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405號
TCDM,106,附民,405,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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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05號
原   告 洽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錦源
被   告 林豐勝即盈豐農具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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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洽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