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653號
TCDM,106,訴,653,20230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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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05年9月1日,與鄭阿綢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蔡玟玟 假扮買家佯裝有意以1組塔位、骨灰罐加生前契約70萬元之 價格購買,陳佑昌隨即向鄭阿綢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 方需各付30萬元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 ,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蔡玟玟即佯裝以電話聯絡其家 人匯30萬元履約保證金至天璽公司帳戶,致鄭阿綢信以為真 ,於105年9月1日匯款3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所有之第一商業 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內。匯款後,於105年9月27日,陳佑昌與 鄭阿綢再相約至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蔡玟玟佯稱:骨灰 罐欠缺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無法申請政府補助,若完 成材質鑑定及條碼建檔,購買價格可調高為80萬元云云,陳 佑昌隨即表示公司認識廠商1個8萬5000元,鄭阿綢為求順利 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8萬5000元之價格將8個骨灰罐 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5年9月29日、10月6日匯款3 4萬元、26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 戶內。嗣天璽公司為警搜索,鄭阿綢陳佑昌聯繫詢問交易 事宜,陳佑昌均支吾其詞,鄭阿綢於105年11月9日經警方通 知始知受騙,因此受有90萬元之損失。
 藍騰墉部分(王志安、梁峻豪、「廖家豪」已成年男子、鄭 丞祐共犯部分):
  於105年8月間,藍騰墉接獲天璽公司所寄送之簡介資料,得 知該公司可仲介塔位、骨灰罐、生前契約之買賣,主動與天 璽公司之服務人員聯繫,於105年8月24日,由王志安與藍騰 墉相約,在藍騰墉工作之工廠,洽談轉售事宜,並簽立「委 託銷售契約書」後,再由該公司業務梁峻豪向藍騰墉領取23 份骨灰罐提貨卷,將藍騰墉所有之骨灰罐提領至天璽公司。 於105年9月12日,王志安與藍騰墉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 身分不詳自稱「廖家豪」年約40餘歲之成年男子,假扮為買 家,王志安提議以1組塔位、骨灰罐加生前契約60萬元之價 格買賣,「廖家豪」不為反對之表示,王志安隨即向雙方佯 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6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 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王 志安並當場要求假買家與藍騰墉簽立「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 證書」取信藍騰墉,王志安載藍騰墉去台中車站途中接獲電 話後,再佯稱:買家已匯款60萬元履約保證金至天璽公司云 云,致藍騰墉不疑有詐,陷入錯誤因而於105年9月13日先匯 款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內。 匯款後,於同年10月25日,王志安與藍騰墉再相約天璽公司 洽談買賣事宜,由鄭丞祐佯裝「廖家豪」委託他代為處理買 賣事宜,並檢視藍騰墉持有之骨灰罐後佯稱:骨灰罐材質不



夠硬,且沒有製作條碼,無法交易云云,王志安在一旁鼓吹 :公司認識廠商1個骨灰罐內膽2萬元、條碼建檔8萬元云云 ,因藍騰墉拒絕,鄭丞祐即藉故取消交易。嗣藍騰墉於同年 10月26日以電話與王志安聯絡要求返還骨灰罐(藍騰墉事後 已領回)及履約保金5萬元,遭王志安拒絕,鄭丞祐先後向 藍騰墉佯稱:要取回23個骨灰罐需再支付55萬元保證金云云 ,藍騰墉始知受騙,受有5萬元之損失。
 張燕新部分(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
