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96號
TCDM,108,訴,196,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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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約在板橋車站附近的巷弄內,「發哥」開1 台白色 ALTIS 出租車,我在車上將錢交給「發哥」等語(士檢 106少連偵50卷一第100至107頁,中檢106少連偵38卷第 285至289頁);復於106年7月25日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證述:我是透過薛竣豪介紹加入該詐欺集團,我有聽薛 竣豪說過是1 個綽號「豹子」的男子指揮主持這個詐欺 集團,「豹子」在易信通訊軟體的暱稱是「法老王」, 我沒有見過「豹子」,只有跟「豹子」通過電話,還有 在薛竣豪跟「豹子」視訊時有見過「豹子」1眼。106年 5月2日被害人謝秀滿遭詐騙該次(即附表一編號9 ), 是我跟薛竣豪一起去被害人住處取款,我在外面把風及 叫車,薛竣豪進去跟被害人拿錢,拿到錢後,由薛竣豪 自行將錢交給上手,薛竣豪有當面給我1萬元報酬;106 年5月5日被害人王惠珠遭詐騙該次(即附表一編號11) ,是「豹子」前1 晚用易信傳訊息指示我隔天去宜蘭, 到宜蘭後大陸機房會打公線給我指示我去向被害人取款 ,我向被害人取款後,就回到臺中將錢交給乙○○;10 6年5月31日被害人林淑貞遭詐騙該次(即附表一編號21 ),是「豹子」前1 晚用易信傳訊息指示我隔天去宜蘭 ,到宜蘭後大陸機房會打公線給我指示我去向被害人取 款,該次我跟劉韋德一起去向被害人取款,取款後,因 為金額比較大,我們向「豹子」回報得手後,「豹子」 就指示我們聯繫「發哥」,「發哥」就跟我們約在石碇 休息站,我們直接坐計程車到達後,我就坐上「發哥」 駕駛的白色ALTIS 車子,在車內當場把錢交給「發哥」 ;106年6月1 日被害人黃素珍遭詐騙該次(即附表一編 號22 ),也是「豹子」前1晚用易信傳訊息指示我去宜 蘭向被害人取款,取到款後,我先到宜蘭轉運站,到廁 所將銀行封的紙條拆了,再將鈔票套上橡皮筋,接著搭 計程車依「發哥」指示到附近河堤一間鐵皮工廠門口, 將錢交給「發哥」;106年5月26日我受大陸機房指示前 往新北市○○區○○路○0 位○○○○○○○○○號20 )行騙金錢,該次是「豹子」前1 晚傳訊息指示我去臺 北,該次我向被害人取得35萬元後,「發哥」指示我到 板橋轉運站斜對面的統一超商,我在門口把錢交給「發 哥」。經我指認「豹子」就是涂皓鈞、「發哥」就是李 侑霖等語(見蘭警20878卷二第51至62頁,蘭檢106偵56 53卷第48至49頁);另於106 年12月27日檢察官訊問亦 證述:我是於106年5月初透過薛竣豪介紹加入該詐欺集 團,薛竣豪帶我去宜蘭做面交取款時,是易信暱稱「新



法老王」跟薛竣豪用易信聯絡及通話,所以我才知道薛 竣豪的上手是「新法老王」,後來薛竣豪要我下載易信 ,並將「新法老王」的交友訊息給我,我因此取得「新 法老王」的聯絡資料,一開始是薛竣豪告訴我去哪裡領 款,後來薛竣豪5 月中被抓,「新法老王」就開始會在 前一晚用易信傳訊息給我要我去宜蘭或臺北,某天晚上 「新法老王」用易信傳暱稱「周潤發」的交友訊息給我 ,讓我可以跟「周潤發」聯絡,而每次要去領款前的晚 上12點左右,「新法老王」會先傳訊息要去找「周潤發 」拿提款卡,「新法老王」應該也會先跟「周潤發」說 ,「周潤發」就會跟我聯絡要我去哪裡找「周潤發」, 印象中是約在愛國街有恆街附近及梅亭街巷子,我除了 跟「周潤發」拿卡片之外,領到的錢及提款卡也會全部 拿給「周潤發」(即附表一編號16)。而我有聽薛竣豪 說「新法老王」就是「豹子」,我沒有看過「豹子」本 人,只有1 次看到「豹子」打視訊給薛竣豪,「豹子」 長相是瘦瘦的、帶一副眼鏡,經我指認「豹子」就是涂 皓鈞等語(中檢106偵1561卷第85至90頁)。 ⑤證人即共犯廖宣傑於106年6月9 日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證稱:我於106年3月份開始加入詐欺集團,主要是聽從 周雨杰指示拿車馬費給車手及向車手收贓款,而周雨杰 的上面有一個哥哥叫「豹子」,周雨杰都是用微信、易 信及FACETIME跟「豹子」聯繫,「豹子」的微信暱稱是 「法老王」、「新法老王」,臉書的暱稱為「以靜制動 」,右胸口有刺1隻豹。