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予採認。
(二)按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 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 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 關資料,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明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 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所謂招標文件自應包括尚未確 定前之各種草案內容,以免有心人士從中得知各種特殊條 件限制之梗概及方向,而能提前準備,甚至循各種管道試 圖影響日後該招標文件內容之確定,致妨害採購制度之公 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3895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採購案之預算金額、採購品項、履約期限等,若於 招標程序開始前,即洩漏予特定人士(廠商)知曉,該特 定人士即可以優於其他廠商之作業時間及條件參與競標,
當屬「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無疑,故機關辦 理採購,對於招標文件所列預算金額、採購品項、履約期 限等,對於機關經手採購案之人員而言,既係政府採購法 所言應予保密之招標文件內容,又係不得洩漏之「其他足 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 1項規定,衡其性質,於公告前當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 秘密之消息甚明。
(三)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經辦公用工程收 取回扣罪,乃一般受賄罪之特別規定。而所謂回扣,係指 公務員與對方期約,將應付給之工程價款中,提取一定比 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不法所有,或期約一定比率或 數額之財物而收取者,均屬之。如對於公務員職務之行為 或違背職務之行為,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或可以 金錢計算之財物等不法報酬,則應屬賄賂。是「回扣」與 「賄賂」,雖均屬對公務員之不法原因為給付,但其行為 態樣及涵義既各有不同,自不宜混淆。茍公務員對於職務 上行為收受之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職務範圍內 踐履賄求之特定行為(違背其職務或為其職務上之行為) 有對價關係,亦即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之人,其目的 係以公務員踐履或消極不執行某特定職務上之行為以為回 報,而公務員主觀上亦有收受該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後踐 履或消極不執行某特定職務上行為以資報償之意思,實乃 對於職務上或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自不能拘泥於 相關人員之用語,遽論以收取回扣罪(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392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 載各筆受賄款項,乃屬被告林釗文與欲標得各該採購案之 被告洪富蓁間約定為特定之違反規定作為,而由被告洪富 蓁交付一定之款項以為報酬,顯係對於公務員違背之職務 行為,所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給付,核其性質自 係屬賄賂。至卷內筆錄雖記載被告林釗文所收取之金額為 「回扣」,然此為一般人慣習用語,不影響該款項性質之 認定,併此指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林釗文、洪富蓁、劉彩倩、高山青器材社 、瑩喬公司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事證已臻明確,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犯罪事實欄二部分:
