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我約在板橋車站附近的巷弄內,「發哥」開1 台白色 ALTIS 出租車,我在車上將錢交給「發哥」等語(士檢 106少連偵50卷一第100至107頁,中檢106少連偵38卷第 285至289頁);復於106年7月25日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證述:我是透過酉○○介紹加入該詐欺集團,我有聽酉 ○○說過是1 個綽號「豹子」的男子指揮主持這個詐欺 集團,「豹子」在易信通訊軟體的暱稱是「法老王」, 我沒有見過「豹子」,只有跟「豹子」通過電話,還有 在酉○○跟「豹子」視訊時有見過「豹子」1眼。106年 5月2日被害人謝秀滿遭詐騙該次(即附表一編號9 ), 是我跟酉○○一起去被害人住處取款,我在外面把風及 叫車,酉○○進去跟被害人拿錢,拿到錢後,由酉○○ 自行將錢交給上手,酉○○有當面給我1萬元報酬;106 年5月5日被害人王惠珠遭詐騙該次(即附表一編號11) ,是「豹子」前1 晚用易信傳訊息指示我隔天去宜蘭, 到宜蘭後大陸機房會打公線給我指示我去向被害人取款 ,我向被害人取款後,就回到臺中將錢交給壬○○;10 6年5月31日被害人辛○○遭詐騙該次(即附表一編號21 ),是「豹子」前1 晚用易信傳訊息指示我隔天去宜蘭 ,到宜蘭後大陸機房會打公線給我指示我去向被害人取 款,該次我跟劉韋德一起去向被害人取款,取款後,因 為金額比較大,我們向「豹子」回報得手後,「豹子」 就指示我們聯繫「發哥」,「發哥」就跟我們約在石碇 休息站,我們直接坐計程車到達後,我就坐上「發哥」 駕駛的白色ALTIS 車子,在車內當場把錢交給「發哥」 ;106年6月1 日被害人卯○○遭詐騙該次(即附表一編 號22 ),也是「豹子」前1晚用易信傳訊息指示我去宜 蘭向被害人取款,取到款後,我先到宜蘭轉運站,到廁 所將銀行封的紙條拆了,再將鈔票套上橡皮筋,接著搭 計程車依「發哥」指示到附近河堤一間鐵皮工廠門口, 將錢交給「發哥」;106年5月26日我受大陸機房指示前 往新北市○○區○○路○0 位○○○○○○○○○號20 )行騙金錢,該次是「豹子」前1 晚傳訊息指示我去臺 北,該次我向被害人取得35萬元後,「發哥」指示我到 板橋轉運站斜對面的統一超商,我在門口把錢交給「發 哥」。經我指認「豹子」就是亥○○、「發哥」就是乙 ○○等語(見蘭警20878卷二第51至62頁,蘭檢106偵56 53卷第48至49頁);另於106 年12月27日檢察官訊問亦 證述:我是於106年5月初透過酉○○介紹加入該詐欺集 團,酉○○帶我去宜蘭做面交取款時,是易信暱稱「新
法老王」跟酉○○用易信聯絡及通話,所以我才知道酉 ○○的上手是「新法老王」,後來酉○○要我下載易信 ,並將「新法老王」的交友訊息給我,我因此取得「新 法老王」的聯絡資料,一開始是酉○○告訴我去哪裡領 款,後來酉○○5 月中被抓,「新法老王」就開始會在 前一晚用易信傳訊息給我要我去宜蘭或臺北,某天晚上 「新法老王」用易信傳暱稱「周潤發」的交友訊息給我 ,讓我可以跟「周潤發」聯絡,而每次要去領款前的晚 上12點左右,「新法老王」會先傳訊息要去找「周潤發 」拿提款卡,「新法老王」應該也會先跟「周潤發」說 ,「周潤發」就會跟我聯絡要我去哪裡找「周潤發」, 印象中是約在愛國街有恆街附近及梅亭街巷子,我除了 跟「周潤發」拿卡片之外,領到的錢及提款卡也會全部 拿給「周潤發」(即附表一編號16)。而我有聽酉○○ 說「新法老王」就是「豹子」,我沒有看過「豹子」本 人,只有1 次看到「豹子」打視訊給酉○○,「豹子」 長相是瘦瘦的、帶一副眼鏡,經我指認「豹子」就是亥 ○○等語(中檢106偵1561卷第85至90頁)。 ⑤證人即共犯辰○○於106年6月9 日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證稱:我於106年3月份開始加入詐欺集團,主要是聽從 戊○○指示拿車馬費給車手及向車手收贓款,而戊○○ 的上面有一個哥哥叫「豹子」,戊○○都是用微信、易 信及FACETIME跟「豹子」聯繫,「豹子」的微信暱稱是 「法老王」、「新法老王」,臉書的暱稱為「以靜制動 」,右胸口有刺1隻豹。