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福成再相約天璽公司見面,孟祥文又佯稱:骨灰罐硬度不 足,需加裝內膽否則溼氣會浸濕骨灰,加裝完成才能交易云 云,致徐福成陷於錯誤,又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個5萬元之 價格將8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4年11月13日、11月17日 匯款20萬元、2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文心分行帳戶。待製作完成後,陳佑昌即以:買家廖先生 大陸公司訂單出問題,趕去處理,短時間不會回臺云云,藉 故取消交易。於104年12月間,陳佑昌接續又撥打電話與徐 福成聯繫,佯稱:找到另一名買家願意購買,將主動與徐福 成聯繫云云,即再由蔡玟玟假扮買家與徐福成相約見面,佯 裝觀看徐福成所有之塔位資料及骨灰罐表示滿意有意購買, 致徐福成誤信可順利成交。於104年12月下旬,陳佑昌與徐 福成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洽談買賣事宜,蔡玟玟隨即佯稱: 家族要向新北市政府申請遷葬補助,需有物料契約才能申請 ,否則無法交易云云,徐福成因此陷於錯誤,又同意交由天 璽公司以1份6萬元之價格購買8份物料契約,並於104年12月 29日匯款48萬元(起訴書誤載匯款48萬元、20萬元)至天璽 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於105年1 月間,陳佑昌將8份慈恩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緣吉祥生前契 約交付予徐福成,徐福成始知所購買之物料契約即為生前契 約,再交予蔡玟玟檢視生前契約後,質問為何附贈的8個骨 灰罐為何沒有領出來,要求陳佑昌辦妥此事云云,過約1週 後,徐福成與蔡玟玟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蔡玟玟再佯稱: 生前契約所附之8個骨灰罐顏色與徐福成原來持有之骨灰罐 顏色不相同,家族成員有意見,要求要刻經文彌補及需加裝 內膽才願購買云云,因徐福成拒絕,陳佑昌隨即藉機向徐福 成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4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 帳戶作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刻經文 部分由買家負擔,骨灰罐加裝內膽部分由徐福成負擔云云, 致徐福成因此陷於錯誤,於105年1月25日匯款40萬元履約保 證金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並同 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6萬5000元將8個骨灰罐加裝內膽,又於1 05年1月30日、105年2月2日匯款26萬元、26萬元至天璽公司 所有之中國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待製作完成後,徐福 成與陳佑昌聯繫,陳佑昌佯稱:要刻心經的骨灰罐太多,暫 時排不到,等廠商通知會再聯繫云云,要求徐福成將骨灰罐 先行領回,藉故拖延交易。徐福成始知受騙,因此受有220 萬元之損失。
江素玉部分(江芝瑩、陳佑昌、黃光偉、蔡玟玟、鄭丞祐部 分):
於104年4月間,陳佑昌、江芝瑩至江素玉之社區拜訪,得知 江素玉有塔位欲轉售,幾週後,江芝瑩至江素玉之住處,影 印江素玉所有塔位之憑證後,陳佑昌以電話通知江素玉,佯 稱:買家看塔位,方位不錯,欲以每組65萬元價格購買3組 塔位及骨灰罐云云,鼓吹江素玉購買骨灰罐做搭配,江素玉 為求順利交易,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以每個3萬5000元之價 格向天璽公司購買3個骨灰罐,並於104年6月8日至天璽公司 ,將10萬5000元之現金交予陳佑昌。於104年7月2日,陳佑 昌與江素玉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黃光偉假扮買家「麥先 生」佯裝有意購買,觀看江素玉持有之塔位資料及骨灰罐後 ,詐稱:骨灰罐沒有材質鑑定書及條碼建檔,無法申請政府 補助,無法購買云云,江素玉為由順利交易,同意由天璽公 司以1個4萬5000元將3個骨灰罐送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同 日交付13萬5000元現金予陳佑昌。於104年7月13日,陳佑昌 與江素玉再相約天璽公司見面,黃光偉又佯稱:骨灰罐硬度 不足,需加裝內膽否則骨灰被溼氣會浸溼,沒有內膽,家族 成員不願交易云云,江素玉因資金不足拒絕,陳佑昌即藉故 取消交易。於104年9月間,陳佑昌又撥打電話與江素玉聯繫 ,佯稱:找到另一名買家願意購買云云,並於104年9月中旬 (起訴書誤載為105年9月中旬),與江素玉相約至天璽公司 見面,即再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裝觀看江素玉所有之塔位資 料及骨灰罐後表示滿意有意購買,致江素玉誤信可順利成交 。