  於105年3月間,蔡長谷撥打電話與張燕新聯繫,得知張燕新 有塔位及骨灰罐欲轉售後,與張燕新相約洽談轉售事宜,並 簽立「委託銷售同意書」。於105年9月1日,與張燕新相約 在天璽公司見面,由陳佑昌接手處理買賣事宜,再由蔡玟玟 假扮買家佯裝有意以1組塔位、生前契約及骨灰罐60萬元之 價格購買,陳佑昌隨即向張燕新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 方需各付15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 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致張燕新因此陷於錯誤,於 105年4月28日匯款1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文心分行帳戶內。匯款後,陳佑昌張燕新再相約至天璽 公司洽談買賣事宜,蔡玟玟佯稱:骨灰罐欠缺材質鑑定及製 作條碼建檔不願購買云云,陳佑昌亦在旁鼓吹:公司有認識 廠商1個7萬5000元云云,張燕新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 天璽公司以1個7萬5000元之價格將3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 製作條碼,張燕新即以上開15萬元保證金為訂金,又於105 年5月12日匯款16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帳戶內。待製作完成後,陳佑昌事後將黃上茹、張 喆茵(黃上茹、張喆茵未據起訴)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 「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 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12份交付予張燕新,使其確 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張燕新、全球寶 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 權益。蔡玟玟又再佯稱:骨灰罐中硬度不足,需加裝內膽云 云,致張燕新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7萬5000 元之價格將3個骨灰罐製作內膽,並於105年5月30日、6月4 日實際匯款5萬元、17萬元,共22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 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製作完成後,蔡玟玟 又佯稱:骨灰罐需刻經文才願購買云云,陳佑昌告知費用為 22萬5000元,因張燕新拒絕,鄭丞祐即出面告知因違約無法 領回15萬元保證金,且另需支付骨灰罐保管費3萬元,始得 將骨灰罐(張燕新事後已領回骨灰罐)領回,張燕新始知受



騙,因此受有53萬元損失。
陳金錸部分
⒈(鄭丞祐、蔡玟玟共犯部分):
  於103年7月間,鄭丞祐與陳金錸聯繫,佯稱:有買家想要購 買塔位,但要塔位與骨灰罐成套才要購買云云,致陳金錸陷 於錯誤,以1個3萬6000元共25萬2000元之價格向鄭丞祐購買 7個骨灰罐。事後鄭丞祐、蔡玟玟與陳金錸相約在台中市某 處大樓地下室辦公室見面洽談買賣事宜,由蔡玟玟假扮買家 佯稱:骨灰罐子材質很好,但需刻心經才願購買云云,陳金 錸為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鄭丞祐以每個3萬5000元共35萬 元之價格將10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交付35萬元予鄭丞祐。 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骨灰罐需要材質鑑定及製作 條碼建檔才願購買云云,陳金錸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 鄭丞祐以1個2萬5000元之價格將10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 作條碼,並於103年12月25日匯款25萬元至林子珆上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鄭丞祐即在由「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 」出具之10份「寶石鑑定書」上分別黏貼「0000000000000 」號至「0000000000000」號條碼交付予陳金錸,使陳金錸 誤信確有為上開骨灰罐製作條碼建檔。待製作完成後,蔡玟 玟又再佯稱:須有生前契約才要購買云云,鄭丞祐表示1份 生前契約6萬元,陳金錸因資金不足拒絕,蔡玟玟即藉故取 消交易,致陳金錸受有85萬2000元損失。 ⒉(王志安、黃光偉、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5年6月間,王志安撥打電話與陳金錸聯繫洽談買賣事宜 ,王志安隨即於同年月15日至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二段加油 站路旁與陳金錸見,並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於105年8月4 日,王志安與陳金錸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黃光偉假扮買 家「謝董」佯稱:因家族遷葬需要很多塔位云云,並假意觀 看陳金錸持有之骨灰罐、塔位資料表示很滿意,有意願以1 組塔位加骨灰罐60萬元之價錢購買,王志安隨即向陳金錸佯 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5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 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陳 金錸提議將骨灰罐做抵押,黃光偉即藉故不滿先行離去。