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政股
104年度偵字第29774號
105年度偵字第5396號
105年度偵字第11176號
105年度偵字第14582號
105年度偵字第15509號
105年度偵字第15510號
105年度偵字第15721號
被 告 黃沂霑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沂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如 附表所示之方式,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而既遂。 嗣均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因而查獲上情。二、案經章松吾、洪漢慶、陳振雄、陳姿霖、陳武郎、蘇彥銘、 游易霖、張莉茵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及張承偉訴 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資 料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黃沂霑分別於警詢時│被告之全部犯罪事實。 │
│ │及偵查中之自白。 │ │
├──┼───────────┼───────────┤
│ 2 │告訴人章松吾、洪漢慶、│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之附表│
│ │陳振雄、陳姿霖、陳武郎│編號1 、2 、3 、4 、5 │
│ │、蘇彥銘、張承偉、游易│7 、9 、11、12之犯罪事│
│ │霖、張莉茵分別於警詢時│實。 │
│ │及偵查中之指訴。 │ │
├──┼───────────┼───────────┤
│ 3 │證人蔡羽琁、黃元辰、潘│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之附表│
│ │寶莉、潘怡婷、白粉、陳│編號6 、8 、10之犯罪事│
│ │祐宸、王育慈分別於警詢│實。 │
│ │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 │
├──┼───────────┼───────────┤
│ 4 │被告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之附表│
│ │告訴人洪漢慶對話之通話│編號2之犯罪事實。 │
│ │紀錄。 │ │
├──┼───────────┼───────────┤
│ 5 │贓(證)物領據、贓物認│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之附表│
│ │領保管單。 │編號6 、11、12之犯罪事│
│ │ │實。 │
├──┼───────────┼───────────┤
│ 6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之附表│
│ │ │編號1 、2 、3 、5 、6 │
│ │ │、7 、8 、9 、10、11、│
│ │ │12之犯罪事實。 │
├──┼───────────┼───────────┤
│ 7 │監視錄影光碟。 │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之附表│
│ │ │編號1 、2 、3 、5 、7 │
│ │ │、8、11、12犯罪事實。 │
├──┼───────────┼───────────┤
│ 8 │蒐證照片 │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之附表│
│ │ │編號11、12之犯罪事實。│
├──┼───────────┼───────────┤
│ 9 │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之附表│
│ │畫面報表、臺中市政府警│編號11之犯罪事實。 │
│ │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及同法第 321 條第1 項第1 、2 款之加重竊盜等罪嫌。被告所犯如附 表所示共12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 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黃裕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化雨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時 間 │ 地 點 │ 行 為 │竊得財物│ 所犯法條 │
├──┼───┼───────┼───────┼──────────┼────┼──────┤
│ 1 │章松吾│民國104 年9 月│臺中市沙鹿區平│徒手打開窗戶,並逾越│手機1 支│刑法第321 條│
│ │(告訴│15日下午1 時32│等路177 號 │窗戶之安全設備後,入│。 │第1 項第1 、│
│ │人) │分許 │ │內竊取右列財物,得手│ │2 款。(105 │
│ │ │ │ │後離去。 │ │年度偵字第 │
│ │ │ │ │ │ │11176 號) │
├──┼───┼───────┼───────┼──────────┼────┼──────┤
