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書」12份交付予陳紹川而行使,使陳紹川確信確有送鑑定 及製作條碼,足生損害於陳紹川、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待製作完成 後,蔡玟玟又再佯稱:12個骨灰罐中有6個沒有內膽云云, 致陳紹川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鄭丞祐以39萬元之價格為6 個骨灰罐製作內膽,並先後於105年4月11日、4月26日匯款2 0萬元、19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戶內。於105年5月12日骨灰罐內膽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再 佯稱:陳紹川持有之萬壽山塔位無法同時放置2個骨灰罐, 伊是大家族,要買6個塔位才夠放置12個骨灰罐,要求換成 淡水宜城墓園的塔位云云,蔡玟玟竟在約定書上甲方欄位偽 造「蔡慧玟」之署名1枚,用以表示擔保產權移轉完成後, 甲方不得再以產權或容器為由逕行乙方要求任何行為,並交 予陳紹川收執,足以生損害陳紹川及「蔡慧玟」之權益。因 陳紹川表示資金不足,鄭丞祐乃佯裝同意陳紹川以60萬元之 價格換購6個淡水宜城墓園的塔位,陳紹川因此陷於錯誤, 又於105年5月17日匯款6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待陳紹川購買6個淡水宜城墓園塔位後 ,鄭丞祐隨即以買方尚未拿到補助款,無法支付價金云云, 藉故拖延交易,陳紹川始知受騙,因此受有179萬元之損失 。
㈨林競惠部分(陳佑昌、蔡玟玟、已成年林先生、黃上茹、張 喆茵、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5年1月間,陳佑昌撥打電話與林競惠聯繫,得知林競惠 有塔位加骨灰罐欲轉售,隨即與林競惠相約洽談轉售事宜。 並與林競惠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身分不詳自稱「林先生 」之成年男子假扮買家,誆稱有意以總價2320萬元購買林競 惠所有之全部塔位及骨灰罐云云,陳佑昌隨即向林競惠佯稱 :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4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 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致林 競惠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於105年1月22日匯款40萬元至天 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林競惠匯 款後,陳佑昌與林競惠再相約至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由 蔡玟玟假扮買家「林先生」之代表,向林競惠佯稱:骨灰罐 需要寶石鑑定及製作條碼認證才願購買云云,林競惠為求順 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28萬元之價格將22個骨灰 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以上開40萬元履約保證金為訂 金,先後於105年1月28日交付30萬元訂金予陳佑昌,於105 年1月29日匯款58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帳戶內。陳佑昌事後將將黃上茹、張喆茵以上述方
法,偽造完成之偽造「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 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12份交 付予林競惠,使林競惠確信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足生 損害於林競惠、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 稱:22個骨灰罐中有10個沒有內膽云云,致林競惠陷於錯誤 ,又復同意由天璽公司以50萬元之價格為10個骨灰罐製作內 膽,並於105年2月24日匯款5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待骨灰罐內膽製作完成後,蔡玟玟 又再佯稱:骨灰罐之內膽需製作條碼建檔云云,林競惠為順 利完成交易,於105年3月10日又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50萬元 之價格為22個骨灰罐製作內膽條碼,並於同日交付50萬元現 金予鄭丞祐。鄭丞祐事後將黃上茹、張喆茵以上述方法,偽 造完成之偽造「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 「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22份交付予林 競惠,使林競惠確信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足生損害於 林競惠、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 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22 個骨灰罐中有10個沒有刻心經云云,致林競惠陷於錯誤,同 意由天璽公司以42萬元之價格為10個骨灰罐刻經文,並於10 5年4月6日及4月14日匯款12萬元及3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 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再 佯稱:林競惠持有之龍寶山及金山陵園塔位無法同時放置2 個骨灰罐,要求換成淡水宜城墓園的塔位云云,林競惠因此 陷於錯誤,又同意以每個10萬元共60萬元由天璽公司代為購 買6個淡水宜城墓園之塔位,並於105年5月13日及5月16日匯 款45萬元及1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戶內。