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之不特定對賭賭客陷於錯誤,予以簽注相與對賭並交付 賭金,因認被告甲○○、丙○○、己○○、庚○○、壬○○ 、癸○○及辛○○上揭所為,均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一項之詐欺取財犯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 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 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 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 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 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 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及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分 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 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 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 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 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 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意旨參照)。檢察官 認被告等有上開詐欺取財犯行,無非係以如附件所示「待證 事實及證據清單」所列之證據為其論據。訊據被告甲○○、 丙○○、己○○、庚○○、壬○○、癸○○及辛○○均堅決 否認有上揭詐欺取財犯行,均辯稱:伊並無何上揭打放水球 情事等語。經查:
(一)①被告丙○○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警詢中雖陳稱:「我 只認識乙○○(綽號阿泰)、鄭佑衛(綽號阿偉)、蔡文 彬(綽號文斌)、己○○(綽號阿宏)、子○○(綽號盧 仔),都是朋友關係,其餘我不認識。」、「(現警方出 示譯文讓你觀視,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十四時五十七分 有一名男子持.. 號行動電話撥打給你,該男子是何人?) 我忘記了。」、「(該持.. 號行動電話撥打給你的男子, 當天向你問名單只有前板,該前板是何意思?你有向該男 子稱「你的部分有喊甲○○、壬○○、棍子有四支,棍子 丁○○,闕樹木和陳威志,三支可能下去二支或二支沒確 定,二支板子二支棍子」,該「棍子、板子」是何意思?
甲○○、壬○○、丁○○、闕樹木、陳威志你是否認識? )前板是先發投手的意思,棍子是棒球打擊者,板子是棒 球投手。我不認識甲○○、壬○○、丁○○、闕樹木、陳 威志。」、「(現警方出示譯文讓你觀視,於九十四年七 月四日與己○○南下高雄與LA NEW球員許堯淵等人會面, 招待球員許堯淵等人接受性服務?請詳述?)當天我在高 雄市相隔酒店喝酒,己○○來打電話給我找我一起喝酒, 我就叫己○○一起過來香格酒店喝酒,己○○就帶LA NEW 球員許堯淵過來與我一起喝酒,當時現場有我、己○○及 LA NEW球員許堯淵三人在場,我們當天喝到凌晨二點許己 ○○就帶LA NEW球員許堯淵性服務,當天喝酒的錢是我付 帳約三萬元左右。」等語;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警詢中 雖供稱:「(警方提示中華職棒賽程供你檢視,請你明確 指出,你確實有下注之場次及日期?去年至今共獲利為何 ?)我有下注的是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誠泰對統一之戰,我 下注統一獅,比賽結果統一以三比十輸球,我則輸五萬; 六月四日LA NEW對中信之戰,我下注中信,比賽結果中信 以四比一獲勝,我贏五萬元;六月七日,興農對LA NEW之 戰,我下注LA NEW,結果LA NEW以八比二獲勝,我贏得五 萬元;六月十八日,兄弟對LA NEW之戰,我下注兄弟,結 果兄弟以二比四輸球,我輸五萬元,我從去年到現在結算 下來還輸了三、四十萬元。」