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旨參照)。從而,被告雖領有第一類中度身心障礙證明, 且依據宏恩醫院龍安分院之心理衡鑑報告單顯示其智商為非 常低之範圍、各項能力皆低於同年齡者許多等情(見少連偵4 90卷第91頁、本院卷第274頁),然而,不代表其於本案行為 時即無責任能力或有責任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仍應具體檢 視本案相關事證及被告之整體行為表現之觀察結果以資判定 ,合先敘明。
2.經查,被告於從事犯罪事實一(一)、(五)所示犯行時,尚能 自己騎乘機車到案發現場,而有駕駛機車之能力,且懂得使 用安全帽遮蔽五官以免遭人察覺身分,又被告歷次所竊取之 物品均屬有價值之財物,而非所值無幾或遭他人棄置之穢物 ,顯見被告有能力區別財物之用途、價值,是依其犯罪時之 情狀具體以觀,被告於行竊時仍有健全之辨別事理能力。又 被告先前已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是以,其歷經多次之刑事偵查 、審判程序,理應能知悉、理解竊盜為法律所禁止之行為。 再者,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均能針對個別問題切題回答,而對答自如,甚且能為自 己之利益進行辯駁,顯見被告於本案行為之際,應屬意識清 晰,且能正常分辨事理及控制自己之行為,並無因其精神障 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智能不足),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之情形,故無刑法第19條第 1、2項之適用。
3.至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0年4月26日、101年3月8日、1 06年9月7日之歷次精神鑑定報告(見本院卷第212-217、256- 261頁),雖均認定被告於前案中有因其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 缺陷(智能不足),導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然而,上開精神鑑定報告作成之日期 距離本案案發時間相隔已有數年之久,且前案距今亦已相隔 甚久,縱使被告於前案中有刑法第19條所定責任能力減損之 情事,亦不當然代表其於本案中亦有相同之狀況,實難直接 比附援引前案之精神鑑定報告作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再者 ,本院於本案中曾安排被告至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接受精神 鑑定,然而,被告卻未遵期前往接受精神鑑定,致使本案無 法作成精神鑑定報告,此有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112年7月27 日中醫醫行字第1120008830號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89頁 ),且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於行為時確有責任能 力欠缺或減損之情,本院自無從援引刑法第19條第1、2項之 規定對被告阻卻罪責或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謀取財物,
為滿足自己私慾,圖以不勞而獲之方式,恣意竊取他人財物 ,甚且以踰越牆垣侵入住宅之方式行竊,造成他人之財產法 益受侵害,並破壞他人之居住安寧,所為殊值非難;再考量 被告始終否認全部犯行,且迄今未與各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 解,顯見其並無悔意;復參以被告曾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 院判處罪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足見 其素行不佳(排除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兼衡被告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暨其自陳學歷 為國小畢業、不識字,目前在家顧孫子,家庭經濟狀況不佳 ,不需要扶養他人,且領有第一類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低收 入戶證明(見少連偵490卷第91、95頁、本院卷第332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2 