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參與者│被害人│ 犯 罪 過 程 │ 主文(含主刑及從刑) │
│ │ │告訴人│ │ │
├──┼───┼───┼────────────────────┼──────────┤
│ 1. │林延樹│蔡朝輝│陳嘉佑與林延樹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陳嘉佑共同竊盜,處有│
│ │陳嘉佑│ │而竊盜之犯意聯絡,由陳嘉佑於101 年3 月4 │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
│ │ │ │日晚上8 時許至翌日(即5 日)上午5 時許間│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之│
│ │ │ │某時(原起訴書誤載為101 年3 月5 日凌晨3 │物,及臺灣新竹地方法│
│ │ │ │時),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車輛搭載林延樹,│院101 年度易字第320 │
│ │ │ │至新竹市香山區鄉村路00號前,見蔡朝輝所駕│號、102 年度易字第64│
│ │ │ │駛之BMW 廠牌、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號刑事案件扣押物品編│
│ │ │ │車(車內黏貼有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高│號8 、9 、11之物,均│
│ │ │ │速公路電子收費儲值卡,據蔡朝輝稱車輛價值│沒收之。 │
│ │ │ │約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停放於該處,乃│ │
│ │ │ │由林延樹先持陳嘉佑所有之萬能鑰匙開啟上開│ │
│ │ │ │車號車輛之門鎖後,再由陳嘉佑以其所有之專│ │
│ │ │ │用匹配儀配製晶片鑰匙發動後,旋即駛離現場│ │
│ │ │ │而得手。 │ │
├──┼───┼───┼────────────────────┼──────────┤
│ 2. │林延樹│李育成│陳嘉佑與林延樹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陳嘉佑共同竊盜,處有│
│ │陳嘉佑│ │而竊盜之犯意聯絡,由陳嘉佑於101 年3 月13│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
│ │ │ │日晚上7 時至翌日(即14日)上午7 時15分許│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之│
│ │ │ │間某時(原起訴書誤載為101 年3 月14日上午│物,及臺灣新竹地方法│
│ │ │ │8 時30分),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車輛搭載林│院101 年度易字第320 │
│ │ │ │延樹,至新竹縣竹北市○○○街00號前,見李│號、102 年度易字第64│
│ │ │ │育成所駕駛之BMW 廠牌、車牌號碼0000-00 號│號刑事案件扣押物品編│
│ │ │ │自用小客車(車內黏貼有卡號為000000000000│號8 、9 、11之物,均│
│ │ │ │7028號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儲值卡,據李育成稱│沒收之。 │
│ │ │ │車輛價值約200 萬元)停放於該處,乃由林延│ │
│ │ │ │樹以陳嘉佑所有之萬能鑰匙開啟上開車號車輛│ │
│ │ │ │門鎖後,再由陳嘉佑以其所有之專用匹配儀配│ │
│ │ │ │製晶片鑰匙發動後,旋即駛離現場而得手。 │ │
├──┼───┼───┼────────────────────┼──────────┤
│ 3. │林延樹│胡馨丹│陳嘉佑與林延樹原即有意竊取BMW 廠牌型號X1│陳嘉佑共同攜帶兇器竊│
│ │陳嘉佑│ │之車輛,乃先由陳嘉佑委請雲閔彥代為尋找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開車型之車輛,俟雲閔彥回報陳嘉佑、林延樹│ │
│ │ │ │已尋得指定車型之車輛後(即附表一編號4 )│ │
│ │ │ │,陳嘉佑、林延樹為規避追查,乃共同基於意│ │
│ │ │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聯絡│ │
│ │ │ │,先由陳嘉佑駕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 │
│ │ │ │牌自用小客車搭載林延樹,於101 年3 月15日│ │
│ │ │ │凌晨1 時30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 │
│ │ │ │前,因見胡馨丹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 │
│ │ │ │輛停放該處,即由陳嘉佑負責把風,而林延樹│ │
│ │ │ │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害,可│ │
│ │ │ │供兇器使用之十字起子(未扣案)鬆開固定上│ │
