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513號
TCDM,113,金訴,1513,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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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之。被告丙○○於偵查、審判中均自白如犯罪事實一(一 )附表一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如犯罪 事實一(二)1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犯行,業如前述,另其並無犯罪所得(詳下述「沒收」部 分),自無「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之問題,應依該規定 減輕其刑。
  3.未遂犯之減刑:
   被告丙○○、辰○○犯罪事實一(一)附表一所示之犯行, 已著手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實行,惟未生詐欺對象 完成交付財物之既遂結果,屬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 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4.被告丙○○如犯罪事實一(一)附表一所示之犯行,有前述 2種以上刑之減輕(偵審自白、未遂犯),依法遞減之。  5.想像競合犯中輕罪之減刑事由:
  ⑴被告丙○○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就犯罪事實一(一)附表 一所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業如前述,本應依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丙○○就該次 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則就想 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由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併予衡酌。  ⑵被告丙○○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如犯罪事實一(一)附表 一所示之洗錢未遂犯行、如犯罪事實一(二)1附表二編 號4所示之洗錢犯行,業如前述,且就該等洗錢犯行無犯 罪所得(詳下述「沒收」部分),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惟因該等洗錢罪屬想像競合 犯中之輕罪,本院決定被告丙○○犯行之處斷刑時,固以其 中最重罪名即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或未遂罪之法定 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上開洗 錢罪減輕其刑之事由。
  ⑶被告丙○○、辰○○犯罪事實一(一)附表一所示之洗錢未 遂犯行本得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之,惟因該洗錢未遂罪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本院決定 被告丙○○、辰○○犯行之處斷刑時,固以其中最重罪名即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 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上開洗錢未遂罪減輕其刑之事 由。
(三)量刑:
   爰審酌被告3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其 等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並考量被告丙○○犯後僅坦承一部犯 行,被告辰○○申○○犯後否認犯行,被告3人均未與各該 犯行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成立和解,兼衡被告3人之素行(



含前述被告辰○○之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見卷附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於審理程序中分別自陳 如附表甲所示之智識程度、從事工作、家庭狀況、經濟狀 況,及斟酌如犯罪事實一(一)附表一所示之參與犯罪組 織罪及洗錢未遂罪、如犯罪事實一(二)1附表二編號4所 示之洗錢罪業經被告丙○○偵審自白,被告丙○○、辰○○如犯 罪事實一(一)附表一所示之洗錢罪係未遂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刑。暨審酌被告丙○○、申○○ 犯行次數、密集程度、危害程度等情,定其等應執行刑如 主文第1、3項所示,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供犯罪所用之物:
   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被告3人為本案犯行後,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並於000 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 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之。」,乃本案裁判時之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該規定 。扣案之iPhone 13行動電話1支,係供被告丙○○本案犯行 所用,扣案之iPhone 11行動電話1支,係供被告申○○本案 犯行所用,分別業據被告丙○○、申○○於審理程序中供述無 訛(見金訴卷二第189頁)。從而,該等物品應依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二)洗錢行為標的:
   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被告3人為本案犯行後,洗錢 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 效施行。修正前該法第18條第1項關於沒收洗錢行為標的 之規定,修正後移列條號為同法第25條第1項並修正為: 「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本案自應適用該 修正後規定。本案犯行所成功收受之贓款,固為被告丙○○ (如附表二、三所示部分)、申○○(如附表二所示部分) 本案洗錢之財物,然該等財物收受後業已換為虛擬貨幣, 並轉至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所指定之電子錢包,業經認 定如前,若再就該財物諭知沒收或追徵,容有過苛之虞,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前段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三)犯罪所得:
