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之規定下,自應優先適 用,其餘違禁物或與該犯罪相關物品之沒收,則依刑法沒收 之規定為之。經查:
1.扣案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愷他命、毒咖啡包、毒咖啡包殘 渣袋、K盤等物(偵45133卷1第787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及 扣案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愷他命、愷他命香菸、毒咖啡包 、毒咖啡包殘渣袋、K盤等物(參見偵45133卷1第679頁之扣 押物品目錄表),分別係被告阮文山就犯罪事實一㈠犯行販賣 予證人鄧文青等人及就犯罪事實一㈡犯行販賣予證人梁文康 等人之毒品、施用後殘渣袋或供當場施用之器具乙情,為被 告阮文山所供認(見本院卷1第264頁),而該等愷他命、愷他 命香菸、毒咖啡包經送鑑驗,確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或第 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 分乙節,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26日草療鑑字 第0000000014號、112年10月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15號及 112年11月2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392號鑑驗書在卷可佐(見 偵45133卷2第461至463頁、第465至467頁、本院卷1第437頁 );又該等毒品之包裝袋、施用載體(即香菸)及上開施用後殘 渣袋、施用器具K盤等物與其上殘留之微量毒品,則難以完 全析離,應視同毒品;是依上開說明,扣案附表一編號1、2 及編號3、4所示上開物品(含包裝袋),均依應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規定,於被告阮文山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2.扣案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毒咖啡包,及扣案附表一編號2、4 所示之愷他命、毒咖啡包等物(參見偵46845卷1第211頁之扣 押物品目錄表),分別係被告周庭勇就犯罪事實二㈡、㈢犯行 之販賣標的乙節,為被告周庭勇所供認(見本院卷1第344至3 45頁),並有證人己○○於警詢時之供證可按(見他卷第9至13 頁、偵46854卷1第201至205頁),而該等愷他命、毒咖啡包 經送鑑驗,確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或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 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乙節,亦有 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2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 68號、112年9月2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64號、112年10月 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65號鑑驗書在卷為憑(見偵45133卷2 第433頁、第457頁、第459頁);又該等毒品之包裝袋與其上 殘留之微量毒品,則難以完全析離,應視同毒品;是依上開 說明,扣案附表二編號1及編號2、4所示上開毒品(含包裝袋 ),均依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周庭勇各該犯行 項下宣告沒收。至自被告周庭勇扣案之附表二編號3、8、9 所示愷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被告周庭勇則供稱該等 毒品係供自己所施用(見本院卷1第344至345頁),本案亦無
其他事證足資證明該等毒品與其本案犯行有關,自不得於本 判決將該等毒品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3.扣案附表一編號5、7、9所示之手機各1支(參見偵45133卷1 第195頁、第281頁、第91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分別係被 告阮文山、阮文黃、己○○所有,並分別係供其為犯事實一㈠ 及㈡犯行、犯罪事實一㈠犯行、犯罪事實㈡犯行之連絡工具乙 節,為渠3人所供認(見本院卷1第50頁、第60頁、第344頁) ,是該等手機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 別於渠3人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至自被告阮文山扣案之 附表一編號6所示現金及自被告己○○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0所 示現金、手機等物,被告阮文山、己○○均否認與其本案各該 犯行有關,而自「篁爵KTV」櫃台處扣得之附表一編號8所示 現金等物,在場證人即上開KTV員工張裕志、吳柄騰、吳嘉 祐則均證稱並非被告阮文山等人所有之物(見偵45133卷1第3 23至339頁、第323至339頁、第377至393頁),復無事證足資 證明上開附表一編號6、8、10所示物品與被告阮文山等人本 案犯行有關,自不得於本判決將該等物品宣告沒收,亦附此 敘明。
4.扣案附表二編號5、6所示手機各1支(參見偵46845卷1第211 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分別係被告周庭勇、阮文戰所有, 並分別係供其為犯罪事實二㈠至㈢犯行、犯罪事實二㈠及㈢犯行 之連絡工具乙節,為渠2人所供認(見本院卷1第344至345頁) ,是該等手機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 別於渠2人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周庭勇因犯罪事實二㈡犯行 而獲取價金3,400元乙節,已如前述,是該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應依上開規定於被告周庭勇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扣案 附表二編號7所示現金,則係被告己○○配合警方追查被告周 庭勇等人犯罪事實二㈢犯行所提出之款項,並非被告周庭勇 等人可為實際支配之犯罪所得,自不得宣告沒收,現並已發 還所有人即被告己○○(參見偵46854卷1第233頁之贓物認領保 管單),附此敘明。
㈢上開沒收宣告,併執行之。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及移送併辦意旨雖另以被告阮文山於警詢時供證:被告 周庭勇、阮文戰於犯罪事實二㈠時、地,除毒咖啡包15包外 ,尚有販賣愷他命2包等情為據,認被告周庭勇、阮文戰於
