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635號
TCDM,109,訴,2635,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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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購│ 時間 │ 交易方式及過程 │行為人│交易金│ 備註 │
│號│毒├───────┤ │ │額 │ │
│ │者│ 地點 │ │ │ │ │
├─┼─┼───────┼──────────────┼───┼───┼──────┤
│1 │江│109 年3 月25日│陳勝全左列時間前某時,以通訊│陳勝全│5,000 │即起訴書犯罪│
│ │翊│下午2時49分許 │軟體微信暱稱「海底總動員」,│張孟學│元 │事實欄㈠ │
│ │勵├───────┤與江翊勵聯繫約定販賣第三級毒│ │ │ │
│ │ │臺中市南屯區文│品愷他命與江翊勵之事宜後,即│ │ │ │
│ │ │心路1 段372號 │於左列時地與江翊勵碰面,以50│ │ │ │
│ │ │ │00元為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 │ │
│ │ │ │他命1 包予江翊勵收受,並當場│ │ │ │
│ │ │ │收取價金5000元,而交易完成。│ │ │ │
│ │ │ │陳勝全從中抽取報酬300 元,剩│ │ │ │
│ │ │ │餘款項則繳回予張孟學收受。 │ │ │ │
├─┼─┼───────┼──────────────┼───┼───┼──────┤
│2 │詹│109 年5 月20日│陳勝全左列時間前某時,以通訊│陳勝全│2,200 │即追加起訴書│
│ │智│下午3時20分許 │軟體微信暱稱「海底總動員」,│張孟學│元 │犯罪事實欄│
│ │宇├───────┤與詹智宇聯繫約定販賣第三級毒│ │ │、言詞追加起│




│ │ │臺中市北屯區瀋│品愷他命與詹智宇之事宜後,即│ │ │訴部分 │
│ │ │陽路3段12號前 │於左列時地與詹智宇碰面,以22│ │ │ │
│ │ │ │00元為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 │ │
│ │ │ │他命1 包予詹智宇收受,並當場│ │ │ │
│ │ │ │收取價金2200元,而交易完成。│ │ │ │
│ │ │ │陳勝全可從中抽取報酬300 元,│ │ │ │
│ │ │ │剩餘款項則繳回予張孟學收受。│ │ │ │
├─┼─┼───────┼──────────────┼───┼───┼──────┤
│3 │黃│109 年6 月5 日│陳勝全於左列時間前某時,以通│陳勝全│1 萬 │即起訴書犯罪│
│ │育│晚上7時43分許 │訊軟體微信暱稱「海底總動員」│張孟學│5,100 │事實欄㈡ │
│ │振├───────┤,與黃育振聯繫約定販賣第三級│ │元 │ │
│ │ │臺中市南區忠明│毒品愷他命8 公克與黃育振之事│ │ │ │
│ │ │南路760 號 │宜後,即於左列時間抵達左列地│ │ │ │
│ │ │ │點,以1 萬5100元為代價,販賣│ │ │ │
│ │ │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與黃育振│ │ │ │
│ │ │ │收受,並當場收取1 萬5100元價│ │ │ │
│ │ │ │金,而交易完成。陳勝全從中抽│ │ │ │
│ │ │ │取報酬300 元,剩餘款項則繳回│ │ │ │
│ │ │ │予張孟學收受。 │ │ │ │
├─┤ ├───────┼──────────────┼───┼───┼──────┤
│4 │ │109 年6 月6 日│陳勝全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以│陳勝全│1 萬 │即起訴書犯罪│
│ │ │下午4 時6 分許│通訊軟體微信暱稱「海底總動員│張孟學│5,100 │事實欄㈣ │
│ │ ├───────┤」,與黃育振聯繫約定販賣第三│ │元 │ │
│ │ │臺中市南區忠明│級毒品愷他命8 公克與黃育振之│ │ │ │
│ │ │南路760 號 │事宜後,即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 │ │ │
│ │ │ │點,以1 萬5100元為代價,販賣│ │ │ │
│ │ │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與黃育振│ │ │ │
│ │ │ │收受,並當場向收取1 萬5100元│ │ │ │
│ │ │ │價金,而交易完成。陳勝全從中│ │ │ │
│ │ │ │抽取報酬300 元,剩餘款項則繳│ │ │ │
│ │ │ │回予張孟學收受。 │ │ │ │
├─┤ ├───────┼──────────────┼───┼───┼──────┤
│5 │ │109 年6 月16日│陳勝全於左列時地前某時許,以│陳勝全│7,800 │即起訴書犯罪│
│ │ │凌晨2 時10分許│通訊軟體微信暱稱「海底總動員│張孟學│元 │事實欄㈢※│
│ │ ├───────┤」與黃育振聯繫約定交易愷他命│ │ │起訴書時間誤│
│ │ │臺中市北屯區和│4 公克事宜後,即於左列時間抵│ │ │載為「109 年│
│ │ │福路177 號 │達左列地點,以7800元為代價,│ │ │6 月6 日」,│
│ │ │ │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與黃│ │ │由本院逕予更│
│ │ │ │育振收受,並當場收取7800元價│ │ │正。 │
│ │ │ │金,而交易完成。陳勝全從中抽│ │ │ │




