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本院卷第429頁)又向本院繳交其犯罪所得11萬6403元 ,有本院收據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41頁),顯足以徹底剝 奪被告洪承志本案犯罪所得,故就已給付調解金50萬元之之 部分不予宣告沒收,然就業經被告自動繳回之11萬6403元, 應等同於扣押在案,惟因尚未實際發還被害人,仍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4.至於被告曾少宏、紀力瑋、張孝安並非本案附表一編號1之 話手,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已分得犯罪所得, 故毋庸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併予敘明。
㈢本案洗錢財物
附表一編號1所示告訴人李芝寧所匯入之款項,核屬洗錢行 為之財物,本應依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逕依洗錢防制法 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然本院審酌上開款項實際上 僅由被告洪承志獲得61萬6403元之報酬,其餘款項則由詐欺 集團其他成員獲得,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4人仍保有上開 款項,是本院認如對被告4人宣告沒收此部分款項,實有過 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
㈣本案扣得其他財物
⒈按犯詐欺犯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 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 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 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現金14萬元及編號2-7所示自小客 車,均為被告洪承志所有,經被告洪承志於警詢時坦承:我 從113年8月加入該詐欺集團迄今大約詐騙8至10人左右,我 從被害人遭詐騙金額居中獲利7%,大約200萬左右,拿去買 扣案之自小客車(花費約60萬元)、支付日常生活開銷,目前 只剩下扣案的14萬現金等語(見偵字第61456號警詢卷2第31 頁),雖無證據證明上開款項係本案犯罪所得,但據被告所 述附表二編號2-5、2-7之物顯係被告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取得 ,且尚在被告實力所得支配下,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⑵扣案附表二編號4-10所示現金1600元,為被告張孝安所有, 經被告張孝安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坦承:這是我私人的錢, 平日生活開銷用,是本案參與詐騙機房得到的犯罪所得等語 (見偵字第61456號警詢卷4第18頁、本院卷第213頁),上開 現金雖非本案犯罪所得,然顯係被告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取得 ,且尚在被告實力所得支配下,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⒉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規定:犯第3條之罪者,其參加之 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第1項 )。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 同(第2項)。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3所示之現金152 萬2000元,為被告曾少宏所有,並經被告曾少宏於警詢及本 院審理中陳稱:我有在113年9月26或27日向「老王」借支15 0萬元,當時在大肚沒有監視器的山區交付,扣案附表二編 號1-13所示之現金152萬2000元就是跟「老王」借的錢等語( 見偵字第61456號警詢卷1第14至15頁、本院卷第214、220頁 )上開款項雖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相關,然「老王」為被 告曾少宏於本案詐騙集團之上手,被告曾少宏至遲自113年6 月13日加入詐騙集團後,向組織內之上手借得上開扣得之現 金,顯係被告曾少宏參與犯罪組織後取得之財產,且未能證 明合法來源,應依組織犯罪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
⒊扣案附表二編號4-9所示現金6萬7600元,為被告紀力瑋所有 ,並經被告紀力瑋供稱係其貸款所剩餘的錢,而為其私人所 有,上開款項並非本案犯罪所得或供本案犯罪所用,亦無證 據證明係取自其他詐欺犯罪等違法行為或係被告紀力瑋參加 組織後取得之財產,尚無之上開沒收規定之適用,爰不予宣 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宜璇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葉培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佩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
犯刑法第 339 條之 4 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 5 百萬元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 1 億元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日幣) 1 李芝寧 113年8月22日至113年12月某日 113年8月26日 999萬元 113年9月5日 1000萬元 113年9月26日 1000萬元 113年11月15日 1000萬元 2 簡婕安 113年10月28日 無 無
附表二(幣值:新臺幣)
編號 扣案物 所有人 出處 1-1 iphone XR手機1支(IMEI編號:000000000000000) 曾少宏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偵61456警詢卷1第43至49頁): ⒈執行時間:113年12月12日10時45分許 ⒉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號11樓之5 1-2 iphone SE手機1支(IMEI編號:000000000000000) 1-3 iphone 11手機1支(IMEI編號:000000000000000) 1-4 iphone 11手機1支(IMEI編號:000000000000000) 1-5 iphone XR手機1支(IMEI編號:000000000000000) 1-6 iphone SE手機1支(IMEI編號:000000000000000) 1-7 iphone 11手機1支(IMEI編號:000000000000000) 1-8 iphone X 手機1支(IMEI編號:000000000000000) 1-9 iphone SE手機1支(IMEI編號:000000000000000) 1-10 iphone SE手機1支(IMEI編號:000000000000000) 1-11 iphone 6S PLUS手機1支(IMEI編號:000000000000000) 1-12 黑莓卡1張 1-13 現金152萬2000元 1-14 假公文制服1件 1-15 針孔攝影機1組 2-1 SAMSUNG 手機1支(IMEI編號:00000000000000000) 洪承志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偵61456警詢卷2第47至57頁): ⒈執行時間:113年12月12日10時12分許 ⒉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4樓406室 2-2 iphone 手機1支(IMEI編號:000000000000000) 2-3 iphone 手機1支(IMEI編號:000000000000000) 2-4 iphone 手機1支(IMEI編號:000000000000000) 2-5 現金14萬元 2-6 筆記本1本 2-7 BZG-5859 自用小客車1輛 2-8 網卡1張 2-9 整理箱1箱(含海綿) 3 iphone 手機1支(IMEI編號:000000000000000) 洪承志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偵61456警詢卷2第61至71頁): ⒈執行時間:113年12月12日15時27分許。 ⒉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0巷00○0號6樓603室。 4-1 iphone 手機1支(IMEI編號:000000000000000) 紀力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偵61456警詢卷3第57至69頁): ⒈執行時間:113年12月12日10時43分許 ⒉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段00號9樓之2 4-2 iphone 手機1支(IMEI編號:000000000000000) 4-3 iphone 手機1支(IMEI編號:000000000000000) 4-4 iphone 手機1支(IMEI編號:000000000000000) 4-5 iphone 手機1支(IMEI編號:000000000000000) 4-6 iphone 手機1支(IMEI編號:000000000000000) 4-7 SIM卡9張 4-8 記憶卡1張 4-9 現金6萬7600元 4-10 現金1600元 張孝安 4-11 iphone 手機1支(IMEI編號:000000000000000) 4-12 iphone 手機1支(IMEI編號:000000000000000) 4-13 iphone 手機1支(IMEI編號:000000000000000) 4-14 現金(公積金)1萬1200元 紀力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偵61456警詢卷3第73至83頁): ⒈執行時間:113年12月12日14時50分許 ⒉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0號 4-15 租賃契約1份 4-16 iphone 手機1支(IMEI編號:000000000000000) 4-17 BHM-1157 自用小客車1輛 5 點鈔機1台 紀力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偵61456警詢卷3第87至97頁): ⒈執行時間:113年12月12日15時50分許 ⒉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