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各罪,俱為累犯。
(4).被告張溢麟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81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2年4 月、2年6月、3年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上訴 後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3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105年6月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107年 4月14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乙節,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各罪,俱 為累犯。
(5).而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已陳明被告廖柏俊、王柏翔、梁廣 興、張溢麟構成累犯之事實,且表示被告廖柏俊、王柏翔 、梁廣興、張溢麟前曾因案判刑確定,復屢經故意犯罪遭 判刑確定後再犯本案,顯見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忽視 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本案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 5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亦無法適用刑 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等語(見本院1197號卷第376頁),堪認已就被告 廖柏俊、王柏翔、梁廣興、張溢麟上開犯行構成累犯之事 實有所主張,並盡實質舉證責任。被告被告廖柏俊、王柏 翔、梁廣興、張溢麟則均表示對於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是否 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皆沒有意見等詞(見本院1197號卷 第377頁)。本院審酌被告廖柏俊、張溢麟於受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內,仍故意為本案各犯罪,且其本案所犯 之罪即與上開構成累犯之前案犯罪有相同之罪名,可見前 案執行無成效,其等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前所受 科刑處分,尚不足使被告廖柏俊、張溢麟警惕,認依關於 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並無過苛之情,爰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均加重其刑。至被告王柏翔、梁廣興所犯前 、後案之犯罪類型及法益種類均屬有別,罪質互異,難認 其2人有特別惡性或刑罰感應力薄弱之情,爰依司法院釋 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就被告王柏翔、梁廣興本案所犯, 均不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6).再被告莊旺家固曾於100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 、1年6月、1年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後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438號駁回上訴後確定 ,於102年6月1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10 3年4月5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乙節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莊旺
家為本案行為時(109年8月間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行詐迄11 0年11月17日經拘提止),距離上開前案執行完畢(103年 4月5日)已逾5年,核與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 ,自不構成累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陳(見本院1197號卷 第376頁),容有誤會,
2.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自白部分:
被告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 張溢誠、徐苡媞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業於 112年5月2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同年月26日起施行,修 正後規定需「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方符合減刑 之要件,經比較新舊法後,以舊法有利於被告等人,依刑法 第2條後段之規定,應適用舊法。而被告廖柏俊既已於偵查 及本院審理時,皆坦認發起犯罪組織之犯行,應依修正前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 減之。另被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徐苡媞雖於偵查及 審判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然其等所犯各該犯行既 已均從一重之刑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無從再 適用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減刑,然其等 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參與犯罪組織之事實,本院於後述量刑 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至被告馮梓喻、 張溢麟、張溢誠於偵查中均未坦認自白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此部分自無須考量。
3.違反洗錢防制法自白部分:
被告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 張溢誠、徐苡媞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 6月1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同年月16日起施行,修正後 規定需「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前4條之罪者」,方 符合減刑之要件,經比較新舊法後,以舊法有利於被告等人 ,依刑法第2條後段之規定,應適用舊法。然被告廖柏俊、 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 媞所犯各該犯行既已均從一重之刑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罪處斷,無從再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減刑,然其等於審判中自白一般洗錢之事實,本院於後述量 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
(九)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 、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 ,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甚至畢生積蓄因此 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然被告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 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均正值青壯,有謀 生能力,卻不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為圖不法利益,
被告廖柏俊發起,被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 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以犯罪事實 欄一所載分工及方式,對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張育綺等施 詐及製造金流斷點,所為不僅干擾社會正常交易秩序,甚至 破壞社會大眾間之互信基礎,並致告訴人張育綺等各至少受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損害之犯罪危害程度;另衡酌被告廖 柏俊為本案詐欺集團之發起核心人物,被告莊旺家、王柏翔 、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則分為版主、 美工者、拉人組之犯罪分工;又被告廖柏俊、莊旺家、王柏 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誠、徐苡媞犯後均坦承犯行,被 告張溢麟僅坦承部分犯行,被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 徐苡媞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符合修正前組織犯罪 條例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相關減刑之規定,被告廖柏俊、馮 梓喻、張溢麟、張溢誠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符合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相關減刑之規定;再被告廖柏俊、莊旺家、王柏 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已分有如附 表六所示與該等告訴人調解成立或達成和解及履行之情形; 暨被告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 、張溢誠、徐苡媞各自陳明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 況(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7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就其等 各自所犯部分量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廖柏俊、 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 媞等人所犯上開各罪,其罪質相同,犯罪情節相似,犯罪時 間相距不長,依其等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 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至被告馮梓喻之 辯護人固稱被告馮梓喻只有國中肄業,要扶養重病之父親, 礙於經濟壓力而為本案犯行,請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 刑等語(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71至372頁),然被告馮梓喻 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對他人行詐,其與共犯所為嚴重危害社會 交易秩序及治安,在客觀上又無任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事 由存在,要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情形,犯罪情狀並無顯可憫 恕之處,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之餘地,附此敘 明。
五、沒收部分:
(一)犯罪工具部分:
1.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2、34至38、42至48、50、52至57所 示之物,均為被告廖柏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工具等情 ,經被告廖柏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6 9頁),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2.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3、8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王柏翔所有,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工具等情,經被告王柏翔於本院審理時坦 認(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69至370頁),皆應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3.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至29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馮梓喻管領,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工具等情,經被告馮梓喻於本院審理時坦 認(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68頁),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4.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7至54、5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張溢麟管 領,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工具等情,經被告張溢麟於本院審理 時坦認(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68頁),皆應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5.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1、3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徐苡媞管領,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工具等情,經被告徐苡媞於本院審理時坦 認(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69頁),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6.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0、32、34至46所示之物,固為被告徐 苡媞所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5、67所示之物,固為被告張 溢誠所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3、39至41、49、51、58至68 、75所示之物,固為被告廖柏俊所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9 、80、82、85至89所示之物,固為被告莊旺家所有;扣案如 附表三編號81所示之物,固為被告王柏翔所有,惟均非違禁 物,渠等亦供稱與本案犯罪無涉,復無積極證據足證與本案 犯罪有關,當均無從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5 、68至73、如附表三編號69至74、76至78所示之物,則無證 據證明為被告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 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所有或管領,又均非違禁物,自亦 皆無從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部分:
1.被告廖柏俊供稱因本案獲得犯罪所得共180萬元等語(見本 院1197號卷二第367頁),扣除其已賠償與如附表六編號6、 7、9至12、14至16所示告訴人部分應分擔之9750、1萬元、4 200元、8333元、5000元、31萬5000元、6000元、25萬1900 元、1萬2500元(賠償部分之分攤,以被訴參與該告訴人部 分犯行,並實際進行調解或和解之被告人數平均計算),餘 117萬7317元,並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且金錢並無不 宜執行沒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2.被告莊旺家供稱因本案獲得犯罪所得共80萬元等語(見本院 1197號卷二第367頁),扣除其已賠償與如附表六編號6、9
至11、14、16所示告訴人部分應分擔之9750元、4200元、83 33元、5000元、6000元、1萬2500元,餘75萬4217元,並未 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且金錢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被告王柏翔供稱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月薪4萬元,領3個月等 語(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67頁),是被告王柏翔本案應有 獲得12萬元之犯罪所得,扣除其已賠償與如附表六編號9至1 1、14所示告訴人部分應分擔之4200元、8333元、5000元、6 000元,餘9萬6467元,並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且金錢 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4.被告梁廣興供稱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月薪3萬5000元,領4個 月等語(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67頁),是被告梁廣興本案 應有獲得14萬元之犯罪所得,扣除其已賠償與如附表六編號 6、9至11、14、16所示告訴人部分應分擔之9750元、4200元 、8333元、5000元、6000元、1萬2500元,餘9萬4217元,並 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且金錢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被告馮梓喻供稱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月薪3萬元,領3個月等 語(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67頁),是被告馮梓喻本案應有 獲得9萬元之犯罪所得,扣除其已賠償與如附表六編號10、1 1、17所示告訴人部分應分擔之8333元、5000元、1萬5000元 ,餘6萬1667元,並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且金錢並無 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6.被告張溢麟供稱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月薪3萬5000元等語( 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67頁),而被告張溢麟自108年3月9日 起即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事實,經本院認定如上,迄其於11 0年8月24日遭查獲日止,共歷時29月,是被告張溢麟本案應 有獲得101萬5000元之犯罪所得,扣除其已賠償與如附表六 編號6、9至11、16、17所示告訴人部分應分擔之9750元、42 00元、8333元、5000元、1萬2500元、1萬5000元,餘96萬21 7元,並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且金錢並無不宜執行沒 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被告徐苡媞供稱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月薪3萬5000元,領1個
月等語(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67頁),是被告徐苡媞本案 應有獲得3萬5000元之犯罪所得,扣除其已賠償與如附表六 編號17所示告訴人部分應分擔之1萬5000元,及遭扣案如附 表二編號33所示之現金4800元,餘1萬5200元,並未扣案, 亦未發還被害人,且金錢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爰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被告張溢誠供稱並未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獲得所得(見本院 1197號卷二第367頁),復無積極證據可認其因本案有獲得 若干犯罪所得,此部分自無從對之宣告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檢察官言詞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 徐苡媞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亦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 以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分工及方式,對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 告訴人王文政共同行詐,因認被告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 、徐苡媞就此部分亦均係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 般洗錢罪等語(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295頁)。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 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應依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為不 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自不必 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 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即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 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包括直接證據與間 接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 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疑唯輕、 罪疑唯有利被告之原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 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 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 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 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 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三、告訴人王文政於110年9月25日,遭他人以如附表一編號36所
示之方式行詐,並於110年9月25日17時7分許陸續匯款之情 ,經其於警詢時指明(見偵10627號卷三第299至301頁), 並經本院依前揭卷證認定如上,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四、惟被告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所犯本案犯行,均 係於110年8月24日13時55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街00 號查獲,並扣得被告馮梓喻、張溢麟、徐苡媞與本案詐欺集 團其他成員聯繫或工作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及電腦設備,之後 被告馮梓喻、張溢麟即經法院裁定羈押,直至同年12月20日 始釋放,另被告張溢誠則以5萬元具保,被告徐苡媞請回等 節,有被告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等於110年8月 24、25日之警詢筆錄、110年8月25日之偵訊筆錄及點名單可 參,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馮梓喻、張溢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本院110年12月20日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 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亦足可認定。是被告馮梓喻、張溢麟 既於110年8月24日警查獲後,旋經法院裁定羈押,其人身自 由持續處於受公權力拘束監督之狀態,又被告馮梓喻、張溢 麟為警查獲時,原持以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聯繫及工作 使用之行動電話及電腦設備,亦同時遭扣押,已非被告馮梓 喻、張溢麟得以接觸使用。則被告馮梓喻、張溢麟於110年8 月24日為警查獲後,迄同年12月20日獲釋前之期間內,顯然 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斷絕聯繫,更無可能離開監所外出參與 對告訴人王文政行詐及一般洗錢之犯行;至被告張溢誠、徐 苡媞雖分經具保、請回而未遭關押,然帶同被告張溢誠參與 本案詐欺集團之兄長即被告張溢麟既經羈押,被告徐苡媞原 持以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聯繫及工作使用之行動電話、 電腦設備,也同時遭扣押,是被告張溢誠、徐苡媞於110年8 月24日經查獲後,是否仍回歸本案詐欺集團並參與對如附表 一編號36所示之告訴人王文政共同行詐及一般洗錢之犯行, 卷內實乏證據可佐。從而,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王文 政受詐騙匯款,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轉匯該次各筆詐 得款項之過程,既均發生於被告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 徐苡媞業經查獲後之110年9月25日起,自無從認被告馮梓喻 、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有參與此部分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一般洗錢等犯行。
五、綜上所述,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 徐苡媞就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王文政部分,亦涉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嫌,其所憑之積極證據 ,尚不足以證明其等確有參與此部分犯罪之事實,此外,復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
苡媞確有追加起訴意旨所指此部分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犯行,本案既存有合理懷疑,而致本院無法形成 其等有罪之確切心證,自屬不能證明被告馮梓喻、張溢麟、 張溢誠、徐苡媞犯罪,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自應諭知其等 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8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及言詞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日期及金額 匯款人頭帳戶 提領/轉匯日期 及金額 分析團隊及 參與被告 1 張育綺 張育綺於109年11月間某日時許,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火力全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名稱「轟哥」後,「轟哥」即對之佯稱:可代為操作獲利云云,致張育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09年11月24日 22時41分許 【5萬元】 廖峟勛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25日 0時24分許 轉匯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3000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109年11月25日 1時20分許 【1萬元】 109年11月25日 3時38分許 轉匯至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09年11月25日 22時2分許 【3萬元】 109年11月26日 0時19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9000元】 109年11月26日 2時25分許 【6000元】 109年11月26日 3時35分許 轉匯至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000元】 109年12月13日 22時19分許 【1萬元】 林坤壕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14日 1時3分許 【4000元】 109年12月14日 1時54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000元】 2 褚懷文 褚懷文於109年11月22日在FACEBOOK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火力全開」運動彩券分析廣告並加入LINE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投資勝率為98%,未獲利可退還本金30%云云,致褚懷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09年11月29日 22時41分許 【3萬元】 廖峟勛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29日 22時58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109年11月29日 23時0分許 轉匯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09年11月29日 