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 │ │ │
├─┼───────┼──────────────────────┼──────────────────────┤
│一│如犯罪事實與附│己○○共同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扣案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號)壹│
│ │表三編號1 所示│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支沒收 │
│ │ │年。 │ │
│ │ ├──────────────────────┼──────────────────────┤
│ │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扣案IPHONE 6 PLUS手機壹支沒收。 │
│ │ │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無 │
│ │ │年柒月。 │ │
│ │ ├──────────────────────┼──────────────────────┤
│ │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扣案IPHONE手機貳支(IMEI:000000000000000 號│
│ │ │年陸月。 │、000000000000000 號)與筆記型電腦壹部均沒收│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二│如犯罪事實與附│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同附表一編號一己○○部分所示之物沒收;扣案犯│
│ │表三編號2所示 │年肆月。 │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貳仟參佰陸拾貳元沒收。 │
│ │ ├──────────────────────┼──────────────────────┤
│ │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同附表一編號一庚○○部分所示。 │
│ │ │徒刑壹年柒月。 │ │
│ │ ├──────────────────────┼──────────────────────┤
│ │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無 │
│ │ │年陸月。 │ │
│ │ ├──────────────────────┼──────────────────────┤
│ │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同附表一編號一辛○○部分所示。 │
│ │ │年伍月。 │ │
├─┼───────┼──────────────────────┼──────────────────────┤
│三│如犯罪事實與附│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同附表一編號一己○○部分所示。 │
│ │表三編號3所示 │年柒月。 │ │
│ │ ├──────────────────────┼──────────────────────┤
│ │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同附表一編號一庚○○部分所示。 │
│ │ │徒刑壹年柒月。 │ │
│ │ ├──────────────────────┼──────────────────────┤
│ │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無 │
│ │ │年陸月。 │ │
│ │ ├──────────────────────┼──────────────────────┤
│ │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同附表一編號一辛○○部分所示。 │
│ │ │年伍月。 │ │
├─┼───────┼──────────────────────┼──────────────────────┤
│四│如犯罪事實與附│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同附表一編號一己○○部分所示 │
│ │表三編號4所示 │年柒月。 │ │
│ │ ├──────────────────────┼──────────────────────┤
│ │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同附表一編號一庚○○部分所示 │
│ │ │徒刑壹年柒月。 │ │
│ │ ├──────────────────────┼──────────────────────┤
│ │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無 │
│ │ │年陸月。 │ │
│ │ ├──────────────────────┼──────────────────────┤
│ │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同附表一編號一辛○○部分所示 │
│ │ │年伍月。 │ │
├─┼───────┼──────────────────────┼──────────────────────┤
│五│如犯罪事實與附│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同附表一編號一己○○部分所示 │
│ │表三編號5所示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