王 志安隨即佯稱:會再與買家聯繫云云。於105年9月23日,王 志安與陳金錸再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黃光偉又佯稱:骨灰 罐硬度不足,需要裝內膽才願購買云云,陳金錸為求順利交 易,交由天璽公司以20萬元為10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 5年9月29日、105年10月7日匯款5萬元、15萬元至天璽公司 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內。待製作完成後,於105 年10月19日,王志安與陳金錸再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黃光



偉又再佯稱:內膽沒有條碼建檔,家族的人有意見云云,陳 金錸表示資金不足,王志安即佯稱:公司可當保證人借款予 陳金錸云云。陳金錸尚未同意前,經警方告知始知受騙,因 此受有20萬元之損失。
 宋承豪部分(王志安、黃懷威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5年8月間,王志安撥打電話與宋承豪聯繫,與宋承豪相 約洽談轉售事宜,王志安隨即於同年8月17日,至宜蘭縣羅 東縣順發電子店旁之7-11便利商店與宋承豪見面,並簽立委 託銷售同意書。王志安於105年10月初,以電話通知宋承豪 已找到買家,並於105年10月18日,與宋承豪相約在新北市○ ○市○○街000巷0號咖啡廳見面,由黃懷威自稱「黃勇豪」假 扮買家佯稱:伊老闆需要很多塔位,派遣伊收購,有意以1 個塔位40萬搭配其他賣家之骨灰罐3萬元,合計5組塔位及骨 灰罐共215萬元之價格購買云云,王志安隨即向宋承豪佯稱 :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2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 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並要 求雙方簽立「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書」1份,黃懷威竟在 該保證書買方欄位偽造「黃勇豪」之署名1枚,用以表示擔 保上述買賣契約履行之意思,並交予宋承豪收執,足以生損 害宋承豪及「黃勇豪」之權益,致宋承豪因此陷於錯誤,簽 發面額20萬元之本票1張(事後已返還宋承豪)交予王志安 收執,宋承豪隨即於於105年10月18日先匯款10萬元至天璽 公司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內。匯款後,王志安 即向宋承豪佯稱:搭配買賣5個骨灰罐之賣家無法交貨,交 易無法繼續云云。另再由鄭丞祐向宋承豪佯稱:會另尋覓其 他有骨灰罐之賣家,11月底前會完成交易云云,以此拖延交 易。嗣宋承豪經警方通知始知受騙,因此受有10萬元之損失 。
 廖春美部分:(鄭永裕、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 、黃懷威黃光偉、黃上茹、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4年8月間,鄭永裕撥打電話與廖春美聯繫,告知透過網 路上得知廖春美有塔位及骨灰罐欲轉售,並與廖春美相約洽 談轉售事宜,經廖春美同意後,再由蔡長谷廖春美佯稱: 已找到買家要購買6套塔位、牌位及骨灰罐云云,並要求廖 春美先將骨灰罐提領至天璽公司。於104年8月31日,轉由陳 佑昌處理買賣事宜,並與廖春美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孟 祥文假扮買家「麥先生」佯裝有意以1組塔位、牌位及骨灰 罐80萬元之價格購買,於觀看廖春美持有之骨灰罐後,佯稱 :骨灰罐沒有鑑定書及條碼,無法交易云云,廖春美為求順 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個4萬5000元之價格將6個



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4年9月22日交付27萬 元現金予陳佑昌陳佑昌事後將黃上茹以上述方法,偽造完 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 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6份交付予廖春美,使其 確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廖春美、全球 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 之權益。於104年9月22日,陳佑昌廖春美再相約在天璽公 司見面,孟祥文又佯稱:骨灰罐硬度不足,沒有內膽不能使 用云云,陳佑昌隨即佯稱:加裝設內膽,買家價格會提高到 1組90萬元云云,致廖春美陷於錯誤,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 個5萬5000元之價格將4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4年10月7 日交付現金33萬元予陳佑昌。待製作完成後,陳佑昌即以: 買家到大陸經商短時間無法回國云云,藉故拖延交易。