23時1分許 轉匯至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900元】 109年11月29日 23時2分許 轉匯至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6000元】 109年11月30日 3時40分許 【6萬4000元】 3 翁宇鋒 翁宇鋒於109年12月24日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為下單投注,輸了可退還本金30%云云,致翁宇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09年12月14日 19時20分許 【5000元】 林坤壕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14日 23時23分許 轉匯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5000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109年12月15日 20時23分許 【2萬元】 109年12月15日 21時44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200元】 109年12月15日 23時3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4 陳玲文 陳玲文於109年12月25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火力全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係合法經營,且有100%獲利活動云云,致陳玲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09年12月25日 18時4分許 【1萬元】 林坤壕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26日 0時35分許 轉匯至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109年12月25日 23時43分許 【1萬9999元】 109年12月26日 0時37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109年12月26日 3時29分許 【6萬5000元】 5 詹明輝 詹明輝於110年1月16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帶著贏錢云云,致詹明輝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1月16日 22時47分許 【9000元】 梁瑞輝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1月16日 23時19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000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6 曾湘穎 曾湘穎於110年1月14日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會贊助投注,獲利須抽成,輸了會保本云云,致曾湘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1月18日 19時48分許 【2萬元】 梁瑞輝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1月18日 20時40分許 轉匯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110年1月18日 22時41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元】 110年1月19日 1時5分許 轉匯至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7 吳華斌 吳華斌於110年1月18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分析師可精準預測、命中率極高,且可保本金云云,致吳華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1月18日 20時30分許 【5000元】 梁瑞輝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8 董瑀暐 董瑀暐於110年1月21日經朋友介紹運動彩券APP連結,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買運動彩券云云,致董瑀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1月21日 22時36分 【8888元】 林協鴻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1月22日 1時40分許 【10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9 謝金樹 謝金樹於110年1月21日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博奕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輸了可保本金20%云云,致謝金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1月21日 23時20分許 【1萬元】 林協鴻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10 沈佳駿 沈佳駿於110年1月25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沈佳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1月29日 7時33分許 【1萬元】 賓利企業社 (陳亦佑)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月29日 15時38分許 【15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10年2月3日 17時6分許 【2萬9000元】 110年2月4日 22時19分許 【15萬元】 11 吳湘梅 吳湘梅於110年2月4日20時27分前某日時許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獲利近5倍云云,致吳湘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2月4日 20時27分許 【2萬元】 賓利企業社 (陳亦佑)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2 張晉睿 張晉睿於110年1月18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第1次投注若輸可返還本金云云,致張晉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2月10日 19時23分許 【1萬元】 賓利企業社 (陳亦佑)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2月11日 0時39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000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10年2月11日 4時19分許 【8萬元】 13 簡紹葳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誤載為簡紹威) 簡紹葳於110年2月28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百分之百獲利云云,致簡紹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2月28日 23時9分許 【1萬元】 陳佳皇 善化溪美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0年3月1日 0時1分許 【2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10年3月1日 0時2分許 【2萬元】 110年3月1日 0時3分許 【2萬元】 110年3月1日 0時4分許 【2萬元】 110年3月1日 0時5分許 【2萬元】 110年3月1日 0時5分許 【2萬元】 14 廖峰慶 廖峰慶於110年3月初某日時許在臉書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注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及「轟哥」WHAT 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轟哥」即對之佯稱:可百分之百獲利云云,致廖峰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3月5日 13時7分許 【7100元】 蘇妍菲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5日 13時9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000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5 洪良山 洪良山於110年4月1日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卷分析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Lucky King」,及「豪哥」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豪哥」即對之佯稱:係專門做運動彩卷分析云云,致洪良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1日 22時16分許 【5000元】 陳亦軒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日 22時53分許 【5000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LUCKY KING」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6 林怡君 林怡君於110年4月1日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Lucky King」網站並加入WAHTSA 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投注多少就會賺多少云云,致林怡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1日 23時11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4月2日2時15分許)【2萬元】 魏士雄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日 23時51分許 【12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LUCKY KING」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4月2日 19時12分許 【1萬元】 陳亦軒 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2日 20時53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2日 20時54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2日 20時56分許 【8000元】 110年4月4日 18時27分許 【5000元】 陳亦軒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4日 20時24分許 【1萬5000元】 110年4月5日 21時45分許 【1萬元】 陳亦軒 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5日 21時51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7日 19時13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7日 21時34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7日 21時35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7日 21時36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7日 21時37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7日 21時37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10日 16時58分許 【3萬元】 甘芳瑀 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0日 22時56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10日 20時9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10日 22時57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10日 22時58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10日 22時59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10日 23時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12日 22時56分許 【3000元】 110年4月12日 23時41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12日 23時42分許 【1萬8000元】 110年4月14日 21時6分許 【1萬元】 林建嘉 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4日 22時48分許 【1萬8000元】 110年4月18日 21時37分許 【5000元】 甘芳瑀 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9日 0時24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19日 0時25分許 【1萬6000元】 110年4月23日 21時54分許 【5000元】 黃峻偉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24日 0時32分許 【6萬5000元】 17 黃芬玓 黃芬玓於110年4月5日或6日在臉書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豪哥」WAH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豪哥」即對之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黃芬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8日 18時26分許 【1萬元】 林建嘉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8日 22時54分許 【2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LUCKY KING」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4月8日 22時55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8日 22時56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8日 22時57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9日 