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第a、b款,明定行為人必須明知洗錢標的財產為犯罪所得 ,且均明定明知洗錢標的財產是源自特定犯罪或該特定犯罪 之參與犯。從而,在特定犯罪尚未發生,或犯罪所得即洗錢 標的尚未產生時,單純提供帳戶之人因未能確定而明知特定 犯罪已存在,亦無從明知洗錢標的財產為犯罪所得,則與上 開2公約所規定之定義不符。是以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理由 第3點所舉之第4種態樣「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 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應僅限縮於特定犯罪已發 生,或犯罪所得即洗錢標的已產生時,再提供帳戶以掩飾不 法所得之去向,才屬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洗錢類 型。因此行為人於主觀上就所欲掩飾、隱匿之不法所得係源 於「特定犯罪」即應有所認知,並有積極為掩飾、隱匿該特 定犯罪所得之客觀行為,始屬洗錢罪所欲處罰之範疇。查, 據如附件一編號㈣㈤㈥㈨㈩交付帳戶時間欄所載之供述證據 及證據欄所載之非供述證據,足以認定如附件一編號㈣所示 被告張博鏞交付之梁若筠中國信託帳戶、編號㈤所示被告張 沁昌交付之張沁昌中國信託帳戶、編號㈥所示被告陳俊源交 付之陳俊源中國信託帳戶、編號㈨所示被告阮振輝交付之黃 碧芳第一銀行帳戶、編號㈩所示被告李東霖交付之李東霖中 國信託帳戶均在本案如附表一之詐騙犯行前開戶,且上開各 該帳戶交付之時間均在本案附表一所示之詐騙犯行前無訛, 是被告張博鏞、張沁昌、陳俊源、阮振輝、李東霖在交付上 開各開帳戶之際,特定犯罪尚未發生,自非洗錢行為所欲規 範之犯罪態樣,縱使最終詐欺犯罪所得遭詐欺集團成員取走 而產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檢察官亦未能舉證 證明被告有洗錢之主觀犯意,本院認被告張博鏞、張沁昌、 陳俊源、阮振輝、李東霖仍無從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
㈧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 及所在洗錢罪,行為人主觀上須具有掩飾或隱匿之犯意,客 觀上須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行為,始能 成立。行詐欺行為之人取得他人提供之金融帳戶、存摺及提 款卡,用以收受遭詐欺者匯入之款項,再予提領,其提領後 僅係單純供己花用,或另有交付他人以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行為,並非一定。提供存摺與提款卡 之人於交付時,是否知悉會有洗錢行為,尚非無疑(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據如附件 一編號㈡㈢㈦㈧交付帳戶時間欄所載之供述證據及證據 欄所載之非供述證據,固足以認定如附件一編號㈢所示陳志 強中國信託帳戶、編號所示之何晉杰中國信託帳戶、編號
所示之陳佳偉中國信託帳戶在附表一之詐欺行為前開戶, 惟被告陳志強將如編號㈢所示帳戶供作他人使用,並由被告 陳志強代為提領;被告何晉杰將如編號所示帳戶之帳號提 供予「阿凱」存入款項、被告陳佳偉容許被告洪文庭將如編 號所示帳戶帳號提供他人匯款存入款項之時間,則均在附 表一之詐欺行為後;及編號㈡所示被告馮少軒交付之馮少軒 中國信託帳戶、編號㈧所示被告林宗緯交付之被告周家維提 供之周家維中國信託帳戶、編號㈦所示被告莊煥煒交付之莊 煥煒中國信託帳戶均係附表一之詐欺取財行為後開戶及交付 (被告張博鏞警詢中供述交付之時間在開戶之前部分,與事 實不合),惟本案尚乏證據足認被告陳志強、馮少軒、何晉 杰、莊煥煒、林宗緯及洪文庭係於知悉犯如附表一所示詐欺 取得犯行之他人實施如詐欺取財犯行後,另基於為他人掩飾 、隱匿犯罪所得之犯意,而為上揭提供帳戶之行為;再被告 陳志強、馮少軒、何晉杰、莊煥煒、林宗緯及洪文庭亦無收 受、持有或使用本案犯罪所得之情形,自不構成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行為;揆諸上開說明,尚難併依洗錢罪 論處。
㈨被告張育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
⒈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即開宗明義規定:「為規範個人資 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 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針對本條於84年7月12 日制定時,即於其立法理由內宣示:「電腦科技進步迅速, 使電腦能大量、快速處理各類資料,且運用日趨普及,因而 對國民經濟之提昇有重大貢獻。惟個人資料因濫用電腦而侵 害當事人權益之情形日漸嚴重,亦引起民主先進國家之關切 。故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1980年9月通過管理保 護個人隱私及跨國界流通個人資料之指導綱領,歐洲理事會 亦於1981年完成保護個人資料自動化處理公約,並提出8項 原則以供遵守。迄今已有瑞典、美國、紐西蘭、德國、法國 、丹麥、挪威、奧地利、盧森堡、冰島、加拿大、英國、芬 蘭、愛爾蘭、澳洲、日本、荷蘭等17國制定相關法律以保護 個人資料」。是,就上揭法條及其立法理由相互參照之下, 本法就個人資料保護之目的,乃是避免因濫用當事人之資訊 而侵害其權益,故凡是針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必須在合理使用之範圍內始得為之,以避免造成個人人格權 受到侵害;反面言之,若資訊之內容根本無法辨識、特定究 係何人之資訊及資訊內容,自無法確定究係何人之何種人格 權遭侵害,合先敘明