於104年9月18日,陳佑昌與江素玉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洽 談買賣事宜,蔡玟玟隨即佯稱:家族要向臺北市政府申請遷 葬補助,需有物料契約才能申請,否則無法交易云云,陳佑 昌在旁佯稱:買家的要求是合理云云,致江素玉不疑有他, 又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份6萬元之價格購買3份,並於同日 交付18萬現金予陳佑昌。於104年10月底某日,陳佑昌與江 素玉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洽談買賣事宜,蔡玟玟再佯稱:生 前契約所附之3個骨灰罐沒有材質鑑定及條碼建檔云云,江 素玉為求順利交易,又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5萬5000元之價 格將3個骨灰罐送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同日交付16萬5000 元現金予陳佑昌。待製作完成後,江素玉與陳佑昌聯繫,陳 佑昌佯稱:買家蔡小姐去美國云云,藉故拖延交易。江素玉 始知受騙,因此受有58萬5000元之損失。 王泗鳴部分(江芝瑩、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鄭丞祐共 犯部分):
於104年5月間,江芝瑩得知王泗鳴有「極樂淨土」及「中台 福座」之塔位欲轉售,與王泗鳴相約洽談轉售事宜,再由陳 佑昌即向王泗鳴佯稱:「極樂淨土」塔位已找到買家,每個
塔位願出價40萬元,但買家要求要附骨灰罐云云,鼓吹王泗 鳴購買骨灰罐做搭配,王泗鳴為求順利交易,因此陷於錯誤 而同意以每個2萬8000元之價格向天璽公司購買2個骨灰罐, 並於104年5月19日交付5萬6000元之支票予陳佑昌。於104年 6月間,陳佑昌與王泗鳴相約天璽公司見面,由孟祥文假扮 買家「麥先生」佯裝有意購買,於觀看王泗鳴持有之塔位資 料及骨灰罐後,佯稱:骨灰罐沒有材質鑑定及條碼建檔,無 法交易云云,王泗鳴為由順利交易,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4 萬5000元將2個骨灰罐送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4年6月8日 交付9萬元支票予陳佑昌。陳佑昌事後交付由「全球寶石鑑 定研習中心」出具之「寶石鑑定書」,其上黏貼「00000000 00000」號及「0000000000000」號條碼各1份,共2份交付予 王泗鳴,使王泗鳴誤信確有為上開骨灰罐製作條碼建檔。製 作完成後,於104年7月間,陳佑昌與王泗鳴再相約天璽公司 見面,孟祥文又佯稱:骨灰罐硬度不足,需加裝內膽,若沒 有內膽,家族成員不願交易,願將交易價格調高為每組45萬 元云云,致王泗鳴陷於錯誤,又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5萬元 之價格將2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4年7月6日交付10萬元 支票予陳佑昌。待製作完成後,陳佑昌即以:買家在國外的 貨物出問題需出國處理,不知何時回國云云,藉故拖延交易 。於104年9月間,陳佑昌又撥打電話與王泗鳴聯繫,佯稱: 「中台福座」塔位找到買家願意購買云云,並於104年9月中 旬,由蔡玟玟假扮買家「蔡宛君」,與王泗鳴在臺中市文心 國小旁之7-11便利商店見面,於觀看王泗鳴所有之塔位資料 及骨灰罐後表示滿意,佯稱:有意以每個塔位30萬元之價格 購買10個塔位,但需附骨灰罐,且骨灰罐需加裝內膽云云, 致王泗鳴誤信可順利成交,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以每個3萬5 000元之價格向天璽公司購買10個骨灰罐,再以1個5萬5000 元(訴書誤載4萬4000元)之價格將10個(起訴書誤載為8個 )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4年9月21日、104年9月30日、10 4年10月1日分別交付40萬元、39萬元、11萬元(起訴書漏載 104年10月1日交付11萬元支票)之支票各1張予陳佑昌。製 作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需有物料契約,否則無法交易, 每組購買價格願提高為55萬元云云,王泗鳴因此陷於錯誤, 又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份6萬5000元之價格購買10份,並於 104年10月29日先交付32萬5000元支票予陳佑昌。蔡玟玟竟 於104年11月24日,在殯葬產品買賣要約書上買方簽章欄、 買方欄上各偽造「蔡宛君」之署名1枚,共計2枚,用以表示 擔保物料契約等項目之履行,並交予王泗鳴收執,足以生損 害王泗鳴及「蔡宛君」之權益,致王泗鳴誤信蔡玟玟確實有