│ │ │ │取報酬300 元,剩餘款項則繳回│ │ │ │
│ │ │ │予張孟學收受。 │ │ │ │
├─┼─┼───────┼──────────────┼───┼───┼──────┤
│6 │陳│109 年6 月10日│孫緯綸左列時間前某時許,以通│孫緯綸│3,600 │即起訴書犯罪│
│ │威│晚上9 時10分許│訊軟體微信暱稱「海底總動員」│張孟學│元 │事實欄㈤ │
│ │閔├───────┤,與陳威閔聯繫約定販賣第三級│ │ │ │
│ │ │臺中市南區五權│毒品愷他命2 公克與陳威閔之事│ │ │ │
│ │ │南一路52號之萊│宜後,即於左列時間抵達左列地│ │ │ │
│ │ │爾富便利超商外│點,以3600元為代價,販賣第三│ │ │ │
│ │ │ │級毒品愷他命1 包與陳威閔收受│ │ │ │
│ │ │ │,並當場收取3600元價金,而交│ │ │ │
│ │ │ │易完成。孫緯綸從中抽取報酬30│ │ │ │
│ │ │ │0 元,剩餘款項則繳回予張孟學│ │ │ │
│ │ │ │收受。 │ │ │ │
├─┼─┼───────┼──────────────┼───┼───┼──────┤
│7 │謝│109 年6 月10日│孫緯綸左列時間前某時許,以通│孫緯綸│3,000 │即起訴書犯罪│
│ │承│晚上9時25分許 │訊軟體微信暱稱「海底總動員」│張孟學│元 │事實欄㈥ │
│ │洧├───────┤,與謝承洧聯繫約定販賣含第三│ │ │※起訴書誤載│
│ │ │臺中市南區忠明│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 │ │為「加多寶」│
│ │ │南路797 號之屈│胺丁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之「│ │ │毒咖啡包,由│
│ │ │臣氏商店外 │AAPE」毒咖啡包5 包與謝承洧之│ │ │本院逕與更正│
│ │ │ │事宜後,即於左列時間抵達左列│ │ │為,「AAPE」│
│ │ │ │地點,以3000元為代價,販賣上│ │ │毒咖啡包。 │
│ │ │ │開毒咖啡包5 包與謝承洧收受,│ │ │ │
│ │ │ │並當場收取3000元價金,而交易│ │ │ │
│ │ │ │完成。孫緯綸從中抽取報酬150 │ │ │ │
│ │ │ │元,剩餘款項則繳回予張孟學收│ │ │ │
│ │ │ │受。 │ │ │ │
├─┼─┼───────┼──────────────┼───┼───┼──────┤
│8 │黃│109 年6 月24日│吳和諭左列時間前某時許,以通│吳和諭│7,500 │即起訴書犯罪│
│ │育│下午4時20分許 │訊軟體微信暱稱「海底總動員」│張孟學│元 │事實欄㈦ │
│ │振├───────┤,與黃育振聯繫約定販賣第三級│ │ │ │
│ │ │臺中市南區忠明│毒品愷他命4 公克與黃育振之事│ │ │ │
│ │ │南路760 號外 │宜後,即於左列時間抵達左列地│ │ │ │
│ │ │ │點,以7500元為代價,販賣第三│ │ │ │
│ │ │ │級毒品愷他命1 包與黃育振收受│ │ │ │
│ │ │ │,並當場收取7500元價金,而交│ │ │ │
│ │ │ │易完成。吳和諭從中抽取報酬30│ │ │ │
│ │ │ │0 元,剩餘款項則繳回予張孟學│ │ │ │
│ │ │ │收受。 │ │ │ │