、4至5部分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斟酌被告就附表 編號1至2、5部分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 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 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肆、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三) 、(五)所竊取之上開財物,核屬其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且 均未據扣案,亦未返還或賠償各被害人,爰均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於被告所犯各罪項下宣告沒收 ,並均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又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被告所竊取之鳳梨4顆 、芒果9顆雖為其犯罪所得,然業經被害人己○○取回,此據 被害人己○○陳明在卷(見偵41504卷第47-49頁),堪認犯罪所 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又就犯 罪事實一(四)部分,被告所竊取之糖果10台斤業經被害人戊 ○○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為據(見少連偵490卷第73頁) ,故堪認此部分之犯罪所得業經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亦不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惟就被告所竊取之奇多餅乾1包、蝦餅1 包,則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戊○○,仍應依前開規定,於 該罪項下對被告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靖夫、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1 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1.證人乙○○○於警詢之證述(偵21013卷第53-55頁) 2.證人林芸美於警詢之證述(偵21013卷第88-91、97-98、151-155頁、偵52125卷第49-51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1013卷第77-79頁) 4.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張、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車號查詢車籍資料、機車相片、監視錄影光碟1片(偵21013卷第47、57-61、87、123-131、141、143、171頁) 丁○○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香蕉伍根、蘋果參顆、橘子貳顆、棗子參顆、鍋子伍個及汽油壹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1.證人己○○於警詢之證述(偵41504卷第47-49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1504卷第65-67頁) 3.員警職務報告、現場及監視器錄影擷取相片9張、監視錄影光碟1片(偵41504卷第55-63、127頁) 丁○○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一(三)部分 1.證人丙○○於警詢之證述(偵49203卷第59-61頁) 2.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擷取相片12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2年1月13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20002117號函檢附陳報單、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光碟1片(偵49203卷第47、63-73、123-127、139頁) 丁○○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鞋子貳雙、DVD播放器貳臺、玉拾玖塊、第四臺機上盒貳臺、果汁機壹臺、南瓜豆漿壹瓶、牛的木頭雕像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犯罪事實一(四)部分 1.