我跟周雨杰於106年4 月間及5 月11日有去墾丁,在金華旅館、椰林會館跟「豹子」見 面,還有1 次周雨杰跟「豹子」說很累,就叫我把贓款 50、60萬元以塑膠袋包裹,約在大鵬路中平路口,當時 「豹子」開1 輛C300白色賓士車來拿,警方提示臉書帳 號「以靜制動」使用人的照片就是「豹子」,經我指認 涂皓鈞就是「豹子」等語(士檢106 少連偵50卷一第74 至85頁,士檢106偵8828卷第366至370頁)。 ⑥證人即共犯李侑霖於106年6月23日警詢及檢察官訊問、 106年8月3日警詢、106年8月25日警詢、106年12月20日 警詢、107年1月19日檢察官訊問、107年5月28日檢察官 訊問時證稱:涂皓鈞是我高中學長,於106年5月初涂皓 鈞要我去幫他收帳,並約定給我每個月35,000元報酬, 涂皓鈞有拿錢讓我去租車,我曾經向蔡嘉宸薛竣豪任泓愷收過錢,都是涂皓鈞透過FACETIME事先跟我說金 額,並叫我開車到指定地點,收到錢後再依指示拿到指



定地點交給涂皓鈞或是涂皓鈞指示的人。於106年5月11 日涂皓鈞打電話給我叫我去板橋車站收錢,蔡嘉宸就在 我駕駛的車號000-0000號車上交給我72萬元,當天晚上 我就到高雄85大樓附近某社區大樓的屋內交給涂皓鈞( 即附表一編號15被害人李戴最);106年5月31日涂皓鈞 叫我到宜蘭取款,涂皓鈞會先跟我說金額,後來我向蔡 嘉宸取得250 萬元後,開車回到臺中再坐高鐵到高雄, 當時涂皓鈞開一台灰色BMW 來載我,我在車上把錢交給 涂皓鈞涂皓鈞開車繞一圈後,把我載回高鐵站坐車, 我就回臺中(即附表一編號21被害人林淑貞);106年6 月1 日涂皓鈞叫我到宜蘭某路邊向蔡嘉宸取款,我向蔡 嘉宸取得款項後,開車回到臺中再坐高鐵到高雄,當時 涂皓鈞開一台灰色BMW 來載我,我在車上把錢交給涂皓 鈞,因為太晚了,沒有高鐵,所以涂皓鈞就載我去搭客 運(即附表一編號22 被害人黃素珍)等語(見士檢106 少連偵50卷一第66至71頁,中檢106偵9400卷第207至20 9頁,蘭警20878卷一第9至13頁,新北警75088卷一第34 至37頁,中檢106偵7319卷一第165至175頁,中檢106少 連偵183卷第76至77頁,中檢106少連偵210卷二第118至 121頁)。
⑵又被告涂皓鈞於106年6 月11日遭警查獲時,扣得之APPLE 廠牌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 )之「微信」通 訊軟體內有暱稱「山口組」與暱稱「杰」(即周雨杰)、 「En」(即乙○○)、「達達」(即薛竣豪)、「拉拉熊 」(即任泓愷)、「(公司)關詠皮皮」、「(公司)小 美」、「(公司)帥到分手」、「(公司)寒戰羊仔」、 「(公司)大中企鵝」、「(公司)株式會社」、「(公 司)風之塵」、「(公司)橫財」、「(公司)大餅餅」 、「super 山」、「地下」、「七星(華仔)」等之對話 內容(見中檢107偵7319卷四第21至278頁),且該等對話 內容均為暱稱「山口組」之人與對方談論有關本件詐欺事 宜,雖被告涂皓鈞否認上開暱稱「山口組」之對話為其所 為,並辯稱:我於106年1月間因手機不見,「家緯」就拿 這支手機給我用,因為這支手機跟公司的電腦同步,所以 手機內才會出現這些內容,這些內容都是公司會計跟電腦 手在使用云云(見中院108訴999 卷二第271頁)。惟由下 列證據足徵上開暱稱「山口組」之對話是被告涂皓鈞所為 :
①被告涂皓鈞於106年7月27日警詢時即供稱:我的微信、 易信暱稱都是「山口組」等語(見士檢106 少連偵50卷



一第31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共犯周雨杰於106年6月12 日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我跟被告涂皓鈞都是用微 信聯絡,被告涂皓鈞的暱稱是「山口組」等語相符(見 中檢106 偵16530卷第53頁、本院107訴371卷二第135、 137、141頁,108訴999卷二第247頁)。 ②觀諸暱稱「山口組」於106年1 月29日晚間9時50分許曾 傳送「角頭『要命小方』子遭擄,警14小時救人逮嫌」 之新聞網頁內容予暱稱「(公司)小美」,並與對方通 話2分38秒(見中檢107偵7319卷四第89至90頁);另暱 稱「(公司)大餅餅」於106年2月5日晚間8時37分對暱 稱「山口組」稱「我怎麼聽人家說你年前惹事情,是怎 樣?」