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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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民國) │地點 │提領之金額│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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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年(起訴書│設在臺中市北屯區同榮│4萬元 │
│ │誤載為99年,│路161號7-11便利商店 │ │
│ │業經公訴人更│內之自動櫃員機 │ │
│ │正)3月2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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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4年(起訴書│設在臺中市北屯區同榮│10萬元 │
│ │誤載為99年,│路161號7-11便利商店 │ │
│ │業經公訴人更│內之自動櫃員機 │ │
│ │正)3月2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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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年(起訴書│設在臺中市北屯區同榮│10萬元 │
│ │誤載為99年,│路161號7-11便利商店 │ │
│ │業經公訴人更│內之自動櫃員機 │ │
│ │正)3月2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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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4年(起訴書│設在臺中市北屯區同榮│10萬元 │
│ │誤載為99年,│路161號7-11便利商店 │ │
│ │業經公訴人更│內之自動櫃員機 │ │
│ │正)3月2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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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4年(起訴書│設在臺中市北屯區同榮│8萬元 │
│ │誤載為99年,│路161號7-11便利商店 │ │
│ │業經公訴人更│內之自動櫃員機 │ │
│ │正)3月2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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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4年(起訴書│設在彰化縣田中鎮中南│10萬元 │
│ │誤載為99年,│路2段562號7-11便利商│ │
│ │業經公訴人更│店內之自動櫃員機 │ │
│ │正)3月2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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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4年(起訴書│設在彰化縣田中鎮中南│10萬元 │
│ │誤載為99年,│路2段562號7-11便利商│ │
│ │業經公訴人更│店內之自動櫃員機 │ │
│ │正)3月2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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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4年(起訴書│設在彰化縣田中鎮中南│2萬2000元 │
│ │誤載為99年,│路2段562號7-11便利商│ │
│ │業經公訴人更│店內之自動櫃員機 │ │
│ │正)4月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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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