證人林○凰於警詢之證述(少連偵490卷第55-57頁) 2.證人戊○○於警詢之證述(少連偵490卷第59-61頁) 3.員警職務報告、勘察採證同意書、現場圖、現場及監視器錄影擷取相片23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9365-V9號自用小客貨車】、監視錄影光碟1片(少連偵490卷第45、63、75-88、97、139頁) 4.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少連偵490卷第65-67、71-73頁) 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奇多餅乾壹包、蝦餅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犯罪事實一(五)部分 1.證人庚○○於警詢之證述(偵52125卷第57-59頁) 2.證人林芸美於警詢之證述(偵21013卷第88-91、97-98、151-155頁、偵52125卷第49-51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2125卷第121-123頁) 4.監視器錄影擷取相片12張、嫌犯行竊路線圖、代步車輛借用申請書/切結書、031-HMR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照影本、被告行竊地點與住處相對位置圖、監視錄影光碟1片(偵52125卷第65-73、75、133、145 頁) 丁○○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多肉植物盆栽伍盆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一:
本件就111偵21013號卷宗證物袋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公文封」內光碟進行勘驗 一、勘驗經過:當庭播放111偵21013號卷宗證物袋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文封」內光碟內檔名為「丁○○」、111少連偵490卷證物袋內光碟內檔名為「丁○○筆錄」之檔案。 二、勘查目的:本案犯罪事實。 三、勘驗結果:詳如本院112年4月17日8時至16時勘查報告。 檔案名稱:111年3月13日被告丁○○警詢筆錄影片長度:全長1 3分30秒詢問年籍資料及告知三項權利(略)【開 始:03分15秒】 警察:我們受理被害一個叫江林阿瑞他報案他稱,他經營之肉 粽店外,地址是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旁財物遭 竊,經清查被偷的東西有香蕉5條、蘋果3粒、橘子2粒、 棗子3粒、鍋子5個、汽油1桶,共價值新臺幣1000元,我 們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係一名婦人在111年2月25日凌 晨1時40分許騎乘一台機車031-HMR到這個的現場徒手竊 取,得手後同一天的1點55分左右離開,這是不是你? 丁○○:喔 警察:是啦齁 丁○○:嗯 警察:那時你拿什麼東西你還記得嗎? 丁○○:忘記了,我撿東西去賣。 警察:我幫你打了,我去那裡撿東西,撿了哪些我不知道,這 樣,因為你自己以為那是沒人要的,你用手拿嗎? 丁○○:嘿啊 警察:有用家私(台語) 丁○○:沒有 警察:你那次騎機車去嗎? 丁○○:嘿 警察:你簡單說一下,你怎麼會半夜出現在那裡,怎麼會拿那 邊的東西,簡單說一下 丁○○:我是在那撿回收 警察:撿回收,以為那些是沒人的 丁○○:嘿 警察:你是帶回家嗎 丁○○:嘿啊 警察:監視器鏡頭畫面中是你沒有錯吧? 丁○○:嗯 警察:這都是你沒錯吧,剛剛給你看過了 另一名警察:(提示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這個是你嗎 丁○○:嗯 警察:你當時騎的摩托車車主是何人,你知道嗎? 丁○○:不知 警察:誰借你的? 丁○○:摩托車 警察:摩托車行齁 丁○○:不是借我 警察:借你女兒騎的,是不是 丁○○:嗯 警察:是誰跟摩托車行借的?哪一個女兒 丁○○:~~(模糊無法辨識) 警察:你叫什麼名字? 丁○○:~~(模糊無法辨識) 警察:林芸美嗎? 丁○○:嗯 警察:你這幾天都騎這台摩托車嗎 丁○○:沒有,我不太愛騎,久久騎一次。 警察:你不知~~(模糊無法辨識),林芸美跟機車行借的這 樣嗎? 