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間,委託右列之│ │(許靖宜匯款)│ │ │ │
│ │ │人將右列款項轉│ │ │ │ │ │
│ │ │入右列人頭帳戶│ │107年4月11日下│ │ │ │
│ │ │中 │ │午3時2分48秒 │ │ │ │
│ │ │ │ │5萬元 │ │ │ │
│ │ │ │ │(陳佑任匯款)│ │ │ │
│ │ │ │ ├───────┼───────┼────┤ │
│ │ │ │ │107年4月12日下│107年4月13日凌│臺中市大│ │
│ │ │ │ │午2時41分26秒 │晨0時30分15秒 │雅區雅潭│ │
│ │ │ │ │20萬元 │2萬元 │路268號 │ │
│ │ │ │ │(優立實業匯款├───────┤全家超商│ │
│ │ │ │ │) │107年4月13日凌│大雅有春│ │
│ │ │ │ │ │晨0時30分50秒 │店,ATM │ │
│ │ │ │ │ │2萬元 │編號0835│ │
│ │ │ │ │ ├───────┤5 │ │
│ │ │ │ │ │107年4月13日凌│ │ │
│ │ │ │ │ │晨0時31分22秒 │ │ │
│ │ │ │ │ │1萬元 │ │ │
│ │ │ │ │ ├───────┤ │ │
│ │ │ │ │ │107年4月13日凌│ │ │
│ │ │ │ │ │晨0時31分51秒 │ │ │
│ │ │ │ │ │2萬元 │ │ │
├─┼───┼───────┼───────┼───────┼───────┼────┼────────┤
│7 │鄧仁春│綽號「阿程」、│郭怡彣 │107年4月12日中│107年4月12日下│臺中市南│宋秉軒犯三人以上│
│ │(起訴│「非凡」等人所│臺灣銀行頭份分│午12時43分許 │午1時27分許 │區復興路│共同詐欺取財罪,│
│ │書附表│屬詐欺集團成員│行帳號00000000│15萬元 │2萬元 │3段140號│累犯,處有期徒刑│
│ │一編號│於107年4月12日│5496號帳戶 │ ├───────┤統一超商│壹年伍月。扣案如│
│ │5) │上午11時40分許│ │ │107年4月12日下│,ATM編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 │ │,假冒鄧仁春之│ │ │午1時28分許 │號049582│之物,沒收。未扣│
│ │ │友人,以090006│ │ │2萬元 │75(起訴│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4386號撥打電話│ │ ├───────┤書附表二│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予鄧仁春,並佯│ │ │107年4月12日下│編號8至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稱急需用錢,要│ │ │午1時30分許 │15)。 │能沒收時,追徵其│
│ │ │向鄧仁春借款云│ │ │2萬元 │ │價額。 │
│ │ │云,致鄧仁春陷│ │ ├───────┤ │ │
│ │ │於錯誤,而於右│ │ │107年4月12日下│ │ │
│ │ │列時間,將右列│ │ │午1時31分許 │ │ │
│ │ │款項轉入右列人│ │ │2萬元 │ │ │
│ │ │頭帳戶中 │ │ ├───────┤ │ │
│ │ │ │ │ │107年4月12日下│ │ │
│ │ │ │ │ │午1時32分許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 │ │
│ │ │ │ │ │107年4月12日下│ │ │
│ │ │ │ │ │午1時35分許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 │ │
│ │ │ │ │ │107年4月12日下│ │ │
│ │ │ │ │ │午1時36分許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 │ │
│ │ │ │ │ │107年4月12日下│ │ │
│ │ │ │ │ │午1時37分許 │ │ │
│ │ │ │ │ │1萬元 │ │ │
├─┼───┼───────┼───────┼───────┼───────┼────┼────────┤
│8 │李素姈│綽號「阿程」、│黃奎維 │107年4月13日上│107年4月13日上│臺中市大│宋秉軒犯三人以上│
│ │(追加│「非凡」等人所│中國信託銀行 │午11時10分許至│午11時56分20秒│雅區雅潭│共同詐欺取財罪,│
│ │起訴書│屬詐欺集團成員│帳號0000000000│11時55分許間 │2萬元 │路182號 │累犯,處有期徒刑│
│ │附表編│於107年4月13日│04620號 │10萬元 ├───────┤萊爾富超│壹年伍月。扣案如│
│ │號7) │上午11時10分許│ │ │107年4月13日上│商中潭店│附表三編號20所示│
│ │ │,假冒李素姈之│ │ │午11時57分26秒│,ATM編 │之物,沒收。未扣│
│ │ │姪子,以096621│ │ │2萬元 │號0VDDA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1974、00000000│ │ ├───────┤ │幣壹仟元沒收,於│