│ │ │ │開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前、後車牌之螺絲│ │
│ │ │ │,得手後,將上開竊得車牌2 面改懸掛於陳嘉│ │
│ │ │ │佑原所駕駛車輛上並離開現場。 │ │
├──┼───┼───┼────────────────────┼──────────┤
│ 4. │林延樹│吳全 │陳嘉佑、林延樹前因有意竊取BMW 廠牌型號X1│陳嘉佑共同竊盜,處有│
│ │陳嘉佑│ │之車輛,陳嘉佑乃於101 年3 月15日凌晨1 時│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
│ │雲閔彥│ │30分許前某時,委請雲閔彥代為尋找上開型號│表三編號1 至4 之物,│
│ │ │ │車輛,而雲閔彥斯時已知悉陳嘉佑有意竊取上│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
│ │ │ │開型號車輛,竟應允代為尋找。嗣雲閔彥覓得│1 年度易字第320 號、│
│ │ │ │吳全所駕駛BMW 廠牌型號X1、車牌號碼0000-0│102 年度易字第64號刑│
│ │ │ │C 號自用小客車(車內黏貼有卡號為00000000│事案件扣押物品編號8 │
│ │ │ │00000000號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儲值卡,據吳全│、9 、11之物,均沒收│
│ │ │ │稱車輛價值約130 萬元)停放在臺中市南屯區│之。 │
│ │ │ │南屯路2 段80號前,乃將此情告知陳嘉佑、林│ │
│ │ │ │延樹。嗣林延樹、陳嘉佑、雲閔彥即共同基於│ │
│ │ │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竊盜之犯意聯絡,由陳│ │
│ │ │ │嘉佑駕駛改懸掛前所竊得4377-QT 號車牌之自│ │
│ │ │ │用小客車搭載林延樹,由雲閔彥駕駛車牌號碼│ │
│ │ │ │0895-SE 號之自用小客車帶領,於101 年3 月│ │
│ │ │ │15日凌晨3 時20分許,抵達上開車號車輛停放│ │
│ │ │ │處後,雲閔彥乃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 │
│ │ │ │小客車離開現場,而由林延樹持陳嘉佑所有之│ │
│ │ │ │萬能鑰匙開啟上開車號車輛門鎖後,再由陳嘉│ │
│ │ │ │佑以其所有之專用匹配儀配製晶片鑰匙發動後│ │
│ │ │ │,旋即駛離現場而得手。 │ │
├──┼───┼───┼────────────────────┼──────────┤
│ 5. │林延樹│李崇名│陳嘉佑與林延樹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陳嘉佑共同竊盜,處有│
│ │陳嘉佑│ │而竊盜之犯意聯絡,由陳嘉佑於101 年4 月5 │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
│ │ │ │日凌晨0 時至同日上午7 時許間某時(原起訴│附表三編號1 至4 之物│
│ │ │ │書誤載為101 年4 月5 日上午7 時),駕駛車│,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牌號碼不詳之車輛搭載林延樹,至高雄市岡山│101 年度易字第320 號│
│ │ │ │區岡燕路1 號,見李崇名所駕駛之BMW 廠牌型│、102 年度易字第64號│
│ │ │ │號328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刑事案件扣押物品編號│
│ │ │ │內黏貼有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高速公路│8 、9 、11之物,均沒│
│ │ │ │電子收費儲值卡,據李崇名稱車輛價值約130 │收之。 │
│ │ │ │萬元,業經尋獲並由李崇名領回)停放於該處│ │
│ │ │ │,乃由林延樹以陳嘉佑所有之萬能鑰匙開啟上│ │
│ │ │ │開車號車輛之門鎖後,再由陳嘉佑以其所有之│ │
│ │ │ │專用匹配儀配製晶片鑰匙發動後,旋即駛離現│ │
│ │ │ │場而得手。 │ │
├──┼───┼───┼────────────────────┼──────────┤
│ 6. │林延樹│薛宗華│陳嘉佑與林延樹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陳嘉佑共同攜帶兇器竊│
│ │陳嘉佑│ │而竊盜之犯意聯絡,由陳嘉佑於101 年5 月1 │盜,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日凌晨2 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車輛│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搭載林延樹,至雲林縣大埤鄉○○路00○0 號│1 、2 、4 、5 之物,│
│ │ │ │,見薛宗華所駕駛之BMW 廠牌、車牌號碼0000│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
│ │ │ │-R7 號自用小客車(車內黏貼有卡號為099900│1 年度易字第320 號、│
│ │ │ │0000000000號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儲值卡,據薛│102 年度易字第64號刑│
