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43號
TCDM,108,訴,43,20200812,1

2/9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偽造私文書等各該犯行,各均係利用同一批大陸籍團員入台 之機會,與共犯付玉、龔彩云合作,多次為冒辦並詐領預付 卡門號,就同一日在同一電信公司門市冒名辦理多支門號者 ,被冒名之大陸籍團員有多人,此時同時偽造不同被害人之 文書時,因侵害數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論以 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730號判決意旨參照 ),固較無疑義。惟同一日於不同電信公司,或不同日於不 同電信公司冒辦多支門號,惟仍屬同一批入台期間或於緊接 之日期所為,亦屬侵害不同之數個被害法益,在時間、地點 雖屬有別,惟按刑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的想像 競合犯,其存在的目的,係在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 度評價;此所謂「一行為」,應兼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 同一的行為,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則得認 為合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要件,而評價為想像競合犯;倘 行為人主觀上非基於單一犯意,而先後實行數行為,每一前 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 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且侵害之法益並非同一 者,始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又刑法牽連犯 廢除後,行為人犯罪行為,於自然意義上僅一行為,或即便 於自然意義上固非完全一致,但有部分合致,且目的單一者 ,依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方符刑罰公平原則, 並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本案,誠如共犯付玉所證述之內容 ,伊於「每次」入台前,會先用微信與陳先生(按:即被告 陳良誌)聯絡,告知本次團員人數及所住飯店,陳先生會開 車過來接伊去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申辦,一般都是由伊進 去申辦,陳先生會在車上拿給伊申辦時所需金錢,申辦完畢 後如果卡片來得及做好就會在現場等,拿完之後交給陳先生 ,如果來不及作好就由陳先生隔天再去領,部分預付卡門號 申辦後有用宅配方式寄到陳先生給的地址(見107 偵6230號 偵卷第147 頁反面至148 頁),共犯龔彩云證述:有一次是 跟陳先生聯繫,伊與陳先生約在飯店碰面,有2 個男生開車 來載伊去台灣大哥大申辦門號,陳先生先拿申辦卡片所需要 之新臺幣及傭金給伊,再由伊下車進入電信行申辦,一個團 員申辦1 張,在車上將辦好的卡片交給陳先生,再由陳先生 接伊回飯店(見107 偵6230號偵卷第194 至194 頁反面)。 顯見被告3 人與共犯即大陸籍導遊付玉、龔彩云既係利用同 一批入台之機會而為多次犯案,堪認即便同一日於不同電信 公司,或不同日於不同電信公司冒辦多支不同被害人名義之 門號,依一般社會通念,被告3 人就同一批入台期間所犯者 顯係基於單一之目的,而為反覆多次冒辦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為,各該行為在自然意義上固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 疊合致,依社會通念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較符刑罰公 平,自不宜以按照門市、日期予以割裂而無視於被告3 人之 主觀犯意。是以,被告3 人就附表一編號1 至80、編號81至 151 、編號152 至255 、編號256 至363 、編號364 至 430 、附表三編號1 至91所示各該次犯行,各均基於同一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犯意而為,該等犯行中之各該次冒辦等行為中, 仍具有局部且交錯之重疊,上開多次犯行仍應各別依想像競 合犯之規定,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至被告 3 人申辦門號後,推由被告劉承德販賣預付卡門號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幫助詐欺取財未遂 、幫助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犯行,雖有多次販賣之行為,然基 上說明,被告3 人係基於同一批團員入台申辦後出售之犯意 ,故就同一批入台申辦之門號之多次販售幫助詐欺取財行為 ,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故附表一編號 1 至80、編號81至151 、編號152 至255 、編號256 至363 、 編號364 至430 、附表三編號1 至91所示各該次有多次販售 預付卡門號行為者,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
㈦被告3 人就事實三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幫助犯加重詐欺取 財罪部分,為幫助犯,均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