├─┼─┼───────┼──────────────┼───┼───┼──────┤
│9 │王│109 年6 月24日│吳和諭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以│吳和諭│1,800 │即起訴書犯罪│
│ │宥│下午4 時43分許│通訊軟體微信暱稱「海底總動員│張孟學│元 │事實欄㈧ │
│ │悰├───────┤」,與王宥悰聯繫約定販賣第三│ │ │ │
│ │ │臺中市南屯區河│級毒品愷他命1 公克與王宥悰之│ │ │ │
│ │ │南路4 段690 巷│事宜後,即於左列時間抵達左列│ │ │ │
│ │ │5 號前 │地點,以1800元為代價,販賣第│ │ │ │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與王宥悰收│ │ │ │
│ │ │ │受,並當場向王宥悰收取1800元│ │ │ │
│ │ │ │價金,而交易完成。吳和諭從中│ │ │ │
│ │ │ │抽取報酬300 元,剩餘款項則繳│ │ │ │
│ │ │ │回予張孟學收受。 │ │ │ │
├─┼─┼───────┼──────────────┼───┼───┼──────┤
│10│黃│109 年6 月29日│吳和諭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以│吳和諭│7,500 │即起訴書犯罪│
│ │育│凌晨1 時51分許│通訊軟體微信暱稱「海底總動員│張孟學│元 │事實欄㈨ │
│ │振├───────┤」,與黃育振聯繫約定販賣第三│ │ │ │
│ │ │臺中市大里區甲│級毒品愷他命4 公克與黃育振之│ │ │ │
│ │ │堤南路71號之統│事宜後,即於左列時間抵達左列│ │ │ │
│ │ │一超商外 │地點,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 │ │ │
│ │ │ │包與黃育振收受,並當場收取75│ │ │ │
│ │ │ │00元價金,而交易完成。吳和諭│ │ │ │
│ │ │ │從中抽取報酬300 元,剩餘款項│ │ │ │
│ │ │ │則繳回予張孟學收受。 │ │ │ │
└─┴─┴───────┴──────────────┴───┴───┴──────┘
 
 
 
 
 
 
附表二:
┌─┬─────────┬─────────────────┬─────┐
│編│ 扣案物名稱 │ 備註 │卷頁出處 │
│號│ │ │ │
├─┼─────────┼─────────────────┼─────┤
│1 │透明塑膠瓶罐(內含│1.驗前淨重1.0666公克,驗餘淨重 │偵卷一第91│
│ │白色結晶)1 罐 │ 1.0511公克。驗得含第三級毒品愷他│至94頁 │
│ │ │ 命成分(本院卷一第189頁)。 │ │
│ │ │2.為被告張孟學所有,與本案無關聯。│ │
├─┼─────────┼─────────────────┤ │




