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2年度,16號
TCDM,112,原金訴,16,2025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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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號,即搜索扣押筆錄 編號11)部分:
 ㈠手機備忘錄內有紀錄多筆開銷,開銷紀錄內容包含日期、項 目、金額,另有紀錄「千陽」、「雲國際」、「美滋滋」、 「順風順水」等情,有本案分析報告在卷可參(警卷第355 至361頁)。
 ㈡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手機內的備忘錄記帳,是「花 枝」介紹的工作,記帳內容「烏龜15台45000」是指類似分 享器的東西,「M」請我買分享器之後就會叫人來跟我收, 我有幾次是拿給「222」,記帳內容「222生活費50000」是 指我有拿5萬元生活費給被告乙○○,記帳內容「中華網卡8張 12000」、「外卡5張15500」、「台卡2張3600」指的都是SI M卡,我要依「M」指示購買電話卡交給「222」,備忘錄上 會寫那麼多次電話卡,是因為電話卡期限到了就會斷卡,「 222新租房壓2租1。134000元」是房租的費用,但我不記得 被告乙○○是租哪裡的房子,記帳內容「千陽」、「雲國際」 、「美滋滋」、「順風順水」是我去收錢回來作帳的,這些 應該也是代號,「M」會指示我在特定時間、地點去收錢, 我跟水商收完錢後會把錢放到我家的保險箱,等「M」連絡 我後我再把錢交出去,這些開銷都是從我收到的錢中扣下來 的,我每筆都會記下來,我會跟「M」回報,「M」也會自己 記帳以避免對帳錯誤等語(原金訴卷三第158至168頁)。可 知被告庚○○依「M」指示收取款項後,復依「M」指示購買分 享器或電話卡、交付生活費給被告乙○○,被告庚○○並將相關 開銷逐一記錄在手機內等事實。
 ㈢然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辯稱:C點機房內扣到很多電腦、SI M卡、網路分享器,都是「火哥」叫我帶進去C點機房內的, 這些都被員工拿來看YouTube,「火哥」說要推廣博弈「幸 運飛艇」,有交代1人1臺電腦等語(原金訴卷三第219、221 頁),是被告乙○○辯稱電腦、SIM卡、網路分享器等物,係 供賭博、看影片所用。據此,被告庚○○雖有依指示購買分享 器、電話卡或交付生活費給被告乙○○之行為,然本院尚無法 據此認定被告乙○○持大量分享器、電話卡必係用以遂行詐欺 、洗錢犯行,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乙○○所收取之生活費係供發 起、主持、指揮犯罪組織所用。 
三、Galaxy A53手機(即搜索扣押筆錄編號13)部分: ㈠手機內有Excel檔案翻拍照片,登打項目包含「222房租2月份 」、「房租」、「L卡片x1+儲值」;LINE暱稱為「葉萬二」 ,曾與暱稱「達」、「陳武」、「楊政修」、「阿鴻 222 」等人對話等情,有本案分析報告、員警蒐證照片在卷可參



(警卷第362至363、474至497頁)。 ㈡被告庚○○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稱:這個Excel不是我做的, 是別人傳1個類似這樣的表格給我當樣本,要我做帳,但我 真的學不會。我跟「陳武」、「楊政修」有1個群組,「陳 武」傳照片要我每個月10日匯2萬6,000元房租給房東。「阿 鴻222」有傳合作金庫存摺封面給我,但我忘記匯款用途是 什麼了,另外「阿鴻222」傳的領袖特區訊息,應該是指要 跟我拿錢去租房子,我不知道被告乙○○承租房子的地點,我 也沒有去過被告乙○○承租的地方,被告乙○○沒有說過租房子 的用途等語(偵46683卷二第43至44頁、原金訴卷三第177至 179、184至185頁)。可知被告庚○○須參考樣本製作帳冊, 並依指示支付房租,然被告庚○○不清楚租屋地點及用途等事 實。復考量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那時候租了很多 房子做博奕等語(原金訴卷三第211至212頁),是被告乙○○ 辯稱租賃房屋係供賭博所用。因卷內無其他證據佐證被告庚 ○○所交付之房租係為發起、主持、指揮詐欺機房所用,本院 無從僅以上開手機內之Excel檔案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 ,認定被告乙○○、庚○○有何公訴意旨所指前揭犯嫌。 ㈢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達」是裡面的人,「達」工 作時沒辦法傳訊息給我,我曾經在正道街看過「達」2、3次 ,我去的時候「達」、「小屁孩」聊天有談到打電話做詐騙 的事,但我沒辦法去瞭解「達」、「小屁孩」有沒有在做等 語(偵46683卷二第43頁、原金訴卷三第177至178頁)。是 被告庚○○雖證稱曾聽聞「達」提及從事電話詐騙等節,然被 告庚○○並未親自目睹「達」從事電話詐騙,僅係聽聞他人轉 述,是否可信已生疑義。
