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 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 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 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加重詐欺等罪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 告訴人郭伃芹之報案資料即寄送包裹資訊照片、超商及路口 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收據內容、LINE對話紀錄、存摺及提 款卡照片等資料為論罪依據。經查:
㈠告訴人於附表編號10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依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之指示,寄交該欄所示帳戶之提款卡等資料,再由被 告依「阿昌」之指示,於該欄所示時、地領取該帳戶包裏, 並將該帳戶包裏交付予「阿昌」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 有告訴人警詢時之指證(見偵21629卷P33至37)可按,及告訴 人之報案資料即寄送包裹資訊照片、超商及路口監視器錄影 翻拍照片、收據內容、LINE對話紀錄、存摺及提款卡照片( 見偵21629卷P21、P43、P45、P47至53、P53、P75至79、P81 至83)附卷可佐,固堪採信。惟被告上開所為僅係領取告訴 人帳戶包裏,並未涉及掩飾、隱匿不法犯罪所得或金流去向 ,核與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尚有不符;又被告縱然為詐欺集 團領取告訴人帳戶包裏,其所為是否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名 ,仍應探究告訴人是否因陷於錯誤而寄交帳戶包裏。 ㈡按一般人在正常情況下,均得自行申辦金融帳戶領得存摺或 提款卡使用,並無特定身分之限制,如無特殊理由,實無使 用他人帳戶之理;又金融帳戶資料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 ,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有親密關係者,難認有 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帳戶金融卡,是一般人均有妥為保 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 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若該等專有物 品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 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 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要求他人 提供帳戶供匯款使用,並允以高額報酬,客觀上可預見其目 的,係供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 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行為人真實身分曝光之用意, 一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且邇來利用各種名目 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人頭 帳戶作為出入帳戶,並經媒體廣為披載,為社會上一般人所 得知悉。而依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係因對方要租借銀行帳 戶,才將帳戶提款卡等物寄交予對方貸等情(見偵21629卷P3 3至37),及其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LINE匿稱「蔡小姐」間
LINE對話紀錄(見21629卷P75至79)顯示「(「蔡小姐」)相當 於租用戶頭...」、「(「蔡小姐」)2個帳戶每月6萬、3個9 萬、4個12萬」等語,可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係以顯不相當 之高額租金租用他人帳戶為由,向告訴人蒐集帳戶使用,是 依告訴人已成年、高職畢業,並具有一定工作經歷(見偵216 29卷P33),為具一定智識及經驗之人,在不知對方真實姓名 年籍,且彼此間亦無特別信賴基礎情形下,是否會因對方空 言陳稱高價租用帳戶供稅務使用即陷於錯誤而無法預見帳戶 可能遭他人非法使用,實有疑問;何況,依上開LINE對話紀 錄,亦顯示被告於提供帳戶資料前,曾向「蔡小姐」詢問「 這個該不會是詐騙之類的」等語,益徵告訴人於寄交帳戶資 料前,對於寄交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非法使用之高度風險乙 事,並無認識而有陷於錯誤情形,顯有疑問,其尚可能係在 對此高度風險有認識情形下,為賺取高額租金報酬,仍基於 僅寄交帳戶資料而所失不多之僥倖心態,選擇寄交帳戶資料 予詐欺集團非法使用,是被告領取之告訴人帳戶包裏,是否 為告訴人因受騙而寄交之物,確有疑問,難認被告此部分所 為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名。
㈢綜此,公訴意旨所持論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此部分所為已成立 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名,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被告 此部分所為不能證明犯罪,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卓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陳侑忠 (金訴1126)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徵才廣告,陳侑忠於111年3月12日瀏覽該訊息,並與之聯繫,雙方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向陳侑忠訛稱:工作內容為梳子代工,但要其提供郵局提款卡及密碼作為領取薪水云云,致使陳侑忠陷於錯誤,而於111年3月12日上午1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將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依「阿昌」之指示,於111年3月16日中午12時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奕樂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林嘉敏 (金訴1126)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臺中市○○區○○○○○○○○號暱稱「Tadj Tadj」刊登徵髮夾包裝員廣告,林嘉敏於111年2月中旬某日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陳小姐」向林嘉敏訛稱:要先提供金融卡帳戶,如果有事做的話,1個帳戶可以補貼新臺幣(下同)500元云云,致使林嘉敏陷於錯誤,而於111年2月25日上午11時許,將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共3張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依「阿昌」之指示,於111年2月27日上午10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嘟嘟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洪莉萍 (金訴1126)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求職廣告,洪莉萍於111年2月間某日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一袋女王」向洪莉萍訛稱:只要提供提款卡便可以補助5,000元至帳戶云云,致使洪莉萍陷於錯誤,而於111年2月21日上午8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將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依「阿昌」之指示,於111年2月23日上午10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明興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林意如 (金訴1126)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林意如於111年3月2日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胡小君」向林意如訛稱:薪資以論件計件方式,要求其提供郵局帳戶云云,致使林意如陷於錯誤,而於111年3月2日下午2時許,在嘉義市○○鄉○○村○○○00○00號統一超商,將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依「阿昌」之指示,於111年3月4日上午10時1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三中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陳宥鈞 (金訴1126)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陳宥鈞於111年2月底某日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小小」向陳宥鈞訛稱:需其提供提款卡云云,致使陳宥鈞陷於錯誤,而於111年3月2日中午12時57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號統一超商,將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依「阿昌」之指示,於111年3月4日上午10時1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虹博門市領取帳戶包裏。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洪淑芳(金訴1126)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洪淑芳於111年2月23日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蓉蓉接待」向洪淑芳訛稱:需要其提供姓名、電話及健保卡資料及身分證正反面、提款卡及存簿之照片,並且需寄提款卡云云,致使洪淑芳陷於錯誤,而於111年2月23日晚上9時49分許,在臺東縣○○鄉○○村○○00○0號統一超商,將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依「阿昌」之指示,於111年2月27日上午9時4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精田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王佩慈(金訴1126)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刊登徵人兼職工廣告,王佩慈於111年2月20日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主管-華崽」向王佩慈訛稱:需要提供提款卡云云,致使王佩慈陷於錯誤,而於111年2月20日下午1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段000○000號統一超商,將其母陳丹茹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依「阿昌」之指示,於111年2月22日中午12時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雅典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洪晴圓(金訴1126)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洪晴圓於111年2月26日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周允柔」向洪晴圓訛稱:是否願意加入其公司之家庭代工,因薪水結算及購買材料費之押金,需要其提供銀行帳戶云云,致使洪晴圓陷於錯誤,而於111年2月26日晚間8時25分許,在高雄市前鎮區某統一超商,將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B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依「阿昌」之指示,於111年2月28日上午11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聯信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蕭志源 (金訴1126)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蕭志源於111年3月間某日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君悅手工徵工轉員關小姐」向蕭志源訛稱:需要其提供銀行帳戶云云,致使蕭志源陷於錯誤,而於111年3月12日上午11時29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將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依其「阿昌」之指示,於111年3月14日上午10時4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鑫工三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郭伃芹 (金訴1126)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刊登兼職徵人廣告,郭伃芹於111年1月3日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蔡小姐」向郭伃芹訛稱:其工作內容事務主要幫助企業提供稅務盈虧,把銀行帳戶租給該公司,公司提供1個職位給伊,並領取薪資云云,致使郭伃芹陷於錯誤,而於111年2月21日上午11時22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段00巷0號統一超商,將其國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依「阿昌」之指示,於111年2月24日中午12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超億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無罪。 11 黃薇瑄(金訴1126)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黃薇瑄於111年2月28日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客服-小吳」向黃薇瑄訛稱:公司係泉富包裝理貨有限公司,需要提供帳戶金融卡做實名登記購買材料,並且提供密碼云云,致使黃薇瑄陷於錯誤,而於111年3月2日晚間9時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將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依「阿昌」之指示,於111年3月4日上午9時5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向興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周婕如(金訴1208)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大高雄打工求職找工作找人才」社團刊登急徵摺紙袋之徵才廣告,周婕如於111年2月21日下午4時許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陳品秀」向周婕如訛稱:需提供提款卡(含密碼)以申請包裝材料,以超商店到店之方式寄出,寄到時會將包裝材料與提款卡一同寄回云云,致使周婕如陷於錯誤,而於111年2月21日下午2時4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巷00○0號統一超商九曲堂門市,將其大樹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依「阿昌」之指示,於111年2月24日上午11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鑫鑽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黃俊仁(金訴1208)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大高雄打工求職找工作找人才」社團刊登急徵「尢仔標包裝員」之虛偽徵才廣告,黃俊仁於111年2月23日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接待-茹寧」向黃俊仁訛稱:需要提供金融卡(含密碼)、證件及照片,如應徵成功,會匯入5,000