犯罪事實二㈠時、地另有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至少2包之行 為,渠2人就犯罪事實二㈠部分並應另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名。惟被告阮文山於本院審理 時則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於112年9月15日(即犯罪事實二㈠ 之犯行時間)不確定有無購買愷他命,且於112年9月17日扣 案之愷他命,係112年9月15日前所買的,不是112年9月15日 這次交易所購得等情(見本院卷2第103至104頁),是被告阮 文山就於犯罪事實二㈠時間有無向被告周庭勇等人購買愷他 命乙事之證述,有先後不一情形,可信性已有疑問,而被告 周庭勇、阮文戰則均否認於犯罪事實二㈠時、地,有另為販 賣愷他命之行為,且本案亦無確切事證足資佐證被告周庭勇 、阮文山有此另為販賣愷他命之行為,是依本案事證情形, 應認被告周庭勇、阮文戰於犯罪事實二㈠時、地另為販賣愷 他命之罪嫌,尚有不足,難認另為成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名 ,惟渠2人此部分罪名如仍成立,則與前開犯罪事實二㈠犯行 諭知有罪部分,為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第9條第3項、第17條1項、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95條、第38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志文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1 犯罪事實一㈠ 阮文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2所示物品(含包裝袋)及附表一編號5所示手機均沒收。 阮文黃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扣案之附表一編號7所示手機沒收。 2 犯罪事實一㈡ 阮文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扣案之附表一編號3、4所示物品(含包裝袋)及附表一編號5所示手機均沒收。 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附表一編號9所示手機沒收。 3 犯罪事實二㈠ 周庭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之附表二編號5所示手機沒收。 阮文戰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之附表二編號6所示手機沒收。 4 犯罪事實二㈡ 周庭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之附表二編號1所示物品(含包裝袋)及附表二編號5所示手機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犯罪事實二㈢ 周庭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附表二編號2、4所示物品(含包裝袋)及附表二編號5所示手機均沒收。 阮文戰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附表二編號6所示手機沒收。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 是否沒收 1 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0.3107公克)、標示「kaws」之毒咖啡包1包(驗餘淨重1.881公克) 是 2 毒咖啡包殘渣袋4包、K盤1個 是 3 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0.0409公克)、愷他命香菸4支、標示「IRONMAN」之毒咖啡包6包(推估驗前總淨重20.1558公克) 是 4 毒咖啡包殘渣袋4包、K盤1個 是 5 IPHONE12 PLUS手機1支 是 6 現金17,000元 否 7 IPHONE XS手機1支 是 8 現金17,190元、帳冊2本、監視器主機2台、結帳單20張、「阿亮」名片3盒、打火機1個 否 9 IPHONE14手機1支 是 10 現金46,000元及IPHONE6S、IPHONE12、IPHONE11手機各1支 否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是否沒收 1 毒咖啡包20包(驗前總淨重40.3346公克) 是 2 愷他命1包(送驗淨重10.1292公克) 是 3 愷他命1罐(毛重9.11公克) 否 4 毒咖啡包100包(毛重395公克) 是 5 VIVO牌手機1支 是 6 REDMI牌手機1支 是 7 現金32,000元 否 8 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各0.58公克、0.57公克、0.57公克) 否 9 愷他命2包(毛重各0.37公克、0.82公克) 否 附件一:
壹、供述證據
一. 證人
1.阮貴高
(1)112.09.18警詢筆錄-偵45133卷1P739-751 (2)112.09.18偵訊筆錄(具結)-偵45133卷2P127-12 9
2.鄧文青
(1)112.09.18警詢筆錄-偵45133卷1P697-709 (2)112.09.18偵訊筆錄(具結)-偵45133卷2P63-66 3.梁文康
(1)112.09.18警詢筆錄-偵45133卷1P517-526 (2)112.09.18偵訊筆錄(具結)-偵45133卷2P215-21 8
4.丁功東
(1)112.09.18警詢筆錄-偵45133卷1P551-569 (2)112.09.18偵訊筆錄(具結)-偵45133卷2P293-29 6
5.黃明孝
(1)112.09.18警詢筆錄-偵45133卷1P607-621 6.阮庭山
(1)112.09.18警詢筆錄-偵45133卷1P635-651 7.張裕志
(1)112.09.18警詢筆錄-偵45133卷1P323-339 8.吳柄騰
(1)112.09.18警詢筆錄-偵45133卷1P377-393 9.吳嘉祐
(1)112.09.18警詢筆錄-偵45133卷1P000-000○、書證或非供述證據
■112年度偵字第45133號(卷1)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2年9月18日;己○○指認)-P 71-77
2.本院112年聲搜字第2126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P7 9-81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12年9月18日 0時15分起;臺中市○區○○街000○0○0號;己○○)-P
83-89
扣押物品目錄表-P91
4.己○○採尿之相關資料
(1)自願受採尿同意書-P109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 實姓名對照表-P113
5.採證照片
(1)通話紀錄-P117-121