捌、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
一、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㈠依卷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卷第294至322頁),可知被 告乙○○、庚○○分別於111年9月21日15時57分許、同年9月22 日20時51分許、同年9月23日20時35分許、同年10月25日17 時31分許,在臺中市大里區日新路或臺中市○里區○○路000號 之全聯福利中心爽文店會面等事實。
 ㈡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有拿過很多次生活費、電話 卡給被告乙○○,也有幫忙付房租,但我不會跟被告乙○○聊拿 電話卡要做什麼,我只有稍微聊一下問被告乙○○要買什麼東 西,我和被告乙○○約在全聯福利中心居多,因為剛好被告乙 ○○要去買東西,我在附近等他,被監視器拍到的畫面是為了 拿生活費、電話卡和除臭芳香劑給被告乙○○,還有一次是單 純聊天等語(原金訴卷三第173至174、189至190頁)。可知



被告庚○○交付生活費、電話卡及除臭芳香劑給被告乙○○,且 被告庚○○未詢問被告乙○○持用電話卡之用途等事實。 ㈢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不記得111年9月21日、同年9 月22日、同年10月25日和被告庚○○見面的原因,同年9月23 日是去幫C點機房員工買生活用品等語(原金訴卷三第226至 227頁),可知被告乙○○曾於同年9月23日協助C點機房員工 購買生活用品等事實。
 ㈣依上開證據,僅可證明被告乙○○曾協助C點機房內之員工購買 生活日用品,且被告乙○○之經費來源為被告庚○○等事實。然 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癸○○、戊○○、甲○○、同案被告壬 ○○、丁○○、子○○等人需對外仰賴被告乙○○提供生活日用品, 並進一步認定渠等係遭限制人身自由之詐欺集團話務手。本 院尚難率斷C點機房內之員工係擔任詐欺集團之話務手。二、卷附教戰手冊記載:「套利」、「風控」、「派彩」、「返 水」、「百家樂入門玩法規則」、「幸運飛艇玩法規則」、 「幸運飛艇玩法說明」、「洗碼量」、「擋牌」、「盤口」 、「走地」等賭博相關用語(偵46683卷三第223至229頁) ,並未提及有何關於詐欺、洗錢等相關用語,本院無法引為 不利於被告乙○○、庚○○、癸○○、戊○○、甲○○等人之認定。另 刑法賭博罪章(即刑法第266條至270條),並無最重本刑逾 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是被告乙○○縱係發起、主持、指揮 賭博機房,亦未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義之 「犯罪組織」。
三、依卷內所示C點機房現場位置圖(警卷第284至285頁)、查 獲現場照片(警卷第286至293頁),可知警方在C點機房內 查獲ASUS手機1支、ASUS筆記型電腦(型號:X509F)9臺、i Phone手機9支、Lenovo筆記型電腦1臺、SIM卡22張等扣案物 品之事實。然上開扣押物品均遭回復原廠設定,數位鑑識後 無法獲取相關資料等情,有本案分析報告在卷可參(警卷第 346頁),故無法以上開扣案物品,認定被告乙○○、庚○○、 癸○○、戊○○、甲○○等人有何詐欺取財或洗錢犯行。四、觀宏勵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2張(警卷第535至536 頁),可知報價單之客戶名稱均記載「南哥」,填表日期分 別為「2022/8/12」、「2022/9/1」,購買項目包含多張SD 卡、筆記型電腦電池、USB鍵盤、電池底座等事實。被告庚○ ○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被告乙○○他們的電腦如果壞掉或要買 一些設備,我月底負責去店裡繳清一次,不是我拿電腦到店 裡,我付錢以後會把這張報價單帶回去作帳,我不知道為何 有那麼多電腦需要維修等語(原金訴卷三第182至183頁), 足認被告庚○○有繳納電腦設備、維修費用之事實。惟審酌被



告乙○○於偵查中供稱:我是做博弈推廣工作,我會在傳說對 決裡面召集新的員工來工作,C點機房內每個人都會有1臺電 腦可以使用等語(偵卷46683卷一第240頁),是被告乙○○辯 稱C點機房內之電腦設備係供推廣賭博所用。本院無從僅因 被告庚○○曾繳納電腦設備或維修費用,即認被告乙○○持用電 腦設備遂行詐欺、洗錢等犯行。
玖、供述證據部分