│ │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同附表一編號一庚○○部分所示 │
│ │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
│ │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無 │
│ │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同附表一編號一辛○○部分所示 │
│ │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附表二:泰國籍共犯
┌───┬────────────────┬──┬───────┐
│編號 │姓名 │角色│進入越南日期 │
├───┼────────────────┼──┼───────┤
│1 │Numnaul Srisuk(女) │1線 │107年8月7日 │
├───┼────────────────┼──┼───────┤
│2 │Suphawadee Sukhran(女) │1線 │107年8月7日 │
├───┼────────────────┼──┼───────┤
│3 │Suphitsara 甲inkaeo(女) │1線 │107年8月7日 │
├───┼────────────────┼──┼───────┤
│4 │Thonglap Kritsnanon (女) │1線 │107年8月7日 │
├───┼────────────────┼──┼───────┤
│5 │Sittiporn Chotcha(男) │2線 │107年8月7日 │
├───┼────────────────┼──┼───────┤
│6 │Kanokwan Meechaiyo(女) │1線 │107年8月7日 │
├───┼────────────────┼──┼───────┤
│7 │Phisan Krairach(男) │2線 │107年8月7日 │
├───┼────────────────┼──┼───────┤
│8 │Paphwarin Pattanasan(女) │1線 │107年8月7日 │
├───┼────────────────┼──┼───────┤
│9 │Natthaphon Laoongaek(男) │2線 │107 年8 月14日│
├───┼────────────────┼──┼───────┤
│10 │Bunchai Ploykhunthod(男) │2線 │107 年8 月14日│
├───┼────────────────┼──┼───────┤
│11 │Parichat Yodnakorjong (女) │1線 │107 年8 月14日│
├───┼────────────────┼──┼───────┤
│12 │Jiranan Tatao(女) │1線 │107 年8 月14日│
├───┼────────────────┼──┼───────┤
│13 │Thiranut Halee(女) │1線 │107 年8 月14日│
├───┼────────────────┼──┼───────┤
│14 │Phailin Tueankhunthod (女) │1線 │107 年8 月14日│
├───┼────────────────┼──┼───────┤
│15 │Phongsa Chapchon(男) │2線 │107 年8 月14日│
├───┼────────────────┼──┼───────┤
│16 │Wichit Donpradu(男) │2線 │107 年8 月14日│
├───┼────────────────┼──┼───────┤
│17 │Tanawut Chueakun(男) │3線 │107 年8 月19日│
├───┼────────────────┼──┼───────┤
│18 │Worarak Setthawong(女) │1線 │107 年8 月19日│
└───┴────────────────┴──┴───────┘
附表三:被害人
┌───┬───────┬────┬─────────────────┐
│編號 │姓名 │詐騙日期│詐騙手段(附表三下述貨幣均為泰銖)│
│ │ ├────┤ │
│ │ │詐騙總額│ │
├───┼───────┼────┼─────────────────┤
│1 │Sukjai │107.8.8 │107 年8 月8 日上午11時許,詐欺集團│
│ │Jantpratip ├────┤某女性成員自稱是TOT 電信公司女性員│
│ │ │80萬1709│工以00-0000000撥打至被害人家用電話│
│ │ │元泰銖 │,佯稱被害人家用電話將被暫停使用2 │
│ │ │ │小時云云,被害人詢問為何暫停使用,│
│ │ │ │該女性成員即將電話轉給由詐欺集團另│
│ │ │ │一成員所假扮之地方警察總局第九局自│
│ │ │ │稱Cherdphong Chewpreecha警少校,該│
│ │ │ │名警少校問被害人是否認識泰京銀行前│
│ │ │ │經理Ms . Phanida Duangphakdee,目│
│ │ │ │前已經退休了,並佯稱:Ms .Phanida │
│ │ │ │騙過不少人的錢,Ms .Phanida 會駭入│
│ │ │ │被害人帳戶裡的錢云云,建議被害人把│
│ │ │ │帳戶錢領出存到國家銀行,同時留下被│
│ │ │ │害人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 號後,由│
│ │ │ │詐騙集團某男性成員以電話號碼「063 │
│ │ │ │0000000 」撥打至被害人之行動電話,│
│ │ │ │要求被害人不要關電話,並指示被害人│
│ │ │ │從泰京銀行拉瑪九分行帳領出89萬4000│
│ │ │ │元,再指示被害人前往盤谷銀行自動存│
│ │ │ │款機前面匯錢,被害人因而分別存款9 │
│ │ │ │萬5000元、9 萬9000元、8 萬8000元、│
│ │ │ │9 萬0000元、3 萬9950元、9 萬8891元│
│ │ │ │、5980元、9 萬6000元、9 萬7000元(│
