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226號
TCDM,112,訴,1226,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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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5所示之毒品咖啡包20包,經抽驗結果均含有第三級毒品4 -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芬納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 泮成分、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毒品咖啡包30包,經抽驗結果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附表二編號7所示 之毒品咖啡包17包,經抽驗結果亦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 基卡西酮成分等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3日 草療鑑字第1120300059號鑑驗書1份(見他1222卷㈠第229頁 至第230頁)存卷可參,均為供附表一編號2販賣所用或意圖 販賣而持有之毒品,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見本 院卷第118頁),依前揭說明,應認均係違禁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另直接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無論依何種方式,均有微 量毒品殘留而難以析離,故該等外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之 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 為沒收之諭知。  
 ㈢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 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又所謂「責任共同原則」,乃因行為人就共同犯行存有相 互利用及補充關係,且與行為結果具因果支配關連,必須同 負其責,而對行為人論處共同正犯之「罪責」而言。至於供 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犯罪工具沒收,因刑事沒收新制業將犯罪 工具之沒收,定性為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 並非從刑,是對於共同行為人沒收犯罪工具,並無責任共同 原則之適用。是共同犯罪行為人若同時起訴,只需分別對各 行為人宣告沒收、追徵其所有之犯罪工具,即足達預防、遏 止犯罪及禁止犯罪行為人財產權濫用之立法目的,無庸對同 案其他共同正犯併諭知沒收、追徵非其所有之犯罪工具(最 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73號刑事判決參照)。至該條雖 未併予規定應追徵價額,惟刑法第11條前段既明定本法總則 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及同法第38條第4項亦規定法院諭知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等語 ,故針對供販賣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仍應適用刑法第38條第4項併予諭知追 徵價額為當。
 ㈣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行動電話2支,均係本案 販毒集團提供被告聯繫所用,被告有事實上處分權,業據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18頁),均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㈤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且販賣毒品所 得之對價,不問其中何部分屬於成本,何部分屬於犯罪所得 之財物,應均予沒收(最高法院65年度第5次刑庭庭推總會 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在本案販毒集團中擔任小蜜蜂, 報酬是40,000元,我有將薪水先抽起來,扣案之現金5,000 元為112年2月8日販賣毒品所得,尚未回帳與本案販毒集團 等語(見本院卷第118頁),足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40,00 0元,雖未扣案,然既屬被告因犯罪所獲有取得之財物,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就附表二 編號8所示之現金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
 ㈥至於其餘扣案物(即附表二編號、、),依卷內證據均難 認與本案有何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第8條第1項後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第5條第2項、第3項、第11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3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3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之犯罪事實(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販賣對象 販賣時間 販賣地點 販賣方法、數量及所得財物 起訴書犯罪事實 1 莊宗憲 112年2月8日晚間10時45分許 臺中市中區中華路1段182巷與興民街之交岔路口附近 莊宗憲有意購買毒品,與販毒集團內控機人員利用通訊軟體微信暱稱「麻吉茶坊」聯繫買賣交易毒品事宜後,控機人員指示丙○○於左列時間,駕駛A車至左列地點,以1,800元之價格,販賣毒品咖啡包3包予莊宗憲,並收取價金。 112年度偵字第7309號、第24193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2 吳仁傑 112年2月8日晚間11時1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旁 吳仁傑有意購買毒品,與販毒集團內控機人員利用通訊軟體微信暱稱「麻吉茶坊」聯繫買賣交易毒品事宜後,控機人員指示丙○○於左列時間,駕駛A車至左列地點,以5,000元之價格,販賣毒品咖啡包10包予莊宗憲,並收取價金。 112年度偵字第7309號、第24193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附表二: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大麻(含包裝袋1只) 1包 丙○○ ⒈檢品編號B0000000號,送驗淨重3.7180公克,驗餘淨重3.6667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成分(見他1222卷㈠第230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059號鑑驗書)。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7309卷第233頁)。 2 愷他命(含包裝袋25只) 25包 丙○○ ⒈送驗晶體25包,總毛重65.66公克,指定鑑驗1包(檢品編號B0000000號,送驗淨重3.6556公克、驗餘淨重3.615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見他1222卷㈠第22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059號鑑驗書)。 ⒉檢品編號B0000000號(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3.6556公克,驗餘淨重3.1524公克,純度80.4%,純質淨重2.9391公克;推估檢品25包檢驗前淨重59.5334公克,愷他命純質淨重47.8649公克(見他1222卷㈠第231頁至第23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060號鑑驗書)。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7309卷第211頁)。 3 梅錠(含包裝袋20只) 20錠 丙○○ ⒈送驗橙色錠劑20包,總毛重24.39公克,指定鑑驗1包(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1.0177公克、驗餘淨重0.290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愷他命(Ketamine)、硝甲西泮(Nimetazepam)、第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成分(見他1222卷㈠第229頁之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059號鑑驗書)。 ⒉檢品編號B0000000號(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1.0177公克,驗餘淨重0.290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小於1%;推估檢品20錠檢驗前淨重20.0045公克,檢驗後淨重19.2775公克(見他1222卷㈠第231頁至第23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060號鑑驗書)。