意購買,又再於同日交付其餘32萬5000元支票予陳佑昌支付 購買慈恩緣公司緣吉祥生前契約之費用。待完成後,王泗鳴 與蔡玟玟聯繫,蔡玟玟即佯稱:家族人員已另跟龍巖集團購 買塔位云云,藉故取消交易。王泗鳴始知受騙,因此受有17 9萬6000元之損失。
徐吉永部分(陳佑昌、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蔡玟玟、黃上 茹、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4年3月間,陳佑昌得知徐吉永有塔位欲轉售,與徐吉永 相約洽談轉售事宜,並於104年6月18日至徐吉永住處,向徐 吉永佯稱:已帶買家看塔位,方位不錯,買家很喜歡,每個 塔位願出價30萬元,但買家要求要附骨灰罐,才能向政府申 請補助云云,鼓吹徐吉永購買骨灰罐做搭配,將來交易時可 以提高售價,徐吉永為求順利交易,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以 每個3萬8000元之價格向天璽公司購買5個骨灰罐,並於同日 匯款19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 行帳戶。於104年7月16日,陳佑昌與徐吉永相約天璽公司見 面,由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假扮買家佯裝有意購買,觀看徐 吉永持有之塔位資料及骨灰罐後,佯稱:骨灰罐沒有鑑定書 及條碼,無法確保骨灰罐保質,無法向家族交代云云,陳佑 昌亦在旁鼓吹:製作完成後,即可順利交易,買家願提高價 格為1組40萬元云云,不詳之成年男子亦附和陳佑昌之提議 ,致徐吉永不疑有詐,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5萬元將5個骨 灰罐送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同日交付現金2萬元予陳佑昌 ,再於104年7月20日匯款23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陳佑昌事後將黃上茹以上述方 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 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5份交予徐吉 永,使其確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徐吉 永、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 進會等人之權益。於104年8月7日,陳佑昌與徐吉永再相約 天璽公司見面,不詳之成年男子又佯稱:骨灰罐硬度不足, 需加裝內膽,不然溼氣會浸濕骨灰,否則不願交易云云,陳 佑昌又再鼓吹:買家願將交易價格調高為每組45萬元云云, 致徐吉永陷於錯誤,又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6萬元之價格將 5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4年8月25日匯款30萬元至天璽 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待製作完 成後,陳佑昌即以:買家被倒帳1000多萬元,無法繼續交易 云云,藉故取消交易。於104年9月間,陳佑昌接續又撥打電 話與徐吉永聯繫,佯稱:找到另一名買家願意購買,將主動 聯繫云云。續由蔡玟玟假扮買家與徐吉永相約在臺北市敦化
北路小巨蛋旁見面,佯裝觀看徐吉永所有之塔位資料及骨灰 罐表示滿意有意購買。1星期後,蔡玟玟再與徐吉永相約天 璽公司見面,佯稱:骨灰罐內膽需有條碼建檔云云,因徐吉 永拒絕,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徐吉永始知受騙,因此受 有74萬元之損失。
廖乙樺部分(被告鄭永裕、陳佑昌、不詳成年男子、蔡玟玟 、黃上茹、鄭丞祐):
於104年5月間,鄭永裕得知廖乙樺有塔位欲轉售,即至廖乙 樺之住處,與廖乙樺相約洽談轉售事宜,並於104年6月16日 至廖乙樺住處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隨後即由陳佑昌以電話 與廖乙樺聯繫佯稱:買家已看過塔位,稱讚方位不錯,買家 要3組塔位加骨灰罐才願購買,每組願出價60萬元,共計180 萬元購買云云,鼓吹廖乙樺購買骨灰罐做搭配,廖乙樺為求 順利交易,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以每個4萬元之價格向天璽 公司購買3個骨灰罐,並於104年8月27日交付12萬元現金予 陳佑昌。