│ 2 │洪漢慶│104 年9 月16日│臺中市沙鹿區福│徒手開啟大門,入內竊│手機1 支│刑法第321 條│
│ │與陳振│上午7 時20分許│成路48巷21號 │取右列財物,得手後離│、平板手│第1 項第1 款│
│ │雄(均│ │ │去。 │機1 支、│。(104 年度│
│ │為告訴│ │ │ │充電器1 │偵字第29774 │
│ │人) │ │ │ │個、橘色│號) │
│ │ │ │ │ │購物袋1 │ │
│ │ │ │ │ │個。 │ │
├──┼───┼───────┼───────┼──────────┼────┼──────┤
│ 3 │陳姿霖│104 年9 月19日│臺中市沙鹿區北│徒手入內竊取右列財物│手機1 支│刑法第320 條│
│ │(告訴│上午9 時16分許│勢東路536 號2 │,得手後離去。 │。 │第1 項。( │
│ │人) │前之某時 │樓網咖店 │ │ │105 年度偵字│
│ │ │ │ │ │ │第14582號) │
├──┼───┼───────┼───────┼──────────┼────┼──────┤
│ 4 │洪漢慶│104 年9 月19日│臺中市沙鹿區福│徒手開啟大門,入內竊│咖啡色包│刑法第321 條│
│ │(告訴│下午3 時許前之│成路48巷21號 │取右列財物,得手後離│包(內含│第1 項第1 款│
│ │人) │某時 │ │去。 │現金新臺│。(104年度 │
│ │ │ │ │ │幣【下同│偵字第29774 │
│ │ │ │ │ │】600 元│號) │
│ │ │ │ │ │)。 │ │
├──┼───┼───────┼───────┼──────────┼────┼──────┤
│ 5 │陳武郎│104 年9 月20日│臺中市沙鹿區北│徒手入內竊取右列財物│現金5500│刑法第320 條│
│ │(告訴│凌晨5 時13分許│勢東路536 號2 │,得手後離去。 │元。 │第1 項。( │
│ │人) │ │樓網咖店 │ │ │105 年度偵字│
│ │ │ │ │ │ │第14582號) │
├──┼───┼───────┼───────┼──────────┼────┼──────┤
│ 6 │蔡羽琁│104 年10月9 日│臺中市清水區文│徒手入內竊取右列財物│手機2 支│刑法第320 條│
│ │劉立婷│晚間6 時10分許│昌街11號「黛爾│,得手後,騎乘腳踏車│、現金 │第1 項。( │
│ │ │起至同日晚間7 │登美容店」 │離開現場。 │2300元。│105 年度偵字│
│ │ │時許止之期間 │ │ │ │第5396號) │
├──┼───┼───────┼───────┼──────────┼────┼──────┤
│ 7 │陳武郎│105 年4 月5 日│臺中市沙鹿區大│徒手入內竊取右列財物│平板電腦│刑法第320 條│
│ │與蘇彥│凌晨2時26分許 │同街8 之4 號「│,得手後離去。 │1 台、現│第1 項。( │
│ │銘(均│ │網路駭客」網咖│ │金2000元│105 年度偵字│
│ │為告訴│ │店 │ │。 │第14582號) │
│ │人) │ │ │ │ │ │
├──┼───┼───────┼───────┼──────────┼────┼──────┤
│ 8 │陳祐宸│105 年4 月7 日│臺中市大肚區遊│徒手入內竊取右列財物│現金3 萬│刑法第320 條│
│ │ │凌晨3時10分許 │園路2 段2 號「│,得手後離去。 │5000元。│第1 項。( │
│ │ │ │全家便利商店」│ │ │105 年度偵字│
│ │ │ │ │ │ │第15509號) │
├──┼───┼───────┼───────┼──────────┼────┼──────┤
│ 9 │張承偉│105 年4 月21日│臺中市烏日區中│徒手開啟大門,入內竊│現金4000│刑法第321 條│
│ │(告訴│上午9 時10分許│山路1段511號 │取右列財物,得手後離│元。 │第1 項第1 款│
│ │人) │ │ │去。 │ │。(105 年度│
│ │ │ │ │ │ │偵字第15721 │
│ │ │ │ │ │ │號) │
├──┼───┼───────┼───────┼──────────┼────┼──────┤
│ 10 │王育慈│105 年4 月21日│臺中市烏日區中│徒手開啟大門,入內竊│2 個小皮│刑法第321 條│
│ │ │上午9 時30分許│山路1段515號 │取右列財物,得手後離│包(內含│第1 項第1 款│
│ │ │ │ │去。 │現金約1 │。(105 年度│
│ │ │ │ │ │萬元)。│偵字第15721 │
│ │ │ │ │ │ │號) │
├──┼───┼───────┼───────┼──────────┼────┼──────┤
│ 11 │游易霖│105 年4 月27日│臺中市西區華美│因見機車電門插有機車│牌照號碼│刑法第320 條│
│ │(告訴│上午7 時許前之│西街1段86號前 │鑰匙,即發動該機車,│982-CXG │第1 項。( │
│ │人) │某時 │ │並騎乘該機車離開現場│號普通重│105 年度偵字│
│ │ │ │ │。 │型機車。│第15510號) │
├──┼───┼───────┼───────┼──────────┼────┼──────┤
│ 12 │張莉茵│105 年4 月30日│臺中市沙鹿區六│騎乘上述機車進入該社│黑色安全│刑法第321 條│
│ │(告訴│上午11時30分許│路二街60巷3 號│區地下停車場內,徒手│帽1頂。 │第1 項第1 款│
│ │人) │前之某時 │「紅寶石社區」│竊取右列財物,得手後│ │。(105 年度│
│ │ │ │地下停車場 │離去。 │ │偵字第15510 │
│ │ │ │ │ │ │號)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