(一)訊據被告林祥欽固坦承其於擔任新竹縣消防局局長時, 有指示被告陳保全向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採購案之得標廠 商要求贈送如附表二「收受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物 品,惟矢口否認有何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行,
辯稱:伊僅係委請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採購案之承辦人即 被告陳保全探詢得標廠商能否贈送上開物品,是否捐贈 任由廠商決定,此亦與局長之職務上行為無對價關係, 況其係以局長職位受贈該等物品,且係供局長之公務上 使用云云;訊據被告陳保全固坦認其承辦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採購案時,有依局長即被告林祥欽指示向得標廠商 代表人即被告劉彩倩詢問可否贈送上開物品,並無貪污 之意思,且認為係供局長公務上使用,而被告劉彩倩所 贈送之物品亦與其職務上行為無對價關係云云。(二)經查:
(1)被告林祥欽自87年7月1日至101年5月16日擔任新竹縣消防 局局長,負責督導綜理全盤局務,該局有關之採購案,亦 為其主管監督之事務;被告陳保全則自95年6、7月間起擔 任該局行政科小隊長,負責辦理採購案招標、開標、驗收 、請款等業務,為被告林祥欽、陳保全所是認(見A4卷第 115頁及背面;A8卷第190頁及背面;J3卷第1頁至第2頁; N2卷第298頁及背面),其2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 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無訛。 (2)又新竹縣消防局辦理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採購案期間,時 任新竹縣消防局局長之被告林祥欽有指示擔任行政科小隊 長之被告陳保全,向得標廠商高山青器材社代表人即被告 劉彩倩要求交付如附表二「收受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 物品,嗣經被告劉彩倩交付並由被告陳保全收受後轉交被 告林祥欽之事實,除據被告林祥欽於本院審理時供稱:「 (辯護人王有民律師問:你有無在100年6月9日本案『採 購山難裝備器材一批案』【採購案號:100114號】招標文 件上勾選其中登山背包1個、登山杖3個、保暖手套1雙、 保暖衣2件、充氣睡墊1個、登山鞋1個、頭燈1個、指北針 1個、睡袋1個、LED手電筒1個等10款物品之後告知陳保全 詢問廠商可不可以贈送?)有。」、「(辯護人王有民律 師問:這些用品你是如何收到的?)是放在我的辦公桌旁 邊。」等語在卷(見N2卷第309頁、第310頁),並經被告 陳保全於偵查中自白供稱及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伊任職 於新竹縣政府消防局行政科,自95年約6、7月起負責辦理 採購業務,職稱是小隊長,伊有負責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採購案之採購發包業務,該採購案之需求單位是災害搶救 科,承辦人是李銘浩,災害搶救科將相關採購品項擬定好 後,移請行政科辦理採購事宜,故伊將前述相關文件連同 簽呈,請工友小姐送至局長室批核,局長林祥欽翻閱招標 文件時,就找伊前去局長室,表示看到本次採購品項後,