   被告3人分別於警詢、偵訊或審理程序中供稱自己未因本



案行為而獲取任何報酬或好處等語(見43085號卷一第41 、602頁,47313號卷一第95頁,金訴卷二第205頁),且 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其等就本案犯行實際上獲有報酬, 自無從遽認其等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均不予諭知 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
(四)與本案無關之扣案物:
   扣案之扣案之iPhone 12行動電話1支、iPhone 14 Pro行 動電話1支、黑莓卡1張,均與本案無關,已分別據被告丙 ○○、申○○於審理程序中供述明確(見金訴卷二第189頁) ;此外,並無積極事證足認該上開各物係本案犯罪所剩、 所用或所得,難認與本案犯罪有何直接之關聯,爰均不予 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由檢察官陳東泰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黃怡華、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蔡咏律                   法 官 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為民國,幣別為新臺幣):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罪刑 未○○(告訴人) 自111年5月26日間起,向未○○佯稱:可加入飆股群組投資股票等語。 (本案被告丙○○參與犯罪組織期間「首次」加重詐欺犯行) (無) (無) (無) (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時間為民國,幣別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罪刑 1 酉○○(告訴人) 自111年11月8日某時許起,以LINE向酉○○佯稱:可匯款至平臺投資股票以獲利等語。 111年11月23日中午12時16分許 10萬元 李家宏帳戶 111年11月23日中午12時29分許 87萬3,000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11月23日中午12時17分許 10萬元 2 寅○○(告訴人) 於111年11月22日下午2時前之某時許,以LINE向寅○○佯稱:可儲值至平臺操作遊戲以獲利等語。 111年11月22日下午2時許 1萬元 李家宏帳戶 111年11月22日下午2時11分許 36萬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地○○ 自111年11月11日某時許起,以LINE向地○○佯稱:可匯款至平臺投資股票以獲利等語。 111年11月22日下午2時22分許 47萬元 李家宏帳戶 111年11月22日下午2時33分許 97萬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乙○○(告訴人) 自111年10月4日某時許起,以LINE向乙○○佯稱:可匯款至平臺投資股票以獲利等語。 111年11月22日下午1時13分許 4,000元 李家宏帳戶 111年11月22日下午1時44分許 2萬3,000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亥○○(告訴人) 自111年11月22日中午12時40分許起,以LINE向亥○○佯稱:可匯款經營電商以獲利等語。 111年11月23日中午12時37分許 5萬元 李家宏帳戶 111年11月23日下午1時22分許 10萬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1月23日中午12時38分許 6,050元 6 天○○(告訴人) 於111年11月25日下午4時30分前之某時許,以LINE向蔣天○○佯稱:可匯款經營電商以獲利等語。 111年11月25日下午4時30分許 5萬元 李家宏帳戶 111年11月25日下午4時40分許 22萬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1月25日下午4時32分許 3萬元 7 癸○○(告訴人) 於111年10月22日下午5時許,以LINE向癸○○佯稱:可匯款至投資平臺以獲利等語。 111年11月25日下午1時1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分) 2萬7,500元 李家宏帳戶 111年11月25日下午1時39分許 53萬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丁○○(告訴人) 自111年11月19日某時許起,以LINE向丁○○佯稱:可匯款至平臺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等語。 111年11月23日下午2時2分許 5萬元 李家宏帳戶 111年11月23日下午1時35分許 65萬5,000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辛○○(告訴人) 自111年11月9日晚上6時30分許起,以LINE向辛○○佯稱:可匯款至平臺投資外匯以獲利等語。 111年11月23日下午2時41分許 5萬元 李家宏帳戶 111年11月23日下午2時52分許 14萬3,000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1月23日下午2時42分許 1萬7,000元 111年11月23日下午2時47分許 3萬元 10 子○○(告訴人) 自111年9月9日某時許起,以LINE向子○○佯稱:需繳交娛樂稅後可在博弈網站領取彩金等語。 (本案被告申○○參與犯罪組織期間「首次」加重詐欺犯行) 111年11月22日下午2時36分許 3萬元 李家宏帳戶 111年11月22日下午3時許 64萬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午○○(告訴人) 自111年11月5日某時許起,以LINE向午○○佯稱:可匯款至指定帳戶操作投資以獲利等語。 111年11月25日下午2時52分許 5萬元 李家宏帳戶 111年11月25日下午3時21分許 28萬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11月25日下午2時56分許 4萬元 111年11月25日下午2時58分許 2萬元 12 卯○○(告訴人) 自111年11月13日某時許起,以LINE向卯○○佯稱:可匯款至平臺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等語。 