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2年度,1937號
TCDM,112,重訴,1937,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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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等「金虎團」詐欺得逞部分,不及於其他話務機房,縱 使彼此話務機房間績效設定為公開,每人均得以觀覽,彼 此互有激勵、競爭而有提昇績效之作用,惟仍難認定身為 「金虎團」之被告、共犯余玉婷等人、A1應對其餘話務機 房之詐欺犯行同負共犯之責。而被告所屬「金虎團」之話 務機房在104年11月績效表記載「開」次數總計91次,104 年12月績效表記載「開」次數總計114次,且僅能認定係 對同一被害人接續詐欺得逞,業如前述。是以,公訴意旨 認被告應對「金虎團」以外之6個話務機房於104年11月1 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對1576名(計算式:0000-00-000=1 576)不詳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行應負共同正犯之責,自難憑採。
(二)證人舒曉林於105年1月11日受詐欺集團欺騙而匯款,已經 其於大陸地區公安詢問時證述明確,再稽諸證人曾心彤證 述,一線成員背誦稿紙之內容有客戶漏電或水電表異常, 要被害人查詢為由,證人A1亦證述其擔任一線時是以假冒 電信客服人員為由行騙,但不知道其他一線成員的情況( 見111上訴360卷三第133頁),同案被告黃克明於警詢亦 供稱:我在103年是擔任第一線電話手,假冒電信業者( 不固定)的話務員(見C1卷第11頁),足見本詐欺集團擔 任一線成員者所施詐者各有其版本,未必均相同,且經由 鑑識永春東路水房之電腦有舒曉林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足見被害人舒曉林之遭騙亦係遭本案立展詐欺集團成員 所為,已堪認定。惟如前所述,立展詐欺集團在多明尼加 即有7個話務機房,除被告所屬「金虎團」以外,另有6個 話務機房,顯亦無法排除詐欺被害人舒曉林者即為該另6 個話務機房之一,是以,在未有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所 屬「金虎團」有詐欺被害人舒曉林匯款一事,仍認被告被 訴此部分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尚屬不能證明。五、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一般之人均 可得確信被告確有因公訴意旨所指之此部分犯行,而無合理 懷疑存在之程度,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既不能證明上開被 告犯罪,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立偉、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立展詐欺集團機房成員組成話務機房
編號 姓名 綽號 職務 績效表代號 第一區間: 104年8月11日前在多明尼加或巴拉圭(103年11月至104年2月間) 第二區間: 104年8月12日至105年2月2日間在多明尼加 第三區間: 105年2月3日至105年底在多明尼加或巴拉圭 1 曾耀興 大衛 老闆 是 是 是 2 陳明德 AK 三線主管 K 是 是 是 3 賴志文 菜脯 二線主管 仲 是 是 是 4 李志瑋 小妞 電腦手 妞 是 是 是 5 周芃逸 碰企 二線 企 是 是 是 6 林鈾宸 小高 二線 昂 是 是 是 7 黃誌鐿 小白 二線 杰 是 是 是 8 張郡哲 猴子 二線 猴 是 是 是 9 詹勝傑 小詹 二線 詹 是 是 是 10 黃孟逸 沙發 二線 碰 是 是 是 11 蔡智琦 阿奇 一線 是 是 是 12 蔡旻憲 麵線 一線 麵 是 是 是 13 鄭承霖 一線 是 是 是 14 楊雅涵 一線 是 是 是 15 林子芸 一線 是 是 是 16 賴建益 建益 是 是 是 17 陳美華 美華 廚房 美華 是 是 是 18 田維綸 鮑魚 廚房 鮑 是 是 是 19 賴國昌 山地人 是 是 是 20 蔡宏凱 肉羹 肉 是 是 21 姜伸龍 是 是 22 林宜儒 小胖 是 23 余玉婷 婷婷 三線 婷 是 是 是 24 黃克明 阿丹 二線 丹 是 是 25 黃銥靜 侯佩岑 一線 岑 是 是 26 曾逸軒 小軒 二線 是 27 黃芬柔 是 28 曾心彤 是 附表二:105年1月13日在永春東路水房執行搜索扣押所得物品 一覽表
編號 扣押物品地點 扣得物品 犯罪所用之物 犯罪所得  1 永春東路水房1樓 1.被告劉建政身上扣得現金14400元、IPHONE行動電話3具、K他命1罐、隨身碟1個、中國聯通SIM卡15張、銀聯卡(含開卡資料)48張、鑰匙2支。 2.被告黃漢中身上扣得IPHONE行動電話1具、三星行動電話1具。 1.被告劉建政身上扣得隨身碟1個、銀聯卡(含開卡資料)48張。 2.被告黃漢中身上扣得IPHONE行動電話1具。  2 永春東路水房3樓 現金109萬6000元、現金1萬1100元、記帳本1本、匯款單3張、外幣兌換單1張、隨身碟2個、IPHONE行動電話2支、毒品咖啡包(星巴克外包裝)1包、蘋果牌筆記型電腦1臺、K他命毒品3罐(以上10項物品以被告游朝智名義簽認)、現金8萬元、K他命1罐、硝甲西泮1包(以上3項物品以被告劉建政名義簽認)、IPHONE行動電話2具、現金5000元(以上2項物品以被告廖健成名義簽認)、現金2萬3600元、IPHONE行動電話1具、鑰匙2支、編號B桌上型電腦(以上4項物品以被告葉佑倫名義簽認)、IPAD MINI平板電腦5台、現金7萬4900元、IPHONE行動電話1具、群健有線申裝收據1張、外幣兌換單2張、黃政本國護照1本、黃政源台胞證1本、黃政源印章1顆、顏秀菁印章1顆、G-PLUS行動電話1具、點鈔機1台、毒品咖啡包200包、編號A及編號C桌上型電腦2台、ACER筆電型電腦1台、隨身硬碟1個等物品(以上15項物品無人簽認,嗣於偵訊時被告廖健成承認毒品咖啡包200包為其所有,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另經法院判決確定並宣告沒收,編號A及編號C桌上型電腦其中1台被告林冠銘承認為其所有)。 