│ │ │ │宗華稱車輛價值約160 萬元)停放於該處,乃│事案件扣押物品編號8 │
│ │ │ │推由林延樹持陳嘉佑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9 、11之物,均沒收│
│ │ │ │生命、身體造成危害,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之。 │
│ │ │ │子開啟上開車號車輛門鎖後,再由陳嘉佑以其│ │
│ │ │ │所有之專用匹配儀配製晶片鑰匙發動後,旋即│ │
│ │ │ │駛離現場而得手。 │ │
└──┴───┴───┴────────────────────┴──────────┘
附表二
┌──┬───┬───┬────────────────────┬──────────┐
│編號│參與者│被害人│ 犯 罪 過 程 │ 主文(含主刑及從刑) │
│ │ │告訴人│ │ │
├──┼───┼───┼────────────────────┼──────────┤
│ 1. │陳嘉佑│曾慶標│陳嘉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陳嘉佑竊盜,累犯,處│
│ │ │ │意,於101 年12月27日凌晨2 時55分許(原追│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
│ │ │ │加起訴書誤載為101 年12月27日上午6 時許)│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
│ │ │ │,在新竹縣竹北市○○路000 ○0 號前,持其│、4 之物,均沒收之。│
│ │ │ │所有之專用匹配儀以不詳方式進入曾慶標所有│ │
│ │ │ │之BMW 廠牌、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 │
│ │ │ │(據曾慶標稱價值約250 萬元)內,以上開匹│ │
│ │ │ │配儀配製晶片鑰匙發動後,旋即駛離現場而得│ │
│ │ │ │手。 │ │
├──┼───┼───┼────────────────────┼──────────┤
│ 2. │陳嘉佑│魏慧瑜│陳嘉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陳嘉佑竊盜,累犯,處│
│ │ │ │意,於102 年4 月2 日凌晨4 時28分許(原追│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
│ │ │ │加起訴書誤載為102 年4 月2 日上午6 時許)│附表三編號1 、2 、4 │
│ │ │ │,在彰化縣員林鎮○○街00號前,持其所有之│之物,均沒收之。 │
│ │ │ │專用匹配儀以不詳方式進入魏慧瑜所有之BMW │ │
│ │ │ │廠牌、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據魏│ │
│ │ │ │慧瑜稱價值約80萬元)內,以上開匹配儀配製│ │
│ │ │ │晶片鑰匙發動後,旋即駛離現場而得手。 │ │
├──┼───┼───┼────────────────────┼──────────┤
│ 3. │陳嘉佑│郭智欽│陳嘉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陳嘉佑竊盜,累犯,處│
│ │ │ │意,於102 年4 月3 日凌晨3 時4 分許(原追│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
│ │ │ │加起訴書誤載為102 年4 月3 日上午7 時30分│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
│ │ │ │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持其所│、4 之物,均沒收之。│
│ │ │ │有之專用匹配儀以不詳方式進入郭智欽所有之│ │
│ │ │ │BMW 廠牌、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 │
│ │ │ │據郭智欽稱價值約200 餘萬元)內,以上開匹│ │
│ │ │ │配儀配製晶片鑰匙發動後,旋即駛離現場而得│ │
│ │ │ │手。 │ │
├──┼───┼───┼────────────────────┼──────────┤
│ 4. │陳嘉佑│王靜萍│陳嘉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陳嘉佑竊盜,累犯,處│
│ │ │ │意,於102 年4 月5 日凌晨2 時37分許(原追│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
│ │ │ │加起訴書誤載為102 年4 月5 日上午7 時30分│附表三編號1 、2 、4 │
│ │ │ │),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之物,均沒收之。 │
│ │ │ │,持其所有之專用匹配儀以不詳方式進入王靜│ │
│ │ │ │萍所有之BMW 廠牌、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 │
│ │ │ │小客車(據王靜萍稱價值約100 萬至120 萬元│ │