(見中檢107偵7319卷四第167頁)、又於106年2 月28日晚間7 時33分許對暱稱「山口組」稱「你台中豹 子哥,誰不認識你」等語(見中檢107偵7319卷四第172 頁),核與被告涂皓鈞因涉嫌於106年1月28日與周雨杰 等人對常偉政擄人勒贖而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起訴之案情相符(見中檢106偵16530卷第199至213 頁),並與被告涂皓鈞之綽號「豹子」一致,顯見當時 與暱稱「(公司)小美」、暱稱「(公司)大餅餅」對 話之暱稱「山口組」為被告涂皓鈞
③觀諸暱稱「山口組」與暱稱「七星(華仔)」之微信對 話內容,暱稱「七星(華仔)」於106年2月17日向暱稱 「山口組」周轉10萬元,暱稱「山口組」表示1個帳戶1 天只能匯款3萬元及自存3萬元,故要求暱稱「七星(華 仔)」另準備1 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以便其交付剩餘 之4 萬元,暱稱「七星(華仔)」隨即提供中國信託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中檢107偵7319卷四第1 55頁),而暱稱「山口組」於106年2月18日凌晨1時8分 即隨送存款3 萬元至上開「七星(華仔)」提供帳戶之 交易明細及以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匯款3萬元至上 開「七星(華仔)」提供帳戶之交易明細(見中檢 107 偵7319卷四第157頁);又暱稱「七星(華仔)於106年 2 月28日另傳送由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於106年2月28日匯款5 萬元至上開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予暱稱「山口組」 (見中檢107偵7319卷四第159頁);另觀諸暱稱「山口 組」與暱稱「杰」(即周雨杰)之微信對話內容,暱稱 「山口組」於106年3 月19日晚間9時39分許請被告周雨 杰存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隨後被告周 雨杰即回傳匯款28,000元、2,000元至上開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見中檢107偵73 19卷四第205頁);另於106年3 月25日被告周雨杰又傳 送存款28,000元至上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中國 信託銀行交易明細予暱稱「山口組」(見中檢107偵731 9卷四第214頁),復經本院函調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 明細互核相符(見本院108訴999卷三第37、87至88頁) ,而上開暱稱「山口組」使用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為游瀅潔,依被告涂皓鈞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供承:我跟游瀅潔是青梅竹馬、很好的朋 友,游瀅潔當時知道我被通緝,所以有提供1 張提款卡 給我使用,後來我被抓時有扣到這張提款卡,游瀅潔的 微信暱稱是「○○╳╳」,我有把他改成「超級寶」等 語(見本院108訴999卷三第396至398頁),且被告涂皓 鈞於106年6月11日遭警緝獲時確有扣得1 張中國信託銀 行之提款卡(見中檢106偵16530卷第31頁),扣得之AP PLE 廠牌行動電話內亦有暱稱「山口組」與暱稱「超級 寶」之對話內容(見中檢107 偵7319卷四第273至274頁 ),被告涂皓鈞亦供承上開對話內容係其與游瀅潔之對 話(見本院108 訴999卷三第398頁),堪認上開與暱稱 「七星(華仔)」、暱稱「杰」(即周雨杰)、暱稱「 超級寶」對話之暱稱「山口組」即為被告涂皓鈞。 ⑤觀諸暱稱「山口組」與暱稱「勾錐」之微信對話內容, 暱稱「山口組」於106年2 月19日晚間6時21分許,傳送 暱稱「新法老王」之二維碼予暱稱「勾錐」,並告知「 你把手機仔控盤的拿起來,你看有個大支仔,易信裡面 有一個大支仔,你把這個傳給他,你叫他把我加,你說 這是你頭家。」