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83號
TCDM,111,金訴,83,20220510,2

2/2頁 上一頁


卷第85頁:偵字第38684號卷第101頁;偵字第37418號卷 第101頁;偵字第41031號卷第112頁;偵字第41048號卷第 61頁;偵字第8111號卷第81頁),再遭被告或真實年籍、 姓名不詳之人持以利用之可能性甚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 性,為免耗費司法資源,爰參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亦認無諭知沒收、追徵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末查,被告既已將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相關資料交付真實年 籍、姓名不詳之人使用,且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匯入之遭詐 騙款項均業經轉帳領取一空,卷內除無證據證明匯入、提 領出之詐欺犯罪所得屬於被告,亦乏被告有因而獲有報酬 之事證,爰無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洗錢罪 之標的(即掩飾之特定犯罪所得財物)或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餘地,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俞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過程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1 宙○○(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30日某時許,在Instagram以帳號「henrybruce347」向宙○○聯繫並取得其LINE ID,再使用LINE通訊軟體帳號「akio856」與宙○○聯繫,佯為教導宙○○投資,要求宙○○匯款至投資平台指定帳戶云云,致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5日10時25分匯款5萬元 2 亥○○(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18日12時34分許,在Instagram以帳號「daustria117」(暱稱顏士廣)與亥○○聯繫並取得其LINE ID,再使用LINE通訊軟體帳號「guang0516」與亥○○聯繫,佯稱一起投資,要求亥○○至其指定之匯豐集團旗下國際交易平台進行投資,平台有定存活動,每天有3%美元利息,如投資定存,該投資平台客服人員會提供銀行帳戶云云,致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①110年6月6日23時4分匯款1萬元 ②同日23時8分匯款10萬元 3 丑○○(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2日23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Deci 張家界」與丑○○聯繫,佯稱介紹投資APP(Fidelity Global),並以該APP有推出雙人定存活動,定存5天即可獲利,惟需連續5天每日定存12萬4420元,否則資金將凍結云云,致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5日18時29分匯款7萬8000元 4 申○○(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14日某時許,於PARTY APP及line暱稱「Jason」與申○○聯繫,佯稱介紹網路投資平台BitFinex,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充值云云,致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5日21時58分匯款5萬元 5 C○○(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7日前之某日,在網路上刊登投資虛擬貨幣廣告,C○○見該廣告後點選連結登入虛擬貨幣平台IFC,嗣後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客服人員,並提供匯款帳戶供C○○匯款投資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分別持其子女林○名林○均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①110年6月7日11時39分匯款50萬元 ②110年6月7日11時40分匯款50萬元 6 天○○(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間之某日,在Instagram自稱「李天浩」與天○○聯繫,並取得天○○LINE聯繫方式,該犯罪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看海」對天○○佯稱有從事理財規劃,並要求天○○下載FXOPEN APP以投資萊特幣,致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6日20時35分匯款1萬元 7 A○○(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30日16時45許,在Skout交友軟體及line自稱「Aarom」與A○○聯繫,並佯稱教導投資虛擬貨幣,及要求A○○至指定網址與該網址客服人員聯繫,致A○○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分別以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①110年6月5日14時28分匯款1萬元 ②110年6月7日13時2分匯款5萬元 ③110年6月10日1時40分匯款5萬元 ④110年6月10日1時41分匯款5萬元 ⑤110年6月10日1時46分匯款2萬元 ⑥110年6月10日1時58分匯款4萬元  8 丙○○(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3日某時許,在Facebook網站自稱「周宇浩」與丙○○聯繫,對丙○○佯稱可投資「眾信金融」,並提供網址予丙○○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①110年6月7日11時39分匯款5萬元 ②110年6月7日11時40分匯款5萬元 9 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30日17時30分許,在Pairs交友軟體及line暱稱「宇哥」、「只念以後」與戊○○聯繫,佯稱下載投資app並先至客服儲值云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①110年6月6日21時40分匯款1萬元 ②110年6月7日13時47分匯款5萬元 ③110年6月8日17時9分匯款4萬元 ④110年6月8日17時10分匯款4萬元 10 戌○○(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5日23時55分許,自稱「陸子航」、「LEO」,在Instagram及line與戌○○聯繫,佯稱Goldcoin虛擬貨幣投資平台需先入金炘云云,致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9日22時57分匯款1萬元 11 丁○○(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1日12時55分許,在LINE通訊軟體暱稱「書生」與丁○○聯繫,佯稱中信財富投資網站需先入金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①110年6月5日14時40分匯款5萬元 ②110年6月8日12時36分匯款10萬元 12 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初某日,在Instagram以帳號「jinjim_1991」、LINE通訊軟體暱稱「King」與未○○聯繫,佯稱「prosper」投資網站需先入金云云,致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①110年6月6日15時34分匯款5萬元 ②110年6月6日16時1分匯款5萬元 13 子○○(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9日某時許,在Facebook網站、微信以帳號「MBA-168888」與子○○聯繫,佯稱介紹「bitfinex」APP投資平台予子○○以投資USDT虛擬貨幣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①110年6月5日18時12分匯款3萬元 ②110年6月7日11時13分匯款10萬元 14 侯佩姗(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2時52分許,在Facebook網站以暱稱「王藝琪」、LINE通訊軟體帳號「deng 00000000」與侯佩姗聯繫,佯稱介紹「福利客服」予侯佩姗,可儲值款項以獲利云云,致侯佩姗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①110年6月6日15時56分匯款1萬元 ②110年6月7日12時59分匯款3萬元 15 