於104年9月24日,陳佑昌與不詳身分之成年男子, 至廖乙樺之住處洽談,該成年男子假扮買家佯裝有意購買, 觀看廖乙樺所有之骨灰罐後,佯稱:骨灰罐沒有鑑定書及條 碼,無法確認骨灰罐材質,若有問題無法向家族人員交代云 云,陳佑昌亦在旁鼓吹:製作完成後,即可順利交易,公司 有認識廠商可代為製作云云,廖乙樺因此陷於錯誤,同意由 天璽公司以1個5萬元將3個骨灰罐送鑑定及製作條碼,並先 交付現金10萬元予陳佑昌,再於104年10月1日匯款5萬元至 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陳佑 昌事後將黃上茹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 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號條碼(起訴書漏載「0000000000000」)之「寶 石鑑定書」3份交予廖乙樺,使其確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 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廖乙樺、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嗣後廖乙樺與陳 佑昌聯繫,陳佑昌即以:買家在香港公司出狀況,無法繼續 交易云云,藉故取消交易。於104年10月間,陳佑昌又撥打 電話與廖乙樺聯繫,佯稱:找到另一名買家願意購買云云。 續由蔡玟玟假扮買家與廖乙樺相約至廖乙樺住處見面,佯裝 觀看廖乙樺所有塔位憑證及骨灰罐表示滿意有意購買,要回 去跟家族成員報告內容云云。於104年10月14日,蔡玟玟再 與廖乙樺相約至廖乙樺住處見面,佯稱:骨灰罐硬度不足, 家族成員有意見云云,陳佑昌則配合誆稱:加裝內膽可有效 解決云云,致廖乙樺不知有詐,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6萬50 00元將3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先交付現金5萬元予陳佑昌,
再於104年10月19日匯款14萬5000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製作完成後,於104年11 月間,陳佑昌與廖乙樺在相約至天璽公司見面,蔡玟玟又佯 稱:內膽需有條碼建檔,家族成員才願交易云云,廖乙樺因 此陷於錯誤,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5萬元將3個內膽製作 條碼,並先交付現金10萬元予陳佑昌,再於104年11月25日 匯款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 行帳戶。嗣後蔡玟玟藉故取消交易,廖乙樺事後至天璽公司 理論,鄭丞祐乃出面以雙方有買賣糾紛為由,還20萬元予廖 乙樺,但要求其簽立和解簽收書,放棄3個骨灰罐之所有權 ,廖乙樺始知受騙,因此受有41萬5000元之損失。 游憲挺部分(鄭丞祐、蔡玟玟共犯部分): 於103年5月間,鄭丞祐得知游憲挺有塔位欲轉售,即以慷恩 人本有限公司人員名義與游憲挺聯繫,佯稱:有買家因家族 墓地被要求遷葬,需要很多塔位,交由伊出面購買,但買家 要求整組塔位搭配骨灰罐一起購買,每組願出價30萬元云云 ,鼓吹游憲挺購買骨灰罐做搭配,游憲挺為求順利交易,因 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以每個2萬8000元之價格向鄭丞祐購買5個 骨灰罐,並於103年7月間匯款14萬元至鄭丞祐指定之帳戶。 隨後,鄭丞祐又再佯稱:骨灰罐有裂痕,需透過刻心經修補 云云,鄭丞祐並出具保證書予游憲挺,保證買家會完成交易 ,致游憲挺陷於錯誤,同意以每個2萬7000元之價格將5個骨 灰罐刻經文,並於103年8月20日、103年9月15日交付7萬元 、6萬5000元予鄭丞祐。待製作完成後,鄭丞祐即以:買家 出狀況,無法繼續交易云云,藉故取消交易。於103年11月 間,鄭丞祐再與游憲挺聯繫,佯稱:同行有買家也要買塔位 及骨灰罐云云,隨後即由蔡玟玟以翔富人本公司人員名義與 游憲挺聯繫,佯稱:帶客戶觀看游憲挺之塔位位置,客戶表 示滿意,願以1組40萬元之價格購買云云,使游憲挺誤信買 賣確實會成立。於103年12月間,蔡玟玟與游憲挺相約翔富 人本公司見面,蔡玟玟佯稱:買家要求骨灰罐必須製作材質 鑑定及條碼建檔,否則無法確保品質,無法向買家交代,製 作完成後買家願以1組60萬元之價格購買云云,致游憲挺陷 於錯誤,同意以每個2萬8000元之價格將5個骨灰罐送材質鑑 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4年1月7日、104年1月14日交付7萬元 、7萬元予鄭丞祐。鄭丞祐事後交付由「全球寶石鑑定研習 中心」出具,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至「0000000 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5份交付予游憲挺,使游 憲挺誤信確有為上開骨灰罐製作條碼建檔。製作完成後,蔡 玟玟又佯稱:買家要求要有生前契約云云,因游憲挺拒絕,
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游憲挺始知受騙,因此受有41萬50 00元之損失。