我跟戊○○於106年4 月間及5 月11日有去墾丁,在金華旅館、椰林會館跟「豹子」見 面,還有1 次戊○○跟「豹子」說很累,就叫我把贓款 50、60萬元以塑膠袋包裹,約在大鵬路中平路口,當時 「豹子」開1 輛C300白色賓士車來拿,警方提示臉書帳 號「以靜制動」使用人的照片就是「豹子」,經我指認 亥○○就是「豹子」等語(士檢106 少連偵50卷一第74 至85頁,士檢106偵8828卷第366至370頁)。 ⑥證人即共犯乙○○於106年6月23日警詢及檢察官訊問、 106年8月3日警詢、106年8月25日警詢、106年12月20日 警詢、107年1月19日檢察官訊問、107年5月28日檢察官 訊問時證稱:亥○○是我高中學長,於106年5月初亥○ ○要我去幫他收帳,並約定給我每個月35,000元報酬, 亥○○有拿錢讓我去租車,我曾經向未○○、酉○○、 甲○○收過錢,都是亥○○透過FACETIME事先跟我說金 額,並叫我開車到指定地點,收到錢後再依指示拿到指
定地點交給亥○○或是亥○○指示的人。於106年5月11 日亥○○打電話給我叫我去板橋車站收錢,未○○就在 我駕駛的車號000-0000號車上交給我72萬元,當天晚上 我就到高雄85大樓附近某社區大樓的屋內交給亥○○( 即附表一編號15被害人丙○○);106年5月31日亥○○ 叫我到宜蘭取款,亥○○會先跟我說金額,後來我向未 ○○取得250 萬元後,開車回到臺中再坐高鐵到高雄, 當時亥○○開一台灰色BMW 來載我,我在車上把錢交給 亥○○,亥○○開車繞一圈後,把我載回高鐵站坐車, 我就回臺中(即附表一編號21被害人辛○○);106年6 月1 日亥○○叫我到宜蘭某路邊向未○○取款,我向未 ○○取得款項後,開車回到臺中再坐高鐵到高雄,當時 亥○○開一台灰色BMW 來載我,我在車上把錢交給亥○ ○,因為太晚了,沒有高鐵,所以亥○○就載我去搭客 運(即附表一編號22 被害人卯○○)等語(見士檢106 少連偵50卷一第66至71頁,中檢106偵9400卷第207至20 9頁,蘭警20878卷一第9至13頁,新北警75088卷一第34 至37頁,中檢106偵7319卷一第165至175頁,中檢106少 連偵183卷第76至77頁,中檢106少連偵210卷二第118至 121頁)。
⑵又被告亥○○於106年6 月11日遭警查獲時,扣得之APPLE 廠牌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 )之「微信」通 訊軟體內有暱稱「山口組」與暱稱「杰」(即戊○○)、 「En」(即壬○○)、「達達」(即酉○○)、「拉拉熊 」(即甲○○)、「(公司)關詠皮皮」、「(公司)小 美」、「(公司)帥到分手」、「(公司)寒戰羊仔」、 「(公司)大中企鵝」、「(公司)株式會社」、「(公 司)風之塵」、「(公司)橫財」、「(公司)大餅餅」 、「super 山」、「地下」、「七星(華仔)」等之對話 內容(見中檢107偵7319卷四第21至278頁),且該等對話 內容均為暱稱「山口組」之人與對方談論有關本件詐欺事 宜,雖被告亥○○否認上開暱稱「山口組」之對話為其所 為,並辯稱:我於106年1月間因手機不見,「家緯」就拿 這支手機給我用,因為這支手機跟公司的電腦同步,所以 手機內才會出現這些內容,這些內容都是公司會計跟電腦 手在使用云云(見中院108訴999 卷二第271頁)。惟由下 列證據足徵上開暱稱「山口組」之對話是被告亥○○所為 :
①被告亥○○於106年7月27日警詢時即供稱:我的微信、 易信暱稱都是「山口組」等語(見士檢106 少連偵50卷
一第31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共犯戊○○於106年6月12 日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我跟被告亥○○都是用微 信聯絡,被告亥○○的暱稱是「山口組」等語相符(見 中檢106 偵16530卷第53頁、本院107訴371卷二第135、 137、141頁,108訴999卷二第247頁)。 ②觀諸暱稱「山口組」於106年1 月29日晚間9時50分許曾 傳送「角頭『要命小方』子遭擄,警14小時救人逮嫌」 之新聞網頁內容予暱稱「(公司)小美」,並與對方通 話2分38秒(見中檢107偵7319卷四第89至90頁);另暱 稱「(公司)大餅餅」於106年2月5日晚間8時37分對暱 稱「山口組」稱「我怎麼聽人家說你年前惹事情,是怎 樣?」(見中檢107偵7319卷四第167頁)、又於106年2 月28日晚間7 時33分許對暱稱「山口組」稱「你台中豹 子哥,誰不認識你」等語(見中檢107偵7319卷四第172 頁),核與被告亥○○因涉嫌於106年1月28日與戊○○ 等人對常偉政擄人勒贖而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起訴之案情相符(見中檢106偵16530卷第199至213 頁),並與被告亥○○之綽號「豹子」一致,顯見當時 與暱稱「(公司)小美」、暱稱「(公司)大餅餅」對 話之暱稱「山口組」為被告亥○○。