18時4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9日 23時13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9日 23時14分許 【1萬5000元】 110年4月12日 20時12分許 【6000元】 110年4月12日 20時2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12日 20時21分許 【6000元】 18 邱郁婷 邱郁婷於110年6月25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帶你賺錢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Lucky King」及「執行長」Telegram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為投注,保證獲利云云,致邱郁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6月25日 18時4分許 【1萬元】 張仕杰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25日 19時50分許 【10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LUCKY KING」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5月8日加入) 110年7月4日 19時21分許 【1萬元】 110年7月4日 22時16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5日 18時57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6日 0時26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6日 0時27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6日 0時28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13日 16時33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13日 16時50分許 【8萬6000元】 110年7月13日 17時55分許 【2萬元】 林璟宇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3日 20時46分許 【2萬元】 19 蘇偉智 蘇偉智於110年5月月7日20時27分前某日時許在臉書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仙姑團隊」網路投注廣告並加入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進行網路投資云云,致蘇偉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5月7日 20時27分許 【1萬元】 謝叡旻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5月7日 21時58分許 【2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招財飛仙」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5月8日加入) 110年5月8日 20時23分許 【1萬元】 110年5月8日 22時31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110年5月19日 19時39分許 【5萬元】 110年5月19日 19時51分許 【10萬元】 20 孫嘉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誤載為蘇嘉禧) 孫嘉禧於110年6月25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Xiangu team2.0」及Telegram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孫嘉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5月28日 0時13分許 【3萬元】 張雅芳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10年5月28日 2時7分許 【3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招財飛仙」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5月8日加入) 110年5月28日 21時12分許 【1萬元】 賴冠邑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5月28日 22時10分許 【7萬元】 21 胡延華 胡延華於110年3月9日經友人介紹加入「中哥」WHATSA PP後,「中哥」即對之佯稱:可下注運動賽事獲取利益云云,致胡延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3月27日 19時17分許 【2萬元】 尤士鴻 聯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27日 19時24分許 轉匯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5088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Vientiane」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22 陳俊嘉 陳俊嘉於110年4月1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VientianeUpdat e」及「中哥」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中哥」即對之佯稱:有保本賽事云云,致陳俊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2日 19時38分許 【5萬元】 陳亦軒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2日 20時22分許 轉匯至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Vientiane」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4月2日 20時19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2日 20時30分許 【5萬元】 110年4月2日 20時32分許 【5萬元】 110年4月2日 21時2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日 21時38分許 轉匯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5000元】 110年4月3日 20時13分許 【4萬元】 110年4月3日 21時13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3日 21時14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3日 21時15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3日 21時16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3日 23時21分許 【5萬元】 江權俊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4日 0時19分許 【8萬元】 110年4月3日 23時28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6日 0時13分許 【3萬元】 魏士雄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6日 19時0分許 轉匯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5000元】 110年4月6日 0時15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6日 21時6分許 【10萬元】 110年4月6日 21時7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8日 21時46分許 【2萬元】 陳鈺雯 臺中公益路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0年4月8日 21時52分許 【6萬元】 110年4月8日 21時53分許 【1萬元】 110年4月9日 23時58分許 【5萬元】 謝昀晏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0日 0時6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10日 0時7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10日 0時8分許 【2萬元】 23 劉軒宏 劉軒宏於110年4月5日21時49分前某時許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投資廣告並加入「中哥」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中哥」即對之佯稱:投資運動彩券勝率百分之百云云,致劉軒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5日 21時49分許 【3萬元】 陳亦軒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5日 21時54分許 轉匯至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Vientiane」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4月6日 19時58分許 【2萬元】 江權俊 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6日 20時57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6日 20時58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6日 20時59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6日 21時0分許 【9000元】 110年4月6日 21時33分許 【1萬元】 陳亦軒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6日 21時59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10日 17時59分許 【1萬元】 甘芳瑀 臺中敦化路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0年4月10日 18時28分許 【6萬元】 110年4月10日 18時29分許 【4萬元】 110年4月11日 19時28分許 【2萬5000元】 江權俊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1日 22時14分許 【10萬元】 110年4月12日 21時45分許 【5000元】 林建嘉 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2日 23時43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12日 23時44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12日 23時45分許 【1萬4000元】 24 王家瑋 王家瑋於110年4月3日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會贊助投資,獲利分成云云,致王家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6日 23時45分許 【4000元】 陳亦軒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6日 23時52分許 轉匯至陳奕軒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5800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Vientiane」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4月6日 23時53分許 轉匯至陳奕軒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25 葉怩君 葉怩君於110年2月11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分別加入LINE名稱「Winner -King」、「浴火重生、奇蹟飛哥」、Classic職粉分析經典哥」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以參加比賽云云,致葉怩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2月11日 22時6分許 【1萬5000元】 陳思璇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2月12日 15時19分許 轉匯至不詳帳戶 【15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奇蹟飛哥」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10年2月12日 15時39分許 【4萬元】 110年2月26日 23時52分許 【5000元】 110年3月2日 0時21分許 【6萬900元】 (GOOGLE消費) 110年2月11日 22時8分許 【1萬元】 謝昱賢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2月13日 3時26分許 【3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浴火重生」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10年2月16日 21時26分許 【8000元】 陳佳皇 善化溪美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0年2月17日 5時0分許 【2萬元】 110年2月17日 0時16分許 【5000元】 110年3月23日 22時1分許 【1萬元】 唐清偉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23日 22時1分至16分間某時許 轉匯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989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Winner King」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3月27日 22時33分許 【2萬元】 尤士鴻 聯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27日 23時15分許 轉匯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萬1077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Winner King」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3月23日 22時16分許 【2萬元】 唐清偉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23日 22時16分許 轉匯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萬1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Classic職粉分析經典哥」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26 王柏皓 