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289號
TCDM,112,訴,2289,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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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國強任職公司填載資訊有疑義時,證人乙○○當無另向被告 詢問、確認之必要(見他卷第446-447頁),足認馬國強簽 署之保險契約填載事項確為被告所提供,被告前開所辯為臨 訟卸責之詞,實無足採。
 ⒊另觀馬國強締約及變更受益人之過程,馬國強於締約時除無 法正確表示工作服務單位外(見他卷第309頁),對於台壽 公司電訪詢問與被告之關係為何時,先回復為姐姐,後經該 保險公司人員確認是否如同保險契約變更內容申請書所載為 朋友關係,馬國強則給予肯定答覆,後又改稱為「姊姊」, 有台壽公司電訪譯文及保險契約內容變更、復效暨補發保險 單申請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67、281-283頁);就第一 金公司電訪詢問與被告之關係時,馬國強則稱被告為阿姨, 有保險契約基本資料變更聲請書可佐(見相卷第279-281頁 、本院卷第237頁);就安達人壽公司之契約內容變更聲請 書則記載與被告為同居朋友關係,有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在 卷可稽(見他卷第523頁),倘馬國強為智識程度正常之人 且係由其親自提供與被告之關係供證人乙○○填載,馬國強當 無可能就其與被告間關係乙節說詞反覆,甚至同日簽署之安 達人壽及台壽公司之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出現對於與被告 關係之定義完全不同之情。再者,被告自承與馬國強並未同 住(見相卷附件第10頁),則馬國強當無可能自述與被告為 同居關係,並於安達人壽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提供與被告為 同居朋友之資訊供填載,亦徵按馬國強之智識認知程度,顯 無法了解所簽署之各該保險契約及變更申請書,遑論自行決 定是否締結契約、提供工作、收入資產、健康狀況資訊供填 載,甚或變更契約內容。而被告供稱馬國強為其義弟、2人 感情良好,曾與馬國強交際來往之人既能察覺馬國強理解認 知能力顯低於常人,對於馬國強之因智識程度欠缺而無法締 結保險契約及變更保險契約乙節,顯難推諉不知,足認被告 確實知悉馬國強未具締結或變更契約之能力,卻仍隱瞞此情 ,以馬國強名義締結保險契約,被告所為實屬詐欺行為。是 被告辯稱:都是馬國強自己決定要締結契約、變更受益人為 我,馬國強很聰明等語;辯護人辯稱:馬國強簽署契約時應 為意識清楚之狀態等語,顯屬虛妄。
 ⒋再查,被告於偵查時先供稱:馬國強請我去找證人蔡牧辰開 立在職證明,我是跟馬國強一起去找證人蔡牧辰開立在職證 明,馬國強是證人張明禎聘用的,證人蔡牧辰不一定是負責 人等語(見他卷第385-386頁);後改稱:我去找證人蔡牧 辰時拿在職證明時,馬國強沒有一起去等語(見偵卷第498 頁),則就取得收入及在職證明過程,前後供述不一,始終



空言辯稱係證人蔡牧辰開立,卻未能提出事證以實其說,被 告所辯已有可疑。另觀證人張明禎於偵查時證稱:我之前和 證人蔡牧辰開成立的公司本來是歐美亞,後來改成歐萊亞, 但是歐萊亞我沒有參與等語(見他卷第398頁),足認既使 證人張明禎聘用馬國強馬國強亦非歐萊亞設計公司之員工 ,此與證人蔡牧辰證稱馬國強不是非歐萊亞設計公司員工, 故拒絕被告開立在職證明之請求等節,互核相符,益見被告 提交之在職及收入證明非證人蔡牧辰開立,係被告所偽造, 是被告辯稱:提交之收入及在職證明係證人蔡牧辰所開立、 不知內容為何等語,無從採憑。辯護人雖以在職及收入證明 上之印文為真,而主張前開在職及收入證明亦為真,惟證人 蔡牧辰劉凡慈均於偵查中均證稱前開在職及收入證明上之 印文與歐萊亞設計公司使用之印章相仿,未肯認印文為真( 見他卷第493頁、偵卷第37頁),是辯護人前開所辯,要無 可採。
 ⒌另證人顏參興雖曾證稱馬國強工作能力很正常、是師傅等級 等語(見相卷附件第7頁)。惟觀證人顏參興於偵查時證稱 :馬國強2、3年前來我這裡工作,當我的員工2、3年了,日 薪是1,000多元(見相卷第61-62頁);後於偵查時改證稱: 馬國強的工作內容是摩砂、檢料、組合、搬貨,一天薪水是 1,500至1,600元等語(見相卷附件第7-8頁);於偵查後期 則證稱:馬國強日薪是1,300元,我有幫馬國強準備棉被和 枕頭等語(見他卷第306頁);於審理時則證稱:馬國強在 我這裡工作4年以上,馬國強的工作是操作機器,在這裡操 作機器都很順,他很正常,日薪1,300元,薪水是我老婆發 的。我有做很漂亮的床給馬國強,還有準被全新櫥櫃和小桌 子及鏡臺,日用品如棉被等都有幫馬國強準備等語(見本院 卷第382-397頁),質諸上開證述內容,證人顏參興對於馬 國強到職時間、工作期間、薪資及工作內容,未見一致,且 就馬國強宿舍之描述及何人發放薪水等節,與第一時間到場 協助相驗之員警吳仲恒及洪麒博之證述及證人戊○○證述相左 (見他卷第397頁、本院卷第416頁),亦與現場採證照片( 見相卷第23-29頁)不符,是證人顏參興證稱:馬國強是師 傅等級等語,尚屬有疑,不足採信。至證人戊○○雖證稱馬國 強會操作機器等語,此顯與長時間與馬國強相處之證人黃玉 婷、蔡牧辰之證述不符,且證人戊○○亦證稱上班時比較不會 與他人交流等語(見本院卷第416頁),對於馬國強之工作 情形多以「應該」等猜測語氣描述,是證人戊○○就馬國強工 作能力之證述,尚無從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⒍辯護人另主張馬國強曾至醫療院所體檢並經生調人員面談結