111年11月22日下午2時29分許 3萬元 李家宏帳戶 111年11月22日下午2時33分許 92萬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戊○○(告訴人) 自111年11月5日某時許起,以LINE向戊○○佯稱:可匯款至平臺投資股票以獲利等語。 111年11月23日中午12時5分許 8萬1,047元 李家宏帳戶 111年11月23日中午12時29分許 87萬3,000元 (同編號2)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宇○○(告訴人) 自111年10月31日晚上9時5分許,以LINE向宇○○佯稱:可匯款至平臺投資外幣以獲利等語。 111年11月25日中午12時20分許 37萬元 李家宏帳戶 111年11月25日中午12時26分許 82萬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5 庚○○(告訴人) 自111年11月15日下午1時許起,以LINE向庚○○佯稱:可匯款至投資平臺以獲取佣金等語。 111年11月23日上午11時33分許 12萬6,305元 李家宏帳戶 111年11月23日上午11時59分許 53萬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6 丑○○(告訴人) 自111年11月16日某時許起,以LINE向丑○○佯稱:可匯款至投資平臺以獲利等語。 111年11月23日上午11時24分許 3萬元 李家宏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巳○○(告訴人) 自111年11月1日晚上7時4分許,以LINE向巳○○佯稱:可匯款至投資平臺以獲利等語。 111年11月25日中午12時23分許 9萬元 李家宏帳戶 111年11月25日下午1時39分許 82萬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戌○○(原名蔡佳恩) 自111年11月21日某時許起,以LINE向戌○○佯稱:可匯款至平臺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等語。 111年11月25日中午12時31分許 10萬元 李家宏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11月25日中午12時40分許 10萬元 111年11月25日下午1時39分許 53萬元 111年11月25日下午1時26分許 8萬元 111年11月25日下午2時34分許 38萬2,000元 19 林啓中(告訴人) 自111年11月4日某時許起,以LINE向林啓中佯稱:可匯款至投資平臺以獲利等語。 111年11月22日下午2時3分許 4萬元 李家宏帳戶 111年11月22日下午2時11分許 36萬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己○○ 自111年11月初某日起,以LINE向己○○佯稱:可匯款至投資平臺以獲利等語。 111年11月22日下午2時39分許 7萬元 李家宏帳戶 111年11月22日下午3時許 64萬元 (同編號11)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時間為民國,幣別為新臺幣):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轉出時間 罪刑 壬○○(告訴人) 自111年11月底某日起,以LINE向壬○○佯稱:可匯款至投資平臺以獲利等語。 111年12月2日上午11時9分許 300萬元 許婭晴帳戶 111年12月2日上午11時21分許至同年月11日下午10時43分許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111年12月5日上午9時34分許 200萬元 111年12月5日上午9時35分許 100萬元 111年12月6日上午9時23分許 200萬元 111年12月6日上午9時24分許 100萬元 111年12月7日上午10時22分許 200萬元 111年12月7日上午10時23分許 100萬元 附表甲(幣別為新臺幣):
編號 被告 智識程度、從事工作、家庭狀況、經濟狀況 1 丙○○ 高職肄業,未婚,需扶養父母,在日本投資再生醫療診所,月收入約8萬元。 2 辰○○ 高中畢業,離婚,有祖母、父母、1名2歲小孩需扶養,從事廣告行銷,月收入約3萬至5萬元。 3 申○○ 國中畢業,離婚,有母親需扶養,之前從事司機工作,月收入約6萬元。 附表乙:
壹、供述證據:
一、證人即共犯葉承浩(Telegram暱稱「龍騎士」):(一)111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47313卷三第179至186頁)(二)111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47313卷三第187至193頁)(三)111年12月23日偵訊筆錄
(四)111年12月23日羈押訊問筆錄
(五)112年1月17日警詢筆錄(偵47313卷三第205至208頁)(六)112年2月8日警詢筆錄(偵47313卷三第217至222頁)



(七)112年2月20日延押訊問筆錄
(八)112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47313卷三第225至231頁)(九)112年3月10日偵訊筆錄
(十)112年4月20日訊問筆錄
(十一)113年11月4日審判筆錄【具結】二、證人即共犯朱育宏(Telegram暱稱「西瓜叔叔」):(一)111年8月5日警詢筆錄(111少連偵359卷第39至49頁)(二)111年8月5日偵訊筆錄(111少連偵359卷第169至171頁)(三)111年8月29日偵訊筆錄(111少連偵359卷第207至211頁)(四)112年12月28日偵訊筆錄【具結】(偵43085卷二第151至1 52頁)
三、證人即共犯裔善文(綽號「蚊子」,Telegram暱稱「允文」 ):
(一)112年2月17日警詢筆錄(偵43085卷二第101至103頁)(二)112年2月18日警詢筆錄(偵43085卷二第104至115頁)(三)112年11月28日偵訊筆錄【具結】(偵43085卷二第137至1 39頁)
四、證人即少年廖○維(Telegram暱稱「惡霸」):(一)111年8月5日15時23分警詢筆錄(111少連偵359卷第51至6 2頁) 
(二)111年8月5日19時54分警詢筆錄(111少連偵359卷第63至6 5頁)
(三)111年9月20日偵訊筆錄【具結】(111少連偵359卷第317 至319頁)
五、證人即查獲如犯罪事實一(一)所示之犯行之警察許凱博11 1年9月8日偵訊筆錄【具結】(111少連偵359卷第223至225 頁)
六、證人即告訴人未○○犯罪事實一(一)】:(一)111年8月1日警詢筆錄(111少連偵359卷第243至247頁)(二)111年8月5日警詢筆錄(111少連偵359卷第73至75頁)(三)111年8月29日偵訊筆錄【具結】(111少連偵359卷第195 至199頁)