⒉據被告張育齊於107年5月22日警詢時供述:「(你電腦內有
無與蘇胤愷當時向你購買個資的紀錄?)應該已經被刪除了 ,因為過久了,系統應該會自動刪除。而我也不知道我所聯 繫的是否為蘇胤愷,因為對方都是用匿名的,我並不清楚。 我們在網路上聯繫、交易,都是用暱稱,不知道對方是何人 。」等語(警卷一第104頁)。而綜觀全卷,檢察官並未就 被告張育齊收受共同被告蘇胤愷如附表三編號35、36所示款 項,係出售何人之個人資料提出任何事證,是此部分究係侵 害何一對象之個人人格權之事實即屬不明,自無從認定被告 張育齊成立該法第41條之罪責至明。
⒊至於經警方依檢察官指揮持本院核發搜索執行搜索結果,扣 押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筆記本1本,內容為帳號及密碼之記 錄;扣押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電腦主機內之文件內容「工 作表1」記載大陸地區居民姓名、身分證號、性別、地址及 電話、「工作表-金壽險壽險規劃客戶標示40歲以上區域年 齡夠漂亮」上少部分載有大陸地區居民姓名、電話、年齡及 性別,餘大部分則記載地名及數字等情,有筆記本影本、「 工作表1」及「工作表-金壽險壽險規劃客戶標示40歲以上區 域年齡夠漂亮」列印資料影本在卷可按(中市警六分偵字第 0000000000號(警卷一)【甲5】第142至155頁),該等扣 案物及文件內容,並據被告張育齊供稱筆記本係記載買家QQ 帳號及密碼,「工作表1」係來自個資商,「工作表-金壽險 壽險規劃客戶標示40歲以上區域年齡夠漂亮」係資賣家目錄 等情在卷(警卷一第105頁、他卷三第107頁),明顯與附表 三編號35、36所示款項不具關聯性,且卷內復無被告張育齊 使用該等資料獲取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之情事,亦難據以認 定被告張育齊有起訴意旨所稱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行 無誤。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指出之證明方法,尚無法證明被告張齊 有何違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及一般洗錢;被告陳志強、莊 煥煒、洪文庭有何一般洗錢;被告馮少軒、張博鏞、張沁昌 、陳俊源、林宗緯、周家維、阮振輝、李東霖、何晉杰、陳 佳偉有何幫助洗錢犯行,且經本院調查結果,認本件關於被 告張齊等人犯罪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為有罪之判斷,自不 得以張育齊、馮少軒、陳志強、張博鏞、張沁昌、陳俊源、 莊煥煒、林宗緯、周家維、李東霖坦承犯行,作為有罪判決 之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張齊等 人有公訴意旨所指前揭犯行,本案不能證明被告張齊等犯 罪,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及說明,自應為被告張齊等人無罪 之諭知,以昭審慎。
五、末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李東霖、何晉 杰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有本院審理期日 之送達回證在卷可憑(本院卷三第257至263頁),且本院認 被告李東霖、何晉杰本案犯嫌為應諭知無罪之案件,依上述 規定,爰不待被告李東霖、何晉杰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偉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羅秀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侯驊殷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帳戶之開戶及提供時間(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號│被 告│起訴書│ 帳戶名稱 │開戶時間│ 被告提供帳戶時間 │時間 │金額 │方式 │ 證 據 │
│ │ │附表 │ │ │ │ │ │ │ │
├──┼───┼───┼──────┼────┼──────────┼────┼────┼────────┼────────┤
│㈠ │張育齊│附表三│陳依汎中國信│105年8月│被告張育齊警詢、偵訊│106年8月│19萬8000│蘇胤愷至中國信託│①陳依汎中國信託│
│ │ │編號35│託帳戶 │22日 │時供稱:陳依汎中國信│15日 │元 │銀行文心分行以現│ 銀行帳戶開戶基│
│ │ │ │ │ │託銀行帳戶開戶後都是│ │ │金存入陳依汎中國│ 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我在使用,也是我去提│ │ │信託銀行帳戶 │ 細表(警卷一第│