果均顯示無問題,且馬國強經保險公司電訪均能回答問題, 意識清楚,而馬國強之所得收入是否實在,僅係馬國強有無 能力繳納保險費或報稅之問題,難認馬國強年薪有造假之情 形等語。惟保險核保之體檢內容只有身高、體重等較為簡單 之項目,業據證人乙○○證述在卷(見他卷第283頁),尚難 以此逕認被告隱瞞馬國強智識狀態、身體狀況及提供不實個 人資訊即未構成詐欺行為;另觀第一金及台壽公司電訪譯文 可知,電訪人員係詢問馬國強與被告之關係及確認簽名是否 為馬國強親自簽名,並未確認馬國強是否確實理解變更受益 人之意,而馬國強於回答過程中對其與被告之關係定義紊亂 不明,亦與被告所稱馬國強係其「弟弟」之關係不符,馬國 強甚於安達人壽公司面談時稱被告為同居人,有安達人壽生 調報告書在卷可佐(見他卷第85頁),是馬國強之面談及電 訪內容,反彰顯馬國強理解能力及認知異於常人,無法適切 回答問題,辯護人前開所辯,無足可採。又馬國強之收入狀 況顯於實情不符,亦如前述,而被保險人之真實收入及家庭 財務狀況會影響保險公司評估合理投保金額、是否有承保空 間及承保條件,有安達人壽公司113年4月29日安達契字第11 30000004號函、友邦人壽公司113年4月30日友邦字第113040 0270號函、第一金公司113年4月25日第一金人壽總營新字第 1130000068號函、全球人壽公司113年11月29日全球壽(契 )字第1131129001號函及台壽公司113年12月2日台壽字第11 30052343號函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9、233、260、305 、307-308頁),是提供不實財務資訊確屬詐欺保險公司, 而致保險公司將錯誤評估核保風險及條件而承保,辯護人辯 稱不實財務狀況僅涉賦稅問題等語,亦無足憑。 ⒎末查,若保險公司知悉馬國強曾領有中度智能障礙手冊,未 具有理解保險契約、變更受益人意義之能力,工作資訊、收 入情形及健康狀況亦非如要保書所載之情形,各保險公司均 會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進行生調、收入財產證明 以評估承保空間、承保金額或是否承保,甚至於評估馬國強 真實狀況後,恐不予承保乙情,有前開安達人壽、友邦人壽 、第一金、全球人壽及台壽公司函文可參,堪認被告隱瞞馬 國強真實智識認知能力及提供不實資訊以投保,實已足以變 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破壞對價平衡原則,自屬 以不實資訊向保險公司施以詐術,該當詐欺取財犯行至明。 至馬國強所簽訂之保險契約效力為何、保險公司是否依保險 法第64條第1項解除契約或主張馬國強之意思表示無效而認 保險契約無效,係民事紛爭而與本案被告是否有詐欺行為無 涉,辯護人主張保險契約仍存續而認被告無為本案犯行,要



屬無稽。
㈡、丙○○部分
 ⒈查,第一金公司於111年3月11日至證人丙○○住所進行保險客 戶訪視時,發現證人丙○○語言表達能力極弱,心智功能明顯 缺損,無法正確答出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對於保險契 約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險契約內容、變更受益人等事宜均表 示不知情,顯與電訪時對答如流之情形不同,而認證人丙○○ 於締約及變更受益人時,顯然欠缺理解及判斷所簽訂之保險 契約及變更受益人相關文件內容及其法律效果之能力,故證 人丙○○所簽之保險契約因意思表示未合致而無效,有第一金 公司111年8月4日第一金人壽總營保字第1110601322號函及 證人丙○○及丁○○出具之聲明書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17-347 頁),亦與證人丙○○、丁○○及鄭金益前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 ,足認按證人丙○○之認知能力,顯無法理解所簽訂之保險契 約及變更受益人之意。而證人丙○○係由被告照顧一節,又經 被告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00頁),被告對於證人丙○○之 認知能力欠約乙情,顯無不知之理。是被告及辯護人辯稱: 證人丙○○智識程度正常等語,顯屬無稽。
 ⒉被告雖一再辯稱保險契約填載事項係證人丙○○及丁○○自行告 知證人乙○○、變更受益人係經過同意以及變更受益人上所載 之蔡依靜之電話,亦係證人乙○○擅自填載等語,惟保險契約 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所載之連絡電話號碼門號0000000000號 (見偵卷第339頁),係被告告知證人乙○○填載,業經證人 蔡依靜證述在卷,難認證人乙○○有何擅自填寫之行為。而證 人丙○○欠缺理解保險契約內容及變更受益人之意,業經認定 如前,堪認證人丙○○並無能力提供資訊予證人乙○○填載或表 示變更受益人之真意,是難認被告獲取有效之「同意」。又 證人詹素貞雖於審理時證稱:保險契約之資訊是我告知證人 乙○○,我沒跟證人乙○○說證人丙○○在五金行工作、工作內容 是會計。證人丙○○很樂意簽保險等語(見本院卷第487頁) 。然觀證人丁○○於偵查時證稱:證人丙○○簽保單時被告沒有 在場,2張保單原本受益人都是我,後來被告說受益人要改 他,他有問我,我有同意,兩張保單1年10幾萬保費而已證 人丙○○公公會給他薪水,丙○○保險時有去醫院做檢查等語( 見偵卷第83頁);於審理時則證稱:證人丙○○簽保險時被告 有在場,證人乙○○拿契約來讓證人丙○○簽署。證人乙○○有跟 證人丙○○解釋,比較深的證人丙○○不懂,簡單的證人丙○○樂 意簽,證人丙○○都知道,我會再跟證人丙○○說明1次保險內 容。證人丙○○有1萬1,000元的零花錢,他會拿回來繳保險費 等語(見本院卷第482-485頁);於審理後期則證稱:證人