③觀諸暱稱「山口組」與暱稱「七星(華仔)」之微信對 話內容,暱稱「七星(華仔)」於106年2月17日向暱稱 「山口組」周轉10萬元,暱稱「山口組」表示1個帳戶1 天只能匯款3萬元及自存3萬元,故要求暱稱「七星(華 仔)」另準備1 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以便其交付剩餘 之4 萬元,暱稱「七星(華仔)」隨即提供中國信託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中檢107偵7319卷四第1 55頁),而暱稱「山口組」於106年2月18日凌晨1時8分 即隨送存款3 萬元至上開「七星(華仔)」提供帳戶之 交易明細及以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匯款3萬元至上 開「七星(華仔)」提供帳戶之交易明細(見中檢 107 偵7319卷四第157頁);又暱稱「七星(華仔)於106年 2 月28日另傳送由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於106年2月28日匯款5 萬元至上開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予暱稱「山口組」 (見中檢107偵7319卷四第159頁);另觀諸暱稱「山口 組」與暱稱「杰」(即戊○○)之微信對話內容,暱稱 「山口組」於106年3 月19日晚間9時39分許請被告戊○ ○存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隨後被告戊 ○○即回傳匯款28,000元、2,000元至上開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見中檢107偵73 19卷四第205頁);另於106年3 月25日被告戊○○又傳 送存款28,000元至上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中國 信託銀行交易明細予暱稱「山口組」(見中檢107偵731 9卷四第214頁),復經本院函調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 明細互核相符(見本院108訴999卷三第37、87至88頁) ,而上開暱稱「山口組」使用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為游瀅潔,依被告亥○○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供承:我跟游瀅潔是青梅竹馬、很好的朋 友,游瀅潔當時知道我被通緝,所以有提供1 張提款卡 給我使用,後來我被抓時有扣到這張提款卡,游瀅潔的 微信暱稱是「○○╳╳」,我有把他改成「超級寶」等 語(見本院108訴999卷三第396至398頁),且被告亥○ ○於106年6月11日遭警緝獲時確有扣得1 張中國信託銀 行之提款卡(見中檢106偵16530卷第31頁),扣得之AP PLE 廠牌行動電話內亦有暱稱「山口組」與暱稱「超級 寶」之對話內容(見中檢107 偵7319卷四第273至274頁 ),被告亥○○亦供承上開對話內容係其與游瀅潔之對 話(見本院108 訴999卷三第398頁),堪認上開與暱稱 「七星(華仔)」、暱稱「杰」(即戊○○)、暱稱「 超級寶」對話之暱稱「山口組」即為被告亥○○。 ⑤觀諸暱稱「山口組」與暱稱「勾錐」之微信對話內容, 暱稱「山口組」於106年2 月19日晚間6時21分許,傳送 暱稱「新法老王」之二維碼予暱稱「勾錐」,並告知「 你把手機仔控盤的拿起來,你看有個大支仔,易信裡面 有一個大支仔,你把這個傳給他,你叫他把我加,你說 這是你頭家。」