七、證人即告訴人酉○○犯罪事實一(二)1附表二編號1】111 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43085卷一第357至360頁)八、證人即告訴人寅○○犯罪事實一(二)1附表二編號2】111 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偵43085卷一第363至365頁)九、證人即被害人地○○【犯罪事實一(二)1附表二編號3】111 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偵43085卷一第367至369頁)十、證人即告訴人乙○○犯罪事實一(二)1附表二編號4】111 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偵43085卷一第375至376頁)



十一、證人即告訴人亥○○【犯罪事實一(二)1附表二編號5】11 1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偵43085卷一第383至385頁)十二、證人即告訴人天○○【犯罪事實一(二)1附表二編號6】11 1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偵43085卷一第389至390頁)十三、證人即告訴人癸○○犯罪事實一(二)1附表二編號7】11 1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偵43085卷一第401至404頁)十四、證人即告訴人丁○○【犯罪事實一(二)1附表二編號8】11 1年12月3日警詢筆錄(偵43085卷一第411至414頁)十五、證人即告訴人辛○○【犯罪事實一(二)1附表二編號9】11 1年12月3日警詢筆錄(偵43085卷一第421至422頁)十六、證人即告訴人子○○犯罪事實一(二)1附表二編號10】1 11年12月2日警詢筆錄(偵43085卷一第431至433頁)十七、證人即告訴人午○○犯罪事實一(二)1附表二編號11】1 11年11月30日警詢筆錄(偵43085卷一第435至438頁)十八、證人即告訴人卯○○犯罪事實一(二)1附表二編號12】1 11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43085卷一第441至442頁)十九、證人即告訴人戊○○【犯罪事實一(二)1附表二編號13】1 11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43085卷一第447至449頁)二十、證人即告訴人宇○○【犯罪事實一(二)1附表二編號14】1 11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偵43085卷一第461至463頁)二十一、證人即告訴人庚○○【犯罪事實一(二)1附表二編號15 】111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偵43085卷一第471至475頁 )
二十二、證人即告訴人丑○○犯罪事實一(二)1附表二編號16 】111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偵43085卷一第483至486頁 )
二十三、證人即告訴人巳○○犯罪事實一(二)1附表二編號17 】111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偵43085卷一第491至495頁 )
二十四、證人即被害人蔡佳恩犯罪事實一(二)1附表二編號1 8】111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43085卷一第499至500 頁)
二十五、證人即告訴人林啓中【犯罪事實一(二)1附表二編號1 9】111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43085卷一第503至509 頁)
二十六、證人即被害人己○○【犯罪事實一(二)1附表二編號20 】111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43085卷一第511至513頁 )
二十七、證人即告訴人壬○○犯罪事實一(二)2】112年1月8日 警詢筆錄(偵43085卷一第517至519頁) 



貳、非供述證據:
一、112年度偵字第43085號卷一:
(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   1.被告丙○○指認陳思羽(第51至57頁)   2.被告丙○○指認鄭文棋、被告辰○○(第59至69頁)(二)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執行時間:112年9月6日、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 000號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受執行人:被告丙○○】(第7 1至81頁)
(三)龔敬家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第87至91頁)
(四)被告丙○○、辰○○間Telegram對話紀錄(第95至153頁)(五)被告丙○○使用之虛擬貨幣電子錢包交易紀錄(第157至159 頁)
(六)虛擬貨幣交易紀錄(第163頁)
(七)Telegram「台灣通道B」群組成員及對話紀錄(第167至30 3頁)
(八)Telegram「貼單」群組成員及對話紀錄(第307至333頁)(九)Telegram「偵查群」群組對話紀錄、暱稱「基利安‧姆巴 佩」個人資訊頁面(第337至339頁)
(十)日月千禧酒店旅客住宿登記卡(第343至351頁)(十一)165詐欺被害人匯款一覽表(第355至356頁)(十二)告訴人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61至362頁)(十三)告訴人寅○○報案之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大鄉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66頁)(十四)被害人地○○:
   1.匯款交易明細(第371頁)
   2.詐騙投資網頁(第373頁)
(十五)告訴人乙○○: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77頁)
   2.匯款交易明細(第378頁)
   3.本案詐欺集團傳送之簡訊內容、LINE對話紀錄(第379 至380頁)
(十六)告訴人亥○○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府東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87至388頁)(十七)告訴人天○○: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七賢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91至392頁)




   2.與本案詐欺集團間LINE對話紀錄(第393至399頁)   3.匯款交易明細(第400頁)
(十八)告訴人癸○○