丙○○1個月會回家1次,回來會拿錢寄在我這裡繳保險,大約 7,000元至1萬6,000元。我沒有再跟證人丙○○說保險契約內 容,我說這是保險,證人丙○○知道是保險,請她簽名而已, 是證人乙○○跟丙○○解釋,證人乙○○指示證人丙○○簽名時有說 這是保險,叫她簽名,證人丙○○就說好等語(見本院卷第48 9-492頁)。是由上開證述可知,證人丁○○對締約當時情形 、究竟由何人解說保險契約、有無解釋保險契約、有無確認 證人丙○○確實具締約及變更真意及保險費來源等事項,證人 丁○○證詞前後矛盾、含糊不清,誠屬有疑。又證人丙○○所簽 訂之保險契約原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非均記載證人丁○○,其中 保單號碼00000000號之要保書係記載「法定繼承人」,且均 不需體檢,有第一金人壽圓滿安家定期壽險要保書及第一金 公司113年4月30日第一金人壽總營新字第1130000069號函在 卷可參(見偵卷第331、335頁、本院卷第249-250頁);又 證人丙○○所簽之保險契約均為「圓滿安家定期壽險」,何來 證人丁○○所稱「比較深」、「比較簡單」的保險契約內容, 足見證人丁○○之證詞與事實及常情不符,立場偏頗,有袒護 被告之情,其之證詞無足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七、綜上所述,被告及其辯護人前開所辯,為臨訟卸責之詞,均 無足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8至10部分(取得佣金及附表編號2 之300萬元保險金),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就附表編號6部分(未取得佣金或保險金),係犯第339 條第2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表編號7部分,係 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委由不知情刻印業 者偽刻「歐萊亞股份有限公司」及「吳淑琴」之印章,蓋用 於在職及收入證明上,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被告 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被告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
二、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編號6部分成立詐欺取財罪,惟附 表編號6所示之保險契約後經撤銷,此部分是否亦有佣金即 屬有疑,且觀卷附之佣金資料(見偵卷第511頁),並無該 張保險契約之給付金額,基於「罪疑唯輕」之刑事證據法採 證原則,尚無從認定此部分已達詐欺取財既遂之階段,僅能 論以未遂犯,公訴意旨容有誤會,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 罪名並無變更,僅行為態樣有既遂、未遂之分,自無庸變更 起訴法條。




三、又公訴意旨認應將被告簽訂保險契約是否獲得佣金、身故保 險金及變更受益人是否取得之期待利益部分,分別論以詐欺 取財既遂、未遂及詐欺得利既遂等語,惟按被告之犯罪計畫 以觀,被告先隱瞞馬國強及證人丙○○之智識認知能力,提供 不實資訊以填載,以馬國強及證人丙○○名義投保,待核保後 再以其2人名意申請變更受益人,觀被告本案所為目的,除 為取得佣金外,最終目的更為取得身故保險金,而非僅為取 得「期待利益」,是被告主觀上係出自獲取身故保險金之同 一決意,其以馬國強及證人丙○○名義,締約及申請變更受益 人等各該接續行為乃整體犯罪計畫之一部分,應各僅論一詐 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罪。
四、被告就本案犯行與乙○○,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 同正犯。被告與乙○○利用不知情之馬國強及證人丙○○向附表 所示各該保險公司施以詐術,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利用不知 情之刻印人員偽刻「歐萊亞股份有限公司」及「吳淑琴」印 章,亦為間接正犯。
五、被告於簽訂附表編號7所示之保險契約時,向保險公司交付 在職及收入證明而行使,係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及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六、被告就附表所示之10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身為保險產業從業人 員,竟因貪圖利益,以犯罪事實欄一、及二、所載方式,向 保險公司施以詐術,對各保險公司造成損害,除助長詐欺犯 罪,更破壞保險契約「最大善意」原則,危害保險經濟秩序 ,殊為不該;酌以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迄未與各該被害 保險公司成立調解之犯後態度、與共犯乙○○於本案之涉案情 節、各該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締約狀況及獲取佣金之情形 ,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職業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526頁),分別量處如附表甲所示之 刑,並考量被告犯罪手段、目的及犯罪時間間隔,定其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
肆、沒收部分