鄭啟明部分(蔡長谷、陳佑昌、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4年5月16日蔡長谷以電話聯絡鄭啟明,得知鄭啟明有塔 位可供銷售,即與鄭啟明相約委託銷售事售,於104年5月19 日,蔡長谷、鄭丞祐與鄭啟明相約在臺中市潭子區加工區旁 之7-11便利商店洽談買賣事宜,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鄭丞 祐並向鄭啟明佯稱:繳交8000元會費,可優先賣出塔位,若 1年半內未成交,3500元就退還云云,致鄭啟明陷於錯誤, 於104年6月8日交付8000元現金予蔡長谷。於104年7月間, 續由陳佑昌與鄭啟明聯繫,佯稱:已找到買家,是華僑,因 家族遷葬需很多塔位及骨灰罐,1個塔位願出價25萬元至30 萬元,但要求塔位搭配骨灰罐一起購買云云,鼓吹鄭啟明購 買骨灰罐做搭配,鄭啟明為求順利交易,因此陷於錯誤而同 意以每個5萬元之價格向天璽公司訂購10個骨灰罐,並於104 年7月6日、同年8月20日、同年9月11日交付1萬元、1萬元、 7000元,共2萬5000元訂金予陳佑昌。嗣因鄭啟明要求先售 出2組塔位及骨灰罐後,再支付其餘款項,陳佑昌即藉故拖 延交易,鄭啟明始知受騙,因而受有3萬3000元之損失。 邱碧主部分(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
於105年7月間,蔡長谷撥打電話與邱碧主聯繫,得知邱碧主 有塔位及骨灰罐欲轉售後,即至邱碧主住處附近之便利商店 ,與邱碧主相約洽談轉售事宜,並簽立委託銷售同意書。經 過1個月後,蔡長谷再至嘉義與邱碧主見面,誆稱:已找到 買家,每組(塔位、骨灰罐、生前契約各1)可賣50萬元云 云,並告知邱碧主事後交易由陳佑昌負責處理。於105年9月 21日,陳佑昌邀請邱碧主至天璽公司與買家見面,由蔡玟玟 假扮買家佯裝觀看邱碧主之塔位憑證、生前契約資料表示滿 意有意購買,但未看到骨灰罐無法簽約,陳佑昌隨即向邱碧 主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2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 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 ,邱碧主詢問陳佑昌買家是否已匯入履約保證金,陳佑昌佯 稱買家已匯款,致邱碧主信以為真,因而於105年9月21日、 105年9月22日(起訴書誤載105年9月21日)匯款10萬元、10 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 於105年10月19日,陳佑昌與邱碧主再相約天璽公司洽談買 賣事宜,蔡玟玟佯稱:要求將骨灰罐材質更換為玉石的,否 則家族不要云云,陳佑昌隨即表示公司認識廠商更換費用1 個3萬5000元,邱碧主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
以1個3萬5000元之價格將11個骨灰罐做更換,並於105年10 月19日匯款15萬元訂金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帳戶內。嗣因天璽公司於105年10月19日遭警方搜 索,邱碧主經警方通知始知受騙,因而受有35萬元之損失。 張鶯杉(起訴書誤載張鶯衫)部分(王志安、蔡玟玟、鄭丞 祐等人共犯部分):
於105年8月中旬,王志安撥打電話與張鶯杉聯繫,得知張鶯 杉有塔位及骨灰罐欲轉售後,於同年月22日至張鶯杉之住處 ,與張鶯杉相約洽談轉售事宜。於105年9月初,王志安與張 鶯杉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裝觀看張鶯 杉之塔位、生前契約、骨灰罐等資料表示滿意,有意以1套 (土權、使用權狀、骨灰罐及生前契約各1)80萬元之價格 ,購買4套,共計320萬元云云。王志安隨即向張鶯杉佯稱: 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3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 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因張鶯 杉拒絕,蔡玟玟乃接續佯稱:需將骨灰罐提領至天璽公司後 再確認是否購買云云。於105年9月6日,由王志安隨同張鶯 杉提領4個骨灰罐至天璽公司交予蔡玟玟觀看後,蔡玟玟又 佯稱:骨灰罐沒有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家族成員不要云云 ,王志安隨即表示公司認識廠商費用1個10萬元云云,因張 鶯杉又再拒絕,因此未得逞。
謝雅玲部分(江芝瑩、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黃上茹、 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4年6月間,江芝瑩得知謝雅玲有塔位欲轉售,與謝雅玲 相約至其公司洽談轉售事宜,將骨灰位資料提供江芝瑩,並 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過一、二週後,江芝瑩以電話向謝雅 玲佯稱:已找到買家,買家已看過骨灰位的方位,表示滿意 有意願購買,後賣由蔡長谷接手處理轉售事宜云云;另續由 蔡長谷向謝雅玲佯稱:買家要買5組塔位加骨灰罐,公司要 求謝雅玲需再買1個骨灰罐湊足5組來完成交易云云,鼓吹謝 雅玲購買骨灰罐做搭配,謝雅玲為求順利交易,因此陷於錯 誤而同意以每個2萬5000元之價格向天璽公司購買1個骨灰罐 ,並於104年7月13日交付2萬5000元現金予蔡長谷。於104年 7月下旬,陳佑昌以電話通知謝雅玲後續由其接手處理,誆 稱:骨灰位方位買家很滿意,1組(骨灰位、骨灰罐各1)可 以賣到60萬元云云,104年7月下旬,陳佑昌與謝雅玲相約天 璽公司見面,由孟祥文假扮買家「麥先生」佯裝有意購買, 觀看謝雅玲持有之塔位資料及骨灰罐後,佯稱:骨灰罐沒有 材質鑑定書及條碼建檔,無法確認骨灰罐材質云云,陳佑昌 亦在旁鼓吹:製作完成後,即可順利交易及提高出售價格,
