梯協會之鑑定,均未認定被告己○○所為有何不當,是被 告己○○該舉動應係危機處理之作為,尚無何疏失可言。 亦併此敘明。
7、綜上所論,原署檢官調查結果,認被告丙○○、辛○○、 丁○○、庚○○、甲○○、己○○等人罪嫌不足,因而依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經核尚無不合 。
(五)經本院調取前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調偵字第 56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聲議字第3 29號全卷核閱之結果,認雖電梯協會97年9月25日97中升 總字第9709267號函附之昇降設備事故報告書分析事故原 因為:依現場測試同規格之#1機車廂與配重之平衡比, 配重之重量少約500KG,當電梯停止於最高樓且滿載若電 梯牽引或摩擦力不足時,電梯容易發生異常情形。電梯之 調速機,其機械及電氣開關雖有動作,檢查員進入昇降道 機坑調查,在11-8樓間導軌雖有安全夾動作之痕跡但無法 確實夾住導軌等語,又依臺灣省機械技師工會之中國醫藥 學院昇降機鑑定案鑑定報告書結論認為:「1.經現場勘查 及使用單位提供資料研判,本昇降機既經主管機關指定之 檢查單位檢查合格,基本構造應無疑義。惟昇降機事故發 生時總載重為1434公斤,低於積載載重1600公斤。車廂無 超載下降行程中,除因配重重量不足(理論打滑分析亦同 等結論),引起失速下墜外。下墜過程中,車廂兩側夾軌 器煞車力不平均,煞車功能未能完全發揮為本次事故主因 。2.昇降機整修電控系統重新開放使用前,未依CNS2866B 7042 4.1.4節實施負載試驗,確認電梯之荷重能力,亦為 本次事故原因。3.昇降機整修電控系統重新開放使用前, 未依CN S2866B7042 4.1.7節,依配重實際重量設定負載 防止及警報裝置(配重減少,負載載重應降低),亦為本 次事故原因。」等語;然依證人即電梯協會上開昇降設備 事故報告書之製作人鍾聖焜於偵查中證述:「因為事故發 生,電梯已經毀損,沒有辦法實際操作測量,我們是依隔 壁台同規格之電梯,做一個靜態的試驗,我發現在靜態平 衡的情況下少500公斤。這個報告書,是依內政部頒的公 文書,我們依公文書表格內容來填具...事故發生,機 具損壞,無法運作,我們為了檢試馬達的驅動能力、強度 計算等,我們才用隔壁台來做靜態試驗...事故電梯竣 工檢查是在88年4月26日,是由其他檢查機構辦理檢查的 ...車廂的配重,不是發生事故的絕對原因,要看機械 的牽引、摩擦,及馬達的驅動能力,來檢討事情發生的原
因。本件配重少500公斤,是一個事實。本件事故因為機 械的牽引及摩擦、馬達的驅動能力,都可能發生本件的事 故,定期檢查都是以目視作業,不容易發現設備性能的問 題」等語,且證人即臺灣省機械技師工會鑑定人陳瑞龍於 偵查中結證:「(問:配重不足約474公斤,何因造成? )我不知道,現場實測是如此。」、「(問:本件配重不 足,與保養維修有何關係?)我不曉得他們契約怎麼訂定 。」、「(問:配重不足,是否可能在裝機或設計不當造 成?)我不知道。」、「(問:車廂下墜,兩側夾軌器煞 車力不平均,如何造成?)這是機械的問題,它是有動作 ,不是沒有,只是沒有均勻。」、「(問:這與保養維修 有關嗎?)當然有關,機械用這麼久,我也不知道他們契 約怎麼定的,這與健康檢查一樣,要檢查到什麼程度,我 不曉得。」、「(問:與年度檢查有無關係?)這應該看 他們年度安全檢查報告怎麼寫的。」、「(問:這部分與 裝機、設計有無關係?)太久了,都會改變。」、「(問 :所以沒有辦法瞭解當初設計、裝機時,兩側夾軌器煞車 力有無不平均?)對,我只是看結果而已,以前的東西我 沒有資料,無法去評斷」、「本件事故電梯壞掉了,我沒 有辦法測試。如果有夾得緊,就不會掉下來。因為他們給 我的資料,並沒有超重使用,且過程都有錄影,我根據錄 影,裡面的人及給我的重量表,昇降機的載重來判斷,它 是沒有超重的...安全夾不正常作用,就算測試,也不 保證不會發生」等語。是事故電梯竣工檢查係在88年4 月 26日,至事發之97年9月9日,期間歷經安裝、竣工、檢查 、保養、更換零件等甚多階段,且前開中華電梯協會、臺 灣省機械技師工會之鑑定調查報告,均因事故電梯已損壞 ,無法實際對該電梯操作測量測定,乃依隔壁台同規格之 電梯進行測試鑑定,上二單位鑑定之結果固認以配重重量 不足、車廂兩側夾軌器煞車力不平均,煞車功能未能完全 發揮為事故可能之主因,惟證人即電梯協會上開昇降設備 事故報告書之製作人鍾聖焜於偵查中同時證稱:車廂的配 重,不是發生事故的絕對原因,要看機械的牽引、摩擦, 及馬達的驅動能力,來檢討事情發生的原因,因為機械的 牽引及摩擦、馬達的驅動能力,都可能發生本件的事故等 語,又證人即臺灣省機械技師工會鑑定人陳瑞龍於偵查中 亦證述:不知配重不足係何因造成等語,且證人陳瑞龍就 檢察官詢及車廂下墜,兩側夾軌器煞車力不平均,係如何 造成之部分,雖曾一度答稱與保養維修有關,然嗣復稱: 「我也不知道他們契約怎麼定的,這與健康檢查一樣,要
