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964號
TCDM,107,訴,1964,2018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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佯稱渠信用過低,無法辦理貸款,需找保人或將寄送存摺及 提款卡予對方做審核等語,致陳家洋陷於錯誤,於107年4月 21日14時30分許,將陳家洋所申設台灣銀行上開帳號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寄送至臺中市太平區7-11超商豐太門市「林華 崎」等情,業據證人陳家洋於警詢中供述明確,並有陳家洋 臺灣銀行提款卡、臺灣銀行營業部107年5月23日營存密字第 10750110091號函函覆之陳家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存 卷可佐(見107偵字第11981號卷第36至38頁)及扣案之陳家 洋上開帳戶提款卡1張可考,是認此部分事實為屬實。 ㈡次查,上揭詐欺集團成員之共犯「大發」取得陳家洋上開帳 戶提款卡後,則於107年4月23日,將前揭提款卡交付予陳盈 蓁,再由陳盈蓁交由楊家和收受等情,業據證人陳盈蓁於偵 訊中證述在卷(見第11980號偵卷三第198頁反面),且為被 告楊家和於偵訊中供稱明確(見第11980號偵卷三第212頁正 面),由上,堪認被告楊家和取得陳家洋申辦臺灣銀行上開 帳戶之提款卡時間,係在107年4月23日無疑。 ㈢更查,被告楊家和經同案被告曾淙泰邀約而參與綽號「孫安 佐」詐欺犯罪組織及為詐欺提款車手之犯罪時間係在107年4 月23日,已詳如前揭所引述,且為檢察官起訴書所明載之情 ,然證人陳家洋被詐騙而將上開臺灣銀行提款卡寄出之時間 係在107年4月21日14時30分許,旋為該詐欺集團成員綽號「 大發」取得。因此,綽號「孫安佐」所屬詐欺集團對證人陳 家洋為詐欺犯行之實行,既於107年4月21日14時30分許結束 ,而被告楊家和在上開詐欺犯行之後,即107年4月23日始加 入該綽號「孫安佐」等詐欺犯罪組織,並於同日18時52分許 (即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方提領詐欺款項之犯行,當無從 為此部分詐欺犯行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可言。此外,復查 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認被告楊家和有何共同為此部分之詐欺犯 行,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宣告罪刑
┌───┬─────┬───────┬─────────────────┐
│編號 │被 告 │犯罪事實 │宣告罪刑 │
├───┼─────┼───────┼─────────────────┤
│一 │曾淙泰 │附表二編號一 │曾淙泰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 │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 │ │附表二編號二 │曾淙泰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 │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 │ │附表二編號三 │曾淙泰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 │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附表二編號四 │曾淙泰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 │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附表二編號五 │曾淙泰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 │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附表二編號六 │曾淙泰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 │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附表二編號七 │曾淙泰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 │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附表二編號八 │曾淙泰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 │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附表二編號九 │曾淙泰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 │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附表二編號十 │曾淙泰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 │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附表二編號十一│曾淙泰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 │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附表二編號十二│曾淙泰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 │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二 │楊家和 │附表二編號九 │楊家和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 │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附表二編號十 │楊家和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 │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附表二編號十一│楊家和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 │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過程 │匯款時間 │遭詐騙金額 │所憑證據 │
│ │ ├───────────┤ │(新臺幣) │ │
│ │ │共同正犯 │ │ │ │
├──┼───┼───────────┼──────┼─────────┼─────────────┤
│一 │何彩君│綽號「孫安佐」等所屬詐│107年4月23日│20萬元 │1.被告曾淙泰偵訊及本院自白│
│ │ │騙集團成員於107年4月20│11時0分許 │ │ (第11980號偵卷二第196頁│
│ │ │日至23日,撥打電話或 ├──────┼─────────┤ 反面、本院卷第42頁反面)│
│ │ │LINE網路電話予何彩君,│107年4月24日│15萬元 │2.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昇鋒偵訊│
│ │ │佯稱為其姪女靜惠,因急│某時許 │ │ 自白(第11980號偵卷三第 │
│ │ │需現金,向渠借款云云,├──────┼─────────┤ 193、196頁反面) │
│ │ │致何彩君誤信為真,陷於│ │ │3.證人即被害人何彩君於警詢│
│ │ │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 │ │ 指述有於左列時、地遭詐欺│
│ │ │員指示,(1)於107年4 │ │ │ 集團詐騙匯款至左揭帳戶等│




│ │ │月23日11時0分許,至臺 │ │ │ 情(第11980號偵卷二第6至│
│ │ │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 │ 8頁) │
│ │ │97號臺北富邦銀行敦和分│ │ │4.何彩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行,將新臺幣(下同)20│ │ │ 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
│ │ │萬元臨櫃匯入鍾瑞緣之臺│ │ │ 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
│ │ │北富邦銀行帳號 │ │ │ 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
│ │ │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 │ 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 │ │內。(2)107年4月24日 │ │ │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某時許,至前開臺北富邦│ │ │ 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1980 │
│ │ │銀行敦和分行,將15萬元│ │ │ 號偵卷二第2至5、9頁) │
│ │ │臨櫃匯入鍾瑞緣之臺北富│ │ │5.何彩君之臺北富邦銀行存入│
│ │ │邦銀行前開人頭帳戶內。│ │ │ 存根2紙(第11980號偵卷二│
│ │ │嗣後該詐騙集團成員於確│ │ │ 第10頁) │
│ │ │認被害人匯款後,即行通│ │ │6.鍾瑞緣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 │知另案共犯林昇鋒,並由│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 │ │林昇鋒駕駛車牌號碼 │ │ │ 交易往來明細(第11980號 │
│ │ │AWN-6235號自用小客車搭│ │ │ 卷偵卷一第44頁正反面) │
│ │ │載曾淙泰並交付其人頭帳│ │ │ │
│ │ │戶之提款卡,由曾淙泰於│ │ │ │