│ │ ├───┤ │ │領該帳戶的金錢。該帳├────┼────┼────────┤ 123至128頁)。│
│ │ │附表三│ │ │戶用來專門從事買賣個│106年8月│17萬1000│蘇胤愷至中國信託│②陳依汎中國信託│
│ │ │編號36│ │ │資。蘇胤愷於106年8月│16日 │元 │銀行文心分行以現│ 銀行帳戶存摺內│
│ │ │ │ │ │15日、16日分別臨櫃匯│ │ │金存入陳依汎中國│ 外頁影本(警卷│
│ │ │ │ │ │款19萬8000元、17萬10│ │ │信託銀行帳戶 │ 一第129至140頁│
│ │ │ │ │ │00元至上開帳戶,就是│ │ │ │ )。 │
│ │ │ │ │ │個資交易的匯款。與買│ │ │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家確認交易,買家就會│ │ │ │ 行新臺幣存提款│
│ │ │ │ │ │匯錢給我等語(警卷一│ │ │ │ 交易憑證(警卷│
│ │ │ │ │ │第103至104頁、他卷三│ │ │ │ 二第297頁)。 │
│ │ │ │ │ │第108至109頁)。 │ │ │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109年11月26日 │
│ │ │ │ │ │ │ │ │ │ 中信銀字第1092│
│ │ │ │ │ │ │ │ │ │ 000000號函。(│
│ │ │ │ │ │ │ │ │ │ 本院三第279頁 │
│ │ │ │ │ │ │ │ │ │ ) │
├──┼───┼───┼──────┼────┼──────────┼────┼────┼────────┼────────┤
│㈡ │馮少軒│附表三│馮少軒中國信│106年6月│106年6、7月間某日( │106年8月│4萬3700 │蘇胤愷至中國信託│①馮少軒中國信託│
│ │ │編號37│託帳戶 │13日 │警卷一第166頁、他卷 │21日 │元 │銀行市政分行以現│ 銀行帳戶開戶基│
│ │ │ │ │ │二第142頁) │ │ │金存入馮少軒中國│ 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 │信託銀行帳戶 │ 細表(警卷一第│
│ │ │ │ │ │ │ │ │ │ 172至187頁)。│
│ │ │ │ │ │ │ │ │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 │ │ │ 行新臺幣存提款│
│ │ │ │ │ │ │ │ │ │ 交易憑證(警卷│
│ │ │ │ │ │ │ │ │ │ 二第297頁)。 │
│ │ │ │ │ │ │ │ │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109年11月26日 │
│ │ │ │ │ │ │ │ │ │ 中信銀字第1092│
│ │ │ │ │ │ │ │ │ │ 000000號函。(│
│ │ │ │ │ │ │ │ │ │ 本院三第279頁 │
│ │ │ │ │ │ │ │ │ │ ) │
├──┼───┼───┼──────┼────┼──────────┼────┼────┼────────┼────────┤
│㈢ │陳志強│附表三│陳志強中國信│106年3月│被告陳志強警詢、偵訊│106年8月│18萬8000│蘇胤愷至中國信託│①陳志強中國信託│
│ │ │編號26│託帳戶 │15日 │時供稱:蘇胤愷106年8│7日 │元 │銀行市政分行以現│ 銀行帳戶開戶基│
│ │ │ │ │ │月7日至8月15日存入合│ │ │金存入陳志強中國│ 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計129萬9500 元至我所│ │ │信託銀行帳戶 │ 細表(警卷一第│
│ │ ├───┤ │ │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09至223頁)。│
│ │ │附表三│ │ │,是一名綽號「胖虎」│106年8月│8萬5500 │蘇胤愷至中國信託│②中國信託商業銀│
│ │ │編號42│ │ │的朋友打電話給我,說│25日 │元 │銀行市政分行以現│ 行新臺幣存提款│
│ │ │ │ │ │他人在國外,叫我幫他│ │ │金存入陳志強中國│ 交易憑證(警卷│
│ │ │ │ │ │收款。上揭匯入款項是│ │ │信託銀行帳戶 │ 二第294、299至│
│ │ ├───┤ │ │我本人提領的,我已經├────┼────┼────────┤ 301頁)。 │
│ │ │附表三│ │ │轉交給「胖虎」。我從│106年9月│5萬7400 │蘇胤愷至中國信託│③中國信託商業銀│
│ │ │編號43│ │ │106年6月開始幫「胖虎│4日 │元 │銀行市政分行以現│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提領款項,領到106 │ │ │金存入陳志強中國│ 109年11月26日 │
│ │ │ │ │ │年10月等語(警卷一第│ │ │信託銀行帳戶 │ 中信銀字第1092│
│ │ ├───┤ │ │197、199頁、他卷二第├────┼────┼────────┤ 000000號函。(│
│ │ │附表三│ │ │374頁)。 │106年9月│20萬5200│蘇胤愷至中國信託│ 本院三第280頁 │
│ │ │編號44│ │ │ │12日 │元 │銀行市政分行以現│ ) │
│ │ │ │ │ │ │ │ │金存入陳志強中國│ │