等語;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二 日偵查中雖以證人身分結證陳稱:「(乙○○透過鄭佑衛 與哪些球員接觸?)應該只有丁○○及壬○○。」、「(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興農對統一的比賽,乙○○要求丁 ○○交給甲○○多少錢?)時間太久了,我忘記了,但我 只知道都是乙○○把現金給丁○○,再由丁○○發放給其 他球員,原則上投手失一分給十五萬。」等語;於九十四 年八月十五日偵查中陳稱:「(六月一日及六月十八日你 有無下注?)有,這二場我總共輸十萬元。」;於九十四 年八月十九日偵查中雖結證稱:「(是否知道甲○○有在 打放水球?)有。」、「(大概情形如何?他與何人接洽 ?)都是由丁○○介紹,與乙○○接洽。」、「(九十四 年六月二十六日興農對統一其詳情如何?)當天我打電話 給乙○○,問說要下注誰,他說下注統一,『我問他為什 麼,他說興農的先發甲○○有處理』。」、「(這一場你 下注多少?)五萬元。」、「(乙○○如何與甲○○達成 協議?)乙○○是要丁○○轉交八十萬元給甲○○。」、 「(是否知道乙○○在何處將錢交給丁○○?)之前乙○ ○都叫丁○○到宿舍樓下拿。」、「(丁○○本身有無獲
利?)他之前當球員有配合打放水球,沒做球員時作牽線 中間人。一場費用為二十萬元。」、「(甲○○除今年六 月這一場外,去年有無配合打放水球?)『去年約九月或 十月』,在臺中市某汽車旅館,乙○○交四十或六十萬元 (金額我記不清楚)給丁○○,要丁○○轉交給甲○○。 」、「(你有無在場?)有。」、「(曾否與己○○及許 堯淵到高雄喝酒?)有。」、「(是否在今年七月四日? )對。」、「(當天情形如何?)當天我在高雄的香格酒 店喝酒己○○打電話給我說他在高雄,問我說要不要喝酒 ,我就請他過來香格,他帶一個朋友過來並介紹,我才知 道是許堯淵。」、「(己○○與許堯淵有無說如何配合打 放水球之事?)叫他負責牽線部分,因為許堯淵當時在二 線球員。」、「(己○○有無說多少錢給許堯淵?)我沒 有聽到。」等語。然查,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則結證 稱:「 (有無親眼看過丁○○拿錢給甲○○,叫他打放水 球?)沒有。」、「 (為何在警、偵訊時提到丁○○有拿錢 給甲○○打放水球?)我是聽乙○○說的。」、「 (有無收 買甲○○打放水球?)沒有,我不認識甲○○。」、「 ( 偵訊時說聽到乙○○說丁○○有拿錢給甲○○打放水球, 你聽到乙○○說的時間地點為何?)時間已久,忘記了。」 、「 ( 當時是你打電話給乙○○,他說的?)可能是與乙 ○○吃飯時,或二人打電話時說的,是乙○○告訴我的, 我親耳聽到他說的。」、「 (當時有無追問乙○○細節?) 沒有。」、「 (乙○○向丁○○找甲○○打放水球談這件 事時,你是否曾經在場聽到?)有,曾在喝酒時聽過。」、 「 (何時聽到?)那段時間常吃飯喝酒,詳細時間忘記了, 地點也忘記了,因為忘記是哪一次。」、「 (乙○○找丁 ○○找甲○○打放水球是哪一場球賽?)我只是要賭球棒下 注,我要問乙○○要下哪一場球,我問他要下注哪一個球 隊。」、「 (你講的是哪一場的球賽?) 我每天都會問他 ,我要下注時,都會問他,現在忘記哪一場,我不一定每 天下注,但要下注前,都會問乙○○一下。」、「(你說在 喝酒場合聽乙○○說找丁○○找甲○○打放水球,當時他 們怎麼講?)忘記了。」、「 (電話中聽乙○○如何講的? )當時聯絡太頻繁,現在忘記怎麼講。」等語。②另秘密證人A1於九十四年八月警詢中雖證稱:「.. 以興農隊 而言,乙○○的對口是丁○○,由丁○○負責接受放水訊息, 通知其他球員放水,賽後再由丁○○拿錢,並發給他球員。以 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熊隊興農之戰而言,..。九十三年九月 中旬,丁○○與壬○○受乙○○、鄭佑衛之邀.. 前往臺中市