│ │ │附表三編號1所示時間, │ │ │ │
│ │ │地點所設自動提款機提領│ │ │ │
│ │ │贓款,嗣後曾淙泰將所領│ │ │ │
│ │ │得贓款交付給林昇鋒,林│ │ │ │
│ │ │昇鋒再交付予綽號「大發│ │ │ │
│ │ │」之詐騙集團成員。 │ │ │ │
│ │ ├───────────┤ │ │ │
│ │ │1.曾淙泰 │ │ │ │
│ │ │2.林昇鋒 │ │ │ │
│ │ │3.綽號「孫安佐」成年人│ │ │ │
│ │ │4.綽號「大發」成年人 │ │ │ │
│ │ │5.綽號「海豚」成年人 │ │ │ │
│ │ │6.佯裝何彩君姪女之詐欺│ │ │ │
│ │ │ 成員成年人 │ │ │ │
├──┼───┼───────────┼──────┼─────────┼─────────────┤
│二 │林雅瑩│綽號「孫安佐」等所屬詐│107年4月23日│10萬元 │1.被告曾淙泰偵訊及本院自白│
│ │ │騙集團成員於107年4月23│11時許 │ │ (第11980號偵卷二第196頁│
│ │ │日10時55分許,撥打LINE├──────┼─────────┤ 反面、本院卷第42頁反面)│
│ │ │電話予林雅瑩,佯稱為其│107年4月23日│3萬元 │2.另案被告林昇鋒偵訊自白(│
│ │ │友人陳○英,因急需現金│11時12分許 │ │ 第11980號偵卷三第193、19│
│ │ │,向渠借款云云,致林雅├──────┼─────────┤ 6頁反面) │




│ │ │瑩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 │3.證人即告訴人林雅瑩於警詢│
│ │ │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指述有於左列時、地遭詐欺│
│ │ │,(1)於107年4月23日 │ │ │ 集團詐騙匯款至左揭帳戶等│
│ │ │11時許,至臺北市中山區│ │ │ 情(第11980號偵卷一第136│
│ │ │松江路369號臺北富邦銀 │ │ │ 至138頁) │
│ │ │行農安分行,將10萬元臨│ │ │4.林雅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櫃匯入詹前良之合作金庫│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
│ │ │銀行潭子分行帳號361687│ │ │ 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
│ │ │0000000號之人頭帳戶內 │ │ │ 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
│ │ │。(2)107年4月23日11 │ │ │ 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 │ │時12分許,至前開臺北富│ │ │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邦銀行農安分行,將3萬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林│
│ │ │元以ATM轉帳匯入詹前良 │ │ │ 雅瑩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 │
│ │ │合作金庫銀行潭子分行之│ │ │ LINE對話擷圖(第11980號 │
│ │ │人頭帳戶內。嗣後該詐騙│ │ │ 偵卷一第132至135、139至 │
│ │ │集團成員於確認被害人匯│ │ │ 142頁) │
│ │ │款後,即行通知另案共犯│ │ │5.林雅瑩之臺北富邦銀行匯款│
│ │ │林昇鋒,並由林昇鋒駕駛│ │ │ 委託書、行自動櫃員機之提│
│ │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 │ 領明細(第11980號偵卷一 │
│ │ │小客車搭載曾淙泰並交付│ │ │ 第143頁) │
│ │ │人頭帳戶之提款卡,由曾│ │ │6.詹前良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淙泰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 │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時間,地點所設自動提款│ │ │ 之交易往來明細(第11980 │
│ │ │機提領贓款,嗣後曾淙泰│ │ │ 號偵卷一第46頁) │
│ │ │將所領得贓款交付給林昇│ │ │ │
│ │ │鋒,林昇鋒再交付予綽號│ │ │ │
│ │ │「大發」之詐騙集團成員│ │ │ │
│ │ │。 │ │ │ │
│ │ ├───────────┤ │ │ │
│ │ │1.曾淙泰 │ │ │ │
│ │ │2.林昇鋒 │ │ │ │
│ │ │3.綽號「孫安佐」成年人│ │ │ │
│ │ │4.綽號「大發」成年人 │ │ │ │
│ │ │5.綽號「海豚」成年人 │ │ │ │
│ │ │6.佯裝林雅瑩友人陳○英│ │ │ │
│ │ │ 之詐欺成員成年人 │ │ │ │
├──┼───┼───────────┼──────┼─────────┼─────────────┤
│三 │陳秀琴│綽號「孫安佐」等所屬詐│107年4月23日│20萬元 │1.被告曾淙泰偵訊及本院自白│