│ │ │ │ │ │ │ │ │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 │
│ │ │附表三│ │ │ │106年10 │32萬8500│蘇胤愷至中國信託│ │
│ │ │編號45│ │ │ │月13日 │元 │銀行市政分行以現│ │
│ │ │ │ │ │ │ │ │金存入陳志強中國│ │
│ │ │ │ │ │ │ │ │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 │
│ │ │附表三│ │ │ │106年10 │23萬3400│蘇胤愷至中國信託│ │
│ │ │編號46│ │ │ │月20日 │元 │銀行以現金存入陳│ │
│ │ │ │ │ │ │ │ │志強中國信託銀行│ │
│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附表三│ │ │ │106年10 │20萬1500│蘇胤愷至中國信託│ │
│ │ │編號47│ │ │ │月25日 │元 │銀行市政分行以現│ │
│ │ │ │ │ │ │ │ │金存入陳志強中國│ │
│ │ │ │ │ │ │ │ │信託銀行帳戶 │ │
├──┼───┼───┼──────┼────┼──────────┼────┼────┼────────┼────────┤
│㈣ │張博鏞│附表三│梁若筠中國信│106年2月│①被告張博鏞於警詢時│106年7月│1萬1000 │蘇胤愷以自動櫃員│①梁若筠中國信託│
│ │ │編號2 │託帳戶 │14日 │ 供稱:我將帳戶交給│8日0時40│元 │機無摺存款至梁若│ 銀行帳戶開戶基│
│ │ │ │ │ │ 「蛋蛋」李瑞澤,因│分 │ │筠中國信託銀行帳│ 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為「蛋蛋」經營的電│ │ │戶 │ 細表(警卷一第│
│ │ ├───┤ │ │ 子菸商店剛開幕,他├────┼────┼────────┤ 270至277頁)。│
│ │ │附表三│ │ │ 說需要訂貨、網拍,│106年7月│1萬1000 │蘇胤愷以自動櫃員│②自動櫃員機交易│
│ │ │編號3 │ │ │ 所以要向我借。我將│10日3時9│元 │機無摺存款至梁若│ 明細表、中國信│
│ │ │ │ │ │ 該帳戶於105年8月份│分 │ │筠中國信託銀行帳│ 託商業銀行新臺│
│ │ │ │ │ │ 交給「蛋蛋」。(梁│ │ │戶 │ 幣存提款交易憑│
│ │ ├───┤ │ │ 若筠於106年2月14日├────┼────┼────────┤ 證(警卷二第28│
│ │ │附表三│ │ │ 申辦完該帳戶後,你│106年8月│1萬1000 │蘇胤愷以自動櫃員│ 7、289、294至2│
│ │ │編號9 │ │ │ 要如何於105年8月份│15日0時8│元 │機無摺存款至梁若│ 95頁)。 │
│ │ │ │ │ │ 將該帳戶交給李瑞澤│分 │ │筠中國信託銀行帳│③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我是真的忘記了│ │ │戶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警卷一第236至237├────┼────┼────────┤ 109年11月26日 │
│ │ │附表三│ │ │ 頁)。 │106年8月│9萬1000 │蘇胤愷至中國信託│ 中信銀字第1092│
│ │ │編號27│ │ │②證人梁若筠於警詢、│7日 │元 │銀行市政分行以現│ 000000號函。(│
│ │ │ │ │ │ 偵訊時證述:我於10│ │ │金存入梁若筠中國│ 本院三第280頁 │
│ │ │ │ │ │ 6年2月14日申辦完該│ │ │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 帳戶後約一星期左右├────┼────┼────────┤ │
│ │ │附表三│ │ │ 就將帳戶的存簿及提│106年8月│3萬8500 │蘇胤愷至中國信託│ │
│ │ │編號31│ │ │ 款卡交給我男朋友張│9日 │元 │銀行市政分行以現│ │
│ │ │ │ │ │ 博鏞使用,直到107 │ │ │金存入梁若筠中國│ │
│ │ │ │ │ │ 年2 月份拿回來自己│ │ │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 使用。我將存簿及提│ │ │ │ │
│ │ │ │ │ │ 款卡拿給張博鏞後,│ │ │ │ │
│ │ │ │ │ │ 張博鏞當天即告訴我│ │ │ │ │
│ │ │ │ │ │ 要將存簿及提款卡拿│ │ │ │ │
│ │ │ │ │ │ 過去給賣電子菸的那│ │ │ │ │
│ │ │ │ │ │ 位哥哥等語(警卷一│ │ │ │ │
│ │ │ │ │ │ 第243至244、246 頁│ │ │ │ │
│ │ │ │ │ │ 、他卷二第520頁) │ │ │ │ │
│ │ │ │ │ │ 。 │ │ │ │ │
├──┼───┼───┼──────┼────┼──────────┼────┼────┼────────┼────────┤
│㈤ │張沁昌│附表三│張沁昌中國信│106年1月│106年1、2月間某日( │106年8月│3萬元 │蘇胤愷以自動櫃員│①張沁昌中國信託│
│ │ │編號11│託帳戶 │4日 │警卷二第39頁、他卷二│17日22時│ │機無摺存款至張沁│ 銀行帳戶開戶基│
│ │ │ │ │ │第93頁) │9分 │ │昌中國信託銀行帳│ 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 │戶 │ 細表(警卷二第│