金麗都酒店喝花酒,乙○○約花費四、五萬元買單。」、「九 十四年五月三日興農牛對中信鯨之戰,『乙○○打電話告訴我 說』,他有叫牛隊丁○○壬○○放水,自己已簽注五、六百萬 元,並要我簽注中信鯨,該場比賽過程第三局下半,牛隊捕手 丁○○暴傳失誤,三壘跑者回來得分,一壘跑者上三壘,再由 鯨隊打者極高飛犧牲打得分,第四局牛隊由壬○○上場中繼, 面對鯨隊第二名打者即以四壞球保送,第三名打者擊出二壘安 打,再由第四名打者擊出安打得二分,賽後乙○○即約丁○○ 見面,交付放水之對價,丁○○拿得二十五萬元,並轉交六十 萬元(共失四分、一分十五萬元)給壬○○。」、「九十四年 六月二十六日興農牛隊統一之戰,『乙○○打電話給我說』, 有叫甲○○及壬○○放水,甲○○為先發投手共失三分,壬○ ○未上場,比賽結果統一以八比二獲勝,乙○○等人有贏約五 、六百萬元,同日,乙○○有另透過綽號「大象」之男子,.. 。」等語;於九十四年八月偵查中雖結證 (檢察官起訴書「待 證事實及證據清單」第一欄誤載為係被告丙○○之供證,此觀 之起訴書所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二 ○五號偵查卷 (第二宗)第六八至七七頁之筆錄,其中六八至 七二頁為秘密證人筆錄,七六至七七頁方係丙○○九十四年八 月十五日偵訊筆錄即明):「(你曾經與乙○○在一起,看他 如何與球員接觸?)有。」、「(乙○○是在比賽前一天與球 員接觸,或是平常?)他平常就有與球員在接觸,但是如果要 求他們打放水球時,就會在前一天打電話叫他們準備。」、「 (要求球員打放水球之價碼如何?)捕手是二十萬元,如果傳 二壘失誤的話再加五萬元,投手的話去年也是二十萬元,但今 年的話,失一分就給十五萬元。」、「(乙○○會如何要求球 員用何方式來打放水球?)以捕手來說,上場打擊不能打到球 ,如果一壘有人要盜二壘,必須暴傳,投手部分要讓四壞球保 送,再投好球給下一棒強打擊出安打。」、「(其他的壘手呢 ?)我接觸的就只有這樣。」、「(你看過乙○○招待那些球 員喝花酒?)丁○○、壬○○。」、「(是否只他們二人?) 『那是去年』,今年還有陳志誠。」、「(乙○○請他們喝花 酒時,你有無在場?)有。」、「(他們有無談如何打放水球 ?)就像我剛所講的這樣。」、「(乙○○答應一場給他們多 少錢?)就像我剛所講的這樣,捕手二十萬元,投手失一分十 五萬元。」、「(這三位球員是否當場有答應?)有。」、「 (時間在何時?)『丁○○與壬○○是在去年的九月份』,地 點在臺中的金麗都酒店。」、「(當天是何人出的錢?)乙○ ○。」、「(事後比賽,丁○○與壬○○有無依與乙○○謀議 的方式打放水球?)有。」、「(比賽後乙○○如何交付賄款
?)有一次拿到宿舍給丁○○,給丁○○的部分是二十五萬元 ,壬○○的部分是由丁○○轉交。」、「(金額多少?)六十 萬元,因為那一場失四分。」、「(乙○○如何透過鄭祐衛來 要求球員打放水球?)乙○○與球員接觸都是透過鄭佑衛,後 來鄭佑衛去美國,乙○○才親自與丁○○接觸。」、「(鄭佑 衛有無親自負責外籍球員打放水球?)去年的外籍的球員名字 我忘了,今年飛勇的事也由鄭佑衛聯絡。」、「(鄭佑衛如何 與飛勇聯絡接洽?)以電話與飛勇達絡後,請他安排投手的調 度,指定先發是誰,中繼是誰。」、「(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 日LA NEW對興農,這場球是否知道?)知道。」、「(詳情如 何?)我記得是在屏東,乙○○以電話下注LA NEW贏,叫鄭佑 銜處理興農牛隊的後援投手,因為是第九局了,該投手有失一 分,但是因為興農已贏三、四分了,所以LA NEW沒有贏。」、 「 (當天鄭佑衛要何人放水?)鄭佑衛是要丁○○、壬○○還 有一位後援投手 (不知道名字)放水。」、「(如何通知球員 ?)鄭佑衛在外面以手機傳簡訊洽丁○○及投手,是在開打前 傳。」、「(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興農對中信,乙○○有無要求 球員打放水球?)有。」、「(情形如何?)那日他叫丁○○ 、壬○○放水,對價與之前一樣。那天中信贏,而乙○○當天 就贏五、六百萬元,他給丁○○二十五萬元,壬○○部分就是 一分十五萬元。」、「(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興農對統一有 無打放水球?)有。」、「(情形如何?)我記得當天是甲○ ○先發,是由丁○○牽線,叫甲○○、壬○○準備,而當天乙 ○○他們就簽統一贏。」、「(當天乙○○贏了多少錢?)六 、七百萬元。」、「(事後如何交錢給甲○○及壬○○?)是 由丁○○轉交,因為乙○○都與丁○○接觸,丁○○後來沒有 打球。」、「(丁○○何時為何沒有打球?)因為在九十四年 五月三日興農對中信那一場,他被球隊發現打放水球就被開除 了。」等語。