(2)己○○LINE名稱「luon mim cuoi」;臉書名稱「Th u Buong」-P121
(3)己○○與藥頭對話紀錄-P123-139 (4)己○○手機照片-P139-141
6.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112年9月17日23時49分起;臺中市○區○○路000 號8樓;阮文山)-P185-193
扣押物品目錄表-P195
7.阮文山採尿之相關資料
(1)自願受採尿同意書-P215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 實姓名對照表-P217
8.採證照片
(1)阮文山手機外觀與資訊-P221
(2)阮文山LINE個人檔案-P221
(3)手機通聯紀錄-P223
(4)手機Messenger APP通聯紀錄-P225 (5)阮文山Messenger個人檔案-P225 (6)LINE APP通聯紀錄-P227
(7)阮文山與藥頭之對話紀錄-P229-231 9.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查詢資料(阮文黃)-P241 1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阮文山指認)-P263-269 1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112年9月17日23時49分起;臺中市○區○○路 000號8樓;阮文黃)-P271-279
扣押物品目錄表-P281
12.阮文黃採尿之相關資料
(1)自願受採尿同意書-P299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 實姓名對照表-P301
13.採證照片
(1)阮文黃通話紀錄-P305-309
1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張裕志指認)-P341-363 1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吳柄騰指認)-P395-417 1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吳嘉祐指認阮文黃等)-P443 -467
1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12年9月17 日23時49分起;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櫃臺); 張裕志、吳柄騰、吳嘉祐)-P475-480 扣押物品目錄表-P481
18.現場搜索照片(112年9月17日;臺中市○區○○路000號 8樓)-P485-511
19.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料查詢(梁文康)-P513 2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梁文康指認)-P527-541 21.梁文康採尿之相關資料
(1)自願受採尿同意書-P543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 實姓名對照表-P545
22.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料查詢(丁功東)-P549 2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丁功東指認)-P571-585 24.丁功東採尿之相關資料
(1)自願受採尿同意書-P587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 實姓名對照表-P589
25.丁功東手機截圖-P597-603
26.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料查詢(黃明孝)-P605 27.黃明孝採尿之相關資料
(1)自願受採尿同意書-P625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 實姓名對照表-P627
28.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料查詢(阮庭山)-P633 2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阮庭山指認)-P653-659 30.阮庭山採尿之相關資料
(1)自願受採尿同意書-P661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 實姓名對照表-P663
31.阮庭山手機截圖-P669-671
3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12年9月17 日23時49分起;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員工休息 室);梁文康等)-P673-678
扣押物品目錄表-P679
33.現場搜索照片(112年9月17日;臺中市○區○○路000號
8樓)-P685
34.查扣之物品照片(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員工休息 室)-P687-693
35.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料查詢(鄧文青)-P695 3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鄧文青指認)-P711-725 37.鄧文青採尿之相關資料
(1)自願受採尿同意書-P729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 實姓名對照表-P727
38.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料查詢(阮貴高)-P737 3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阮貴高指認)-P753-767 40.阮貴高採尿之相關資料
(1)自願受採尿同意書-P771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 實姓名對照表-P769
4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12年9月17 日23時49分起;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5號包廂;阮 文黃、鄧文青、阮貴高)-P779-785
扣押物品目錄表-P787
■112年度偵字第45133號(卷2)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2保管4415 )-P383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阮文山指認阮文戰)-P397-400 3.手機翻拍照片(阮文山與阮文戰購買毒品對話紀錄)-P41 2-418
4.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2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 14號鑑驗書-P461-463
