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1790號
TCDM,99,易,1790,2011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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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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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力信通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寶電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