、「你跟他說你頭家要跟他聊一下」等 語(見中檢107偵7319卷四第252頁);另觀諸暱稱「山 口組」與暱稱「(公司)大中企鵝」之微信對話內容, 暱稱「山口組」於106年5月11日上午10時56分許,應暱 稱「(公司)大中企鵝」之要求,傳送暱稱「新法老王 者」之二維碼予暱稱「(公司)大中企鵝」,並告知「 這我易信的,你再叫你裏面的把我加」等語(見中檢10 7偵7319卷四第109頁),足徵易信暱稱「新法老王」、 「新法老王者」亦係微信暱稱「山口組」所使用之帳號 ,佐以證人即共犯周雨杰、乙○○、薛竣豪蔡嘉宸廖宣傑等人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均證述易信暱稱「法 老王」、「新法老王」之人為被告涂皓鈞,且證人薛竣 豪於106年5 月27日遭警扣案之APPLE廠牌行動電話(搭



配門號0000000000 號SIM卡)之「易信」通訊軟體內確 有暱稱「新法老王者」之聯絡資料、「微信」通訊軟體 內確有暱稱「山口組」之聯絡資料及106年5月27日提領 詐騙款項之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可佐(見中檢107 少連偵 86卷二第57、59、61頁),足徵上開暱稱「山口組」之 人即為被告涂皓鈞
⑥再者,申辦通訊軟體之帳號相當方便,僅需提供電子郵 件或手機門號通過認證即可,且該通訊軟體作為日常與 熟識之親友聯繫之用,為辨明彼此身分及確認對話之對 象,通常具有個人專屬性,較無可能與他人共用同一帳 號之情形,倘如被告涂皓鈞所辯當時係因手機遺失云云 ,則其自可另行購置手機,並下載相關通訊軟體後,重 新登入自己先前申辦之帳號、密碼,或另行申辦新的帳 號即可繼續使用該通訊軟體,實無借用他人帳號之必要 ;況由上開手機內之微信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觀之,該暱 稱「山口組」之帳號顯係作為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 用,衡情該詐欺集團成員自無可能隨意將該帳號提供與 不相干之人使用,不僅可能影響其等詐欺集團成員間之 聯繫,甚至暴露其等犯行而增加遭警查獲之風險,是被 告涂皓鈞上開辯解,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⑶雖被告涂皓鈞辯稱:我是被陷害的云云,且下列所示之證 人即共犯於本院審理時亦翻異前詞附和被告涂皓鈞上開辯 解,惟:
①證人周雨杰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證稱:我的上手是「 家緯」,「家緯」之前就有交代我如果被抓到就推給涂 皓鈞,因為涂皓鈞當時被通緝,所以我被查獲後,想說 要交保,才會推給被告涂皓鈞,被告涂皓鈞並沒有參與 本件詐欺,也不是詐欺集團成員云云(見本院107訴371 卷二第134至145頁,108訴999卷二245至270頁),惟依 證人周雨杰於106年6月12日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證稱: 我與被告涂皓鈞是朋友,於105 年11月間認識,並沒有 仇怨或金錢糾紛,且我母親於106年5月23日過世,被告 涂皓鈞跟我說我去殯儀館的話,會被警察抓,所以於10 6年6月3 日來臺中載我去墾丁,我就跟被告涂皓鈞待在 一起等語(見中檢106偵16530卷第50、86頁),顯見證 人周雨杰與被告涂皓鈞具有相當之情誼,衡情自無僅因 聽從「家緯」之指示即隨意誣陷被告涂皓鈞之理;況證 人周雨杰與被告涂皓鈞係因涉嫌106年1月28日擄人勒贖 案件,而於106年6月11日晚間在墾丁為警拘提到案,復 經檢察官訊問後,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則證人周雨杰