一、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如附表「獲取佣金/保險金」欄所示之 犯罪所得(見偵卷第511頁、本院卷第241-242、435頁), 均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3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偽造之「歐萊亞股份有限公司在職及收入證明」,係供被告



為附表編號7所示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規定,於該編號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又此部分應 予沒收之印文,已因諭知沒收上開在職及收入證明而包括其 內,自無庸重覆再為沒收之諭知。又偽刻之「歐萊亞股份有 限公司」及「吳淑琴」印章各1枚雖未據扣案,然並無證據 證明業已滅失,是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均諭知沒收。三、至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或各該契約變更申請書,雖均為被告 犯罪所用、所生之物,惟已交予各該保險公司以行使,非被 告所有,自不予宣告沒收。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雖另以:被告為上開犯行時,偽造馬國強及證人丙 ○○之名義,使馬國強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保險契約之「要 保人」欄及附表編號2、4、5、6及8所示之契約變更申請書 「申請人」欄簽名;使證人丙○○於附表編號9及10所示之保 險契約之「要保人」欄及附表編號10所示之契約變更申請書 之「申請人」欄簽名,並將上開馬國強及證人丙○○簽署之文 件交予各該保險公司以行使,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涉有刑法 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偽造文書可分為「有 形之偽造」及「無形之偽造」,「有形之偽造」係指無製作 權之人,假冒他人之名義而製作文書,「無形之偽造」則係 指有製作權之人,以自己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刑法 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係以無製作權人,假冒他人之名 義而製作文書為構成要件,倘以自己名義製作之私文書,縱 屬內容不實,除合於同法第215條規定成立業務登載不實罪 外,不發生偽造私文書問題(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921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保險契約之「要保人」欄及附表編 號2、4、5、6及8所示之契約變更申請書之「申請人」欄之 簽名;附表編號9及10所示之保險契約之「要保人」欄及附 表編號10所示之契約變更申請書之「申請人」欄之簽名,分 別係馬國強及證人丙○○親自簽名等情,迭經證人乙○○、丙○○ 及丁○○證述明確(見他卷281頁、偵卷第81、83、84頁、本 院卷第475、492頁),而馬國強及證人丙○○之簽名亦與馬國 強留存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存簿暨綜合儲戶申請變 更申請書、聯徵中心資料查詢中心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戶 綜合申請書(見相卷第209-8、209-16、000-00-000-00頁) ;證人丙○○於偵查、本院筆錄及證人結文(見偵卷第384頁 、本院卷第553頁)之簽名筆順、型態相似,堪認附表所示



之保險契約及契約變更申請書之簽名分別為馬國強及證人丙 ○○親自簽署。是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及契約變更申請書自客 觀上既以馬國強及證人丙○○「自己」名義表意,其等為當均 屬有權製作文書之人,難認有何偽造私文書犯嫌。至於其等 表意內容雖有不實或無法理解所簽署文件之意,揆諸首揭說 明,不生偽造私文書問題,卷內復無其餘證據足認附表所示 之保險契約及契約變更申請書為被告簽署,揆諸首揭說明, 自難令被告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 部分與前揭論罪之詐欺罪部分,分別具裁判上一罪關係,爰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良旭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楊子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甲: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編號1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編號2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壹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編號3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肆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編號4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編號5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伍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編號6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附表編號7 