、「你跟他說你頭家要跟他聊一下」等 語(見中檢107偵7319卷四第252頁);另觀諸暱稱「山 口組」與暱稱「(公司)大中企鵝」之微信對話內容, 暱稱「山口組」於106年5月11日上午10時56分許,應暱 稱「(公司)大中企鵝」之要求,傳送暱稱「新法老王 者」之二維碼予暱稱「(公司)大中企鵝」,並告知「 這我易信的,你再叫你裏面的把我加」等語(見中檢10 7偵7319卷四第109頁),足徵易信暱稱「新法老王」、 「新法老王者」亦係微信暱稱「山口組」所使用之帳號 ,佐以證人即共犯戊○○、壬○○、酉○○、未○○、 辰○○等人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均證述易信暱稱「法 老王」、「新法老王」之人為被告亥○○,且證人酉○ ○於106年5 月27日遭警扣案之APPLE廠牌行動電話(搭
配門號0000000000 號SIM卡)之「易信」通訊軟體內確 有暱稱「新法老王者」之聯絡資料、「微信」通訊軟體 內確有暱稱「山口組」之聯絡資料及106年5月27日提領 詐騙款項之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可佐(見中檢107 少連偵 86卷二第57、59、61頁),足徵上開暱稱「山口組」之 人即為被告亥○○。
⑥再者,申辦通訊軟體之帳號相當方便,僅需提供電子郵 件或手機門號通過認證即可,且該通訊軟體作為日常與 熟識之親友聯繫之用,為辨明彼此身分及確認對話之對 象,通常具有個人專屬性,較無可能與他人共用同一帳 號之情形,倘如被告亥○○所辯當時係因手機遺失云云 ,則其自可另行購置手機,並下載相關通訊軟體後,重 新登入自己先前申辦之帳號、密碼,或另行申辦新的帳 號即可繼續使用該通訊軟體,實無借用他人帳號之必要 ;況由上開手機內之微信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觀之,該暱 稱「山口組」之帳號顯係作為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 用,衡情該詐欺集團成員自無可能隨意將該帳號提供與 不相干之人使用,不僅可能影響其等詐欺集團成員間之 聯繫,甚至暴露其等犯行而增加遭警查獲之風險,是被 告亥○○上開辯解,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⑶雖被告亥○○辯稱:我是被陷害的云云,且下列所示之證 人即共犯於本院審理時亦翻異前詞附和被告亥○○上開辯 解,惟:
①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證稱:我的上手是「 家緯」,「家緯」之前就有交代我如果被抓到就推給亥 ○○,因為亥○○當時被通緝,所以我被查獲後,想說 要交保,才會推給被告亥○○,被告亥○○並沒有參與 本件詐欺,也不是詐欺集團成員云云(見本院107訴371 卷二第134至145頁,108訴999卷二245至270頁),惟依 證人戊○○於106年6月12日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證稱: 我與被告亥○○是朋友,於105 年11月間認識,並沒有 仇怨或金錢糾紛,且我母親於106年5月23日過世,被告 亥○○跟我說我去殯儀館的話,會被警察抓,所以於10 6年6月3 日來臺中載我去墾丁,我就跟被告亥○○待在 一起等語(見中檢106偵16530卷第50、86頁),顯見證 人戊○○與被告亥○○具有相當之情誼,衡情自無僅因 聽從「家緯」之指示即隨意誣陷被告亥○○之理;況證 人戊○○與被告亥○○係因涉嫌106年1月28日擄人勒贖 案件,而於106年6月11日晚間在墾丁為警拘提到案,復 經檢察官訊問後,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則證人戊○○