於106年7月18日警詢時即已因另案羈押在臺中看守所, 且亦知悉被告涂皓鈞亦遭羈押,自應明瞭誣陷被告涂皓 鈞已無濟於事,甚且可能事後與被告涂皓鈞對質詰問而 使自身恐另擔負誣告、偽證之罪責,衡情自無為求交保 而設詞誣陷被告涂皓鈞之動機,是證人周雨杰上開於本 院審理時翻異前詞之證述,已難俱信。再者,證人周雨 杰於106年7月27日警詢時證稱:我都是與「家緯」用微 信聯絡,「家緯」微信之暱稱叫「山雞」等語(見士檢 106 少連偵50卷一第58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 跟被告涂皓鈞是用微信聯絡,涂皓鈞微信的暱稱是「山 口組」,而「家緯」微信的暱稱是SUPER 什麼的等語( 見本院107訴371卷二第135、137、141頁,108 訴999卷 二第247頁),對照卷附微信暱稱「山口組」與暱稱「s uper 山」之微信對話內容(見中檢107偵7319卷四第75 至87頁)及微信暱稱「山口組」與暱稱「杰」之微信對 話內容(見中檢107偵7319 卷四第193至219頁),暱稱 「山口組」於106年3月15日至106年3月28日均分別與暱 稱「super 山」及暱稱「杰」之周雨杰均有對話,且居 間聯繫有關附表一編號2、3、4 向被害人取款及交款事 宜,甚且附表一編號4 該次取款之車手廖柏貴於106年3 月24日出面取款時當場為警查獲之事,暱稱「super 山 」於當日上午10時37分即向暱稱「山口組」稱「作伙的 對不起,撞了。」等語,暱稱「山口組」隨即表示「真 的假的,撞車喔,昏倒了,我問看看。」(見中檢 107 偵7319卷四第80頁),而暱稱「杰」亦於同日10時43分 向暱稱「山口組」稱「『山雞』的專撞掉了。」等語( 見中檢107偵7319卷四第211頁),顯見證人周雨杰並未 直接跟暱稱「super 山」聯繫,而均係向暱稱「山口組 」之被告涂皓鈞回報甚明,核與證人周雨杰於106年7月 18日警詢時證稱:被告涂皓鈞是我的老闆,負責與詐欺 集團機房聯繫,再指示我指派車手去向被害人拿取贓款 等語相符(見士檢106 少連偵50卷一第44頁),堪認證 人周雨杰於106年7月18日警詢時證述被告涂皓鈞參與之 情節,應屬事實,是證人周雨杰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 之證述,顯係事後迴護被告涂皓鈞之詞,委無足採。 ②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證稱:我的上手是周 雨杰,而周雨杰的上手是「家緯」,我跟周雨杰都是用 微信聯絡,周雨杰的微信暱稱是「杰」或「雨」,周雨 杰跟我說如果他微信沒有回,就與微信暱稱「山口組」 聯絡,我之前不認識被告涂皓鈞,也沒有任何聯繫,被



涂皓鈞並沒有參與本件,是周雨杰及「家緯」跟我說 如果出事就全部推給「豹子」,並叫下面的弟弟也這樣 講,因為「家緯」跟被告涂皓鈞有金錢糾紛,且被告涂 皓鈞被通緝,這樣口徑一致比較好交保,並拿「豹子」 的照片給我看,後來我有跟薛竣豪任泓愷講,並叫薛 竣豪跟蔡嘉宸講,所以警詢時,我才會指認被告涂皓鈞 云云(見本院107訴371卷二第123至133頁,本院108訴9 99卷二第221至244頁),惟關於證人乙○○與證人周雨 杰、薛竣豪謀議誣陷被告涂皓鈞之情節,尚與證人周雨 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當時只有跟乙○○講「豹子」 ,並沒有講涂皓鈞這個名字,也沒有拿「豹子」的相關 資料及照片給被告乙○○看,因為乙○○表示知道「豹 子」是誰云云(見本院107訴371卷二第144至145頁)、 證人薛竣豪於107年7月26日本院審理時證述:乙○○曾 經跟我說過易信暱稱「法老王」背後的人是「豹子」, 並說我們是在做「豹子」的工作,而在我們被抓前,並 沒有人指示我被抓之後要如何說等語(見本院107訴371 卷一第186 頁)顯然未合,佐以倘證人乙○○事先即與 周雨杰薛竣豪任泓愷等人謀議為警查獲後誣陷被告 涂皓鈞,則其於106年4月20日及106年5月26日為警查獲 製作警詢筆錄時,自當明確指出該詐欺集團之上手為綽 號「豹子」之涂皓鈞為是,然證人乙○○於106年4月20 日及106年5月26日警詢時始終未提及綽號「豹子」之涂 皓鈞,甚且杜撰上手為暱稱「默」之男子及暱稱「新法 老王」之人(見中檢106偵26196卷第67至74頁),已與 常情有悖,況證人乙○○於106年5月27日起即遭羈押於 雲林看守所,復於106年7月3 日起轉至雲林第二監獄執 行,則其於遭羈押及執行後,自當明瞭誣陷被告涂皓鈞 已無交保之可能,甚且可能事後與被告涂皓鈞對質詰問 而使自身恐另擔負誣告、偽證之罪責,衡情更無可能再 依證人周雨杰之指示誣陷被告涂皓鈞之理,然證人乙○ ○於106年5月27日警詢、106年8月3日警詢、106年11月 14日檢察官訊問、107年1月19日警詢、107年2月2 日檢 察官訊問時均明確證述被告涂皓鈞參與之情節甚詳,甚 且於107年1月19日警詢時證稱:「(問:據周雨杰筆錄 供述,他於106年3月份左右的是與綽號『偉哥』之男子 做詐欺,你是否曾聽說過『偉哥』林佳偉,特徵穿西裝 打領帶,年約35-40歲,身高165-167公分,身材微胖, 偶爾會戴黑框眼鏡之男子?)沒有,我都是跟蔡佳宏周雨杰、豹子聯繫。」等語(見中檢107 少連偵86卷一