公司有認識廠商可代為製作云云,謝雅玲因此陷於錯誤,同 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5萬元將5個骨灰罐送鑑定及製作條碼, 並先交付現金10萬元予陳佑昌,再於104年7月28日、104年8 月6日匯款10萬元、1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陳佑昌事後將黃上茹以上述方法, 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 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5份交予謝雅玲, 使其確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足生損害於謝雅玲、 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 等人之權益。於104年8月11日,陳佑昌與謝雅玲再相約天璽 公司見面,孟祥文又佯稱:骨灰罐硬度不足,濕氣會浸濕先 人骨灰,需加裝內膽云云,陳佑昌亦附和佯稱:加裝專利內 膽方式處理云云,謝雅玲發現受騙,憤而離開,因此受有27 萬5000元之損失。
謝滋鴻部分(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 分):
於105年5月間,蔡長谷以電話向謝滋鴻聯絡得知其有塔位及 骨灰罐可供應轉售,蔡長谷即依約至高雄與謝滋鴻洽談轉售 事宜,並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續由陳佑昌以電話與謝滋鴻 聯繫,佯稱:已找到買家,要求謝滋鴻將骨灰罐提領至天璽 公司供買家觀看云云。於105年6月28日,陳佑昌與謝滋鴻相 約天璽公司見面,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裝有意購買,觀看謝 滋鴻所有之骨灰罐、骨灰位、功德牌位及生前契約憑證券後 表示滿意,陳佑昌提議1組(骨灰罐、骨灰位、功德牌位及 生前契約各界1個)70萬元至80萬元,蔡玟玟聽後亦表示好 ,使謝滋鴻誤信蔡玟玟確實有意購買。陳佑昌隨即向謝滋鴻 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5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 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 因謝滋鴻表示資金不足,陳佑昌又佯稱:匯款10萬元即可云 云,謝滋鴻詢問陳佑昌,蔡玟玟有無匯履約保證金,陳佑昌 佯稱:蔡玟玟已匯履約保證金云云,致謝滋鴻誤以為真,於 105年6月28日匯款1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北 屯分行帳戶內。於105年7月20日,陳佑昌與謝滋鴻再相約天 璽公司見面,蔡玟玟又佯稱:骨灰罐沒有材質鑑定書及條碼 建檔,無法向政府申請補助,家族成員不要云云,陳佑昌亦 在旁鼓吹:製作完成後,即可順利交易,公司有認識廠商可 代為製作,願幫忙支付其中2萬5000元云云,蔡玟玟亦詐稱 :材質鑑定書及條碼建檔製作完成願多支付110萬元云云, 使謝滋鴻不疑有詐,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7萬5000元將15個 骨灰罐送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5年7月22日、105年7月27
日匯款50萬元、5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第一商業銀行 北屯分行帳戶。