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5年度,47號
TCDM,105,聲判,47,2016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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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該證據方法與犯罪事實之成立與否具有必要關聯性,且 有調查之必要與途徑者為限,並非一經被害人、告訴人或 被告聲請,檢察官即負有調查之義務,故原檢察官於偵查 中就是否傳訊張阿炎楊天岐楊睿愷,本有裁量權,是 以原檢察官依偵查中被告及聲請人之供述及依據卷內物證 資料而認已無傳訊上開人等之必要,逕為有利於被告之認 定,殊無不當,難謂其有未詳加調查之疏漏,聲請人持上 開理由,聲請交付審判,委無足採。至聲請人請求將調取 新北市○○區○○段000 ○000 ○00000 ○○○地號之土 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以及函詢南投林區管理處為專家證人 ,比對鑑定照片乙節,此部分核屬新證據之調查,而交付 審判程序中調查證據之範圍,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 為限,已見前述,是聲請人此部分之爭執,亦無理由。柒、上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理由暨事證,業經本院調閱前開 卷宗核閱屬實,該不起訴處分及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書,已 就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涉犯聲請人所指訴之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第342 條背信等罪嫌,於理由內依憑 卷內資料,詳加指駁,逐一說明認定之依據,嗣駁回再議處 分書認聲請人等指摘不起訴處分書不當為無理由,亦已於理 由內詳加說明,經核檢察官於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既為必要之 調查、蒐證及詳細臚列說明理由,並無何悖於經驗法則、論 理法則或證據法則之情事,於法均無違誤或不當之處,且本 院調取本案偵查全卷核閱後,認依目前卷內所存證據,確不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 」,應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本案尚未跨越起訴門 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依偵查所得證據, 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駁回聲請人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再議聲請,於法洵無不合。故聲請 人聲請本件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庭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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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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