第279頁),復於108年3月8日檢察官訊問時亦證稱:10 7年1月19日警詢筆錄記載之內容跟我當時講的相符,且 當時講的內容及指認都實在等語(見中檢107 少連偵86 卷三第25至26頁),是證人乙○○上開於本院審理時翻 異前詞之證述,已難俱信。況參以卷附微信暱稱「山口 組」與暱稱「En」之微信對話內容(見中檢107 偵7319 卷四第21至43頁),被告涂皓鈞所使用之微信暱稱「山 口組」確有與證人乙○○使用之微信暱稱「En」聯繫本 件詐欺取財之事宜,核與證人乙○○於警詢、偵查時證 述被告涂皓鈞參與之情節相符,是證人乙○○於本院審 理時翻異前詞之證述,顯係事後迴護被告涂皓鈞之詞, 委無足採。
③證人薛竣豪於108年8月22日本院審理時雖翻異前詞證稱 :乙○○曾經跟我及蔡嘉宸說過如果出事,要推給「豹 子」云云(本院108訴999卷二第309至350頁),惟倘證 人薛竣豪事先即與乙○○謀議為警查獲後誣陷被告涂皓 鈞,則其於106年4月20日為警查獲製作警詢筆錄時,自 當明確指出該詐欺集團之上手為綽號「豹子」之涂皓鈞 為是,然證人薛竣豪於106年4月20日警詢時始終未提及 綽號「豹子」之涂皓鈞(見中檢106偵26196卷第83至91 頁),已與常情有悖,佐以證人薛竣豪於107年7月26日 本院審理時係證稱:乙○○曾經跟我說過易信暱稱「法 老王」背後的人是「豹子」,並說我們是在做「豹子」 的工作,在我們被抓前,並沒有人指示我要如何說,是 有一次我跟周雨杰涂皓鈞同囚車時,周雨杰跟我說假 如檢察官在問時,就說易信暱稱「法老王」是一個叫「 家緯」的人,並說「家緯」曾經教育過我們因為「豹子 」被通緝,所以才推給「豹子」,但事實上不是這樣, 我參與該詐欺集團過程中,並沒有聽過有人提到「家緯 」等語(見本院107訴371卷一第181至188頁),參以證 人薛竣豪與共犯周雨杰涂皓鈞曾於106年9月20日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潤股檢察官提解出庭,有獄政管理資 訊系統查詢結果及106年9月2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在卷可 查(見本院107訴371卷三第95至96、107頁,中檢106少 連偵183卷第32至33 頁),且證人薛竣豪於該次檢察官 訊問時一開始提及「背後老闆是家瑋」云云(見中檢10 6少連偵183卷第33頁),再於106年12月1日檢察官訊問 初始亦供稱「上手其實不是豹子,是叫家瑋的」、「當 時我們被抓前,家瑋有跟我說要推給豹子,因為他正被 通緝中」云云(見中檢106偵28945卷第47頁反面至第48



頁),然於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時,證人薛竣豪則又 證稱係受「豹子」指揮,經檢察官質問為何前後陳述不 一致時,證人薛竣豪始證稱「因為一開始我們來開庭時 就跟豹子及周雨杰開一起,然後豹子在車上時叫我們這 樣講」等語(見中檢106偵28945卷第48頁),甚且於10 6年12月7日警詢時亦明確證述被告涂皓鈞周雨杰如何 與其勾串之情節(見中檢107 少連偵86卷二第86頁), 堪認證人薛竣豪係於106年9月20日與被告涂皓鈞、周雨 杰同囚車時,受被告涂皓鈞周雨杰之指示而為不實之 陳述甚明,是證人薛竣豪於108年8月22日本院審理時翻 異前詞之證述,已難俱信。況參以卷附微信暱稱「山口 組」與暱稱「三隻螃蟹(圖示)」之微信對話內容(見 中檢107 偵7319卷四第45至61頁),被告涂皓鈞所使用 之微信暱稱「山口組」確有與證人薛竣豪使用之微信暱 稱「三隻螃蟹(圖示)」聯繫本件詐欺取財之事宜,核 與證人薛竣豪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被告涂皓鈞參與之情 節相符,是證人薛竣豪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之證述, 顯係事後迴護被告涂皓鈞之詞,委無足採。