│ │ │騙集團成員於107年4月22│10時30分許 │ │ (第11980號偵卷二第196頁│
│ │ │日19時59分許,撥打電話├──────┼─────────┤ 反面、本院卷第42頁反面)│




│ │ │予陳秀琴,佯稱為其外甥│ │ │2.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昇鋒偵訊│
│ │ │吳○龍,因投資急需現金│ │ │ 自白(第11980號偵卷三第 │
│ │ │,向渠借款云云,致陳秀│ │ │ 193、196頁反面) │
│ │ │琴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 │3.證人即告訴人陳秀琴於警詢│
│ │ │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指述有於左列時、地遭詐欺│
│ │ │,於107年4月23日10時30│ │ │ 集團詐騙匯款至左揭帳戶等│
│ │ │分許,至高雄市新興區七│ │ │ 情(第11980號偵卷一第117│
│ │ │賢二路110號合作金庫商 │ │ │ 至119頁) │
│ │ │業銀行新興分行,將20萬│ │ │4.陳秀琴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元臨櫃匯入陳菀蔞之彰化│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
│ │ │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 │ │ 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
│ │ │號之人頭帳戶內。嗣後該│ │ │ 駐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
│ │ │詐騙集團成員於確認被害│ │ │ 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 │ │人匯款後,即行通知另案│ │ │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共犯林昇鋒,並由林昇鋒│ │ │ 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1980 │
│ │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 │ 號偵卷一第113至116、120 │
│ │ │自用小客車搭載曾淙泰並│ │ │ 頁) │
│ │ │交付其人頭帳戶之提款卡│ │ │5.陳秀琴之合作金庫銀行新興│
│ │ │,由曾淙泰於附表三編號│ │ │ 分行匯款單據(第11980號 │
│ │ │3所示時間,地點所設自 │ │ │ 偵卷一第121頁) │
│ │ │動提款機提領贓款,嗣後│ │ │6.陳菀蔞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 │ │曾淙泰將所領得贓款交付│ │ │ 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
│ │ │給林昇鋒林昇鋒再交付│ │ │ 往來明細(第11980號偵卷 │
│ │ │予綽號「大發」之詐騙集│ │ │ 一第47頁) │
│ │ │團成員。。 │ │ │ │
│ │ ├───────────┤ │ │ │
│ │ │1.曾淙泰 │ │ │ │
│ │ │2.林昇鋒 │ │ │ │
│ │ │3.綽號「孫安佐」成年人│ │ │ │
│ │ │4.綽號「大發」成年人 │ │ │ │
│ │ │5.綽號「海豚」成年人 │ │ │ │
│ │ │6.佯稱陳秀琴外甥吳○龍│ │ │ │
│ │ │ 之詐欺成員成年人 │ │ │ │
├──┼───┼───────────┼──────┼─────────┼─────────────┤
│四 │范良銘│綽號「孫安佐」等所屬詐│107年4月23日│6萬元 │1.被告曾淙泰偵訊及本院自白│
│ │ │騙集團成員於107年4月21│12時18分許 │ │ (第11980號偵卷二第196頁│
│ │ │日、23日,撥打電話或以├──────┼─────────┤ 反面、本院卷第42頁反面)│
│ │ │LINE網路電話予范良銘,│107年4月23日│2萬元 │2.證人即共犯被告林昇鋒偵訊│
│ │ │佯稱為其友人張○沂,因│12時26分許 │ │ 供述(第11980號偵卷三第 │
│ │ │支票缺口急需現金,向渠│ │ │ 193、196頁反面) │




│ │ │借款云云,致范良銘誤信│ │ │3.證人即告訴人范良銘於警詢│
│ │ │為真,陷於錯誤,遂依該│ │ │ 指述有於左列時、地遭詐欺│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1 │ │ │ 集團詐騙匯款至左揭帳戶等│
│ │ │)於107年4月23日12時18│ │ │ 情(第11980號偵卷一第155│
│ │ │分許,至新北市新店區安│ │ │ 至157頁) │
│ │ │和路三段57號永安郵局,│ │ │4.范良銘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將6萬元臨櫃匯入楊佩芸 │ │ │ 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 │ │之花蓮二信帳號00000000│ │ │ 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