其間,林競惠因察覺有異,另請熟識之惠國禮儀公 司人員代為打聽上情,鄭丞祐得知後,遂趁機向林競惠佯稱 :該禮儀公司人員至天璽公司鬧事,並要求分紅,要求林競 惠支付50萬元和解金解決問題,否則交易無法繼續云云,致 林競惠陷於錯誤,乃於105年6月29日至天璽公司交付現金50 萬元。待林競惠購得6個淡水宜城墓園塔位後,蔡玟玟又再 佯稱:僅有6個淡水宜城墓園塔位不夠,尚須16個云云,因 林競惠無力支付拒絕,蔡玟玟即藉故指責林競惠違約,而使 林競惠簽立自願放棄交易聲明書放棄交易,並支付6萬6000 元保管費予鄭丞祐將放置在天璽公司之骨灰罐取回。嗣林競 惠始知受騙,因此受有386萬6000元(起訴書誤載380萬元) 之損失。
㈩盧阿巡部分(鄭永裕、王志安、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未
據起訴』、蔡玟玟、黃上茹、張喆茵、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4年12月間,鄭永裕撥打電話與盧阿巡聯繫,得知盧阿 巡有塔位加骨灰罐欲轉售,隨即至盧阿巡之住處,與其洽談 轉售事宜,並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於104年12月30日 ,先由王志安與盧阿巡相約見面,佯稱:已找到買家,願以 1組功德牌位加塔位60萬元購買,若加骨灰罐一併銷售,可 以賣得80萬元云云;再於105年1月11日,由蔡長谷要求將盧 阿巡持有之骨灰罐先運送至天璽公司後,佯稱:買家很中意 骨灰位的位置,連同骨灰罐每組願出價90至100萬元購買云 云。隨後又與盧阿巡相約於105年1月27日至天璽公司見面, 轉由陳佑昌出面處理買賣事宜,並由孟祥文(未據起訴)假 扮買家佯裝有意願購買,陳佑昌隨即向盧阿巡佯稱:為確保 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2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 金,若一方違約,履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盧阿巡因 心存疑慮未立即同意,陳佑昌乃再於隔日向盧阿巡佯稱:對 方已匯款20萬元至天璽公司帳戶云云,致盧阿巡因此陷於錯 誤,於105年1月28日匯款2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於105年2月25日陳佑昌與盧阿巡 再相約至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由蔡玟玟假扮買方代表, 向盧阿巡佯稱:骨灰罐需要寶石鑑定及製作條碼認證才願購 買云云,盧阿巡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5萬 元之價格將2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5年3 月8日匯款1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 分行帳戶內。陳佑昌事後將黃上茹、張喆茵以上述方法,偽 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 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2份交付予盧阿巡, 使其相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足生損害於盧阿巡、 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 等人之權益。嗣於105年3月29日,蔡玟玟再謊稱:骨灰罐中 沒有內膽云云,致盧阿巡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 15萬元之價格為2個骨灰罐製作內膽,並於105年3月30日匯 款1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 待骨灰罐內膽製作完成後,盧阿巡與蔡玟玟在天璽公司見面 交易,蔡玟玟再度騙稱:沒有物料契約云云,因盧阿巡拒絕 ,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盧阿巡始知受騙,受有50萬元之 損失。
楊玉琴、蘇麗珠部分(吳沅駿、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 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5年1月間,天璽公司不詳身分之成年人撥打電話與楊玉 琴聯繫,得知楊玉琴及其友人蘇麗珠共同持有塔位及骨灰罐
