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107年度重訴字第3322號
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108年度重訴字第1280號
108年度重訴字第2624號
109年度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峻毅
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律師
陳乃慈律師(民國109年3月18日解除委任)
被 告 劉澤億
黎佳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田永彬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詹明潔律師(法律扶助律師,民國108年9月3日解
被 告 張夤倪(原名張育慈)
選任辯護人 陳春成律師
被 告 何松霖
選任辯護人 鄭智文律師
被 告 連承峰
陳勝瑋
陳家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漢青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周亭妤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林佳怡律師
張莠茹律師
朱清奇律師(民國108年12月27日解除委任)
被 告 陳建銘
選任辯護人 繆昕翰律師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林侑龍
選任辯護人 繆昕翰律師
周仲鼎律師
郭羿廷律師(民國108年6月14日解除委任)
被 告 李斌成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陳義忠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李錫秋律師
被 告 陳俊延
選任辯護人 張庭禎律師
被 告 顏嘉谷
選任辯護人 陳春成律師
被 告 王柏彥
沈明勳
詹宗政
吳俊逸
高莉晏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張至凱
伍孝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律師(民國107年11月23解除委任)
被 告 黃楚源
楊孟凡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朱家穎律師(民國109年1月31日解除委任)
被 告 李坤展
吳柏毅
楊易承
尤憲基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姜林青吟律師(民國108年7月8日解除委任)
被 告 藍詳智
選任辯護人 林佳怡律師
張莠茹律師
被 告 張旻剴
選任辯護人 吳佳原律師
被 告 黃仕慶
吳健弘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
被 告 李世禾
楊博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許琬婷律師
被 告 林洪宇
賴俊辰
張議鴻
林煒倫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謝逸文律師
被 告 曹銘賢
選任辯護人 陳春成律師
謝尚修律師(民國108年1月14日解除委任)
謝逸文律師(民國108年1月14日解除委任)
被 告 魏佐亦(原名魏秉晨)
選任辯護人 陳春成律師
被 告 魏宏穎
選任辯護人 王翼升律師
李嘉耿律師
被 告 羅彙翔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王品懿律師(民國108年1月15日解除委任)
被 告 謝昕伍
被 告 陳晏綺
被 告 廖柏翔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蔡其展律師
被 告 顏宏霖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陳婉寧律師
被 告 蘇品翰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被 告 王修安
選任辯護人 王翼升律師
被 告 廖尉列
選任辯護人 蔡其展律師
被 告 陳政憲
選任辯護人 李嘉耿律師
被 告 林家民
林家駒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丁威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49
44號、106年度偵字第24944號、106年度偵字第26481號、107年
度偵字第3123號、107年度偵字第26988號)及追加起訴(106年
度偵字第26480號、106年度偵字第24944號、107年度偵字第3123
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311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506號、107年
度偵緝字第1507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509號、107年度偵緝字第
1510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587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588號、10
7年度偵緝字第1555號、106年度偵字第24944號、107年度偵字第
3123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556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603號、10
7年度偵緝字第1604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605號、107年度偵緝
字第1606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607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608號
、108年度偵緝字第629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430號、108年度偵
緝字第1582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申○○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酉○○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R○○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T○○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伍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C○○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G○○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F○○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伍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E○○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陳忠義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D○○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Z○○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辰○○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詹宗鎮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肆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丁○○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L○○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M○○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丑○○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N○○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肆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肆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Y○○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肆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肆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J○○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肆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肆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肆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O○○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肆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貳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V○○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貳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貳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9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肆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b○○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肆罪,均處有期徒刑
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2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X○○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肆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3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廖柏翔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肆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蘇品翰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伍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顏宏霖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陳晏綺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伍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王修安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肆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廖尉列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陳政憲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肆罪,均處有期徒刑
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林家民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林家駒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K○○(綽號黃祥、黃小杯,由本院另為判決)因具外語能 力,且酉○○(綽號小玉)又具有國外生活經驗,適黃重嘉 (另由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57號審理中)出資發起以實施 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電信機 房,計畫以電話、通訊軟體等詐騙不特定之大陸、香港、澳 門地區民眾,並擬於拉脫維亞等國家設立電信詐欺機房,即 於民國106年2月8日前某日先行延攬K○○、酉○○、王修 安(綽號小安、安哥)、顏宏霖(綽號龍王)、陳晏綺(綽 號綺綺)等人參與上開詐欺犯罪組織,由黃重嘉提供設立及 後續運作所需設備及支出之資金,而由K○○、酉○○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