│ │ │54號撥打電話予│ │ │107年4月13日上│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李素姈,並佯稱│ │ │午11時58分32秒│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急需用錢,要向│ │ │2萬元 │ │。 │
│ │ │李素姈借款云云│ │ ├───────┤ │ │
│ │ │,致李素姈陷於│ │ │107年4月13日上│ │ │
│ │ │錯誤,而於右列│ │ │午11時59分37秒│ │ │
│ │ │時間,將右列款│ │ │2萬元 │ │ │
│ │ │項轉入右列人頭│ │ ├───────┤ │ │
│ │ │帳戶中 │ │ │107年4月13日中│ │ │
│ │ │ │ │ │午12時0分48秒 │ │ │
│ │ │ │ │ │2萬元 │ │ │
├─┼───┼───────┼───────┼───────┼───────┼────┼────────┤
│9 │林冠陞│綽號「阿程」、│台中商業銀行 │107年4月15日下│107年4月15日下│臺中市大│宋秉軒犯三人以上│
│ │(追加│「非凡」等人所│帳號0000000000│午6時22分27秒 │午6時26分30秒 │雅區民生│共同詐欺取財罪,│
│ │起訴書│屬詐欺集團成員│56736號 │29,985元(追加│2萬元 │路3段441│累犯,處有期徒刑│
│ │附表編│於107年4月15日│ │起訴書誤載為3 ├───────┤號大雅區│壹年肆月。扣案如│
│ │號8) │下午5時23分許 │ │萬元,差額15元│107年4月15日下│農會上楓│附表三編號20所示│
│ │ │,假冒購物網站│ │為跨行存款手續│午6時27分11秒 │分會, │之物,沒收。未扣│
│ │ │瘋狂賣客之客服│ │費) │9,985元(實際 │ATM編號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人員,以+88628│ │ │提領合計3萬元 │00000000│幣貳佰玖拾玖元沒│
│ │ │0000000號撥打 │ │ │,超過林冠陞此│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電話予林冠陞,│ │ │部分轉入29,985│ │不能沒收時,追徵│
│ │ │並佯稱因店員操│ │ │元之15元部分,│ │其價額。 │
│ │ │作不當,導致分│ │ │無證據證明係林│ │ │
│ │ │期扣款,需至 │ │ │冠陞遭詐金額)│ │ │
│ │ │ATM操作取消云 │ │ │ │ │ │
│ │ │云,致林冠陞陷│ │ │ │ │ │
│ │ │於錯誤,而於右│ │ │ │ │ │
│ │ │列時間,將右列│ │ │ │ │ │
│ │ │款項轉入右列人│ │ │ │ │ │
│ │ │頭帳戶中 │ │ │ │ │ │
├─┼───┼───────┼───────┼───────┼───────┼────┼────────┤
│10│戴資力│綽號「阿程」、│台中商業銀行 │107年4月15日下│107年4月15日下│臺中市大│宋秉軒犯三人以上│
│ │(追加│「非凡」等人所│帳號0000000000│午7時28分46秒 │午7時34分40秒 │雅區雅潭│共同詐欺取財罪,│
│ │起訴書│屬詐欺集團成員│56736號 │29,987元 │2萬元 │路268號 │累犯,處有期徒刑│
│ │附表編│於107年4月15日│ │ ├───────┤全家超商│壹年肆月。扣案如│
│ │號9) │下午6時許,以 │ │ │107年4月15日下│大雅有春│附表三編號20所示│
│ │ │0000000000號撥│ │ │午7時35分57秒 │店,ATM │之物,沒收。未扣│
│ │ │打電話予戴資力│ │ │9,000元 │編號0835│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假冒翔翼通訊│ │ │ │5 │幣貳佰玖拾元沒收│
│ │ │客服人員,並佯│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稱電腦誤設戴資│ │ │ │ │能沒收時,追徵其│
│ │ │力參加團購名單│ │ │ │ │價額。 │
│ │ │,需要戴資力依│ │ │ │ │ │
│ │ │其指示操作ATM │ │ │ │ │ │
│ │ │取消云云,致戴│ │ │ │ │ │
│ │ │資力陷於錯誤,│ │ │ │ │ │
│ │ │而於右列時間,│ │ │ │ │ │
│ │ │將右列款項轉入│ │ │ │ │ │
│ │ │右列人頭帳戶中│ │ │ │ │ │
├─┼───┼───────┼───────┼───────┼───────┼────┼────────┤
│11│陳怡彣│綽號「阿程」、│中國信託銀行 │107年4月15日晚│107年4月15日晚│臺中市大│宋秉軒犯三人以上│
│ │(追加│「非凡」等人所│帳號0000000000│間9時35分22秒 │間9時39分13秒 │雅區民生│共同詐欺取財罪,│
│ │起訴書│屬詐欺集團成員│74580號 │49,987元 │2萬元 │路3段441│累犯,處有期徒刑│
│ │附表編│於107年4月15日│ │ ├───────┤號大雅區│壹年肆月。扣案如│
│ │號10)│晚間8時許,以 │ │ │107年4月15日晚│農會上楓│附表三編號20所示│
│ │ │+0000000000000│ │ │間9時39分59秒 │分會, │之物,沒收。未扣│
│ │ │號撥打電話予陳│ │ │2萬元 │ATM編號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怡彣,假冒翔翼│ │ ├───────┤00000000│幣肆佰玖拾玖元沒│