欲轉售,鄭丞祐隨即派遣蔡長谷、吳沅駿至高雄市路竹區與 楊玉琴、蘇麗珠相約洽談轉售事宜。其後由陳佑昌接手處理 買賣事實,於105年3月間,向楊玉琴、蘇麗珠佯稱:已找到 買家云云,再於105年3月15日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蔡玟 玟假扮買家佯裝有意以1組塔位及骨灰罐60萬元之價格購買 ,陳佑昌隨即向楊玉琴與蘇麗珠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 方需各付50萬元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 ,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蔡玟玟並佯裝撥打電話要求家 人匯入履約保證金,致楊玉琴與蘇麗珠陷於錯誤而同意,於 105年3月17日匯款5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文心分行帳戶內。匯款後,陳佑昌與楊玉琴與蘇麗珠再相 約至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蔡玟玟佯稱:骨灰罐需要材質 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才願購買云云,楊玉琴與蘇麗珠為求順 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每個骨灰罐6萬5000元共162 萬5000之價格,將25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以 上開50萬元為訂金,再於105年4月12日、4月15日匯款42萬5 000元、7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 行帳戶內。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骨灰罐中沒有 內膽云云,致楊玉琴與蘇麗珠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天璽公 司以142萬5000元之價格為25個骨灰罐製作內膽,並於105年 4月28日、5月6日匯款80萬元、62萬5000元至天璽公司所有 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待骨灰罐內膽製作完成後 ,蔡玟玟又再佯稱:骨灰罐之內膽需製作條碼建檔云云,楊 玉琴與蘇麗珠為順利交易,於105年6月16日又再同意由天璽 公司以180萬元之價格為25個骨灰罐製作內膽條碼,並於105 年6月16日、6月23日、6月29日匯款80萬元、80萬元、20萬 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待製作 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缺少有信託的生前契約云云,致 楊玉琴與蘇麗珠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87萬元 之價格代購25份慈恩緣禮儀公司之生前契約,並於105年8月 9日、8月16日、8月17日匯款100萬元、77萬元、10萬元至天 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待製作完成後 ,蔡玟玟又再佯稱:上開生前契約附贈25個骨灰罐亦需提領 出至天璽公司供其觀看云云,於尚未提領前,楊玉琴與蘇麗 珠經警方通知始知受騙,因此受有672萬元之損失。 戴鳳英部分(蔡長谷、王志安、陳佑昌、蔡玟玟、不詳成年 男子、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5年3月間,蔡長谷、王志安先後撥打電話與戴鳳英聯繫 得知戴鳳英有塔位欲轉售,隨即與戴鳳英相約洽談轉售事宜 ,並於105年3月中旬,與戴鳳英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陳
佑昌接手處理買賣事宜,再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裝有意購買 12個骨灰罐,蔡玟玟觀看戴鳳英持有之骨灰罐後,謊稱:骨 灰罐需要製作條碼認證才願購買云云,陳佑昌表示製作1個 需2萬元,戴鳳英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先將1 0個骨灰罐製作條碼,並於105年3月21日及3月30日各匯款10 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待 製作完成後,戴鳳英至天璽公司,蔡玟玟再誆稱:12個骨灰 罐中尚有2個沒有條碼云云,並以此藉故取消交易。陳佑昌 於105年4月間,又向戴鳳英佯稱:找到其他買家願意購買云 云,並與戴鳳英相約至天璽公司見面,由身分不詳之成年男 子假扮買家佯裝有意購買戴鳳英持有之12個骨灰罐,惟佯稱 :骨灰罐需加裝內膽才願購買云云,致戴鳳英陷於錯誤,又 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每個7萬元之價格先為5個骨灰罐加裝內 膽,並於105年4月29日、5月13日、5月20日先後匯款10萬元 、10萬元、1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戶內。於骨灰罐內膽製作完成後,該不詳之成年男子買家 ,在天璽公司,又對戴鳳英佯稱:12個骨灰罐均需加裝內膽 ,否則無法交易云云,因戴鳳英資金不足拒絕,該成年男子 即藉故取消交易,戴鳳英始知受騙,因此受有55萬元之損失 。
曾完妹部分(陳品宇、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共犯部 分):