元補助費至帳戶內云云,致使黃俊仁陷於錯誤,而於111年2月25日上午9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將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依「阿昌」之指示,於111年2月27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平興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邱振榮(金訴1208)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家庭代工」社團刊登「耳塞家庭代工」之虛偽廣告,邱振榮於111年2月22日下午6時許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手工』黃河樺」向邱振榮訛稱:該工作係合法工作,其等為正規公司,需要提供金融卡及身分證正反面供其等註冊云云,致使邱振榮陷於錯誤,而於111年3月8日晚間11時2分許,在苗栗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仟翔門市,將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依「阿昌」之指示,於111年3月11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000號統一超商雅合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邱俊霖(金訴1208) 詐欺集團成員暱稱「余單單」於臉書「彰化找工作 打工兼職」社團刊登求職之虛偽廣告,邱俊霖於111年3月9日上午11時28分許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前台接待-宣宣」向邱俊霖訛稱:需要郵寄地址、電話、姓名等資料以做為登記,並且需要提供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健保卡,及提供提款卡以實名制來購買材料和申請補貼金云云,致使邱俊霖陷於錯誤,而於111年3月9日下午4時2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成發門市,將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依「阿昌」之指示,於111年3月13日晚間10時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00號統一超商松站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黃慧善(金訴1271)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求職之虛偽廣告,黃慧善於111年3月7日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曉瑜」向黃慧善訛稱:需要提供提款卡出資買材料,公司會將材料與代工費用一起發給伊,且每張提供卡公司都會補助5,000元云云,致使黃慧善陷於錯誤,而於111年3月7日晚間11時許,在基隆市某統一超商,將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另於同年月9日0時許,至另一家統一超商寄出土地銀行、彰化銀行、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金融卡共4張(含密碼)部分,無事證顯示係由張雲琪領取)。再由張雲琪依「阿昌」之指示,於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53分許,於臺中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德毅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姚舒薰 (金訴1271)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求職之虛偽廣告,姚舒薰於111年2月23日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接待-小柔」、「主管-張鈺紳」向姚舒薰訛稱:做家庭代工需要使用金融卡登記,一星期即會退還,並傳送來源不詳之證件資料取信姚舒薰云云,致使姚舒薰陷於錯誤,而於111年2月23日下午3時3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大運通門市,將其母李盈姍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依「阿昌」之指示,於111年2月26日上午11時5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哈魚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莊英聖(金訴127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發送貸款簡訊予莊英聖,其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林毅和」向莊英聖訛稱:需提供身分證、金融卡、存摺正反面資料及帳戶餘額明細,並將金融卡寄給其云云,致使莊英聖陷於錯誤,而於111年3月12日中午12時31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祥鋐門市,將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C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D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E帳戶)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依「阿昌」之指示,於111年3月14日中午12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仁化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吳宜蓁 (金訴1271)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家庭代工」社團上刊登兼職之虛偽廣告,吳宜蓁於111年2月13日上午11時許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接待-小蓉」向吳宜蓁訛稱:因其公司稅務太重,需以其金融卡購買材料,會將材料及金融卡寄回給其云云,致使吳宜蓁陷於錯誤,而於111年2月19日上午10時44分許,在雲林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富登門市,將其麥寮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依「阿昌」之指示,於111年2月22日中午12時39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號統一超商第一廣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張若宜(金訴1271)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徵人之虛偽廣告,張若宜於111年2月27日上午10時許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美茹*奕蓁*liuliu*」向張若宜訛稱:需要提供身分證證件、提款卡及密碼,3天後即會寄回卡片,每張卡片都會有5,000元之補助金云云,致使張若宜陷於錯誤,而於111年3月3日晚間7時29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祥竤門市,將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依「阿昌」之指示,於111年3月4日上午9時3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鼎站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楊壹琳(金訴1271)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徵人之虛偽廣告,楊壹琳於111年3月3日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張小姐」向楊壹琳訛稱:需要提供身分證證件、儲金簿、金融卡封面及密碼資料,因為是第一次合作,需將金融卡寄給公司云云,致使張壹琳陷於錯誤,而於111年3月4日下午3時5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益民門市,將其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F