王柏皓於110年4月3日在臉書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賽事投注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Winner-King王者團隊」及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下注球類賽事云云,致王柏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3日 22時54分許 【9000元】 魏士雄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4日 15時8分許 轉匯至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Winner King」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4月4日 21時14分許 【1萬元】 陳亦軒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4日 21時32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元】 27 黃怡瑜 黃怡瑜於110年3月30日在臉書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現金哥」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有專人指導保證獲利云云,致黃怡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1日 21時38分許 【5000元】 陳亦軒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日 21時48分許 【1萬5000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Money Money現金哥」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4月2日 17時58分許 【1萬元】 陳亦軒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2日 21時6分許 【9900元】 110年4月2日 21時17分許 轉匯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0年4月7日 20時50分許 【1萬元】 陳鈺雯 臺中公益路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0年4月7日 21時49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7日 21時50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7日 21時51分許 【1萬元】 28 王柔涵 黃怡瑜於110年4月2日17時38分前某日時許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投資廣告並加入「現金哥」WHATSA 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穩賺不賠云云,致王柔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2日 17時38分許 【3萬元】 陳亦軒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2日 17時45分許 【11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Money Money現金哥」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29 蔡明記 蔡明記於110年6月初某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投資廣告並加入暱稱「現金哥」、「執行長」LINE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操台灣運彩云云,致蔡明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6月23日 22時8分許 【5000元】 張仕杰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23日 23時45分許 【6萬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Money Money現金哥」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5月8日加入) 張溢誠 (110年7月19日加入) 徐苡媞 (110年7月22日加入) 110年6月26日 22時52分許 【2萬元】 徐婕姍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26日 23時21分許 【2萬元】 110年6月27日 20時37分許 【1萬900元】 張仕杰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27日 20時59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26日 19時25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26日 21時39分許 【2萬元】 110年7月26日 22時2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7000元】 110年7月26日 22時32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28日 21時27分許 【6萬元】 黃華揚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8日 23時17分許 【9萬元】 110年7月30日 19時43分許 【5萬元】 林璟宇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30日 23時2分許 【11萬2000元】 110年7月31日 1時37分許 【7萬8000元】 110年7月30日 20時20分許 【6萬元】 黃華揚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30日 23時37分許 【9萬9000元】 110年8月1日 16時32分許 【1萬6000元】 林璟宇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2日 1時22分許 【5萬4000元】 30 林奕志 林奕志於110年1月19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投資廣告並分別加入LINE名稱「浴火重生」、「奇蹟飛哥」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以代為投資云云,致林奕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2月3日 23時54分許 【2萬元】 謝昱賢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2月4日 2時8分 【3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浴火重生」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10年2月4日 2時9分 【3萬元】 110年2月4日 2時10分 【3萬元】 110年2月4日 2時11分 【3萬元】 110年2月4日 2時12分 【5000元】 110年2月11日 21時57分許 【3萬元】 陳思璇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與編號25同日匯款部分合併提領) 110年2月12日 15時19分許 轉匯至不詳帳戶 【15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奇蹟飛哥」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10年2月12日 15時39分許 【4萬元】 31 張家瑋 張家瑋於110年2月7日18時36分前某日時許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快速賺錢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浴火重生」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張家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2月7日 18時36分許 【1萬元】 謝昱賢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2月8日 7時58分許 轉匯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7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浴火重生」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32 蘇珮瑄 蘇珮瑄於110年2月7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浴火重生」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有保證保本2成機制云云,致蘇珮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2月7日 19時9分許 【1萬元】 謝昱賢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浴火重生」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10年2月8日 18時58分許 【1萬元】 110年2月8日 21時7分許 【1萬7000元】 33 許建文 許建文於110年2月6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奇蹟飛哥」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操作下注獲利云云,致許建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2月17日 0時10分許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誤載為12分許) 【2萬元】 陳思璇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2月17日 0時33分許 【6萬900元】、 【6萬900元】、 【3萬450元】、 【2萬300元】 (GOOGLE消費)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奇蹟飛哥」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34 蔡沛汝 蔡沛汝於110年6月底7月初某日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博奕廣告並加入「飛哥」TELEGRAM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為線上博弈云云,致蔡沛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7月21日 16時10分許 【1萬5000元】 張仕杰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2日 0時31分許 【10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奇蹟飛哥」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5月8日加入) 張溢誠 (110年7月19日加入) 徐苡媞 (110年7月22日加入) 110年7月21日 19時42分許 【5000元】 110年7月22日 0時31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21日 22時52分許 【1萬元】 110年7月28日 23時55分許 【5000元】 劉家豪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9日 0時45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29日 0時47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29日 0時48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29日 0時49分許 【7000元】 110年8月5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誤載為6日) 15時9分許 【5000元】 邱俊斌 臺灣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6日 1時44分許 【3萬5000元】 110年8月6日 17時55分許 【1萬元】 110年8月6日 18時3分許 【2萬元】 110年8月23日 18時44分許 【5000元】 劉世德 臺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23日 20時51分許 【5萬7000元】 110年8月23日 18時45分許 【5000元】 35 呂育儒 呂育儒於110年6月13日在FACEBOOK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分析廣告並加入LINE暱稱「串關神」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操作下注獲利云云,致呂育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6月30日 18時54分許 【1萬元】 徐婕姍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30日 21時8分 【12萬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串關神」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5月8日加入) 110年7月5日 18時56分許 【5萬元】 110年7月5日 22時30分許 【2萬元】 110年7月6日 1時28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6日 1時29分許 【2萬元】 36 王文政 王文政於110年9月25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預言家」運動彩券投注廣告並與對方聯絡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賠率高達40倍云云,致王文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9月25日 17時7分許 (入帳日期110年9月27日) 【1萬元】 王浩維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27日 某時許 【5萬5000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預言家」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8月24日遭查獲) 張溢麟 (110年8月24日遭查獲) 張溢誠 (110年8月24日遭查獲) 徐苡媞 (110年8月24日遭查獲) 黃顗咖 (110年8月24日遭查獲) 110年9月26日 20時50分許 (入帳日期110年9月27日) 【1000元】 110年9月27日 某時許 【4萬元】 110年9月26日 21時6分許 (入帳日期110年9月27日) 【9000元】 110年9月27日 20時25分許 【1萬元】 110年9月27日 20時25分後某時許 【8萬元】 110年9月29日 19時43分許 【1萬元】 110年9月29日 19時43分後某時許 【6萬元】 110年9月30日 19時9分許 【3萬元】 110年9月30日 19時9分後某時許 【4萬元】 110年10月5日 16時3分許 【1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5日 16時46分許 【1萬元】 110年10月5日 16時52分許 【5萬元】 110年10月6日 