於104年11月間,陳佑昌撥打電話與曾完妹聯繫得知曾完妹 有塔位欲轉售,隨即與曾完妹相約洽談轉售事宜,再由陳品 宇與曾完妹聯繫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於105年3月11日 ,陳佑昌與曾完妹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蔡玟玟假扮買家 佯裝有意以1套塔位、功德牌位及骨灰罐70萬元之價格購買 ,陳佑昌隨即向曾完妹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 1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 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蔡玟玟並佯與曾完妹簽立「塔位墓園 買賣履約保證書」取信於曾完妹,致曾完妹因此陷於錯誤, 於同日匯款1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 分行帳戶內。匯款後,陳佑昌與曾完妹再相約至天璽公司洽 談買賣事宜,蔡玟玟佯稱:曾完妹持有之骨灰罐不是玉石材 質,家族不要云云,陳佑昌隨即鼓吹:天璽公司有認識廠商 可以1個3萬7000元代購云云,經曾完妹拒絕。事後曾完妹自 行向其他友人商借5個玉石材質之骨灰罐並與蔡玟玟聯繫, 蔡玟玟佯裝觀看後,又佯稱:骨灰罐需要製作條碼認證才願 購買云云,經曾完妹拒絕,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於105 年5月間,曾完妹至天璽公司要求返還10萬元履約保證金及
骨灰罐時,鄭丞祐隨即佯稱:係曾完妹違約導致交易無法繼 續,10萬元應歸屬對方,且須再支付10萬元違約金取回骨灰 罐云云,拒絕將骨灰罐返還,曾完妹始知受騙,受有10萬元 之損失。
鄭劉秀英部分(蔡玟玟、陳佑昌、鄭丞祐共犯部分;鄭永裕 提供帳戶部分):
於105年2月間,蔡玟玟撥打電話與鄭劉秀英聯繫,告知:伊 係慷恩人本有限公司人員,透過網路得知鄭劉秀英有塔位要 出售,該公司可代為轉售云云,經鄭劉秀英應允,隨即與假 扮買家自稱「陳俊明」之陳佑昌一同至鄭劉秀英住處洽談。 陳佑昌佯裝有意願購買以1組塔位加骨灰罐35萬元之價格購 買10組,蔡玟玟隨即向鄭劉秀英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 方需各付4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云云,致鄭 劉秀英陷於錯誤,於105年3月3日匯款4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 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待匯款後,蔡玟 玟與陳佑昌又一同至鄭劉秀英住處洽談買賣事宜,陳佑昌復 佯稱:家族人員要求骨灰罐內膽要有條碼建檔才願購買云云 ,鄭劉秀英為求順利出售,因此同意,蔡玟玟隨即表示可由 鄭丞祐代為製作,致鄭劉秀英陷於錯誤,同意由鄭丞祐以每 個10萬元之價格,為10個骨灰罐之內膽製作條碼建檔,以上 開40萬元履約保證金為訂金,並於105年3月18再日匯款60萬 元至鄭永裕所有之上開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待製作 完成後,陳佑昌、蔡玟玟又至鄭劉秀英住處,陳佑昌對其佯 稱:家族人員說要有生前契約才願購買云云,致鄭劉秀英不 疑有詐,購買10份慈恩緣禮儀公司緣吉祥生前契約,並於10 5年4月22日及4月26日匯款37萬5000元、37萬5000元至鄭永 裕所有之上開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待購得後,蔡玟 玟即將上開生前契約所附之骨灰罐交付予鄭劉秀英,陳佑昌 觀看鄭劉秀英持有之骨灰罐後,又再佯稱:該10個骨灰罐與 先前鄭劉秀英原來持有之骨灰罐顏色不同,要求將全部20個 骨灰罐刻經文使顏色一致,並願先付20萬元,但需於指定期 間內交貨云云,致鄭劉秀英因此陷於錯誤,又同意由鄭丞祐 以每個8萬元之價格為20個骨灰罐刻經文,並於105年5月24 日、5月26日、6月17日匯款30萬元、30萬元、50萬元、30萬 元共140萬元至鄭永裕所有之上開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 戶。待匯款後,鄭丞祐即刻意拖延交貨,致鄭劉秀英屆期無 法履約,陳佑昌隨即藉故取消交易。鄭劉秀英始知受騙,因 此受有315萬元之損失。
林東進部分(王志安、陳佑昌、李承奕、蔡玟玟、鄭丞祐共 犯部分):
於105年1月間,天璽公司不詳身分之成年人撥打電話與林東 進聯繫,得知林東進有塔位及骨灰罐欲轉售,鄭丞祐隨即派 遣王志安至林東進之住處,與林東進洽談轉售事宜,並簽立 「委託銷售契約書」。王志安於105年3月間,與林東進相約 在天璽公司見面,轉由陳佑昌處理買賣事宜,再由蔡玟玟假 扮買家佯裝有意購買,陳佑昌隨即向林東進佯稱:為確保契 約成立,雙方需各付2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 ,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致林東進因此陷 於錯誤,先交付20萬元之本票1張(鄭丞祐事後已歸還該本 票予林東進)作為擔保。隨後,陳佑昌又與林東進再相約天 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蔡玟玟又佯稱:骨灰罐沒有鑑定及條 碼建檔,家族人員不要云云,陳佑昌隨即表示天璽公司有認 識廠商可以1個4萬元代為製作云云,林東進為求交易順利完 成,同意由天璽公司以每個4萬元之價格為5個骨灰罐鑑定及 製作條碼,並於105年4月18日匯款2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 佯稱:骨灰罐內膽亦須製作條碼建檔云云,因林東進有所遲 疑,李承奕即出面指責林東進,佯稱:因林東進不配合,致 交易無法繼續云云,致林東進陷於錯誤,同意由天璽公司以 每個5萬元之價格為5個骨灰罐內膽製作條碼,並於105年6月 22日、7月19日匯款20萬元、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需 交付上述20萬元履約保證金,始願繼續交易云云,因林東進 拒絕,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嗣林東進向天璽公司要求將 骨灰罐返還時,鄭丞祐再佯稱:林東進違約導致交易無法繼 續,應支付20萬元違約金,始得取回骨灰罐云云,林東進始 知受騙,因此受有45萬元之損失。