於10 4年11月間,陳佑昌撥打電話與廖春美聯繫,又佯稱:找到 另一名買家蔡小姐,將主動與廖春美聯繫云云。即再由蔡玟 玟假扮買家與廖春美相約在廖春美住處附近全家便利商店見 面,佯裝觀看廖春美所有之6套塔位、牌位憑證及生前契約 及骨灰罐後,向廖春美表示有意購買,致廖春美誤信雙方可 交易後,蔡玟玟旋又佯稱:廖春美所有之生前契約沒有信託 ,無法申請政府補助云云,並要廖春美陳佑昌協商如何處 理,陳佑昌即佯稱:可將廖春美所有之「紘儀禮儀公司」生 前契約換成有信託之「慈恩緣禮儀公司」生前契約,每份7 萬5000元云云,廖春美為求順利交易而同意購買6份,並於1 04年12月1日匯款4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文心分行帳戶內。待完成後,於104年12月下旬,蔡玟玟 再佯稱:生前契約所附贈之骨灰罐亦需鑑定及製作條碼云云 ,陳佑昌鄭丞祐亦均出面鼓吹若完成後即可順利交易,致 廖春美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6萬元之價格將 6個骨灰罐製作內膽,並於104年12月28日匯款36萬元至天璽 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陳佑昌 事後將黃上茹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 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 石鑑定書」6份交付予廖春美,使其確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 碼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廖春美、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於105年1月初 ,廖春美與蔡玟玟在天璽公司見面,蔡玟玟又佯稱:骨灰罐 需刻經文及內膽才願購買云云,廖春美因資金不足,鄭丞祐 隨即佯稱:可一人先出一半云云,致廖春美陷於錯誤,又同 意由天璽公司製作將骨灰罐加裝內膽及刻經文,並於105年1 月7日至天璽公司交付21萬元現金予陳佑昌陳佑昌收受款



項後,即佯稱:買家不願支付另一半款項,不願交易云云, 藉故取消交易。於105年1月15日,鄭丞祐通知廖春美相約至 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復由黃懷威假扮老闆「劉智偉」之 助理,自稱「黃勇豪」與廖春美見面,佯裝觀看廖春美所有 之6套塔位、牌位憑證及生前契約及骨灰罐後,佯稱:骨灰 罐需刻經文及加裝內膽才願購買云云,廖春美因先前經驗有 所遲疑,鄭丞祐即趁勢向廖春美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 方需各付2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 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並要求雙方簽立「塔位墓園 買賣履約保證書」、「殯葬產品買賣要約書」各1份,黃懷 威竟在上述保證書買方之欄位偽造代理人「黃勇豪」之署名 1枚,及上開要約書上之買方之欄位各偽造「黃勇豪」之署 名1枚,用以表示擔保上述買賣契約履行之意思,並交予廖 春美收執,足以生損害廖春美及「黃勇豪」之權益,致其陷 於錯誤,於105年1月18日匯款2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黃懷威再誆稱:未有內膽不 願購買云云,致廖春美陷於錯誤,同意由天璽公司以25萬之 價格將3個骨灰罐製作內膽,並以上開20萬元為訂金,又於1 05年1月18日匯款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製作完成後,黃懷威又佯稱:骨灰罐 需刻經文才願購買云云,廖春美為求順利交易,再同意由天 璽公司以50萬之價格將12個骨灰罐刻經文,並於105年1月25 日、1月28日匯款30萬元、2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製作完成後,黃懷威又佯 稱:骨灰罐內膽需條碼建檔才願購買云云,廖春美再同意由 天璽公司以45萬之價格將12個骨灰罐內膽建條碼,並於105 年3月7日匯款4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文心分行帳戶內。製作完成後,黃懷威又佯稱:廖春美持 有之生前契約還有6份並非係「慈恩緣禮儀公司」之生前契 約,要求再購買6份云云,廖春美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45萬 之價格購買6份慈恩緣禮儀公司緣吉祥生前契約,並於105年 4月7日至天璽公司交付45萬元現金予鄭丞祐。待完成後,於 105年5月12日,鄭丞祐又與廖春美相約至天璽公司,由黃光 偉假扮買家「劉智偉」又佯稱:家屬不要太高的塔位,要低 一層才要購買云云,鄭丞祐即向廖春美佯稱:可將原有塔位 換置至淡水宜城墓園,以符合買方要求,費用1個9萬元,12 個108萬元,可一人各出一半云云,廖春美又同意,並先於1 05年5月13日匯款5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廖春美詢問買家是否有付款,鄭丞 祐又再佯稱:買家僅願出24萬元,廖春美需再補足34萬元始