│ │ │ │起訴書漏載,應予以補充)、1 萬979 │
│ │ │ │元、8 萬909 元至指定設於泰國盤谷銀│
│ │ │ │行之人頭帳戶,共計受騙81萬1709元。│
├───┼───────┼────┼─────────────────┤
│2 │Sunantha │107.8.11│於107 年8 月11下午2 時許,詐欺集團│
│ │甲nphrathit ├────┤某女性成員自稱為TOT 人員打來被害人│
│ │ │11萬3866│之家用電話0-0000-0000 ,佯稱被害人│
│ │ │元泰銖 │家用電話將被暫停服務,要被害人按1 │
│ │ │ │詢問詳情,被害人因此按1 後,由詐欺│
│ │ │ │集團某男性成員自稱為Songkhla府警察│
│ │ │ │局警官接電話,被害人詢問其姓名,該│
│ │ │ │男子表示其為Thawachai 警上尉,並佯│
│ │ │ │稱:有銀行人員盗用被害人的電話號碼│
│ │ │ │去開戶後,因涉嫌洗錢被逮捕,而被害│
│ │ │ │人因此被泰國中央銀行扣押及沒收所有│
│ │ │ │銀行帳戶裡的錢,但警方將協助泰國中│
│ │ │ │央銀行進行調查金錢,然後將款項退還│
│ │ │ │云云,因此要求被害人前往銀行將所有│
│ │ │ │存款提領出來,匯給Songkhla府警察進│
│ │ │ │行調查,並留下被害人手機號碼,該男│
│ │ │ │子再以電話號碼「+00000000000」撥打│
│ │ │ │到被害人手機000-0000000 ,並要求被│
│ │ │ │害人快去把錢領出來,被害人信以為真│
│ │ │ │,前往泰京銀行公共股份有限公司Lotu│
│ │ │ │s Srinagarin分行提領帳戶內12萬元存│
│ │ │ │款,該名男子又指示被害人前往Lotus │
│ │ │ │Srinagarin百貨公司之盤谷銀行提款機│
│ │ │ │,以提款機匯款9 萬1898元及2 萬1968│
│ │ │ │元至盤谷銀行公共股份有公司368-0-62│
│ │ │ │716-7 號帳戶,被害人共計損失11萬38│
│ │ │ │66元。 │
│ │ │ │ │
├───┼───────┼────┼─────────────────┤
│3 │Lak │107.8.14│於107 年8 月14日中午12時左右,詐欺│
│ │Kasikorn ├────┤集團某女性成員打來被害人家用電話02│
│ │ │37萬4565│-0000000,表示電話號碼將在兩個小時│
│ │ │泰銖 │內被暫停服務,要被害人按1 詢問,被│
│ │ │ │害人因此按1 後,有另名詐欺集團某女│
│ │ │ │性成員接電話表示這支電話號碼有問題│
│ │ │ │,將轉接給第9 區Songkhla府警察局,│
│ │ │ │隨後有一名詐欺集團某男性成員自稱警│
│ │ │ │上尉接電話,向被害人表示:有1 名女│
│ │ │ │性盗用被害人身分證辦理電話卡,涉及│
│ │ │ │洗錢及販毒,將把電話轉接給上級云云│
│ │ │ │,隨後被害人與另一詐欺集團成員自稱│
│ │ │ │為上級之人對話時,該人又向被害人誆│
│ │ │ │稱其為警上校,說已抓到不法分子,並│
│ │ │ │表示:被逮捕的女子涉及洗錢及販毒,│
│ │ │ │並在其家中搜到10本存摺,其中1 本有│
│ │ │ │被害人名字云云,該男子再詢問被害人│
│ │ │ │個人資料,包括存款金額、銀行等,並│
│ │ │ │要求留下被害人手機號碼,該名男子旋│
│ │ │ │以「+00000000000」撥打電話到被害人│
│ │ │ │手機,要求被害人前往銀行將所有存款│
│ │ │ │提領出來,以便將被害人所有的錢匯給│
│ │ │ │泰國中央銀行進行調查,然後在30分鐘│
│ │ │ │會退還云云,被害人隨即開車前往Samu│
│ │ │ │t Prakan府Mueang區Bang Mueang 分區│
│ │ │ │Tesco Lotus Srinagarin百貨公司之泰│
│ │ │ │京銀行及盤谷銀行提款,再依指示將款│
│ │ │ │項存入盤谷銀行之存款機,分6 筆為9 │
│ │ │ │萬2897元、9 萬7892元、9 萬899 元、│
│ │ │ │9980元、1 萬8971元、6 萬3926元至2 │
│ │ │ │個人頭帳戶內,共計損失37萬4565元(│
│ │ │ │分別匯款金額起訴書所載有誤,均予以│
│ │ │ │更正如上)。 │
├───┼───────┼────┼─────────────────┤
│4 │Malinee │107.8.20│於107 年8 月20日上午11時許,詐欺集│
│ │Hunsawat │107.8.21│團某女性成員打至被害人家用電話表示│
│ │ ├────┤00000000這支電話號碼將被暫停服務,│
│ │ │74萬5000│要求被害人按1 ,被害人按1 後隨後有│
│ │ │泰銖 │另一名詐欺集團女性成員接電話,並佯│
│ │ │ │稱:現在已抓到1 名販毒分子云云,被│
│ │ │ │害人表示是否要到當地的Phasi Charoe│
│ │ │ │n 警察局報案?該女子表示不必,其會│
│ │ │ │與Songkhla警察局聯繫,隨後另一名詐│
│ │ │ │欺集團成員自稱為Thaweesak 警中尉之│
│ │ │ │人接電話表示:Songkhla警察局方面已│
│ │ │ │按偽造文書及販毒之罪名,抓到1 名叫│
│ │ │ │Panida Duaengpakdee 小姐,並在她身│
│ │ │ │上搜到28本存摺,其中1 本有被害人名│
│ │ │ │字,並已聯繫泰國中央銀行,凍結所有│
│ │ │ │帳戶,泰國中央銀行將在辦案期間提供│
│ │ │ │一筆款項,但是那不是被害人的錢,辦│
│ │ │ │案完後尚需退還云云,又表示稍等長官│
│ │ │ │將出來與被害人對話云云,隨後有一名│
│ │ │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第9 區警察局局長│
│ │ │ │Ranasin Pusara警中將之人與被害人對│
│ │ │ │話,並要求被害人攜帶有最多存款之存│
│ │ │ │摺前往銀行,在被害人離家前要求被害│
│ │ │ │人提供手機號碼等語,隨後有一名詐欺│