   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05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408頁)(十九)告訴人丁○○: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15頁)
   2.與本案詐欺集團間LINE對話紀錄(第416至419頁)   3.匯款交易明細(第419頁)
(二十)告訴人辛○○: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23至424頁)
   2.與本案詐欺集團間LINE對話紀錄(第425至428頁)   3.匯款交易明細(第429頁)
(二十一)告訴人子○○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34頁)(二十二)告訴人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德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40頁)(二十三)告訴人卯○○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43頁)
   2.匯款交易明細(第444頁)
(二十四)告訴人戊○○:
   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提款明細(第450頁)   2.與本案詐欺集團間LINE對話紀錄(第451至458頁)(二十五)告訴人宇○○: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65頁)
   2.網路徵才資訊、LINE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第466 至469頁)
(二十六)告訴人庚○○:
   1.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76頁)
   2.社群軟體IG貼文、LINE對話紀錄(第477至480頁)   3.匯款交易明細(第481頁)
(二十七)告訴人丑○○
   1.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第488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第489頁)
(二十八)告訴人巳○○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96頁)
   2.被害人匯款一覽表(第497至498頁)(二十九)被害人蔡佳恩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01至502頁 )
(三十)告訴人林啓中之彰化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秀水分駐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10頁)(三十一)被害人己○○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15頁 )
(三十二)告訴人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21至522頁)(三十三)詐欺案譯文紀錄(第525至551頁)(三十四)被告丙○○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第555頁)(三十五)被告丙○○持用行動電話內與「阿傑」、「Ne丁432」 、「+00000000000」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聯絡人資 料(第559至573頁)
二、112年度偵字第43085號卷二:
(一)被告丙○○112年10月23日刑事答辯狀(第9至17頁)(二)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被告辰○○指認 裔善文、被告丙○○、辰○○】(第25至30頁)(三)告訴人酉○○112年11月8日刑事告訴狀及檢附匯款交易紀錄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社群軟體貼文(第69至97頁)(四)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3858號、112年度偵字 第15930號起訴書【被告:葉承浩辰○○-詐欺】三、112年度偵字第47313號卷一:
(一)大雅分局112年10月3日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20043700號刑 事案件報告書(第31至39頁)
(二)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  1.被告申○○指認江正哲、王祈幃、被告辰○○申○○)(第65 至75頁)
  2.被告申○○指認秦祖鈴、陳思羽莊晏瑄(第77至83頁)  3.被告申○○指認葉承浩、鄭文棋、葉承鋒、徐崇凱、王祈幃 、被告辰○○申○○)(第101至111頁)  4.被告申○○指認葉承浩、葉承鋒、王俊融、徐崇凱、王祈幃 、被告辰○○申○○)(第119至129頁)(三)被告申○○與共犯葉承浩間Telegram對話紀錄(第297至313



頁)
(四)被告申○○持用行動電話內APPIE ID「大船入港」、「䨻奔 雷虎靐」、「劉華強」個人資訊頁面、通訊軟體telegrra m暱稱「䨻$靐財龗財$靐$䨻」個人資訊頁面、Telegram對話 紀錄(第315至337頁)
四、112年度偵字第47313號卷三:
(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  1.被告辰○○指認江正哲陳玫凱、葉承浩、鄭文棋、林奕呈 、葉承鋒、徐崇凱、王祈幃、林群皓、被告辰○○申○○( 第13至23頁)
  2.被告辰○○指認秦祖鈴、陳思羽莊晏瑄(第25至31頁)  3.被告辰○○指認葉承浩、葉承鋒、被告辰○○申○○(第53至 63頁)
(二)教戰守則(第33至39頁)
(三)帳號登入資料(第65頁)
(四)Telegram「台灣通道B」、「貼單」群組成員(第67頁)(五)被告辰○○(暱稱「豪」)與共犯葉承浩間通訊軟體WeChat 對話紀錄(第69至87頁)
(六)被告辰○○持用行動電話內Telegram「貼單」、「台灣通道 B」群組對話紀錄、「Matrixport」發送之電子郵件內容 (第89至177頁)
(七)共犯葉承浩持用行動電話內Telegram「台灣通道B」、「 貼單」群組成員及對話紀錄、被害人報案資料對照表(第 239至277頁)
五、112年度偵字第47313號卷四:
(一)本院111年聲搜字第2079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 據【執行時間:111年12月21日、執行處所:臺中市○○區○ ○路0段00巷0號、受執行人:共犯葉承浩】(第5至15頁)(二)本院111年聲搜字第2079號搜索票、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時間:111 年12月21日、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受執 行人:被告辰○○】(第17至29頁)
