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陸地區詐欺│ │
│ │ │ │ │ │集團成員指│ │
│ │ │ │ │ │示臺灣地區│ │
│ │ │ │ │ │詐欺集團成│ │
│ │ │ │ │ │員提領被害│ │
│ │ │ │ │ │人贓款。 │ │
└──┴───┴────┴─────┴───┴─────┴──────┘
附表三: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扣案地點 │
│ │ │ │ │
│ │ │ │ │
├──┼─────────────┼────┼─────┤
│ 1 │SAMSUNG手機(0000000000) │1支 │苗栗縣頭份│
├──┼─────────────┼────┤鎮亞曼尼商│
│ 2 │HTC手機(0000000000) │1支 │務旅館313 │
├──┼─────────────┼────┤號房(見頭│
│ 3 │ANYCALL手機(0000000000) │1支 │份警卷二第│
├──┼─────────────┼────┤944至945頁│
│ 4 │DIGTRLLIFE紅色手機 │1支 │;同臺中警│
│ │(0000000000、0000000000)│ │卷八第140 │
├──┼─────────────┼────┤至142頁) │
│ 5 │DIGTRLLIFE香檳色手機 │1支 │(受搜索人│
│ │(0000000000、0000000000)│ │:乙○○)│
├──┼─────────────┼────┤ │
│ 6 │ACER-ASPIRE4730ZG筆記型 │1台 │ │
│ │電腦 │ │ │
├──┼─────────────┼────┼─────┤
│ 7 │國際地區快捷郵件 │1件 │苗栗縣竹南│
├──┼─────────────┼────┤鎮延平路 │
│ 8 │葉健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1張 │151號3樓(│
│ │開戶申請書 │ │見頭份警卷│
├──┼─────────────┼────┤二第946至 │
│ 9 │子○○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1張 │947頁;同 │
│ │本 │ │臺中警卷八│
├──┼─────────────┼────┤第144至146│
│ 10 │子○○之存摺內頁影本 │4張 │頁) │
├──┼─────────────┼────┤(受搜索人│
│ 11 │嚴君偉郵局匯款單影本 │1張 │:乙○○)│
├──┼─────────────┼────┤ │
│ 12 │徐得豪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 │1份 │ │
├──┼─────────────┼────┤ │
│ 13 │徐聖迪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 │1份 │ │
├──┼─────────────┼────┤ │
│ 14 │劉書宏身分證及汽車駕照影本│1份 │ │
├──┼─────────────┼────┼─────┤
│ 15 │謝岳霖華南銀行存摺1本及金 │ │臺中市大雅│
│ │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 │ │區民權街71│
│ │) │ │27-LR自小 │
├──┼─────────────┼────┤客車(見頭│
│ 16 │謝岳霖郵局存摺1本及金融卡1│ │份警卷二第│
│ │張(帳號00000000000000) │ │953至954頁│
├──┼─────────────┼────┤;同臺中警│
│ 17 │林伯翰健保卡 │1張 │卷八第159 │
├──┼─────────────┼────┤至160頁) │
│ 18 │曾菀瑩身分證影本 │1份 │(受搜索人│
├──┼─────────────┼────┤:謝岳霖)│
│ 19 │愷他命盒(空盤)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