勾選登山背包、登山杖、保暖手套、保暖衣、充氣睡墊、 登山鞋、頭燈、指北針、睡袋、LED手電筒等10件品項, 問伊可否請得標廠商贈送,該採購案於100年6月9日開標 時,伊在現場負責開啟廠商投標文件及審查廠商資格等工 作,廠商高山青器材社順利得標後,伊在開標現場當面交 付1張紙條予劉彩倩,紙條上面記載「登山背包、登山杖 、保暖手套、保暖衣、充氣睡墊、登山鞋、頭燈、指北針 、睡袋、LED手電筒」等文字,並告知劉彩倩上開物品是 局長要的,請劉彩倩處理一下等語,伊係因為局長做此指 示,不敢違背,所以就照做,伊記得當日局長好像有表示 最近要去登山,缺一些裝備,所以才在上開這些單項上面 勾選,請伊去問廠商可不可以送,故係基於局長林祥欽之 個人要求,才向得標廠商劉彩倩要求贈送上開物品,非基 於機關之立場需要,伊知道這樣做確實不適當,伊當下很 為難,但局長這樣指示,伊只好這樣做,嗣劉彩倩於如附 表一編號7所示採購案驗收通過後請款前,將市值約為24, 430元之上述10項物品,分2次送至伊位在新竹縣政府消防 局行政科之辦公座位,劉彩倩送到新竹縣消防局時,伊不 在辦公室,是回到辦公室時,才看到前述物品放在伊之座 位上,伊回辦公室時看到就知道,所以沒有再打電話跟劉 彩倩確認,且隨即將該等物品全數拿到局長室,伊記得局 長當時不在辦公室,伊直接放在局長的辦公桌上,另因向 劉彩倩要求之10項物品內,局長收到之後表示欠指北針, 所以有於100年11月30日購置山難搜救裝備器材一批採購 案(案號:100129)開標後,向劉彩倩再要一次,劉彩倩 於100年12月12日將指北針送至伊之新竹縣消防局座位上 ,伊係與局長林祥欽共涉貪污治罪條例之收賄罪,伊認罪 等語明確(見A4卷第163頁至第168頁),且經被告劉彩倩 於偵查中自白供稱並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陳保全小隊長 於100年6月9日下午即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採購案開標完後 ,在開標現場,待其他人都離開,將記載「代號1登山背 包、代號2登山杖、代號3保暖手套、代號4保暖衣、代號5 充氣睡墊、代號6登山鞋、代號7頭燈、代號8指北針、代 號9睡袋、代號10-LED手電筒」等文字之紙條交予伊,並 告訴伊這是局長要的,因為局長在爬山,請伊處理一下, 意即要伊準備這10項物品,伊便於100年8月11日以高山青 hine t電子郵件信箱(mt.green@msa.hinet.net)寄發主 旨為「高山青-發票(更正正確版)」之電子郵件並附加 伊所製作「新竹縣政府消防局-貨交陳小隊長」單據之電 子檔案,至洪富蓁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Z0000000000@gm
ail.com),伊製作該單據並寄發該電子郵件予洪富蓁之 目的,是要告訴洪富蓁有這筆額外的金額支出,且金額比 較大,所以要與洪富蓁共同負擔,伊本來還想說這個部分 應是洪富蓁要處理的。該單據記載「2,873, 475(結案價 )」是指該採購案之決標金額,「1,880,000」是指該採 購案之成本價、「993,475」是「2,873,475」減掉「1,80 0,000」後之差額,也就是伊本來要給洪富蓁的回扣及佣 金,「24,430」是局長要求前揭10項器材設備之總價,「 969,045」是指扣除前揭「24,430」後要給洪富蓁之實際 回扣及佣金,但後來洪富蓁向伊表示是伊自己要答應陳保 全小隊長,局長說要就要,那其他人(即公務員)怎麼分 ,給公務員的錢要減掉,某一部分的人就會抱怨拿到的錢 要再扣掉24,430元,所以要伊自己吸收,後來伊大概於10 0年8月11日前後,將該10項物品直接送貨至新竹縣消防局 陳保全之座位上放,伊記得是分2次送去,第1次是給7、8 成,不含衣服,第2次又另外再給衣服,2次去都沒有遇到 陳保全,第2次送完全部的貨後,伊才用電話告知陳保全 說東西放好了,上開交付給陳保全之物品,也算是伊為求 採購案驗收順利之對價,在伊認知內,這個部分之花費, 應該也要算在給洪富蓁的回扣內,因是公務員要的,但洪 富蓁不願意,叫伊自行處理,自行吸收掉,故伊給洪富蓁 之回扣及佣金就給整數990,000元等語綦詳(見J2卷第140 頁背面至第142頁;E2卷第30頁背面、第33頁背面),復 有卷附上開電子郵件及「新竹縣政府消防局-貨交陳小隊 長」單據(見J5卷第88頁至第89頁)、100年12月12日被 告劉彩倩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保全持 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J3卷第35 頁)、101年4月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案物照片(見J5卷第121頁至第134頁)及於101年4月5日 