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040號
TCDM,112,訴,2040,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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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一 犯罪事實一㈠ 李信賢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9、10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 犯罪事實一㈡ 李信賢犯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三 犯罪事實二 李信賢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四 犯罪事實三㈠ 李信賢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1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 犯罪事實三㈡ 李信賢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1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 犯罪事實三㈢ 李信賢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1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 犯罪事實三㈣ 李信賢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1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 犯罪事實三㈤ 李信賢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1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九 犯罪事實三㈥ 李信賢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1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品項與數量 備註 1 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1個) 均屬違禁物,且為被告犯罪事實一㈠之物,應於其犯罪事實一㈠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1月10日刑鑑字第1118005101號鑑定書(見偵36441號卷第181頁至第183頁) 2 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15顆(其中5顆業經試射,非屬違禁物,不予宣告沒收)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1月10日刑鑑字第1118005101號鑑定書(見偵36441號卷第181頁至第183頁) 3 具殺傷力之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均屬違禁物,且為被告犯罪事實一㈡之物,應於其附表一編號2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15日刑鑑字第1120063779號鑑定書(見偵23808號卷第125頁至第132頁) 4 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2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15日刑鑑字第1120063779號鑑定書(見偵23808號卷第125頁至第132頁) 5 具殺傷力之制式子彈12顆(其中5顆業經試射,非屬違禁物,不予宣告沒收)、非制式子彈11顆(其中4顆業經試射,非屬違禁物,不予宣告沒收)、制式空包彈2顆(其中1顆業經試射,非屬違禁物,不予宣告沒收)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15日刑鑑字第1120063779號鑑定書(見偵23808號卷第125頁至第132頁) 6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總毛重3.29公克、總純質淨重0.62公克) 雖為違禁物,然與被告本案犯行無涉,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銷燬。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0910號鑑定書(見偵36450號卷第189頁)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3包(總純質淨重101.04公克) 為違禁物,且為被告犯罪事實二犯罪持有之物,於被告此部分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1月7日刑鑑字第1117027899號鑑定書(見偵36450號卷第193頁至195頁) 8 電子磅秤2台 為被告所有,且為其犯罪事實二所用之物,於被告此部分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9 門號0000000000號REALME手機1支 為被告所有,且為其犯罪事實一㈠所用之物,於被告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10 REALME手機1支 1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3包(總毛重44.7公克、總純質淨重22.92公克) 為違禁物,且為被告犯罪事實三犯罪所用之物,於被告末次犯行即附表二編號八所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7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5290號鑑定書(見偵25677號卷第157頁至第158頁) 1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淨重4.8266公克) 為違禁物,且為被告犯罪事實三犯罪所用之物,於被告末次犯行即附表二編號九所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590號鑑驗書(見偵25677號卷第159頁) 13 分裝夾鍊袋1包 為被告所有,且為其犯罪事實三犯罪所用之物,於被告此部分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14 電子磅秤1台 15 REDMI10C手機1支 16 現金新臺幣107萬8700元 雖為被告所有,然非違禁物,且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於被告本案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17 IPHONEXR手機1支 18 注射針筒9支 19 不具殺傷力之制式空包彈2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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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