│ │ │ │ │ │ │ │ │ │ 49至52頁)。 │
│ │ │ │ │ │ │ │ │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 │ │ 明細表(警卷二│
│ │ │ │ │ │ │ │ │ │ 第289頁)。 │
│ │ │ │ │ │ │ │ │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109年11月26日 │
│ │ │ │ │ │ │ │ │ │ 中信銀字第1092│
│ │ │ │ │ │ │ │ │ │ 000000號函。(│
│ │ │ │ │ │ │ │ │ │ 本院三第280頁 │
│ │ │ │ │ │ │ │ │ │ ) │
├──┼───┼───┼──────┼────┼──────────┼────┼────┼────────┼────────┤
│㈥ │陳俊源│附表三│陳俊源中國信│106年2月│106年4、5月間某日( │106年8月│3萬元 │蘇胤愷以自動櫃員│①陳俊源中國信託│
│ │ │編號12│託帳戶 │20日 │警卷二第63頁) │22日21時│ │機無摺存款至陳俊│ 銀行帳戶開戶基│
│ │ │ │ │ │ │53分 │ │源中國信託銀行帳│ 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 │戶 │ 細表(警卷二第│
│ │ ├───┤ │ │ ├────┼────┼────────┤ 67至75頁)。 │
│ │ │附表三│ │ │ │106年8月│6萬5000 │蘇胤愷至中國信託│②自動櫃員機交易│
│ │ │編號29│ │ │ │7日 │元 │銀行市政分行以現│ 明細表、中國信│
│ │ │ │ │ │ │ │ │金存入陳俊源中國│ 託商業銀行新臺│
│ │ │ │ │ │ │ │ │信託銀行帳戶 │ 幣存提款交易憑│
│ │ │ │ │ │ │ │ │ │ 證(警卷二第28│
│ │ │ │ │ │ │ │ │ │ 9、295頁)。 │
│ │ │ │ │ │ │ │ │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109年11月26日 │
│ │ │ │ │ │ │ │ │ │ 中信銀字第1092│
│ │ │ │ │ │ │ │ │ │ 000000號函。(│
│ │ │ │ │ │ │ │ │ │ 本院三第280頁 │
│ │ │ │ │ │ │ │ │ │ ) │
├──┼───┼───┼──────┼────┼──────────┼────┼────┼────────┼────────┤
│㈦ │莊煥煒│附表三│莊煥煒中國信│106年8月│106年3、4月間某日( │106年9月│1500元 │蘇胤愷以自動櫃員│①莊煥煒中國信託│
│ │ │編號20│託帳戶 │28日 │警卷二第87頁) │5日22時 │ │機無摺存款至莊煥│ 銀行帳戶開戶基│
│ │ │ │ │ │ │17分 │ │煒中國信託銀行帳│ 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 │戶 │ 細表(警卷二第│
│ │ │ │ │ │ │ │ │ │ 89至92頁)。 │
│ │ │ │ │ │ │ │ │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 │ │ 明細表(警卷二│
│ │ │ │ │ │ │ │ │ │ 第291頁)。 │
│ │ │ │ │ │ │ │ │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109年11月26日 │
│ │ │ │ │ │ │ │ │ │ 中信銀字第1092│
│ │ │ │ │ │ │ │ │ │ 000000號函。(│
│ │ │ │ │ │ │ │ │ │ 本院三第280頁 │
│ │ │ │ │ │ │ │ │ │ ) │
├──┼───┼───┼──────┼────┼──────────┼────┼────┼────────┼────────┤
│㈧ │林宗緯│附表三│周家維中國信│106年6月│①被告周家維於警詢、│106年9月│3萬元 │蘇胤愷以自動櫃員│①周家維中國信託│
│ │周家維│編號21│託帳戶 │26日 │ 偵訊時供稱:我於10│5日22時 │ │機無摺存款至周家│ 銀行帳戶開戶基│
│ │ │ │ │ │ 6年7月開始到107年3│19分 │ │維中國信託銀行帳│ 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月將帳戶交給林宗緯│ │ │戶 │ 細表(警卷二第│
│ │ │ │ │ │ 使用等語(警卷二第│ │ │ │ 118至122頁)。│
│ │ │ │ │ │ 101頁、他卷二第438│ │ │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頁、107年度偵字第2│ │ │ │ 明細表(警卷二│
│ │ │ │ │ │ 8208號卷第244頁) │ │ │ │ 第292頁)。 │
│ │ │ │ │ │ 。 │ │ │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②被告林宗緯於偵訊中│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供稱:我在106年4月│ │ │ │ 109年11月26日 │
│ │ │ │ │ │ 間看到報紙有小額借│ │ │ │ 中信銀字第1092│
│ │ │ │ │ │ 款的廣告,自稱江先│ │ │ │ 000000號函。(│