│ │ │通訊客服人員,│ │ │107年4月15日晚│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並佯稱電腦誤設│ │ │間9時40分39秒 │ │不能沒收時,追徵│
│ │ │陳怡尨連續購買│ │ │1萬元(實際提 │ │其價額。 │
│ │ │12張網路卡,需│ │ │領合計5萬元, │ │ │
│ │ │要陳怡彣依其指│ │ │超過陳怡彣此部│ │ │
│ │ │示操作ATM取消 │ │ │分轉入49,987元│ │ │
│ │ │云云,致陳怡尨│ │ │之13元部分,無│ │ │
│ │ │陷於錯誤,而於│ │ │證據證明係陳怡│ │ │
│ │ │右列時間,將右│ │ │彣遭詐金額) │ │ │
│ │ │列款項轉入右列│ │ │ │ │ │
│ │ │人頭帳戶中 │ │ │ │ │ │
├─┼───┼───────┼───────┼───────┼───────┼────┼────────┤
│12│鄭宇廷│綽號「阿程」、│江俊翰 │107年4月17日下│107年4月17日下│臺中市大│宋秉軒犯三人以上│
│ │(追加│「非凡」等人所│高雄銀行 │午6時28分4秒 │午6時38分21秒 │雅區中正│共同冒用公務員名│
│ │起訴書│屬詐欺集團成員│帳號0000000000│43,210元 │2萬元 │路花眉巷│義詐欺取財罪,累│
│ │附表編│於107年4月17日│59541號 │ ├───────┤1之3號統│犯,處有期徒刑壹│
│ │號11)│下午5時許,以 │ │ │107年4月17日下│一超商雅│年肆月。扣案如附│
│ │ │+000000000000 │ │ │午6時39分19秒 │神店, │表三編號20所示之│
│ │ │、00000000000 │ │ │2萬元 │ATM編號0│物,沒收。未扣案│
│ │ │號撥打電話予鄭│ │ ├───────┤0000000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宇廷,假冒警察│ │ │107年4月17日下│ │肆佰參拾元沒收,│
│ │ │人員及書記官,│ │ │午6時40分23秒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並佯稱鄭宇廷帳│ │ │3,000元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戶遭人利用,需│ │ │ │ │額。 │
│ │ │要鄭宇廷將款項│ │ │ │ │ │
│ │ │匯入指定帳戶云│ │ │ │ │ │
│ │ │云,致鄭宇廷陷│ │ │ │ │ │
│ │ │於錯誤,而於右│ │ │ │ │ │
│ │ │列時間,將右列│ │ │ │ │ │
│ │ │款項轉入右列人│ │ │ │ │ │
│ │ │頭帳戶中 │ │ │ │ │ │
├─┼───┼───────┼───────┼───────┼───────┼────┼────────┤
│13│李冠鋐│綽號「阿程」、│江俊翰 │107年4月17日晚│107年4月17日晚│臺中市大│宋秉軒犯三人以上│
│ │(追加│「非凡」等人所│高雄銀行 │間8時3分53秒 │間8時13分47秒 │雅區中山│共同冒用公務員名│
│ │起訴書│屬詐欺集團成員│帳號0000000000│49,985元(追加│2萬元 │路5號統 │義詐欺取財罪,累│
│ │附表編│於107年4月17日│59541號 │起訴書附表誤載├───────┤一超商福│犯,處有期徒刑壹│
│ │號12)│下午6時許,以 │ │為5萬元,差額 │107年4月17日晚│廣店, │年肆月。扣案如附│
│ │ │+000000000000 │ │15元為轉帳手續│間8時14分41秒 │ATM編號 │表三編號20所示之│
│ │ │號撥打電話予李│ │費) │2萬元 │00000000│物,沒收。未扣案│
│ │ │冠鋐,假冒警察│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人員及合作金庫│ │ │107年4月17日晚│ │肆佰玖拾玖元沒收│
│ │ │行員,並佯稱李│ │ │間8時15分30秒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冠鋐帳戶遭人利│ │ │1萬元(實際提 │ │能沒收時,追徵其│
│ │ │用,已捉到車手│ │ │領合計5萬元, │ │價額。 │
│ │ │,可退還款項,│ │ │超過李冠鋐此部│ │ │
│ │ │需要李冠鋐依其│ │ │分轉入49,985元│ │ │
│ │ │指示操作ATM云 │ │ │之15元部分,無│ │ │
│ │ │云,致李冠鋐陷│ │ │證據證明係李冠│ │ │
│ │ │於錯誤,而於右│ │ │鋐遭詐金額) │ │ │
│ │ │列時間,將右列│ │ │ │ │ │
│ │ │款項轉入右列人│ │ │ │ │ │
│ │ │頭帳戶中 │ │ │ │ │ │
├─┼───┼───────┼───────┼───────┼───────┼────┼────────┤
│14│陳瑞鳳│綽號「阿程」、│林官葆 │107年4月18日中│107年4月18日下│臺中市大│宋秉軒犯三人以上│
│ │(起訴│「非凡」等人所│新光銀行 │午12時40分許(│午1時35分許 │雅區中清│共同詐欺取財罪,│
│ │書附表│屬詐欺集團成員│帳號0000000000│起訴書附表一編│2萬元 │路3段108│累犯,處有期徒刑│
│ │一編號│於107年4月18日│384 │號1誤載為11時 ├───────┤0號臺灣 │壹年肆月。扣案如│
│ │1、併 │上午10時10分許│ │46分許) │107年4月18日下│銀行大雅│附表三編號20所示│