於106年7月18日警詢時即已因另案羈押在臺中看守所, 且亦知悉被告亥○○亦遭羈押,自應明瞭誣陷被告亥○ ○已無濟於事,甚且可能事後與被告亥○○對質詰問而 使自身恐另擔負誣告、偽證之罪責,衡情自無為求交保 而設詞誣陷被告亥○○之動機,是證人戊○○上開於本 院審理時翻異前詞之證述,已難俱信。再者,證人戊○ ○於106年7月27日警詢時證稱:我都是與「家緯」用微 信聯絡,「家緯」微信之暱稱叫「山雞」等語(見士檢 106 少連偵50卷一第58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 跟被告亥○○是用微信聯絡,亥○○微信的暱稱是「山 口組」,而「家緯」微信的暱稱是SUPER 什麼的等語( 見本院107訴371卷二第135、137、141頁,108 訴999卷 二第247頁),對照卷附微信暱稱「山口組」與暱稱「s uper 山」之微信對話內容(見中檢107偵7319卷四第75 至87頁)及微信暱稱「山口組」與暱稱「杰」之微信對 話內容(見中檢107偵7319 卷四第193至219頁),暱稱 「山口組」於106年3月15日至106年3月28日均分別與暱 稱「super 山」及暱稱「杰」之戊○○均有對話,且居 間聯繫有關附表一編號2、3、4 向被害人取款及交款事 宜,甚且附表一編號4 該次取款之車手廖柏貴於106年3 月24日出面取款時當場為警查獲之事,暱稱「super 山 」於當日上午10時37分即向暱稱「山口組」稱「作伙的 對不起,撞了。」等語,暱稱「山口組」隨即表示「真 的假的,撞車喔,昏倒了,我問看看。」(見中檢 107 偵7319卷四第80頁),而暱稱「杰」亦於同日10時43分 向暱稱「山口組」稱「『山雞』的專撞掉了。」等語( 見中檢107偵7319卷四第211頁),顯見證人戊○○並未 直接跟暱稱「super 山」聯繫,而均係向暱稱「山口組 」之被告亥○○回報甚明,核與證人戊○○於106年7月 18日警詢時證稱:被告亥○○是我的老闆,負責與詐欺 集團機房聯繫,再指示我指派車手去向被害人拿取贓款 等語相符(見士檢106 少連偵50卷一第44頁),堪認證 人戊○○於106年7月18日警詢時證述被告亥○○參與之 情節,應屬事實,是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 之證述,顯係事後迴護被告亥○○之詞,委無足採。 ②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證稱:我的上手是戊 ○○,而戊○○的上手是「家緯」,我跟戊○○都是用 微信聯絡,戊○○的微信暱稱是「杰」或「雨」,戊○ ○跟我說如果他微信沒有回,就與微信暱稱「山口組」 聯絡,我之前不認識被告亥○○,也沒有任何聯繫,被
告亥○○並沒有參與本件,是戊○○及「家緯」跟我說 如果出事就全部推給「豹子」,並叫下面的弟弟也這樣 講,因為「家緯」跟被告亥○○有金錢糾紛,且被告亥 ○○被通緝,這樣口徑一致比較好交保,並拿「豹子」 的照片給我看,後來我有跟酉○○、甲○○講,並叫酉 ○○跟未○○講,所以警詢時,我才會指認被告亥○○ 云云(見本院107訴371卷二第123至133頁,本院108訴9 99卷二第221至244頁),惟關於證人壬○○與證人戊○ ○、酉○○謀議誣陷被告亥○○之情節,尚與證人戊○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當時只有跟壬○○講「豹子」 ,並沒有講亥○○這個名字,也沒有拿「豹子」的相關 資料及照片給被告壬○○看,因為壬○○表示知道「豹 子」是誰云云(見本院107訴371卷二第144至145頁)、 證人酉○○於107年7月26日本院審理時證述:壬○○曾 經跟我說過易信暱稱「法老王」背後的人是「豹子」, 並說我們是在做「豹子」的工作,而在我們被抓前,並 沒有人指示我被抓之後要如何說等語(見本院107訴371 卷一第186 頁)顯然未合,佐以倘證人壬○○事先即與 戊○○、酉○○、甲○○等人謀議為警查獲後誣陷被告 亥○○,則其於106年4月20日及106年5月26日為警查獲 製作警詢筆錄時,自當明確指出該詐欺集團之上手為綽 號「豹子」之亥○○為是,然證人壬○○於106年4月20 日及106年5月26日警詢時始終未提及綽號「豹子」之亥 ○○,甚且杜撰上手為暱稱「默」之男子及暱稱「新法 老王」之人(見中檢106偵26196卷第67至74頁),已與 常情有悖,況證人壬○○於106年5月27日起即遭羈押於 雲林看守所,復於106年7月3 日起轉至雲林第二監獄執 行,則其於遭羈押及執行後,自當明瞭誣陷被告亥○○ 已無交保之可能,甚且可能事後與被告亥○○對質詰問 而使自身恐另擔負誣告、偽證之罪責,衡情更無可能再 依證人戊○○之指示誣陷被告亥○○之理,然證人壬○ ○於106年5月27日警詢、106年8月3日警詢、106年11月 14日檢察官訊問、107年1月19日警詢、107年2月2 日檢 察官訊問時均明確證述被告亥○○參與之情節甚詳,甚 且於107年1月19日警詢時證稱:「(問:據戊○○筆錄 供述,他於106年3月份左右的是與綽號『偉哥』之男子 做詐欺,你是否曾聽說過『偉哥』林佳偉,特徵穿西裝 打領帶,年約35-40歲,身高165-167公分,身材微胖, 偶爾會戴黑框眼鏡之男子?)沒有,我都是跟蔡佳宏、 戊○○、豹子聯繫。」等語(見中檢107 少連偵86卷一