│2 │白色結晶1包 │1.驗前淨重0.5536公克,驗餘淨重 │ │
│ │ │ 0.5319公克。驗得含第三級毒品愷他│ │
│ │ │ 命成分(本院卷一第189頁)。 │ │
│ │ │2.為被告張孟學所有,與本案無關聯。│ │
├─┼─────────┼─────────────────┤ │
│3 │K 盤1 個 │1.為被告張孟學所有,驗得含第三級毒│ │
│ │ │ 品愷他命成分(本院卷一第191 頁)│ │
│ │ │ 。 │ │
│ │ │2.與本案無關聯。 │ │
├─┼─────────┼─────────────────┤ │
│4 │現金新臺幣10萬元 │為被告張孟學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犯行│ │
│ │ │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 │ │
├─┼─────────┼─────────────────┤ │
│5 │現金新臺幣10萬元 │為被告張孟學於附表一編號2 所示犯行│ │
│ │ │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 │ │
├─┼─────────┼─────────────────┤ │
│6 │現金新臺幣1 萬2500│為被告張孟學於附表一編號3 所示犯行│ │
│ │元 │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 │ │
├─┼─────────┼─────────────────┤ │
│7 │現金新臺幣1 萬2500│為被告張孟學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犯行│ │
│ │元 │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 │ │
├─┼─────────┼─────────────────┼─────┤
│8 │現金新臺幣1 萬2500│為被告張孟學於附表一編號5 所示犯行│偵卷一第91│
│ │元 │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 │至94、254 │
│ │ │ │至275 頁 │
│ │ │ │ │
├─┼─────────┼─────────────────┼─────┤
│9 │現金新臺幣1 萬2500│為被告張孟學於附表一編號6 所示犯行│偵卷一第25│
│ │元 │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 │4 至275 頁│
├─┼─────────┼─────────────────┤ │
│10│現金新臺幣1 萬2500│為被告張孟學於附表一編號7 所示犯行│ │
│ │元 │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 │ │
├─┼─────────┼─────────────────┤ │
│11│現金新臺幣1 萬2500│為被告張孟學於附表一編號8 所示犯行│ │
│ │元 │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 │ │
├─┼─────────┼─────────────────┤ │
│12│現金新臺幣3500元 │為被告張孟學於附表一編號9 所示犯行│ │
│ │ │部分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 │ │
├─┼─────────┼─────────────────┼─────┤
│13│銀色IPhone手機1 支│為被告張孟學所有,與本案無關,爰不│偵卷一第91│




│ │(含門號0000000000│予宣告沒收。 │至94頁 │
│ │號晶片卡1 張) │ │ │
├─┼─────────┼─────────────────┼─────┤
│14│IPhone 6 Plus 手機│為被告陳勝全所有,係供被告陳勝全為│偵卷一第16│
│ │1 支(含門號晶片卡│本案犯行時聯繫被告張孟學所用之物,│2 至165 頁│
│ │1張 )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於被告張孟│ │
│ │ │學、陳勝全所為附表一編號1 至5 犯行│ │
│ │ │項下宣告沒收。 │ │
├─┼─────────┼─────────────────┤ │
│15│黑色Redmi Note8 │為被告陳勝全所有,與本案無關,不予│ │
│ │Pro 手機1 支(含門│宣告沒收。 │ │
│ │號0000000000號晶片│ │ │
│ │卡1張 │ │ │
├─┼─────────┼─────────────────┼─────┤
│16│「AAPE」毒品咖啡包│1.驗前總淨重137 公克。送驗抽檢後,│偵卷一第25│
│ │28包(含包裝袋28只│ 驗得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4 至275 頁│
│ │) │ 基乙基胺丁酮(純度1%)、第四級毒│ │
│ │ │ 品硝西泮(純度< 1%)。 │ │
│ │ │2.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 │
│ │ │ 胺丁酮之純質淨重1.37公克。 │ │
│ │ │3.於被告孫緯綸張孟學如附表一編號│ │
│ │ │ 7所示販賣第三、四級毒品項下宣告 │ │
│ │ │ 沒收。 │ │
├─┼─────────┼─────────────────┤ │
│17│加多寶毒品咖啡包8 │1.驗前淨重41.9303 公克,送驗抽檢後│ │
│ │包(含包裝袋8只) │ ,驗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
│ │ │ 酮(純度2.5%)、甲基-N ,N - 二甲│ │
│ │ │ 基卡西酮(純度< 1%)、第四級毒品│ │
│ │ │ 硝西泮(純度< 1%)。 │ │
│ │ │2.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2.│ │
│ │ │ 5%,純質淨重1.0483公克。 │ │
│ │ │3.於被告孫緯綸張孟學如附表一編號│ │
│ │ │ 7所示販賣第三、四級毒品犯行項下 │ │
│ │ │ 宣告沒收。 │ │
├─┼─────────┼─────────────────┤ │
│18│愷他命14包(含包裝│1.驗前淨重11.3926 公克,驗餘淨重9.│ │
│ │袋14只) │ 8943公克。驗得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成分,純度99% ,純質淨重11.2787 │ │
│ │ │ 公克。 │ │
│ │ │2.於被告孫緯綸張孟學附表一編號6 │ │