│ │辦意旨│,以0000000000│ │10萬元 │午1時36分許 │分行, │之物,沒收。未扣│
│ │書附表│號撥打電話予陳│ │ │2萬元 │ATM編號0│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編號1 │瑞鳳,假冒其友│ │ ├───────┤0000000 │幣壹仟元沒收,於│
│ │) │人「甘瑞圓」,│ │ │107年4月18日下│(即起訴│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並佯稱須向陳瑞│ │ │午1時37分許 │書附表二│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鳳借款云云,致│ │ │2萬元 │編號1至 │。 │
│ │ │陳瑞鳳陷於錯誤│ │ ├───────┤5) │ │
│ │ │,而於右列時間│ │ │107年4月18日下│ │ │
│ │ │,將右列款項臨│ │ │午1時38分許 │ │ │
│ │ │櫃匯入右列帳戶│ │ │2萬元 │ │ │
│ │ │內 │ │ ├───────┤ │ │
│ │ │ │ │ │107年4月18日下│ │ │
│ │ │ │ │ │午1時38分許( │ │ │
│ │ │ │ │ │起訴書附表二編│ │ │
│ │ │ │ │ │號5誤載為39分 │ │ │
│ │ │ │ │ │許) │ │ │
│ │ │ │ │ │2萬元 │ │ │
├─┼───┼───────┼───────┼───────┼───────┼────┼────────┤
│15│林盈秀│綽號「阿程」、│第一銀行 │107年4月18日晚│107年4月18日晚│臺中市大│宋秉軒犯三人以上│
│ │(追加│「非凡」等人所│帳號0000000000│間8時18分48秒 │間8時20分24秒 │雅區民生│共同詐欺取財罪,│
│ │起訴書│屬詐欺集團成員│1871號 │11,630元 │11,000元 │路3段441│累犯,處有期徒刑│
│ │附表編│於107年4月18日│ ├───────┼───────┤號大雅區│壹年肆月。扣案如│
│ │號13)│下午7時許,以 │ │107年4月18日晚│107年4月18日晚│農會上楓│附表三編號20所示│
│ │ │0000000000號撥│ │間8時20分43秒 │間8時22分46秒 │分會, │之物,沒收。未扣│
│ │ │打電話予林盈秀│ │14,454元 │15,000元 │ATM編號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假冒詩蘭朵化│ │ │ │00000000│幣參佰玖拾元沒收│
│ │ │妝品客服人員,│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並佯稱電腦誤設│ │107年4月18日晚│107年4月18日晚│臺中市大│能沒收時,追徵其│
│ │ │重複訂購12筆,│ │間8時57分37秒 │間9時4分58秒 │雅區雅環│價額。 │
│ │ │需要林盈秀依其│ │13,015元 │13,000元 │路2段346│ │
│ │ │指示操作ATM取 │ │ │ │、348號 │ │
│ │ │消云云,致林盈│ │ │ │萊爾富雅│ │
│ │ │秀陷於錯誤,而│ │ │ │環店, │ │
│ │ │於右列時間,將│ │ │ │ATM編號6│ │
│ │ │右列款項轉入右│ │ │ │0000000 │ │
│ │ │列人頭帳戶中 │ │ │ │ │ │
├─┼───┼───────┼───────┼───────┼───────┼────┼────────┤
│16│王建翔│綽號「阿程」、│合作金庫銀行 │107年4月18日晚│107年4月18日晚│臺中市大│宋秉軒犯三人以上│
│ │(起訴│「非凡」等人所│帳號0000000000│間9時7分59秒 │間9時17分43秒 │雅區雅環│共同詐欺取財罪,│
│ │書附表│屬詐欺集團成員│470121號(併辦│29,985元 │2萬元 │路二段32│累犯,處有期徒刑│
│ │一編號│於107年4月18日│) │ ├───────┤0號統一 │壹年參月。扣案如│
│ │2、併 │下午7時54分許 │ │ │107年4月18日晚│超商環雅│附表三編號20所示│
│ │辦意旨│,以+000000000│ │ │間9時18分57秒 │店,ATM │之物,沒收。未扣│
│ │書附表│177號撥打電話 │ │ │1萬元(合計提 │編號0495│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編號2 │予王建翔,假冒│ │ │領3萬元,超過 │6362 │幣柒佰玖拾玖元沒│
│ │) │購物網站之客服│ │ │王建翔此部分匯│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人員,並佯稱因│ │ │款29,985元之15│ │不能沒收時,追徵│
│ │ │網站系統更新有│ │ │元部分,無證據│ │其價額。 │
│ │ │誤,故重複訂購│ │ │證明係王建翔遭│ │ │
│ │ │商品,需至自動│ │ │詐金額) │ │ │
│ │ │櫃員機取消設定├───────┼───────┼───────┼────┤ │
│ │ │云云,致王建翔│王筱婷 │107年4月18日晚│107年4月18日晚│臺中市大│ │
│ │ │陷於錯誤,而於│京城商業銀行 │間9時17分56秒 │間9時26分25秒 │雅區雅環│ │
│ │ │右列時間,將右│帳號0000000000│29,985元 │1萬元 │路二段95│ │