第279頁),復於108年3月8日檢察官訊問時亦證稱:10 7年1月19日警詢筆錄記載之內容跟我當時講的相符,且 當時講的內容及指認都實在等語(見中檢107 少連偵86 卷三第25至26頁),是證人壬○○上開於本院審理時翻 異前詞之證述,已難俱信。況參以卷附微信暱稱「山口 組」與暱稱「En」之微信對話內容(見中檢107 偵7319 卷四第21至43頁),被告亥○○所使用之微信暱稱「山 口組」確有與證人壬○○使用之微信暱稱「En」聯繫本 件詐欺取財之事宜,核與證人壬○○於警詢、偵查時證 述被告亥○○參與之情節相符,是證人壬○○於本院審 理時翻異前詞之證述,顯係事後迴護被告亥○○之詞, 委無足採。
③證人酉○○於108年8月22日本院審理時雖翻異前詞證稱 :壬○○曾經跟我及未○○說過如果出事,要推給「豹 子」云云(本院108訴999卷二第309至350頁),惟倘證 人酉○○事先即與壬○○謀議為警查獲後誣陷被告亥○ ○,則其於106年4月20日為警查獲製作警詢筆錄時,自 當明確指出該詐欺集團之上手為綽號「豹子」之亥○○ 為是,然證人酉○○於106年4月20日警詢時始終未提及 綽號「豹子」之亥○○(見中檢106偵26196卷第83至91 頁),已與常情有悖,佐以證人酉○○於107年7月26日 本院審理時係證稱:壬○○曾經跟我說過易信暱稱「法 老王」背後的人是「豹子」,並說我們是在做「豹子」 的工作,在我們被抓前,並沒有人指示我要如何說,是 有一次我跟戊○○、亥○○同囚車時,戊○○跟我說假 如檢察官在問時,就說易信暱稱「法老王」是一個叫「 家緯」的人,並說「家緯」曾經教育過我們因為「豹子 」被通緝,所以才推給「豹子」,但事實上不是這樣, 我參與該詐欺集團過程中,並沒有聽過有人提到「家緯 」等語(見本院107訴371卷一第181至188頁),參以證 人酉○○與共犯戊○○、亥○○曾於106年9月20日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潤股檢察官提解出庭,有獄政管理資 訊系統查詢結果及106年9月2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在卷可 查(見本院107訴371卷三第95至96、107頁,中檢106少 連偵183卷第32至33 頁),且證人酉○○於該次檢察官 訊問時一開始提及「背後老闆是家瑋」云云(見中檢10 6少連偵183卷第33頁),再於106年12月1日檢察官訊問 初始亦供稱「上手其實不是豹子,是叫家瑋的」、「當 時我們被抓前,家瑋有跟我說要推給豹子,因為他正被 通緝中」云云(見中檢106偵28945卷第47頁反面至第48
頁),然於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時,證人酉○○則又 證稱係受「豹子」指揮,經檢察官質問為何前後陳述不 一致時,證人酉○○始證稱「因為一開始我們來開庭時 就跟豹子及戊○○開一起,然後豹子在車上時叫我們這 樣講」等語(見中檢106偵28945卷第48頁),甚且於10 6年12月7日警詢時亦明確證述被告亥○○及戊○○如何 與其勾串之情節(見中檢107 少連偵86卷二第86頁), 堪認證人酉○○係於106年9月20日與被告亥○○、戊○ ○同囚車時,受被告亥○○、戊○○之指示而為不實之 陳述甚明,是證人酉○○於108年8月22日本院審理時翻 異前詞之證述,已難俱信。況參以卷附微信暱稱「山口 組」與暱稱「三隻螃蟹(圖示)」之微信對話內容(見 中檢107 偵7319卷四第45至61頁),被告亥○○所使用 之微信暱稱「山口組」確有與證人酉○○使用之微信暱 稱「三隻螃蟹(圖示)」聯繫本件詐欺取財之事宜,核 與證人酉○○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被告亥○○參與之情 節相符,是證人酉○○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之證述, 顯係事後迴護被告亥○○之詞,委無足採。
