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794號
TCDM,100,易,794,201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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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舖」 │內之捐款箱(內有數量不│ 、許毓琳所出具之贓物認領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
│ │ │ │詳之現金) │ 保管單 │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 │,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 │ │ │ │ │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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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9年7月2日 │臺中市北屯區敦化│黃詩珊徒手竊取「伊甸社│(1)證人蔡佰達於警詢時之證述 │黃詩珊竊盜,累犯,處有期│
│ │下午5時許 │路340號「藤本舖 │會福利基金會」置放在店│(2)職務報告書、查獲贓物照片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飲料店」 │內之捐款箱(內有數量不│ 、蔡佰達所出具之贓物認領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
│ │ │ │詳之現金) │ 保管單 │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 │,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 │ │ │ │ │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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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9年8月2日 │臺中市北屯區東山│黃詩珊徒手竊取「中華青│(1)證人陳美伶於警詢時之證述 │黃詩珊竊盜,累犯,處有期│
│ │下午2時許前 │路1段246號某唱片│少年純潔運動協會」置放│(2)唱片行監視器影像2張、證人│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某時 │行 │在店內之捐款箱(內有約│ 指認被告資料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
│ │ │ │300元之現金) │ │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 │,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 │ │ │ │ │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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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99年8月28日 │臺中市○區○○路│黃詩珊徒手竊取「向陽公│(1)證人陳姿婷於警詢時之證述 │黃詩珊竊盜,累犯,處有期│
│ │凌晨2時13分 │3段261號「大玉門│益基金會」置放在店內之│(2)「大玉門燒烤店」監視器影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許 │燒烤店」 │捐款箱(內有約1000元之│ 像8張、警方至「大玉門燒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
│ │ │ │現金) │ 烤店」勘察之現場勘察報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 (含現場採證照片)、臺中│,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 │ │ │ │ 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貳年。 │
│ │ │ │ │ 所陳報單、臺中市警察局第│ │
│ │ │ │ │ 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 │ │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報案三聯單、現場地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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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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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指認之證│偵查案號 │
│ │ │ │ │人(即財│ │
│ │ │ │ │物管理者│ │
│ │ │ │ │或所有權│ │
│ │ │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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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年7 月中旬│臺中市○區○○路│黃詩珊徒手竊取「中華青│許字崙 │99年度偵字第│
│ │某日下午6 時│46號「藤飲料店」│少年純潔運動協會」置放│ │25321號 │




│ │許 │ │在店內之捐款箱(內有約│ │(原起訴書附│
│ │ │ │500元之現金) │ │表附表編號2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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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9年3 月12日│臺中市○區○○路│黃詩珊徒手竊取「伊甸社│賴佳瑩 │99年度偵字第│
│ │晚間7 時56分│117 號「OK便利商│會福利基金會」置放在店│ │21935號 │
│ │許 │店」 │內之捐款箱(內有約400 │ │(原起訴書附│
│ │ │ │元之現金) │ │表編號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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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