│ │ │ │)內,以上開匹配儀配製晶片鑰匙發動後,旋│ │
│ │ │ │即駛離現場而得手。 │ │
├──┼───┼───┼────────────────────┼──────────┤
│ 5. │陳嘉佑│陳清強│陳嘉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陳嘉佑竊盜,累犯,處│
│ │ │ │意,於102 年4 月23日凌晨4 時41分許(原追│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
│ │ │ │加起訴書誤載為102 年4 月23日上午6 時30分│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
│ │ │ │),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百花紅│、4 之物,均沒收之。│
│ │ │ │KTV (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百花洪KTV 」)│ │
│ │ │ │」旁空地,持其所有之專用匹配儀以不詳方式│ │
│ │ │ │進入陳逸珮所有,平時由陳清強使用之BMW 廠│ │
│ │ │ │牌、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據陳清│ │
│ │ │ │強稱價值約260 萬至300 萬元)內,以上開匹│ │
│ │ │ │配儀配製晶片鑰匙發動後,旋即駛離現場而得│ │
│ │ │ │手。 │ │
├──┼───┼───┼────────────────────┼──────────┤
│ 6. │陳嘉佑│范高溢│陳嘉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陳嘉佑竊盜,累犯,處│
│ │ │ │意,於102 年4 月30日凌晨1 時49分許(原追│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
│ │ │ │加起訴書誤載為102 年4 月30日23時許),在│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
│ │ │ │高雄市○○區○○路000 號前,持其所有之專│、4 之物,均沒收之。│
│ │ │ │用匹配儀以不詳方式進入由范高溢使用之BMW │ │
│ │ │ │廠牌、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據范│ │
│ │ │ │高溢稱價值約200 萬元)內,以上開匹配儀配│ │
│ │ │ │製晶片鑰匙發動後,旋即駛離現場而得手。 │ │
├──┼───┼───┼────────────────────┼──────────┤
│ 7. │陳嘉佑│陳進貴│陳嘉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陳嘉佑竊盜,累犯,處│
│ │ │ │意,於102 年5 月3 日凌晨1 時50分許(原追│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
│ │ │ │加起訴書誤載為102 年5 月3 日凌晨1 時54分│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
│ │ │ │),在新竹縣竹北市○○○路000 號,持其所│、4 之物,均沒收之。│
│ │ │ │有之專用匹配儀以不詳方式進入九龍起重有限│ │
│ │ │ │公司所有,平日由該公司代表人陳進貴使用之│ │
│ │ │ │BMW 廠牌、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 │
│ │ │ │據陳進貴稱價值約340 萬元)內,以上開匹配│ │
│ │ │ │儀配製晶片鑰匙發動後,旋即駛離現場而得手│ │
│ │ │ │。 │ │
├──┼───┼───┼────────────────────┼──────────┤
│ 8. │陳嘉佑│楊志安│陳嘉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陳嘉佑竊盜,累犯,處│
│ │ │ │意,於102 年5 月7 日凌晨0 時22分許(原追│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
│ │ │ │加起訴書誤載為102 年5 月7 日上午8 時30分│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
│ │ │ │許),在高雄市鳳山區長明街、安寧街交岔路│、4 之物,均沒收之。│
│ │ │ │口私人停車場內,持其所有之專用匹配儀以不│ │
│ │ │ │詳方式進入楊志安使用之BMW 廠牌、車牌號碼│ │
│ │ │ │1680-G6 號自用小客車內,以上開匹配儀配製│ │
│ │ │ │晶片鑰匙發動後,旋即駛離現場而得手。 │ │
├──┼───┼───┼────────────────────┼──────────┤
│ 9. │陳嘉佑│林 凱│陳嘉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陳嘉佑竊盜,累犯,處│
│ │ │ │意,於102 年5 月9 日凌晨2 時59分許(原追│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