│ │ │列款項轉入右列│56668號(併辦 │ ├───────┤、97號合│ │
│ │ │人頭帳戶中 │) │ │107年4月18日晚│作金庫銀│ │
│ │ │ │ │ │間9時27分23秒 │大雅分行│ │
│ │ │ │ │ │2萬元(合計提 │,ATM編 │ │
│ │ │ │ │ │領3萬元,超過 │號T3421M│ │
│ │ │ │ │ │王建翔此部分匯│01 │ │
│ │ │ │ │ │款29,985元之15│ │ │
│ │ │ │ │ │元部分,無證據│ │ │
│ │ │ │ │ │證明係王建翔遭│ │ │
│ │ │ │ │ │詐金額) │ │ │
│ │ │ ├───────┼───────┼───────┼────┤ │
│ │ │ │林官葆 │107年4月18日晚│107年4月18日晚│臺中市大│ │
│ │ │ │新光銀行 │間9時26分27秒 │間9時35分(起 │雅區雅環│ │
│ │ │ │帳號0000000000│19,985元 │訴書附表二編號│路2段1號│ │
│ │ │ │384號 │ │6誤載為22時32 │全家大雅│ │
│ │ │ │ │ │分許) │雅環店,│ │
│ │ │ │ │ │2萬元(超過王 │ATM編號 │ │
│ │ │ │ │ │建翔此部分匯款│08384( │ │
│ │ │ │ │ │19,985元之15元│即起訴書│ │
│ │ │ │ │ │部分,無證據證│附表二編│ │
│ │ │ │ │ │明係王建翔遭詐│號6,起 │ │
│ │ │ │ │ │金額)(起訴及│訴書附表│ │
│ │ │ │ │ │併辦) │誤載為臺│ │
│ │ │ │ │ │ │中市大雅│ │
│ │ │ │ │ │ │區中清路│ │
│ │ │ │ │ ├───────┤3段1090 │ │
│ │ │ │ │ │107年4月18日晚│號) │ │
│ │ │ │ │ │間9時37分28秒 │ │ │
│ │ │ │ │ │16元(退併辦)│ │ │
├─┼───┼───────┼───────┼───────┼───────┼────┼────────┤
│17│洪尉隴│綽號「阿程」、│林官葆 │107年4月18日晚│107年4月18日晚│臺中市大│宋秉軒犯三人以上│
│ │(起訴│「非凡」等人所│新光銀行 │間10時4分許 │間10時33分許(│雅區中清│共同詐欺取財罪,│
│ │書附表│屬詐欺集團成員│帳號0000000000│9,985元(起訴 │起訴書附表二編│路3段109│累犯,處有期徒刑│
│ │一編號│於107年4月18日│384 │書附表一誤載為│號7誤載為32分 │0號彰化 │壹年參月。扣案如│
│ │3、併 │下午7時59分許 │ │1萬元,差額15 │許 │銀行大雅│附表三編號20所示│
│ │辦意旨│,以+000000000│ │元係匯款手續費│9,815元(轉帳 │分行, │之物,沒收。未扣│
│ │書附表│278號撥打電話 │ │) │9,815元至京城 │ATM編號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編號3 │予洪尉隴,假冒│ │ │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幣玖拾捌元沒收,│
│ │) │係志光補習班之│ │ │000000000號帳 │(即起訴│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客服人員,並佯│ │ │戶,起訴書附表│書附表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稱重複訂購課程│ │ │二編號7誤載為2│編號7) │額。 │
│ │ │,需至自動櫃員│ │ │萬元,經檢察官│ │ │
│ │ │機取消設定云云│ │ │言詞更正) │ │ │
│ │ │,致洪尉隴陷於│ │ │ │ │ │
│ │ │錯誤,而於右列│ │ │ │ │ │
│ │ │時間,將右列款│ │ │ │ │ │
│ │ │項轉入右列人頭│ │ │ │ │ │
│ │ │帳戶中 │ │ │ │ │ │
├─┼───┼───────┼───────┼───────┼───────┼────┼────────┤
│18│歐倩筠│綽號「阿程」、│華南銀行 │107年4月18日晚│107年4月18日晚│臺中市大│宋秉軒犯三人以上│
│ │(追加│「非凡」等人所│帳號0000000000│間10時57分4秒 │間11時0分18秒 │雅區雅潭│共同詐欺取財罪,│
│ │起訴書│屬詐欺集團成員│91615號 │29,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路4段706│累犯,處有期徒刑│
│ │附表編│於107年4月18日│ │ │表編號14誤載為│號臺中二│壹年伍月。扣案如│
│ │號14)│晚間8時許,以 │ │ │28秒) │信大雅分│附表三編號20所示│
│ │ │+00000000000號│ │ │2萬元 │社,ATM │之物,沒收。未扣│
│ │ │撥打電話予歐倩│ │ ├───────┤編號C142│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筠,假冒痞客邦│ │ │107年4月18日晚│C │幣壹仟壹佰伍拾玖│
│ │ │美妝客服人員,│ │ │間11時0分54秒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並佯稱電腦誤設│ │ │1萬元(實際提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連續扣款12期,│ │ │領合計3萬元, │ │追徵其價額。 │