③是依證人丙○○及秘密證人A1上揭證述內容,渠等是否有親自 見聞被告壬○○、甲○○應允配合於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部 分所示二場球賽打放水球;及是否有親自見到被告壬○○、甲 ○○有向丁○○拿取上開打放水球代價等節實非無疑。又李權 霖於警詢、偵查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訊問時既均否認犯行 ,丁○○復未曾於警詢或偵查中接受詢問,又經本院傳訊無著 ,則依照上開說明,即難僅憑證人丙○○及秘密證人A1前揭自 「李權霖」處聽聞之證述內容 (指針對檢察官起訴之如起訴書 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所示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同年六月二十六 日之二場球賽),遽認被告壬○○、甲○○確有於九十四年五 月三日及同年六月二十六日檢察官起訴之二場球賽中打放水球
。
④興農牛與中信鯨在新竹所舉行之第二十六場例行比賽,確有起 訴書所載:興農牛隊捕手在該場比賽第三局下半守備時,發生 暴傳失誤,使中信鯨隊三壘跑者跑回本壘得分,一壘跑者同時 上三壘情事,惟該場比賽第三局下半比賽過程略為:由中信鯨 隊打擊,興農牛隊投手為李國慶,中信鯨隊第一個上場打擊者 為鄭昌明獲四壞球保送一壘,第二個上場打擊者為陳健偉,擊 出安打,鄭昌明因此攻上三壘,陳健偉自己跑上一壘,緊接著 由曾漢州上場打擊,牛隊投手第一球投出偏高之壞球,第二球 投出偏低之壞球,第三球投出好球,於此同時牛隊一壘跑者盜 二壘,捕手「葉君璋」隨即傳二壘,但傳的太高,致二壘手雖 跳起仍未能接到球而暴傳,鯨隊原在三壘之跑者乃奔回本壘為 鯨隊取得第三分,此經本院勘驗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九十六年 十二月十一日函 (見本院卷第二宗第一二六頁)檢送之該場球 賽錄影光碟無誤,有該片光碟在卷可考。此外,興農牛與中信 鯨在新竹所舉行之第二十六場例行比賽,興農牛隊計派出二位 捕手,分別為葉君璋及丁○○,二人該場表現分別為葉君璋一 打數 (雙殺打),一失誤;丁○○三打數,二支安打,一次被 三振,無失誤,亦有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 日函所檢附之中華職棒大聯盟單場明細一張在卷可憑 (見同卷 第一二八頁)。是秘密證人A1於九十四年八月警詢中證稱:牛 隊捕手「丁○○」於該場比賽三局下半暴傳失誤,三壘跑者回 來得分,一壘跑者上三壘云云,即顯與事實有所出入。又依被 告丙○○所供,其既未於九十四年五月三日及同年六月二十六 日檢察官起訴之二場球賽下注,其復非每日下注,僅於其要賭 職棒下注時才會問乙○○要下哪一場球、哪一個球隊,檢察官 復未能提出其他積極事證足認丙○○就該二場球賽有何共同參 與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及該二場球賽究有何球員係故意打 放水球,則依照上開說明,本件顯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壬○○、 甲○○及丙○○三人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所載之犯行。 再者,證人飛勇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警詢中雖曾證稱:「 (依據警方通訊監察所得之譯文資料,你於七月十九日是否接 到有人請你安排投手名單之電話?該手機為何?)有。我當時 所用之電話即為上述PEGGY小姐給我之手機。」、「(十九日 是否有人指定投手名單,含國慶、仁明?)該通詢問投手名單 之電話,確實有提到國慶、仁明這兩個名字。」、「對方只是 在單純猜測李國慶、壬○○是否上場。」、「.. 但七月十九 日打給我詢問投手名單,並提到壬○○,李國慶兩位投手之該 通電話是否即為.. 號,我不確定。」等語,顯亦不足據為被 告壬○○經起訴部分有罪之認定,附此指明。