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依「阿昌」之指示,於111年3月7日上午10時5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鑫權勝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蔡雅祺(金訴1271)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徵人之虛偽廣告,蔡雅祺於111年3月13日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詩詩」向蔡雅祺訛稱:係做耳塞包裝盒代工,因其第一次接訂單,並需要簽立1份久德包裝股份有限公司代工協議,協議第2條係可以提供提款卡申請補助,每1張可領5,000元,並需提供身分證正反面、郵局存簿正反面資料云云,致使蔡雅祺陷於錯誤,而於111年3月13日晚間6時16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仁二門市,將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G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依「阿昌」之指示,於111年3月15日中午12時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全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陳睿宏(金訴1289)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以傳送貸款簡訊予陳睿宏,其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胡明道」向陳睿宏訛稱:因其條件不好,需要寄出其郵局帳戶提款卡給其,在其帳戶內做金流進出云云,致使陳睿宏陷於錯誤,而於111年3月8日晚間6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社鑫門市,將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依「阿昌」之指示,於111年3月15日上午11時3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統一超商中湖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周易鴻 (金訴1289)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宜蘭求職」社團網頁,刊登手工代工徵人之虛偽廣告,周易鴻於111年3月9日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芯芯」向周易鴻訛稱:需要提供金融卡、身分證證件、金融卡密碼及簽立合約,而合約上載稱1個金融卡可以補貼5,000元云云,致使周易鴻陷於錯誤,而於111年3月9日上午9時30分許,在宜蘭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宜商門市,將其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密碼及存摺(含密碼)等物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依其「阿昌」之指示,於111年3月11日上午11時3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竹探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林泳佐 (金訴1382)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不詳社團,刊登「家庭代工」之虛偽廣告,林泳佐於111年2月28日上午8時許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0」向林泳佐訛稱:有補助金可以領取,且要會材料費至其帳戶內,需寄金融帳戶提款卡(含密碼)云云,致使林泳佐陷於錯誤,而於111年2月28日中午12時2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港隆門市,將其子林冠緯之中華郵政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H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依「阿昌」之指示,於111年3月2日下午2時39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京站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鄭昀芸(金訴1382)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不詳社團,刊登「家庭代工」之虛偽廣告,鄭昀芸於111年2月25日某時許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不詳帳號向鄭昀芸訛稱:需要使用其提款卡購買材料,購買後會將材料及卡片一併寄回云云,致使鄭昀芸陷於錯誤,而於111年2月28日下午4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葫蘆門市,將其夫張雲翔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依「阿昌」之指示,於111年3月2日下午2時3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鑫太原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謝雅軒(金訴1383)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以帳號暱稱「林佩嫻」,刊登「家庭代工」之虛偽廣告,謝雅軒於111年2月間某日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接待-陳」向謝雅軒訛稱:這份工作需要個人帳戶以購買材料,需要將提款卡寄給其,並將卡片密碼改為112288云云,致使謝雅軒陷於錯誤,而於111年2月26日中午12時許,在新竹市○區○道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厚稼門市,將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阿昌」之指示,於111年2月28日中午12時2分許,於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錦新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江采靈(金訴1383)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基隆打工」社團以帳號暱稱「Casper Jayne」,刊登「家庭代工」之虛偽廣告,江采靈於111年3月5日某時許瀏覽該訊息,並加其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客服-小周」向江采靈訛稱:需要提供健保卡及住址、電話、姓名,且提供金融卡(含密碼)以申請防疫補助金,且需將卡片以超商交貨便之方式寄給其云云,致使江采靈陷於錯誤,而於111年3月5日晚間9時許,在基隆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巧龍門市,將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張雲琪依「阿昌」之指示,於111年3月8日下午1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一中門市領取帳戶包裹。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林明毅 (金訴112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4日下午5時28分許,假冒「第一運動廣場」客服人員,向林明毅訛稱:其被升級為高級會員,如果不取消的話,將會每個月扣款5,800元,需要依其指示操作ATM取消云云,致林明毅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6時15分許,依其指示將25,000元(扣除手續費,實際匯入24,985元)匯入上開洪莉萍之A帳戶,並旋遭提領。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李英雄 (金訴112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4日下午5時44分許,假冒「汐止樟樹灣郵局」客服人員,向李英雄訛稱:因其之前在蝦皮購物平台購買衛生紙,因廠商電腦遭駭客入侵,導致其資料被設定為自動扣款,如果沒取消,將每個月扣款,需要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李英雄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6時6分許,依其指示將98,966元匯入上開洪莉萍之A帳戶,並旋遭提領。