│ │ │需要歐倩筠依其│ │ │超過歐倩筠此部│ │ │
│ │ │指示操作ATM取 │ │ │分轉入29,985元│ │ │
│ │ │消云云,致歐倩│ │ │之15元部分,無│ │ │
│ │ │筠陷於錯誤,而│ │ │證據證明係歐倩│ │ │
│ │ │於右列時間,將│ │ │筠遭詐金額) │ │ │
│ │ │右列款項轉入右├───────┼───────┼───────┼────┤ │
│ │ │列人頭帳戶中 │李晴 │107年4月18日晚│107年4月18日晚│臺中市大│ │
│ │ │ │平鎮金陵郵局 │間11時9分17秒 │間11時21分33秒│雅區學府│ │
│ │ │ │帳號0000000000│29,985元 │2萬元 │路51號統│ │
│ │ │ │0000000號 │ ├───────┤一超商興│ │
│ │ │ │ │ │107年4月18日晚│府店, │ │
│ │ │ │ │ │間11時22分29秒│ATM編號0│ │
│ │ │ │ │ │1萬元(實際提 │0000000 │ │
│ │ │ │ │ │領合計3萬元, │ │ │
│ │ │ │ │ │超過歐倩筠此部│ │ │
│ │ │ │ │ │分轉入之29,985│ │ │
│ │ │ │ │ │元之15元部分,│ │ │
│ │ │ │ │ │無證據證明係歐│ │ │
│ │ │ │ │ │倩筠遭詐金額)│ │ │
│ │ │ ├───────┼───────┼───────┼────┤ │
│ │ │ │華南銀行 │107年4月19日凌│107年4月19日凌│臺中市大│ │
│ │ │ │帳號0000000000│晨0時6分38秒 │晨0時14分7秒 │雅區大雅│ │
│ │ │ │91615號 │29,985元 │2萬元 │路161號 │ │
│ │ │ │ │ ├───────┤台灣企銀│ │
│ │ │ │ │ │107年4月19日凌│大雅分行│ │
│ │ │ │ │ │晨0時15分8秒 │,ATM編 │ │
│ │ │ │ │ │1萬元(實際提 │號118010│ │
│ │ │ │ │ │領合計3萬元, │00 │ │
│ │ │ │ │ │超過歐倩筠此部│ │ │
│ │ │ │ │ │分轉入之29,985│ │ │
│ │ │ │ │ │元之15元部分,│ │ │
│ │ │ │ │ │應係歐倩筠前次│ │ │
│ │ │ │ │ │轉入所遺,而屬│ │ │
│ │ │ │ │ │其遭詐金額) │ │ │
│ │ │ ├───────┼───────┼───────┼────┤ │
│ │ │ │李晴 │107年4月19日凌│107年4月19日凌│臺中市大│ │
│ │ │ │平鎮金陵郵局 │晨0時17分19秒 │晨0時19分52秒 │雅區中清│ │
│ │ │ │帳號0000000000│26,999元 │2萬元 │東路171 │ │
│ │ │ │0000000號 │ ├───────┤號全家超│ │
│ │ │ │ │ │107年4月19日凌│商大雅好│ │
│ │ │ │ │ │晨0時20分57秒 │雅店, │ │
│ │ │ │ │ │6,000元 │ATM編號0│ │
│ │ │ │ │ │ │83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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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莊禮魁│綽號「阿程」、│陳宏俊 │於107年4月19日│107年4月19日中│臺中市大│宋秉軒犯三人以上│
│ │(起訴│「非凡」等人所│彰化銀行 │中午12時46分許│午12時48分許(│雅區中清│共同詐欺取財罪,│
│ │書附表│屬詐欺集團成員│歸仁分行 │(起訴書附表一│起訴書附表二編│路3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一編號│於107年4月19日│帳號0000000000│編號4誤載為11 │號16誤載為49分│1090號彰│壹年肆月。扣案之│
│ │4) │上午10時許,以│5700 │時49分許) │許) │化銀行大│犯罪所得新臺幣拾│
│ │ │LINE聯絡莊禮魁│ │16萬元 │3萬元 │雅分行,│伍萬元及附表三編│
│ │ │,假冒其友人,│ │ │(警方另提領12│ATM編號 │號1、20所示之物 │
│ │ │並佯稱要處理土│ │ │萬元扣案) │00000000│,均沒收。 │
│ │ │地之問題,故要│ │ │ │(即起訴│ │
│ │ │莊禮魁匯款云云│ │ │ │書附表二│ │
│ │ │,致莊禮魁陷於│ │ │ │編號16)│ │
│ │ │錯誤,而於右列│ │ │ │ │ │
│ │ │時間,將右列款│ │ │ │ │ │
│ │ │項轉入右列人頭│ │ │ │ │ │
│ │ │帳戶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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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證據資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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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 據 資 料 明 細 │
