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170號
TCDM,109,易,170,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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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 通報單、交易明細、被告何英杰國泰世華帳戶原始申辦資料 及交易明細及被告何英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等為其主要 論據。
四、訊據被告何英杰固坦認申辦使用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事 實,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係長期與其有業 務往來之友人即同案被告林裕豐因欲存私房錢,故向其借用 上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其並未將前揭帳戶資料交付 詐騙集團使用等語。經查:
㈠同案被告林裕豐以存入二手汽車買賣佣金作為私房錢而不欲 配偶知悉為由,向不知情之被告何英杰借用上開國泰世華銀 行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使用,嗣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付不詳 詐欺集團成員後,遭該集團成員用以對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 及被害人施以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將款項匯入前揭帳戶內,並經提領一空等情,業經本院認定 如前甲、貳、一、所示,是難認被告何英杰於交付上開帳戶 資料予同案被告林裕豐時,主觀上可預見該等帳戶資料將提 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情。
㈡而同案被告林裕豐與被告何英杰間有長期中古汽車買賣業務 往來等節,經本院認定如前,是同案被告林裕豐以存私房錢 不欲被配偶知悉等語,向被告何英杰借用上述帳戶資料使用 ,而被告何英杰基於對於友人及業務合作夥伴之信任始交付 上開帳戶資料,再自發現帳戶遭凍結後,被告何英杰以:「 「豐阿,借你簿子遺失的國泰那本,銀行通知警示帳戶後, 真的所有往來銀行都不能使用了,包含低收也不能領,甲存 支票也不能使用,網路拍賣我也沒有辦法做,欠工廠的帳款 也沒辦法匯,現在等於差不多沒辦法做下去,除非客人親自 來找我,不然差不多沒收入了,還要面臨官司,我真的不知 道要怎麼說……」等語質問同案被告林裕豐(見中檢他3564 卷第19頁)之行為以觀,則被告何英杰於交付帳戶資料予同 案被告林裕豐時,主觀上是否得預見同案被告林裕豐會將該 帳戶資料交予不詳之人使用,顯然有疑。況依刑事舉證分配 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檢 察官無法舉證使法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縱被告所 辯前後矛盾、瑕疵,亦不得因此反面推論被告之罪行成立, 致違刑事舉證分配之法則。本案檢察官所提出之資料,僅可 認定被告何英杰確實有申設上開帳戶,而該帳戶嗣後遭詐欺 集團用以詐騙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後匯入被害款項使 用之事實,然就該帳戶資料是否如起訴意旨所指係被告何英



杰明知將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之情,實無從依 卷附證據,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亦即上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幫助他 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主觀犯意及客觀犯行。
五、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無從認定被告何英杰將上 開帳戶交付同案被告林裕豐使用時,主觀上知悉將供作詐欺 或其他不法之用,本案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能使本院 就被告何英杰涉犯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達到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應認舉證尚有不足,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參諸 首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 1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2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賴謝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侯驊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 │被害人 │ │ │新臺幣) │
├──┼────┼─────┼───────┼─────┤
│1 │張淑惠 │網路購物付│108 年4 月16日│30,031元 │
│ │ │款設定錯誤│20時56分 │ │
├──┼────┼─────┼───────┼─────┤
│2 │林紫緹 │網路購物付│108 年4 月16日│29,980元 │
│ │ │款設定錯誤│21時44分 │ │
├──┼────┼─────┼───────┼─────┤
│3 │楊金蓮 │偽稱親友借│108 年4 月15日│87,000元 │
│ │ │款 │13時20分 │ │
├──┼────┼─────┼───────┼─────┤
│4 │張智翔 │網路購物付│108 年4 月16日│29,985元 │
│ │ │款設定錯誤│16時3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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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