可繼續辦理云云,廖春美乃又於105年5月23日匯款34萬元至 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待 完成後,黃光偉又佯稱:廖春美之前製作之骨灰罐鑑定及條 碼,是亂碼無法讀取,不能向政府申請補助云云,鄭丞祐亦 附和:係因更換塔位位置,致無法讀取需重新製作云云,廖 春美乃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98萬之價格將12個骨灰罐重新送 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5年7月5日、105年7月6日、105年7 月12日匯款15萬元、3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50萬元)、30萬 元、18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 行帳戶內。待完成後,黃光偉又佯稱:廖春美所持有之慈恩 緣禮儀公司之生前契約信託額度不足,無法聲請補助云云, 鄭丞祐亦佯稱:一本生前契約補20萬元信託額度,6本補240 萬元即可云云,廖春美因資金不足拒絕,鄭丞祐即告知保證 金需賠償給對方後,藉故取消交易。經廖春美要求取回骨灰 罐,鄭丞祐又佯稱:需支付24萬元保管費云云,因廖春美拒 絕,鄭丞祐即拒不將骨灰罐返還。嗣廖春美經警方通知始知 受騙,因此受有509萬元之損失。
 沈崑斌部分(陳佑昌、不詳姓名已成年男子、鄭丞祐共犯部 分):
  於104年3月間,陳佑昌撥打電話與沈崑斌聯繫,得知沈崑斌 有塔位欲轉售,隨即與沈崑斌相約洽談轉售事宜。於104年4 月20日,與沈崑斌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鄭丞祐向沈崑斌 佯稱:有買家願以28萬元價格購買沈崑斌所有之塔位,但要 求附贈骨灰罐云云,致沈崑斌誤信為真實陷於錯誤,向鄭丞 祐購買骨灰罐1個,並交付1萬8000元之現金。於104年4月24 日沈崑斌至天璽公司與鄭丞祐陳佑昌見面洽談買賣事宜, 陳佑昌並交買賣合約書予沈崑斌,鄭丞祐佯稱買主在國外, 十幾天後才回來云云,104年5月上旬某日,鄭丞祐約沈崑斌 至天璽公司與買家洽買賣事宜,由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假扮 買家,佯裝觀看沈崑斌所持有之骨灰罐後,佯稱:骨灰罐沒 有材質鑑定云云,鄭丞祐亦佯稱:公司可代為鑑定,1個5、 6萬元云云,因沈崑斌拒絕,鄭丞祐即藉故取消交易。沈崑 斌經警方通知始知受騙,因此受有1萬8000元之損失。 李金再部分(黃靖媚、鄭永裕、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 黃上茹、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4年7月某日,鄭永裕、黃靖媚以電話詢問得知李金再有 塔位可供售,鄭永裕、黃靖媚隨即於同年7月29日至李金再 之住處,與其洽談塔位轉售事宜,由黃靖媚與李金再簽立委 託銷售同意書。事隔1、2週後,蔡長谷再至李金再住處,確 認塔位憑證、生前契約,及將李金再所有之骨灰罐提領至天



璽公司。於104年9月1日,由陳佑昌與李金再相約在天璽公 司見面,由孟祥文假扮買家「麥先生」對李金再佯稱:對於 李金再所有之塔位很滿意,有意以1個塔位、骨灰罐及生前 契約70萬之價格購買云云,於假意檢視李金再所有之骨灰罐 後,佯稱:骨灰罐需有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才能確認骨灰 罐材質云云,李金再為求順利交易,因此陷於錯誤,同意由 天璽公司以1個3萬5000元之價格將2個骨灰罐送鑑定製作條 碼,並於104年9月3日、9月15日至天璽公司交付4萬元、3萬 元現金予陳佑昌陳佑昌事後將黃上茹以上述方法,偽造完 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 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2份交付予李金再,使其 確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足生損害於李金再、全球 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 之權益。陳佑昌又佯稱:買家要求其餘6個骨灰罐亦須鑑定 及製作條碼云云,因李金再拒絕,陳佑昌即藉故取消交易。 嗣李金再經警方通知始知受騙,因此受有7萬元之損失。 黃穗美部分(王志安、鄭永裕、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 黃上茹、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4年8月間,王志安、鄭永裕得知黃穗美有塔位欲轉售, 與黃穗美相約至臺中市忠明南路與平順街附近之便利商店洽 談轉售事宜。