│ │ │ 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項下│ │
│ │ │ 宣告應予宣告沒收。 │ │
├─┼─────────┼─────────────────┤ │
│19│IPhone 6手機1支 │為「海底總動員」販毒犯罪組織之工作│ │
│ │ │手機,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於│ │
│ │ │被告4 人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 │
├─┼─────────┼─────────────────┤ │
│20│IPhone XR 手機1支 │為被告孫緯綸所有,與本案無關聯。 │ │
│ │(含門號0000000000│ │ │
│ │號晶片卡1張) │ │ │
├─┼─────────┼─────────────────┼─────┤
│21│IPhone 7 Plus 手機│為被告吳和諭所有,與本案無關聯,爰│偵卷一第39│
│ │1 支 │不予宣告沒收。 │1 至396 頁│
├─┼─────────┼─────────────────┤ │
│22│IPhone X手機1 支(│為被告吳和諭所有,供被告吳和諭為本│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案犯行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
│ │晶片卡1張) │與否,應於被告吳和諭張孟學所為附│ │
│ │ │表一編號8 至10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 │
├─┼─────────┼─────────────────┤ │
│23│電子磅秤1個 │為被告吳和諭所有,與本案無關聯,不│ │
├─┼─────────┤予宣告沒收。 │ │
│24│K盤1個 │ │ │
├─┼─────────┼─────────────────┼─────┤
│25│IPhone 6手機1支 │無法確認是否為本案購毒者用於清償毒│偵卷一第40│
│ │ │品價金之物,尚難認與本案有關,爰不│5 至409 頁│
│ │ │予宣告沒收。 │ │
└─┴─────────┴─────────────────┴─────┘
 
 
 
 
 
 
 
 
 
 
 
 
 




 
 
 
 
 
 
 
 
 
 
 
 