(二)①被告癸○○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警詢中雖供承:「( 依據警方之監聽譯文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十三時十八分五 十四秒你以手機.. 打給辛○○持用之手機...,對談中, 你說有人轉交了六粒(六十萬元)給辛○○,向他確認有 無收到,辛○○回答說有,另外你談及「阿水」丑○○有 沒有告訴辛○○說要放水之事,並且你與辛○○約定當日 六點(下午)如果他沒有回電話,你就要玩簽賭他們那一 隊等對話內容,你作何解釋?)該通電話確實是我與辛○ ○的對話內容沒錯,但是不是譯文內容所寫的,純粹是我 與辛○○在開玩笑的,並不是在談論收受賄款、打放水球 等情事。」、「(己○○曾於九十四年七月六日二十一時 五十二分三秒以手機.. 打給你之手機..,與你談論如何收 買球員,以達到簽賭之球隊會贏球?)「阿宏」確實有打 這通電話給我,叫我聯絡LA NEW熊隊的球員郭昌庭「綽號 :百九」出去跟他見面,但我僅敷衍他太晚了,聯絡不到 人。」等語;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偵查中供稱:「( 己○○在七月六日電話跟你討論如何收買球員簽賭,有何 解釋?)他有打電話給我,我就敷衍他。」等語;於九十 四年八月三日偵查中辯稱:「(之前你在警訊所言是否屬 實?)屬實。」、「(有何意見?)畢竟我們是球員出身 ,在電話中我們會開玩笑,而被檢調單位監聽,這是對我 們很不公平之事,我們開一些玩笑純粹是放鬆心情的方法 。」云云;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偵查中直承:「(對 於警方移送你涉嫌詐欺即打放水球之犯罪事實是否承認? )承認。」、「(你有無與辛○○談過打放水球之事?) 有,在高雄星辰飯店吃早餐時我有跟他講。」、「 (你與他談的詳情如何?)我問他,辛○○告訴我他有與丑○ ○
到外面吃飯,丑○○告訴他說打一場放水球可以拿三十萬元, 我問他何時要打放水球,辛○○會打電話告訴我,我再通知庚 ○○去簽賭,後來我打電話給辛○○,問他錢收到沒有,他告 訴我,他又另外賭三粒,收三粒,所以這六十萬元是丑○○給 他的,不是我給他的。」、「(有無與他談到如果放水可以得 到多少代價?)實際上我是一個教練,庚○○、己○○有找我 去找球員打放水球,但我開不了口,辛○○部分是他告訴我, 不是我告訴他。」、「(你與己○○如何談論打放水球之事? )他都會打電話給我。」、「(與辛○○部分如何接觸?談論 何事?)談論打放水球。」、『(詳情如何?)在高雄時我問 他:他說丑○○去接觸的,說一場可以拿三十萬元,我跟他說 :這要小心一點,若要放水時要謹慎一點。」、「 (對辛○○
指證你要求他打放水球,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沒有。」、「 (有無這回事?)有。」、「(對辛○○部分暨談好價錢及如 何放水,為何後來沒做?)因為放水只他一人,無法放水。」 、「(許堯淵部分如何接觸?)我跟他說裡面叫一叫,看可否 找幾個球員打放水球。」、「(時間、地點及詳情如何接觸? )約在六月間,以電話聯絡,問他可否找到人。」、「(對價 為何?)他還沒找到人。」、「(你有無找郭昌庭打放水球? )我有打電話給他,但他太太不讓他出來。」、「(提示郭昌 庭於本署之偵訊筆錄,對其供述內容,有何意見?)我有邀他 。」、「(時、地為何?)約在七月五日,正確時間久了我不 太清楚,地點在高雄,我打電話給他,跟他說:看要不要放水 ,一場可拿二十萬元。」、「(後來有無做?)沒有。」、「 (為何沒有?)人員不夠。」、「(當天郭昌庭有無答應你的 要求?)他說要考慮看看。」、「(己○○部分如何?)我問 他消息,之後我就打電話給庚○○下注。」、「(對於己○○ 在偵訊中供稱透過你找辛○○打放水球,對價一場為三十萬元 ,辛○○有答應,有何意見?)他有叫我去找辛○○,因為LA NEW那邊都是丑○○在處理,他希望比照那邊的價碼。」、「 (辛○○答應的那一場是哪一場?)是六月間,但那一場我忘 記了。」、「(對於庚○○在本署供述確實有與你接觸,談論 有打放水球等情事,有何意見?)有,他有打電話給我,有這 回事,他叫我去找球員。」、「(後來你有無告訴他找到哪些 球員?)我只告訴他有辛○○及郭昌庭,因為這二球員我較熟 ,是我簽的球員,還有許堯淵的部分,有叫許堯淵去找。」等 語。
②被告辛○○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警詢中供承:「(癸○○ 打電話給你談話內容為何?)癸○○打電話約在高雄市○○路 星辰飯店一樓餐廳見面。」、「約今年六月初早上十點三十分 左右在飯店吃早餐,內容並未談及何事,但在我以自己的.. 自小客車搭載癸○○到高雄小港機場的途中,癸○○有跟我提 及到要不要做?我不知如何推辭就回答他我考慮看看。」、「 (癸○○跟你提及到「要不要做」係指何事?)癸○○是要說 打球放水的事。」、「 (癸○○有無後續與你談妥打球放水的 事?如何接洽?)癸○○後續有打電話跟我洽談打球放水的事 ,有六、七次之多,詳細時間我已不記得。」、「(你是否有 依癸○○的指示在職業棒球比賽中配合他的指示放水讓對方的 球隊贏得比賽?)我只有一次配合癸○○的指示放水讓對方的 球隊贏得比賽。」、「(你配合癸○○的指示放水讓對方的球 隊贏得比賽,是在何時何地比賽,對方球隊為何?)大約在六 月中旬在臺中市球場與興農牛隊之比賽我有放水,結果是興農