④證人蔡嘉宸於108年2月21日及108年8月22日本院審理時 雖證述:我剛加入該詐欺集團時,薛竣豪有跟我說過如 果我被抓到就推說上手是「豹子」,我有問薛竣豪為何 要這樣說,薛竣豪就要我照這樣說就對了,所以我一直 以為薛竣豪的上手就是「豹子」,於警詢時警察跟我說 涂皓鈞就是「豹子」,因為第一次被抓會緊張,警察講 什麼,基本上我就會跟著配合,所以我才會指認云云( 見本院107訴371卷二第112至123頁,本院108訴999卷二 第356、359、368 頁),惟關於證人薛竣豪曾指示證人 蔡嘉宸誣指被告涂皓鈞之情節,與證人蔡嘉宸於107年5 月24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在我加入這個詐欺集團期間 ,薛竣豪就有跟我講易信內有一個暱稱「法老王」就是 「豹子」,並不是教我被查獲後要這樣說等語(見中檢 107偵2559卷第132頁)及證人薛竣豪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乙○○曾經跟我說過易信暱稱「法老王」背後的人是 「豹子」,並說我們是在做「豹子」的工作,而在我們 被抓前,並沒有人指示我被抓之後要如何說等語(見本 院107訴371卷一第186 頁)顯然未合,且參以證人蔡嘉 宸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均明確證述證人薛竣豪當時係告 知其易信暱稱「法老王」之人即為「豹子」,復於106 年12月26日警詢及106 年12月27日檢察官訊問時明確指 認被告涂皓鈞即為「豹子」(見中檢106 偵1561卷第18



、88頁),衡情倘證人蔡嘉宸發覺其先前之證述與事實 有出入,自當於後續之警詢、偵查時主動更正,然證人 蔡嘉宸捨此不為,甚且猶於本院108年2月21日本院審理 翻異前詞後之108年3月8 日檢察官訊問時,經檢察官再 次提示其於106 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供其檢閱後,證人 蔡嘉宸仍證述該筆錄所載內容與其當時所述相符(見中 檢107 少連偵86卷三第23頁),而未就誣指被告涂皓鈞 乙事說明更正,證人蔡嘉宸所為已於常情有悖,益徵其 上開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之證述,應係事後迴護被告 涂皓鈞之詞,委無足採。
⑤證人任泓愷於本院審理時雖證述:我是經由乙○○介紹 加入該詐欺集團,乙○○的上手是周雨杰周雨杰會用 易信通訊軟體暱稱「法老王」跟我聯絡,周雨杰曾經打 電話給乙○○,要乙○○教育我如果出事的話,把責任 全部推給一個綽號叫「豹子」的,並有拿「豹子」的臉 書照片給我看,因為「豹子」是通緝犯,大家口供一致 比較容易交保,所以我在警詢時才會說到「豹子」云云 (見中院107訴371卷一第169頁反面至第181頁反面,10 8訴999卷二第375至391頁),衡情倘證人任泓愷事先即 與乙○○等人謀議為警查獲後誣陷被告涂皓鈞,則其於 106年4月20日及106年5月30日為警查獲製作警詢筆錄時 ,自當明確指出該詐欺集團之上手為綽號「豹子」之涂 皓鈞為是,然證人任泓愷於106年4月20日及106年5月26 日警詢時始終未提及綽號「豹子」之涂皓鈞,甚且杜撰 上手為暱稱「木瓜」之男子(見新北警75088卷一第108 頁),已與常情有悖,況證人任泓愷於106年5月31日起 即遭羈押於基隆看守所,復於106年9月22日起轉至基隆 監獄執行,則其於遭羈押及執行後,自當明瞭誣陷被告 涂皓鈞已無交保之可能,甚且可能事後與被告涂皓鈞對 質詰問而使自身恐另擔負誣告、偽證之罪責,衡情更無 可能再依證人乙○○之指示誣陷被告涂皓鈞之理,然證 人任泓愷仍於106年6月16日警詢、106年6月30日警詢、 106年12月5日檢察官訊問時均明確證述被告涂皓鈞參與 之情節甚詳,是證人任泓愷上開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 之證述,已難俱信。況參以卷附微信暱稱「山口組」與 暱稱「拉拉熊」之微信對話內容(見中檢107 偵7319卷 四第267至268頁),益徵被告涂皓鈞所使用之微信暱稱 「山口組」確有與證人任泓愷使用之微信暱稱「拉拉熊 」聯繫之情事,是證人任泓愷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之 證述,顯係事後迴護被告涂皓鈞之詞,委無足採。另證