(三)本院111年聲搜字第2079號搜索票、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時間:111年1 2月21日、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受執行人 :鄭文棋】(第43至69頁)
(四)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現場圖(第71頁)(五)李家宏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89至117頁)




(六)許婭晴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23至125頁)
六、112年度偵字第47313號卷五:
(一)告訴人壬○○112年7月10日刑事陳述意見狀及檢附匯款交易 資料、報案資料、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3858 號等起訴書、與本案詐欺集團間LINE對話紀錄(第5至257 頁)
(二)扣押物品照片(第285至287頁)
七、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46號卷:
(一)大雅分局112年11月16日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20050479號 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7至32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時間:111年8月5日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旁、受執行人:共 犯朱育宏】(第271至277頁)
(三)贓物認領保管單【具領人:告訴人未○○-玩具假鈔及廢紙2 袋】(第279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時間:111年8月5日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旁、受執行人:少 年廖○維】(第281至287頁)
(五)現場及扣押物照片(111年8月5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旁)(第289至295頁)
(六)共犯朱育宏與「助教嘉綺」間LINE對話紀錄(第297至299 頁)
(七)共犯朱育宏持用工作機內資料: 
  1.行動電話裝置資訊(第301頁)
  2.共犯朱育宏與暱稱「交通銀行」間Telegram對話紀錄(第 301至303頁)
  3.Telegram暱稱「西瓜叔叔」個人資訊頁面(第303頁)(八)少年廖○維持用行動電話內資料:
  1.Telegram「偵查群」成員資訊(第305至309頁)  2.少年廖○維與「允文」間Telegram對話紀錄(第311頁)  3.行動電話裝置資訊、Telegram暱稱「允文」個人資訊頁面 (第313頁)
  4.Telegram「偵查群」群組對話紀錄(第315頁)  5.少年廖○維與暱稱「烏茲」間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 第317至319頁)
(九)共犯朱育宏111年8月5日擔任面交車手照片(第353至355 頁)




(十)告訴人未○○與本案詐欺集團間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 第359至361頁)
(十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40號刑事判決【被告:朱育宏-詐 欺等】(第415至424頁)
八、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59號卷:
(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111年8月5日警員 職務報告(第37至38頁)
(二)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少年廖○維指 認裔善文】(第67至71頁)
(三)告訴人未○○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 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41、249至285、309至31 1頁)
九、113年度金訴字第1513號卷一: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40號刑事判決、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 11年度少連偵字第359號起訴書【被告:朱育宏-詐欺等】 (第189至204頁)
(二)內政部移民署113年12月2日移署資字第1130145086號函及 檢附被告丙○○109年10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入出國日期 紀錄(第363至366頁)
十、113年度金訴字第1513號卷二:
(一)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55號刑事判決【被告:葉承浩、辰 ○○-詐欺等】(第5至65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113年10月7日警員 職務報告及附件:
  1.附件1: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111年12月28日致科技研 發科便箋、數位證物送驗單、數位鑑識實驗室數位證物收 件領據、科技研發科112年1月12日回復偵查第九大隊便箋 、行動電話Cloud Info匯出資料及匯出畫面擷圖  2.附件2:許婭晴112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許婭晴中國信託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壬○○報案資料、 許婭晴搜索扣押資料、勘察採證同意書、許妤芳112年11 月11日警詢筆錄
  3.附件3-1:許婭晴OPPO行動電話內Telegram對話紀錄、被 告辰○○自拍照
  4.附件3-2:Matrixport帳號交易紀錄、許婭晴OPPO行動電 話內email翻拍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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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