④證人未○○於108年2月21日及108年8月22日本院審理時 雖證述:我剛加入該詐欺集團時,酉○○有跟我說過如 果我被抓到就推說上手是「豹子」,我有問酉○○為何 要這樣說,酉○○就要我照這樣說就對了,所以我一直 以為酉○○的上手就是「豹子」,於警詢時警察跟我說 亥○○就是「豹子」,因為第一次被抓會緊張,警察講 什麼,基本上我就會跟著配合,所以我才會指認云云( 見本院107訴371卷二第112至123頁,本院108訴999卷二 第356、359、368 頁),惟關於證人酉○○曾指示證人 未○○誣指被告亥○○之情節,與證人未○○於107年5 月24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在我加入這個詐欺集團期間 ,酉○○就有跟我講易信內有一個暱稱「法老王」就是 「豹子」,並不是教我被查獲後要這樣說等語(見中檢 107偵2559卷第132頁)及證人酉○○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壬○○曾經跟我說過易信暱稱「法老王」背後的人是 「豹子」,並說我們是在做「豹子」的工作,而在我們 被抓前,並沒有人指示我被抓之後要如何說等語(見本 院107訴371卷一第186 頁)顯然未合,且參以證人未○ ○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均明確證述證人酉○○當時係告 知其易信暱稱「法老王」之人即為「豹子」,復於106 年12月26日警詢及106 年12月27日檢察官訊問時明確指 認被告亥○○即為「豹子」(見中檢106 偵1561卷第18
、88頁),衡情倘證人未○○發覺其先前之證述與事實 有出入,自當於後續之警詢、偵查時主動更正,然證人 未○○捨此不為,甚且猶於本院108年2月21日本院審理 翻異前詞後之108年3月8 日檢察官訊問時,經檢察官再 次提示其於106 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供其檢閱後,證人 未○○仍證述該筆錄所載內容與其當時所述相符(見中 檢107 少連偵86卷三第23頁),而未就誣指被告亥○○ 乙事說明更正,證人未○○所為已於常情有悖,益徵其 上開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之證述,應係事後迴護被告 亥○○之詞,委無足採。
⑤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雖證述:我是經由壬○○介紹 加入該詐欺集團,壬○○的上手是戊○○,戊○○會用 易信通訊軟體暱稱「法老王」跟我聯絡,戊○○曾經打 電話給壬○○,要壬○○教育我如果出事的話,把責任 全部推給一個綽號叫「豹子」的,並有拿「豹子」的臉 書照片給我看,因為「豹子」是通緝犯,大家口供一致 比較容易交保,所以我在警詢時才會說到「豹子」云云 (見中院107訴371卷一第169頁反面至第181頁反面,10 8訴999卷二第375至391頁),衡情倘證人甲○○事先即 與壬○○等人謀議為警查獲後誣陷被告亥○○,則其於 106年4月20日及106年5月30日為警查獲製作警詢筆錄時 ,自當明確指出該詐欺集團之上手為綽號「豹子」之亥 ○○為是,然證人甲○○於106年4月20日及106年5月26 日警詢時始終未提及綽號「豹子」之亥○○,甚且杜撰 上手為暱稱「木瓜」之男子(見新北警75088卷一第108 頁),已與常情有悖,況證人甲○○於106年5月31日起 即遭羈押於基隆看守所,復於106年9月22日起轉至基隆 監獄執行,則其於遭羈押及執行後,自當明瞭誣陷被告 亥○○已無交保之可能,甚且可能事後與被告亥○○對 質詰問而使自身恐另擔負誣告、偽證之罪責,衡情更無 可能再依證人壬○○之指示誣陷被告亥○○之理,然證 人甲○○仍於106年6月16日警詢、106年6月30日警詢、 106年12月5日檢察官訊問時均明確證述被告亥○○參與 之情節甚詳,是證人甲○○上開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 之證述,已難俱信。況參以卷附微信暱稱「山口組」與 暱稱「拉拉熊」之微信對話內容(見中檢107 偵7319卷 四第267至268頁),益徵被告亥○○所使用之微信暱稱 「山口組」確有與證人甲○○使用之微信暱稱「拉拉熊 」聯繫之情事,是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之 證述,顯係事後迴護被告亥○○之詞,委無足採。另證