│ │ │153555號之人頭帳戶內。│ │ │ 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2)107年4月 │ │ │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23日12時26分許,至新北│ │ │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市○○區○○街000號OK │ │ │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 │ │便利商店,將2萬元以ATM│ │ │ 機制通報單(第11980號偵 │
│ │ │轉帳匯入楊佩芸花蓮二信│ │ │ 卷一第151至154、158至159│
│ │ │之前開人頭帳戶內。嗣後│ │ │ 頁) │
│ │ │該詐騙集團成員於確認被│ │ │5.范良銘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害人匯款後,即行通知另│ │ │ 書、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之│
│ │ │案共犯林昇鋒,並由林昇│ │ │ 提領明細(第11980號偵卷 │
│ │ │鋒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 │ 一第160頁) │
│ │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曾淙泰│ │ │6.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
│ │ │並交付其人頭帳戶之提款│ │ │ 社107年6月1日花二信發字 │
│ │ │卡,由曾淙泰於附表二編│ │ │ 第0000000號函附之楊佩芸
│ │ │號4所示時間,地點所設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
│ │ │自動提款機提領贓款,嗣│ │ │ 戶交易往來明細(第11980 │
│ │ │後曾淙泰將所領得贓款交│ │ │ 號偵卷一第54至55頁 │
│ │ │付給林昇鋒林昇鋒再交│ │ │ │
│ │ │付予綽號「大發」之詐騙│ │ │ │
│ │ │集團成員。 │ │ │ │
│ │ ├───────────┤ │ │ │
│ │ │1.曾淙泰 │ │ │ │
│ │ │2.林昇鋒 │ │ │ │
│ │ │3.綽號「孫安佐」成年人│ │ │ │
│ │ │4.綽號「大發」成年人 │ │ │ │
│ │ │5.綽號「海豚」成年人 │ │ │ │
│ │ │6.佯稱范良銘友人張○沂│ │ │ │
│ │ │ 之詐欺成員成年人 │ │ │ │
├──┼───┼───────────┼──────┼─────────┼─────────────┤
│五 │王聖新│綽號「孫安佐」等所屬詐│107年4月23日│3萬元 │1.被告曾淙泰偵訊及本院自白│
│ │ │騙集團成員於107年4月23│12時35分許 │ │ (第11980號偵卷二第196頁│
│ │ │日12時8分許,撥打電話 ├──────┼─────────┤ 反面、本院卷第42頁反面)│




│ │ │予王聖新,佯稱為其舅舅│107年4月23日│2萬元 │2.證人即共犯林昇鋒偵訊自白│
│ │ │,因急需現金,向渠借款│12時50分許 │ │ (第11980號偵卷三第193、│
│ │ │云云,致王聖新誤信為真│ │ │ 196頁反面) │
│ │ │,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 │ │3.證人即告訴人王聖新於警詢│
│ │ │集團成員指示,(1)於 │ │ │ 指述有於左列時、地遭詐欺│
│ │ │107年4月23日12時35分許│ │ │ 集團詐騙匯款至左揭帳戶等│
│ │ │,至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 │ │ 情(第11980號偵卷一第148│
│ │ │路一段155號青田郵局, │ │ │ 至150頁) │
│ │ │將3萬元以ATM轉帳匯入楊│ │ │4.王聖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佩芸之花蓮二信帳號 │ │ │ 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
│ │ │00000000000000號之人頭│ │ │ 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
│ │ │帳戶內。(2)107年4月 │ │ │ 出所陳報單(第11980號偵 │
│ │ │23日12時50分許,至青田│ │ │ 卷一第146至148頁) │
│ │ │郵局,將2萬元以無摺存 │ │ │5.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
│ │ │款匯入楊佩芸花蓮二信之│ │ │ 社107年6月1日花二信發字 │
│ │ │前開人頭帳戶內。嗣後該│ │ │ 第0000000號函附之楊佩芸