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7309卷第211頁)。 4 毒品咖啡包(含老佛爺包裝袋59只) 59包 丙○○ ⒈送驗編號1至59之老佛爺圖樣白色咖啡包59包,送驗總淨重229.02公克: ⑴隨機抽驗編號28(送驗淨重3.93公克,驗餘淨重2.7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及去氧-N-乙基愷他命(Deschloro-N-ethyl-Ketamine)等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 ⑵依據抽測純質度,推估編號1至59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6.03公克(見他1222卷㈠第227頁至第228頁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4日刑鑑字第1120058507號鑑定書)。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7309卷第211頁)。 5 毒品咖啡包(含哈密瓜包裝袋20只) 20包 丙○○ ⒈送驗哈密瓜圖示白色包裝20包,總毛重83.90公克,指定鑑驗1包(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3.5560公克、驗餘淨重1.570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硝甲西泮(Nimetazepam)、芬納西泮(Phenazepam)、第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成分(見他1222卷㈠第230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059號鑑驗書)。 ⒉檢品編號B0000000號(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3.5560公克,驗餘淨重1.5706公克,硝甲西泮純度小於1%;推估檢品20包檢驗前淨重68.2989公克,檢驗後淨重66.3135公克(見他1222卷㈠第231頁至第23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060號鑑驗書)。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7309卷第211頁)。 6 毒品咖啡包(含HI PANDA包裝袋30只) 30包 丙○○ ⒈送驗HI PANDA黑色包裝30包,總毛重89.07公克,指定鑑驗1包(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2.2895公克、驗餘淨重1.198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見他1222卷㈠第230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059號鑑驗書)。 ⒉檢品編號B0000000號(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2.2895公克,驗餘淨重1.1984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0.3%,純質淨重0.2358公克;推估檢品30包檢驗前淨重66.7159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6.8717公克(見他1222卷㈠第231頁至第23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060號鑑驗書)。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7309卷第211頁)。 7 毒品咖啡包(含QOO包裝袋17只) 17包 丙○○ ⒈送驗QOO紅色包裝17包,總毛重57.82公克,指定鑑驗1包(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2.2639公克、驗餘淨重1.105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見他1222卷㈠第230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059號鑑驗書)。 ⒉檢品編號B0000000號(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2.2639公克,驗餘淨重1.1054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9.9%,純質淨重0.2241公克;推估檢品17包檢驗前淨重38.2059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3.7824公克(見他1222卷㈠第231頁至第23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060號鑑驗書)。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7309卷第211頁)。 8 現金 5,000元 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7309卷第211頁) 9 APPLE廠牌行動電話(型號:IPHONE 8 PLUS) 1支 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7309卷第211頁)  APPLE廠牌行動電話(型號:IPHONE 13 PRO) 1支 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7309卷第211頁)  APPLE廠牌行動電話(型號:IPHONE SE) 1支 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7309卷第211頁)  毒品咖啡包(含QOO包裝袋3只) 3包 莊宗憲 ⒈送驗QOO紅色包裝3包,總毛重9.85公克,指定鑑驗1包(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2.0364公克、驗餘淨重0.822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見他1222卷㈠第235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055號鑑驗書)。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7309卷第71頁)。  毒品咖啡包(含QOO包裝袋10只) 10包 吳仁傑 ⒈送驗QOO紅色包裝10包,總毛重35.43公克,指定鑑驗1包(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2.4214公克、驗餘淨重1.149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見他1222卷㈠第237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號鑑驗書)。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7309卷第115頁)。  K盤 2個 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7309卷第223頁)  夾鏈袋 1包 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7309卷第223頁)  APPLE廠牌行動電話(型號:IPHONE 13) 1支 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7309卷第223頁)  APPLE廠牌行動電話(型號:IPHONE 12 PRO MAX) 1支 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7309卷第223頁)  APPLE廠牌行動電話(型號:IPHONE 7) 1支 陳立倫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7309卷第223頁)  APPLE廠牌行動電話(型號:IPHONE X) 1支 陳立倫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7309卷第223頁)
附表三:被告之罪刑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 1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 丙○○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2年度偵字第7309號、第24193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2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 丙○○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2年度偵字第7309號、第24193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3 所犯如事實欄四所示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 丙○○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112年度偵字第2841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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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