㈧復按被告3 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目的,不外獲取如附表一、 三「門號」欄所示預付卡,而其等最終目的乃在於轉售牟利 ,故於整體犯罪歷程而言,其等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幫助 普通詐欺、幫助加重詐欺等罪,在自然意義上雖亦非完全一 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被告3 人之犯罪目的單一,自 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罪為宜。故被告3 人就附表一編號1 至 80、編號256 至363 、附表三編號1 至91所示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幫助普通詐欺取財罪間,各均為想像競合犯,均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至附表一編號81至151 、編號 152 至255 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間,各 均為想像競合犯,均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刑 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幫助加重詐 欺取財罪論處。另附表一編號364 至430 所示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間,各均為想像競合犯,均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 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 ㈨被告3 人就附表一編號1 至80、編號81至151 、編號152 至



255 、編號256 至363 、編號364 至430 、附表三編號1 至 91所示共6 次犯行,犯意各別,時間不同,各具獨立性,均 應予分論併罰。
㈩附表二即利用共犯付玉所申辦預付卡遭詐騙被害人明細其中 編號20,綽號「疲勞」使用附表一編號369 門號0000000000 電話,假冒新北市政府健保局人員、員警、檢察官等政府機 關公務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鄭香美,致其陷於錯誤,按電 話指示加以匯款,此部分之犯罪事實雖為起訴書所漏載,然 因與業經起訴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 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予以審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劉承德係主謀,被告陳 良誌主要負責與大陸領隊接洽及帶同至電信行辦理人頭預付 卡,被告陳秋雯主要協助登載檔案記帳及接聽要購買預付卡 之顧客電話,偶爾陪同被告劉承德前往與大陸領隊接觸、影 印資料,其等共同利用大陸地區導遊保管團員證件之機會, 向導遊收購大陸團員證件,用以盜辦人頭預付卡,並進而販 售給不詳之人從中牟利,其中部分預付卡遭詐欺人員使用作 為犯罪工具,所生危害甚鉅,獲取利益豐厚,行為誠屬不當 。考量被告3 人犯後對於犯罪事實多為承認,其中被告劉承 德、陳秋雯辯稱僅有幫助普通詐欺取財犯意,被告陳良誌辯 稱並無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等情,兼衡 被告劉承德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小孩已成年、 要扶養母親、入監前從事幼兒數位教材販賣、經濟狀況普通 ,被告陳良誌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育有2 名未 成年子女、照顧爺爺奶奶、入監前做網拍、經濟狀況不好, 被告陳秋雯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現與被告劉承德結婚 、與前夫育有1 子已成年、有母親要扶養、入監前在販賣幼 兒數位教材、經濟狀況尚可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4 頁), 暨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三「罪刑」欄所示之刑。 再就刑罰之科處,本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 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 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 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 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 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 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 、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 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 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



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 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26 號裁定意旨參 照)。本院審酌被告3 人所犯6 罪,均為罪質相同之罪,倘 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 能不符,再衡酌被告3 人前已就同時期犯罪,經法院分別判 處徒刑確定,本案嗣始起訴,無法於前案一併審理及定其應 執行之刑,茲考量上情,圩衡被告所為犯罪之法律目的、違 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爰分別定其等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六、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 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劉承德陳良誌陳秋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並因 而獲取不法犯罪所得,其中被告劉承德就每張門號可賺取1, 400 元,共販售521 張,共獲得72萬9,400 元,業經被告劉 承德所自承(見本院卷一第121 頁),此部分既屬犯罪所得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於各該犯行項下諭知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至於被告陳良誌自105 年10月至106 年1 月每月自被告 劉承德處領得3 萬元,合計12萬元,亦經被告陳良誌所自承 (見本院卷一第121 頁),然此部分犯罪所得,業經本院以 106 年度訴字第2308號判決宣告沒收確定在案,爰不重複諭 知沒收。