│ │ │詐騙集團成員於確認被害│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
│ │ │人匯款後,即行通知另案│ │ │ 戶交易往來明細(第11980 │
│ │ │共犯林昇鋒,並由林昇鋒│ │ │ 號偵卷一第54至55頁) │
│ │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 │ │
│ │ │自用小客車搭載曾淙泰並│ │ │ │
│ │ │交付其人頭帳戶之提款卡│ │ │ │
│ │ │,由曾淙泰於附表三編號│ │ │ │
│ │ │5所示時間,地點所設自 │ │ │ │
│ │ │動提款機提領贓款,嗣後│ │ │ │
│ │ │曾淙泰將所領得贓款交付│ │ │ │
│ │ │給林昇鋒林昇鋒再交付│ │ │ │
│ │ │予綽號「大發」之詐騙集│ │ │ │
│ │ │團成員。 │ │ │ │
│ │ ├───────────┤ │ │ │
│ │ │1.曾淙泰 │ │ │ │
│ │ │2.林昇鋒 │ │ │ │
│ │ │3.綽號「孫安佐」成年人│ │ │ │
│ │ │4.綽號「大發」成年人 │ │ │ │
│ │ │5.綽號「海豚」成年人 │ │ │ │
│ │ │6.佯稱王聖新舅舅之詐欺│ │ │ │
│ │ │ 成員成年人 │ │ │ │
├──┼───┼───────────┼──────┼─────────┼─────────────┤
│六 │許榮義│綽號「孫安佐」等所屬詐│107年4月23日│30萬元 │1.被告曾淙泰偵訊及本院自白│
│ │ │騙集團成員於107年4月23│13時30分許 │ │ (第11980號偵卷二第196頁│




│ │ │日13時20分許,撥打電話├──────┼─────────┤ 反面、本院卷第42頁反面)│
│ │ │予許榮義,佯稱為其外甥│ │ │2.證人即共犯林昇鋒偵訊供述│
│ │ │,因急需現金,向渠借款│ │ │ (第11980號偵卷三第193、│
│ │ │云云,致許榮義誤信為真│ │ │ 196頁反面) │
│ │ │,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 │ │3.證人即被害人許榮義於警詢│
│ │ │集團成員指示,於107年4│ │ │ 指述有於左列時、地遭詐欺│
│ │ │月23日13時30分許,至臺│ │ │ 集團詐騙匯款至左揭帳戶等│
│ │ │南市○○區○○路0號臺 │ │ │ 情(第11980號偵卷一第165│
│ │ │南市仁德區農會後壁分部│ │ │ 至167頁) │
│ │ │,將30萬元以臨櫃匯款匯│ │ │4.許榮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入黃盈慈之合作金庫帳號│ │ │ 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
│ │ │0000000000000號之人頭 │ │ │ 警察局歸仁分局德安派出所│
│ │ │帳戶內。嗣後該詐騙集團│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成員於確認被害人匯款後│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 │ │,即行通知另案共犯林昇│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鋒,並由林昇鋒駕駛車牌│ │ │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號碼AWN-6235號自用小客│ │ │ 單(第11980號偵卷一第162│
│ │ │車搭載曾淙泰並交付其人│ │ │ 至164、169至170頁) │
│ │ │頭帳戶之提款卡,由曾淙│ │ │5.許榮義之仁德區農會匯款申│
│ │ │泰於附表三編號6所示時 │ │ │ 請書(第11980號偵卷一第 │
│ │ │間,地點所設自動提款機│ │ │ 168頁) │
│ │ │提領贓款,嗣後曾淙泰將│ │ │6.黃盈慈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所領得贓款交付給林昇鋒│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林昇鋒再交付予綽號「│ │ │ 之交易往來明細(第11980 │
│ │ │大發」之詐騙集團成員。│ │ │ 號偵卷一第45頁) │
│ │ ├───────────┤ │ │ │
│ │ │1.曾淙泰 │ │ │ │
│ │ │2.林昇鋒 │ │ │ │
│ │ │3.綽號「孫安佐」成年人│ │ │ │
│ │ │4.綽號「大發」成年人 │ │ │ │
│ │ │5.綽號「海豚」成年人 │ │ │ │
│ │ │6.佯稱許榮義姪子之詐欺│ │ │ │
│ │ │ 成員成年人 │ │ │ │
├──┼───┼───────────┼──────┼─────────┼─────────────┤
│七 │梁綉淵│綽號「孫安佐」等所屬詐│107年4月23日│18萬8千元 │1.被告曾淙泰偵訊及本院自白│
│ │ │騙集團成員於107年4月23│某時許 │ │ (第11980號偵卷二第196頁│
│ │ │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梁├──────┼─────────┤ 反面、本院卷第42頁反面)│
