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301號
TCDM,99,訴,301,201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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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犯罪之可能,對社會所生危害程度非輕,兼衡酌被告犯罪 之目的、動機、品行、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罪後猶飾詞 狡賴犯行,毫無悔意,犯後態度極為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依其犯罪 性質認有褫奪公權之必要,予以宣告褫奪公權3年,又查被 告為加拿大國之人,其在吾國竟內意圖製造毒品之用,而栽 種大麻,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應併依刑法第95 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以資懲儆 。扣案之大麻植株柒株、大麻樹枝1包(毛重7.00公克)、 乾燥大麻葉6包(毛重各為7.02公克、5.72公克、8.50公克 、33.52公克、2.10公克、0.96公克)、大麻種子3包(數量 及重量分別為2567顆、毛重53.28公克,926顆、毛重16.60 公克,16顆、毛重1.62公克)(經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 果,(1)大麻植株柒株確含第2級毒品大麻成份,(2)煙 草檢品5包均含第2級毒品大麻成份,合計淨重6.22公克(驗 餘淨重6.13公克、空包裝總重25.46公克),(3)煙草及莖 混合檢品1包,煙草部分含第2級毒品大麻成份,煙草部分淨 重12.75公克,莖部分淨重13.92公克(煙草部分驗餘淨重12 .69公克,莖部分未採樣,空包裝重7.82公克),(4)植物 莖1包(淨重1.28公克,空包裝重8.12公克),(5)種子16 包隨機抽樣30顆進行發芽試驗,發現1顆具有發芽能力且含 第2級毒品大麻成份,種子合計淨重51.68公克,空包裝總重 26.37公克(驗餘淨重51.17公克、空包裝總重26.37公克) ,備考:本案獲案毒品表登載毛重217.39公克,拆封後稱得 毛重248.52公克(包括7株植株毛重94.90公克,植株4.42公 克,包裝重90.48公克,其餘檢品毛重153.62公克,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附表2第24項規定,大麻成熟莖不屬法定毒品 。),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培養土1箱、含土大麻盆栽 12 盒、培養空盒13個、培養器具7支、水盤7個、大麻盒1個 、燈具3組、抽風管1組、燈具燈管5支、培養日照箱1組、變 壓器1個、大麻培養藥劑6瓶、電子式數位定時器1個、噴霧 器1支、圓形過濾網1個、大麻種子塑膠盒2個,均係被告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之罪,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至 於另扣案之電子磅秤1臺、大麻吸食器1支等物,並無證據證 明均係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之罪,供其犯罪所用 之物,且核亦非屬違禁物,自均不得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許金樹
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並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及檢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前項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或器具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為保全前項價額之追徵或以財產抵償,得於必要範圍內扣押其財產。犯第四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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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