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245號
TCDM,110,單禁沒,245,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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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世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毒偵緝
字第23、25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640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0 年度聲沒字第1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連世豪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 局員警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8 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0號「大甲大飯店521 室」、第一分局於110 年2 月 2 日20時46分許,在臺中市北區太平路與光大街口、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09 年5 月14日0 時50分許,在 桃園市○○區○○路00號娃娃機店內,查獲被告連世豪涉犯 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 0 年5 月18日以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23、24、25號、110 年 度毒偵字第640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查扣案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毒品2 包(大甲分局查扣, 其中編號1 部分,驗餘淨重0.0030公克,109 年度安保字第 775 號) 、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毒品2 包(第一分局查扣, 驗餘淨重分別為0.4016公克、0.0112公克,110 年度安保字 第195 號)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扣,驗前淨重0.2300公克,109 年度安 保字第991 號),均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草療鑑字第1090400614(聲請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 000000號鑑驗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6 月2 日藥 物檢驗報告各1 紙附卷可稽,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持 有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透明結晶1 包即編號1 、編



號二所示之晶體2 包及編號三所示之白色晶體1 包,經送驗 後,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109 年5 月8 日草療鑑字第1090400614號、110 年2 月9 日草療鑑字第1100200074號鑑驗書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6 月2 日藥物檢驗報告(原樣編號D109偵-0621 )( 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毒偵字第1294號卷第157 頁 、110 年度核交字第506 號卷第7 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9 年度毒偵字第3121號卷第131 頁),確屬違禁物無訛, 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因該管制毒品與其包裝 袋在物理上難以析離,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至 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四、至其餘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部分(109 年度安保字第775 號 ),觀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 年5 月8 日草療鑑字第 0000000000號鑑驗書上之記載:「2.送驗透明結晶2 包(總 毛重0.62公克)、殘渣袋2 只;送驗單位指定鑑驗透明結晶 乙包(編號1 )。」,顯見該透明結晶1 包未經任何鑑驗, 是否確為毒品非無疑義,自難認係屬違禁物,即無從依刑法 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附表: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
├──┼───────────────────────┤
│ 一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後淨重0.0030公克│
│ │)及其外包裝袋 │
├──┼───────────────────────┤
│ 二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後淨重合計0.4128│
│ │公克)及其外包裝袋 │




├──┼───────────────────────┤
│ 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淨重0.2300公克│
│ │)及其外包裝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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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