│ │ │綉淵,佯稱為其妹妹許○│ │ │2.證人即林昇鋒偵訊供述(第│
│ │ │姿,因急需現金,向渠借│ │ │ 11980號偵卷三第193、196 │
│ │ │款云云,致梁綉淵誤信為│ │ │ 頁反面) │




│ │ │真,陷於錯誤,遂依該詐│ │ │3.證人即告訴人梁綉淵於警詢│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7 │ │ │ 指述有於左列時、地遭詐欺│
│ │ │年4月23日某時許,至彰 │ │ │ 集團詐騙匯款至左揭帳戶等│
│ │ │化市○○路000號彰化縣 │ │ │ 情(第11980號偵卷一第176│
│ │ │秀水鄉農會,將18萬8千 │ │ │ 至178頁) │
│ │ │元以臨櫃匯款匯入隆鴻工│ │ │4.梁綉淵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程有限公司之彰化銀行北│ │ │ 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
│ │ │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陳│
│ │ │0800號之人頭帳戶內。嗣│ │ │ 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後該詐騙集團成員於確認│ │ │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被害人匯款後,即行通知│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另案共犯林昇鋒,並由林│ │ │ 便格式表(第11980號偵卷 │
│ │ │昇鋒駕駛車牌號碼000-00│ │ │ 一第172至175、179頁) │
│ │ │35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曾淙│ │ │5.梁蔡井梁燈煌)之彰化縣│
│ │ │泰並交付其人頭帳戶之提│ │ │ 秀水鄉農會匯款回條(第 │
│ │ │款卡,由曾淙泰於附表三│ │ │ 11980號偵卷一第181頁) │
│ │ │編號7所示時間,地點所 │ │ │ │
│ │ │設自動提款機提領贓款,│ │ │ │
│ │ │嗣後曾淙泰將所領得贓款│ │ │ │
│ │ │交付給林昇鋒林昇鋒再│ │ │ │
│ │ │交付予綽號「大發」之詐│ │ │ │
│ │ │騙集團成員。 │ │ │ │
│ │ ├───────────┤ │ │ │
│ │ │1.曾淙泰 │ │ │ │
│ │ │2.林昇鋒 │ │ │ │
│ │ │3.綽號「孫安佐」成年人│ │ │ │
│ │ │4.綽號「大發」成年人 │ │ │ │
│ │ │5.綽號「海豚」成年人 │ │ │ │
│ │ │6.佯稱梁綉淵妹妹許○姿│ │ │ │
│ │ │之詐欺成員成年人 │ │ │ │
├──┼───┼───────────┼──────┼─────────┼─────────────┤
│八 │陳楊寶│綽號「孫安佐」等所屬詐│107年4月23日│3萬元 │1.被告曾淙泰偵訊及本院自白│
│ │仁 │騙集團成員於107年4月21│14時55分許 │ │ (第11980號偵卷二第196頁│
│ │ │日11時47分許,以LINE網├──────┼─────────┤ 反面至第197頁、第11 980 │
│ │ │路電話聯絡陳楊寶仁,佯│ │ │ 號偵卷三第207頁反面、本 │
│ │ │稱為其姪女楊○欣,因急│ │ │ 院卷第42頁反面) │
│ │ │需現金,向渠借款云云,│ │ │2.證人即共犯林昇鋒偵訊供述│
│ │ │致陳楊寶仁誤信為真,陷│ │ │ (第11980號偵卷三第193、│
│ │ │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 │ │ 196頁反面) │
│ │ │成員指示,於107年4月23│ │ │3.證人即被害人陳楊寶仁於警│




│ │ │日14時55分許,至基隆市○ ○ ○ ○○○○○○○○○○○○○○ ○ ○○○區○○街000號新豐 │ │ │ 欺集團詐騙匯款至左揭帳戶│
│ │ │街郵局,將3萬元以臨櫃 │ │ │ 等情(第11980號偵卷二第 │
│ │ │匯款匯入陳鴻鵬之中國信│ │ │ 55至57頁) │
│ │ │託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 │ │ │4.陳楊寶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 │ │000000000000號之人頭帳│ │ │ 詐騙案件紀錄表、基隆市警│
│ │ │戶內。嗣後該詐騙集團成│ │ │ 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
│ │ │員於確認被害人匯款後,│ │ │ 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即行通知另案共犯林昇鋒│ │ │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並由林昇鋒駕駛車牌號│ │ │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碼AWN-6235號自用小客車│ │ │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 │ │搭載曾淙泰並交付其人頭│ │ │ 機制通報單(第11980號偵 │
