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4395號
TCDM,113,金訴,4395,2025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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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量刑之說明:
  1.爰審酌被告9人身體四肢健全,竟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 需,率爾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與其他成員各司其職、分工 合作,以行使偽造收據、偽造工作證等手法向告訴人庚○○ 收取高額現金,騙取告訴人之財產,足見其價值觀念偏差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守法觀念,同時危害社會治安 ;復衡以被告迄今仍未告訴人庚○○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以 獲取原諒,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9人坦承犯行,且 被告壬○○、乙○○、己○○、子○○、辛○○詳實交代本案之犯罪 所得,其等5人犯後態度相對較佳,而被告丙○○、戊○○、 癸○○、甲○○則始終否認有獲取報償,犯後態度尚可,兼衡 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手段、分工角色與參與程度 、犯罪之罪質、告訴人庚○○之損失,暨其等於本院審理中 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及檢察官於起訴書 內具體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被告丙○○、戊○○、癸○○、甲○○4人所宣告之罰金刑,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2.又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落實充分但不過 度之科刑評價,以符合罪刑相當及公平原則,則法院在適 用該但書規定而形成宣告刑時,如科刑選項為「重罪自由 刑」結合「輕罪併科罰金」之雙主刑,為免併科輕罪之過 重罰金刑恐產生評價過度而有過苛之情形,允宜容許法院 依該條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之意旨,如具體所處罰金以外之較重「徒刑」,經整體 評價而認並未較輕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為低 時,得適度審酌犯罪行為人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犯罪 行為人之資力、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對於刑罰儆戒 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是否再併科 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 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 院審酌被告壬○○、乙○○、己○○、子○○、辛○○5人就本案犯 行與獲取之報償已供認不諱,非毫無悔悟之心,於本案詐 欺集團中係聽從上手指示,擔任出面收款之底層角色,參 與之情節尚非甚深,以及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於刑 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爰就被告 壬○○等5人本案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裁量不再併科 輕罪之罰金刑,併此說明。
四、沒收部分:  
(一)末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刑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 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制定公布施行,



該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 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另洗錢防 制法第18條經修正並移列為第25條第1項:「犯第19條、 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本案關於沒收應直接適用裁 判時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及洗錢防制法第25條 第1項之規定。又新制訂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 及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均規定「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核屬義務沒收之範疇,此即為 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特別規定 」,自應優先適用,至其餘關於沒收之範圍、方法及沒收 之執行方式,始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實際 合法發還優先條款、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條款及第38條 之1第3項沒收之代替手段等規定。 
(二)犯罪工具:
  1.經查,附表編號1至12所示未扣案偽造之「富盛投資顧問 有限公司收據」、「慶霙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收據」,均為 供犯罪所用之物,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 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至附表編 號1至12「偽造之署押及印文」欄所示之署名、印文,均 屬偽造之署押、印文,惟已因該等收據之沒收而包括在內 ,自毋庸再就該等偽造之署押、印文重複沒收。     2.次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丙○○偽刻之 「王金廷」印章1顆,被告乙○○偽刻之「富盛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蔡政宏」、「林成瑋」之印章3顆,被告己○ ○偽刻之「慶霙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關長華」、「陳 泓杰」之印章3顆均屬偽造之印章,雖未扣案,然無證據 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 之規定,各於其等3人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3.至被告9人向告訴人庚○○收款時,固均有配戴偽造之工作 證以取信告訴人庚○○,惟該等工作證並未扣案,審酌該等 工作證無證據證明是否尚仍存在,且價值低廉,欠缺刑法 上之重要性,如予沒收,徒增加執行機關之負擔,爰依刑 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三)犯罪所得: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