人甲○○於108年8月22日本院審理時雖證述:於107 年 10月初「家緯」曾經透過別人來找我,「家緯」有跟我 說被告亥○○不是該詐欺集團的成員,但要我去跟被告 亥○○會客,並向被告亥○○轉達不要再去咬「家緯」 ,要被告亥○○承擔起來,則被告亥○○欠「家緯」的 錢就不用還,「家緯」額外會再拿100 萬元給亥○○的 老婆,後來「家緯」就開車載我去看守所跟被告亥○○ 會面,但被告亥○○拒見云云(見中院108訴999卷二第 375至391頁),並有臺中看守所接見提領清單在卷可查 (見中院108訴999卷三第407 頁),姑不論並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以佐證證人甲○○上開證述情節之真實性,縱 認確有其事,然對照卷附微信暱稱「山口組」與暱稱「 super山」之微信對話內容(見中檢107偵7319卷四第75 至87 頁),被告亥○○與暱稱「super山」之「家緯」 係在談論本件詐欺取財事宜,足見「家緯」亦為該詐欺 集團之成員之一,是「家緯」請證人甲○○至臺中看守 所會面被告亥○○,僅係希望被告亥○○不要將其供出 而已,尚難逕此即可認定被告亥○○係遭「家緯」所誣 陷而採為對被告亥○○有利之認定。
⑥證人辰○○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證述:戊○○跟我說 過他的上手是一個叫做「家緯」的,且106年3、4 月間 戊○○曾經跟我說如果出事的話全部都咬被告亥○○, 因為被告亥○○在通緝中,所以我才會於警詢、檢察官 訊問說戊○○的上手是「豹子」亥○○,至於戊○○曾 請我拿50、60萬元給「豹子」亥○○,當時我不知道是 什麼錢,事後請律師閱卷才知道是因為戊○○的媽媽生 病住院還有過世,戊○○向亥○○借錢,戊○○要還給 亥○○,而我也沒有加入亥○○的微信或易信云云(中 院107訴371卷二第208至222頁),然依證人戊○○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問:關於家緯跟你提到被查獲之後 就把責任推給亥○○這件事,你有無轉知給其他人?) 有跟壬○○說....」等語(見中院107訴371卷二第144 頁反面),則證人戊○○是否曾告知證人辰○○誣陷被 告亥○○乙事,已難遽信;再者,證人戊○○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我曾經請證人辰○○幫我拿錢給亥○○,是 我向亥○○借我媽媽的醫藥費,大概20萬元,且我曾經 拉一個群組,裏面有我、被告亥○○及辰○○云云(見 中院107訴371卷二第64頁),亦與證人辰○○上開證述 之情節未合,是證人辰○○上開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 之證述亦難俱信。
⑦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證述:附表一編號15 、21、22所示被害人遭詐騙的錢,是高雄苓雅區的1 位 大哥「排骨兄」叫我去收的,我收到後就交給「排骨兄 」,於106年6月10幾日,可能是「排骨兄」內部有人出 事,「排骨兄」就拿槍威脅我說不能把這個錢是拿給「 排骨兄」的事講出來,叫我找一個人推卸,所以我被警 察查獲時,剛好跟亥○○有賭金上的流通,所以才會說 錢是拿給亥○○云云(見中院107訴371卷二第222至242 頁,108訴999卷二第214至221頁),惟依證人乙○○於 警詢時證述:被告亥○○跟我是橋泰高職的學長學弟, 我106年5月份沒有工作時,被告亥○○主動跟我聯絡, 要我幫他收收錢,我跟被告亥○○沒有仇怨、糾紛等語 (見士檢106少連偵50卷一第68頁,中檢106偵7319卷一 第169 頁),顯見證人乙○○與被告亥○○具有相當之 情誼,衡情自無僅因聽從「排骨兄」之指示即隨意誣陷 被告亥○○之理;況被告亥○○早於106年6月11日即遭 緝獲羈押,則證人乙○○於106年6月22日遭警拘提到案 後,自當明瞭誣陷被告亥○○事後可能與被告亥○○對 質詰問而使自身恐另擔負誣告、偽證之罪責,衡情更無 可能再依「排骨兄」之指示誣陷被告亥○○之理,佐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