牛隊贏。」、「(你如何放水讓興農牛隊贏?)我利用打擊的 時候不認真打擊製造讓自己出局的機會及擔任捕手的時候趁機 讓對方球隊成功盜壘兩次的方式放水。」、「(該場比賽有無 其他球員參與放水?)我不知道。」、「(癸○○要求你在該 場比賽中放水有無事先跟你談妥價錢?你有無跟癸○○要求放 水的價錢?)癸○○事先並沒有跟我談妥價錢,我也沒有要求 放水的代價,我也不知道癸○○事後會給我酬勞,但癸○○主 動拿六十萬元整給我。」、「癸○○在該場比賽後,在我回飯 店休息三十分鐘左右有打電話給我約在臺中市風尚人文咖啡廳 見面,並當面交付六十萬元整給我,我有當場收受。」、「( 癸○○除了這次比賽以外有無再指示你其他場次比賽放水的事 ?)沒有。」、「(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癸○○有無和你在電 話中談到你收受他六十萬元的事?)我忘記了。」、「(除了 癸○○要求你打球放水之外有無其他人對你暴力恐嚇脅迫令你 放水?)沒有。」等語;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警詢中陳稱 :「(第一次偵訊筆錄中你陳述癸○○有交你六十萬元整以何 種鈔票交付?如何包裝?)癸○○交付六十萬元整都是以千元 大鈔交付,由類似百貨公司的紙提袋包裝交付給我。」、「( 該筆六十萬現金如何存放?目前為何?)我將該筆現金拿回家 中存放,一部分給家人償還債務一部分已花費殆盡。」、「( 你家人是否知道那些錢是打球放水所得?)我家人並不知道, 我告訴他們這些錢是我打球的積蓄。」;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 八日警詢中陳稱:「 (癸○○是否常常於比賽前打電話給你, 問你,你們球隊是否有準備?準備是何意思?)有問我,我不 知道。」、「(你與癸○○在電話中所談論到綽號阿水是指何 人?)丑○○。」、「(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你是否曾經到 高雄市○○路星辰飯店一二○二號房?是誰叫你去?為何?) 有,癸○○叫我去的,叫我去找朋友。」、「(癸○○叫你去 找這位友人前有無告知你目的為何?)有,講隔日明日之星比 賽。」、「(該友人如何稱呼?)我只知道他綽號叫小陳。」 、「(後來你使用何人電話撥給誰?)我用小陳撥打給我的.. 號行動電話給許志華。」、「(警方現提示九十四年七月二十 一日二十三時五十三分九秒之監聽譯文供你檢視是否為你當日 與小陳見面之情形?內容是否為小陳與許志華談論如何打放水 球及對價關係之情形?)是。是。」、「(在九十四年七月二 十一日前你是否與小陳見過面或通過電話?)沒有。」、「( 除了癸○○與小陳之外是否有人跟你談過打放水球接觸過?) 沒有。」;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偵查中陳稱:「(約今年六 月初在你以自己的.. 自小客車搭載癸○○到高雄小港機場的 途中,癸○○有跟你提及到要不要做?你有回答他我考慮看看
?)我只有說我要考慮看看,我沒有答應。」、「(癸○○跟 你提及到「要不要做」係指何事?)癸○○是要說打球放水的 事。」、「(癸○○有無後續與你談妥打球放水的事?如何接 洽?)沒有。」、「(你是否有依癸○○的指示在職業棒球比 賽中配合他的指示放水讓對方的球隊贏得比賽?)沒有。」、 「(為何警訊中說:我只有一次配合癸○○的指示放水讓對方 的球隊贏得比賽?)我到警方那裡很緊張,剛開始說沒有,警 方就說真的沒有嗎?我就回答有一次,這樣算不算恐嚇我。」 、「(你配合癸○○的指示放水讓對方的球隊贏得比賽,是在 六月中旬在臺中市球場與興農牛隊之比賽?)沒有。」、「( 為何你向警方說你放水?)警方拿監聽紀錄給我看,警方認為 我有,我很緊張就這樣講。」、「(為何你讓檢察官覺得你不 害怕?)未答。」、「(癸○○要求你在該場比賽中放水有無 事先跟你談妥價錢?)沒有。」、「(癸○○有主動拿六十萬 元整給你?)沒有。」、「(為何你與警察說「癸○○在該場 比賽後,在我回飯店休息三十分鐘左右有打電話給我約在臺中 市風尚人文咖啡廳見面,並當面交付六十萬元整給我,你有當 場收受」?)因為警察用懷疑的口氣跟我講,都不聽我解釋, 我就這樣講。」