20時0分許 【1萬元】 110年10月6日 21時39分許 轉匯至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110年10月9日 18時8分許(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誤載為9分) 【1萬元】 110年10月6日 19時6分許 轉匯至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2000元】 110年10月6日 19時12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元】 110年10月6日 19時14分許 轉匯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10年10月13日 19時16分許(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誤載為17分) 【1萬元】 林伯原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13日 19時57分許 【3萬6000元】 110年10月14日 17時24分許 【1萬元】 110年10月14日 18時29分許 轉匯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000元】 110年10月14日 20時51分 【8萬元】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持有人 原扣押編號 備註 1 MSI筆記型電腦(黑色) 1臺 01-01 密碼:00000000 2 LAVIE筆記型電腦(白色) 1臺 01-02 無法開機 3 ASUS筆記型電腦(黑色) 1臺 01-03 4 ACER筆記型電腦(黑色) 1臺 01-04 5 MSI筆記型電腦(黑色) 1臺 01-05 6 IPHONE行動電話(藍色) 1支 01-06 7 IPH0NE 12行動電話(藍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黃顗珈 01-07 8 IPHONE行動電話(銀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01-08 9 TP-LINK網路分享器 1臺 01-09 10 TP-LINK網路分享器 1臺 01-10 11 TP-LINE網路分享器 1臺 01-11 12 IPHONE XS行動電話(金色)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01-12 13 無線網路攝影機 1臺 01-13 14 ASUS筆記型電腦(黑色) 1臺 01-14 15 IPHONE行動電話 1支 01-15 16 IPHONE 11PRO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馮梓喻 2-1 17 IPHONE XS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馮梓喻 2-2 18 IPHONE X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馮梓喻 2-3 19 IPHONE XS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馮梓喻 2-4 20 IPHONE行動電話(金色) 1支 馮梓喻 2-5 停用 21 SAMSUNG行動電話 1支 馮梓喻 2-6 22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馮梓喻 2-7 23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馮梓喻 2-8 24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馮梓喻 2-9 25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馮梓喻 2-10 26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馮梓喻 2-11 27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馮梓喻 2-12 28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馮梓喻 2-13 29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馮梓喻 2-14 30 IPHONE XR行動電話(白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徐苡媞 3-1-1 密碼:2580 31 IPHONE XS行動電話(白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徐苡媞 3-1-2 32 薪資袋 7個 徐苡媞 3-1-3 33 現金新臺幣 4800元 徐苡媞 3-1-4 34 玉山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 1張 徐苡媞 3-1-5 110年9月27日發還 35 第一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 1張 徐苡媞 3-1-6 110年9月27日發還 36 兆豐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徐苡媞 3-1-7 110年9月27日發還 37 永豐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徐苡媞 3-1-8 110年9月27日發還 38 合作金庫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徐苡媞 3-1-9 110年9月27日發還 39 兆豐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徐苡媞 3-1-10 110年9月27日發還 40 兆豐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徐苡媞 3-1-11 110年9月27日發還 41 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徐苡媞 3-1-12 110年9月27日發還 42 兆豐銀行存簿 (帳號:00000000000號) 1本 徐苡媞 3-1-13 110年9月27日發還 43 合作金庫銀行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本 徐苡媞 3-1-14 110年9月27日發還 44 中國信託銀行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號) 1本 徐苡媞 3-1-15 110年9月27日發還 45 第一銀行存簿 (帳號:00000000000號) 1本 徐苡媞 3-1-16 110年9月27日發還 46 玉山銀行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本 徐苡媞 3-1-17 110年9月27日發還 47 IPHONE 8行動電話(玫瑰金)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張溢麟 3-2-1 48 IPHONE XR行動電話(黑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張溢麟 3-2-2 49 SAMSUNG行動電話(金色) 1支 張溢麟 3-2-3 無法開機 50 SAMSUNG行動電話(金色) 1支 張溢麟 3-2-4 無法開機 51 XPERIA行動電話(白色) 1支 張溢麟 3-2-5 52 IPHONE行動電話(粉色) 1支 張溢麟 3-2-6 無法開機 53 IPHONE行動電話(玫瑰金)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張溢麟 3-2-7 54 IPHONE行動電話(玫瑰金)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張溢麟 3-2-8 55 IPHONE 12 PRO MAX行動電話(黑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張溢誠 3-2-9 56 華為無線分享器 1臺 張溢麟 3-2-10 57 續約服務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 1份 張溢麟 3-2-11 58 門號卡套(遠傳門號:0000000000、台哥大門號:0000000000) 2張 張溢麟 3-2-12 59 門號卡套、門號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 1份 張溢麟 3-2-13 60 張溢麟台新銀行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本 張溢麟 3-2-14 61 張溢麟中華郵政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本 張溢麟 3-2-15 62 張溢麟中華郵政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本 張溢麟 3-2-16 63 張溢麟中華郵政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本 張溢麟 3-2-17 64 中華郵政金融卡 (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張溢麟 3-2-18 65 門號卡套(門號:0000000000) 1張 張溢麟 3-2-19 66 印章 3個 張溢麟 3-2-20 67 薪資袋 2封 張溢誠 3-2-21 68 IPAD平板電腦(粉紅) 1臺 4-1 69 IPHONE 7PLUS行動電話(粉紅)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4-2 70 通行費繳費通知單 1張 4-3 71 車輛檢驗單 1張 4-4 72 ASUS筆記型電腦(黑色) 1臺 06-01 含線材、滑鼠 73 隨身碟 1個 06-02
附表三: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持有人 扣押地點 原扣押編號 備註 1 DELL筆記型電腦 1臺 廖柏俊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B1-1 2 LAVIE筆記型電腦 1臺 廖柏俊 同上 B1-2 3 LENOVO筆記型電腦 1臺 廖柏俊 同上 B1-3 4 LENOVO筆記型電腦 1臺 廖柏俊 同上 B1-4 5 LENOVO筆記型電腦 1臺 廖柏俊 同上 B1-5 6 LENOVO筆記型電腦 1臺 廖柏俊 同上 B1-6 7 SONY VIAO筆記型電腦 1臺 廖柏俊 同上 B1-7 8 LENOVO筆記型電腦 1臺 廖柏俊 同上 B1-8 9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廖柏俊 同上 B1-9 10 ACER筆記型電腦 1臺 廖柏俊 同上 B1-10 11 GIGABYTE筆記型電腦 1臺 廖柏俊 同上 B1-11 12 小米行動電話(金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12 13 華為行動電話(金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13 14 REALME行動電話(白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14 15 小米行動電話(黑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15 16 OPPO行動電話(藍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16 17 SONY XPERIA行動電話(藍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17 18 紅米行動電話(藍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18 19 小米行動電話(黑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19 20 小米行動電話(金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20 21 小米行動電話(藍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21 22 小米行動電話(黑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22 23 OPPO行動電話(黑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23 24 小米行動電話(金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24 25 小米行動電話(藍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25 26 小米行動電話(粉紅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26 27 小米行動電話(粉紅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27 28 紅米行動電話(黑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28 29 VIVO行動電話(藍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29 30 紅米行動電話(藍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30 31 HTC行動電話(黑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31 32 電腦線材 1批 廖柏俊 同上 B1-32 33 文件 1批 廖柏俊 同上 B1-33 34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廖柏俊 同上 B1-34 35 筆記本(FB半夜人數) 1本 廖柏俊 同上 1-1 36 筆記本(FB下午人數) 1本 廖柏俊 同上 1-2 37 筆記本(24點廣告人數) 1本 廖柏俊 同上 1-3 38 筆記本 1本 廖柏俊 同上 1-4 39 電話卡套 3張 廖柏俊 同上 1-5 40 電話卡套(遠傳0000000000) 1張 廖柏俊 同上 1-6 41 電話卡套(遠傳0000000000) 1張 廖柏俊 同上 1-7 42 小米行動電話(銀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1-8 43 筆記本 1本 廖柏俊 同上 1-9 44 筆記本 1本 廖柏俊 同上 1-10 45 筆記本 1本 廖柏俊 同上 1-11 46 ASUS筆記型電腦(紅色) 1臺 廖柏俊 同上 1-12 47 ACER筆記型電腦(藍色) 1臺 廖柏俊 同上 1-13 48 筆記本(藍色) 1本 廖柏俊 同上 1-14 49 薪資袋 1包(50入) 廖柏俊 同上 2-1 50 ASUS筆記型電腦(含滑鼠、線材) 1臺 廖柏俊 同上 3-1 51 AP手錶盒 1盒 廖柏俊 同上 4-1 52 IPHONE 11 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 1支 廖柏俊 同上 A-1 53 IPHONE XR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廖柏俊 同上 A-2 54 IPHONE 12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廖柏俊 同上 A-3 55 REALME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廖柏俊 同上 A-4 56 TP-LINK無線分享器(含SIM卡1張) 1臺 廖柏俊 同上 A-5 57 ASUS VIVO BOOK筆記型電腦 1臺 廖柏俊 同上 A-6 58 現金新臺幣仟元鈔 100張 廖柏俊 同上 A-7 59 現金新臺幣仟元鈔 84張 廖柏俊 同上 A-8 60 現金新臺幣伍佰仟元鈔 1張 廖柏俊 同上 A-9 61 金項鍊(含佛牌) 1條 廖柏俊 同上 B-1 62 AP手錶 1支 廖柏俊 同上 B-2 63 金戒指(大) 1只 廖柏俊 同上 B-3 64 鑽石戒指 1只 廖柏俊 同上 B-4 65 金戒指(小) 1只 廖柏俊 同上 B-5 66 BBP-2006號自小客車行車執照 1張 廖柏俊 同上 B-6 67 BBP-2006號自小客車 1輛 廖柏俊 同上 B-7 68 BBP-2006號自小客車鑰匙 1把 