於104年10月間,續由陳佑昌以電話與黃穗美 聯繫佯稱:已找到買家,4組塔位、功德牌位、骨灰罐、生 前契約可賣到300多萬元云云,並與黃穗美相約在天璽公司 見面,由孟祥文假扮買家「麥先生」佯裝有意購買,觀看黃 穗美持有之骨灰罐後,佯稱:骨灰罐沒有鑑定書及條碼,無 法申請政府補助,家族不要云云,陳佑昌以電話詢問價格後 ,誆稱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每個5萬元,4個共計20 萬元,黃穗美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上述價 格及數量,將骨灰罐製作材質鑑定及條碼,並於104年10月2 0日、10月21日交付5萬元、15萬元現金予陳佑昌陳佑昌事 後將黃上茹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 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 鑑定書」4份交予黃穗美,使其確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 行使,足生損害於黃穗美、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製作完成後,陳佑 昌約黃穗美與孟祥文在天璽公司見面,孟祥文又佯稱:骨灰 罐硬度不足,怕溼氣浸濕骨灰,沒有內膽不能交易云云,致 黃穗美陷於錯誤,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個6萬元之價格將4 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4年11月3日、11月6日、11月10 日交付現金1萬元、2萬4000元、9萬6000元、12萬元,共24



萬元予陳佑昌。待製作完成後,陳佑昌即以:買家麥先生出 事情跑到大陸云云,藉故拖延交易。於104年12月間,陳佑 昌接續又撥打電話與黃穗美聯繫,佯稱:找到另一名買家願 意購買云云,與黃穗美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即再由蔡玟玟 假扮買家「蔡宛君」佯裝觀看黃穗美所有之塔位、牌位資料 及骨灰罐表示滿意有意購買,致黃穗美誤信可順利成交,蔡 玟玟隨即佯稱:家族一定要整套包含塔位、功德牌位、骨灰 罐、生前契約才願購買云云,黃穗美為順利交易,同意交由 天璽公司以1份5萬元之價格,購買4份慈恩緣禮儀公司緣吉 祥生前契約,並於104年12月25日交付現金20萬元予陳佑昌 。待完成後,陳佑昌約黃穗美與蔡玟玟在天璽公司見面,蔡 玟玟又佯稱:生前契約所附贈之4個骨灰罐亦需加裝內膽及 送鑑定與製作條碼,8個骨灰罐須刻心經使外觀一致云云, 因黃穗美拒絕,105年1月下旬,陳佑昌約黃穗美與蔡玟玟在 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陳佑昌隨即藉機向黃穗美佯稱:為 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3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為履 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骨灰罐刻心 經費用由黃穗美負擔,骨灰罐鑑定及製作條碼費用由蔡玟玟 負擔云云,黃穗美向陳佑昌確認蔡玟玟是否已匯30萬元履約 保證金,陳佑昌誆稱:蔡玟玟已匯款30萬元云云,致黃穗美 不疑有他,因而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15萬元將4個骨灰罐刻 經文,並於105年1月22日、1月26日匯款15萬元、15萬元履 約保證金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 又於105年6月1日至天璽公司交付60萬元現金予陳佑昌。待 製作完成後,黃穗美與陳佑昌聯繫,陳佑昌佯稱:已遭公司 調派北部,轉由鄭丞祐接手處理。鄭丞祐則佯稱:買家出國 ,回國後會再聯繫,買家並未違約,雙方所匯履約保證金須 留在天璽公司的帳戶不得領回,買家的履約保證金無法賠償 黃穗美云云,藉故拖延交易。黃穗美始知受騙,因此受有15 4萬元之損失。
 方瓊玉部分(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共 犯部分):
  於104年7月間,陳佑昌得知方瓊玉有塔位欲轉售,即至高雄 市三民區十全二路與自由路之麥當勞速食店與方瓊玉商談洽 轉售事宜,方瓊玉並將骨灰罐提貨卷13張交予陳佑昌,由陳 佑昌前往台北提領骨灰罐。嗣後陳佑昌再度與方瓊玉相約在 高雄見面,並向方瓊玉佯稱:買主稱讚骨灰位的方位很好, 領出的骨灰罐材質不錯,1組(骨灰位及骨灰罐各1個)可賣 95萬元,將其餘17個骨灰罐領出來,寄到天璽公司讓買家看 云云。嗣於104年8月間,陳佑昌方瓊玉聯繫相約在天璽公



司見面,由孟祥文假扮買家「麥立仁」佯裝有意價格購買, 觀看方瓊玉持有之骨灰罐後,佯稱:家族要求骨灰罐需有材 質鑑定及條碼建檔,否則無法交易云云,陳佑昌亦在旁鼓吹 製作完成即可順利交易,方瓊玉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 天璽公司以1個近3萬元之價格將30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 作條碼,並於104年9月22日匯款1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另於104年10月30日至天璽公 司交付72萬5000元現金予陳佑昌陳佑昌事後將黃上茹以上 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 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30份交 予方瓊玉,使其確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足生損害 於方瓊玉、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 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製作完成後,孟祥文又佯稱:骨灰 罐硬度不足,沒有內膽溼氣會浸濕先人骨灰云云,因方瓊玉 拒絕,陳佑昌即藉故取消交易。