楊秀月部分(王志安、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黃上茹、 張喆茵、鄭丞祐等人共犯):
於105年4月間,蔡長谷撥打電話與楊秀月聯繫,得知楊秀月 有塔位及骨灰罐欲轉售後,即先後由蔡長谷、王志安與楊秀 月相約洽談轉售事宜。並於105年4月下旬,與楊秀月相約在 天璽公司見面,由陳佑昌接手處理買賣事實,蔡玟玟假扮買 家佯裝有意以1組塔位、骨灰罐加生前契約200萬元之價格購 買,陳佑昌隨即向楊秀月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 付2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 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致楊秀月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於 105年4月21日匯款2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文心分行帳戶內。匯款後,陳佑昌與楊秀月再相約至天璽 公司洽談買賣事宜,蔡玟玟佯稱:骨灰罐需要材質鑑定及製
作條碼建檔才願購買云云,楊秀月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 由天璽公司以59萬元之價格將6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 條碼,並將上開20萬元轉為訂金,於105年5月13日、5月18 日匯款19萬5000元2次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帳戶內。陳佑昌事後將黃上茹、張喆茵以上述方法 ,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 「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6份交付予林東 進楊秀月,使其確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足生損害 於楊秀月、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 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蔡玟玟又再佯稱:骨灰罐中內膽亦 須有條碼建檔云云,致楊秀月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天璽公 司以45萬之價格為6個骨灰罐製作內膽條碼建檔,並於105年 6月6日如數匯款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戶內。黃上茹、張喆茵依鄭丞祐等人指示以上述方法,偽造 「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 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6份。蔡玟玟又再佯稱:骨灰 罐之內膽需有認證書云云,楊秀月為順利交易,又再同意由 天璽公司以45萬元之價格為6個骨灰罐內膽認證,並105年7 月7日、7月12日匯款25萬元、2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陳佑昌事後交付廠商所附之「專 利奈米防黴抗菌內膽產品認證書」,使楊秀月誤信確有送認 證。待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缺少生前契約云云,致楊 秀月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45萬元之價格代購6 份慈恩緣禮儀公司之緣吉祥生前契約,並於105年8月9日、8 月11日匯款27萬元、18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戶內。待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骨灰罐雕刻 一條龍云云,鄭丞祐亦在旁鼓吹:製作完成後,即可順利交 易云云,致楊秀月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代為處理 ,並於105年10月17日、10月21日匯款25萬元、8萬元至天璽 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尚未製作完成前 ,楊秀月經警方通知,並上述黃上茹、張喆茵偽造完成「00 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6份交予楊秀月,楊 秀月始知受騙,受有227萬元之損失。
魏文照部分(吳沅駿、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共 犯部分):
於105年3月間,吳沅駿撥打電話與魏文照聯繫,得知魏文照 有塔位及骨灰罐欲轉售後,即先後由吳沅駿、蔡長谷與魏文 照相約洽談轉售事宜,並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並於105年4 月上旬,陳佑昌以電話通知魏文照已找到買家,與魏文照相 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續由陳佑昌接手處理買賣事實,魏文照