一、被告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稱:大約109年間,我看到 「火哥」在遊戲傳說對決上貼這個工作,「火哥」跟我約在 臺中市公園路超級巨星KTV旁停車場,對方要我到指定停車 格領包裹,包裹內有2隻手機、2張SIM卡、1個黑盒子,「火 哥」透過電話要我操作電腦,並指示我到指定之停車場內拿 生活費、SIM卡,我在A、C點機房架設賭博機房,我會在網 路上召集員工,我算是召集者,但我不是管理者,機房內有 一些賭博的戰略手冊,我會把戰略手冊給員工叫他們自己看 ,我認為我加入的是賭博機房,沒有從事詐欺工作等語(偵 46683卷一第240至242頁、原金訴卷四第200頁)。是被告乙 ○○辯稱A、C點機房內係從事賭博,大量電腦設備均係供推廣 賭博所用。
二、被告癸○○、戊○○、甲○○於本院審理時均供稱:我是111年10 月才加入,從事的是博弈工作等語(原金訴卷四第50至51頁 );同案被告子○○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有向被告乙○○應徵 博弈工作,我的工作內容是博弈,我也不清楚博弈的方式跟 名稱是什麼等語(原金訴卷三第15頁);同案被告壬○○於偵 查中供稱:我在C點機房從事「幸運飛艇」的推廣,發送訊 息讓不特定賭客遊玩等語(偵46683卷二第323頁);同案被 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是去做博弈等語(原金訴卷一 第317頁)。故被告癸○○、戊○○、甲○○、同案被告子○○、壬○ ○、丁○○均辯稱加入C點機房係從事博弈工作。本院無從僅以 前揭供述證據,認定被告乙○○、庚○○、癸○○、戊○○、甲○○等 人有何公訴意旨所指前揭犯嫌。
三、被告庚○○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偵46683卷二 第46頁、原金訴卷四第58頁),然查:
 ㈠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當初「花枝」跟我說是做博弈 工作,但我真的不知道是不是在做博弈,因為我完全沒有機 會跟機房裡面的人見面,我在偵查中雖曾稱我心知肚明是在 做詐騙,但這是我自己猜的,我跟裡面的人完全沒有連絡, 我曾經有見過1、2個人,我在他們的對話中聽到詐騙話題, 但我不確定他們是不是真的在做詐騙,我沒有實際看到有人 從事詐欺行為,扣案現金2,000多萬元是我去外面分好幾次



收回來集中放在保險箱裡面等語(原金訴卷三第152至153、 169、171、189頁)。可知被告庚○○係負責在外收取款項, 被告庚○○未與A、B、C點機房內成員聯絡,被告庚○○未實際 目睹何人從事詐欺行為,僅有聽聞他人討論詐騙話題等事實 。
 ㈡被告庚○○雖有收取大量不明款項之行為,惟依前揭徐真梅等4 人之錄音譯文,均未提及徐真梅等4人已依詐欺集團指示交 付款項,自難認被告庚○○所收取之現金與徐真梅等4人有關 聯性。又依卷內證據,並無任何詐欺被害人指述其遭詐騙之 供述證據,復無相關報案紀錄,無足證明被告庚○○所收取之 現金係詐欺贓款。因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是本院在無其他補強證據擔保被告庚○○自白真實性之情形 下,不得僅以被告庚○○之自白,作為認定被告庚○○確有公訴 意旨所稱犯嫌之唯一證據。  
拾、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所提證據,並無徐真梅等4人指述其 遭詐騙之供述證據,亦無任何報案紀錄,本院難以排除錄音 檔案僅係自不詳處所下載、儲存之可能性,難認徐真梅等4 人已遭他人詐騙。此外,向徐真梅等4人實施詐術之人,是 否與被告乙○○、庚○○、癸○○、戊○○、甲○○等人具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亦顯有疑義。警方搜索時雖扣得Transcend可 攜式硬碟1個,含有大量民眾個人資料、通話分析數據等資 訊,然被告乙○○否認持用之,本院難以排除丙○○持用Transc end可攜式硬碟之可能性。至扣案創建讀卡機、創建64G記憶 卡,僅可證明被告乙○○持有大量中國大陸民眾個人資料,尚 無法證明被告乙○○已使用上開個人資料遂行詐欺取財、洗錢 等犯行。本案依檢察官所提證據,無從證明被告乙○○、庚○○ 、癸○○、戊○○、甲○○等人確有如公訴意旨所指前揭犯行,自 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乙○○、庚○○、癸○○、戊○○、 甲○○等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孟芳提起公訴,檢察官己○○、辛○○、蔡明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欣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附表一:機房成員一覽表