另被告陳秋雯自106 年1 月至4 月每月自被告劉承 德處領得3 萬元,合計12萬元部分,業經被告陳秋雯所自承 (見本院卷一第121 頁),核與被告劉承德所述相符(見本 院卷一第121 至122 頁),此部分犯罪所得既經本院以 106 年度訴字第2308號判決宣告沒收確定在案,爰不重複諭知沒 收,至於檢察官雖就106 年5 月至6 月間,被告陳秋雯犯罪 所得6 萬元部分聲請沒收,然被告陳秋雯自述106 年5 、 6 月的6 萬元並沒有領到,且被告劉承德亦稱因106 年5 月24 日就被拘提收押禁見,5 月份開始就沒有給陳秋雯錢(見本 院卷一第121 至122 頁),檢察官既未能提供被告陳秋雯已 取得該6 萬元之事證,依罪疑應為有利被告認定之原則,此 部分犯罪所得既無法證明,爰不為沒收諭知。
㈡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本件附表一編號1 至80、編號81至 151 、編號152 至255 、編號256 至363 、編號364 至 430 、附表三編號1 至91所示之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



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以沒收。至於上開偽造之 署押所示文件本體,業經分別交付予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 等門市人員收執,已非被告劉承德等人所有之物,爰不予沒 收。
㈢又本案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志明、侯詠琪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付玉團員遭冒名申辦預付卡門號(時間:民國;金額: 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附表一:付玉團員遭冒名申辦預付卡門號
┌──┬───┬──────┬─────┬────────┬────────┬─────┬────────┐
│編號│申辦人│ 申辦時間 │ 門 號 │ 文 書 │ 偽造署押 │ 卷證出處 │ 罪 刑 │
│ │ ├──────┤ │ │ │ │ │
│ │ │ 申辦地點 │ │ │ │ │ │
├──┴───┴──────┴─────┴────────┴────────┴─────┼────────┤
│㈠團號000000000、日期106年1月6日至106年1月13日 │劉承德共同犯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處│
│1 │丁洪偉│106年1月7日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丁洪偉」簽名1 │107年度偵 │有期徒刑拾月。如│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枚 │字第6230號│附表一編號1 至80│
│ │ │臺中市北區漢│ │章欄 │ │台哥大預付│「偽造署押」欄所│
│ │ │口路4段35號 │ │ │ │卡申請書卷│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台灣大哥大北│ │ │ │【下稱付玉│收;未扣案犯罪所│
│ │ │區漢口特約服│ │ │ │台哥大卷】│得新臺幣壹拾壹萬│
│ │ │務中心【下稱│ │ │ │一第43頁 │貳仟元沒收,於全│
│ │ │台哥大北區漢│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口店】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
│2 │丁洪偉│106年1月7日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丁洪偉」簽名1 │付玉台哥大│陳良誌共同犯行使│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枚 │卷一第45頁│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台哥大北區漢│ │章欄 │ │ │有期徒刑捌月。如│
│ │ │口店 │ │ │ │ │附表一編號1 至80│
├──┼───┼──────┼─────┼────────┼────────┼─────┤「偽造署押」欄所│
│3 │丁洪偉│106年1月10日│0000000000│遠傳電信預付卡申│「丁洪偉」簽名1 │107年度偵 │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 │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枚 │字第6230號│收。 │
│ │ │苗栗縣苗栗市│ │欄 │ │遠傳預付卡│陳秋雯共同犯行使│
│ │ │中正路1043號│ │ │ │申請書卷【│偽造私文書罪,處│
│ │ │遠傳電信南苗│ │ │ │下稱遠傳卷│有期徒刑捌月。如│
│ │ │中正直營門市│ │ │ │】第22頁反│附表一編號1 至80│
│ │ │【下稱遠傳南│ │ │ │面 │「偽造署押」欄所│
│ │ │苗中正店】 │ │ │ │ │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收。 │
│4 │丁洪偉│106年1月11日│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丁洪偉」簽名1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枚 │卷一第103 │ │




│ │ │南投縣埔里鎮│ │章欄 │ │頁 │ │