│ │ │ │加起訴書誤載為102 年5 月9 日凌晨2 時許)│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
│ │ │ │,在臺中市南屯區大墩路、大墩十四街交岔路│、4 之物,均沒收之。│
│ │ │ │口,持其所有之專用匹配儀以不詳方式進入林│ │
│ │ │ │凱所有之BMW 廠牌、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 │
│ │ │ │小客車內,以上開匹配儀配製晶片鑰匙發動後│ │
│ │ │ │,旋即駛離現場而得手。 │ │
├──┼───┼───┼────────────────────┼──────────┤
│10. │陳嘉佑│徐美娟│陳嘉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陳嘉佑竊盜,累犯,處│
│ │ │ │意,於102 年6 月1 日凌晨4 時2 分許(原追│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
│ │ │ │加起訴書誤載為102 年6 月1 日凌晨5 時許)│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
│ │ │ │,在新竹縣北埔鄉○○路00號前,持其所有之│、4 之物,均沒收之。│
│ │ │ │專用匹配儀以不詳方式進入徐美娟使用之BMW │ │
│ │ │ │廠牌、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據徐│ │
│ │ │ │美娟稱價值約150 萬元)內,以上開匹配儀配│ │
│ │ │ │製晶片鑰匙發動後,旋即駛離現場而得手。 │ │
└──┴───┴───┴────────────────────┴──────────┘
附表三(宣告沒收之扣案物):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 備註 │ 查扣情形 │
├──┼──────────────┼───────────┼────────────┤
│ 1. │車價查詢本3 本 │被告陳嘉佑所有,供犯罪│被告陳嘉佑臺南市安南區怡│
│ │ │所用之物。 │安路1 段435 號住所,遭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於│
│ 2. │BMW 專用鑰匙匹配儀1 組 │被告陳嘉佑所有,供犯罪│102 年6 月5 日8 時35分至│
│ │ │預備之物及供附表二犯罪│10時30分執行搜索扣押。 │
│ │ │所用之物。 │ │
├──┼──────────────┼───────────┼────────────┤
│ 3. │鑰匙21支(含黑色盒子) │被告陳嘉佑所有,供附表│被告陳嘉佑桃園市中壢區新│
│ │ │一編號1 、2 、4 、5 犯│中北路36號8 樓之2 居所,│
│ │ │罪所用之物。 │遭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
├──┼──────────────┼───────────┤102 年6 月5 日17時20分至│
│ 4. │書寫車號便條紙4 張(原扣押物│被告陳嘉佑所有,供犯罪│18時10分執行搜索扣押。 │
│ │品目錄表誤載為5 張) │預備之物。 │ │
├──┼──────────────┼───────────┼────────────┤
│ 5. │綠色螺絲起子1 把 │被告陳嘉佑所有,供附表│被害人薛宗華提出供查扣。│
│ │ │一編號6 犯罪所用之物。│ │
└──┴──────────────┴───────────┴────────────┘
附表四(不予沒收之扣案物):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 備註 │ 查扣情形 │
├──┼──────────────┼───────────┼────────────┤
│ 1. │SONYERICSSON行動電話1 支(含│被告陳嘉佑所有,難認本│被告陳嘉佑臺南市安南區怡│
│ │0000000000號門號SIM 卡1 張)│案犯罪有關。 │安路1 段435 號住所,遭臺│
├──┼──────────────┤ │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於│
│ 2. │SAMSUNG 行動電話1 支(含0979│ │102 年6 月5 日8 時35分至│
│ │112833號門號SIM 卡1 張) │ │10時30分執行搜索扣押。 │
├──┼──────────────┤ │ │
│ 3. │SAMSUNG 行動電話1 支(含0970│ │ │
│ │312239號門號SIM 卡1 張) │ │ │
├──┼──────────────┤ │ │
│ 4. │MOTOROLA行動電話1 支(含0970│ │ │
│ │059992號門號SIM 卡1 張) │ │ │
├──┼──────────────┤ │ │
│ 5. │商用電錶1 臺 │ │ │
├──┼──────────────┤ │ │
│ 6. │鄭光復汽車權利讓渡書2 張 │ │ │
├──┼──────────────┤ │ │
│ 7. │鄭光復身分證影本2 張 │ │ │
├──┼──────────────┤ │ │
│ 8. │筆記本1 本 │ │ │
├──┼──────────────┤ │ │
│ 9. │汽車鑰匙頭1 式3 顆 │ │ │
├──┼──────────────┤ │ │