檢查到什麼程度,我不曉得」、「安全夾不正常作用,就 算測試,也不保證不會發生」等語而未明確說明與何人、 何時之如何保養、維修行為有關。是依目前之偵查卷證所 示,上開足以導致事故之絕對原因仍屬有疑,且事故電梯 之瑕疵係於何時、何絕對原因、於何階段產生而存在,係 於安裝、歷次維修保養、更換控制盤之前或之後、與更換 控制盤有無關係、甚或是否為事發當時機械臨時之異常運 作,尚無積極明確之事證足以肯定、確認而為判別,此由 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同時對上開事故電梯自安裝時起至檢查 、維修保養、更換控制盤等相關人員均指述有過失而聲請 交付審判,亦足徵聲請人及其代理人依目前偵查卷證,同 樣無法明確判斷指明事故電梯瑕疵存在之時點及其確實之 原因。從而,上開導致事故發生之原因,是否係何人、於 何階段之疏失所造成,實仍有未明,因而本案導致事故之 電梯瑕疵產生存在之時間既無法確認,聲請人聲請交付審 判之被告丙○○(大同奧的斯公司負責人)、被告丁○○ (大同奧的斯公司之升降設備安裝、維護保養技術人員) 、被告庚○○(大同奧的斯公司升降設備初步維護保養技 術人員)、被告己○○(大同奧的斯公司升降設備維護保 養技術人員、試車及更換控制盤人員)、被告辛○○(安 裝電梯之祥瑞電梯公司廠長)、被告甲○○(電梯公會檢 查員)等人,對於自事故電梯於88年安裝、竣工時起至97 年9月9日發生事故為止之期間內,於電梯之安裝、檢查、 保養、更換控制盤等階段,有無足以導致本件電梯事故之 疏失,或縱有疏失,然是否為事故發生之原因而具有法律 上之相當因果關係等情,依目前偵查調查之資料及罪疑有 利於被告之原則,尚無法為不利於被告丙○○、丁○○、 庚○○、己○○、辛○○、甲○○之認定。依前揭說明及 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之 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 ,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 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 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發 回原檢察官繼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 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為無理由裁定駁回之意旨,本案 依目前偵查卷內所存之證據及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意旨所 載,均尚不足以使本院達於聲請人於偵查中提出告訴之被 告丙○○、丁○○、庚○○、己○○、辛○○、甲○○, 已具有符合跨越起訴門檻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而應裁定交
付審判之心證,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聲請人對於上開於偵查中提出告訴之被告,於本案不 起訴處分確定後,倘另行發現偵卷內所未曾顯現且足以認 定被告應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之新事實、新證據時,仍 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之規定,聲請檢察官再行偵 查,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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