酉○○(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間某日,在PARTY交友軟體網站及line以暱稱「洋洋」與酉○○聯繫,佯稱可於「FEFT」投資網站投資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①110年6月5日17時匯款1萬元 ②110年6月9日21時17分匯款2萬元 ③110年6月9日21時18分匯款5萬元 16 宇○○○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7日某時許,宇○○○經由友人「吳志峰」介紹加入虛擬貨幣投資網站,宇○○○因而陷於錯誤,誤認該網站確有經營投資虛擬貨幣,並於右列時間,以無摺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7日13時5分匯款1萬元 17 B○○(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中旬間之某日,自稱「胡文康」以Instagram帳號「huwenk」與B○○聯繫,佯裝介紹「BitFinex」外幣投資平台予B○○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6日21時01分匯款2萬8000元 18 甲○○(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13日某時許,在Facebook網站以暱稱「楊旭」、LINE通訊軟體與甲○○聯繫,佯稱介紹「BitFinex」外幣投資平台予甲○○,以投資比特幣買賣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7日12時9分匯款30萬元 19 癸○○(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間某時許,在Facebook網站以暱稱「徐慕青」與癸○○聯繫,佯稱介紹「HKYY」投資軟體予癸○○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①110年6月8日10時13分匯款5萬元 ②110年6月8日10時43分匯款5萬元 20 己○○(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偵8111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6日某時許,以Instagram帳號「yangchengyu118」及line暱稱「alan」與己○○聯繫,佯裝介紹「uniswapx3」、「leta」投資平台予己○○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8日13時23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9時38分)匯款1萬元 21 巳○○(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日20時45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MIKE」與巳○○聯繫,佯裝介紹「CinbasePro」投資平台予巳○○云云,致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①110年6月5日16時19分匯款1萬元 ②110年6月6日18時17分匯款1萬元 22 D○○(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7日某時許,在網路交友軟體「PAKTOR」、line自稱「Fred陳俊偉」與D○○聯繫,佯裝介紹投資管道予D○○云云,致D○○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line bank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6日22時49分匯款4萬元 23 辰○○(即偵4103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4日某時許,在全民PARTY交友軟體及line以暱稱「劉宇杰」與辰○○聯繫,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眾匯信託」進行投資云云,致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8日12時24分匯款5萬元 24 午○○(即偵512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5日12時25分前某時許在「CoinCusp」投資網站刊登投資虛擬貨幣資訊,嗣午○○與該網站之客服聯繫後,該客服對午○○佯稱需先充值云云,致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5日12時25分匯款1萬元 25 顏書慧(即偵34182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9日某時許,在line以暱稱「江澤輝」與顏書慧聯繫,佯稱可至「Firstrade」投資網站進行投資云云,致顏書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①110年6月5日21時46分匯款1萬元 ②110年6月8日13時10分匯款19萬7000元 26 壬○○(即偵34182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41日14時38分許,在臉書及line以暱稱「Gwan daai」、「將軍」及「福利客服」與壬○○聯繫,佯稱可至「BitFinex」投資網站進行投資云云,致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分別以其及其胞弟李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①110年6月4日15時16分匯款10萬元 ②110年6月4日15時18分匯款10萬元 ③110年6月5日12時20分匯款10萬元 ④110年6月5日12時26分匯款10萬元 ⑤110年6月5日13時23分匯款10萬元 ⑥110年6月5日13時25分匯款10萬元 27 玄○○(即偵34182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41日14時許,在臉書及line以暱稱「Gwan daai」、「將軍」及「福利客服」與玄○○聯繫,佯稱可至「BitFinex」投資網站進行投資云云,致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分別以其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①110年6月4日16時2分匯款60萬元 ②110年6月6日12時26分匯款5萬元 ③110年6月6日12時27分匯款5萬元 ④110年6月6日12時44分匯款5萬元 ⑤110年6月6日12時45分匯款5萬元 28 辛○○(即偵34182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初某時許,在IG及line以暱稱「李浩博」與辛○○聯繫,佯稱可至「CXM」投資網站進行投資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6日21時6分匯款3萬2655元 29 黃○○(即偵4104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5日21時54分許,在IG及line暱稱「楊龍」與辛○○聯繫,佯稱可下載「眾信」APP進行投資云云,致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4日14時35分匯款46萬元 30 寅○○(即偵8111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間某時許,在IG以暱稱「MIKE」與林汗駥聯繫,對寅○○佯稱可至Upbit投資平台投資比特幣及瑞波幣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6日15時51分匯款1萬元 31 庚○○(即偵8111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9日前某時許,在IG及line以暱稱「陳子毅」與庚○○聯繫,對庚○○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投資萊特幣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9日22時01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2時42分)匯款7萬元 32 地○○(即偵8111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間某時許,在IG及line以暱稱「Mumu」與地○○聯繫,對地○○佯稱可一起投資USDT貨幣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①110年6月4日15時28分匯款5萬元 ②110年6月4日15時29分匯款5萬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6時2分)  33 黃薇瑋(即偵40906號起訴書)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7月間某時許,將黃薇瑋加入line投資群組,對黃薇瑋佯稱可下載「bitFinex」APP投資比特幣云云,致黃薇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7日12時26分匯款10萬元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