丁○○:嗯,已經還他了。 警察:好啦,剛剛講的那些東西香蕉有的沒的,你去拿那些東 西有人跟你一起嗎? 丁○○:沒有。 警察:有人叫你去拿嗎 丁○○:沒有。 警察:你為何要拿這些東西? 丁○○:家裡不好過。 警察:蛤 丁○○:家裡不好過 警察:你說什麼? 丁○○:我是在撿回收的 警察:能吃的你是要吃嗎? 丁○○:嗯。 警察:是不是 丁○○:嗯 警察:因為有水果啊,水果跟回收沒關係,你要交代一下啦 警察:反正你就是說那些東西沒人要就對了 丁○○:嘿,因為那也爛爛 警察:水果拿回去東西呢,吃掉了,有印象嗎? 丁○○:那爛爛的,有些壞掉了 警察:有些吃掉了這樣嗎 丁○○:只有兩條 警察:有的吃掉,有的丟掉了,那餅乾呢 丁○○:沒有餅乾 警察:那汽油呢? 丁○○:什麼汽油 警察:你都忘記了對嘛 丁○○:沒有什麼汽油 警察:有一個鍋子啦 丁○○:沒有,哪有 警察:有啦 丁○○:我只有拿瓶罐 警察:好啦,隨便,你拿去哪裡 丁○○:拿去賣掉了 警察:水果就是有的吃掉,有的壞掉丟掉了 丁○○:也才五條,那香蕉而已 警察:對啊,反正水果有的吃掉,有的壞掉丟掉對吧 丁○○:對啊,兩條能吃而已,剩下都壞掉了 警察:其他的東西你就說忘記放哪裡就好。 丁○○:我只有撿瓶罐而已 警察:你說你都賣掉了 丁○○:嘿啊 警察:拿去哪裡賣? 丁○○:拿去資源回收業賣 警察:那地址是哪裡? 丁○○:不知,我不知 警察:你不知,乾脆說忘記好了,反正你說你不知嘛,是不是 這樣 丁○○:那路我不會 警察:反正你就忘記了,對嗎? 丁○○:(點頭) 警察:你與被害人有認識嗎? 丁○○:上次我跟他買肉粽 警察:你肉粽有吃嗎? 丁○○:有啦,不過他 警察:你真的認識,說真的還假的 丁○○:我跟他買 警察:那是一個老阿嬤 丁○○:蛤 警察:那是一個老阿嬤 丁○○:嘿啊,對啊,她叫我跟她買 警察:買東西不算,原本有認識嗎? 丁○○:有啦 警察:有,買東西不算,買肉粽不算 丁○○:我有跟他買肉粽 警察:買肉粽之前有認識嗎 丁○○:有啦 警察:有,他叫什麼名字你知道嗎? 丁○○:我知道他是誰就好了 警察:不太認識,不熟 丁○○:不知道他的名字 警察:跟他買過東西不太認識這樣 丁○○:不知道名字而已,不是不認識 【以下與本案無關略】 (以上詢問過程警察之語氣平和)
附件二:
檔案名稱:111年9月17日丁○○警詢筆錄 影片長度:全長24分23秒 詢問年籍資料及告知三項權利(略) 【開始:05分50秒】 警員:你因為什麼來這做筆錄? 丁○○:系A糖果...跟別人拿嘿,在那吃好,我兒子有說要給 人拿那個餅乾 警員:別人的餅乾 丁○○:他說糖果他喜歡,他叫我幫他拿,糖果都給他了,餅 乾沒有 警員:好,你說一下你當初是怎麼拿的? 丁○○:就在那裡吃。 警員:像你怎麼來的?坐什麼車? 丁○○:坐計程車。 警員:你坐計程車嗎?不是吧?你不是坐你先生的車? 丁○○:喔,你說那時候,中秋的時候。 警員:9月11日啊,坐這台,這你先生的車吧?9365-V9這輛, 對嗎?這你先生,是不是,這你嗎?你那天穿的衣服對 嗎?後面那個是你兒子吧? 丁○○:嗯嗯(被告均點頭)。 警員:所以你是坐9365那台吧? 丁○○:嗯,我先生沒有去。 警員:好,你幾點進去的?你還記得嗎? 丁○○:好像是下午。 警員:你先生叫什麼名字? 丁○○:林福傳。 警員:好,他身分證號碼你知道嗎? 丁○○:不知道。 員警:他的車牌號碼你知道嗎? 丁○○:沒有在記。 警員:我跟你看是這台吧?9365-V9這輛,是不是? 丁○○:嘿,是。 警員:再來嘞,你來梧棲港以後呢? 丁○○:我買魚。 警員:再來,怎麼進去的?怎麼拿的? 丁○○:進入,不用錢啊。 警員:我是說你怎麼進去給人偷拿餅乾和糖果的? 丁○○:我們在那邊吃東西,他算 警員:你和誰在哪裡吃東西? 丁○○:我和這個(手比旁邊),我兒子 警員:你這個兒子叫什麼名字? 丁○○:林鈺凰。 警員:林鈺凰? 丁○○:嗯。 警員:在阿敏的店在那邊吃東西嗎? 丁○○:對。她旁邊有擺設一些糖果和餅乾,阿他就吃好 警員:就吃完覺得好吃就跟人家拿嗎,這樣嗎? 丁○○:不是啦,他算是..,她有在賣東西,賣吃的,我們就 在那買一買,再來他就跟她拿,我跟他說不要拿,他 都不聽。 警員:你說是你兒子吃了好吃想要拿? 丁○○:不是,他吃她們煮的,吃好,她們旁邊有擺設,也是 種在賣,我說不要,但他就一直要,我也沒辦法。 警員:怎樣的餅乾,你還記得嗎? 丁○○:小包的這樣兩包,小小的兩包(雙手比畫中),上面 有寫魚。多少我給她沒關係。 警員:你兒子就直接跟人家拿嗎? 丁○○:對啊,就吃完了。 警員:你說你無法控制他嗎? 丁○○:我叫他不要,有一些沒辦法,他硬要。一直要啊... 警員:你是和你兒子一起去拿的嗎? 丁○○:我和他一起去那裡吃東西,她旁邊有擺設。 警員:對啊,我說拿餅乾時,是不是你和你兒子一起去的嗎? 丁○○:(被告點頭)。 警員:你說拿兩包嗎? 丁○○:兩包,小包的(手比畫)。裡面也沒多少。 ~~被告離開座位接電話~~ 13分57秒回到座位繼續做筆錄 警員:那你餅乾拿了以後,接下來呢? 丁○○:沒有啊。 警員:不然你糖果怎麼來的? 丁○○:糖果也是在那。 