在新竹縣消防局局長辦公室扣得之如附表二「扣案物品名 稱及數量欄」所示物品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3)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 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 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 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 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 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 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如公務員就其 形諸於外該當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賄求對象之特 定行為,依社會通念,已足認受、授雙方主觀上均有各以
所冀求者作為對價關係之默示合致,縱一方係假借饋贈名 義為變相給付,仍難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至於給 付係事前抑或事後為之,則非所問(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 字第1號判例、102年度臺上字第88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又刑法上所稱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 圍內所為或得為之事務,非限定於其所得決行之事務,且 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 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 第4738號、100年度臺上字第7001號判決意旨)。查被告 林祥欽係新竹縣消防局局長、被告陳保全係新竹縣消防局 行政科小隊長,於新竹縣消防局所辦理採購案之驗收、請 款等業務之處理,俱與被告林祥欽、陳保全之職務有關連 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而為其等職務上之行為 ,此觀諸被告林祥欽於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詢問時及檢察 官偵訊時陳稱:「(問:現職?)我的職稱是新竹縣政府 消防局局長,綜理消防局全盤業務。」、「(問:新竹縣 政府消防局局長於新竹縣政府消防局辦理採購業務之權限 為何?)當業務單位決定要購買採講產品時,會將相關訪 價資料、規格簽呈給我批示,經我批准後,業務單位才移 交給行政科,再由行政科簽呈相關採購程序給我,經我批 准後,才能開始辦理採購程序。採購底價之核定,原則上 我在的時候,是由我核定,我不在的時候,則由副局長核 定。辦理驗收時,行政科也會簽呈上來,由我指定主驗人 員,並批核後開始辦理驗收。」、「(問:自何時起擔任 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局長職務?何時退休?)我於民國87年 7月1日起擔任消防局長,今年101年5月16日退休。」、「 (問:承上述,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局長於新竹縣政府消防 局辦理採購業務之權限為何?)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各科室 簽辦採購需求作業,均需經過局長批核。另外,行政室辦 理採購發包程序、底價核定、決標均需經局長批核。驗收 、核銷,也需經由局長批核。以上程序原則上如果局長在 的時候,均由局長批示,如果局長不在,則由副局長、秘 書代決。至於招標開標時,現場由副局長或秘書主持,驗 收時是由秘書或科室主管擔任主驗人。」等語(見A4卷第 115頁;J1卷第33頁及背面;),及被告陳保全於偵查中 供稱: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採購案於100年8月2日驗收時, 伊負責驗收記錄之製作,並幫忙清點數量,如果發現數量 、品項與合約不符時,會於驗收紀錄上載明本件驗收不合 格,並請廠商限期改正,之後再請廠商申請複驗,該採購 案驗收合格後,由伊負責製作驗收記錄、財物結算證明書