│ │ │中山路2段306│ │ │ │ │ │
│ │ │號台灣大哥大│ │ │ │ │ │
│ │ │埔里中山店【│ │ │ │ │ │
│ │ │下稱台哥大埔│ │ │ │ │ │
│ │ │里中山店】 │ │ │ │ │ │
├──┼───┼──────┼─────┼────────┼────────┼─────┤ │
│5 │丁洪偉│106年1月11日│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丁洪偉」簽名1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枚 │卷一第105 │ │
│ │ │台哥大埔里中│ │章欄 │ │頁 │ │
│ │ │山店 │ │ │ │ │ │
├──┼───┼──────┼─────┼────────┼────────┼─────┤ │
│6 │王君玲│106年1月7日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王君玲」簽名1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枚(起訴書誤載為│卷一第17頁│ │
│ │ │台哥大北區漢│ │章欄 │丁洪偉) │ │ │
│ │ │口店 │ │ │ │ │ │
├──┼───┼──────┼─────┼────────┼────────┼─────┤ │
│7 │王君玲│106年1月7日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王君玲」簽名1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枚 │卷一第19頁│ │
│ │ │台哥大北區漢│ │章欄 │ │ │ │
│ │ │口店 │ │ │ │ │ │
├──┼───┼──────┼─────┼────────┼────────┼─────┤ │
│8 │王君玲│106年1月10日│0000000000│遠傳電信預付卡申│「王君玲」簽名1 │遠傳卷第12│ │
│ │ ├──────┤ │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枚 │頁反面 │ │
│ │ │遠傳南苗中正│ │欄 │ │ │ │
│ │ │店 │ │ │ │ │ │
├──┼───┼──────┼─────┼────────┼────────┼─────┤ │
│9 │王君玲│106年1月10日│0000000000│遠傳電信預付卡申│「王君玲」簽名1 │遠傳卷第13│ │
│ │ ├──────┤ │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枚 │頁 │ │
│ │ │遠傳南苗中正│ │欄 │ │ │ │
│ │ │店 │ │ │ │ │ │
├──┼───┼──────┼─────┼────────┼────────┼─────┤ │
│10 │王君玲│106年1月11日│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王君玲」簽名1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枚 │卷一第79頁│ │
│ │ │台哥大埔里中│ │章欄 │ │ │ │
│ │ │山店 │ │ │ │ │ │
├──┼───┼──────┼─────┼────────┼────────┼─────┤ │
│11 │王君玲│106年1月11日│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王君玲」簽名1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枚 │卷一第81頁│ │
│ │ │台哥大埔里中│ │章欄 │ │ │ │




│ │ │山店 │ │ │ │ │ │
├──┼───┼──────┼─────┼────────┼────────┼─────┤ │
│12 │王君華│106年1月7日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王君華(簡體字│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簽名1枚 │卷一第39頁│ │
│ │ │台哥大北區漢│ │章欄 │ │ │ │
│ │ │口店 │ │ │ │ │ │
├──┼───┼──────┼─────┼────────┼────────┼─────┤ │
│13 │王君華│106年1月7日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王君華(簡體字│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簽名1枚 │卷一第41頁│ │
│ │ │台哥大北區漢│ │章欄 │ │ │ │
│ │ │口店 │ │ │ │ │ │
├──┼───┼──────┼─────┼────────┼────────┼─────┤ │
│14 │王君華│106年1月10日│0000000000│遠傳電信預付卡申│「王君華」簽名1 │遠傳卷第10│ │
│ │ ├──────┤ │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枚 │頁 │ │
│ │ │遠傳南苗中正│ │欄 │ │ │ │
│ │ │店 │ │ │ │ │ │
├──┼───┼──────┼─────┼────────┼────────┼─────┤ │
│15 │王君華│106年1月11日│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王君華(簡體字│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簽名1枚 │卷一第99頁│ │
│ │ │台哥大埔里中│ │章欄 │ │ │ │
│ │ │山店 │ │ │ │ │ │
├──┼───┼──────┼─────┼────────┼────────┼─────┤ │
│16 │王君華│106年1月11日│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王君華(簡體字│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簽名2枚 │卷一第101 │ │
│ │ │台哥大埔里中│ │章欄 │ │頁 │ │
│ │ │山店 │ │ │ │ │ │