警員:餅乾你們先拿完,後來才拿糖果嗎?是不是 丁○○:他叫我幫他拿的,他原本要拿飲料,她那旁邊也有飲 料,我說不要,...(模糊聽不清楚)有糖果,有飲料 我不要,我跟他說不要。 警員:所以你為什麼去那邊翻找糖果? 丁○○:沒有,她那裡原本就在賣,不是在翻找。 警員:所以你為什麼拿別人的糖果? 丁○○:因為他就想吃啊。她是在煮,煮給我們吃好後,吃好 後,然後我們就自己拿餅乾和糖果,她也拿袋子給 他裝。 警員:現在是跟你說糖果和餅乾的事情? 丁○○:是啊,她拿袋子給他裝餅乾啊,她拿袋子給他裝餅乾 啊,人家沒有說要給我們算錢,才會...。 警員:警方檢視監視影像後,發現妳對於這裡頗為熟悉,妳在 梧棲漁港這邊總共行竊幾次?你來這邊偷竊幾次了? 丁○○:沒有,只有這一次,看買魚,去她那才一次而已,那 天就在那吃東西,吃吃耶,旁邊有擺設賣東西,就叫他不要,就說要吃,要吃要買。 警員:現在都給你看這些相片,都是你本人,這都是?這你先 生對齁,這你先生的車,這你那天穿走進去的衣服?這 你兒子?這你嗎?這都是你和你兒子沒問題吧? 丁○○:(被告均點頭),是啦,但這是他說他要吃餅乾...。 警員:對,那是不是你啦 丁○○:嘿啦。吃就好了,還要做筆錄。 警員:駕駛是你先生嗎? 丁○○:嗯。 警員:你先生知道這件事情嗎? 丁○○:不知道。 警員:你偷拿那些東西要做什麼?要拿去賣?還是吃? 丁○○:沒有啊,我拿給你們了啊,沒有拿去吃。 警員:原本你是要做什麼? 丁○○:他是要拿回去吃。 警員:那餅乾吃完了吧? 丁○○:兩包餅乾而已又沒有多少。 警員:吃完了吧?我問什麼你說什麼就好 丁○○:吃完了。 警員:糖果有吃過嗎? 丁○○:沒有,一顆都沒有給他拿,我拿回去...。 丁○○:不是說對方要來? 警員:不可能跟你一起來,一定會把時間排開。 警員:你說在那間店有吃東西,吃什麼你還記得嗎? 丁○○:吃一碗麵,海產麵,他也有吃。 警員:一碗麵而已? 丁○○:一人一碗。 警員:海產麵有付錢嗎? 丁○○:有。 警員:就餅乾和糖果沒有付而已? 丁○○:嗯。 警員:你剛剛說的東西有實在嗎? 丁○○:有啦 警員:你有什麼意見要補充? 丁○○:我意見是說我現在拿糖果來給她,一顆都沒有給她 動,兩包餅乾價值也只有20元而已,因為小包的而 已,假如一包20元,兩包也只是40元。那我就給她, 我500元給她有夠。我們吃人家東西,我們知道錯了。 警員:你現在頭腦有清楚? 丁○○:有 警員:你剛剛講的在自由意志下,就是沒有人強逼你? 丁○○:有,嗯。 警員:都你自己說的吧?等下筆錄看完給你簽名? 丁○○:嗯。 (以上警察詢問過程語氣平和)
附件三【關於犯罪事實一(一)之監視器畫面】本件就111偵21013號卷證物袋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文封內光碟、111少連偵490卷證物袋內光碟、111偵52125卷證物袋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文封內光碟監視器畫面進行勘驗 一、勘驗經過:當庭播放111偵21013號卷證物袋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文封內光碟檔名「IMG_6986」、「IMG_6988」之檔案。 二、勘查目的:被告是否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所載之犯行。 三、勘驗結果:詳如本院112年4月17日9時至12時勘查報告。 ㈠監視器錄影檔畫面(檔名為「IMG_E6986」) 1.(01:46:18-01:46:26)擷取照片編號1: 一名戴安全帽之女子(A女)出現於鏡頭中,不斷物色左側物品。 2.(01:46:27-01:46:34)擷取照片編號2 : A女彎下腰拿起左側的一個大保特瓶,端詳後提在其右手。 3.(01:46:35-01:47:05)擷取照片編號3 : A女右手提著大保特瓶繼續物色左側物品,期間不斷翻動左側物品。 4.(01:47:06-01:47:14)擷取照片編號4 : A女拿著該罐子走向畫面下方,消失於畫面中。 5.(01:48:05-01:50:54)擷取照片編號5 : A女又出現於畫面中,繼續物色左側物品,期間不斷翻找隨後往回走,消失於畫面中。 ㈡監視器錄影檔畫面(檔名為「IMG_E6988」) 1.(00:16-00:29)擷取照片編號6 : A女走到畫面下方彎下身,消失於畫面中。 2.(01:15-01:22)擷取照片編號7 : A女提著一個大保特瓶回去。 3.(01:33-02:11)擷取照片編號8 : A女又出現於該處翻找右側物品。 4.(04:09-05:07)擷取照片編號9 : A女搜尋未果後走到門口右側,消失於畫面中。 5.(06:03-06:50)擷取照片編號10: A女從桌上先後共拿4個裝有物品的塑膠袋。 6.(06:51-06:56)擷取照片編號11: A女雙手提著4個塑膠袋。 7.(07:03-07:10)擷取照片編號12: A女左、右手提著物品回去。 8.(07:39-08:16)擷取照片編號13: A女又到該處拿起一物品端詳後放回去,隨後拿起一裝有物品塑膠袋後提在左手,右手又翻找未果,最後提著該塑膠袋離開該處。 9.(09:00-09:23)擷取照片編號14: A女又出現於該處翻找後轉身走到門口右側,消失於畫面中。