廖柏俊 同上 B-8 69 IPHONE 12行動電話(白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劉怡采 廖柏俊 同上 C-1 70 劉怡采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號) 1本 劉怡采 廖柏俊 同上 C-2 71 劉怡采渣打銀行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本 劉怡采 廖柏俊 同上 C-3 72 劉怡采華南銀行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號) 1本 劉怡采 廖柏俊 同上 C-4 73 劉怡采郵局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本 劉怡采 廖柏俊 同上 C-5 74 陳梅英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號) 1本 劉怡采 廖柏俊 同上 C-6 75 廖柏俊印章 3只 劉怡采 廖柏俊 同上 C-7 76 劉怡采印章 1只 劉怡采 廖柏俊 同上 C-8 77 陳梅英印章 1只 劉怡采 廖柏俊 同上 C-9 78 現金新臺幣 11000元 劉怡采 廖柏俊 同上 C-10 79 IPHONE 12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莊旺家 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1 1-1 80 IPHONE XR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莊旺家 同上 1-2 81 IPHONE XR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王柏翔 同上 1-3 82 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陳韋村) 1本 莊旺家 同上 1-4 83 IPHONE 8 PLUS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王柏翔 同上 2-1 84 ASUS筆記型電腦(含線材、滑鼠) 1臺 王柏翔 同上 2-2 85 收納盒 1個 莊旺家 同上 3-1 86 HUBLOT手錶 1只 莊旺家 同上 3-2 87 ROLEX手錶 1只 莊旺家 同上 3-3 88 鑽戒 1只 莊旺家 同上 3-4 89 主機(無線材) 1臺 莊旺家 同上 4-1
附表四:
卷證 ㈠告訴人張育綺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81至682頁) ⒉張育綺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691頁、偵10627號卷二第75頁) ⒊張育綺提出與「轟哥」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87至690頁、偵10627號卷二第71至74頁) ㈡告訴人褚懷文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71頁、偵10627號卷二第77頁) ⒉褚懷文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575至576頁、偵10627號卷二第87至88頁) ㈢告訴人翁宇鋒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27至628頁、偵10627號卷二第89至91頁) ⒉翁宇峰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634頁、偵10627號卷二第103頁) ⒊翁宇峰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33頁、第635至638頁、偵10627號卷二第104至109頁) ㈣告訴人陳玲文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39至640頁、偵10627號卷二第111至112頁) ⒉陳玲文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644頁、偵10627號卷二第120頁) ⒊陳玲文提出LINE暱稱「火力全開」帳號資料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43頁、偵10627號卷二第119頁) ㈤告訴人詹明輝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11頁、偵10627號卷二第121頁) ⒉詹明輝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615頁、偵10627號卷二第129頁) ⒊詹明輝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16頁、第607頁、偵10627號卷二第130頁) ㈥告訴人曾湘穎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03頁、偵10627號卷二第131頁) ⒉曾湘穎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08至609頁、偵10627號卷二第139至140頁) ㈦告訴人吳華斌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77至578頁、偵10627號卷二第141頁) ㈧告訴人董瑀暐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83至584頁、偵10627號卷二第151至152頁) ⒉董瑀暐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589頁、第591頁、偵10627號卷二第161至163頁) ⒊董瑀暐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589至592頁、偵10627號卷二第161至167頁) ㈨告訴人謝金樹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93至594頁、偵10627號卷二第169頁) ⒉謝金樹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98頁、偵10627號卷二第176頁) ⒊謝金樹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599至602頁、偵10627號卷二第177至180頁) ㈩告訴人沈佳駿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49頁、偵10627號卷二第181頁) ⒉沈佳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55至657頁、偵10627號卷二第193至194頁) ⒊沈佳駿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58至661頁、偵10627號卷二第191至192頁、第195至198頁) 告訴人吳湘梅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73至674頁、偵10627號卷二第203至204頁) ⒉吳湘梅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680頁、偵10627號卷二第214頁) ⒊吳湘梅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79至680頁、偵10627號卷二第213至214頁) 告訴人張晉睿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63頁、偵10627號卷二第215頁) ⒉張晉睿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671頁、偵10627號卷二第229頁) ⒊張晉睿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67至671頁、偵10627號卷二第225至229頁) 告訴人簡紹葳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63頁、偵10627號卷二第231頁) ⒉簡紹葳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69頁、偵10627號卷二第239頁) ⒊簡紹葳提出「火力全開」YOUTUBE廣告網頁資料(見偵27169號卷一第569頁、偵10627號卷二第239頁) 告訴人廖峰慶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17至618頁、偵10627號卷二第241至242頁) ⒉廖峰慶提出與「轟哥」WhatsAPP對話紀錄及「火力全開」 FACEBOOK網頁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21至625頁、偵10627號卷二第247至251頁) 告訴人洪良山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73至74頁、偵10627號卷二第253至254頁) ⒉洪良山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80頁、偵10627號卷二第266頁) ⒊洪良山與「豪哥」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81至82頁、偵10627號卷二第263至264頁) 告訴人林怡君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83至84頁、偵10627號卷二第267至268頁) ⒉林怡君提出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含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39391號卷二第89至99頁、偵10627號卷二第277至287頁) 告訴人黃芬玓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01至102頁、偵10627號卷三第3至4頁) ⒉黃芬玓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見偵39391號卷二第107至108頁、偵10627號卷三第13至14頁) ⒊黃芬玓與「P」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09至117頁、偵10627號卷三第15至23頁) 告訴人邱郁婷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19至120頁、偵10627號卷三第25至26頁) ⒉邱郁婷與「Lucky King」、「執行長專屬」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28至131頁、偵10627號卷三第37至40頁) 告訴人蘇偉智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33至134頁、偵10627號卷三第41至42頁) ⒉蘇偉智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39391號卷二第143頁、偵10627號卷三第57頁) ⒊蘇偉智與「仙姑」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39至142頁、偵10627號卷三第53至56頁) 告訴人孫嘉禧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45頁、偵10627號卷三第59頁) ⒉孫嘉禧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49頁、偵10627號卷三第70頁) ⒊孫嘉禧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50至151頁、偵10627號卷三第69至71頁) 告訴人胡延華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53頁、偵10627號卷三第73頁) ⒉胡延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57頁、偵10627號卷三第79頁) 告訴人陳俊嘉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59至160頁、偵10627號卷三第81至82頁) ⒉陳俊嘉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69至171頁、偵10627號卷三第97至99頁) ⒊陳俊嘉與「中哥」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67至168頁、偵10627號卷三第95至96頁) 告訴人劉軒宏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73至174頁、偵10627號卷三第101至102頁) ⒉劉軒宏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79至181頁、偵10627號卷三第115至117頁) ⒊劉軒宏提出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79至180頁、偵10627號卷三第115至116頁) 告訴人王家瑋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83頁、偵10627號卷三第119頁) ⒉王家偉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及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簿影本(見偵39391號卷二第187頁、第189至190頁、偵10627號卷三第127至129頁) ⒊王家偉提出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87至188頁、偵10627號卷三第129至130頁) 告訴人葉怩君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731頁、偵10627號卷三第131至132頁) ⒉葉怩君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見偵27169號卷一第737至751頁、偵10627號卷三第139至146頁) 告訴人王柏皓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205至206頁、偵10627號卷三第147至148頁) ⒉王柏皓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211至212頁、偵10627號卷三第159至160頁) ⒊王柏皓與「哥」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213至220頁、偵10627號卷三第161至168頁) 告訴人黃怡瑜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93頁、偵10627號卷三第169頁) ⒉黃怡瑜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707頁、偵10627號卷三第187頁) ⒊黃怡瑜與「現金哥」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99至706頁、偵10627號卷三第179至186頁) 告訴人王柔涵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709至710頁、偵10627號卷三第189至190頁) ⒉王柔涵與「現金哥」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偵27169號卷一第713至715頁、偵10627號卷三第195至197頁) 告訴人蔡明記部分(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627號卷三第199至200頁) ⒉蔡明記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10627號卷三第207至209頁) 告訴人林奕志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725至726頁、偵10627號卷三第211至212頁) ⒉林奕志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729頁、偵10627號卷三第217頁) ⒊林奕志與「浴火重生」、「奇蹟飛哥」LINE對話紀錄擷圖 (見偵27169號卷一第730頁、偵10627號卷三第218頁) 告訴人張家瑋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251頁、偵10627號卷三第219頁) ⒉張家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39391號卷二第259頁、偵10627號卷三第231頁) ⒊張家瑋與「浴火重生」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257至258頁、偵10627號卷三第227至229頁) 告訴人蘇珮瑄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261頁、偵10627號卷三第233頁) ⒉蘇珮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39391號卷二第264至265頁、偵10627號卷三第239至240頁) ⒊蘇珮瑄與「浴火重生」LINE對話紀錄擷圖、提出賽事投注明細資料(見偵39391號卷二第266至271頁、偵10627號卷三第241至246頁) 告訴人許建文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717至718頁、偵10627號卷三第247頁) ⒉許建文與「奇蹟飛哥」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723至724頁、偵10627號卷三第257至260頁) 告訴人蔡沛汝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279頁、偵10627號卷三第261頁) ⒉蔡沛汝台南成功路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283至287頁、第291頁、偵10627號卷三第273至279頁) ⒊蔡沛汝與「飛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289至290頁、第292至294頁、偵10627號卷三第269至272頁、第274頁) 告訴人呂育儒部分(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627號卷三第281至282頁) ⒉呂育儒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偵10627號卷三第294至295頁) ⒊呂育儒與「串關神」LINE對話紀錄照片(偵10627號卷三第291至294頁) 告訴人王文政部分(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627號卷三第297頁) ⒉王文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0627號卷三第305至307頁)
附表五: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張育綺部分) 廖柏俊犯發起犯罪組織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褚懷文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翁宇鋒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4(陳玲文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5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5(詹明輝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6(曾湘穎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7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7(吳華斌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8(董瑀暐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9(謝金樹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0(沈佳駿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1(吳湘梅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2(張晉睿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3(簡紹葳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4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4(廖峰慶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5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5(洪良山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6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6(林怡君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7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7(黃芬玓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8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8(邱郁婷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馮梓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9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9(蘇偉智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馮梓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0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0(孫嘉禧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馮梓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1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1(胡延華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2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2(陳俊嘉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3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3(劉軒宏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4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4(王家瑋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5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5(葉怩君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6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6(王柏皓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7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7(黃怡瑜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8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8(王柔涵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9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9(蔡明記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馮梓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張溢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徐苡媞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0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0(林奕志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1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1(張家瑋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2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2(蘇珮瑄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3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3(許建文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4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4(蔡沛汝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馮梓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徐苡媞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5(呂育儒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馮梓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6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6(王文政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附表六:
編號 告訴人 起訴及追加起訴所載參與之被告 實際參與調解或和解之相對人 履行情形 備註 1 張育綺 即附表一編號1 廖柏俊 莊旺家 張溢麟 黃顗珈 廖峟勛 林坤壕 金額不明 見本院824號卷二第483至485頁 2 翁宇鋒 即附表一編號3 廖柏俊 莊旺家 張溢麟 黃顗珈 林坤壕 2萬5000元 見本院824號卷二第479至481頁 3 陳玲文 即附表一編號4 廖柏俊 莊旺家 張溢麟 黃顗珈 林坤壕 應係3萬元 見本院824號卷二第487至489頁 4 董瑀暐 即附表一編號8 廖柏俊 莊旺家 張溢麟 黃顗珈 林協鴻 金額不明 見本院824號卷二第474至477頁 5 謝金樹 即附表一編號9 廖柏俊 莊旺家 張溢麟 黃顗珈 林協鴻 金額不明 見本院824號卷二第474至477頁 6 沈佳駿 即附表一編號10 廖柏俊 莊旺家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張溢麟 蘇禧年 3萬9000元和解成立,並全部履行 見本院824號卷二第541至542頁 廖柏俊、莊旺家、梁廣興、張溢麟平均各負擔9750元 7 張晉睿 即附表一編號12 廖柏俊 莊旺家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廖柏俊 1萬元和解成立,已履行完畢 見本院824號卷二第127至131頁、第507頁、第545頁 廖柏俊負擔1萬元 8 簡紹葳 即附表一編號13 廖柏俊 莊旺家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陳佳皇 金額不明 見本院824號卷二第195至196頁 9 黃芬玓 即附表一編號17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馮梓喻 張溢麟 張溢誠 2萬1000元調解成立,已履行完畢 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551至553頁 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張溢麟平均各負擔4200元 10 邱郁婷 即附表一編號18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馮梓喻 張溢麟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馮梓喻 張溢麟 邱鉦峰 10萬元調解成立,僅履行5萬元 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89頁,824號卷二第551至555頁 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平均各負擔8333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11 蘇偉智 即附表一編號19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馮梓喻 張溢麟 黃顗珈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馮梓喻 張溢麟 邱鉦峰 5萬元和解成立,僅履行3萬元 見本院824號卷二第557至565頁 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平均各負擔5000元 12 陳俊嘉 即附表一編號22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廖柏俊 31萬5000元和解成立,已履行完畢 見本院824號卷二第567至573頁 廖柏俊負擔31萬5000元 13 葉怩君 即附表一編號25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陳佳皇 金額不明 見本院824號卷二第193至194頁 14 王柔涵 即附表一編號28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馮梓喻 張溢麟 張溢誠 3萬元調解成立,已履行完畢 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551至553頁 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張溢麟平均各負擔6000元 15 蔡明記 即附表一編號29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馮梓喻 張溢麟 張溢誠 徐苡媞 黃顗珈 廖柏俊 25萬1900元和解成立,已履行完畢 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119至123頁 廖柏負擔25萬1900元 16 林奕志 即附表一編號30 廖柏俊 莊旺家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馮梓喻 張溢麟 張溢誠 5萬元調解成立,已履行完畢 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551至553頁 廖柏俊、莊旺家、梁廣興、張溢麟平均各負擔1萬2500元 17 蔡沛汝 即附表一編號34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馮梓喻 張溢麟 張溢誠 徐苡媞 黃顗珈 馮梓喻 張溢麟 張溢誠 徐苡媞 6萬元調解成立,已履行完畢 見本院1197號卷一第331至332頁,本院1197號卷二第217頁 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平均各負擔1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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