於104年11月間,陳佑昌接 續又撥打電話與方瓊玉聯繫,佯稱:找到另一名買家很喜歡 方瓊的骨灰位的方位,有願意購買,將主動與方瓊玉聯繫云 云。幾天後,即由蔡玟玟假扮買家「蔡小姐」與方瓊玉相約 在上揭速食店見面,蔡玟玟佯稱:家族遷葬需要很多塔位及 骨灰罐,對於方瓊玉所有之塔位資料及骨灰罐表示滿意有意 購買,致方瓊玉誤信可順利成交。一週後,方瓊玉與蔡玟玟 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蔡玟玟再誆稱:沒有生前契約,無法 申請政府補助,要求方瓊玉購買30份生前契約云云,方瓊玉 因無力負擔拒絕,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於104年11月下 旬,方瓊玉以電話聯絡陳佑昌表示欲至天璽公司取回骨灰罐 時,陳佑昌又再佯稱:需交付3萬元保管費,始可領回云云 ,並將電話轉鄭丞祐鄭丞祐隨即誆稱:未交3萬元保管費 ,骨灰罐將以廢棄物處理云云,方瓊玉乃又於104年12月21 日至天璽公司交付3萬元現金領回骨灰罐,事後始知受騙, 因此受有90萬5000元之損失。
 施祖嗣部分(黃靖媚、蔡長谷、王志安、陳佑昌、孟祥文、 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4年8月間,黃靖媚得知施祖嗣有塔位欲轉售,即於104 年8月18日至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與施祖嗣相約洽談轉 售事宜,並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後,再由蔡長谷、王志安至 高雄市向施祖嗣確認塔位資料,施祖嗣將骨灰位憑證影本交 予蔡長谷。嗣後蔡長谷向施祖嗣佯稱:已找到買家,欲以每 組60萬元價格購買10組塔位及骨灰罐,共計600萬元向施祖 嗣購買云云,鼓吹施祖嗣購買骨灰罐做搭配,施祖嗣為求順 利交易,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以每個3萬8000元之價格向天



璽公司購買10個骨灰罐,蔡長谷因而於104年11月10日至高 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與施祖嗣簽約,施祖嗣 並於104年11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104年10月10日)、11月 13日匯款20萬元、18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帳戶。於104年11月17日12時,陳佑昌與施祖嗣相 約天璽公司見面,由孟祥文假扮買家「麥先生」取出60萬元 現金放置在桌上,並與施祖嗣簽立殯葬產品買賣要約書取信 於施祖嗣後,隨即佯裝觀看施祖嗣持有之塔位資料及骨灰罐 ,佯稱:骨灰罐沒有鑑定書及條碼,無法交易云云,接續進 行詐騙,因施祖嗣拒絕,陳佑昌即藉故取消交易。嗣施祖嗣 至天璽公司要求返還骨灰罐,鄭丞祐又佯稱:需支付保管費 始可將骨灰罐領回云云,施祖嗣始知受騙,因此受有38萬元 之損失。
 李元發部分(鄭永裕、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鄭丞祐共 犯部分):
  於104年5月間,蔡長谷、鄭永裕得知李元發有塔位欲轉售, 與李元發相約在台南市新化區新化高中旁85度C咖啡店洽談 轉售事宜,嗣於104年6月4日蔡長谷、鄭永裕再度與李元發 見面洽談後,李元發取出骨灰位憑證、生前契約讓蔡長谷影 印拍照,並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後,經過幾週後,陳佑昌主 動以電話聯絡李元發表示由其接手處理委託銷售之事,並佯 稱:骨灰位買家已看過,買家很滿意,1組含骨灰位、骨灰 罐及生前契約可以賣50萬元。要求李元發到天璽公司與買家 見面洽談云云,嗣於104年7月21日,李元發依約至天璽公司 ,由孟祥文假扮買家「麥先生」佯裝觀看李元發持有之塔位 憑證及骨灰罐後,佯稱:骨灰罐沒有鑑定書及條碼,無法確 認材質云云,期間陳佑昌鼓吹若骨灰罐完成製作材質鑑定及 條碼建檔可順利交易,買家購買價格願調高為每組60萬元云 云,李元發因此陷於錯誤,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個4萬50 00元之價格將3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當日 交付3萬元現金予陳佑昌;及於104年7月24日匯款10萬5000 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陳佑昌 事後交付由「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出具之「寶石鑑定書 」,其上黏貼「0000000000000」號條碼3份交付李元發,使 其誤信確有為上開骨灰罐製作條碼建檔。另於104年8月4日 ,陳佑昌李元發再相約天璽公司見面,孟祥文又佯稱:骨 灰罐硬度不足,需加裝內膽否則溼氣會浸溼骨灰云云,陳佑 昌亦鼓吹:可先加裝1個內膽以完成交易云云,李元發為求 順利交易,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個6萬5000元之價格將1 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4年8月11日匯款6萬5000元至天