附表三:
┌──┬────┬───────────────────────────┐
│編號│犯罪事實│ 證 據 清 單 │
├──┼────┼───────────────────────────┤
│ 1 │附表一編│1.江翊勵於警詢陳述及偵訊具結證述(見偵卷二第257 -262、│
│ │號1 │ 277-278 頁) │
│ │ │2.員警109 年3 月25日、同年7 月1 日就陳勝全之蒐證照片15│
│ │ │ 張(見偵卷一第176-184 頁) │
│ │ │3.扣案陳勝全手機FACETIME聯絡人翻拍照片(見偵卷一第185 │
│ │ │ -186頁) │
│ │ │4.扣案孫緯綸手機內微信暱稱「海底總動員」販售毒品廣告翻│
│ │ │ 拍照片(見偵卷一第301 頁) │
│ │ │5.陳勝全咖啡包上手「小文」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偵卷二│
│ │ │ 第337 頁) │
├──┼────┼───────────────────────────┤
│ 2 │附表一編│1.詹智宇於警詢陳述及偵訊具結證述(見他卷第23-31 、89 │
│ │號2 │ -91 頁、第27822 號偵卷第17-18 頁) │
│ │ │2.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採證照片(見他卷第5-9 頁) │
│ │ │3.路口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5 張(見他卷第9-15頁) │
│ │ │4.查獲現場地圖(見他卷第11頁) │
│ │ │5.詹智宇手機微信帳號「edm8988 」內與微信帳號「Compassi│
│ │ │ on9453」、暱稱「海底總動員」內容及對話信息翻拍照片(│
│ │ │ 見他卷第15-21 頁) │
│ │ │6.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他卷│
│ │ │ 第53頁) │
│ │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9 年8 月27日偵查報告並│
│ │ │ 檢附販毒上手使用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後續監視│
│ │ │ 器錄影翻拍照片、車行紀錄匯出文字資料、員警蒐證、陳勝│




│ │ │ 全口卡等照片(見他卷第57-81 頁) │
│ │ │8.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600022號鑑驗書- 詹│
│ │ │ 智宇扣案愷他命1 包(見他卷第139 頁) │
├──┼────┼───────────────────────────┤
│ 3 │附表一編│1.黃育振於警詢陳述及偵訊具結證述(見偵卷二第113 -119、│
│ │號3 │ 187-189 頁) │
├──┼────┤2.黃育振與暱稱「海底總動員」間微信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見│
│ 4 │附表一編│ 偵卷二第141-161 頁) │
│ │號4 │3.黃育振與暱稱「海底總動員」間微信對話內容翻拍照片-109│
├──┼────┤ 年6 月5 日、109 年6 月6 日、109 年6 月16日(見偵卷二│
│ 5 │附表一編│ 第319-325 頁) │
│ │號5 │4.扣案孫緯綸手機內微信暱稱「海底總動員」販售毒品廣告翻│
│ │ │ 拍照片(見偵卷一第301 頁) │
├──┼────┼───────────────────────────┤
│ 6 │附表一編│1.陳威閔於警詢陳述及偵訊具結證述(見偵卷二第53 -56、 │
│ │號6 │ 105-106 頁) │
│ │ │2.查獲孫緯綸現場採證照片(見偵卷一第285 -299頁) │
│ │ │3.扣案孫緯綸手機內微信暱稱「海底總動員」販售毒品廣告翻│
│ │ │ 拍照片(見偵卷一第301 頁) │
│ │ │4.員警就孫緯綸於109 年6 月10日蒐證照片及相關車輛車輛詳│
│ │ │ 細資料、住處資料(見偵卷一第303- 313頁) │
│ │ │5.109 年6 月10日員警蒐證照片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
│ │ │ 二第75-76 頁) │
│ │ │6.扣案孫緯綸手機FACETIME聯絡人信息(見偵卷二第373 頁)│
│ │ │7.孫緯綸相關監視器錄影、簽名簿翻拍照片(見偵卷二第375-│
│ │ │ 417 、419 、427-429 頁) │
│ │ │8.扣案孫緯綸手機FACETIME與暱稱BOSS對話翻拍照片(見偵卷│
│ │ │ 二第421-425 頁) │
│ │ │9.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700328號、第109070│
│ │ │ 0327號鑑驗書- 扣案孫緯綸愷他命部分(見偵卷二第561-56│
│ │ │ 3 、565-571 頁) │
├──┼────┼───────────────────────────┤
│ 7 │附表一編│1.謝承洧於警詢陳述及偵訊具結證述(見偵卷二第195 -198、│
│ │號7 │ 227-228 頁) │
│ │ │2.查獲孫緯綸現場採證照片(見偵卷一第285 -299頁) │
│ │ │3.扣案孫緯綸手機內微信暱稱「海底總動員」販售毒品廣告翻│
│ │ │ 拍照片(見偵卷一第301 頁) │
│ │ │4.員警就孫緯綸於109 年6 月10日蒐證照片及相關車輛車輛詳│
│ │ │ 細資料、住處資料(見偵卷一第303- 313頁) │
│ │ │5.109 年6 月10日員警蒐證照片- 謝承洧(見偵卷二第199 │