、「(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癸○○有無和你在 電話中談到你收受他六十萬元的事?)有談到,但那是在開玩 笑。」、「(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十三時十八分癸○○在電話 中跟你談及到冰奇有一天怪怪的,你回答:是啊我當捕手他控 球...,(指怪怪的)又說你們今天裡面「阿水」有無跟你說 「指放水的事」,電話中的「冰奇」跟「阿水」是誰?該二人 是否有參與職棒賭博打球放水之事?)「冰奇」是我們隊中的 洋將,「阿水」是我們隊中的丑○○,我不知道他們二人是否 有放水打假球賽的情形。」等語;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偵 查中直承:「(你於何時、地與癸○○談打放水球之事?)應 該是今年六月份,地點好像在外面,在高雄星辰飯店或在我車 上。」、「(詳情如何?)癸○○要我比賽時放水,要我打不 好,就是不要擊出安打。」、「(對價如何?)一場三十萬元 。」、「 (他找你談過幾場?)就那一場。」、「(是哪一場 ?)在臺中,時間約在六月對興農牛,場次我忘了,他對我講 但還沒有做。」、「(己○○在偵訊中陳明,透過癸○○與你 談論打放水球,一場三十萬元,而你也有答應,有何意見?) 我沒有與己○○直接談論,我只有與癸○○談,確實一場對價 為三十萬元,我不認識己○○。」、「(癸○○有無跟你說是 哪一場?)他還沒有跟我講是哪一場。」、「(有無與許志華 談過打放水球之事?提示許志華之偵訊筆錄)有。」、「(與 許志華所談之條件,是否如許志華於本署偵訊筆錄所載之事實
?)是,就是失二分十萬元,多失一分再加五萬元。」等語。③己○○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警詢中陳稱:「(你是否曾與他 人談論收買球員之事?)有。與庚○○、丙○○、癸○○等人 。」、「(你是否與球員接觸並討論放水事宜?)與LA NEW隊 辛○○只見過一次面,原本計畫與他談放水事宜,但尚未談及 與LA NEW隊許志華於電話中討論,但他並未答應,另外,我與 丙○○有招待許堯淵在高雄市香格酒店喝酒,但尚未談及放水 事宜。」、「(癸○○是否曾告訴你,已與辛○○達成共識, 有關如何放水及代價為何等事情?)他有告訴我,但不知是否 為真。」、「(你是否曾在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與癸○○共謀, 由郭昌庭去找欲配合放水之球員?)癸○○告訴我他有找郭昌 庭出面找他的隊員,共同配合打放水球,但事後癸○○未再回 給我消息,所以當天並未實際收買球員,且癸○○是否真有找 郭昌庭我也不清楚。」;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偵查中陳稱: 「(有無與癸○○談如何找球員打放水球?)有。」、「(時 間、地點及詳情如何?)在今年六月間以電話聯絡,叫他找LA NEW的球員辛○○,問他有無意願,當天辛○○有答應。」、 「(對價為何?)辛○○一場是三十萬元。」、「(要求辛○ ○如何配合?)他是捕手,如果壘上有人盜壘時不要讓人抓到 。」、「(有無叫他做哪一場?)我忘記哪一場。」、「(你 給癸○○什麼好處?)我如果跟球員講好的話,例如辛○○穎 有講好的話,我就會通知癸○○。」、「 (你跟許志華如何談 放水球的事?)今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一次跟辛○○見面,我就 以辛○○的手機與許志華聯絡,問他要不要打放水球,代價是 十至二十萬元,他有答應。」、「(是否隔日就比賽?)是。 」、「(與許堯淵如何談放水球之事?)今年六、七月間在高 雄香格酒店喝酒問他有無意願打假球,他說:好。」、「(對 價多少?)一場十萬元。」、「(在場有何人?)丙○○、許 堯淵及我三人,但是許堯淵隔日沒有上場,我就沒有再跟他聯 絡了。」、「(跟陳志誠如何談放水球之事?)去年九月間, 地點我忘了,問他要不要打放水球,他有意願。」、「(對價 為何?)十五至二十萬元,我約他隔天要玩,但我不確定他是 否上場,所以就取消掉。」等語。
④被告庚○○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警詢中陳稱:「(你是否曾 與他人談論收買球員之事?)有。曾與己○○談論過。但實際 上並未執行,而且他說的是真是假我也不知道。」;於九十四 十年八月二十日偵查中陳稱:「(你有無跟癸○○、陳志誠接 觸要打放水球?)癸○○有,但陳志誠部分我是透過己○○電 話跟他講的,我不知道他本人是不是陳志誠。」、「(你何時 、地與癸○○接觸?)我忘了。」、「(是否今年一月底左右