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骨灰罐硬度不 足,需有內膽才願交易云云,謝滋鴻因此陷於錯誤,同意由 天璽公司以15個骨灰罐共110萬元之價格加裝內膽,並於105 年8月18日、105年8月26日匯款55萬、5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 有之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製作完成後,蔡玟玟 又佯稱:骨灰罐內膽缺條碼建檔,無法交易云云,謝滋鴻因 此陷於錯誤,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5個骨灰罐內膽共110萬 元之價格製作條碼,並於105年9月26日匯款110萬元至天璽 公司所有之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製作完成後, 蔡玟玟又佯稱:謝滋鴻所有之骨灰罐內膽認證書是影本,不 是正本無法交易云云,謝滋鴻為求順利交易,因此陷於錯誤 ,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5個骨灰罐共75萬元之價格製作內膽 認證書正本,並於105年10月17日匯款7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 有之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嗣於105年10月19日 ,因天璽公司遭警方搜索,謝滋鴻經警方通知後,隨即與陳 佑昌聯繫確認買賣事宜,陳佑昌仍佯稱:是公司與其他部門 糾紛造成,交易仍會繼續云云,並與謝滋鴻相約見面,要求 謝滋鴻補簽內膽認證書之買賣合約書,欲佯裝為係謝滋鴻自 願購買上開商品。謝滋鴻事後始知受騙,因此受有405萬元 之損失。
徐標榮部分(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3年12月間,鄭丞祐以電話與徐標榮聯絡,得知徐標榮 有塔位欲轉售,與徐標榮相約洽談轉售事宜。104年1月初, 徐標榮將其所有「龍巖-真龍殿閣家型家族室」塔位憑證及 緣吉祥生前契約等資料,帶至翔富人本公司與鄭丞祐見面, 鄭丞祐影印憑證,並要求徐標榮骨灰罐領出,以確認其品質 及報價。徐標榮於104年1月9日將緣吉祥生前契約之8個骨灰 罐帶至翔富人本公司交予鄭丞祐,鄭丞祐事後向徐標榮佯稱 :買家對徐標榮的產品有興趣,幾天內會帶客戶去看「龍巖 」的塔位的方位及座向云云。幾天後,鄭丞祐對徐標榮詐稱 :買家對「龍巖」的塔位有意見,買家比較喜歡淡水宜城的 土葬位,有辦法將龍巖-真龍殿閣家型家族室塔位換成淡水 宜城-火化土葬云云,徐標榮因而同意,嗣於104年2月初某 日,鄭丞祐通知徐標榮至臺中領取淡水宜城墓園5張權狀。1 04年3月25日,鄭丞祐與徐標榮相約天璽公司見面,由蔡玟 玟假扮買家佯稱:因家族遷葬需要很多塔位云云,佯裝觀看 徐標榮之骨灰罐後,佯稱:骨灰罐沒有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 ,家族成員不要云云,鄭丞祐即在一旁鼓吹:公司有認識廠 商費用1個3萬5000元,8個28萬元云云,因徐標榮拒絕,因
此未得逞。
王克強部分(江芝瑩、鄭丞祐、蔡玟玟共犯部分): 於104年6月間,江芝瑩得知王克強有塔位欲轉售,即至王克 強之住處,詢問是同意由其公司仲介轉售,王克強同意後將 塔位、牌位等資料影本交予江芝瑩(起訴書誤認簽立委託銷 售契約書),江芝瑩將上述資料交予鄭丞祐。續由鄭丞祐與 王克強聯繫,佯稱:已找到買家蔡小姐願意購買,但要求更 換品質較好之骨灰罐云云,使王克強誤信確實有買家欲購買 ,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以每個1萬2000元之價格向天璽公司 購買8個骨灰罐,並於104年6月11日交付9萬6000元現金予鄭 丞祐。於104年7月6日,鄭丞祐與王克強相約天璽公司見面 ,蔡玟玟即假扮買家表示願出價每組塔位、功德牌位及骨灰 罐40萬元購買,並佯稱:骨灰罐需有鑑定書及製作條碼云云 ,王克強因此陷於錯誤,同意由鄭丞祐以20萬元將8個骨灰 罐送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4年7月6日交付20萬元予鄭丞 祐。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骨灰罐硬度不足,需有內 膽才願交易云云,王克強因此陷於錯誤,同意由鄭丞祐以30 萬元之價格將8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5年7月15日交付3 0萬予鄭丞祐。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不滿意王克強 所有之生前契約,要做更換才願購買云云,王克強因此陷於 錯誤,再同意交由鄭丞祐以3萬7500元之價格購買8份慈恩緣 禮儀公司之緣吉祥生前契約,並於104年9月2日交付30萬元 予鄭丞祐。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骨灰罐需刻心經云 云,王克強為求順利交易,因此陷於錯誤,再同意由鄭丞祐 以28萬元之價格將8個骨灰罐刻經文,並於104年9月22日交 付28萬元予鄭丞祐。製作完成後,接續由身分不詳之成年男 子出面佯裝觀看王克強所有之骨灰罐是否符合買家之要求後 ,佯稱:須待蔡小姐回國,才能簽約云云,藉此拖延交易。 王克強事後始知受騙,因此受有117萬6000元之損失。 郭蘋部分(鄭丞祐、蔡玟玟共犯部分):
於103年10月間,鄭丞祐以電話與郭蘋聯絡後,得知郭蘋有 骨灰罐及生前契約欲轉售,以慷恩人本有限公司人員名義與 郭蘋相約在郭蘋之住處,洽談轉售事宜,觀看骨灰罐後,佯 稱:有買家因家族墓地被要求遷葬,需要很多骨灰罐,交由 其代購;郭蘋所有之骨灰罐材質很好,4個可賣到80萬元云 云,因價格很好,郭蘋因此同意鄭丞祐為其仲介。過約1週 後,鄭丞祐以電話聯絡郭蘋佯稱:買家要求骨灰罐刻心經才 願購買云云,使郭蘋因此陷於錯誤,同意由鄭丞祐以3萬200 0元之價格將4個骨灰罐刻心經,並交付現金予鄭丞祐指定之 收款人員。製作完成後,鄭丞祐又佯稱:骨灰罐硬度不足,