庚○○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偽造之歐萊亞股份有限公司在職收入證明壹張、偽刻之歐萊亞股份有限公司及吳淑琴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8 附表編號8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捌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編號9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肆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編號10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肆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
編號 保險公司名稱 保險項目 保費 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簽訂日期 是否承保 獲取佣金/保險金 證據出處 回函 馬國強部分 1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安養久久終身健康保險(20年期,保單號碼:00000000000號) 年繳(首期保費14,560元、108年度續期保費14,414元) 2萬元 無 107年8月28日 是 3,057元/無 ⒈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26日全球壽(契)字第1081126006號函所附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0號保險資料(相驗卷第151-168頁) ⒉馬國強繳費紀錄(他卷第39頁) ⒊本案保戶資料彙整(金融防制中心分析資料第5頁) ⒋契約審查表(金融防制中心分析資料第261-266頁) ⒌馬國強核保照會通知書(金融防制中心分析資料第267頁) ⒍馬國強保險業務員核保報告書、投保內容(金融防制中心分析資料第270-272頁) ⒎馬國強受監護宣告確認書(金融防制中心分析資料第273頁) ⒏馬國強傳統型保險要保書(金融防制中心分析資料第274-279頁) ⒈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全球壽(客)字第1090723001號函(他卷第37頁) 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5日全球壽(契)字第1091005001號函(金融防制中心分析資料第229-233頁) 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9日全球壽(契)字第1131129001號函(本院卷第305頁) 2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定期壽險(20年,保單號碼:694339號) 年繳4,2966元 600萬元 法定繼承人,於106年2月2日更改為庚○○ 105年12月8日 是 1,1781元/300萬元 ⒈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29日台壽字第1080005986號函檢附之保單號碼:694339號保險資料(相驗卷第169-187、第259-266頁) ⒉台灣人壽保全作業電訪確認紀錄單(他卷第61-63頁) ⒊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25號民事判決(他卷第373至378頁) ⒋台灣人壽相關資料(金融防制中心分析資料第87-121頁) ⒌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所附之證物1: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保險上移調字第2號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41-242頁)及證物2:理賠給付通知函暨明細表(本院卷第243頁) ⒍馬國強保單變更受益人之申請電調譯文(本院卷第269-270頁) ⒎馬國強投保文件(本院卷第273-290頁) ⒈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台壽字第1090004009號函(他卷第33-1頁) ⒉財團法人金融防制暨犯罪防制中心109年12月22日保制字第1090050309號函(他卷第55頁) 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7日台壽字第1102620113號函(他卷第355頁) ⒋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22日台壽字第1130008726號函(本院卷第267頁) ⒌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14日台壽字第1130009643號函(本院卷第271頁) ⒍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日台壽字第1130052343號(本院卷第307-308頁) 