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1450號
TCDM,111,易,1450,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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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警卷 七第153、157至161頁);徐O祥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 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 對話紀錄(偵30889卷第27至37頁);丙○○之報案資料:購買G ASH遊戲點數資料(偵32456卷第37至40頁);亥○○之報案資料 :LINE對話紀錄、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偵32456卷第51至 61頁);玄○○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 話紀錄(偵35190卷第25至44頁);辛○之報案資料:南投縣警 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偵字第21126號27至 43、117至119頁);寅○○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2139卷第59至81頁);未○○之報案 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歸仁分局關廟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偵字 第12139號第85至99頁);E○○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 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偵14360號第43至55頁);戊○○之 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警 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偵143 60卷第73至93、97至102頁);N○○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偵21341卷 第33至37頁);F○○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 料、手機截圖(偵25664卷第53至62、67至69頁);J○○之報案 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對話 紀錄、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偵27126卷第93至105頁)。被 告申辦附表一所示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及IP查詢表(見警 卷一第3至10、107、121頁,警卷二第5、51、87、139頁, 警卷四第31至37頁,警卷五第23、71、103、121、183頁,



偵30889卷第46頁、偵32456卷第75頁、偵14360卷第61頁, 偵第21126卷105至119頁,偵21341號卷第45至48頁)、台灣 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8日法大字第111061667號函 、111年6月10日法大字第111072344號函檢附之預付卡申請 書(偵字第12139號第113至115、119至123頁)、樂點公司函 文暨檢附之會員帳戶申請請資訊及交易明細等件附卷可稽( 見警卷一第111至117、133至135、警卷二第63至67、107至1 09、173至176頁,警卷三第9至11、55至56、81至82、125至 128、167、173至175頁,警卷四第7至9、69至71、179至181 頁,警卷五第75至77、97至101、133至135、187至191頁, 警卷六第5至13、61至62、101至111、179、205至206頁,警 卷七第9至11、53至54、85至88、113至114、145至146、177 至180頁,偵12139卷第33至37頁,偵14360卷第37至40、63 至68頁,偵21126卷第45至49頁,偵21341卷第39至41頁,偵 25664卷第21至27頁,偵第27126卷第83至89頁,偵30889卷 第41至44頁,偵32456卷第41至46、63至71頁,偵35190卷第 50至51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三、被告雖辯稱其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係為供自己玩遊戲使 用,惟迄今未提出關於其曾申辦遊戲會員帳號及玩遊戲之紀 錄,又被告初於警詢或供稱是申辦供自己本人打電話使用( 見偵12139卷第20頁、偵32456卷第23至25頁),或供稱是為 玩遊戲「包你發娛樂城」所申辦,然對於自己究竟申辦幾個 門號及於何時何地遺失哪些門號,均供稱不清楚云云(見偵 21341卷第17頁),直至本案經被害人等提告,由警方偵辦 提供資料給被告查悉後,被告方於其後警詢及偵查時改口供 稱其係於同一天同一門市地點申辦附表一所示5個門號,要 申辦作為「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帳號使用,在申辦完大概2 天,其帶去工地上班就遺失了,所以也沒有註冊遊戲帳號, 這5個門號都沒有用過(見警卷一第12頁、偵12139卷第107 至109頁);於本院仍辯稱我是在同一時間同一門市向台灣 大哥大申辦5個門號預付卡,當時是要申請遊戲帳戶使用, 還沒申請遊戲帳戶就不見了,是在我上班時遺失,時間及地 點都忘記了,我沒有去掛失,因為認為是小事,沒有在意( 見本院卷第92頁)。可見被告自始即未曾申辦註冊遊戲帳號 ,其當非遊戲玩家,竟一次申辦大量門號已與一般人或初玩 遊戲者申辦註冊遊戲帳號通常一、二個少量門號為已足,則 被告是否確有自己要玩遊戲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需求及必要 性,即屬有疑。況倘如被告所辯係為供自己玩遊戲使用而申 辦為數眾多之門號竟然遺失,則其理當會為了玩遊戲申辦註 冊帳號而隨即察覺並報案或向電信公司反應掛失停話,再行



申辦以符合其初始一次申辦5個門號供自己遊戲使用之目的 及需求,然竟置之不理,顯與常情有違,是被告辯稱為玩遊 戲申辦,嗣後遺失云云,不足採信。
四、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 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 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間接故意與有認識 的過失之區別,在於二者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雖均預見其能發 生,但前者對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後者則確信其不發生 。且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 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 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 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次按行動電話通信業 者對於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並無特殊之人別、資格或使用 目的上之限制,凡有正當目的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者, 均可自行前往業者門市或特約經銷處填載申請人之姓名、年 籍、地址等個人資料,並提供雙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核後即 可申辦使用;另行動電話門號為個人對外聯絡、通訊之重要 工具,一般人均有妥善保管、防止他人擅自使用自己名義申 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之基本認識,縱遇特殊事由偶有將行動電 話門號交付、提供他人使用之情形,為免涉及不法或須為他 人代繳電信費用,亦必然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使用 ,此為日常生活經驗及事理之當然;且因行動電話門號可與 申請人之真實身分相聯結,犯罪行為人為免遭查緝,極有可 能利用人頭所申辦與自身無關聯性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 繫詐欺、恐嚇被害人匯入或交付款項之用,而藉此掩飾犯行 ;況且,取得他人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繫被害人 之媒介,用以隱匿真正犯罪者真實身分之犯罪模式層出不窮 ,乃一般使用他人行動電話門號常見之非法利用類型,復經 大眾傳播媒體再三披露。職此,被告既係智識正常之成年人 且正值青壯,並自陳在工地上班,有相當之社會生活經驗閱 歷,且坊間新聞媒體,對於不肖犯罪集團,經常利用大量取 得之金融機構帳戶或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詐欺、恐嚇取財或 得利等財產犯罪之工具,亦多所報導,被告對此應知之甚詳 ,竟仍將其所有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交予身分不詳之成年人 使用時,應對於該行動電話門號之是否合法使用一節,有合 理之懷疑,仍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雖無積極證據 顯示被告與該不詳之人或所屬犯罪集團成員間共同詐欺或恐 嚇得利之犯意聯絡,但其確實至少有預見幫助他人犯罪之不 確定故意甚明。