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1 石宜生 (金訴112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日下午5時34分許,假冒網路賣家客服人員,向石宜生訛稱:其上次購物紀錄將其帳戶設定為VIP,需要扣款12,000元,會請郵局人員協助取消VIP資格云云,再有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郵局人員撥打電話給石宜生,向其訛稱:要依其指示至ATM操作取消資格云云,致石宜生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7時23分許,依其指示將12,012元匯入上開洪晴圓之B帳戶,惟該筆款項尚未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 謝宜蓁(金訴112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日下午6時33分許,先假冒網路賣家客服人員,向謝宜蓁訛稱:其有12筆訂單,如要取消,會通知銀行協助辦理云云,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玉山銀行人員撥打電話給謝宜蓁,向其訛稱:要依其指示至ATM且至超商購買GASH點數以取消訂單云云,致謝宜蓁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6時56分許,依其指示將28,029元匯入上開洪晴圓之B帳戶,並旋遭提領。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陳明賢(金訴112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日下午5時56分許,假冒網路賣家客服人員,向陳明賢訛稱:誤將其設為高級會員,每個月會扣款12,000元,會請銀行協助取消資格云云,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元大商業銀行人員撥打電話給陳明賢,向其訛稱:要依其指示至ATM操作以取消資格云云,致陳明賢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6時57分許,依其指示將14,985元匯入上開洪晴圓之B帳戶,並旋遭提領。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梁章廷(金訴127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5日下午4時16分許,假冒郵局人員,向梁章廷訛稱:其有一筆個資跑到郵局匯流終端系統,因操作失誤致自動扣款,需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梁章廷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時39分許、4時44分許,依其指示將49,985元、49,989元匯入上開莊英聖之C帳戶,並旋遭提領。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5 陳亮妤(金訴127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5日下午6時許,假冒網路賣家撥打電話給陳亮妤之姪女潘欣妤,向其訛稱:因個資上傳時發生錯誤,需依其指示操作ATM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潘欣妤陷於錯誤,將上情告知陳亮妤並請其幫忙,陳亮妤亦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6時43分許,依其指示將其中1筆199,899元匯入上開莊英聖之D帳戶,並旋遭提領。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6 林哲宇(金訴127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5日下午4時33分許,假冒沃廚客服人員,向林哲宇訛稱:因誤將其當成廠商,會請銀行協助以取消交易云云,再假冒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林哲宇,向其訛稱:需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APP云云,致林哲宇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時18分許、5時21分許,依其指示將其中2筆49,999元、21,018元匯入上開莊英聖之E帳戶,並旋遭提領。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7 趙彥博(金訴127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下午4時58分許,假冒賣家人員,向趙彥博訛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將訂單多訂1筆,會通知郵局客服人員協助處理云云,再假冒中華郵政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趙彥博,向其訛稱:需依其指示操作提款機來解除云云,致趙彥博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時34分許,依其指示將其中1筆27,985元匯入上開楊壹琳之F帳戶,並旋遭提領。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方怡文(金訴127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6日晚間6時40分許,假冒雨傘王網站客服人員,向方怡文訛稱:因其網站遭駭客入侵,客戶資料外洩,伊被升級為尊榮會員,每月需18000元費用才可維持尊榮會員資格,如要止付,會通知銀行協助處理云云,再假冒臺灣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方怡文,向其訛稱:需依其指示操作ATM來解除云云,致方怡文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7時7分許,依其指示將29,985元匯入上開蔡雅祺之G帳戶,並旋遭提領。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張世和 (金訴127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6日晚間6時51分許,假冒鮮拾購物網站店家客服人員,向張世和訛稱:因不小心將其加入為A級會員,會自其帳戶扣款18,000元,需依其指示操作ATM以取消云云,致張世和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7時28分許、7時34分許、7時45分許,依其指示將其中3筆29,985元、15,985元(追加起訴書漏裁此筆,應予補充更正)、29,985元匯入上開蔡雅祺之G帳戶,並旋遭提領。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0 許求莉(金訴138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下午4時6分許,假冒某不詳賣家客服人員,向許求莉訛稱:因其工作人員設定錯誤,將其購買之包包設定為12個,會從其帳戶扣款,會請銀行人員協助處理云云,復又假冒玉山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許求莉,向其訛稱:需要依其指示操作機台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許求莉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時31分許、4時38分許、4時50分許,依其指示將其中3筆各3萬元、3萬元、3萬元(扣除手續費後,實際匯入金額均為29,985元)匯入上開林冠緯之H帳戶,並旋遭提領。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1 劉宜融 (金訴138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某時,假冒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劉宜融,向其訛稱:因其設定錯誤,導致會從帳戶扣款9,000多元,要解除設定,需要到ATM依其指示操作云云,致劉宜融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時37分許,依其指示將其中1筆29,985元匯入上開林冠緯之H帳戶,並旋遭提領。 張雲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