3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人壽好心200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20年,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 年繳1,8150元 150萬元 法定繼承人 107年8月28日 是 4,443元/無 ⒈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29日台壽字第1080005986號函所附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資料(相驗卷第169-187頁、267-274頁) ⒉馬國強保險費歷次繳費明細(他卷第33-2頁) ⒊台灣人壽保全作業電訪確認紀錄單(他卷第61-63頁) ⒋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25號民事判決(他卷第373-378頁)  4 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安達人壽高福康定期壽險要保書(20年,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號) 年繳3,4750元 500萬元 法定繼承人,於106年2月2日更改為庚○○ 105年12月8日 是 7,610元/無 ⒈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8年11月26日安達服字第1080387號函所附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號保險資料(相驗卷第189-207頁) ⒉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7月14日安達服字第1090339號函(他卷第33-3頁) ⒊生調報告書(他卷第85頁)馬國強歷年繳費紀錄(金融防制中心分析資料第81-83頁) ⒋馬國強生調報告書、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金融防制中心分析資料第85-86頁) ⒈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7月14日安達服字第1090339號函(他卷第33-3頁) ⒉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11月17日安達行字第1090487號函(他卷第79頁) ⒊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3月18日安達服字第1110000300號函(他卷第513頁) ⒋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6月1日安達服字第1110000575號函(偵卷第95頁) ⒌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9月29日安達服字第1090429號函(金融防制中心分析資料第73頁) ⒍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日安達保字第1130001873號函(本院卷第189頁) ⒎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9日安達契字第1130000004號函(本院卷第227-229頁) 5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定期壽險(20年,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 年繳2,1300元 300萬元 於於106年2月24日,於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填載「法定繼承人」 106年2月17日 是 4,153元/無 ⒈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8年12月12日友邦字第1081200075號函所附之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險資料(相驗卷第213-227頁) ⒉馬國強繳款明細(他卷第33-7頁) ⒊馬國強繳款紀錄(金融防制中心分析資料第193-197頁) ⒋無電訪理由及生調說明(金融防制中心分析資料第179頁) ⒌友邦經辦與業務員(黃小姐)譯文(金融防制中心分析資料第181-187頁) ⒍馬國強投保之保單所詢事項(本院卷第233-234頁) ⒈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7月13日友邦字第1090700130號函(他卷第33-4頁) ⒉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11月14日友邦字第1091100021號函(他卷第65頁) 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2月17日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1170號函(金融防制中心分析資料第199至203頁) ⒋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3年4月12日友邦字第1130400096號函(本院卷第199頁) ⒌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3年4月30日友邦字第1130400270號函(本院卷第231頁) 6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傳世富足利率變定型終生壽險(20年,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 