│ │ │ │ │ │ 生問我可不可以先拿│ │ │ │ 本院三第280頁 │
│ │ │ │ │ │ 我的中國信託銀行帳│ │ │ │ ) │
│ │ │ │ │ │ 戶供借款人還錢。但│ │ │ │ │
│ │ │ │ │ │ 我覺得怪怪的,我就│ │ │ │ │
│ │ │ │ │ │ 打電話問周家維可不│ │ │ │ │
│ │ │ │ │ │ 可以借我一本中國信│ │ │ │ │
│ │ │ │ │ │ 託存摺,於是我在西│ │ │ │ │
│ │ │ │ │ │ 屯路路邊跟周家維拿│ │ │ │ │
│ │ │ │ │ │ 了中信存摺、提款卡│ │ │ │ │
│ │ │ │ │ │ 及密碼,後來我在朝│ │ │ │ │
│ │ │ │ │ │ 富路將上開物品交給│ │ │ │ │
│ │ │ │ │ │ 了江先生,106年11 │ │ │ │ │
│ │ │ │ │ │ 月間我有跟他要回來│ │ │ │ │
│ │ │ │ │ │ 等語(107 年度偵字│ │ │ │ │
│ │ │ │ │ │ 第28208號卷第245頁│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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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阮振輝│附表三│黃碧芳第一銀│105年12 │106年2月間某日(警卷│106年8月│5萬9500 │蘇胤愷至第一銀行│①黃碧芳第一銀行│
│ │ │編號48│行帳戶 │月19日 │二第139頁、107年度偵│15日 │元 │北屯分行以現金存│ 帳戶開戶基本資│
│ │ │ │ │ │字第28208號卷第251頁│ │ │入黃碧芳第一銀行│ 料及交易明細表│
│ │ │ │ │ │)。 │ │ │帳戶 │ (警卷二第159 │
│ │ │ │ │ │ │ │ │ │ 至182頁)。 │
│ │ │ │ │ │ │ │ │ │②第一商業銀行存│
│ │ │ │ │ │ │ │ │ │ 款存根聯(警卷│
│ │ │ │ │ │ │ │ │ │ 二第302頁)。 │
│ │ │ │ │ │ │ │ │ │③第一商業銀行永│
│ │ │ │ │ │ │ │ │ │ 春分行107年1月│
│ │ │ │ │ │ │ │ │ │ 16日一永春字第│
│ │ │ │ │ │ │ │ │ │ 00007 號函檢附│
│ │ │ │ │ │ │ │ │ │ 「黃碧芳帳號15│
│ │ │ │ │ │ │ │ │ │ 000000000 號各│
│ │ │ │ │ │ │ │ │ │ 類存款開戶暨往│
│ │ │ │ │ │ │ │ │ │ 來業務項目申請│
│ │ │ │ │ │ │ │ │ │ 書、顧客基本資│
│ │ │ │ │ │ │ │ │ │ 料查詢暨建檔交│
│ │ │ │ │ │ │ │ │ │ 易」(107 年度│
│ │ │ │ │ │ │ │ │ │ 他字第24號卷一│
│ │ │ │ │ │ │ │ │ │ 第17至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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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李東霖│附表三│李東霖中國信│105年4月│被告李東霖於偵訊時供│106年7月│1萬元 │蘇胤愷以自動櫃員│①李東霖中國信託│
│ │ │編號1 │託帳戶 │6日 │稱:帳戶辦好的當天交│6日16時 │ │機無摺存款至李東│ 銀行帳戶開戶基│
│ │ │ │ │ │給乾哥哥「古亭宇」等│57分 │ │霖中國信託銀行帳│ 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語(108 年度偵緝字第│ │ │戶 │ 細表(警卷二第│
│ │ │ │ │ │1555號卷第44頁)。 │ │ │ │ 223至224頁)。│
│ │ │ │ │ │ │ │ │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 │ │ 明細表(警卷二│
│ │ │ │ │ │ │ │ │ │ 第287頁)。 │
│ │ │ │ │ │ │ │ │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109年11月26日 │
│ │ │ │ │ │ │ │ │ │ 中信銀字第1092│
│ │ │ │ │ │ │ │ │ │ 000000號函。(│
│ │ │ │ │ │ │ │ │ │ 本院三第281頁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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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晉杰│附表三│何晉杰中國信│105年2月│①被告何晉杰於偵訊時│106年8月│3萬元 │蘇胤愷以自動櫃員│①何晉杰中國信託│
│ │ │編號10│託帳戶 │15日 │ 供稱:中國信託銀行│17日22時│ │機無摺存款至何晉│ 銀行帳戶開戶基│
│ │ │ │ │ │ 帳戶我有之前有借給│12分 │ │杰中國信託銀行帳│ 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綽號「阿凱」的人使│ │ │戶 │ 細表(警卷二第│