附件四【關於犯罪事實一(四)之監視器畫面】一、勘驗經過:當庭播放111少連偵490卷證物袋內光碟檔名「00000000_130000」之檔案。 二、勘查目的:被告是否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所載之犯行。 三、勘驗結果:詳如本院112年4月17日9時至12時勘查報告。 ㈠監視器錄影檔畫面(檔名為「00000000_130000」CH01) 1.(13:02:43-13:03:00)擷取照片編號15: 丁○○與林鈺凰直接走向店內放置商品的貨架,丁○○拿起物品端詳後又放回原位。 2.(13:03:01-13:03:27 )擷取照片編號16: 兩人移動到後方貨架前 3.(13:03:28-13:03:48 )擷取照片編號17: 丁○○從貨架上拿了兩個物品後,放到林鈺凰手中的塑膠袋內。 4.(13:03:49-13:04:04 )擷取照片編號18: 丁○○從貨架下層拿一物品拿林鈺凰看,然後放到左手,右手再從中層貨架上拿一物品,端詳手中該兩物。 5.(13:04:05-13:04:14 )擷取照片編號19: 林鈺凰從中層貨架拿一物,丁○○將上開兩物拿給林鈺凰。 6.(13:04:14-13:04:22 )擷取照片編號20: 兩人往回走,林鈺凰手中抱著物品離開畫面。 7.(13:04:28-13:05:11 )擷取照片編號21: 丁○○走到畫面左側走道後方之貨架上翻找物品後拿起一包物品,往回走後消失於畫面。 ㈡監視器錄影檔畫面(檔名為「00000000_130000」CH02) 1.(13:02:39-13:02:47)擷取照片編號22: 丁○○與林鈺凰出現在店內。 2.(13:04:20-13:04:26 )擷取照片編號23: 丁○○及林鈺凰在畫面左側時,丁○○向林鈺凰揮手示意。 3.(13:04:27-13:04:39 )擷取照片編號24: 林鈺凰走向店門口,丁○○走至冷藏櫃前的貨架前。 4.(13:04:39-13:05:05 )擷取照片編號25: 丁○○翻找物品後,用力將一包物品從箱子內拿起。 5.(13:05:06-13:05:20 )擷取照片編號26: 丁○○提著物品往店門口前進。
附件五【關於犯罪事實一(五)之監視器畫面】一、勘驗經過:當庭播放111偵52125卷證物袋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文封內光碟檔名「頻道1_00000000000000」、「0000-00-00_00-00-00-C_育德路往民權路-後」之檔案。 二、勘查目的:被告是否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所載之犯行。 三、勘驗結果:詳如本院112年4月17日9時至12時勘查報告。 ㈠路口監視器錄影檔畫面(檔名為「頻道1_00000000000000」) 1.(02:27:32-02:27:40)擷取照片編號27: A女騎車經過。 2.(02:29:55-02:30:15)擷取照片編號28: A女下車折返背對鏡頭往前走,不斷看向右側,並駐足看著右側民宅旁所放置之植栽。 3.(02:30:15-02:30:27)擷取照片編號29: A女轉身往回走,期間不斷看向右側,隨後走到植栽前方。 4.(02:30:28-02:31:04)擷取照片編號30: A女繼續往前走,又折返回來。 5.(02:31:05-02:31:15)擷取照片編號31: A女走向植栽前。 6.(02:31:16-02:31:50)擷取照片編號32: A女又往回走到右側民宅旁所放置之植栽前,拿起其面前較小盆植栽端視後放回原位。 7.(02:31:51-02:31:57)擷取照片編號33: A女復又再拿起花架上層較大之植栽端詳。 8.(02:31:58-02:32:05)擷取照片編號34: A女手持植栽離開畫面中。 9.(02:33:24-02:33:44)擷取照片編號35: A女又走向植栽前,端詳花架上層植栽,先後拿起兩植栽。 10.(02:33:44-02:34:18)擷取照片編號36: A女右手從下層拿起一植栽,左手也拿起一植栽,並將右手中植栽夾在左手臂與其身體間。 11.(02:34:18-02:34:34)擷取照片編號37: A女不斷端詳花架下層植栽後,右手拿起一植栽。 12. (02:34:35-02:34:40 )擷取照片編號38: A女右手拿著植栽,左手臂夾著植栽,左手捧著盆栽離開畫面。 ㈡路口監視器錄影檔畫面(檔名為「0000-00-00_00-00-00-C_ 育德路往民權路-後」) 1.(02:32:22-02:32:23 )擷取照片編號39: A女騎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