├──┼───┼──────┼─────┼────────┼────────┼─────┤ │
│17 │王素華│106年1月7日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王素華」簽名1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枚 │卷一第25頁│ │
│ │ │台哥大北區漢│ │章欄 │ │ │ │
│ │ │口店 │ │ │ │ │ │
├──┼───┼──────┼─────┼────────┼────────┼─────┤ │
│18 │王素華│106年1月7日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王素華(簡體字│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簽名1枚 │卷一第27頁│ │
│ │ │台哥大北區漢│ │章欄 │ │ │ │
│ │ │口店 │ │ │ │ │ │
├──┼───┼──────┼─────┼────────┼────────┼─────┤ │
│19 │王素華│106年1月10日│0000000000│遠傳電信預付卡申│「王素華」簽名1 │遠傳卷第25│ │
│ │ ├──────┤ │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枚 │頁 │ │
│ │ │遠傳南苗中正│ │欄 │ │ │ │




│ │ │店 │ │ │ │ │ │
├──┼───┼──────┼─────┼────────┼────────┼─────┤ │
│20 │王素華│106年1月10日│0000000000│遠傳電信預付卡申│「王素華」簽名1 │遠傳卷第26│ │
│ │ ├──────┤ │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枚 │頁反面 │ │
│ │ │遠傳南苗中正│ │欄 │ │ │ │
│ │ │店 │ │ │ │ │ │
├──┼───┼──────┼─────┼────────┼────────┼─────┤ │
│21 │王素華│106年1月11日│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王素華(簡體字│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簽名1枚 │卷一第87頁│ │
│ │ │台哥大埔里中│ │章欄 │ │ │ │
│ │ │山店 │ │ │ │ │ │
├──┼───┼──────┼─────┼────────┼────────┼─────┤ │
│22 │王素華│106年1月11日│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王素華(簡體字│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簽名1枚 │卷一第89頁│ │
│ │ │台哥大埔里中│ │章欄 │ │ │ │
│ │ │山店 │ │ │ │ │ │
├──┼───┼──────┼─────┼────────┼────────┼─────┤ │
│23 │任傳江│106年1月7日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任傳江」簽名1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枚 │卷一第29頁│ │
│ │ │台哥大北區漢│ │章欄 │ │ │ │
│ │ │口店 │ │ │ │ │ │
├──┼───┼──────┼─────┼────────┼────────┼─────┤ │
│24 │任傳江│106年1月7日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任傳江」簽名1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枚 │卷一第31頁│ │
│ │ │台哥大北區漢│ │章欄 │ │ │ │
│ │ │口店 │ │ │ │ │ │
├──┼───┼──────┼─────┼────────┼────────┼─────┤ │
│25 │任傳江│106年1月10日│0000000000│遠傳電信預付卡申│「任傳江」簽名2 │遠傳卷第23│ │
│ │ ├──────┤ │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枚 │頁反面 │ │
│ │ │遠傳南苗中正│ │欄、申請人姓名欄│ │ │ │
│ │ │店 │ │更正處(起訴書漏│ │ │ │
│ │ │ │ │載「姓名欄更正處│ │ │ │
│ │ │ │ │」之簽名) │ │ │ │
├──┼───┼──────┼─────┼────────┼────────┼─────┤ │
│26 │任傳江│106年1月11日│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任傳江」簽名1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枚 │卷一第91頁│ │
│ │ │台哥大埔里中│ │章欄 │ │ │ │
│ │ │山店 │ │ │ │ │ │
├──┼───┼──────┼─────┼────────┼────────┼─────┤ │
│27 │任傳江│106年1月11日│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任傳江」簽名1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枚 │卷一第93頁│ │
│ │ │台哥大埔里中│ │章欄 │ │ │ │
│ │ │山店 │ │ │ │ │ │
├──┼───┼──────┼─────┼────────┼────────┼─────┤ │
│28 │李洪鑫│106年1月7日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李洪鑫」簽名1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枚 │卷一第59頁│ │
│ │ │台哥大北區漢│ │章欄 │ │ │ │
│ │ │口店 │ │ │ │ │ │
├──┼───┼──────┼─────┼────────┼────────┼─────┤ │