任泓愷於108年8月22日本院審理時雖證述:於107 年 10月初「家緯」曾經透過別人來找我,「家緯」有跟我 說被告涂皓鈞不是該詐欺集團的成員,但要我去跟被告 涂皓鈞會客,並向被告涂皓鈞轉達不要再去咬「家緯」 ,要被告涂皓鈞承擔起來,則被告涂皓鈞欠「家緯」的 錢就不用還,「家緯」額外會再拿100 萬元給涂皓鈞的 老婆,後來「家緯」就開車載我去看守所跟被告涂皓鈞 會面,但被告涂皓鈞拒見云云(見中院108訴999卷二第 375至391頁),並有臺中看守所接見提領清單在卷可查 (見中院108訴999卷三第407 頁),姑不論並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以佐證證人任泓愷上開證述情節之真實性,縱 認確有其事,然對照卷附微信暱稱「山口組」與暱稱「 super山」之微信對話內容(見中檢107偵7319卷四第75 至87 頁),被告涂皓鈞與暱稱「super山」之「家緯」 係在談論本件詐欺取財事宜,足見「家緯」亦為該詐欺 集團之成員之一,是「家緯」請證人任泓愷至臺中看守 所會面被告涂皓鈞,僅係希望被告涂皓鈞不要將其供出 而已,尚難逕此即可認定被告涂皓鈞係遭「家緯」所誣 陷而採為對被告涂皓鈞有利之認定。
⑥證人廖宣傑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證述:周雨杰跟我說 過他的上手是一個叫做「家緯」的,且106年3、4 月間 周雨杰曾經跟我說如果出事的話全部都咬被告涂皓鈞, 因為被告涂皓鈞在通緝中,所以我才會於警詢、檢察官 訊問說周雨杰的上手是「豹子」涂皓鈞,至於周雨杰曾 請我拿50、60萬元給「豹子」涂皓鈞,當時我不知道是 什麼錢,事後請律師閱卷才知道是因為周雨杰的媽媽生 病住院還有過世,周雨杰涂皓鈞借錢,周雨杰要還給 涂皓鈞,而我也沒有加入涂皓鈞的微信或易信云云(中 院107訴371卷二第208至222頁),然依證人周雨杰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問:關於家緯跟你提到被查獲之後 就把責任推給涂皓鈞這件事,你有無轉知給其他人?) 有跟乙○○說....」等語(見中院107訴371卷二第144 頁反面),則證人周雨杰是否曾告知證人廖宣傑誣陷被 告涂皓鈞乙事,已難遽信;再者,證人周雨杰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我曾經請證人廖宣傑幫我拿錢給涂皓鈞,是 我向涂皓鈞借我媽媽的醫藥費,大概20萬元,且我曾經 拉一個群組,裏面有我、被告涂皓鈞廖宣傑云云(見 中院107訴371卷二第64頁),亦與證人廖宣傑上開證述 之情節未合,是證人廖宣傑上開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 之證述亦難俱信。




⑦證人李侑霖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證述:附表一編號15 、21、22所示被害人遭詐騙的錢,是高雄苓雅區的1 位 大哥「排骨兄」叫我去收的,我收到後就交給「排骨兄 」,於106年6月10幾日,可能是「排骨兄」內部有人出 事,「排骨兄」就拿槍威脅我說不能把這個錢是拿給「 排骨兄」的事講出來,叫我找一個人推卸,所以我被警 察查獲時,剛好跟涂皓鈞有賭金上的流通,所以才會說 錢是拿給涂皓鈞云云(見中院107訴371卷二第222至242 頁,108訴999卷二第214至221頁),惟依證人李侑霖於 警詢時證述:被告涂皓鈞跟我是橋泰高職的學長學弟, 我106年5月份沒有工作時,被告涂皓鈞主動跟我聯絡, 要我幫他收收錢,我跟被告涂皓鈞沒有仇怨、糾紛等語 (見士檢106少連偵50卷一第68頁,中檢106偵7319卷一 第169 頁),顯見證人李侑霖與被告涂皓鈞具有相當之 情誼,衡情自無僅因聽從「排骨兄」之指示即隨意誣陷 被告涂皓鈞之理;況被告涂皓鈞早於106年6月11日即遭 緝獲羈押,則證人李侑霖於106年6月22日遭警拘提到案 後,自當明瞭誣陷被告涂皓鈞事後可能與被告涂皓鈞對 質詰問而使自身恐另擔負誣告、偽證之罪責,衡情更無 可能再依「排骨兄」之指示誣陷被告涂皓鈞之理,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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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