五、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乃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係以電磁紀錄 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虛擬貨幣 、遊戲點數之電磁紀錄擁有可任意處分或移轉之權,其雖為 虛擬而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 戲使用,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 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若以詐術或 恐嚇手段為之,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次按刑法上 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 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要旨、75年度台上字第1509 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可資參照)。如未參與實施 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 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不詳之人 使用,有助於詐欺得利、恐嚇得利等犯行之完成,然無積極 證據證明其有參與實施各該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或有與本 案實行犯罪之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無證據得以 證明各該犯罪正犯有3人以上共同犯之。是核被告所為,就 附表二編號1至35、編號37至44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就附表二編號36部 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2項之幫助恐嚇 得利罪。本案起訴及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幫助詐欺 取財、幫助恐嚇取財等罪,惟因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二、被告提供前述行動電話門號,僅有一幫助行為,而有數名被 害人之財產法益受到侵害,被告所犯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恐嚇得利罪 處斷。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偵字第30862、30889、32456號;111年度偵字第35190號;1 11年度偵字第21126號),與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 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被告基於幫助犯意而為本案犯行,為幫助犯,衡酌其犯罪情 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任意提供申辦之行動 門號數門給不詳之人使用,助長犯罪,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 之困難,而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並紊亂社會秩序,其所 為實不足取,並因而致使被害人受有財產之損害情形,且並 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其犯後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



惟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責難性較小,兼 衡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肆、末查本案並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因其幫助犯罪犯行而 自詐欺集團獲有犯罪所得之報酬,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 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R○○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廖聖民移送併辦,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手機門號 電信公司 申辦日期 1 0000000000 台灣大哥大 108年11月30日 2 0000000000 台灣大哥大 108年11月30日 3 0000000000 台灣大哥大 108年11月30日 4 0000000000 台灣大哥大 108年11月30日 5 0000000000 台灣大哥大 108年11月30日




附表二:(金額:新臺幣)
本附表備註欄所示之起訴書係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第12139、14360、21341、25664、27126號起訴書;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係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第30862、30889、3245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移送併辦意旨書㈡係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第3519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移送併辦意旨書㈢係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第2112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編號 手機門號 GASH會員編號 註冊時間 告訴人/被害人 儲值GASH筆數/金額 備註 1 0000000000 UZ0000000000 110年11月16日 02時08分許 N○○(告訴人) 01筆/3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05 2 卯○○(告訴人) 04筆/合計1萬4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02 3 Q○○(告訴人) 14筆/合計5萬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03 4 M○○(被害人) 05筆/合計5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05 5 戌○○(告訴人) 01筆/3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07 6 癸○○(告訴人) 06筆/合計1萬6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12 7 吳啟村(告訴人) 03筆/合計1萬1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17 8 D○○(告訴人) 01筆/3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18 9 0000000000 SZ0000000000 110年12月04日 11時許 未○○(被害人) 06筆/合計3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01  F○○(告訴人) 08筆/合計6萬6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06  陳叡安(告訴人) 06筆/合計2萬8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07  丑○○(告訴人) 01筆/3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04  宇○○(告訴人) 05筆/合計2萬5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09  C○○(告訴人) 16筆/合計7萬5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24  丁○○(告訴人) 02筆/合計1萬5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27  申○○(告訴人) 02筆/合計1萬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28  巳○○(告訴人) 02筆/合計4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29  柯枚丞(告訴人) 13筆/合計6萬3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30  曾子丞(告訴人) 01筆/1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32  0000000000 IZ0000000000 110年11月15日 11時52分許 黃○○(告訴人) 06筆/合計2萬2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06  H○○(告訴人) 01筆/5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10  壬○○(告訴人) 01筆/3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11  A○○(告訴人) 08筆/合計5萬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19  G○○(告訴人) 01筆/3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25  辰○○(告訴人) 02筆/合計8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31  0000000000 WZ0000000000 110年12月22日 02時42分許 L○○(告訴人) 14筆/合計6萬2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01  庚○○(告訴人) 15筆/合計15萬5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13  午○○(告訴人) 20筆/合計9萬2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15  己○○(告訴人) 12筆/合計6萬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16  O○○(告訴人) 06筆/合計3萬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20  天○○(告訴人) 25筆/合計11萬9000元(移送併辦意旨書㈠誤載金額為12萬1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26  徐O祥(告訴人) 01筆/5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33  丙○○(告訴人) 07筆/合計4萬5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34  亥○○(被害人) 04筆/合計3萬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35  玄○○(告訴人) 03筆/合計1萬5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㈡  王 俐(告訴人) 10筆/合計5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㈢誤載為17筆/合計8萬5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㈢附表編號01  0000000000 FZ0000000000 110年11月16日 02時13分許 寅○○(告訴人) 16筆/合計12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02  WZ0000000000 E○○(告訴人) 04筆/合計2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03  戊○○(告訴人) 02筆/合計1萬5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04  B○○(告訴人) 10筆/合計4萬4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08  宙○○(被害人) 06筆/合計3萬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14  酉○○(告訴人) 15筆/合計7萬5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21  I○○(告訴人) 07筆/合計3萬5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22  P○○(告訴人) 06筆/合計3萬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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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