需有加裝內膽,否則溼氣會浸濕骨灰,加裝內膽買家才願交 易云云,郭蘋因此陷於錯誤,同意由鄭丞祐以3萬元之價格 將4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交付12萬元現金予鄭丞祐指定之 收款人員。製作完成後,鄭丞祐又佯稱:骨灰罐需有鑑定書 及製作條碼,買家才願購買云云,郭蘋因此陷於錯誤,再同 意交由鄭丞祐以每個2萬8000元共11萬2000元之價格將4個骨 灰罐送鑑定,並於104年3月24日交付現金予鄭丞祐指定之收 款人員。鄭丞祐即在由「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出具之4 份「寶石鑑定書」上分別黏貼「0000000000000」號至「000 0000000000」號條碼貼紙再交付予郭蘋,使郭蘋誤信確有為 上開骨灰罐製作條碼建檔。隨後,鄭丞祐與佯裝買家代表之 蔡玟玟與郭蘋相約在郭蘋住處社區中庭見面,蔡玟玟又佯稱 :家族遷葬需要很多骨灰位,因派她來洽談,郭蘋的骨灰罐 沒有問題,要將骨灰罐拍照回去給家族成員看云云,過1週 後,蔡玟玟又至郭蘋之住處,向郭蘋騙稱:郭蘋所有之生前 契約需更換為合格公司之生前契約,才願購買云云,郭蘋聽 後隨即打電話質問鄭丞祐,鄭丞祐佯稱:可以找到便宜的生 前契約,1份約10萬多元云云,因而郭蘋拒絕,蔡玟玟即藉 故取消交易。郭蘋事後始知受騙,因此受有26萬4000元之損 失。
蔡美玲部分(鄭丞祐部分):
於101年5月間,鄭丞祐自稱為長德生命事業有限公司業務人 員,與蔡美玲聯繫相約洽談塔位轉售事宜,先佯稱:淡水宜 城墓園使用權狀較好銷售云云,鼓吹蔡美玲將所有之國寶生 前契約轉為淡水宜城墓園之使用權狀,使蔡美玲誤信為真而 同意,並於101年5月29日、101年6月11日匯款9萬8000元、2 9萬4000元至鄭丞祐指定之長德生命事業有限公司所有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民權西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 101年6月間,鄭丞祐又撥打電話與蔡美玲聯繫佯稱:已找到 買家,但買家要求要附骨灰罐才願購買云云,蔡美玲為求順 利交易,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以53萬6000元之價格向鄭丞祐 購買10個骨灰罐,並於101年6月29日、101年10月4日、101 年10月11日匯款7萬6000元、6萬元、10萬元至鄭丞祐指定之 長德生命事業有限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權西路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101年8月23日、8月27日 匯款15萬元、15萬元至鄭丞祐指定之李育憲所有之玉山商業 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賜吉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北新莊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1年11月間,鄭丞 祐與蔡美玲聯繫,又佯稱:買家要求需有功德牌位才願交易 ,1組(骨灰位、骨灰罐、功德牌位各1個)成交價格可達10
0萬元,10組成交價共1000萬元云云,致蔡美玲因此陷於錯 誤,同意向鄭丞祐購買10個功德牌位,並101年11月14日匯 款72萬元至鄭丞祐指定之長德生命事業有限公司所有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民權西路分行帳戶;再於102年1月17日交付24 萬元現金予鄭丞祐,用以支付功德牌位價金共96萬元。鄭丞 祐於101年12月間,向蔡美玲誆稱:先前購買之淡水宜城墓 園塔位須支付20%之稅金云云,致蔡美玲不疑有詐,陷於錯 誤,於101年12月24日付款5萬8800元之稅金予鄭丞祐。待購 買後,鄭丞祐即佯稱:蔡美玲付款太慢影響交易時間,買家 不願購買云云,藉故取消交易。蔡美玲始知受騙,因此受有 194萬6800元之損害。
五、嗣李侁侁等人受騙匯款後,鄭丞祐隨即指示黃上茹、張喆茵 至銀行提領款項,由負責假扮買家之人取得詐騙金額之三成 ,其餘詐騙所得則由鄭丞祐提撥部分做為獎金,全部內勤人 員可平均分配1%獎金、參與詐騙之「一階」業務人員可得2% 獎金、「二階」業務人員可得6%獎金、「三階」業務人員可 得15%獎金;當月總詐騙金額以100萬元為單位計算,每達一 單位,鄭丞祐再多發2%之獎金予全部參與詐騙之業務人員, 其餘詐騙所得則均由鄭丞祐取得。鄭丞祐等以此方式詐欺附 表所示之被害人達49人,詐欺所得共6371萬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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