│ │ ├───┤ │ │ 用過等語(107年度 ├────┼────┼────────┤ 232至236頁)。│
│ │ │附表三│ │ │ 偵字第28208號卷第 │106年9月│3萬元 │蘇胤愷以自動櫃員│②自動櫃員機交易│
│ │ │編號16│ │ │ 222頁)。 │1日23時 │ │機無摺存款至何晉│ 明細表、中國信│
│ │ │ │ │ │②被告何晉杰於本院準│10分 │ │杰中國信託銀行 │ 託商業銀行新臺│
│ │ │ │ │ │ 備程序時供稱:這三│ │ │帳戶 │ 幣存提款交易憑│
│ │ ├───┤ │ │ 筆款項是「阿凱」跟├────┼────┼────────┤ 證(警卷二第28│
│ │ │附表三│ │ │ 我借的錢,他還給我│106年8月│7萬元 │蘇胤愷至中國信託│ 9至290、295頁 │
│ │ │編號30│ │ │ 錢,我把我的帳戶提│7日 │ │銀行市政分行以現│ )。 │
│ │ │ │ │ │ 供給他,他把起訴書│ │ │金存入何晉杰中國│③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附表所載的款項匯給│ │ │信託銀行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我等語(本院卷二第│ │ │帳戶 │ 109年11月26日 │
│ │ │ │ │ │ 278頁)。 │ │ │ │ 中信銀字第1092│
│ │ │ │ │ │ │ │ │ │ 000000號函。(│
│ │ │ │ │ │ │ │ │ │ 本院三第281頁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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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佳偉│附表三│陳佳瑋中國信│105年6月│①被告陳佳瑋於偵訊時│106年8月│1萬5985 │蘇胤愷以自動櫃員│①陳佳偉中國信託│
│ │洪文庭│編號15│託帳戶 │20日 │ 供稱:我記得辦出來│30日16時│元 │機無摺存款至陳佳│ 銀行帳戶開戶基│
│ │ │ │ │ │ 沒有多久,就將該帳│50分 │ │偉中國信託銀行帳│ 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戶借給綽號「阿和」│ │ │戶 │ 細表(警卷二第│
│ │ │ │ │ │ 的朋友。在今年(10│ │ │ │ 239至249頁)。│
│ │ │ │ │ │ 8年)1月間阿和還給│ │ │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我等語(108 年度偵│ │ │ │ 明細表(警卷二│
│ │ │ │ │ │ 緝字第928號卷第24 │ │ │ │ 第290頁)。 │
│ │ │ │ │ │ 頁)。 │ │ │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②被告洪文庭於偵訊時│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供稱:應該是106年 │ │ │ │ 109年11月26日 │
│ │ │ │ │ │ 底左右跟陳佳瑋借帳│ │ │ │ 中信銀字第1092│
│ │ │ │ │ │ 戶,今年(108年) │ │ │ │ 000000號函。(│
│ │ │ │ │ │ 年初還給陳佳瑋。我│ │ │ │ 本院三第281頁 │
│ │ │ │ │ │ 在玩網路球類賭博,│ │ │ │ ) │
│ │ │ │ │ │ 例如我要把錢匯給莊│ │ │ │ │
│ │ │ │ │ │ 家,或者是莊家要將│ │ │ │ │
│ │ │ │ │ │ 錢匯還給我,例如預│ │ │ │ │
│ │ │ │ │ │ 付後不玩了,所以需│ │ │ │ │
│ │ │ │ │ │ 要用到帳戶。這帳戶│ │ │ │ │
│ │ │ │ │ │ 我也使用很久,只是│ │ │ │ │
│ │ │ │ │ │ 單純玩網路賭博,我│ │ │ │ │
│ │ │ │ │ │ 認為這就是莊家給我│ │ │ │ │
│ │ │ │ │ │ 的錢等語(108 年度│ │ │ │ │
│ │ │ │ │ │ 偵緝字第928號卷第5│ │ │ │ │
│ │ │ │ │ │ 8至60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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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起訴書之證據
㈠被告張育齊部分:
1.被告張齊於警方調查、檢察官偵訊之自白(甲5卷頁101- 106;甲3卷頁107-111)。
2.同案被告陳依汎於警方調查、檢察官偵訊之供述(甲5卷頁 107-109;甲3卷頁110)。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搜字第859號搜索票影本(甲5卷 頁110)。
4.警方於107年5月22日在臺中市○區○○街000○0號執行搜 索之搜索扣押筆錄(甲5卷頁111-116)。 5.警方於107年5月22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黎明分行」執行扣押之筆錄(甲5卷頁 117-121)、陳依汎簽署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甲5卷頁122) 。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依