├───────────────────────────┤
│⒈被害人陳瑞鳳 │
│ ①報案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湖口分駐所受理各│
│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7偵11772號卷一第174頁反面 │
│ -175、177頁、豐原分局警卷第365、379頁) │
│ ②陳瑞鳳新竹縣湖口鄉農會匯款申請書影本(107偵11772號│
│ 卷一第176頁反面、豐原分局警卷第367頁) │
│ ③陳瑞鳳提出LINE對話紀錄(107偵11772號卷一第177頁反 │
│ 面-179頁反面、豐原分局警卷第369-377頁) │
│⒉被害人王建翔 │
│ ①報案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理│
│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錄表)(107偵11772號卷一第46-50頁、豐原分局警卷第 │
│ 417、425頁) │
│ ②王建翔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07偵 │
│ 11772號卷一第52-53頁、豐原分局警卷第421-423頁) │
│⒊被害人洪尉隴 │
│ ①報案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刑│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 紀錄表)(107偵11772號卷一第54、56-62頁、豐原分局 │
│ 警卷第435、439頁) │
│ ②洪尉隴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07偵 │
│ 11772號卷一第63頁、豐原分局警卷第437頁) │
│⒋被害人莊禮魁 │
│ ①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廈門街派出所│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錄表)(107偵11772號卷一第34-38頁) │
│ ②莊禮魁提出LINE對話紀錄(107偵11772號卷一第39-40頁) │
│⒌被害人鄧仁春 │
│ ①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頁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7偵11772 號卷 │
│ 一第184、190-192頁) │
│⒍被害人李瑞麟 │
│ ①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
│ 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豐原分局警卷第191、201頁) │
│ ②李瑞麟中華郵政匯款單影本(豐原分局警卷第193-195頁) │
│ ③李瑞麟提出行動電話訊息及通聯照片(豐原分局警卷第19│
│ 7-199頁) │
│⒎被害人藍燕雪 │
│ ①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 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豐│
│ 原分局警卷第209、213-215頁) │
│ ②藍燕雪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豐原分局警卷第 │
│ 211頁) │
│⒏被害人蔡榮英 │
│ ①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
│ 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豐原分局警卷第221、227頁) │
│ ②蔡榮英中華郵政匯款單影本(豐原分局警卷第223頁) │
│ ③蔡榮英提出行動電話訊息照片(豐原分局警卷第225頁) │
│⒐被害人蔡幗英 │
│ ①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
│ 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豐原分局警卷第235、245頁) │
│ ②蔡幗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豐原分局警卷│
│ 第237-239頁) │
│ ③蔡幗英提出行動電話訊息照片(豐原分局警卷第241-243 │
│ 頁) │
│⒑被害人廖羿禎 │
│ ①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
│ 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豐原分局警卷第253、257頁) │
│ ②廖羿禎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豐原分局警卷第255頁) │
│⒒被害人黃志輝 │
│ ①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