於105年4月20日,至天璽公司,再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稱因 家族遷葬需很多骨灰位;魏文照之骨灰罐、骨灰位、功德牌 位憑證及生前契約相當不錯,都很喜歡云云,陳佑昌即佯裝 以1組(1個骨灰位、2個骨灰罐、2功德牌位及2個生前契約 )150萬元,共5組合計750萬元之價格買賣,蔡玟玟聽了未 有異議,陳佑昌隨即再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 4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 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致魏文照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先行 交付40萬元本票1張(事後寄還魏文照)作為擔保,又因資 金不足,經陳佑昌表示公司可代墊20萬元,魏文照遂於105 年4月21日、4月25日匯款10萬元、1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匯款後,陳佑昌於105 年6月某日打電話與魏文照相約至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 在天璽公司見面時,蔡玟玟又佯稱:骨灰罐需要材質鑑定及 製作條碼建檔才願購買云云,陳佑昌隨即表示公司有認識之 廠商,1個只要9萬元,因魏文照拒絕,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 易,並由鄭丞祐出面要求支付剩餘之20萬元保證金作為賠償 ,若不交付即需將10個骨灰罐(魏文照事後已領回)做為抵 償,至此魏文照始知受騙,並受有20萬元之損失。 施永傑部分(吳沅駿、王志安、蔡玟玟、黃光偉、黃上茹、 張喆茵、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5年3月間,吳沅駿撥打電話與施永傑聯繫,得知施永傑 有塔位及骨灰罐欲轉售後,即先後由吳沅駿、王志安與施永 傑相約洽談轉售事宜,因而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嗣後王志 安打電話通知施永傑已經找到買家,並於105年4月21日,與 施永傑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裝有意以 1組塔位、骨灰罐加生前契約80萬元之價格購買,王志安隨 即向施永傑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10萬元匯至 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 他方云云,致施永傑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於105年4月22日 匯款1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 戶內。匯款後,王志安與施永傑再相約於105年5月9日在天 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蔡玟玟佯稱:骨灰罐需要材質鑑定及 製作條碼建檔可申請政府補助,否則不願購買云云,施永傑 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個6萬5000元之價格 將12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5年5月9日、5 月12日匯款39萬元、39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王志安事後將黃上茹、張喆茵以上述 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 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12份交付
予施永傑,使其確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足生損害 於施永傑、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 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 骨灰罐硬度不足,需加裝內膽云云,致施永傑陷於錯誤,又 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7萬5000元之價格為12個骨灰罐製作 內膽,並於105年5月30日匯款4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另於105年6月1日交付45萬元現 金予天璽公司人員。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骨灰 罐之內膽需有條碼建檔云云,施永傑為順利交易,又再同意 由天璽公司以84萬元之價格為12個骨灰罐內膽認證,並105 年6月28日、7月11日匯款42萬元、42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 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王志安事後將黃上茹、張喆 茵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 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1 2份交付予施永傑,使其確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 