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1250號
TCDM,110,金訴,1250,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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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害人遭詐騙匯款至所領取人頭帳戶旋遭提領部分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及地點 提款金 額 1 施玉玲 不詳人士以臉書暱稱「蔡名雅」聯繫施玉玲,佯稱:為永豐金證券公司員工,可提供借款,利息便宜云云,復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蔡名雅專業借貸」對施玉玲詐稱:欲借款10萬元,需先繳交保護費,若資金不足可先代墊7000元,事後應返還云云,致施玉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上午9時57分許臨櫃匯出 2萬元 蔡德欽開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即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 110年4月12日上午10時2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烏日成功店提領。 2萬元 110年4月12日上午11時47分許臨櫃匯出 7000元 同上 110年4月12日中午12時6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1樓全聯福利中心彰安門市提領。 7000元 2 蔡忠清 蔡忠清在臉書社團搜尋融資資訊,與使用LINE通訊軟體暱稱「蔡名雅專業借貸公司」取得聯繫,該公司人員對蔡忠清詐稱:若欲借款,須先匯款法院公證費給律師云云,致蔡忠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下午1時13分許 8100元 蔡德欽開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即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 110年4月12日下午2時7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000號統一便利超商彰美門市提領 8000元
附表三:被害人遭詐騙匯款至所領取人頭帳戶部分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王宇辰 由不詳人士於110年4月22日上午10時7分許,撥打電話向王宇辰佯稱:遭詐騙5萬5056元之款項已經被攔截下來,需透過手機網路銀行操作換匯,才可以將款項取回云云,致王宇辰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操作。 110年4月22日上午10時58分許 4萬9985元 林俊杰開立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5之帳戶) 110年4月22日上午11時21分許 4萬9985元 賴保丞開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2之帳戶) 110年4月22日上午11時22分許 4萬9895元 同上 110年4月22日上午11時28分許 9095元 同上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之罪刑及沒收 1 犯罪事實欄一(一)之附表一編號1部分 鄧賜君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欄一(一)之附表一編號2部分 鄧賜君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欄一(一)之附表一編號3部分 鄧賜君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欄一(一)之附表一編號4部分 鄧賜君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犯罪事實欄一(一)之附表一編號5部分 鄧賜君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犯罪事實欄一(二)之附表二編號1部分 鄧賜君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犯罪事實欄一(二)之附表二編號2部分 鄧賜君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 (即附表三) 鄧賜君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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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