│ │ │ │集團成員自稱為長官之男子以「063207│
│ │ │ │0990」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並建議被害│
│ │ │ │人獨自去銀行云云。隨後被害人前往盤│
│ │ │ │谷銀行Phasi Charoen 分行提領40萬元│
│ │ │ │,依指示匯款18萬6000元到盤谷銀行Om│
│ │ │ │Yai 分行Wissutha Thansim小姐的帳戶│
│ │ │ │,復由被害人前往Seacon Bangkae百貨│
│ │ │ │公司之盤谷銀行Seacon Bangkae分行後│
│ │ │ │,依指示又匯款18萬7000元至盤谷銀行│
│ │ │ │Tesco Lotus Nakhon Pathom 分行Wora│
│ │ │ │nanSreemanda小姐的帳戶;又於107 年│
│ │ │ │8 月21日上午9 時30分許,詐欺集團某│
│ │ │ │男性成員又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要求被│
│ │ │ │害人前往Thanachart銀行PhasiCharoen│
│ │ │ │分行提領40萬元, 分別匯款10萬元、8 │
│ │ │ │萬7000元,共計18萬7000元至盤谷銀行│
│ │ │ │MBK2分行Kumrai Bunthep先生的帳戶,│
│ │ │ │再要求被害人前往盤谷銀行Phasi Char│
│ │ │ │oen 分行匯款18萬5000泰銖到盤谷銀行│
│ │ │ │Sadao 檢查站(Songkhla府)分行甲rti│
│ │ │ │d Muensa先生的帳戶。被害人兩天共計│
│ │ │ │損失74萬5000元。 │
│ │ │ │ │
├───┼───────┼────┼─────────────────┤
│5 │Phareeyaporn │107.8.23│於107 年8 月23日下午1 時有自動播放│
│ │Uekhijsuwa ├────┤機打至被害人住家電話00-000 0000 ,│
│ │ │57萬2000│表示其住家電話將在兩個小時內被TOT │
│ │ │泰銖 │電信公司封鎖,要求被害人按1 詢問詳│
│ │ │ │情,被害人按1 後,隨後一名詐欺集團│
│ │ │ │某女性成員自稱為TOT 人員,表示要轉│
│ │ │ │機給警方,之後另一名詐欺集團某成員│
│ │ │ │自稱為第9 區(Songkhla府)警察局的│
│ │ │ │YutthanPonsin 警中尉接電話,向被害│
│ │ │ │人佯稱目前已逮捕1 名Panida Duaengp│
│ │ │ │akdee 小姐,此不法分子用他人的身分│
│ │ │ │證開戶進行販毒及洗錢,其中一個帳戶│
│ │ │ │是被害人名字,將受理被害人的報案云│
│ │ │ │云,進而詢問被害人帳戶明細,隨後電│
│ │ │ │話再轉接給一名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Na│
│ │ │ │rint Khongkhiengkhai警少校之人,該│
│ │ │ │男子叫被害人冷靜,表示會想辦法幫被│
│ │ │ │害人,並讓被害人跟另一名詐欺集團某│
│ │ │ │成員自稱為Ranasin Pusara局長通話,│
│ │ │ │並佯稱:會幫被害人跟泰國中央銀行協│
│ │ │ │調,方法是讓被害人做帳上交易云云,│
│ │ │ │並要求被害人給其手機號碼云云,之後│
│ │ │ │該男子就以電話號碼「+000000000」撥│
│ │ │ │打到被害人手機,要求被害人前往曼谷│
│ │ │ │市Srinagarin路上之大城銀行分行,從│
│ │ │ │被害人之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40萬元│
│ │ │ │後,匯款8 萬8000元及10萬元至盤谷銀│
│ │ │ │行0000000000號MR . SOMJITKOH帳戶;│
│ │ │ │另再匯款10萬元、9 萬1000元到開泰銀│
│ │ │ │行0000000000號MR .SOMJITKOH 帳戶;│
│ │ │ │隨後再指示被害人前往泰國軍人銀行Th│
│ │ │ │eMall Bangkapi分行,自被害人之2172│
│ │ │ │461333號帳戶提領20萬元後,匯款19萬│
│ │ │ │3000元(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至盤│
│ │ │ │谷銀行0000000000號Wanchai Saegno先│
│ │ │ │生帳戶。被害人共計損失57萬2000元。│
│ │ │ │ │
└───┴───────┴────┴─────────────────┘
附表四:
┌────────────────────────────────────┐
│證據名稱 │
├────────────────────────────────────┤
│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中檢)107 年度偵字第24575 號卷一 │
│1.辛○○拘票1紙 │
│2.辛○○107 年8 月28日23時0 分許在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辦公室之搜索、扣押│
│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票 │
│3.辛○○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
│4.辛○○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 │
│5.辛○○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於107 年8 月5 日翻拍儲值卡及人│
│ 頭帳戶照片 │
│6.辛○○扣案手機、筆電於107 年8 月5 日翻拍之群呼數據資料、網域設定、通訊│
│ 軟體對話訊息及通聯紀錄等 │