、核銷憑證等資料後,廠商方可請款,伊製作完上開紀錄 並彙整資料完畢後,會將這些資料會相關單位,如會計室 、業務單位並逐級呈核,最後要局長層級核可,但有時是 局長的甲章,也就是副局長核可,要整個流程跑完,才可 以將單據送到縣府去,廠商才可以領到款項等語(見A4卷 第163背面至第164頁)暨卷附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採購案 之驗收紀錄、核銷憑證、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均有小隊 長陳保全蓋章,且核銷憑證之最終批核欄位為局長等情, 至為明確,則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採購案之得標廠商能否 順利履約以取得貨款,與被告林祥欽、陳保全上開職權之 行使間具有何等重要關係,實不待言,被告林祥欽、陳保 全擔任新竹縣消防局之局長、行政科小隊長,對於其間利 害關係,更應謹慎以對,詎被告林祥欽於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採購案開標前,即先行授意被告陳保全向得標廠商索 取如附表二「收受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物品,而被告 陳保全復依指示於100年6月9日開標當日,主動向在場之 得標廠商高山青器材社代表人即被告劉彩倩要求交付上開 物品,並告稱係局長要的,處理一下等語,明顯訴諸前揭 職權以為籌碼,在上述時、空環境及所凝聚之氛圍下,若 謂此項交付該等物品之要求於得標廠商毫無壓力,無須顧 慮與被告林祥欽、陳保全前開職務上之行為有何牽涉,絕 不相干,實甚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而不 符一般國民之法律感情。參以依被告劉彩倩上開供述,被 告劉彩倩既於接獲被告陳保全所為交付上開物品之要求後 ,即向被告洪富蓁抱怨,並希望在給付被告洪富蓁之回扣 中扣除以上開物品市值換算之金額,業如前述,可見被告 劉彩倩係迫於無奈而不敢拒絕交付上開物品,又被告劉彩 倩於本院延長羈押訊問時已表示:伊承認這部分應該算行 賄,因為伊認為應該要被告洪富蓁付錢,之後伊有向被告 洪富蓁表示這筆支出的錢要償還給伊等語(見K卷第25頁 背面),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伊當時在得標後,因被 告陳保全有提到局長需要上開物品,伊當時考量到是局長 為此要求,為能讓後續驗收請款順利,所以就同意贈送該 等物品等語(見N2卷第40頁背面),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 證稱:「(檢察官問:【請審判長提示J2卷第323頁背面 至第324頁】當時廉政官問你:陳保全在本件採購案的角 色?為何妳申請驗收要先跟陳保全說?依照妳以往參與新 竹縣政府消防局採購標案經驗,陳保全驗收時若對所交產 品有意見,妳是否能通過驗收?妳答:因為陳保全是行政 室負責發包的採購人員,所以申請驗收要找他,如果陳保
全對我所交的產品有意見,是不能通過驗收等語。當時所 述是否實在?)是的。」、「(檢察官問:以當時妳參與 『採購山難裝備器材一批案』【採購案號:100114號】標 案,若以當時陳保全在新竹縣政府消防局所擔任行政科小 隊長之職務,對妳所交之產品有意見,後續驗收及請款程 序是否會受到阻礙?)我當時的想法可能會,因為我跟陳 保全不是很熟。」等語(見N2卷第289頁),經核被告劉 彩倩所為前揭陳述,確實如上述依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及 論理法則所得出之情形,亦即其已明白意識到被告林祥欽 、陳保全挾其等職務上之權責,而要求得標廠商應交付上 開物品,此自會影響其能否順利通過驗收並取得貨款,故 被告劉彩倩既深知上開物品交付與否,關乎被告林祥欽、 陳保全前揭職務上行為之行使即採購契約能否順利履約以 取得貨款,則其終究決定交付,厥係本於對被告林祥欽、 陳保全前揭職務上行為加以行賄之意思,無寧當然。 (4)至被告劉彩倩於本院102年4月11日審理時雖以證人身分具 結證述:因被告陳保全於開標完後,表示局長需要上開物 品,詢問伊是否願意給,伊認為局長有公務上之需求,認 為補助、贈送也無所謂,伊沒有覺得勉強等語,惟此與其 所為前開供證之詞顯然不符,衡諸被告劉彩倩僅係得標廠 商,與被告林祥欽、陳保全並無私誼關係,難謂有何額外 餽贈上開物品之理,再者,由卷附被告劉彩倩寄發予被告 洪富蓁之上開電子郵件所附加之電子檔案即前述單據上記 載「備註:已無法承擔局長另取的差價,因為已幫實用單 位更換很多了,你也知道的!請別為難,直接從貨款扣!」 等語觀之(見J2卷第20頁),其不甘之情已溢乎其行,則 被告劉彩倩於本院審理時改證稱其係出於補助、贈送之意 交付上開物品等語,非但無所憑據,更與其實際作為之情 形迥異,無可採信。又被告劉彩倩交付該等物品的時間點 ,適為如附表一編號7採購案驗收完畢至請領款項之間, 該時間點亦與被告劉彩倩前稱係為驗收請款順利而交付該 等物品之客觀事實相符,是被告劉彩倩交付上開物品,自 與被告林祥欽、陳保全之上開職務行為間存有相當對價關 係,而非單純之贈與,且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意 旨,亦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即謂與職務無關 而無對價關係。
(5)另被告林祥欽、陳保全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①被告林祥欽於廉政官詢問時供稱:「(問:【提示本署10 1年4月5日搜索扣押筆錄】為何扣押筆錄目錄表所示編號 局1-1~1~10之物品,會放置於局長辦公室?)這是消防局
同仁放在我的辦公室。因為消防局常辦理物品採購,所以 如果遇到該次採購之物品是適合局長使用或與救災業務有 關的,消防局同仁就會放置該物品於局長室。」、「(問 :據陳保全供稱,前述編號局1-1~1-10之物品係局長林祥 欽翻閱『新竹縣政府消防局採購山難裝備器材一批案【案 號:100114】』招標文件時,找他前去局長室,告知他就 本次採購的品項,已勾選登山背包、登山杖、保暖手套、 保暖衣、充氣睡墊、登山鞋、頭燈、指北針、睡袋、LED 手電筒等10件品項,問他說可否請本次得標廠商免費贈送 ,你有何解釋?)我不會下這種指示。因為我是消防局長 而且擔任救災指揮官,如果對這些產品有需求,我可以透 過購買的方式辦理,無須請承辦人向廠商索取。而且我也 知道,如果是透過辦理採購時向得標廠商索取前述物品是 違法的。」、「(問:前述編號局1~1~1-10之物品,皆為 個人登山裝備,是否係因你欲從事登山活動所需,故請陳 保全負責準備?)前述物品是登山裝備也是救災裝備,以 我局長的身分,如果需要,就請行政科透過採購程序準備 即可,無須透過承辦人向得標廠商索取。」、「(問:上 開扣押物品,是否係你指示陳保全向得標廠商劉彩倩索賄 而來?)我不會下這種指示,也不需要下這種指示,我如 果需要大可以透過採購的程序,甚至自己也可以買,我不 需要指示下面的人向廠商索取這種東西。」、「(問:為 何廠商及陳保全均稱上開物品係局長要求才贈送的?)我 不可能開口這種事情,我不知道他們為何這樣說。」等語 (見J1卷第1頁背面至第2頁背面、A4卷第115頁背面至第11 6頁),足見被告林祥欽就在其局長辦公室所扣得如附表 二「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物品,於偵查中始終否 認係其指示被告陳保全向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採購案之得 標廠商要求贈送之物品,反供稱係採購所得之物,苟如被 告林祥欽所辯其係為節省公帑,請被告陳保全探詢得標廠 商可否贈送上開物品供局長公務上使用,並無貪污受賄之 意思及行為云云為真,何需於偵查中刻意掩飾該等物品係 其指示被告陳保全向得標廠商索討得來之事實?況被告林 祥欽於偵查中一再強調如係其公務上所需使用之裝備,以 其局長之身分,透過採購程序即可,無須由承辦人向得標 廠商索取,甚至表示其知悉透過辦理採購時向得標廠商索 取該等物品是違法的,前已敘明,是其於本院審理時所為 之前揭抗辯,殊難憑採。
②又被告林祥欽雖辯稱其係因擔任消防局局長,有參與山難 救助或演練等公務上用途,而指示被告陳保全向得標廠商