│29 │李洪鑫│106年1月7日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李洪鑫」簽名1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枚 │卷一第61頁│ │
│ │ │台哥大北區漢│ │章欄 │ │ │ │
│ │ │口店 │ │ │ │ │ │
├──┼───┼──────┼─────┼────────┼────────┼─────┤ │
│30 │李洪鑫│106年1月10日│0000000000│遠傳電信預付卡申│「李洪鑫」簽名1 │遠傳卷第14│ │
│ │ ├──────┤ │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枚 │頁反面 │ │
│ │ │遠傳南苗中正│ │欄 │ │ │ │
│ │ │店 │ │ │ │ │ │
├──┼───┼──────┼─────┼────────┼────────┼─────┤ │
│31 │李洪鑫│106年1月11日│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李洪鑫」簽名1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枚 │卷一第119 │ │
│ │ │台哥大埔里中│ │章欄 │ │頁 │ │
│ │ │山店 │ │ │ │ │ │
├──┼───┼──────┼─────┼────────┼────────┼─────┤ │
│32 │李洪鑫│106年1月11日│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李洪鑫」簽名1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枚 │卷一第121 │ │
│ │ │台哥大埔里中│ │章欄 │ │頁 │ │
│ │ │山店 │ │ │ │ │ │
├──┼───┼──────┼─────┼────────┼────────┼─────┤ │
│33 │杜娜 │106年1月7日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杜娜」簽名1枚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 │卷一第55頁│ │
│ │ │台哥大北區漢│ │章欄 │ │ │ │
│ │ │口店 │ │ │ │ │ │
├──┼───┼──────┼─────┼────────┼────────┼─────┤ │
│34 │杜娜 │106年1月7日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杜娜」簽名1枚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 │卷一第57頁│ │
│ │ │台哥大北區漢│ │章欄 │ │ │ │
│ │ │口店 │ │ │ │ │ │
├──┼───┼──────┼─────┼────────┼────────┼─────┤ │
│35 │杜娜 │106年1月10日│0000000000│遠傳電信預付卡申│「杜娜」簽名1枚 │遠傳卷第16│ │




│ │ ├──────┤ │請書上申請人簽章│ │頁 │ │
│ │ │遠傳南苗中正│ │欄 │ │ │ │
│ │ │店 │ │ │ │ │ │
├──┼───┼──────┼─────┼────────┼────────┼─────┤ │
│36 │杜娜 │106年1月11日│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杜娜」簽名1枚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 │卷一第115 │ │
│ │ │台哥大埔里中│ │章欄 │ │頁 │ │
│ │ │山店 │ │ │ │ │ │
├──┼───┼──────┼─────┼────────┼────────┼─────┤ │
│37 │杜娜 │106年1月11日│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杜娜」簽名1枚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 │卷一第117 │ │
│ │ │台哥大埔里中│ │章欄 │ │頁 │ │
│ │ │山店 │ │ │ │ │ │
├──┼───┼──────┼─────┼────────┼────────┼─────┤ │
│38 │杜錫春│106年1月7日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杜錫春」簽名1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枚 │卷一第13頁│ │
│ │ │台哥大北區漢│ │章欄 │ │ │ │
│ │ │口店 │ │ │ │ │ │
├──┼───┼──────┼─────┼────────┼────────┼─────┤ │
│39 │杜錫春│106年1月7日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杜錫春」簽名1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枚 │卷一第15頁│ │
│ │ │台哥大北區漢│ │章欄 │ │ │ │
│ │ │口店 │ │ │ │ │ │
├──┼───┼──────┼─────┼────────┼────────┼─────┤ │
│40 │杜錫春│106年1月10日│0000000000│遠傳電信預付卡申│「杜錫春」簽名1 │遠傳卷第7 │ │
│ │ ├──────┤ │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枚 │頁 │ │
│ │ │遠傳南苗中正│ │欄 │ │ │ │
│ │ │店 │ │ │ │ │ │
├──┼───┼──────┼─────┼────────┼────────┼─────┤ │
│41 │杜錫春│106年1月11日│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杜錫春」簽名1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枚 │卷一第75頁│ │
│ │ │台哥大埔里中│ │章欄 │ │ │ │
│ │ │山店 │ │(另申請人證件影│ │ │ │
│ │ │ │ │本黏貼處書寫「杜│ │ │ │
│ │ │ │ │錫春親辦」?) │ │ │ │
├──┼───┼──────┼─────┼────────┼────────┼─────┤ │
