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178號
TCDM,104,易,178,201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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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育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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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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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間 │ 金額 │ 提領帳戶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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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年10月15日│20萬元 │王英杰所申設布袋過溝郵局帳│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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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6年12月1日 │36萬6000元│王英杰所申設萬泰商業銀行帳│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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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7年6月25日 │10萬元 │前開郵局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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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7年6月26日 │9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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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7年6月29日 │2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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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7年7月1日 │9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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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7年12月8日 │1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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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7年12月9日 │6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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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9年4月19日 │42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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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年4月20日 │42萬1000元│王英杰所申設渣打國際商業銀│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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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年10月8日 │20萬元 │前開郵局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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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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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