要求贈送上開物品云云,然觀諸證人即新竹縣消防局大隊 長羅吉成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辯護人蕭晴旭律師 問:是否曾經聽聞過林祥欽局長在任內有表示過希望能實 際參與基層山難搜救人員之演練?)有聽聞過好幾次了, 但是他都沒有去過,因為好像要去開會。」、「(辯護人 蕭晴旭律師問:以你瞭解,林祥欽若要以局長身分實際參 與演練的話,林祥欽是否需要有與基層人員相同之設備? )不用,一般連我都不用,因為局長只到第一線,沒有到 最前線,我們有一個前進指揮所,一般就是到那邊詢問幹 部及教官訓練的情況,因為我們訓練是要到偏遠的山區去 做,照理講是不會到最前線。」、「(檢察官問:你在新 竹縣政府消防局任職期間為何?)民國79年畢業到現在。 」、「(檢察官問:你任職新竹縣消防局這段期間,被告 林祥欽是否曾經實際到山難搜救現場去實施演練或是救助 行為?)我們的現場有二種,一個是前進指揮所也是在現 場,但不是在第一線,第一線是執勤救難任務,前進指揮 所是一個臨時指揮站,局長常常會到前進指揮站來關心。 」、「(檢察官問:被告林祥欽到前進指揮所時是否需要 專業山難救助裝備?)不需要。」、「(辯護人蕭晴旭律 師問、局長可能沒有實際去參與搜救工作,但局長為了要 瞭解搜救工作的問題在哪裡,局長是否有必要去看這些裝 備的實體,甚至自己去使用這些實體裝備?)實際搜救是 沒有,但是訓練時,局長會來看如何操作及這些配備的功 能在哪裡。」、「(辯護人蕭晴旭律師問:局長除了在訓 練的當下去關心之外,你剛才提到局長有在會議中提過他 很在意實際的演練,林祥欽是否曾經提過他必須深入你們 所使用的裝備,所以他需要一套相關的設備來去瞭解?) 是沒有這樣聽說,但就這些裝備局長就常常在問教官一些 意見,到底哪些裝備適合不適合,常常在一些會議上做溝 通,我們每半年都會召開一次山難檢討會,召集一些民間 登山團體來討論針對這一些裝備器材及專業人力等技能。 」、「(檢察官問:如果被告林祥欽需要瞭解這些山難搜 救裝備,他是否可以要求廠商免費贈送一套登山背包等山 難搜救裝備?)當然不可以。」、「(被告林祥欽問:我 是否曾經與你一起到後山登山?)局長常常會到後山去探 勘,因為後山有一些救災的事情局長會到後山去看,因為 我是轄區的大隊長,大部份我會陪局長上去瞭解後山的狀 況。」、「(被告林祥欽問:我跟你一起去的時候有無使 用這些登山設備?)沒有,因為我們沒有去爬深山,就算 用走的也是半天或一天就下來了,沒有過夜,不會用到那
些裝備。」等語(見N3卷第3頁背面至第5頁背面),及證 人吳學昇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辯護人蕭晴旭 律師問:你是否曾經擔任新竹縣消防局相關職位?)擔任 新竹縣消防局小隊長及一些訓練包括山搜救助訓練教官。 」、「(辯護人蕭晴旭律師問:你是否曾經參與新竹縣消 防局山難搜救演練或實際救助?)都有參加過。」、「( 辯護人蕭晴旭律師問:你在新竹縣消防局任內是否曾經聽 聞林祥欽局長表示希望實際參與基層山難人員之演練?) 以前有聽說過。」、「(辯護人蕭晴旭律師問:林祥欽是 在何場合表示要實際參與該演練?)好像是在一些山搜會 議或是檢討會有聽林祥欽提過。」、「(辯護人蕭晴旭律 師問:你是否知道林祥欽實際要參與演練之目的為何?) 就是要瞭解我們山上救援方式或是狀況。」、「(辯護人 蕭晴旭律師問:據你所知,如果局長要實際參與演練,他 是否需要跟基層一樣要有相同設備?)應該是不需要,因 為他只是想要瞭解,應該是不需要相同的裝備,因為我們 山難搜救裝備是屬於比較專業的裝備,一般如果只是說去 瞭解或是去當天的話,這應該是不需要用到專業的裝備。 」、「(檢察官問:你在新竹縣政府消防局任職期間,被 告林祥欽是否有實際去參與山難救助演練或實際救助行為 ?)我去山難搜救的時候,他沒有上去過,但是他有沒有 到指揮站我就不知道了,山難現場應該沒有去過。」、( 「檢察官問:林祥欽有無實際上去參加過山難救助演練? )沒有。」、「(審判長問:局長是否有參加過任何一次 的山搜訓練?)我記得是沒有參加過。」、「(審判長問 :如你剛才所說,局長通常都只會到前進指揮所,局長是 否曾經到過實際搜救現場?)沒有。」等語(見N3卷第7 頁至第10頁),參以被告林祥欽於本院審理時亦以證人身 分證稱:伊自87年7月1日起任職消防局局長至如附表一編 號7所示採購案之辦理期間,僅曾至前進指揮所督導山難 搜救,督導工作原則上不需要使用上開物品等語(見N2卷 第312頁、第313頁及背面),可知被告林祥欽擔任新竹縣 消防局局長期間,縱有參與山難事故搜救,至多係在前進 指揮所督導,並無使用山難搜救裝備之必要;即便被告林 祥欽確欲參與山難救助演練,以其身為局長,而非最前線 執行山難搜救之救難人員,衡情僅係到場觀看瞭解,實不 需使用山難搜救裝備,況依前開證人所述,被告林祥欽亦 從未參與山難救助演練,故被告林祥欽辯稱其有參與山難 救助或演練等公務上用途,而指示被告陳保全向得標廠商 要求贈送上開物品云云,顯係臨訟飾卸之詞,委無足取。