汎)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甲5卷頁123-128)、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依汎)存摺 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表影本(甲5卷頁129-140)。 7.被告張齊所用電腦之通訊軟體畫面(甲5卷頁141)、被告 張齊之筆記本影本(甲5卷頁142-143)、被告張齊所用 電腦內之大陸地區人民個人資料(甲5卷頁144-154)、被告 張齊所用電腦之電磁紀錄光碟片(甲3卷光碟袋)。 ㈡被告馮少軒部分:
1.被告馮少軒於警方調查、檢察官偵訊之自白(甲5卷頁164- 168、106-170;甲2卷頁141-143)。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馮少軒)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甲5卷頁172-187)。 ㈢被告陳志強部分:
1.被告陳志強於警方調查、檢察官偵訊之自白(甲5卷頁195- 200、甲 2 卷頁 373-375)。
2.被告陳志強於106年8月26日及106年9月12日持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志強)金融 卡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甲5卷頁201)。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搜字第859號搜索票影本(甲5卷 頁202)、警方於107年5月22日在臺中市○區○○街00巷0 號4樓之2執行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甲5卷頁203-207)。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志強)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甲5卷頁209、210-223) 。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甲1卷頁161)。 ㈣被告張博鏞部分:
1.被告張博鏞於警方調查之自白(甲5卷頁235-238)。 2.同案被告梁若筠於警方調查、檢察官偵訊之供述,以及以 證人身分於偵訊中之證詞(甲5卷頁240-246;甲2卷頁519- 521)。
3.不詳男子於106年8月9日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在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2段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大里分行提款畫面(甲5卷頁239)。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梁若 筠)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甲5卷頁270、271-277)。 ㈤被告張沁昌部分:
1.被告張沁昌於警方調查、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甲6卷頁37 - 41、甲2卷頁93-95)。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張沁昌)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甲6卷頁49-52)、無摺
存款交易明細表(甲6卷頁53)。
㈥被告陳俊源部分:
1.被告陳俊源於警方調查、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甲6卷頁61 - 65、甲1卷頁319-320)。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俊源)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甲6卷頁67-75)。 ㈦被告莊煥煒部分:
1.被告莊煥煒於警方調查時之自白(甲6卷頁85-88)。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莊煥煒)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甲6卷頁89、90-92 )。
㈧被告林宗緯、周家維部分:
1.被告林宗緯於警方調查、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甲6卷頁96 -98;甲7卷頁245-246)。
2.被告周家維於警方調查、檢察官偵訊時時之自白(甲6卷頁 99-104;甲2卷頁437-440、甲7卷頁244、246)。【被告周 家維雖於108年1月17日偵訊時改稱其交付給被告林宗緯之 3000元並非借用帳戶之對價,被告林宗緯於同日偵訊時亦 附合被告周家維之說詞,惟本檢察官審酌被告周家維最初 偵訊時已明確供述有支付3000元作為借用帳戶之對價,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