?提示譯文資料)是。」、「(你如何與他談到與球員打放水 球的事?)請他去找球員,有意願的再來打放水球。」、「( 價錢部分如何?)若有意願的,再來個別談。」、「(你有無 在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與陳志誠通電話,說他若有處理好的話, 就要給他頒獎?)當時是己○○的電話打進來,我在跟對方講 話,我不知道對方是否為陳志誠本人,但確實有這件事情。」 、「(你的錢有無發出去?)沒有。」等語。
⑤證人許志華 (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 偵字第三六○五、三六一三號為不起訴處分)於九十四年八月 十七日警詢中證稱:「(請你詳述七月二十一日晚上與辛○○ 及綽號「小陳」之男子通話經過?)七月二十一日晚上,也就 是隔天未來之星比賽的前一天,辛○○打我.. 號的電話,但 因當時我在洗澡,由我女朋友.. 代接,交代她說如果他(辛 ○○)的手機響時,要我幫他接,約經過五分鐘左右,辛○○ 再打到他.. 手機,接通後他告訴我說等一下會有人跟你講事 情,接下來就由該名綽號「小陳」之男子與我講電話,他開始 ,教我打放水球例如故意四壞保送,投觸身球,給打者比較好 打的球得分,如果對方打不好,還是要想辦法給對方得分,且 他有談到價錢,如果丟二分是十萬元,如果多丟一分則多五萬 元,以此類推。」、「(你是否有答應該名「小陳」之男子打 放水球?)我並沒有直接回答他。」、「(綽號「小陳」之男 子是否與你提及如果打「信號」給你,要你準備打放水球?) 沒有。但辛○○隔天在宿舍他的房間門口,告訴我如果有要我 準備(放水),他會用自己的手機打給我,響一聲後就會掛斷 。」等語;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偵查中證稱:「(在九十四 年七月二十一日己○○有無與你通電話?)我知道他叫小陳。 」、「(當天通話情形如何?)當天二十一日晚上辛○○到我 房間打電腦,他的手機放在我房間,我去洗澡,我在洗澡當時 他打電話到我手機..,我女朋友接手機的,辛○○叫我女朋友 跟我說,如果他的手機響,叫我幫他接。」、「(後來他的手 機有沒有響?)第一通我沒有接,第二通電話約晚上十一點多 ,我接起來,是辛○○先跟我講,他叫我「大象」等一下有人 要跟我說,後來就由「小陳」跟我講,他教我明天打球要如何 放水,第一個要保送,第二個觸身球,第三個就是投好一點的 球讓對方打,假如打者亂揮棒還是要想辦法讓對方得二分。」 、「(己○○有無提到這樣你有什麼好處?)他說失二分是十 萬元,多掉一分再加五萬元。」、「(己○○跟你講完之後還 有無講什麼?)講完後他叫我明天好好打,然後就掛掉了。」 、「(他有無說如何打訊號給你如何放水?)他沒有說。」、 「(那如何打訊號給你?)辛○○會用他的手機打我手機響一
聲,響一聲就掛掉就代表要放水。」、「(後來隔天比賽手機 有無打給你?)沒有。」、「(打訊號著手放水是什麼人告訴 你的?)是辛○○二十二日中午在宿舍告訴我的。」等語。⑥證人郭昌庭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警詢中陳稱:「(九十四年 七月六日癸○○是否有打電話給你,邀你打放水球,你則回答 十二點前會給他消息?)應該是七月五日晚上,癸○○確實有 打電話給我,要我找看看有沒有比較好的隊友一起打放水球, 並強烈要求我在七月六日中午十二點之前要回電給他,隔日我 並沒有回電,但他有打電話給我,但我還是拒絕了。」等語; 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偵查中證稱:「(九十四年七月五日癸 ○○有無打電話給你?)有,大約是晚上六點至九點間。」、 「 (癸○○跟你講什麼?)他叫我幫忙找一些選手配合打放水 球。」、「(有無叫你找多少位選手?)沒有,他只是叫我找 好的朋友。」、「(有無說對價關係或有什麼好處?)沒有。 」、「(沒有的話你如何找朋友跟朋友講?)因為我跟他說我 試試看,我不太敢講。」、「... 我一直撐到隔天九十四年七 月六日中午睡醒的時候癸○○才打電話給我,他就問我有無找 到好朋友或身邊好一點的人,我就告訴他,「沒有找到,沒有 辦法」,我不敢跟他講我沒有去問。」、「(癸○○有要求你 在特定的場次打放水球?)就是九十四年七月五日那一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