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05號
原 告 洽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錦源
被 告 林豐勝即盈豐農具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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