足生損害於施永傑、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待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 稱:缺少生前契約云云,致施永傑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天 璽公司以16萬元之價格代購2份慈恩緣禮儀公司緣吉祥生前 契約,並於105年8月1日匯款16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待完成後,由黃光偉假扮為蔡玟 玟之大哥蔡志偉,出面佯稱:蔡氏宗親會要求骨灰罐需雕刻 經文云云,並出示100萬元現金表示有誠意作買賣,陳佑昌 (未據起訴)在旁誆稱:買家願幫你出24萬元,刻經文後一 定會交易云云,致施永傑陷於錯誤,同意由天璽公司代為處 理,並於105年8月30日、9月7日匯款78萬元、102萬元至天 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製作完成後, 黃光偉佯稱:蔡氏宗親會認為龍巖公司條件較好,不願購買 云云,藉故拖延交易,施永傑欲取回骨灰罐,鄭丞祐又出面 佯稱:會再跟買家商量云云,嗣施永傑經警方通知始知受騙 ,因此受有458萬元之損失。
劉潘惠仔部分(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
於105年5月間,蔡長谷撥打電話與劉潘惠仔聯繫,得知劉潘 惠仔有塔位及骨灰罐欲轉售後,即至劉潘惠仔之住處,與其 洽談轉售事宜。嗣於105年6月20日,由陳佑昌與劉潘惠仔相 約匯在天璽公司見面,再由蔡玟玟假扮買家,陳佑昌誆稱以 1組塔位、骨灰罐加生前契約89萬元之價格成交,蔡玟玟聽 聞後不反對,陳佑昌提議雙方簽立「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 書」;陳佑昌隨即向劉潘惠仔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
需各付1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 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致劉潘惠仔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 交付10萬元現金予陳佑昌。過二週後,陳佑昌與劉潘惠仔再 相約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蔡玟玟佯稱:骨灰罐沒有材質 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無法申請政府補,不家族不要購買云云 ,陳佑昌亦在旁鼓吹:公司有認識廠商1個骨灰罐寶石鑑定 及條碼建檔20萬元云云,劉潘惠仔乃先行交付10萬元之本票 作為同意製作之擔保,嗣返家後因認有異狀未依約匯款至天 璽公司,陳佑昌即藉故取消交易,並要求劉潘惠仔簽立「自 願放棄交易聲明書」。劉潘惠仔事後始知受騙,因此受有10 萬元之損失。
湯秋姈部分:
⒈(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3年12月間,鄭丞祐撥打電話與湯秋姈聯繫,佯稱:湯 秋姈放在仲介公司的骨灰罐很好,有買家蔡小姐想要購買云 云,隨即與蔡玟玟一同至湯秋姈住處觀看骨灰罐,由蔡玟玟 假扮買家佯稱:骨灰罐子材質很好,但需加裝內膽才願購買 云云,湯秋姈為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鄭丞祐以每個2萬500 0元之價格將40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分兩次交付共100萬元 現金予鄭丞祐。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骨灰罐需要 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才願購買云云,湯秋姈為求順利出 售,乃同意交由鄭丞祐以1個3萬元之價格將40個骨灰罐送材 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4年1月7日、1月23日匯款20萬元 、69萬元至鄭丞祐指定之林子珆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餘款支付現金,共交付120萬元。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 又再佯稱:須有生前契約才要購買云云,因湯秋姈拒絕,蔡 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事後因湯秋姈取得生前契約,乃再於 104年10月間與蔡玟玟聯繫洽談買賣事宜,蔡玟玟又再佯稱 :骨灰罐內膽亦需製作條碼才願購買云云,湯秋姈為順利交 易,又再同意由鄭丞祐以100萬元之價格為40個骨灰罐內膽 製作條碼,並104年10月21日、10月23日、10月26日匯款40 萬元、30萬元、3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待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骨灰罐內 膽需有材質證明云云,再由鄭丞祐告知每個需2萬5000元, 湯秋姈因資金不足拒絕,蔡玟玟隨即藉故取消交易,致此湯 秋姈始知受騙,並受有320萬元之損失。
⒉(王志安、陳佑昌、李承奕、黃光偉、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5年5月間,王志安撥打電話與湯秋姈聯繫,並相約在湯 秋姈住處洽談買賣事宜,王志安佯稱:有買家欲以每組40萬 元總價2000萬元之價格購買湯秋姈持有40組塔位、生前契約