年繳7萬4,000元 200萬元 於107年11月15日,於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填載「法定繼承人」 107年11月6日 是,後經撤銷 無 ⒈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8年12月12日友邦字第1081200075號函所附之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險資料(相驗卷第229-243頁) ⒉馬國強繳款明細(他卷第33-5頁) 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POS契約變更照會單(見他卷第323-324頁) ⒋無電訪理由及生調說明(金融防制中心分析資料第179頁) ⒌友邦經辦與業務員(黃小姐)譯文(金融防制中心分析資料第181至187頁) ⒍馬國強投保之保單所詢事項(本院卷第233至234頁) 7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現股份有限公司 傳世富足利率變定型終生壽險(20年,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 年繳11萬1,600元 300萬元 法定繼承人 107年11月28日 否 無 ⒈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8年12月12日友邦字第1081200075號函(相驗卷第213頁)保單號碼:Z000000000保險資料(相驗卷第245至257頁) ⒉無電訪理由及生調說明(金融防制中心分析資料第179頁) ⒊友邦經辦與業務員(黃小姐)譯文(金融防制中心分析資料第181至187頁) ⒋訪視表(金融防制中心分析資料第189頁) ⒌訪視自行評估報告書(金融防制中心分析資料第191頁) ⒍馬國強投保之保單所詢事項(本院卷第233至234頁) 8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圓滿安家定期壽險(20年,保單號碼:00000000號) 年繳5萬400元,107年10月16日起年繳6萬8,553元 600萬元 法定繼承人,於107年1月4日更改為庚○○,於同年0月0日生效 106年10月16日 是 9,828元/無 ⒈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7日第一金人壽總營保字第1081101333號函所附之保單號碼:00000000號保險資料(相驗卷第279-292頁) ⒉電訪馬國強變更受益人譯文(金融防制中心分析資料第209-211頁) ⒊電訪馬國強變更受益人譯文(本院卷第237-238頁) ⒈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第一金人壽總營保字第1090701080號函(他卷第35頁) ⒉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30日第一金人壽總營保字第1130000014號函(本院卷第235頁) 丙○○部分 9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人壽圓滿安家定期壽險(20年,保單號碼:00000000號) 年繳1萬8,000元 300萬元 丁○○ 106年11月14日 是,後經認定無效 3,744元/無 ⒈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4日第一金人壽總營保字第1110601322號函(偵卷第317-327頁) ⒉保單號碼00000000號保險資料(偵卷第331-333頁) ⒊丙○○聲明書(偵卷第347頁) ⒋電訪丙○○變更受益人譯文(金融防制中心分析資料第213-215頁) ⒈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5日第一金人壽總營保字第1110801620號函(偵卷第349頁) ⒉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30日第一金人壽總營保字第1130000069號函(本院卷第249-250頁) 10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人壽圓滿安家定期壽險(20年,保單號碼:00000000號) 年繳1萬8,000元 300萬元 法定繼承人,於108年7月24日申請變更受益人為庚○○,同年0月0日生效 106年12月27日 是,後經認定無效 3,744元/無 ⒈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4日第一金人壽總營保字第1110601322號函(偵卷第317-327頁) ⒉保單號碼00000000號保險資料(偵卷第335-341頁) ⒊電訪丙○○變更受益人譯文(偵卷第343-345頁) ⒋丙○○聲明書(偵卷第347頁) ⒌電訪丙○○變更受益人譯文(金融防制中心分析資料第213-215頁) ⒍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需求及適合度分析評估暨業務員報告書(本院卷第251-253頁) ⒎第一金人壽圓滿安家定期壽險要保書(本院卷第255-2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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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萊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