③再酌以被告林祥欽指示被告陳保全向得標廠商索取上開物 品,倘確實係供局長公務上使用,當屬新竹縣消防局之公 用財產,依法應列入新竹縣消防局之財產,但依被告林祥 欽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辯護人王有民律師 問:這10項物品有無列入消防局物品清冊中?)我退休的 時候有告訴他們要列入移交。」、「(辯護人王有民律師 問:你跟何人說的?)跟行政科科長講的。」、「(辯護 人王有民律師問:這是未經正式採購得來的物品,依法這 樣的物品是否一定要納入公家機關的財產清冊中?)按照 規定是應該要。」、「(檢察官問:101年4月5日檢察官 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執行搜索之前,你是否有交代行政科科 長將上開登山背包1個、登山杖3個、保暖手套1雙、保暖 衣2件、充氣睡墊1個、登山鞋1個、頭燈1個、指北針1個 、睡袋1個、LED手電筒1個等10款物品列入新竹縣政府消 防局之財產清冊中?)之前沒有交代,搜索到的時候我有 跟行政科長講。」、「(檢察官問:搜索之後你才跟行政 科長講的?)我有問他這個有沒有列入財產清冊,他說好 像沒有。」、「(檢察官問:你之前有沒有交代?)我沒 有交代。」等語(見N2卷第310頁至第311頁背面),參以 證人即新竹縣消防局行政科科長徐義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問: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受理捐贈財產之流程及相關 規定為何?)受贈與的部分,消防局受捐贈的單位,如搶 救科、救護科等會跟財管人員講,也就是衛國貞,然後財 管人員就會製作財產物品增加單,在後面會附表格等附件 ,來證明增加的財產物品。再陳核行政科長、會計室及局 長等核章完成後,財產物品增加單會回到物品財產管理員 進行財產物品的登錄作業,之後財管人員會去貼條碼。在 財產物品增加單上,通常我都只蓋第一頁,沒有看後面的 附件,所以受贈單位有無簽呈給財管人員要問財管人員才 清楚。」、「(問:請詳述行政科簽於101年5月9日補登 錄『登山背包、登山杖、保暖手套、保暖衣、充氣睡墊、 登山鞋、頭燈、指北針、睡袋、LED手電筒』等10件物品 財產帳之詳情?)應該是局長林祥欽在接到退休命令後, 上禮拜某日,即101年5月上旬,我到局長室處理公事,結 束後,局長林祥欽拿貴署扣押物品清單給我看,跟我說這 些東西要列帳,要登錄移交清冊,如果我沒有登帳,移交 清冊上他就不蓋章,並說當初廠商贈送因為忙忘記講,我 也有跟局長說這個要登帳的話,要註記被查扣,然後我就 把扣押物品清單的品項用筆抄在紙上,至於是不是米色小 便條紙我不清楚,抄完後就把扣押物品清單還給局長。」
、「(問:離開局長室後,接下來情形如何?)我當天就 把抄下來的10件物品品項交給財管人員衛國貞,我問衛國 貞移交清冊做好沒,局長說這些物品要登帳,並提醒衛國 貞要註記被廉政署扣押,之後衛國貞就逕行登錄。」、「 (問:為何後來要補簽補登公文?)後來會計室不知道哪 個小姐有說,是不是要簽一個文寫清楚才登比較好,我聽 到之後請衛國貞簽一個簽呈,我有先行打一個簽呈給衛國 貞參考,並告訴衛國貞說要登錄這10個品項列入移交清冊 ,請衛國貞簽的時候,在簽上面載明當初廠商贈送,局長 因為忙忘記講,而且我想怕後來法院如果沒有返還,叫他 在簽文上簽註依規定解除列冊。」、「(問:【提示101 年5月9日行政科簽呈】卷附資料所示之簽呈及物品數量一 覽表,是否即你上述所說的簽文?)是。」、「(問:上 開簽文後續辦理情形?)因為這個簽文需要會政風室、會 計室,政風室三主任核章之後,三主任就跟會計室講說這 個簽不妥,會計室就將這個簽退還給我們,我們就把他銷 毀掉。」、「(問:何時知悉局長林祥欽收受上開物品? )我是於廉政署第一次到新竹縣消防局搜索時,從局長辦 公室搜出這些東西時,才知道局長有收受這些東西。」、 「(問:因此,局長林祥欽於廉政署第一次搜索之前,並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