及骨灰罐云云。於105年5月18日,王志安與湯秋姈相約在天 璽公司見面,由黃光偉假扮買家自稱「劉志偉」佯裝表示對 湯秋姈持有之骨灰罐、生前契約很滿意,有意願購買,王志 安隨即向湯秋姈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50萬元 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 屬他方云云,湯秋姈因資金不足,該公司另名業務李承奕自 稱「霍先生」出面佯稱:伊幫忙湯秋姈與公司交涉,10萬元 由公司墊付云云,黃光偉竟在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書之買 方欄位偽造「劉志偉」之署名1枚,用以表示擔保上述買賣 契約履行之意思,並交予湯秋姈收執,足以生損害湯秋姈及 「劉志偉」之權益,致湯秋姈陷於錯誤,於105年5月19日匯 款1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 內、於105年5月23日匯款3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第一商業銀 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李承奕並藉機向湯秋 姈收取5萬元之交涉款項,湯秋姈因而於105年5月26日、27 日各匯款2萬元、3萬元至李承奕所指定之彰化銀行第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匯款後,王志安與湯秋姈再相約天璽公 司洽談買賣事宜,黃光偉佯稱:骨灰罐需要刻經文才願購買 云云,湯秋姈為求順利交易,交由天璽公司以100萬元為40 個骨灰罐刻經文,並於105年6月8日、105年6月23日匯款50 萬元、5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內 。期間,李承奕又向湯秋姈佯稱:骨灰罐運送途中損壞2個 ,損失需由該公司、貨運行及湯秋姈平均分擔,湯秋姈需匯 款15萬元補償云云,致湯秋姈陷於於錯誤,於105年6月30日 匯款1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 待製作完成後,黃光偉又佯稱:骨灰罐內膽需有材質認證云 云,湯秋姈因此陷於錯誤,交由天璽公司以140萬元為40個 骨灰罐內膽認證,並於105年7月18日、7月20日匯款100萬元 、4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內。待 製作完成後,黃光偉又佯稱:需有生前契約云云,湯秋姈因 資金不足,陳佑昌、王志安即藉故取消交易,並要求湯秋姈 簽立「自願放棄交易聲明書」及將59個骨灰罐(起訴書誤載 為40個;事後業經湯秋姈領回47個)作為賠償,湯秋姈事後 始知受騙,因此受有300萬元之損失。
李和平部分(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
於105年4月間,蔡長谷撥打電話與李和平聯繫,得知李和平 有塔位及骨灰罐欲轉售後,由蔡長谷、陳佑昌先後與李和平 相約洽談轉售事宜,並簽立「委託銷售買賣契約書」。並於 105年8月23日,陳佑昌與李和平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蔡
玟玟假扮買家佯裝有意以1組塔位、骨灰罐加生前契約70萬 元之價格購買,陳佑昌隨即向李和平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 ,雙方需各付3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 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致李和平因此陷於錯誤 而同意,先交付30萬元本票。於翌日,李和平向陳佑昌確認 買家有無匯款,陳佑昌佯稱:已收到買家匯入之保證金云云 ,李和平遂於105年8月24日匯款3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第 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內。匯款後,於105年9月7日陳佑 昌與李和平再相約至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蔡玟玟佯稱: 骨灰罐需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才願購買,購買價格即 調高為80萬元云云,陳佑昌在一旁鼓吹:公司認識廠商1個8 萬5000元,23個骨灰罐,共計195萬5000元云云,李和平為 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8萬5000元之價格將23 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5年9月8日、9月19 日匯款25萬元、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北屯 分行帳戶內,尚未製作完成前,李和平經警方通知始知受騙 ,因此受有60萬元之損失。
鄭阿綢部分(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5年6月間,陳佑昌撥打電話與鄭阿綢聯繫,得知鄭阿綢 有塔位及骨灰罐欲轉售後,與鄭阿綢相約洽談轉售事宜。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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