│ │ │ -200頁) │
│ │ │6.謝承洧手機通聯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卷二第216-220 頁) │
│ │ │8.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700328號、第109070│
│ │ │ 0327號鑑驗書- 扣案孫緯綸「加多寶」毒品咖啡包部分(見│
│ │ │ 偵卷二第561-563 、565-571 頁) │
│ │ │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8 月25日刑鑑字第00000000│
│ │ │ 55號鑑定書- 孫緯綸AAPE毒咖啡包(見偵卷二第627頁) │
├──┼────┼───────────────────────────┤
│ 8 │附表一編│1.黃育振於警詢陳述及偵訊具結證述(見偵卷二第113 -119、│
│ │號8 │ 187-189 頁) │
│ │ │2.員警就吳和諭之蒐證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偵卷一│
│ │ │ 第411-427 頁) │
│ │ │3.黃育振與暱稱「海底總動員」間微信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見│
│ │ │ 偵卷二第141-161 頁) │
│ │ │4.吳和諭使用暱稱「海底總動員」微信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見│
│ │ │ 偵卷二第465-467 頁) │
├──┼────┼───────────────────────────┤
│ 9 │附表一編│1.王宥悰於警詢陳述及偵訊具結證述(見偵卷二第7-13、15 │
│ │號9 │ -19 、47-48 頁) │
│ │ │2.員警就吳和諭之蒐證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偵卷一│
│ │ │ 第411-427 頁) │
│ │ │3.109 年6 月24日員警蒐證照片(見偵卷二第29-31 頁) │
│ │ │4.吳和諭使用暱稱「海底總動員」微信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見│
│ │ │ 偵卷二第465-467 頁) │
├──┼────┼───────────────────────────┤
│ 10 │附表一編│1.黃育振於警詢陳述及偵訊具結證述(見偵卷二第113 -119、│
│ │號10 │ 187-189 頁) │
│ │ │2.員警就吳和諭之蒐證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偵卷一│
│ │ │ 第411-427 頁) │
│ │ │3.黃育振與暱稱「海底總動員」間微信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見│
│ │ │ 偵卷二第141-161 頁) │
│ │ │4.吳和諭使用暱稱「海底總動員」微信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見│
│ │ │ 偵卷二第465-46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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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
│編│ 犯罪事實 │ 主 文 │
│號│ │ │
├─┼─┬──────┼───────────────────────┤
│1 │犯│附表一編號1 │張孟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並應│
│ │罪│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如│
│ │事│ │附表二編號4 、14、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實│ │陳勝全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 │欄│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1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
│ ││ │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㈠│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 │附表一編號2 │張孟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14、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陳勝全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1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 │附表一編號3 │張孟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14、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陳勝全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1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 │附表一編號4 │張孟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14、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陳勝全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1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 │ │附表一編號5 │張孟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14、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陳勝全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1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 │犯│附表一編號6 │張孟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 │罪│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18、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事│ │孫緯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 │實│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
│ │欄│ │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㈡├──────┼───────────────────────┤
│7 │ │附表一編號7 │張孟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16、17、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孫緯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17、1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8 │犯│附表一編號8 │張孟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
│ │罪│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19、22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事│ │吳和諭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 │實│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9、2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
│ │欄│ │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㈢├──────┼───────────────────────┤
│9 │ │附表一編號9 │張孟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19、2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吳和諭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9、2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0│ │附表一編號10│張孟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9、2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吳和諭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9、2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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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