│7.辛○○與「馬到成功」即被告己○○之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節錄 │
│8.辛○○與「金山SHOP」即被告庚○○之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節錄 │
│9.辛○○與「戰狼」戊○○之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節錄 │
│10.辛○○指認之泰國電話2支 │
│11.辛○○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截圖之備忘錄、相簿、通訊錄等 │
│ 資料 │
│12.辛○○與前妻徐珮潔、「金山SHOP」即庚○○、「馬到成功」即己○○、「戰 │
│ 狼」戊○○之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翻拍照片 │
│12-1.辛○○扣案工作機留存之被害人姓名及轉單照片 │
│13.辛○○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通聯紀錄、備忘錄 │
│14.己○○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101.05.03 至107.08.08 日) │
│15.辛○○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103.03.29 至107.06.23 日) │
│16.阿華(SuphotSiripongsakchai )於我國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107.01.│
│ 25 至107.04.24 日) │
│17.己○○拘票1紙 │
│18.己○○107 年8 月28日23時0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 │
│ 刑事局國際科)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票 │
│19.己○○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
│20.己○○扣案手機內之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翻拍照片 │
│21.己○○扣案手機內之擷取畫面(與馬國共犯聯繫提款事宜)、通訊錄 │
│22.泰國警察總部警方處理案件報告表(045 )(即被害人Sunanta甲npradit 之報 │
│ 案紀錄、匯款至泰國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 │
│23.己○○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 │
│24.員警職務報告(107年8月29日) │
│25.庚○○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103.11.29 至107.07.19 日) │
│26.本院100 年度金訴字第3 號刑事判決(被告:庚○○等、案由:違反銀行法) │
│27.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2394號刑事判決(被告:庚○○等、案由:詐欺) │
│(第3 、7-11、22-23 、35-94 、97、102-105 、115-116 、126-157 、162-164 │
│、169-197頁) │
│ │
│㈡中檢107年度偵字第24575號卷二 │
│28.辛○○指認照片1 (指認庚○○交付筆電之大雅市特區大廈照片及己○○借錢 │
│ 予他之地點龍及第大廈照片) │
│29.辛○○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3 │
│30.癸○○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102.11.11 至107.07.10 日) │
│31.庚○○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80.05.20至107.07.19 日) │
│32.戊○○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98.07.19至107.07.19 日) │
│33.辛○○以「JK」名稱與「余文樂」名稱之對話紀錄 │
│34.己○○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3 │
│35.己○○之指認壬○○臉書照片 │
│36.證人即共犯阿華(SUPHOTSIRIPONGS甲KCH甲I )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
│37.證人即共犯阿華(SUPHOTSIRIPONGS甲KCH甲I )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 │
│38.員警現地查訪相片 │
│39.群呼系統操作畫面及Bria通話紀錄照片 │
│(第15-24、39-51、79-81、86-93、96-98、144-178頁) │
│ │
│㈢中檢107年度偵字第24575號卷三 │
│40.辛○○指認照片2(指認林威騰、庚○○住處照片) │
│41.辛○○以「JK」名稱與己○○聯繫之對話紀錄 │
│42.辛○○查扣手機內SKYPE 帳戶、聯絡人、LOGS、媒體快取等資料 │
│43.辛○○(JK)與戊○○(孟龍)之LINE對話紀錄 │
│44.辛○○(JK)與庚○○(五元)之LINE對話紀錄 │
│45.辛○○(JK)與前妻徐珮潔之LINE對話紀錄 │
│46.己○○扣案編號1行動電話聯絡資訊及通話紀錄 │
│46-1.被告己○○持用工作機與魯咪(即壬○○)之通話紀錄照片 │