│ 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豐原分局警卷第265、277頁) │
│ ②黃志輝提出林雅雯臺灣企銀帳戶(00000000000)存款明 │
│ 細、李慧玲、許靖宜、陳佑任網路轉帳明細、優立實業股│
│ 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銀匯款申請書(豐原分局警卷第 │
│ 267-275頁) │
│⒓被害人李素姈 │
│ ①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 警察局淡水分局三芝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豐原分局警卷第283、287頁) │
│ ②李素姈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匯出匯款條影本(豐原分局警│
│ 卷第285頁) │
│⒔被害人林冠陞 │
│ ①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
│ 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豐原分局警卷第295、299頁) │
│ ②林冠陞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豐原分局警│
│ 卷第297頁) │
│⒕被害人戴資力 │
│ ①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
│ 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三聯單)(豐原分局警卷第309、315頁) │
│ ②戴資力兆豐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交易明細(豐 │
│ 原分局警卷第311頁) │
│⒖被害人陳怡彣 │
│ ①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
│ 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豐原分局警卷第325、331-333頁) │
│ ②陳怡彣網路轉帳交易資料(豐原分局警卷第327-329頁) │
│⒗被害人鄭宇廷 │
│ ①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
│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豐原分局警卷第341、347頁) │
│ ②鄭宇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存摺影本│
│ (豐原分局警卷第343-34 5頁) │
│⒘被害人李冠鋐 │
│ ①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
│ 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豐原分局警卷第352 │
│ 、354-355頁) │
│ ②李冠鋐網路轉帳交易資料(豐原分局警卷第359頁) │
│⒙被害人林盈秀 │
│ ①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
│ 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豐原│
│ 分局警卷第387、407-409頁) │
│ ②林盈秀花壇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存摺、玉山銀行│
│ 帳戶(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
│ 2940)存摺、黃昭庭花壇郵局帳戶(0000000000 0000) │
│ 存摺影本、花壇鄉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豐原│
│ 分局警卷第389-405頁) │
│⒚被害人歐倩筠 │
│ ①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市警察│
│ 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豐原│
│ 分局警卷第449、451頁) │
└───────────────────────────┘
附表三:扣案證物
(扣案時間:107年4月19日12時49分許 扣案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
├──┼──────────────────┼────┼───────────┤
│1 │陳宏俊彰化銀行存摺及金融卡 │1組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2 │莊雅純中華郵政存摺及金融卡 │1組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
├──┼──────────────────┼────┼───────────┤
│3 │張紫羚台新銀行存摺及金融卡 │1組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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