  1.被告壬○○、乙○○、己○○、子○○、辛○○因本案犯行,分別獲 得4,000元、1萬5,000元、2,000元、5,000元、2,000元報 酬乙情,業據其等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因未扣案,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各於其等罪 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2.被告丙○○、戊○○、癸○○、甲○○固均辯稱未實際獲取任何報 酬。然查,被告丙○○供稱:我當時因為缺錢要找工作,在 臉書上看到應徵工作的廣告貼文,因而認識「三八珍」, 「三八珍」會要我到指定的地點拿工作機,再前往取款, 我都是先坐高鐵到臺中,再轉搭計程車去指定地點收款, 當時約定1天的報酬是1,000元至2,000元等語;被告癸○○ 陳稱:我是在IG上看到一則應徵工作的廣告貼文,因而認 識「DK」,我沒有見過「DK」,工作內容是前往指定地點 向客戶收款。我都是先坐客運到臺中,再轉搭計程車去向 客戶那邊,對方說薪水每日2,000元等語;被告甲○○供陳 :我的上游是「S姊」,有天「S姊」忽然私訊我,介紹我 向客戶收款的工作,我沒有見過「S姊」,也不知道對方 的年籍資料,當時約定每月薪資3萬5,000元等語;被告戊 ○○則供陳:我在IG上找到應徵工作的廣告,我表示要應徵 後,就有位不知名男子與我聯繫,我沒有看過對方,工作 內容是要去收款,當初他們說一個月薪資是3至4萬元等語 ,衡諸被告丙○○、戊○○、癸○○、甲○○均係負責出面向告訴 人庚○○取款之工作,承擔第一線隨時可能遭查獲之風險, 倘從未獲取任何報償,殊難想像其等會甘冒遭查獲之高度 風險,甚且自掏腰包支付交通往來費用,前往指定地點取 款;復參以其等與上手素不相識,未曾碰面,僅係透過通 訊軟體短暫聯繫,雙方根本無任何信賴基礎,被告丙○○、 戊○○、癸○○、甲○○在無從確認上手所述每月或每週結算報 酬之真實性下,豈可能貿然應允前開月結或週結薪資之條 件,是其等辯稱係每月或每週結算薪資云云,實難採信, 更況本案被告壬○○、己○○、子○○、乙○○、辛○○就其等向告 訴人庚○○收款之犯行,均有獲取實際報酬,益證被告丙○○ 、戊○○、癸○○、甲○○供稱未取得任何報酬云云,要非實在 。基上,被告丙○○等人辯稱未獲有任何報酬一節,無足憑 採,本院依對其等最有利之供述,認被告丙○○、戊○○、癸 ○○、甲○○本案應分別獲有2,000元(被告丙○○日薪為1,000 元,本案取款2次)、1,000元、4,000元(被告癸○○日薪 為2,000元,本案取款2次)、1,000元(被告甲○○以每月 薪資3萬5,000元、被告戊○○以每月薪資3萬元計算每日薪



資,各為約1,000元)之報酬,因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各於其等罪刑項下宣告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四)洗錢標的:
   至被告9人因本案犯行所收取之詐欺贓款,固屬本案洗錢 之財物,然該等款項均據其等悉數放置到指定地點,或將 之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被告乙○○有自收取之款 項內抽取報酬,如上述),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被告9 人對上開洗錢行為標的已無何處分權限,難認屬於其等所 有或具有事實上處分權限,審諸其等於本案要非屬主謀之 核心角色,僅居於聽從指令行止之輔助地位,並非最終獲 利者,復承擔遭檢警查緝之最高風險,且所獲報酬有限, 故綜合其等之犯罪情節、角色、分工情形、獲利情況,認 本案倘宣告沒收及追徵全數之洗錢財物,非無過苛之虞,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 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殷節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于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交付收據 取款人 面交日期、地點 收取金額 (新臺幣) 偽造之署押及印文 卷證出處 1 「富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收據」 丙○○ 112年10月28日8時27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鑫鑽門市 60萬元 「富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欄位不詳姓名之印文各1枚、「王金廷」署名、印文各1枚 (偵一卷第269頁) 2 「富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收據」 丙○○ 112年10月30日16時7分許、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樓 85萬元 「富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欄位不詳姓名之印文各1枚、「王金廷」署名、印文各1枚 (偵一卷第273頁) 3 「富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收據」 壬○○ 112年10月31日14時6分許、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樓 105萬元 「富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欄位不詳姓名之印文各1枚、「謝進益」之署名、印文各1枚 (偵一卷第277頁) 4 「富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收據」 壬○○ 112年11月24日9時3分許、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樓 300萬元 「富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欄位不詳姓名之印文各1枚、「謝進益」之署名、印文各1枚 (偵一卷第289頁) 5 「富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收據」 乙○○ 112年11月6日12時45分許、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星巴克中港門市 50萬元 「富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蔡政宏」、「林成瑋」印文各1枚 (偵一卷第281頁) 6 「慶霙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收據」 己○○ 112年11月21日17時45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將作門市 20萬元 「慶霙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關長華」、「陳泓杰」印文各1枚 (偵一卷第285頁) 7 「富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收據」 癸○○ 112年11月25日8時42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鑫鑽門市 260萬元 「富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蔡政宏」印文各1枚、「謝芸萱」印文、署名各1枚 (偵一卷第293頁) 8 「富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收據」 癸○○ 112年11月27日15時23分許、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樓 150萬元 「富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蔡政宏」印文各1枚、「謝芸萱」印文、署名各1枚 (偵一卷第297頁) 9 「慶霙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收據」 子○○ 112年12月4日8時6分許、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樓 100萬元 「慶霙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關長華」印文各1枚、「謝茗峰」署名1枚 (偵一卷第307頁) 10 「慶霙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收據」 辛○○ 112年12月5日8時5分許、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樓 110萬元 「慶霙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關長華」、「蔡世凱」印文各1枚 (偵一卷第311頁) 11 「富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收據」 戊○○ 113年1月3日13時47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文豐門市 150萬元 「富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蔡政宏」印文各1枚、「陳文義」署名1枚 (偵一卷第327頁) 12 「富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收據」 甲○○ 113年1月5日9時29分許,前往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樓 265萬元 「富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蔡政宏」印文各1枚、「陳婌真」署名1枚 (偵一卷第3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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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霙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