│47.己○○扣案編號1 行動電話內SKYPE 帳戶、聯絡人、LOGS等資料 │
│48.己○○與地下匯兌商「伯爵」之對話紀錄 │
│49.辛○○持用工作手機內蔡靜怡華南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照片 │
│50.辛○○持用工作手機內「中國信託000-000-000-000 林孟嘉款項處理好請通知 │
│ …」檔案照片 │
│51.林孟嘉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 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及林威騰至統一超 │
│ 商雙喜門市甲TM 轉帳監視錄影器照片 │
│52.林威騰住處扣案之11張甲TM 交易紀錄及14張戊○○之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53.泰國盤谷銀行臺中分行107 年9 月27日盤銀中字第107025號函暨函覆己○○臨 │
│ 櫃匯款交易水單6 張 │
│54.庚○○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 │
│55.林威騰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內翻拍與徐米(即徐珮潔)對話紀錄 │
│56.林威騰與徐米(及徐珮潔)對話紀錄 │
│(第14-16、18-110、140-194、196-217頁) │
│ │
│㈣中檢107年度偵字第24575號卷四 │
│57.辛○○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4 │
│58.辛○○與林威騰(LINE名稱為余文樂)對話紀錄 │
│59.己○○107 年12月22日刑事陳報狀後附之臺中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 │
│60.泰籍機方人員姓名整理表 │
│61.駐泰國代表處107 年12月18日泰服字第10711216136 號函(主旨: │
│ 檢送泰國警方提供於107 年8 月24日在越南胡志明市破獲跨國電信詐欺集團案 │
│ 之14名泰籍犯嫌筆錄、6 名泰籍被害人筆錄及相關附件等資料) │
│(第16-52、78、89-250頁) │
│ │
│㈤中檢107年度偵字第24575號卷五 │
│62.駐泰國代表處107 年8 月27日泰服字第10711211040 號函(主旨:檢送泰國警 │
│ 方提供本處107 年8 月24日泰警會同越南警方在越南胡志明市逮捕國人己○○ │
│ 及辛○○等2 人涉嫌跨境電信詐欺案之泰方偵查報告、被害人筆錄暨泰籍嫌犯 │
│ 指認筆錄等相關資料) │
│62-1.被害人Sunantha甲nphrathit泰國警察總部警方處理案件報告表及檢附之帳戶 │
│ 交易明細 │
│62-2.被害人丁○○○○○○○受損資金清單/未歸還 │
│63.駐泰國代表處107 年12月12日泰服字第10711216130 號函(主旨: │
│ 檢送泰國警方提供於107 年8 月24日在越南胡志明市破獲跨國電信詐欺集團案 │
│ 之3 名泰籍被害人筆錄及附件等相關資料) │
│63-1.被害人丙○○○○○○ 受害財物明細及匯款單 │
│63-2.被害人乙○○○○ 不可收回之受害財物明細及甲TM 交易明細 │
│63-3.被害人Sunantha甲nphrathit受害財物明細及對帳單 │
│64.己○○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101.02.04 至107.08.08 日) │
│65.辛○○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101.02.04 至107.06.23 日) │
│(第1-200、208-211頁) │
│ │
│㈥中檢107年度偵字第30255號卷一 │
│66.壬○○拘票1紙 │
│67.壬○○107 年10月23日11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巷00○0 號2F │
│ 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票 │
│68.壬○○扣案手機內與弟哥、J甲Y 、魯米國際煙草、愛哭之WECH甲T通話內容 │
│69.壬○○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101.02.10 至107.06.01 日) │
│70.壬○○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71.庚○○拘票1紙 │
│72.庚○○107 年10月23日13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2 樓之1 │
│ 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票 │
│73.庚○○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80.05.20至107.07.19 日) │
│74.庚○○扣案手機內WECH甲T ID 「PIG 」及LINE ID 「袁春旺」翻拍照片2 張 │
│75.庚○○扣案手機內之WECH甲T、SKYPE對話紀錄 │
│76.共犯阿華(SuphotSiripongsakchai )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 │
│77.庚○○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78.戊○○拘票1紙 │
│79.戊○○107 年10月23日14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巷0 號之搜索、扣 │