│10. │鑰匙1 批 │ │ │
├──┼──────────────┤ │ │
│11. │三用電錶1 組 │ │ │
├──┼──────────────┤ │ │
│12. │BMW 鑰匙1 支 │ │ │
├──┼──────────────┼───────────┤ │
│13. │愷他命2 包 │被告陳嘉佑所有,與本案│ │
├──┼──────────────┤犯罪無關,且尚無事證足│ │
│14. │愷它命殘餘1 支 │認違禁物。 │ │
├──┼──────────────┼───────────┼────────────┤
│15. │隨身碟7 個 │被告陳嘉佑所有,難認本│被告陳嘉佑桃園市中壢區新│
├──┼──────────────┤案犯罪有關。 │中北路36號8 樓之2 居所,│
│16. │335 晶片1 片 │ │遭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
├──┼──────────────┤ │102 年6 月5 日17時20分至│
│17. │SIM 卡8 張 │ │18時10分執行搜索扣押。 │
├──┼──────────────┤ │ │
│18. │停車繳費單1 張(3069-UV 號)│ │ │
├──┼──────────────┤ │ │
│19. │修車單3 張 │ │ │
├──┼──────────────┤ │ │
│20.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2 張 │ │ │
├──┼──────────────┼───────────┤ │
│21. │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儲值卡5 張 │均為犯罪所得,而非被告│ │
│ │(序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陳嘉佑或同案被告林延樹│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雲閔彥所有之物。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22. │乘裝BMW 鑰匙盒(內均有晶片鑰│被告陳嘉佑所有,難認本│被告陳嘉佑臺南市安南區怡│
│ │匙)6 支 │案犯罪有關。 │安路1 段435 號住所遭查扣│
├──┼──────────────┤ │如附表三編號2 物品手提袋│
│23. │鑰匙晶片4 個、3 個(分別盛裝│ │前、後暗袋內之物品。 │
│ │於塑膠夾鏈袋內) │ │ │
├──┼──────────────┤ │ │
│24. │書寫ABP-5989號紙張1 張並包裹│ │ │
│ │複製晶片1 片(放置於塑膠夾鏈│ │ │
│ │袋內) │ │ │
├──┼──────────────┤ │ │
│25. │書寫「config『OEAA4854』」、│ │ │
│ │「W;page o『425F4F4B』W」 紙│ │ │
│ │張1 張(放置於塑膠夾鏈袋內)│ │ │
├──┼──────────────┤ │ │
│26. │BMW 晶片鑰匙1 支(左上部金屬│ │ │
│ │貼有晶片鑰匙) │ │ │
├──┼──────────────┤ │ │
│27. │小手電筒1 支 │ │ │
├──┼──────────────┤ │ │
│28. │中油安順加油站電子發票1 張(│ │ │
│ │102 年4 月29日晚上10時52分37│ │ │
│ │秒超級柴油加油1,130 元) │ │ │
├──┼──────────────┤ │ │
│29. │張景琪信件1 件 │ │ │
├──┼──────────────┤ │ │
│30. │吳柏奇TBC 南桃園寬頻& 數位服│ │ │
│ │務帳單繳費通知信件2 封 │ │ │
├──┼──────────────┤ ├────────────┤
│31. │書寫BMW 車身號碼WBAVB73517PA│ │被告陳嘉佑桃園市中壢區新│
│ │89997 便條紙1 張 │ │中北路36號8 樓之2 居所提│
├──┼──────────────┤ │出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32. │BMW 鑰匙6 支(附隨1 支門鎖鑰│ │局查扣。 │
│ │匙)、雅哥鑰匙1 支(附隨1 張│ │ │
│ │電梯磁卡)、喜美鑰匙1 支(附│ │ │
│ │隨4 支門鎖鑰匙)、藍色門鎖鑰│ │ │
│ │匙3 支 │ │ │
├──┼──────────────┤ │ │
│33. │TOYOTA汽車啟動鎖頭4 個(其中│ │ │
│ │1 個鎖頭插有附隨TOYOTA汽車車│ │ │
│ │門鑰匙2 支) │ │ │
├──┼──────────────┼───────────┼────────────┤
│34. │汽車下貨單1 張 │難認與本案犯罪有關。 │同案被告雲閔彥於臺中市清│
│ │ │ │水區鰲峰路161 巷60之1 號│
│ │ │ │住處提出供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事警察局扣押。 │
├──┼──────────────┼───────────┼────────────┤
│35. │遭破壞門鎖1 顆(5858-R7) │非被告陳嘉佑或同案被告│被害人薛宗華提出供查扣。│
│ │ │林延樹、雲閔彥所有之物│ │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