編號 姓名 綽號 工作內容 加入時間 1 子○○屁孩 電信話務機房之一線話務手 1.110年間加入A點機房 2.111年10月25日加入C點機房 2 壬○○ 茶壺 電信話務機房之一線話務手 111年10月底加入C點機房 3 戊○○ 阿睿 電信話務機房之一線話務手 111年10月25日加入C點機房 4 甲○○ 糖果 電信話務機房之一線話務手、提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供被告乙○○使用 1.110年間加入A點機房 2.111年10月底加入C點機房 5 癸○○ 阿牧 電信話務機房之一線話務手 111年10月26日加入C點機房 6 丁○○ 猴子、小邱 電信話務機房之一線話務手 111年10月25日加入C點機房
附表二:被害人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姓名 遭詐騙之方式 1 徐真梅 (音譯)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不詳時間,假冒湖北省通訊管理局等身分,向被害人徐真梅佯稱:因其手機門號用以註冊之微信,發送販賣疫苗口罩等假訊息,手機號碼涉及不法云云。 2 周歡 (音譯)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4日3時26分許,假冒湖北省通訊管理局等身分,向左列被害人周歡佯稱:因其手機門號用以註冊之微信,發送販賣疫苗口罩等假訊息,手機號碼涉及不法云云(因譯文檔案較大,堪認本次通話時間較長) 3 楊金 (音譯)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4日03時26分許,假冒湖北省通訊管理局等身分,向被害人楊金佯稱:因其手機門號用以註冊之微信,發送販賣疫苗口罩等假訊息,手機號碼涉及不法云云(因譯文檔案較大,堪認本次通話時間較長) 4 恆曉華 (音譯)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不詳時間,假冒南充公安局刑偵支隊、北京大興公安局等身分,向被害人恆曉華佯稱:因其證件號碼用於辦理一名遭誘拐失蹤之昏迷孩子住院,須接受調查云云。
附表三: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
編號 查扣物品 數量 單位 持有人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14樓之2(A點) 1 博弈說明書 1 份 乙○○ 2 租賃契約 2 份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21樓之2(B點) 1 EMPORIO ARMANI 手錶 4 只 乙○○ 2 MASERATI 手錶 2 只 3 MOBANGTUO 手錶 1 只 4 ONTHEEDGE 手錶 1 只 5 PINTIME 手錶 1 只 6 TISSOT 手錶 1 只 7 HTC手機 1 支 8 IPHONE S手機 6 支 9 SIM卡 5 張 10 SIM卡槽 2 個 11 Transcend可攜式硬碟 1 個 12 中華統一促進黨黨證 1 張 13 中華郵政存摺 1 本 14 天然氣繳費通知單 4 張 15 玉山銀行存摺 3 本 16 自來水費通知單 3 張 17 自來水催繳欠費通知單 1 張 18 電費未繳通知單 2 張 19 電費繳費通知單(繳費憑證) 5 張 20 自然人憑證(丙○○) 1 張 21 住戶基本資料表(承租) 1 張 22 住宅租賃契約書 1 份 23 乙○○基本資料、帳號、密碼、手稿 1 紙 24 丙○○身分證影本 1 張 25 群健網路服務申請書 2 張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14樓之10(C點) 1 ASUS手機 1 支 乙○○ 2 ASUS筆電(型號:X509F) 9 臺 3 iPhone手機 9 支 4 Lenovo筆電(型號:81Y3) 1 臺 5 SIM卡 22 張 6 記憶卡 2 張 7 教戰手冊 15 張 8 網路分享器 7 臺 9 房屋租賃契約 5 張 查扣地點:臺中市○里區○○路○段○○巷00號 1 Acer筆記型電腦 1 臺 庚○○ 2 Galaxy A53手機 1 支 3 iPhone手機 6 支 4 OPPO雙卡手機 1 支 5 SIM卡 9 張 6 便條紙 2 張 7 捆鈔紙袋 17 捲 8 捆鈔機台 1 臺 9 無線WIFI分享器(TP-LINK) 1 臺 10 筆記紙 1 包 11 匯款紀錄 1 袋 12 新臺幣2,359萬7,400元 元 13 電腦設備報價單 2 張 14 綠色側背包 1 個 15 點鈔機 1 臺 16 繳費收據 1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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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勵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