│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票 │
│80.戊○○107 年10月23日14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巷0 號前甲LE-6789 │
│ 號轎車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搜索同意書 │
│81.戊○○扣案手機內之WECH甲T、SKYPE對話紀錄 │
│82.員警提示予戊○○之電腦維修單、天然氣繳費單、電費單、寬頻收據中國信託 │
│ 甲TM 交易明細 │
│83.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84.戊○○扣案行動電話內聯絡資訊 │
│(第5、13、17-21、33-40、43-46、59、72、75-80、95-96、120-121、124-137、│
│139-143、166-175、192-205、207、213-222頁) │
│ │
│㈦中檢107年度偵字第30255號卷二 │
│85.林威騰拘票1紙 │
│86.林威騰107 年10月23日12時56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 號11樓之搜索 │
│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票 │
│87.林威騰107 年10月23日15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5 樓之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票 │
│88.林威騰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89.林威騰扣案手機內通訊軟體與辛○○、己○○女友、辛○○老婆對話截圖 │
│90.林威騰遭扣案之黑色上衣、黑色手提包、咖啡色拖鞋照片、及其至超商匯款監 │
│ 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手機簡訊資料 │
│9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9 月13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 │
│ 號函(說明三:檢附客戶林孟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相關資料) │
│92.林威騰遭查扣之甲TM交易明細、帳冊影本 │
│(第1、6、8-20、32-59、78-139頁) │
│ │
│㈧中高分院107 年度偵抗字第964 號卷 │
│93.中高分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509 號刑事判決(被告:庚○○等、案由:詐欺) │
│94.中高分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986 號刑事判決(被告:庚○○等、案由:詐欺) │
│(第27-43、45-81頁) │
│ │
│㈨本院卷一 │
│95.臺中地檢署108 年1 月14日中檢宏生107 偵30255 字第1089004609號函暨後附 │
│ 筆記本照片2 紙 │
│96.壬○○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 │
│97.武雲中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 │
│98.己○○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 │
│99.辛○○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 │
│100.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2 月23日函院彥文實字第1080001283號函 │
│(第215-219、399-405、413頁) │
│ │
│㈩本院卷二 │
│101.外交部108年5月2日外條法字第10801037240號函 │
│102.駐泰國代表處108 年6 月10日泰服字第10811206780 號函暨檢附資料 │
│103.法務部108年7月25日法外決字第10806524510號函 │
│104.本院108年度院保字第1320號扣押物品清單 │
│105.本院108年度扣保字第208號扣押物品清單 │
│106.本院108年度院貴保字第34號扣押物品清單 │
│(第235、333-345、363、397-400、403、411頁) │
│ │
└────────────────────────────────────┘
附表五:
⑴辛○○部分扣案物:
1.IPHONE6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⑵己○○部分扣案物:
1.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2.遠傳電信SIM卡1張
3.遠傳電信SIM卡1張
⑶壬○○部分扣案物:
1.空白本票1本
2.筆記本1本
3.委任契約書(蔡登富)1張
4.金錢借貸契約書(蔡秉軒)1張
5.江哲佳身分證1張
6.江哲佳本票1紙(票號:NO568936、金額3萬元)7.IPHONEX1支
⑷庚○○部分扣案物:
1.IPHONE8PLUS手機1支
2.台哥大SIM卡1片(門號:0000000000號)3.遠傳SIM卡1片(門號:0000000000)4.HTCONEM8手機1支
5.台哥大SIM卡1片(門號:0000000000號)6.中國聯通SIM卡1片(門號:00000000000)7.兆豐銀行活期儲金簿2本(帳號:00000000000)8.郵政儲金簿1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