5.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 15號鑑驗書-P465-467
6.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1)阮庭山-P471
(2)丁功東-P473
(3)黃明孝-P475
(4)梁文康-P477
(5)阮貴高-P481
(6)鄧文青-P483
■112年度訴字第2097號(卷一)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10日刑紋字第0000000 966號鑑定書-P213-220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證物採驗報告(採證時間:11
2年9月18日;含照片)-P221-243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2保管566 9)-P383-384
照片-P393-417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2安保1512 )-P419
照片-P439-447
5.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2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 392號鑑驗書-P437
附件二:
壹、供述證據
1.丙○○ ○ ○○ (阮文山)(越南)
(1)112.09.18警詢2筆錄-偵45133卷1P165-183 (2)112.09.18偵訊筆錄(具結)-偵45133卷2P305-31 0
(3)112.09.28偵訊筆錄(具結)-偵46854卷1P435-44 0
(4)112.10.13警詢筆錄-偵45133卷2P393-396 (5)112.10.13偵訊筆錄(具結)-偵45133卷2P419-42 1
(6)113.1.10審理筆錄(具結)-本院卷2P89-103 2.己○○
(1)112.09.18警詢2筆錄-偵45133卷1P49-69 (2)112.09.18偵訊筆錄(具結)-偵45133卷2P317-32 0
(3)112.09.21警詢筆錄-他卷P9-13 (4)112.09.27警詢1筆錄-偵46854卷1P197-199 (5)112.09.27警詢2筆錄-偵46854卷1P000-000○、書證或非供述證據
■112年度偵字第45133號(卷1)
1.採證照片
(1)通話紀錄-P117-121
(2)己○○LINE名稱「luon mim cuoi」;臉書名稱「Th u Buong」-P121
(3)己○○與藥頭對話紀錄-P123-139 (4)己○○手機照片-P139-141
2.採證照片
(1)阮文山手機外觀與資訊-P221
(2)阮文山LINE個人檔案-P221
(3)手機通聯紀錄-P223
(4)手機Messenger APP通聯紀錄-P225 (5)阮文山Messenger個人檔案-P225 (6)LINE APP通聯紀錄-P227
(7)阮文山與藥頭之對話紀錄-P229-231 ■112年度偵字第45133號(卷2)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阮文山指認阮文戰)-P397-400 2.手機翻拍照片(阮文山與阮文戰購買毒品對話紀錄)-P41 2-418
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2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 68號鑑驗書-P433
4.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2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 64號鑑驗書-P457
5.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 65號鑑驗書-P459
■112年度偵字第46854號(卷1)
1.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12年9月27日;編號1至20)-P75 -113
2.周庭勇外送毒品前來之現場照片(112年9月19日)-P115 -127
3.周庭勇手機外觀、IMEI碼、通聯紀錄-P141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P147 (2)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P149 5.個別查詢及列印(阮文戰)-P155
6.阮文戰採尿之相關資料
(1)自願受採尿同意書-P183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 實姓名對照表-P185
7.阮文戰手機外觀、號碼、IMEI碼、通聯紀錄-P189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112年9 月27日20時58分起;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2樓;周 庭勇、阮文戰)-P207-210
扣押物品目錄表-P211
9.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 搜索扣押筆錄(112年9月27日21時13分起;臺中市○區 ○○路0段00號;周庭勇、阮文戰)-P215-219 扣押物品目錄表-P220
10.贓物認領保管單(己○○出具)-P223 11.現場蒐證照片(112年9月27日)-P225-241 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查獲涉案毒品案件初步檢驗
報告(勘驗時間:112年9月27日)-P243-257 13.翻拍己○○使用之手機與周庭勇、阮文戰之對話紀錄-P2 61-265
■112年度偵字第46854號(卷2)
1.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12年9月15日周庭勇、阮文戰前來 篁爵KTV)-P19-39
2.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阮文戰)-P75 3.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周庭勇)-P77 ■112年度他字第8263號
1.周庭勇販賣毒品偵查報告-P7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2年9月21日;己○○指認)-P 17-23
3.己○○與毒品上手周庭勇(暱稱Nan Tou)MESSENGER對話 內容-P69-85
■112年度訴字第2097號(卷二)
1.112 年度偵字第46854 號(卷二)41頁至53頁手機片拍照 片之越南文字內容及中文譯本-P9-35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3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3條之罪者,亦同。犯前5條之罪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