│ │ │帳戶之提款卡,由曾淙泰│ │ │ 卷二第51至54、58至59頁)│
│ │ │於附表三編號8所示時間 │ │ │5.陳楊寶仁之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地點所設自動提款設備│ │ │ 請書(第11980號偵卷二第 │
│ │ │提領3萬元(交付林昇鋒 │ │ │ 60頁) │
│ │ │前,即為警查獲) │ │ │6.陳楊寶仁提供之郵政存簿儲│
│ │ ├───────────┤ │ │ 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詐騙│
│ │ │1.曾淙泰 │ │ │ 集團成員假冒其姪女之LINE│
│ │ │2.林昇鋒 │ │ │ 通話翻拍照片(第11980號 │
│ │ │3.綽號「孫安佐」成年人│ │ │ 偵卷二第61至65頁) │
│ │ │4.綽號「大發」成年人 │ │ │7.陳鴻鵬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5.綽號「海豚」成年人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 │ │6.佯裝陳楊寶仁姪女楊○│ │ │ 交易往來明細(第11980號 │
│ │ │ 欣之詐欺成員成年人 │ │ │ 偵卷(一)第49頁正面) │
│ │ │ │ │ │ │
├──┼───┼───────────┼──────┼─────────┼─────────────┤
│九 │黃愷翔│綽號「孫安佐」等所屬詐│107年4月23日│29989元 │1.被告曾淙泰偵訊及本院自白│
│ │ │騙集團成員於107年4月23│18時40分許 │ │ (第11980號偵卷二第196頁│
│ │ │日16時58分許,撥打電話├──────┼─────────┤ 反面至197頁、第11980號偵│
│ │ │予黃愷翔,佯稱為其先前│ │ │ 卷三第207頁反面、本院卷 │
│ │ │網路購物平台綽號「打鐵│ │ │ 第42頁反面) │
│ │ │仔」員工,並告知其因網│ │ │2.被告楊家和警、偵訊及本院│
│ │ │路系統設定錯誤,會造成│ │ │ 自白(第11980號偵卷二第 │
│ │ │重複扣款,必須請銀行取│ │ │ 197頁反面至第198頁、本院│
│ │ │消云云,隨後佯以中國信│ │ │ 卷第37頁反面) │
│ │ │託銀行人員名義,撥打電│ │ │3.證人即共犯陳盈蓁偵訊供述│
│ │ │話與黃愷翔要求其需依指│ │ │ (第11980號偵卷三第184頁│
│ │ │示前往附近銀行自動櫃員│ │ │ 反面、第186頁、第198頁正│
│ │ │機操作云云,致黃愷翔誤│ │ │ 反面) │




│ │ │信為真,陷於錯誤,遂依│ │ │4.證人即告訴人黃愷翔於警詢│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 │ 指述有於左列時、地遭詐欺│
│ │ │107年4月23日18時40分許│ │ │ 集團詐騙匯款至左揭帳戶等│
│ │ │,至附近之第一銀行自動│ │ │ 情(第11980號偵卷二第30 │
│ │ │櫃員機,將29989元以ATM│ │ │ 至33頁) │
│ │ │轉帳匯入陳鴻鵬之中國信│ │ │5.黃愷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
│ │ │號之人頭帳戶內。嗣後該│ │ │ 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
│ │ │詐騙集團成員「海豚」於│ │ │ 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
│ │ │確認被害人匯款後,即行│ │ │ 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 │ │以微信通訊軟體通知曾淙│ │ │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泰,並由曾淙泰交付人頭│ │ │ 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1980 │
│ │ │帳戶之提款卡予楊家和,│ │ │ 號偵卷二第26至29、37頁)│
│ │ │與楊家和一同於附表三編│ │ │6.黃愷翔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
│ │ │號9所示時間,地點所設 │ │ │ 機交易明細表(第11980號 │
│ │ │自動提款機由楊家和提領│ │ │ 偵卷二第36頁) │
│ │ │贓款,嗣後楊家和將所領│ │ │7.曾淙泰楊家和扣案手機之│
│ │ │得贓款交付給曾淙泰,2 │ │ │ 微信對話截圖(第31518號 │
│ │ │人再坐上陳盈蓁駕駛之車│ │ │ 警卷第60至88頁) │
│ │ │牌號碼RBH-8107號自用小│ │ │8.陳鴻鵬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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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