璽公司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製作完成後, 陳佑昌以電話向李元發誆稱:買家到天璽公司閙,責備為何 不是3組商品,要求李元發製作另外2個骨灰罐的內膽云云, 經李元發拒絕,陳佑昌即藉故取消交易,李元發始知受騙, 因此受有20萬元之損失。
 江陳秀華部分(江芝瑩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鄭丞祐 共犯部分): 
於104年4月間,江芝瑩得知江陳秀華有塔位欲轉售,與江陳 秀華相約在臺中市北屯區軍功路之麥當勞速食店洽談轉售事 宜,並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嗣江芝瑩再與江陳秀華相約見 面,江芝瑩將江陳秀華所有之骨灰位憑證影印後,於104年5 月間,陳佑昌與江陳秀華聯繫表示轉售事由其接手處理,並 佯稱:已找到買家,買家要買整組(骨灰位、骨灰罐、生前 契約各1個),須將骨灰罐拿到天璽公司先給買家看云云, 江陳秀華於104年5月8日在上述速食店,將骨灰罐交予陳佑 昌,幾天後,江陳秀華到天璽公司與陳佑昌洽轉售事由,陳 佑昌詐稱:買家看骨灰位後,表示方位很好,1組可賣50萬 元,但買家要求骨灰罐須有材質鑑定及條碼建檔,若沒有齊 全不會買云云,江陳秀華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 司以1個2萬8000元之價格,將1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 條碼,並於104年5月14日交付2萬8000元現金予陳佑昌。陳 佑昌事後交付由「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出具之「寶石鑑 定書」,其上黏貼「0000000000000」號條碼交付江陳秀華 ,使江陳秀華誤信確有為上開骨灰罐製作條碼建檔。製作完 成後,於105年7月8日,陳佑昌與江陳秀華再相約天璽公司 見面,由孟祥文假扮買家,佯裝檢視江陳秀華所有之骨灰罐 後,佯稱:骨灰罐硬度不足,需加裝內膽否則水氣會浸溼骨 灰,不然無法交易云云,並取出20萬元現金放置桌上取信於 江陳秀華,致江陳秀華陷於錯誤,又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 個3萬5000元之價格將1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4年7月8 日、7月13日,在臺中市大雅區神林南路統一便利商店交付 現金1萬元、2萬5000元予陳佑昌。待繳款後,陳佑昌即以: 買家等太久,已經找其他人購買云云,藉故取消交易。於10 4年9月間,陳佑昌接續又撥打電話與江陳秀華聯繫,佯稱: 找到另一名買家願意購買云云,與江陳秀華相約在天璽公司 見面,即再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裝觀看江陳秀華所有之塔位 及骨灰罐表示滿意,要有生前契約才願購買云云,因江陳秀 華缺少資金,因而拒絕,陳佑昌即藉故取消交易。江陳秀華 始知受騙,因此受有6萬3000元之損失。
 徐福成部分(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



犯部分):
  於104年7月間,陳佑昌得知徐福成有塔位欲轉售,即至徐福 成之住處洽談轉售事宜。於104年10月間,陳佑昌又與徐福 成電話聯繫佯稱:買家已看過骨灰位,並稱讚方位不錯,1 組(骨灰罐、骨灰位各1個)可以賣50萬元以上,須將骨灰 罐運至天璽公司讓買看云云,並與徐福成相約於104年10月2 3日在天璽公司見面,孟祥文假扮為買家「廖先生」,佯裝 檢視徐福成所有之塔位憑證、骨灰罐後,稱:骨灰罐需有材 質鑑定及條碼建檔,若製作完成一定會購買云云,陳佑昌亦 在旁鼓吹:做完後之交易價格可以提高到1組70萬元左右, 公司有認識廠商可幫忙處理云云,徐福成為求順利出售,乃 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個5萬元之價格將8個骨灰罐送材質鑑 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4年10月23日、10月26日、10月30日 匯款5萬元、15萬元、2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陳佑昌事後將黃上茹以上述方法 ,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 「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8份交予徐福成 ,使其確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徐福成 、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 會等人之權益。製作完成後,於104年11月11日,陳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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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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