被告游朝智簽認之記帳本1本、隨身碟2個、IPHONE行動電話2具、蘋果牌筆記型電腦1台、被告葉佑倫持用IPHONE行動電話1具、無人簽認之IPAD MINI平板電腦5台、IPHONE行動電話1具、G-PLUS行動電話1具、點鈔機1台、ACER筆電型電腦1台、隨身硬碟1個。 所有現場查扣之現金109萬6000元、現金1萬1100元、現金8萬元、現金5000元、現金2萬3600元、現金7萬4900元  3 永春東路水房4樓 被告廖健成房間櫃子裡扣得現金161萬9000元、包包內扣得現金2萬9600元、房間內扣得金鎖片11片(價值20萬1939元)、K他命1罐等物品為被告廖健成所有。另扣得之IPHONE行動電話3具為被告林冠銘所有。 被告廖健成遭查扣之現金161萬9000元、包包內之現金2萬9600元、房間內扣得金鎖片11片  4 永春東路水房4樓 扣得IPHONE行動電2具為被告李庭瑋所有。另扣得之IPHONE行動電話1具為被告林子閔所有。  5 永春東路水房1樓及屋外 1樓及屋外扣得牌照號碼APY-8127號自用小客車1輛(被告葉佑倫所有)、牌照號碼臨N31764號、ANQ-5535號自用小客車2輛(被告林冠銘持有)、牌照號碼8999-WL號自用小客車1輛(同案被告林子閔持有)、現金85萬3900元、牌照號碼ALZ-0918號自用小客車1輛(上開2項物品由被告游朝智持有)、牌照號碼ANQ-2529號自用小客車1輛(被告李庭璋持有)等物品(上開車輛除牌照號碼APY-8127號自用小客車外,均已發還具領)。 附表三
詳細卷宗名稱 代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356號卷一 A1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356號卷二 A2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356號卷四 A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356號卷六 A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警聲扣字第35號卷一 A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警聲扣字第35號卷二 A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719號卷一 A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719號卷二 A10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㈢字第1073600623號卷四 A1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㈢字第1073600623號卷五 A1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㈢字第1073600623號卷六 A13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㈢字第1073600623號卷七 A1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2835號卷二 A1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2835號卷三 A1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2835號卷四 A1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2835號卷六 A1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2835號卷七 A1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0670號卷一 A2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073號卷 B1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057號卷一 B2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057號卷二 B3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㈢字第1073601101號卷 B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393號卷 C1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383號卷 C2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057號卷三 E3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722號卷 E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148號卷 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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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