│42 │杜錫春│106年1月11日│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杜錫春」簽名1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枚 │卷一第77頁│ │
│ │ │台哥大埔里中│ │章欄 │ │ │ │
│ │ │山店 │ │ │ │ │ │




├──┼───┼──────┼─────┼────────┼────────┼─────┤ │
│43 │胡宇 │106年1月7日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胡宇」簽名1枚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 │卷一第33頁│ │
│ │ │台哥大北區漢│ │章欄 │ │ │ │
│ │ │口店 │ │ │ │ │ │
├──┼───┼──────┼─────┼────────┼────────┼─────┤ │
│44 │胡宇 │106年1月7日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胡宇」簽名1枚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 │卷一第35頁│ │
│ │ │台哥大北區漢│ │章欄 │ │ │ │
│ │ │口店 │ │ │ │ │ │
├──┼───┼──────┼─────┼────────┼────────┼─────┤ │
│45 │胡宇 │106年1月10日│0000000000│遠傳電信預付卡申│「胡宇」簽名1枚 │遠傳卷第28│ │
│ │ ├──────┤ │請書上申請人簽章│ │頁 │ │
│ │ │遠傳南苗中正│ │欄 │ │ │ │
│ │ │店 │ │ │ │ │ │
├──┼───┼──────┼─────┼────────┼────────┼─────┤ │
│46 │胡宇 │106年1月10日│0000000000│遠傳電信預付卡申│「胡宇」簽名1枚 │遠傳卷第29│ │
│ │ ├──────┤ │請書上申請人簽章│ │頁反面 │ │
│ │ │遠傳南苗中正│ │欄 │ │ │ │
│ │ │店 │ │ │ │ │ │
├──┼───┼──────┼─────┼────────┼────────┼─────┤ │
│47 │胡宇 │106年1月11日│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胡宇」簽名1枚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 │卷一第95頁│ │
│ │ │台哥大埔里中│ │章欄 │ │ │ │
│ │ │山店 │ │ │ │ │ │
├──┼───┼──────┼─────┼────────┼────────┼─────┤ │
│48 │胡宇 │106年1月11日│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胡宇」簽名1枚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 │卷一第97頁│ │
│ │ │台哥大埔里中│ │章欄 │ │ │ │
│ │ │山店 │ │ │ │ │ │
├──┼───┼──────┼─────┼────────┼────────┼─────┤ │
│49 │剛鋒 │106年1月7日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剛(簡體字)鋒│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簽名1枚 │卷一第5頁 │ │
│ │ │台哥大北區漢│ │章欄 │ │ │ │
│ │ │口店 │ │ │ │ │ │
├──┼───┼──────┼─────┼────────┼────────┼─────┤ │
│50 │剛鋒 │106年1月7日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剛(簡體字)鋒│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簽名1枚 │卷一第7頁 │ │
│ │ │台哥大北區漢│ │章欄 │ │ │ │
│ │ │口店 │ │ │ │ │ │




├──┼───┼──────┼─────┼────────┼────────┼─────┤ │
│51 │剛鋒 │106年1月10日│0000000000│遠傳電信預付卡申│「剛鋒」簽名1枚 │遠傳卷第4 │ │
│ │ ├──────┤ │請書上申請人簽章│ │頁 │ │
│ │ │遠傳南苗中正│ │欄 │ │ │ │
│ │ │店 │ │ │ │ │ │
├──┼───┼──────┼─────┼────────┼────────┼─────┤ │
│52 │剛鋒 │106年1月11日│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剛鋒」簽名1枚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 │卷一第67頁│ │
│ │ │台哥大埔里中│ │章欄 │ │ │ │
│ │ │山店 │ │ │ │ │ │
├──┼───┼──────┼─────┼────────┼────────┼─────┤ │
│53 │剛鋒 │106年1月11日│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剛鋒」簽名1枚 │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 │卷一第69頁│ │
│ │ │台哥大埔里中│ │章欄 │ │ │ │
│ │ │山店 │ │ │ │ │ │
├──┼───┼──────┼─────┼────────┼────────┼─────┤ │
│54 │常振華│106年1月7日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常振華(簡體字│付玉台哥大│ │
│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簽名1枚(起 │卷一第47頁│ │
│ │ │台哥大北區漢│ │章欄 │訴書誤載為常鎮華│ │ │
│ │ │口店 │ │ │) │ │ │

2/9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